如何看待作家李楓控訴郭敬明性騷擾和性侵犯?
基礎問題:
1.我國法律目前是如何看待同性戀性騷擾特別是男性對男性的性騷擾案件的?
2.同性之間的性騷擾行為如何界定?
https://m.weibo.cn/1292493842/4143273540832262
當時郭敬明舉辦的這個比賽也是一時風頭很盛,作家李楓在當時也是挺出名的,而且他的顏值在當時炒作的很高。聽說朱梓驍被醫生說過肛裂嗎?
此事對郭敬明日後發展會有何影響?
對話李楓:我永遠不會忘記那件事
李楓說,8月21日,自己在天涯論壇上看到有人發了一篇主題帖子,下面留言區有些說自己和郭敬明關係不清不楚之類的評論。
看到這條信息後,他先是發了一條微博,說要說清楚這件事。
半個小時後,李楓寫完了那篇被轉發十幾萬的文章,發到了微博上。
郭敬明「騷擾」李楓的事件,在微博引爆。
能約上李楓的採訪挺不容易。
8月21號,他在新浪微博連續發文後,我們立刻開始聯繫他。
李楓21日當晚發文
當晚想找到李楓的媒體很多,編導給他發送私信後,沒有回饋,對話框也未顯示已讀。後來李楓告訴我們,網路上各種聲音太多,他刻意不去翻看留言,因為不想干擾自己的判斷。
我們繼續尋找李楓的聯繫方式,給他諸多微博好友發送私信後,一位他的朋友給了回復,並留下了電話。這位朋友說李楓已關機整天,微信不回,自己也很擔心,但他相信李楓。
郭敬明微博回應
編導打通李楓電話時,郭敬明已經宣布此事交給律師處理,李楓有些焦慮,正在四處尋找律師。他在電話里忐忑地問我們編導:「你幫我判斷一下,說了真話,會不會也有可能承擔刑責。「他說自己兩天沒怎麼休息,比較累。不太願意接受採訪,尤其是視頻採訪。
幾天後,其他的新聞陸續衝上熱門,李楓和郭敬明的新聞漸漸退潮,我們的編導還在一直和李楓聯繫。
9月9號,李楓來北京接受法院的詢問,這是刑事案件立案後的例行程序。當時李楓的律師不在北京,他一個人去見了法官。之後,他要在北京等律師出差回來一起商量案情,就在這個檔口,我們的編導終於和李楓約見了一次。交談了一個半小時後,李楓終於同意接受我們的採訪。
採訪是9月14號下午進行的。
現場的李楓穿著一件T恤,戴著一頂棒球帽。
他和律師對接受採訪還是有些猶疑,因為郭敬明發起的是刑事自訴,一旦敗訴,李楓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問他能不能詳細講一下當時那件事發生的過程,他回頭徵求律師的意見:能說嗎?
他們很擔心李楓一旦回答不好,或者某些話會成為郭敬明一方的證據,會增加敗訴的可能性。因此兩個多小時的採訪中,李楓始終是顧慮重重的狀態。
從採訪中判斷,李楓並沒有想到8月21號的帖子有這麼嚴重的後果,一衝動就發了,微博上他點名了「共青團中央」「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等微博,也只是希望他們能將自己所說的事情上報,避免更多類似事件發生。
李楓轉發並@共青團中央等微博
等到郭敬明一方真的起訴至法院,他才發現官司打起來對自己並不十分有利。
不過,說到7年前的那次經歷,李楓對人物,時間,地點都記得清楚。他說,從來沒有忘記過。
我在提問中曾經使用過「性侵」這個詞,他努力糾正我,說是「騷擾」。顯然,在過去的三周,這個沒什麼法律意識的青年作家,惡補了不少法律知識,他在盡量用更準確的法律術語和我交流。
李楓說,郭敬明的公司里,也有與他有相似經歷的人,這些事在一個極小的圈子裡是一個公開的秘密。有些人選擇了離開,有些長約在身的人只能選擇隱忍。事發之後李楓和他們聯繫過,我問,他們願意為你作證么?李楓回答:「有些」。
圍繞李楓的質疑主要在於他爆料的時機,為什麼要在事件發生的七年後,以這種方式披露,他是不是炒作,背後有沒有團隊策劃,或把他當槍使。
我們查閱資料顯示,在2010年前後,郭敬明對李楓的印象似乎相當不錯,多次在微博提起過李楓,李楓的第一本書的序言還是郭敬明親自執筆寫的,二人也共同參加過許多節目。甚至在4月成都事件之後,李楓還和郭敬明一起錄製過《奮鬥》節目,節目中李楓對主持人樊登說,郭敬明既是老闆,又是老師和朋友。這之後,李和郭還曾經一起去過台灣,出過散文集。但從12年之後,郭敬明就再也沒有公開提起過李楓,兩個人也再沒有共同出席過公開活動。
二人曾經參加活動的合影
李楓的解釋是,當時自己剛剛開始進入職業寫作生涯,他很珍惜自己的作品,不想因為這件事影響書的出版。節目中的表達,是違心的。但是他覺得,私下裡郭敬明應該能感覺到自己對他態度的變化。
我們不知道在2012年前後李楓和郭敬明之間是否發生過什麼,但此後,李楓和郭敬明間的關係漸行漸遠。
李楓之後陸續出版的書,郭敬明在社交平台再也沒有宣傳過。李楓後幾本書的銷量和第一本相比也有不小的差距,但李楓在採訪中說,銷量的下滑有多種原因,可能市場不景氣,也可能和書的題材有關,並不能簡單歸因於郭敬明公司的推廣不力。
豆瓣上按收藏人數排名的李楓作品
他否認公開此事是因為炒作,也不認為與郭敬明公司的合作存在問題,他反覆說,自己七年前的遭遇,一直憋在心裡,現在,該說出來了。
李楓和郭敬明公司的合約還有三年才期滿,李楓說,今後三年,郭的公司顯然不太可能會繼續出版他的書了,但他卻沒辦法解約。因為如果他自己提出解約的話,要賠償公司一大筆錢。既然如此,這也意味著未來三年,靠寫作為生的李楓將不會有什麼收入。
不過李楓說,三年的時間很快。
李楓在採訪中陷入到一種無力自證的境地,他只是反覆說這一切都是真實的。
他問我,「我能用什麼擔保么?」
其實專訪類節目不是調查,我們根本無法保證當事人說的都是真的。但在每一次採訪中,我都會好奇採訪對象說的是不是真的。當然,採訪結束後,我也會有我自己的判斷。
李楓在事發後沒有接受過一家媒體的正式採訪。接受完採訪後,他仍有疑慮,擔心對案情產生影響。出於對案情的考慮,我們並沒有公布李楓採訪中的全部細節。
目前的李楓停止了所有的寫作,全力在應付起訴。他的代理律師是事發後四處諮詢中找到的,他的代理律師告訴我們,李楓說,他暫時沒有錢可以支付律師費用,但在之後一定會給他。他的律師答應先接受委託,暫時不收取費用。
李楓22日發的幾條微博
我在採訪的最後問他,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講的是證據,如果敗訴了怎麼辦,想過么?
他沉吟片刻說,「我會為我自己的決定負責。」
「一旦敗訴,我就去監獄寫作,那個環境對寫作也挺好的。」
事發後,我們也嘗試聯繫郭敬明,希望他能夠接受採訪。目前,我們還沒有得到郭敬明一方的回應。
大師發功了!
李楓目前的文章,沒證據,沒細節,殺傷力不夠。
但這事兒如果是坐實了,結果很可能也只是這樣:
大連某駕校一教練對男學員猥褻 被處行拘10日。
巧的是這個新聞居然和郭敬明的緋聞同一天出來。猥褻兩個字聽起來沒那麼嚴重,但你仔細看新聞,就知道這個22歲的男孩遭受的是切切實實的嚴重侵犯乃至肉體創傷:
受害人母親在回復網友疑問時介紹,當天是兒子第一天練習科目三,被教練開車拉到很遠的荒郊野嶺,在行駛中遭遇了強制猥褻。急診病程記錄顯示,受害人下體充血淤血腫脹,龜頭牙咬傷。
如果你是一個男人,你就知道這加粗的五個字有多疼。
公安局的處理也算迅速
不知道行政拘留之後,是否還有刑事訴訟。
2015年11月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237條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個修改使得猥褻犯罪的對象已經不再限於婦女,對於性侵年滿十四周歲的男性的,適用猥褻犯罪予以懲治(受害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下的男童女童,均適用猥褻兒童罪)。
這個修改並不是像很多人說的,還沒有得到實施,有人已經因為猥褻男性被判了2年9個月了:
2017年7月,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以強制猥褻罪一審判處一名保安隊長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該案中,保安隊長劉某以喝酒聊天為由頭,將男下屬灌醉,而後採用撫摸生殖器等方式對多名男下屬進行強制猥褻,後遭到侵害的多名男保安報警。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違背他人意志,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這是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法院判決的國內首起男性猥褻男性的案件。
但李楓的這個控訴,我認為郭敬明幾乎不可能被追究任何法律上的責任,無論是行政還是刑事。
客觀條件分析一下,李楓身高183cm,郭敬明身高149cm(這個數值不一定真實),郭敬明不可能以暴力強制。
而脅迫的法律解釋是:已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 榮譽 名譽 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 名譽 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以脅迫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郭敬明當時是李楓的老闆,有一定的脅迫的條件。但李楓的文章中,並未出現郭敬明的脅迫的話語。如果郭敬明有威脅的話語,李楓應該披露。
如果郭敬明沒有威脅的話語,那麼脅迫也過為牽強。
至於其他方式,我也想不到。
如果李楓說的是真的,那麼郭敬明實質上是性騷擾,求歡不成。
男性朋友之間一般的身體接觸,拍拍肩膀、胸、屁股什麼的,其實都沒啥,但是不能發生在就寢的床上;在雙方沒有默契的情況下,提出要給別人口交,這也的確令人厭惡和反感。
但也最多只能定性成性騷擾,不是犯罪。
這件事屬實,能把郭敬明的名聲搞臭,這件事如果不屬實,那麼郭敬明可以控訴李楓誹謗。
而如果真的不屬實,郭敬明在名譽上以及心理上受到的創傷會是非常大的。
1. 同性戀在中國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污名化
2. 李楓控訴中郭敬明的行為被認為是變態
3. 公眾(特別是社交媒體上關注八卦新聞的用戶)對於男同不切實際的審美幻想和預期,和郭敬明自身形象的巨大反差,會造成無底限的調侃乃至侮辱。
——
我郭黑的身份不用解釋吧?可以看這個回答,我模仿郭的風格寫的打油詞。
江踏歌:如何評價郭敬明微博上的這幾首詩詞?
這裡是老實人報
法理已經有高票答案說明了,我就不做贅述。
隨便寫點什麼。
先是錦繡未央抄襲被溫瑞安等11位作家聯合訴訟,再是唐七抄襲事件越搞越大,並引髮匪我思存直懟流瀲紫抄襲,以及唐家三少也跟著卷進這個坑裡。
現在又爆出李楓指郭敬明對其進行性騷擾,並長期對公司內男作者性騷擾、性侵犯。
2017年還真是盛大輝煌的一年,可惜盛大輝煌的不是原創,而是各種烏漆墨黑。
我是希望郭敬明這種著名抄襲作家能被毀掉的,但我不希望是這種形式。
沒實錘的性侵一天奔上熱搜圍觀群眾津津樂道,而被判決的抄襲案至今十年有餘,不見當事人的認錯和道歉,甚至沒有絲毫羞愧。
我支持民眾們樸素的正義,但這種正義,能不能多一點的源於公序良俗,少一點看熱鬧引發的義憤填膺呢?
這很重要。
我想,今晚最苦逼的,應該是微博工程師吧,還有媒體編輯老師們,又是一個通宵寫稿。
李楓敢站出來揭露郭敬明,就是做好了魚死網破的準備。為他的勇氣點贊。然而說實話,並不會對郭敬明產生太大的影響。一個禮拜以後,就沒幾個人關心這事兒了。
如果不出意外,這兩天郭敬明就會發聲堅決否認,然後指責李楓因為人品不佳/利益糾紛/想要炒作,所以無中生有發文造謠,他們將會拿起法律的武器起訴李楓。
最後李楓完敗,得罪了資本的後果是嚴重的,很有可能就此前路灰暗。至於郭敬明么,名聲再臭一點他也無所謂了。畢竟以他現在的地位,想要用身體上位的小鮮肉有的是。
雖然說微博上的事兒總會多次反轉,但是我主觀和情感上,是相信李楓的。可能是高中的時候,看過他的《燃燒的男孩》,這本書裡面曾經說:其實最可怕的,是麻木到忘記反抗。
我覺得同性戀倒沒什麼,但性侵,不管是同性還是異性,都著實噁心。
——
我只表達這件事如果沒有實證最後會不了了之,以及我個人主觀傾向相信李楓。而已。
畢竟理性的知乎會有專業人士深度分析,不多我這一個。
贊同不代表回答質量,意外高贊也不是答主原罪。這個社區可以存在不同聲音。
這件事接下來多半就要不了了之,我並沒有斬釘截鐵的給誰定罪,所以也不認為自己表達情感上願意相信誰會存在什麼不妥。
如果所有人態度都是出奇一致的中庸,恐怕也不是什麼好事。
作為當年跟李楓同參加過郭敬明舉辦的第一屆THE NEXT 文學之新的人過來答一波,在這件事情上,我選擇力挺李楓。因為說老實話,年輕的時候我在為人處世方面做得不是很好,李楓是我為數不多的感覺對人十分友善的人之一。
我記得當時最後那場24進12的比賽我輸得很冤,我們組加上我總共四個人,在匿名寫文並且互評的情況下,三個人都說我寫得最好,然而最後還是被淘汰了。當時我很傷心,你可否知道,一個23歲文學青年的夢,就是出一本書?
現在我終於明白了,原來當年被淘汰,不是因為寫得不好,而是因為長得丑。
這可能是人類歷史上,唯一一次,因為長得丑,而收穫幸運的事了。
嗯,都是回憶……一晃十年就這麼過去了。
本來同性戀在中國就已經很難了,不希望因為郭敬明大家再遷怒於同性戀。
同性戀不是罪,性侵才是。
同學們,都別吵了,坐好了,這次班會的主要內容啊,那誰,坐好!這次班會的主要內容啊,是總結一下知乎段子手期末考試。
哎同學們不要不放在心上,現在段子在知乎考中占的贊值越來越大了,那麼相應的,答案標準就會提高,閱卷老師的標準也會提高,同學們,你們離高考還有兩年,可以預見,兩年後,段子所佔的分數,將會與語數外政史地理化生他們的總分持平,我打聽了,就是考段子、爆照、情感這三大塊,加上語數外理化生政史地組成的大綜合,同學們不要著急,還有時間,我們先把段子抓起來。
這次的段子手期末考試的題目是:請以李楓控訴郭敬明性侵為主題,寫一篇段子,文種不限(詩歌除外)。同學們答得質量啊,可以說參差不齊,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是身高類。同學們吶,身高是老梗了,要用老梗拿高分,就要寫出新意,推陳出新,比如拿生活中一些常見的物品或者動物打比方,李鐵蛋這次表現得不錯,一張泰迪日狗圖,形象生動,不言而喻。
二是時事類。同學們吶,這一類不好掌握,一定要記住一點,就是硬往上湊,比如,南海造島能不能聯繫,美國撞船能不能聯繫?張春花同學這次抓住了訣竅,她把唐七抄襲和題目結合了起來,教研組幾位老師啊,都覺得這個不錯。春花,你起來把你的段子念念。
三是擦邊球。同學們吶,你們懂得可真多,啥姚明肥皂,糊他一嘴,老師都要愣一下才明白。這裡老師明確和你們說,大考最好別用這種段子,我乎閱卷老師每天看的回答太多,需要轉彎的一般贊不多。要注意,一次成功是僥倖,次次成功不可能!
同學們,總的來說,都表現的不錯,贊數不高的同學,也不要有畏難情緒,多看看大V們的段子,向他們學習,持之以恆的蹭熱點,既要會蹭,又要進去,鑽到題眼裡,達到叫人歡喜的效果!
以後的大考小考還有很多,要認真準備,積极參与,你精神老師大V小V也帶了好多屆了,你們一定是我最棒的一屆,好,下課!《律政俏佳人》里女主扭轉乾坤的關鍵是發現對方的證人是同性戀,這樣猜測的根據是——只有同性戀才關注服飾的牌子和款式,而直男只能回答「鞋子是黑色的」。
聯繫起《小時代》里堆砌的各種名牌,對老片子有了一種服氣的感覺。對不起,作為一名無良律師,我可能要開始劇透本次郭敬明事件接下來的走向了
我對同性戀不感興趣,對性侵也不感興趣,我只對這光怪陸離的新聞,及故事背後的法律感興趣。所以現在,就權且讓我從法律及公關的角度給大家劇透一下,本次事件未來可能的走向。
(一)在法律上,李楓基本上面臨必輸的境地
事到如今,名譽侵權將是一張小小的傳票,郭敬明在這頭,李楓在那頭。儘管戰局尚未開啟,但依照目前呈現出來的案件事實,我基本上可以拍著胸脯說,如果郭敬明要告李楓,那在法律上他幾乎可以把李楓吊起來打。
因為李楓從始至終都在作死。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毀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在李楓沒來由痛斥郭敬明性侵、妄圖口交的情況下,郭敬明通過法律捍衛自己的名譽權完全合理也合法。具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侵犯名譽權的審理,則將一般圍繞以下幾點進行:
1、郭敬明是否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在名譽侵權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原告名譽是否確實受損將成為案件審理的一個重點。從本案來看,「結果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還想給我口交,噁心至極…郭敬明的世界是一個淫亂的世界,他經常性騷擾、性侵犯簽約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職員。」這種話無論從哪個角度上來講,都是充滿惡意的,都必然導致郭敬明社會評價的降低,因此法院在認定郭敬明名譽是否受到損害時,在法律上基本上不存在爭議。在這一點上,李楓極為被動。
2、李楓的行為是否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所以,朋友們,你們先看看李楓的長微博,再看看這則法條,然後請你回答我,李楓的行為是否違法。
3、該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我要感謝李楓同志,如果沒有他這種視死如歸、大義凜然的精神,我們今天便不會對郭敬明同志的生活作風問題如此重視,如此口誅筆伐,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對他進行不負責任地大肆評價。你想想啊,人家小四在昨天晚上說不定正吃著火鍋唱著歌呢,突然便遇到麻匪了,突然便被全國人民指著鼻子說你個臭不要臉的口交怪了,你說他冤不冤,你說他想不想哭?你說他到底是倒了什麼樣的血霉?
4、李楓主觀上是否有過錯
講真,我不是一個陰謀論者,對於本次事件,我個人主觀上也覺得李楓是沒有過錯的,因為我是真心覺得他這麼莫名其妙地飛起來踢一腳問題很大。大家都是正常人,請用正常人的思維想一想:這世界上,究竟是哪類人會沒事找事,對著飛馳的公交車就往上撞?這世界上,究竟哪類人會去為了一己之快,去做對自己有百害而無一利的事情?
我不知道。
我想法院也不會知道,所以合議庭可能只會無奈地大筆一揮,認定這位同志主觀上有很大過錯了。
當然,你們可能會對我說,正是因為這件事情對他沒有好處才恰恰體現了他行為的正當性,他說的都是真的。
但對不起,法律事實和大家腦海中認定的事實是不一樣的,凡事要講證據。如果李楓拿不出證據,那他對郭敬明的所有控訴將都是捏造,而他也事必付出相應的代價。
因此,綜合法律法規和本案相關案件事實,到事件最後,李楓在名譽侵權案中敗訴基本上是板上釘釘的事情。要道歉、要賠錢,這盤基本沒得翻。
(二)好在,精神賠償金他應該賠的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郭敬明將有權要求李楓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但和電影里那種「動輒把你告到破產,分分鐘讓你賠上千萬不同」,在實際審理過程中,法院認可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的額度往往不高。我就舉個例子,鄧超之前被圈內老鬼等幾個微博號造謠出軌,也是搞得一時輿論大嘩。但最後他們賠了多少呢,三個微博號分別賠了鄧超4萬、3萬和3萬;高曉松被造謠和鄭爽談戀愛,最後兩個造謠者分別賠了七萬五。這些錢,對暢銷書作家李楓來說,可能並不算什麼。
所以儘管李楓可能會賠錢,但我們要慶幸地說,沒關係,他應該還是賠得起。
(三)從公關層面,李楓將被徹底打垮
諸君有所不知,其實很多明星在危機公關時發表的聲明,都不是他們的公關部寫的,而是由律師寫的。就拿王寶強上次直指馬蓉出軌那篇公關文來說,其字裡行間那冰冷的邏輯和滴水不漏的行文思路,你要說不是律師寫的我絕對不信。所以很多時候,我們律師也要給當事人在公關方面提出切實的建議。
所以如果我是郭敬明的律師,我會怎麼幫他度過這次事件呢?
首先,我會提議把李楓的名聲搞臭。
我首先會組織幾個和他同期同批的作者,讓他們首先站出來,揭李楓的短,潑李楓的髒水,把他名聲徹底打爛。具體方式可能從心胸狹窄、為人偏執、與郭敬明頗有私仇等與本事件有極大關聯性等角度入手,讓大家明白李楓並不是正義方,他徹徹底底就是個嘩眾取眾的投機分子而已。
降低他的社會評價和個人信用,是我要做的第一步。
其次,我會讓郭小四不再發聲,但授意圈內好友為他打抱不平,以正視聽。
小郭同志在娛樂圈長袖善舞了這麼多年,也不是不認識幾個朋友的,我會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授意他們,讓他們為郭發聲,並用自己的信譽為郭背書。畢竟在這輿論的風口浪尖,郭敬明在已經被潑了這麼多髒水的情況下自己站出來說話,效果只會適得其反。最好的方法只有讓朋友站出來幫自己說話。我想在這種李楓極難拿出證據的情況下,會有很多朋友願意站出來替小四說幾句話,達成「為兄弟兩肋插刀」、「義薄雲天」的成就的。
最後,我可能會讓郭敬明在公眾場合哭一次。
男人哭吧哭吧不是罪。悲傷逆流成河,人都是水做的,畢竟我們小郭也是擅長流淚的人,在飛來橫禍,不白之冤面前,在朋友們義憤填膺地為自己打抱不平後,哭一次或許是最好的選擇。
所以,朋友們,你們告訴我,誰才會是本次事件的最終贏家?
李楓本以為自己自殺式爆炸襲擊會喚醒社會及輿論對郭敬明的口誅筆伐,以達成自己各種各樣的目的,卻沒想到,自己在巨大的資本及社會力量面前,只不過是風中弱柳,螳臂當車而已。
你什麼都不是,你只是一個,毫無力量的螻蟻啊。
你靠我成為文壇新星,你靠我出了幾本書,現在,你又靠我,在全國人民面前露了一個臉。
你算什麼呢?你什麼也不算。你這輩子所有的高光時刻,都是和我郭敬明緊緊綁在一起的。
你以為自己很勇敢,你以為自己是個英雄,你以為自己可以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做個說出事情真相的人,但你卻不知道,
你誰也打不過。
李楓,你只是一個可憐蟲。
最後,很多人可能會質疑我寫這篇文章的用心,甚至認為我是郭敬明的筆杆子。
我和他倆沒有任何瓜葛,我寫這篇文章,只是給大家指明未來可能發生的局勢而已。
所以,希望大家做好心理準備,好好看戲。
也請李楓同志,好好看戲。
你即將要面對的,可能也就是這些了。
當然,我也可以切實站在李楓的角度,幫他出出主意。如果大家想看的話,可以關注我後續動態。
我寫了個專欄,叫《訴訟是怎樣煉成的》,裡面有很多我關於訴訟的套路與招式。打官司沒有那麼多正義可講,感興趣的可以去看看。
你們要的後續來了。如果我是李楓的代理律師,我可能給他怎樣的建議?
這道題目前對立得有些厲害,由於案件並未實際展開審理,雙方也沒有披露進一步的證據,考慮到熱點評論的審慎原則,對李與郭的孰是孰非,此處不發表意見。
不過借著這個機會,說清楚一個問題:
目前大多數高票同行不約而同地認為李可能涉及名譽侵權;因此引來了一片法律不近人情的批評,甚至最高票旗幟鮮明地表達了對李楓發文控訴行為的支持和讚賞;對此,個人提一點反對意見。
無論案件走向如何,李楓目前所採取的手段都是有欠妥當的。
展開一下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問答5明確了因檢舉、控告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當如何處理,依據《解釋》:
公民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他人以檢舉、控告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當事人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以個人遭遇和法律理解向法院提起控訴的,無論控訴本身是否成立,本身並不會造成名譽權侵權。
因此如果李單純提起訴訟,媒體只就訴請及起訴書中的事件表述中立轉載,其實不存在名譽權糾紛和郭起訴名譽侵權的空間。
問題在於,李除了提起訴訟,接受採訪公開訴訟事項外,還公開發表長文,並且在法院尚未作出具體認定的情況下用「淫亂」等侮辱性辭彙描述郭的生活,這事實上是在檢舉、控告之外對郭進行了個人層面的抨擊,也就是《解釋》中的「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他人」這種情況。
這才是李行為有欠妥當甚至可能遭受反擊的原因。
我不太了解郭、李兩人,因為閱讀面的狹窄,也的確沒有拜讀過兩位的大作;所以情感上很難與目前對立嚴重的諸位產生共鳴。
但是只就事件本身而言,即使是合理合法的控告,在法律尚未作出認定時依舊需要保持審慎,因為個人的感受和對法律的理解未必與實際的裁判和法律認定相一致;被告未被定性前的名譽也值得保護。
當然於此同時,我也不贊同對控訴文章一概而論地評價為名譽侵權行為。認定名譽侵權也要充分考慮個案情節,譬如發文者是否具有刻意侮辱他人的惡劣故意,還是只是對事件的描述不當和一時的情緒失控。
我的立場是,李的行為有欠妥當,但在具體名譽侵權是否成立的認定上,也需要充分考慮長文本身的發文目的和作者的主觀狀態;如果郭提起訴訟,勝負猶在兩可之間。
然而無論是站在哪一個角度,對此事後續擴散和李的公開言論都應該輕點反對。
對郭的支持者來說,李在實質性的名譽毀損出現前修改或刪除其發文有利於偶像名譽的維護;對李的支持者來說,越是面對龐然大物和勝算極低的訴訟,越是要注意維權方法不要反噬自身。
無論如何,李的這次行為都是一個不可取的反面教材;我可以理解當事人在特定遭遇(無論是否構成違法犯罪)中的情緒失控,但是在法庭的戰場上,情緒失控,言語失當不過是授人以柄的自損敗招而已。
也許被告有千般不是,也許原告有萬般委屈;亦或者明日便會有反轉。
然而對維權程序和手段的明確規定(及限制)不僅是對被告個人權利的保護,更是原告得以獲得公正裁判的基石,無論是郭還是李,受害人還是侵害人,甚至包括我們大家,都應該努力去了解它,遵守它,並且有朝一日勇敢地去踐行它。
以上。
不知各位還記不記得「插刀教」事件?
2012年年初的時候,女演員邊瀟瀟的助理「知心鈺」發了一條微博,指責印小天拍戲現場打了邊瀟瀟,隨後當事人邊瀟瀟跳出來與印小天開撕。
印小天的娛樂圈好友迅速站隊,清一色地推定:印小天真的打了邊瀟瀟。
於是乎,賈乃亮讓印小天「反省反省」,杜淳指責印小天「泡妞不成就打女人」,讓他趕緊出來道歉;李晨表示「相信邊瀟瀟的人品」,還安慰她不要哭;楊子要印小天「放下僥倖,立即跟瀟瀟道歉!」王珞丹、保劍鋒、薛佳凝一干人等更是個個指責印小天打女人缺德,當時網友也炸了,紛紛強勢圍觀,一片喊打喊殺,天涯論壇更是發了個帖子《嚴厲聲討只會打女人的娛樂圈惡霸——印小天!》。
最後真相大白,視頻終於發出來了:視頻中邊瀟瀟氣勢凌人,指著印小天的鼻子衝上去討打,印小天只不過是把她推開,完全沒有邊小姐之前哭訴的被打和被扯頭髮——正常邏輯的人都可以看出來,佔上風的是邊小姐。
結果這時反而沒有人圍觀了——大家罵爽了,都回家了。
經此一事之後,印小天的名譽和事業都備受打擊,等視頻公布了之後已經挽回不來了,就連之前的代言也被罵他「泡妞不成就打女人」的杜淳搶走了。
這就是我為什麼反對要對郭敬明進行有罪推定。一來郭敬明沒有自認,二來李楓沒有拿出證據,在事實不明的時候,真相的確認權應該留給誰?應該留給法院。
我並不喜歡郭敬明,也不知道李楓是誰,不過看了這麼多回答,慢慢地發現,大多罵郭敬明的人,無非是平時看他不順眼,湊巧找到一個契機,發泄心中廉價的正義感罷了。你看那些措辭,挑他身高的刺兒,挑他抄襲的刺兒,挑他電影拜金的刺兒——這當然可能值得罵(除了身高),然而中間沒有一根刺兒跟本次性侵糾紛有關。
我完全相信,如果有一天這件事情真相大白,發現郭敬明性侵之事子虛烏有的時候,結果會跟印小天事件的結局一模一樣:
大家罵爽了,都回家了,真相也沒有人想要圍觀了。
即使李楓所說的情況屬實,此事件恐怕也很難追究郭敬明的刑事責任。
李楓在微博中提到,在中國法律中,同性性侵犯犯罪是空白。這個說法也對也不對:
一方面,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強姦罪」中的受害者僅限女性,法律尚不承認針對男性的性侵行為能構成強姦;
另一方面,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強制猥褻、侮辱罪」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這裡,強制猥褻的對象從原來的「婦女」改為「他人」,也就是擴大了受害者的範圍,男性也可以成為強制猥褻罪的受害者。
然而,即便法律做出了修改,如果李楓所說的性侵事件發生在2010年左右的話(微博中提到的作品,出版時間為2010年),也基本不可能適用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中有所謂「從舊兼從輕」原則:在當時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法律修改後構成了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從舊」。這是為了確保罪刑法定,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避免公民的合法行為在日後因為法律的變化而入罪。既然事發時的刑法並不認為威脅男性能構成強制猥褻罪,那麼在2017年,就不能按照現行法律追究郭在當時所作所為的刑事責任。
退一步說,即使適用了更加有利於男性受害者的現行刑法,在今天想要再追究郭的刑事責任,在追訴期方面也面臨挑戰。刑罰第八十七條規定: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
其中「五年以上」包括五年。
上述的強制猥褻、侮辱罪,法定刑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中的「以下」包括本數,即法定最高刑為五年,追訴期為十年。李楓如果想提起控訴,必須得抓緊了,畢竟舉證調查也需要時間,再拖延下去,超過追訴期也無計可施。
有一種可能突破追訴期限制的事由,就是犯罪行為的連續或者繼續。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如果有證據能夠表明郭在未來幾年中持續實施性侵行為,那麼追訴期的問題可能就沒這麼嚴峻,但這已經超出了目前討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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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種分析,都引向同一個結論:即使李楓所說的情況完全屬實,郭也不太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更何況,在「疑罪從無」的刑事領域,純靠口頭證詞是很難定罪的,而性侵案件的舉證又尤為困難,更何況時間還過去了這麼多年呢?
反過來,李楓倒是可能會吃上民事訴訟官司,甚至被郭按照刑法中的誹謗罪(「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提起自訴。一般來說,刑事案件應當是檢察院公訴的,但誹謗罪可以由當事人提起自訴,郭的律師團隊不可能不會想到這一選項。
我無從揣度他人形式的動機,也沒有渠道去查明事實。但即使希望如此渺茫,而風險又如此巨大,李楓卻依然選擇發出聲音,可以說除了勇氣之外一無所有了。
陳學冬聽到消息後:
郭敬明嘿嘿一笑:
姚明聽到後,苦笑:
這事沒幾天就完了,畢竟破事太多,噴不過來了。
郭敬明的原罪在於他的傲慢與極端的利己主義。
02年,郭敬明的《幻城》,被指抄襲Clamp漫畫作品《聖傳》,03年,他的作品《夢裡花落知多少》又被爆出剽竊庄羽的《圈裡圈外》,在一審已經判決後,郭敬明仍然聲稱,將繼續上訴,同時還表示,自己從未與庄羽進行任何庭外聯繫,也不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
13年,郭敬明開始涉足影視業,所拍出的《小時代》四部曲與《爵跡》的豆瓣評分均未過5,《爵跡》全國路演的最後一站在上海,郭敬明在映後見面會上情緒幾乎失控:「是不是因為我叫郭敬明,所以做什麼都是錯的?是不是只有我死了,你們才不會罵《爵跡》?」他似乎完全沒有意識到,觀眾並不是受人擺布的木偶,《爵跡》的滑鐵盧完全是因為電影本身質量的失敗。
而現在又爆出性侵這件事,如果李楓所說的都是實錘,那事情的惡劣程度簡直令人髮指,不過按照郭敬明的一貫尿性,接下來發文否認,撤熱搜,發律師函的操作肯定也是一氣呵成,只是希望李楓的爆料可以帶來更多的輿論壓力,讓真相儘可能的呈現在大眾面前。
仔細想想,抄襲,拍爛片,性侵,這三件事分別代表著對他人作品,精神,以及身體的不尊重與侵害。「我所擁有的一切都是我一寸寸搶回來的。」這是他年輕時說過的話。
好笑的是,我們經常能看到那些粉轉路,路轉黑的人說,小四你變了。
其實15年過去了,他一點都沒有變。
識得不識得她?(不知道的,自己去搜張紫妍)
因為被拉去做雞,她都自殺了,有用嗎?
嫖過的沒嫖過的龜公嫖客幾百人,最嚴重的也就緩刑賠錢了事。
了不起的不是錢。
了不起的,是當你想單挑有錢人的時候,會觸動打手的利益。
這個打手從公關團隊,公司僱員,律師,甚至作協,公檢法系統,稅務系統,
到各種收保護費的有關部門不等。
猜測一下後續故事。
李楓抄襲。
李楓人品有問題。
李楓寫作能力有問題。
所以李楓是騙人的。
轉載的都是瞎起鬨的網路暴民。
反轉了。
打臉了。
小矮人純潔無瑕。
世界還是美好的。
剩下一地的瓜子殼,在那裡哭泣。
假如這事是郭敬明爆料出來,他當初被同性性騷擾。各位肯定嘲諷的還是郭敬明
這幾天網上郭敬明各種訪談,各種事迹都被翻了出來,什麼東西都能看出別的味道出來,然後一副恍然大悟「原來早就表現出來了」
魯豫的訪談
演講
旗下的男性寫手
捧陳學冬
甚至樓上還有說自己參加郭敬明的寫作比賽被刷下來是因為自己丑。。。
真的有別的意思么?你們看出來了?反正我第一時間想到的是守望先鋒diya的麥克雷被爆出開掛後,所有人都在推理,從比賽里看出各種預瞄,各種隔牆鎖頭,雨露均沾。甚至不拿麥克雷都被說「果然不開掛了就打不死人,就換了」,所有人都言之鑿鑿地說他開掛了說了大半年,前些日子當初爆料他開掛的人道歉,其實是別有用心的人做的視頻
我說這個例子不是為了給郭敬明開脫,而是對這幾天對郭敬明預設立場感到反感。以前你們總說定罪要證據,這次什麼都沒有,你們連等一段時間都等不了,就拍板「郭敬明肯定幹了這事」。什麼玩意兒啊,所以我說,你們關注的不是同性性騷擾這事,假如是郭敬明被性騷擾,你們也只會嘲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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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立場,郭黑
很多人喜歡推理瞎猜,不妨這麼玩玩,把你的微博賬號,地址,出生年月給我,我來把你和性侵犯聯繫起來。試試看唄。反正我拿不出證據而你們也說「沒證據不代表不存在」
郭老師賺錢,除了養家,還要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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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管家私信我我說他看不懂我寫的是啥意思,需要我解釋一下,
我的意思就是指郭老師寫作賺錢也只是混口飯吃,並沒有別的什麼意思。
郭老師這件事情其實並無定論,我也只是跟著熱點寫了段子,之所以寫郭老師就是我也不知道這件事情是真是假,如果是真的,我只能暗自慶幸,因為當時我師傅還問我要不要去郭老師那裡工作。。。。
如果是假的,就該怎麼打官司就怎麼打,法院怎麼判就怎麼說。。。
1、純屬捏造
2、已委託律師處理
心疼李楓,沒過硬的證據(比如事後留下的那啥,或者視頻錄像),他怎麼可能玩的過郭?
[圖片]
圖被舉報了,大家看評論應該可以猜出是啥圖,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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