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實施反海外腐敗法對美國自身有何好處?
想起一個不太好笑的笑話:
從前有個當廚師的,這天回家,夫妻兩人商量著包餃子吃,他老婆便買回來半斤多肉。這個廚師把肉切下四兩多來剁餡兒,剩下的肉,趁他老婆扭臉的工夫,偷偷地
揣到懷裡了。他老婆發現後說:「你怎麼這麼沒出息!這是咱們自家買的肉,你怎麼也往懷裡揣呀!」廚師說:「不瞞你說,我是這麼揣慣啦!」
這個廚師平時偷別人的肉,老婆可能還誇他聰明,最後他不留神把這招用到了自己家裡。
縱容企業在外行賄,看似有點眼前的好處。如果我們培養了善於行賄,習慣行賄的企業家,那麼有一天這些人也會把行賄手段用到國內來。社會風氣形成之後,再想改就難了。反海外腐敗法的目的就是要告訴你,做企業要誠實。
從利益上來講沒什麼好處,否則美國商界不會極力遊說尋求修改和限制反海外腐敗法(簡稱FCPA)。堅決反對該法的,包括在華盛頓很有勢力的 "美國商會"(US Chamber of Commerce)及該商會從屬的 「法律改革學會」(Institute for for Legal Reform)-- 見華爾街日報的報道 「How much has the Chamber spent on lobbying for FCPA reform」 (How Much Has The Chamber Spent On Lobbying For FCPA Reform?)。
但是推動反 FCPA 改革很難,因為主要實施FCPA的調查機構,比如美國證監會和司法部,都是比較獨立的,很多源自美式理想主義的民間團體也希望制約大公司的行為。
FCPA 如果有好處的話,最主要的好處恐怕是心靈上的。也許是因為清教徒的傳統,美國人似乎對於做見不得人的事多有負罪感(但在多大程度上如此,可以另開話題)。
如果看FCPA立法的歷史,和當時的「水門事件」有很大關係。如果不是生活在那個時代的美國人,可能很難理解 「水門事件」 給美國公眾的心靈衝擊 --- 傳統上總統是受敬仰的完人,特別是像尼克松這樣的公認聰明的政治家,但是被媒體爆出,他居然會參與竊聽、說粗口、干涉司法,很讓公眾吃驚,效果可能類似我小的時候,有人第一次告訴我,《人民日報》和《新聞聯播》上面儘是些胡說八道。PBS 有歷史節目提到水門事件和FCPA 的關係(FRONTLINE/WORLD: The Business of Bribes: Spotlight: History of the FCPA)。
與此同時,70年代中期,美國證監會的調查顯示超過400個美國公司承認向國外政客政黨支付了超過3億美元的賄賂(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因為當時還沒有FCPA,承認也沒有什麼,但70年代的3億也許相當於今天的30億。這幾個醜聞加起來,國會有了立法的強大動力,於是在1977年世界上出現了第一個懲罰本國公民和公司在海外的(與宗主國政府無關的)腐敗行為的奇葩法律。
有反大企業傾向的奧巴馬上台以來,FCPA 案件的數量和罰款數額(通常是公司與監管方協商之後的數額)快速增長(如下面圖所示),讓不少從事 FCPA 調查案的律師賺了不少錢,這總的來說應該不是增加資源分配效率的好事。不過有些企業,比如西門子,多年以來縱容高管提著大筆現鈔在全球行賄,數額高達14億美元,確實很誇張。最肆無忌憚的美國公司也不敢這麼干。最後罰西門子的既包括美國也包括歐洲政府。(下面圖來自《經濟學人》2010年的文章,數字單位是百萬美元。創了記錄的這些公司大部分都不是美國的,但他們都因為在美國有業務而被美國政府根據FCPA罰。見 Schumpeter: The corruption eruption)下面這個2008年《紐約時報》的圖顯示,行賄冠軍西門子的賄款都去了哪裡,主要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採購,很有代表性:
如果你國家的企業在全世界行商,並處在主導地位。那即使是發生在海外的賄賂行為仍然讓本國的企業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打個比方,世界都是我家,那我在廚房摔跤和在客廳摔跤有什麼區別?
如果你相信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科斯,你就會堅決擁護反腐敗。
當經濟要素可以自由流動時,通常就會流到效率最高的地方。長期的作用就會使得有才華的人能做自己最擅長的工作,而社會整體的效率最高,同時也實現了公平--機會公平。因為才華通常是努力的積累;讓最努力的人得到最適合的資源,這就是機會公平。
任何障礙都會防止經濟要素自由流動。有障礙的地方,就會保護低效率、保護壟斷。有些天然障礙我們客服不了,比如地理障礙,所以可以預見在邊遠地區的企業效率普遍偏低。有些障礙是人為的,最礙眼的就是腐敗。腐敗本質是尋租:當權者提高審查門檻,將「租值」 (好處)的一部分讓給行賄者、一部分留給自己。這種制度保護的是行賄者和受賄者,所以自然有利益團體為之遊說。但誰受損失?消費者、正直者。(如果發改委開放石油經營,你猜油價會升還是降?)
竊以為,拉美奇蹟的幻滅,跟腐敗有關。美國經濟衰退,不是因為反腐,而是因為政府不斷變大--前面知友hiprest提到的「over-centralized"。首先美國很多跨國公司, A跨國公司行賄而B跨國公司不行賄,必造成B公司的不公平競爭;如若A,B跨國公司皆行賄,A行賄100萬,那B就有可能行賄到200萬,最終誓必推高成本。
保護美國本土中小企利益,A跨國公司在海外通過行賄獲得高額利潤,不差錢的A公司的本土業務就有可能用價格戰絞殺沒有跨國業務的本土中小企。
似乎在中國的社會裡一面官方總是一副偉光正的宣傳,利益靠後,一面大家又都不相信每個人或者組織裡面有非利益的一面,對比幾十年前,我們似乎更願意相信所有的國家交往中沒有利益的一面,只有意識形態,兩個極端。看一下西方的政治哲學你就會發現關於公共政策立法等的利弊在西方有很多層面的理論,像剝洋蔥一樣,從利益計算到基本人權,市場的基本規則等等,非常複雜,不像我們的教科書上那麼簡單機械。
1977年美國國會通過了FCPA。立法前一系列對腐敗的揭露,最令人震驚的也許是洛克希德·馬丁公司賄賂日本首相和義大利總統獲得合同。但最初的FCPA只具有象徵意義,很少被執行。立法20年來美國是唯一具有類似法律的國家,到1997年OECD提出Anti-bribery Convention禁止賄賂外國官員,到2003年UN對成員國做出同樣要求。同時期布希政府和奧巴馬政府加強了對FCPA的執行,在過去5年,以FCPA的名義,美國政府收了40億美元罰金。
FCPA是否阻礙了經濟?
薩穆埃爾·亨廷頓說「The only thing worse than a society with a rigid,overcentralized,dishonest bureaucracy is one with a rigid, overcentralized,honest bureaucracy.」就是說像中國這種國家的官員要是不受賄,那就更沒法用了。如果不受賄,瑣碎的手續,混亂的職權劃分,只會讓效率更低。
大多數中國人似乎是相信這個論斷的。
但有些美國人居然不信。
你可以用google學術搜索Daniel Kaufmann,Shang-Jin Wei或者搜論文Does 「grease money」speed up the wheels of commerce?
文章結論和亨廷頓先生的論斷相反,行賄或許在短期內也許會讓事情更順利,但長遠後果是損害了雙方經濟利益。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調查認為中國和俄羅斯在2010年海外行賄很可能有200億美元。類似這樣的情況威脅著FCPA的存在,或許有天它真的被撤銷了呢。畢竟中國過十幾年成了全球最大經濟體,而中國新一代人在卑劣愚蠢怯懦方面好像並不輸上一代。
首先,這是一部長臂法。
意味著美國的法律不僅在美國境內生效,在美國海外的美國公司也生效。
當你在美國的企業工作,每年都不得不去閱讀並承諾遵守這個FCPA,心裡都在不停的罵,TNND,憑什麼勞資不在美國境內還必須遵守美國法律。通過這項法律,美國對在國土外執法有了法律基礎,只要有美國公司存在的地方,均是FCPA可管轄的地方。而為美國海外公司工作的任何員工,無論你是銷售市場財務研發秘書等等職位,哪怕你只是一個掃地的,只要和美國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每年都必須閱讀並承諾遵守這個FCPA。
其次,這是一部抓小辮子法。
FCPA的法律條款苛刻的近乎變態,基本上你和客戶所建立的商業聯繫,都可被視為違反法律。
你給客戶送禮,價值超過50美金,違反了FCPA。你請客戶吃飯,超過了50美金,也可以被理解為違反了FCPA。你說我不請客戶吃飯,不送禮,我幫客戶家扛煤氣罐(突然想到了10年前的段子說HW銷售的事情),對不起,超出了正常商業往來的關係,違反了FCPA。至於其他比如說客戶交朋友,幫忙什麼的都屬於商業賄賂,FCPA的精髓就在於每個人都是有罪的。唉,每年閱讀這些內容的時候心中都有萬千個草泥馬奔騰而過。
不贊成絕大多數的回答,好像是「無關緊要」、「道德層面」上的事情。
反對一些人說的「道德推銷」、「世界警察」之類的話。
我只能說 你們想多了。
FCPA這個組織很明顯是為了維護市場秩序而存在的,不讓市場進入無序化競爭。
不要說「在發展中國家行賄會不會影響到美國」之類的話,因為現在市場已經聯繫的很緊密了,一家英國公司可以行賄,一家美國公司不行賄就根本拿不下工程。反之也是。
美國做事,有些時候是理想主義的,他認為這個事情不該這樣,就要去管一下。未必總是利益牽頭
FCPA是為了保護本國企業不受到不正當競爭,因為海外行賄獲取的業務可以對本國業務完成利益輸送。
不覺得這是個法律問題。可能懂經濟學的人更適合回答這個問題。
我是經濟學門外漢,但感覺,從長遠講,從整體上講,這麼干對美國國內也是有實實在在的利益的。如果沒這法律,大傢伙玩賴也不受懲罰,那麼關於賄賂的遊戲規則就變得很模糊,對於大傢伙來說,不是個值得高興的事。
為什麼我們總是言「利」?腐敗腐蝕了社會肌體,當然要反對。這首先是一個道德感和社會價值的問題。就如同,美國打卡扎菲是為了石油嗎?(不排除某些報刊會這樣論述)未必吧。
首先分析政府鼓勵企業走出國門的目的有二:
目標1:為了壯大本國產業以及技術的底子
目標2:為了把跨國企業當排頭兵,透過跨國企業影響甚至攻擊別國的產業和經濟。(如高盛)
然後分析反海外腐敗法對這兩個目的的作用
舉例1:如果本國的跨國企業A在俄羅斯利用腐敗而壯大,則技術研發上的投入必然減少,與目標1背道而馳。
舉例2: 若無反海外腐敗法,假設一個總部位於美國的跨國企業A,在俄羅斯的分公司透過跟俄羅斯政府相勾結,壟斷該國某行業。逐漸地,因為高額的利潤和利益交換,該跨國企業逐漸親俄羅斯多於親美,結果目標二難以達成
拋磚引玉
看FCPA,竟看出了幾分當時看《理想國》的味道,尤其類似於「堅持向上的路」那段結語。非常的理想主義色彩,但又是現實的、不放棄的理想主義色彩。我知道這世界很差勁,但請我們堅持走向上的路。
美國人非常自大、非常傲慢,但美國人有一種藏不住的天真。美國人的糖衣炮彈里,就是這種天真最能吸引人。
英國人德國人日本人都有優缺點,我還是比較喜歡美國人。
而在中國人領頭的企業里想推行FCPA,以我的經驗,千萬別干,沒有多少人是海瑞,也沒有多少人有海瑞的本事。
我覺得這部法案更看重的是美國的長遠利益,一個國家的公司全靠賄賂贏得市場,這樣的公司很快就會失去創新的動力,精神和能力,最後損失得反而更多。
FCPA是個理想主義和現實主義相結合的產物,不能脫離任何一點來看。
理想主義,美國作為國際警察對自己國家的企業,以及,在美國註冊上市的公司,採取嚴厲的法律約束,要求不得以任何不正當利益去換取公司利益。(上面有人說50美金,吃個飯什麼都違反FCPA,沒必要這樣講笑)除了和政府官員打交道之外,用不正當利益與政府企業進行利益交換也是不允許的,而且無論這利益交換是不是成功,你提出這個交換就已經違反FCPA了。
現實主義,罰款,美國司法部和證監會就是挑大公司罰,西門子且不去說了,在FCPA調查和處罰榜單上排名靠前的不外乎,石油,製藥,電子企業這三類,(軍火企業也是一個熱點,但是和中國沒關係)。處罰是先要你把非法所得全掏出來,然後再加罰款。 這個當然是現實得很。(但是最近司法部把FCPA調查部門合併到了國際犯罪調查部門裡,不知道以後調查的機制會不會改變,是不是意味著反洗錢現在已經比FCPA調查更重要)
除了FCPA外,英國Anti-Bribery Act也是個極品,FCPA中沒有限制對私人商業部門的行賄等行為,英國人更進一步,任何非正當利益交換都不允許,為此英國成立了重大舞弊調查辦公室(SFO)來協調。但是,自11年法案生效以來未出過大單,最新的進展就是勞斯萊斯發動機部門在中國的行賄問題。 但是SFO的行動速度之慢也是嘆為觀止,更何況擺在他們面前的GSK這個案子,如果不處理GSK,SFO就根本無法樹立自己的威信,但是處理GSK英國人必然是捨不得。 大家都等著看呢。求解答:之前看網易新聞下面評論的時候,我很好奇,是否有人按字面理解"反海外腐敗法"是美國幫助外國人整治腐敗的法律?比如遠隔萬里的張二給村長十袋大米五頭牛以加入村委會,美國要派人來管?
讓SEC和DOJ賺取很多錢。歐洲國家見到利好也激動效仿 see British bribery act.
真心佩服FCPA,雖然自己所在的公司中招了。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怎麼會對美國沒有好處?
首先,通過FCPA全世界的人看到了美國的價值觀,無疑這是一種極具道德說服力的推銷,比那些自稱是宇宙真理的營銷方式高明了不知道多少倍!
另外,通過FCPA光明正大地罰了那麼多外國公司的錢,不是好處是什麼?!
從政治角度來看,意義重大。反海外腐敗法將美資企業置於道德的高點上。從正面來看是推動國內企業專心主業提高核心競爭力。從側面來看是設立了一道國內市場的門檻,同時可以名正言順地擺脫貿易保護之名,對競爭對手進行限制或打壓。
這是一個陽謀,高明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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