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遠事件」中,如何進行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

如上圖微博所示,有律師說現在很難界定正當防衛。於是想知道,如果要進行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以杜絕山東招遠類似事件發生,應該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是否有必要建議律師提出申請修改相關法律?

本問題皆在討論法律對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的處理。另一相關問題可參考:當遇見他人遭到激烈圍毆時,怎樣才能在避免自身危險的同時幫助被害人?


大概07年,在上海金沙江路的一個路口,我看到有小偷摸一位等紅燈的女士的包就上前提醒,然後突然冒出三個同夥圍住我,和對方對峙半分鐘,期間我大聲斥責,大聲喊抓小偷,周圍有十來個人圍觀,但是沒有一個人出來幫我說話,一個人都沒有,當事的女士也不知什麼時候就走了。

然後幾個小偷就開始動手,一人走上來扇了我倆耳光,另一人人解開皮帶就朝我抽,還有一個人朝懷裡摸索不知是否在掏匕首。我意識到片刻間我就從見義勇為的變成被圍攻的了,而此刻沒有第二個見義勇為的人。

所以我趕緊瞅了空就跑到馬路中間攔了計程車擺脫險境。

所以如果想要見義勇為,就要做好旁邊沒有任何人——包括你幫助的對象會對你施以援手的準備。別看現在微博上指責麥當勞還有在場人員的民意鼎沸,事實是換誰都指望不上。

所以自己真要出手之前,先報警,然後觀察四周環境,看是否能造成什麼動靜干擾或者嚇走歹徒,實在需要挺身而出,遇險時也要隨時找機會脫身。

我的觀點是,作為普通人和公民,遇事報警就盡了本份。為了陌生人犧牲,承受痛苦的是自己的親人,而眼下這個社會能做的也就是在微博上給你點蠟燭點贊而已,即便是你的受惠者,也許會痛哭流涕跪你父母面前說以後我就把你們當親生父母,但是半年後他們可能就不見蹤影。

也不用指責社會冷漠什麼的,趨利避害是人本性,也是所有社會的常態,見義勇為某種程度說是非理性的行為。我雖然偶爾還會提醒他人電梯里不要吸煙,影院里不要喧嘩,但是要冒生命危險恐怕不再會。

相比鼓勵見義勇為,我們更需要增強避險教育,不要和壞人起糾紛,特別是不要和數量佔優的壞人糾纏。


感謝大家的關注,一直手機碼字回復慢請諒解,我也不匿名了,正面答。


6.2日更新:

看到大家對一些問題有些疑惑,很多時候覺得遇到打人事件不敢上去怕傷人,這是對的。
但是法律為什麼不降低無限防衛使用門檻,我舉例說明一下:

「所以我一直提倡孩子不能教育的太乖,要做有理想有抱負有知識有智慧有節操的流氓。流氓之所以是流氓就是能下市井能處險境。在沒有想把事情鬧大的情況下,比如街頭衝突耍威風泄泄憤的流氓,他完全可以打你2分鐘最多輕傷,輕微傷。經常打架的人,他肯定會打你耳光(頭部),卡你脖子,踢你大腿(四肢肌肉密集部位),推搡你肩膀,摔翻你在地,給你肚子一兩拳(脂肪密集部位),踢你屁股背部兩腳(相對耐打),看見你雙手抱頭後他再踢你有保護的頭,勁都使在手臂上了,然後再配合大聲辱罵和氣勢壓制看起來要把你打死了,結果你去檢查啥事兒沒有第二天就活蹦亂跳了。你說你跑了或者跑不掉被打了報警,抓到人法律會幫你懲罰他們啊。 這種時候確實普通人都覺得看不下去了,圍觀群眾一多,會頭腦發熱的就想要要殺人反擊誰來把這幾個混混弄死了誰防衛過當很多時候促使你防衛殺人的往往不是實際身體傷害有多高,而是對方侮辱你的舉動,和你的恐懼。

就這麼簡單。法律難道能允許你此時無限防衛弄死對方?你只能變成流氓跟他一樣,要麼跑,要麼抓住一個使勁打,抓住棍棒自衛一下,要麼你喊抓小偷警察打人了城管打人了,流氓有流氓手段羞辱你但不重創你,咱也要提高姿勢水平,不能任何時候都指望法律賦予你殺人的權力挽尊解圍(說解圍,是因為還稱不上救命,那些人真的也沒想殺你,就是耍流氓泄憤耍威風完了走人,最簡單的——————你瞅啥?瞅你的咋地?後面大家都懂的),法律允許你殺人救命,但人家就是不害你性命,只為羞辱你,你除了報警,交給警察和法院來處罰這幫流氓,以及當場同等手段反抗以外,還能指望法律怎麼幫你呢?

往開了講,這個社會就正好發展到這個階段,沒那麼多高素質的群眾,打架衝突時常看到。你一方面自己不惹事能忍就忍能躲就躲是好事,但是總有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又不夠《刑法》的人身侵害出現吧,不能總讓每次打架鬥毆的結局變成一方的無限防禦致人死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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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澄清一個問題:本文的重點在討論何時可以發動無限防衛,將行兇者防衛致死的條件是什麼;重點在如何防止防衛過當。而不是不少回復認為的:如何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條件一直是很簡單
的,不需要判定是否會打死人再進行防衛。判斷是否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是發動無限防衛致殘致死的前提條件。而有限度的防衛是完全可以正當行使的,只是一句話,對方不行兇傷人你不能無限防衛,不是不能防衛!!切勿混淆概念。

本來就是來問如何不會防衛過當,我好好地按情景把情況分析清楚了總結好了,你們再回一句:看完了看懂了但是太尼瑪複雜了老子不管了。

對此表示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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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問題已經隱約到了另一個層面:法律不利於受害者/見義勇為的時候,應該怎麼辦?我個人覺得,在面對此案中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暴徒時,寧可違法也要上。你的行為不僅僅具有法律後果,還會給整個社會帶來巨大影響。你重創暴徒,就算過分,也會對其他潛在的暴徒起到極大的震懾,其他的潛在的好人也會被激勵,下次更多人敢於出手相救,更少暴徒敢這麼喪心病狂。在法律不健全甚至不合理的領域,我們是雙手一攤呢,還是把正氣和勇敢實踐呢?所謂弘揚正氣是個人和群體對社會風氣的期待和努力, 在法制建設的道路上,用正義(當然是有代價的)去填補空白,糾正扭曲,還是用冷漠自保去放任犯罪?這個選擇決定了國家今後的前進方向。往籠統的角度說說,城市有產者敢不敢為了公平正義付出代價,決定了國家的民主法制進程。
法律當然可以改,是期待統治者自上而下當青天呢,還是公民自發推動法律改革呢?這個選擇決定了我國邁向現代國家的步伐快慢。法律不是社會的唯一準則和全部力量。你不僅會活在守法自保的安全里,還會活在見死不救的愧疚,和受害人的慘叫中。


*在這次的兇案中,因為對方是六個人,所以你一人前往的防衛限度會大大拓寬。其中五個人涉嫌故意殺人,所以實際上你能在限度內造成對嫌疑人的傷害是遠大於單槍匹馬的情況的,具體人多又有未成年人的情況比較複雜我知識不夠,仔細諮詢再換電腦之後再來更改答案,謝謝。*

看著揪心答一個吧。微博上的訟棍傻逼律師太多別太在意這些炒作者。母上在法院工作過二十年,十年在刑庭,後來當了五年庭長被提拔離開司法系統。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案例我也算從小聽到大的,她老人家也在葯家鑫,夏俊峰事件剛出來之後就準確判斷了終審判決結果,自信比不少年輕求火的坑爹律師了解狀況。

以下是她告訴我的一些細節:

正當防衛首先要發生在行兇的過程當中,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後把人打傷打殘打死的統統是故意傷害(致死)。無限防衛要發生在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那幾種犯罪行為中才有效(抓沒有兇器和強力反抗的小偷時顯然不適用無限防衛,排名第一裡面有個小偷剛進門只是非法入室還沒開始盜竊的情況你就把人亂刀砍殘,過了。還有一個犯罪行為早就中止了三個人非法入室跑人家裡去抓人把人失手打死了肯定也過了啊。還有個強姦犯早就在跑路了,追上去打死肯定過啊,這幾個案子定性都沒問題只是量刑欠妥,不能否認防衛過當和故意傷人的事實)

最後最最要提醒的,是防具的選擇:

歹徒空手,只要不是那種朝死里打你(比如小偷反抗逃跑,路人口角鬥毆),在雙方適用暴力手段能力相當的時候,比如人數,體型等;你最好不用器械防衛,更別說用刀了,打傷打死肯定過當的。但同時你只要迅速快准狠地反擊,在犯罪過程當中空手防衛。哪怕用力過猛打死了也基本不會承擔刑責,最多最多賠點錢。但是你掏刀子捅死人了就完蛋了。最好的正當防衛,要在防衛能力不明顯高於歹徒施暴能力的情況下展開,這樣是完全沒有破綻的。所以男同胞們好好健身學習徒手制敵最好。

而這次的情況,暴徒明知要打死人了還繼續行兇,且他有鈍器在手,所以你只要不用刀子(這條後面有改動),抄起其他器械制止他行兇是完美的正當防衛。當然他一旦被打倒在地無法繼續行兇你還要繼續打他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就必然過當。這個標準很明顯,你不能當場替受害人報仇。你只能制止,公平是司法機關的事情。

我媽覺得用刀子上去直接捅,把行兇者弄死了還是會過當,要取決於女孩子被打的傷情,如果剛打了幾分鐘受害者還是輕傷你就把人捅了這就過當了(真他媽操蛋的法律可是法律就是法律),等女孩被打的厲害了在上去會更好(真是技術活!草)這種情況下的任何時刻,還是最好不要用刀。

理想狀況是:
在女孩生命垂危之時,暴徒正在施暴毫無停止的意思,如果你能徒手(持械也行)擊倒歹徒,甚至一拳(一棍子)打死了都是妥妥的正當防衛,毫無責任。考慮到1打5的局面持刀傷害行兇者致死也基本可認定是正當防衛。

總之正當防衛不是你們口中的那種江湖式的以牙還牙,替天行道。正當防衛就是要處於犯罪行為發生中途,採用跟犯罪嫌疑人差不多等同的暴力手段制止犯罪,制止完了千萬別補刀。

最後你們問我敢不敢上?


我會走上去防衛過當。
(不要覺得樓主有個懂法的娘所以有底氣啊!一打五怎麼才會防衛過當?!把五個人全砍了啊!!樓主是氣不過想要去重創丫的氣死我了!懂法又怎樣,懂法就能讓我心安理得不去解救,還是保持冷靜有限出手?忍不住啊!人性要爆發要想破壞壞人的身體啊!!別跟我講理性我比你更清楚後果,我就是想牙痒痒啊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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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媽又去諮詢了老同事,認為這個時候確認打人者是在殺人的時候(比如慘叫變弱,擊打持續,打人者完全沒有停止的跡象時)可以使用刀具對付兇手,但是不能把行兇者弄死了。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兇手手持鐵棍。你如果用刀子制止了他行兇,他轉身攻擊你,你最好不要捅他。因為對女孩的人身傷害已經終止,而他受了刀傷,你手上持刀,他已經不具備取你性命的能力了,你再把他失手捅死(匕首桶人存活率不高。尤其是你緊張失手拉了一刀或者拔出刀來),就有很大的嫌疑防衛過當了!!(這裡暫時忽略了1打5的情況,僅考慮1對1。實際上面對多名暴徒圍毆防衛上限會提高)


再強調一遍:這是鈍器擊打致死,不是拿刀砍人!所以!

1,要確認在朝死里打了,好你有無限防衛權了(注音是無限防衛,不是正當防衛。從打人者一開始打人你就具有正當防衛權了!!)

2,對受害人的暴行被制止後,因為他拿的是鋼質掃把柄不是常規意義上的殺人武器(砍刀,匕首,榔頭等),他轉頭來打你的時候是沒有對你造成致命威脅的(除非你當場倒地讓他打得半死。話說這樣賣萌好么),切記,此時,你已經失去無限防衛權了!把他失手弄死就是過當,千萬看清楚。

3,假如他拿著兇器沖你來,你當然可以無限防衛了。

但是!!如果他在跟你的對峙中失去殺你的能力(受傷倒地,丟失兇器等),你又失去了無限防衛權,不能一下弄死他!(但此時你依然可以徒手繼續防衛。折他關節,擊暈等等.)

4,現在我想大家知道怎麼正當防衛了吧!

(我是唯一一個按照情景認真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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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更兩句簡單的標準:


一句話:

無限防衛(即無上限傷害犯罪嫌疑人)
止於生命威脅(或嚴重人身傷害-強姦等)解除。

沒有嚴重人身威脅(比如2、3個人空手追打你),不能發動無限防衛。但是完全可以正當防衛啊!一對多的時候抄根棍子打傷他們都算正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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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的關注和思考
這個回答更多地針對1對1的情況進行描述,以便更具適用性。

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局限很多。我們不僅活在條條法律的限制之下,還活在被害人的聲聲慘叫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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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事情,我碰到過,不知算不算救了那姑娘一命。

打完就跑,深藏功與名很重要。

遇到類似情況,勇氣當然是第一,但靈活機智也很重要,藉助場地物品,投擲或著辱罵對方然後火速跑開,讓對方轉移仇恨對象。自己又能及時逃脫很重要。

決不能陷身打架,最好擋著自己的臉連看都不要被看見。

補充一句:
還有,說我寫小說你也就一輩子當懦夫的命了,不但自己不敢做一些事,看到別人敢的第一反應是別人是編的,是活得有多窩囊?我做的就是策劃文筆能不好嗎?

首先說明,那個時候我會上去的原因是,我小的時候就是個小流氓,我們那個小鎮風氣又不好,打架打得比較多,還有個鄰居的大哥教我怎麼打架。(後來他去當兵,我因為喜歡一個好姑娘從良了。)

所以,任何事情的瞬間反應,都跟人的經歷閱歷有關,大多數人看到不去救我覺得很正常,說個不好的例子,小時候打架人多圍毆一個的時候,旁觀的早就嚇跑了。

三年前的一個深夜,下著雨,我送完女朋友回去的路上,去一個偏僻破敗的小巷子撒尿....一邊抽著煙,一邊往外張望。

然後我就看到一個穿著連衣裙的姑娘走著慌慌張張急急忙忙,不時回頭往後張望。當時我就覺得可能她遇到事了。

這是個老小區了,這個點連個保安都沒有,這姑娘一個人走夜路,很容易被盯上。果然,我這還沒尿完呢,兩個外地人模樣的寸頭冒出了身子,兩人看上去有點喝大了,走路歪歪扭扭,嘴裡罵罵咧咧。其中一個的手裡,還拿著一個啤酒瓶時不時唑兩口。

我遠遠地聽到,其中一個說:干不幹,要坐牢一起坐牢。另一個醉醺醺地說,坐牢就坐牢!

當時真是寒毛倒豎,這深更半夜地遇到這種事,而且被我目擊作案前,如果我不做點什麼,明天聽到什麼社會新聞強姦殺人,我這一輩子都有心理陰影。

所以我也是當機立斷,這事必須管。不然我在女朋友面前抬不起頭,不是男人!

就近看了一下,果然垃圾場一般的小巷子瓦片和磚頭不少,我隨手拿了兩塊掂了掂,拿了比較順手的那塊。
從小打架最擅長的就是用棍子了,這個時候我心想有個棍子就踏實了。也是黃天保佑,我急急忙忙找了找,在小巷裡撿起一根一個手臂長,大拇指粗細的鐵棍。有了鐵棍,我這打架的心已經無法阻止,整個人從腳底到頭頂都升起了一股戰鬥慾望。

時隔多年,我感覺熱血重新回到了自己身上,一股壓抑了多年的戾氣噴涌而至,我沒有想到的是,內心除了害怕與恐懼之外,更多的竟是興奮與刺激。我知道,這是打架前的自我勉勵心理機制在啟動了,而這種熱血沸騰的感覺,就是獸性。

男人要學會抑制血液里的獸性,但絕不能失去它。男人失去獸性,就真的變成了廢物。


隨後我就衝上去尾隨在後面,看到兩個人雖然走都走不直,但明顯加快了腳步去跟連衣裙女孩的時候,找了一個當口,我二話不說直接衝上去借著助力朝其中一個拿酒瓶的腦袋就是一板磚。然後馬上讓開一定距離,在棍子的打擊範圍里。

另一個大驚,一激動腿歪了一下,我就直接照他手臂來了一悶棍。

打完這兩下,我就開始往後跑。畢竟我知道,我不是來打架的,我是來救人的。這兩個人塊頭還是不小的。
果然他們站起來後罵罵咧咧朝我狂奔。鐵棍絕不能丟,也不能戀戰,真要打下去,我估計占不了好。


我故意繞了幾個遠路,然後衝到大路上,看準taxi出現的時機攔下車子跑了。

現在回想起來,仍然是覺得驚險。但我覺得,洒家這輩子值了。當跟女朋友說起來的時候,她起先是驚訝,原來看起來人畜無害的我還有這麼男人的一面,然後是無限甜蜜地依偎在我懷裡。


反對目前最高票starship的回答,以及其所列舉的事件,新聞標題有強烈的誤導性,網路媒體極其不負責任。
大多數人都沒有耐心沒有精力一個個的點進去看內容,然後就被誤導了。

第一個事件沒給新聞連接,找不到出處暫且不說,從第二個開始。
非法入室抓歹徒見義勇為被判刑 男子欲除暴卻違法
大概講的是2003年一個叫何善的青年因一點小事與梁德發生爭執,梁德朝著何善腿部就是一槍。2005年,案發當晚,何善等人並沒有報案,何善跟朋友何堂佐、包春3人沖入梁德家中後,與梁德發生衝突,梁德掏槍反抗時,何堂佐將梁德殺死。
沒錯,何善就是標題中所說的「見義勇為」者,梁德就是「歹徒」,當然他也的確是歹徒,這三人進入歹徒家將歹徒殺了,標題管這叫「除暴「。

資料:判刑索賠 今後誰還敢見義勇為」

成都一見義勇為市民張德軍在追趕搶奪項鏈的歹徒過程中,其駕駛的汽車和歹徒的摩托車相撞,一歹徒飛出立交橋當場摔死,一歹徒重傷。受傷歹徒及死亡歹徒的家人近日向當地法院正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要求追究見義勇為者的刑事責任,並賠償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等共56萬餘元,法院於10月24日開庭審理。

注意!法院還沒判要賠償、法院還沒判刑呢!僅僅是」受傷歹徒及死亡歹徒的家人近日向當地法院正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而這個案件從此沒有了後續報道,據我對網易新聞的了解,如果法院真的判了賠償和刑責,網易是不會放過大肆炒作一番的機會的。
——————局部小update——————
感謝評論區的 @張北陸 的補充,根據百度百科張德軍_百度百科
法庭宣判被告無罪不賠償

「張德軍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審判長宣判話音剛落,法庭內頓時響起熱烈的掌聲,整整持續了數十秒。

外來工見義勇為打死流氓被判刑索賠 【貓眼看人】
點進去這則新聞是[轉貼]外來工見義勇為打死流氓被判刑索賠 ,其實是個凱迪社區的寫手重新寫過的帖子,更像是一個文學演繹過的故事,通篇以」外來工「劉二斗的妻子的第一人稱視角敘述的,並不是正式的新聞,標稱來源是」中國經濟網「,卻沒有給出原文連接。
重點情節是

「他是流氓,快抓他!」穿棉襖的男子看著那人逃竄的背影,再看看李花,沒作任何反應,徑直走掉了。就在這時,劉二斗出現了。因為怕冷,劉二斗穿著一件黃色的雨衣,騎著三輪車,準備回家。他顯然是聽見了李花的喊叫聲,把車停在李花跟前,「發生什麼事了?」李花指著已經逃遠的那個男子,說:「他想強姦我,你快抓住他!」「別怕,有我在!」劉二斗拍拍自己的胸脯,「那個男的跑不了!」隨後,劉二斗讓李花坐到自己的三輪車上,向那個男子追去。在追的過程中,劉二斗讓李花打電話報警,但李花沒有手機,劉二斗掏出手機,撥打110:「這裡有個強姦犯,你們快來!」「你們在哪裡?」但劉二斗也說不清具體地點,把手機遞給李花,李花也只說了個大概的方位,110民警告訴他們:「你們把強姦犯攔住,我們馬上就到!」劉二斗掛斷電話,繼續向那男子追去。兩隻腳的當然跑不過三個輪子的,當三輪車逼近男子時,劉二斗把車停下,說:「你不要走,走不掉的,警察馬上到了。

然後劉二斗追上去用一支鋼管把」強姦犯「殺了。

http://www.baidu.com/link?url=jnZPuotpG52qj9fKR2XtyAoKerM9OywOIAedzy1Zn7UTXS4VNzYyNiqaehUqrGaFNxNg2fdr_12QWkrxf2sUTawd=%E8%A7%81%E4%B9%89%E5%8B%87%E4%B8%BA%20%E5%88%A4%E5%88%91ie=utf-8tn=baiduhome_pgoq=%E8%A7%81%E4%B9%89%E5%8B%87%E4%B8%BA%20%E5%88%A4%E5%88%91issp=1inputT=4894pn=20
這個新浪博客的網頁打不開,以後打得開了再補充。

正當防衛被判刑3年賠償5萬,很河蟹啊~ 寬頻山KDS-寬頻山社區
這個帖子來自」寬頻山「社區,也不是正式的新聞,甚至只是個網友發的帖子,也是哪的小寫手在自己的視角二次創作過的故事,沒有給出來源連接。點進去看看大家就知道了。而且文章後面也指出了,這只是一審判決,上訴後的結果如何也沒有後續報道了。這是2008年的案子,以我對這些小網路媒體的惡意揣測,如果結果依然是判刑賠款的話,他們當然是不會放過跟進炒作的機會。

被人追殺,正當防衛還要被判刑。天理何在?
這是天涯的一個很冷帖子,總回復也不過106個,依然不是正式的新聞。是以」當事人的朋友「身份的視角寫的一篇帖子。這種利益相關人的敘述本身可信度就要打個折扣,對事情的敘述是帶明顯主觀偏袒的。大家有空的點進去看看就知道了。
結尾是

我也是實在沒有辦法了,萬般無奈之下想到了網路這個平台,希望藉助網友的力量來給他們施加點壓力,監督法院能公平公正的審理此案,還我爸一個公道,給百姓一點希望,將歹徒繩之以法。

是不是濃濃的網路公關范兒?

出手還擊打死人辯稱正當防衛 法院判決判刑10年
終於有個看起來正式點的新聞了,網易新聞轉載自東北新聞網的。
事情是這個樣子的

2005年2月4日,尚海艷和妻子開著一輛微型麵包車回家,這時他發現車前面有3個人並肩行走,尚海艷按了兩下喇叭,但這三個人仍沒有讓路,尚海艷便問了一句:「你三個人想幹什麼?」這話立即引起了三人的不滿,其中兩個人追了過來,一個人手中還拿著扁擔過來要打尚海艷。見此情景,尚海艷迅速從車座下抽出一根木棒,與兩人扭打起來。在扭打中,尚海艷揮舞木棒向拿著扁擔的人頭部橫掃而過,當場將其打倒。另一高個男青年衝過來,尚海艷又將高個青年打倒,周圍的人上前攔阻,雙方才停止打鬥,各自回家。

他這就把人家打到,然後第二天兩兄弟的老大死亡了。這算不算正當防衛?反正我覺得就是口角引發的打架然後把人打死了。而且我們看看新聞最後」正當防衛「者是怎麼辯解的。

被告人尚海艷對打架一事不否認,但他也辯駁說,起因是劉某等人佔道不讓,又出口罵人,他們倆追到車前打我,我不得已才還手自衛,所以自己屬於正當防衛

經鑒定這又是一個標題黨的新聞,網易的小編一如既往的這麼不負責任。

http://www.nen.com.cn/77972966595362816/20030927/1227338.shtml
直接是東北新聞網的新聞。事情是這樣的

2002年9月25日23時許,新民市胡台鎮前胡台社區的張升志和妻子正在睡夢中,忽然聽到自家小賣店門前有挖磚的聲音。張升志從屋裡摸了一把鐮刀,發現自家房門已被鎖住,便從窗戶跳到屋外,發現小賣店牆角處被挖開個大洞,一個黑影從自家的大棚里往西跑去。張升志跑到大棚門口時,正與小偷相遇。對方手拿螺絲刀向張升志亂劃,張升志舉起鐮刀砍向他的左背部,小偷帶傷逃跑了。隨後,張升志向當地派出所報了案,並告知派出所自家小賣店牆磚被挖及自己砍了小偷一刀的事實。五天後,在張升志家小賣店西側的稻田地里,人們發現了小偷姜某的屍體,死亡原因是「肺破裂血氣胸」。

法院對判決的的解釋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升志在追趕小偷時用刀傷其身體,致其死亡,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

也就是說,小偷在逃跑的時候被店主提著鐮刀追砍,後來死掉的……我沒有聖母病,我也覺得小偷偷東西就是該死,我不是法律專家,但我依然認為店主的行為在法律上顯然已經不對了。

最後一個
湖南打工仔反擊「砍刀隊」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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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貼圖區
鐵血社區的帖子,又只是一個帖子,不知道原新聞連接是怎麼描述的,而且最後結果是——法院發回重審。重審重審重審重審,還沒結果呢。就又急著批判個啥?

綜上,舉出的例子大多數都經不起推敲,目前排名第一的答案更像是一個惡意調侃的回答而並不嚴肅。starship 基於這些事例認為中國關於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的法律是惡法,是錯誤的。要是在網易還算正常,這樣的答案在知乎得到高票實在是一種遺憾。(嗯,我對網易新聞帶有嚴重的偏見)
網路媒體極其不負責任,大部分網民放棄思考沒有求證精神和精力。這兩點造成了網路輿論普遍偏向悲觀的現狀。

說回問題本身,如何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
其實遇到突發情況時,第一時間通常你是沒有思考的。做出什麼判斷完全是基於平時不斷受到的熏陶。大多數人一時膽怯就退到了人群最後,有的人一時衝動便會挺身而出。這都很正常。
我也很有可能是懦弱的前者,我對此深以為恥。
哈,當然也有的人冷靜、理智、聰明,在突發情況下,先分析了敵我實力對比,再核算了見義勇為的風險成本,再考慮了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最後得出結論,還是離開現場最好。然後回家到社交網路把自己的心理活動PO出來,再論證一番自己多麼正確。
而我敬佩的是那些熱血衝動的年輕人,因為他們身上有我所欠缺的一種勇氣。儘管你們會嘲諷他們很魯莽,做事不經大腦。

有的人已經感受不到了那種想要正義的衝動,或許是因為已經老了。


為死者哀悼。
個人不太懂法,但看到部分答案實在有點憋的慌。
1、過慮了吧
針對該事件面對6打1的情況,作為路人首先面對也是最核心的問題是「該不該上」、「敢不敢上」,很少有顧慮萬一自己出手一下子把那6個人打殘或致死了會怎麼樣吧。
2、對問題不能使用馬後炮邏輯
看了很多對當時路人冷漠的批評,但不得不說一句「誰知道會死人啊!!」,如果當時路人知道事後的結果及所有我們現在獲取的信息,那麼毫無疑問所有的人都會採取行動。別的不說,麥當勞的領班自己就會組織工作人員制止(店內命案對他們的影響多大啊)。看事情不能用事後結果反論證和評判當時行為,要知道當時的人並不知道我我們現在獲取的這些信息(6個人會打死人,他們還是邪教;受害者完全無辜,還是孩子母親)。假若當時A君第一時間上前成功制止了暴行,就沒有新聞了,這些信息也不會有人知道,而A君很可能的結果是自己受了傷(可能還不輕),公安來了還得去派出所做筆錄,那6個人會被拘留,受害者當然會對A表示感謝,但不是救命之恩(沒發生的事沒人會知道),而其他人包括現在討論的我們根本就不會知道A君,更別說感謝和稱讚。(我相信現實中已經有許多這樣的A君了)
生活中大家遇到的肢體衝突事件也不少:鄰里不合、夫妻吵架、酒後鬧事、為朋友報仇出氣、「面子」僵斗、賭博追債,在當時一個普通人很難定義該事件的性質和後果。只能是結合當時情況基於自己經驗做出選擇,而且這也需要一定時間,不像我們事後分析這麼簡單。
不是為路人開脫,但留心了下相關報道:
1、報警是比較迅速的
2、民警很快趕到(4分鐘內)
基於上面兩點,應該可以說打人時間持續時間很短,事情實在是發生的太突然了,路人的反應可能略有延後,導致悲劇釀成,所以對於路人個人認為沒有太苛責的理由。
面對應該採取的行動比較認同一位匿名用戶的答案(因為他匿名,沒法@...)
COPY一下:
「先報警,周圍女性、小孩統統支開,身邊的男人都動員一下,幾個人上去把主要的施暴人員拉開,鋼管奪了,並且要說好話:「大哥大姐冷靜點,你看都打殘了,打死沒好處。」要第一時間動員周圍盡量多的男人支援,把受害者和施暴者隔離開,好話勸阻。

在建築工地上都是這樣勸架的,雖然隨手抄起鋼筋磚塊扳手就能打,但是稍微動動腦筋就知道這樣是不行的,熱血上頭用暴力去制止通常都會遭致一票人的報復。

PS:路遇兩票人打群架還是快閃吧。


就說一點:任何文明國家,公民不擁有復仇權。不管是為自己復仇還是為他人復仇。
歹徒已經停止侵害,逃跑或求饒,如有可能可以把歹徒控制住,但不要再傷害歹徒。雖然很無奈,歹徒也可能會再暴起傷人,但是法律就是這樣。
樓上 @starship 整理了一些「見義勇為」或「正當防衛」結果獲刑的鏈接。大多數屬於這種情形。

第一個案件很冤。但是壞人空手,防衛人持刀,輕傷。壞人被捅死2人。無論如何都是防衛過當。
第二個案件不知道具體情形。
第三個案件見義勇為者系破門闖入壞人家裡,把對方打死。壞人有槍,且打死一人。
第四個案件歹徒一死一傷,見義勇為者被歹徒家人起訴,「法庭尚在審理之中」,沒查到判決結果。見義勇為者是在歹徒逃跑過程開車撞死歹徒的。
第五個案件,按故事描述是暴露狂,沒有強姦情節,受害婦女呼救後就跑掉了。見義勇為者追上去用鋼管先打手,又擊中頭部將歹徒打死。
第六個看不到視頻。
第七個,歹徒入室搶劫(偷盜?無暴力情節),爬在窗口時被住戶發現,被砍成白痴。原答主提供的鏈接,一審判住戶三年賠5萬(混賬判決)。後來被告人上訴,終審判三緩三,賠2.5萬(朱忠喜故意傷害一罪)。如果是我的話覺得值了,是能驕傲地講給兒孫聽的故事。
第八個是天涯論壇的帖子,沒有判決書也不知道判決結果,無法判斷。
第九個,被告人被2人毆打,持木棒還擊,打倒2人,一人次日死亡。感覺判10年太重,死者的死因也可疑,暫時沒搜到後續報道。
第十個,防衛人在小偷逃跑後追上去用鐮刀把對方砍傷,小偷此後死亡。
第十一個,湖南「砍刀隊」vs打工仔「菜刀隊」,看後續報道似乎是賭債糾紛(湖南打工仔擊退刀客獲刑案重審 律師稱警方涉嫌非法取證)?欠賭債的是打工者的老闆。

竊以為這樣列出一大堆「正當防衛/見義勇為獲刑」是很不負責任的行為。點贊的好多,可能都已經產生了「哇見義勇為好可怕啊一定會被判刑的我再也不見義勇為了」這種想法。
當下人情冷漠,新聞工作者的標題黨功不可沒。
看招遠案後的知乎評論,很奇怪為什麼好多人都覺得自己很厲害,好像一出手就能把壞人重傷致死,害怕防衛過當成了阻止他們見義勇為的唯一理由……

認定正當防衛的例子多了去了,不過話說回來,的確很難。前述第七個案件是比較典型的,法律是這樣沒有辦法,但我覺得值了。

女孩歌廳刺死滋事黑社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罪-搜狐新聞

成都住戶奪刀刺死入室歹徒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 人民網四川頻道

丈夫刺死逞凶「男小三」 檢察院認定正當防衛-搜狐新聞

大學生遭搶正當防衛刺死劫匪不負法律責任(圖)-搜狐新聞中心

警方認定駕車撞死劫匪教師系見義勇為 - 新浪視頻 - 新浪網

律師遭綁架三棍打死歹徒 檢察院認定正當防衛 - 法律快車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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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查了下第二個案件,死者是偷車賊,逃跑過程中被見義勇為者攻擊(但沒打中),落車身亡。死者無暴力行為,有逃跑。判三緩三覺得重了,但不能算正當防衛。

有知友提到法律修改和惡法問題。美國法著名的不退讓(stand-your-grand law)大家都很熟悉了,但感覺國內不可能引進……下面提供其他幾個發達國家的,以資參考:
法國法對正當防衛的要求:
1、侵害行為須滿足以下條件:1)正在進行中;2)非法;3)真實(不能是假想防衛)。
2、防衛行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 必要(除了防衛人最終採取的手段,別無它途);2)與侵害行為同時發生(不能是復仇,不能是阻止侵害人逃跑);3)必要限度(別人空手你不能拿刀)

粗略看了下比利時和瑞士的,大體上也就是這樣。和中國沒有本質區別。以上來源維基。
但瑞士法有個很好的規定:如果防衛人因極度恐慌導致防衛超出必要限度,可不負刑事責任。德國法有類似規定。另外德國法對於「必要限度」沒有文規定,但要求防衛人必須使用「對侵害人危害最小的防衛手段」。
來源:Christian Estrosi dit-il vrai sur la l??gitime d??fense en Suisse et en Allemagne ?

答主學稅法的,對刑法不甚了了。如有謬誤萬望指正。


用乾粉滅火器遠程干擾歹徒,至少減少其對受害者致死性傷害
——今天快餐店考證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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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在微博上看到有也有人推薦,比我說的多
八卦_我實在是太CJ了的微博


10年的時候,晚上大約10點半,在北京的近郊某處,我騎自行車回去。在人行道上,我看到一個男的和一個女的發生口角,十分激烈。
我非常擔心,所以稍微騎慢了一點,突然,這個男的將這個女的頭髮抓住,開始把她的腦袋鐵欄杆上撞,撞了大概三四下,一把把女的慣在地上,用腳踹了這個女的的頭。
我先估計了一下,我比那個男的高一個頭,至少重20斤,而且周圍人不多,不像團伙,把握比較大。
於是我趕緊衝過去,隔在這兩個人中間,拉著男的的手,只跟他說:「哥們,別打,出人命了!」
那男使勁推我,說:「你別管,抽死這個bz。」
這時我看到那個女的額角明顯在流血,半邊臉已經腫了。
這時,她說了一句令我至今難忘的話:

「兄弟,你是好心,我們是鬧著玩的。」

我只說了一句:「哥們,有話好好說。」然後就走了。

至此,我已經毫無辦法了。

旁邊當時人不多,稀稀拉拉站了兩三個人,這男的停了手,不過嘴裡還是罵個不停。旁邊的一個人對我面露詭異的微笑,我感覺像是在笑我多管閑事。

不過,我後來想想,如果當時我不這麼做,現在肯定會後悔。


我叫張世強,2009年,我剛從部隊剛剛退伍,和我的表弟阿星去浙江一家鞋子廠做保安,當時浙江特別亂,因為民間借貸跑路的、跳樓的那一年特別多,有一天我和表弟剛下班騎自行車經過金華大橋,看到一個中年男子準備跳橋,我連忙呵斥道:「不要跳不要衝動!跳下去能解決所有問題嗎?」那個中年男子回頭一句當個保安還真是多管閑事,然後便縱身跳了下去。我當時也沒想那麼多,脫掉棉襖跟著便跳了下去,然後就沒了知覺(當時12月天特別冷),我表弟趕緊報警…之後在橋下游100米左右一個大石頭上找到了我和那個男子,當時我已經快暈過去了,而那個男的坐在石頭上瑟瑟發抖…之後到醫院才知道我跳下去時剛好跳到了一個水淺的位置,由於頭先下的,顱骨破損,嚴重的腦震蕩,但還是強忍著疼痛拉著那個人跟著水流往下漂……之後那個男子因為欠銀行幾千萬已經歸案了,我在醫院卻沒有人理會,之後沒錢住院了,被迫出院,如今由於沒有及時治療,現在經常癲癇發作,以為自己有很多個不同的身份,真是好人不能隨便當。 @海賊-王路飛@胡大撞


見義勇為在法律上叫正當防衛。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人人都可以實行正當防衛。但是,法律同時規定,正當防衛不得超過必要限度。

這個「必要」就很要命了,因為這是根據事後的結果來判定的。公安勘察現場,還原案發當時情況,檢察院判定行為性質,決定是否過當。可是在當時的緊急情況下,不是每個當事人都能保持清醒冷靜的頭腦,還有足夠的格鬥技巧,以保證自己的行為不超越必要限度。

比如其他問題下的回答中,不乏「往死里招呼」的建議,而且還贊同甚多。如果這些鍵盤英雄真的說到做到的話,以防衛過當被起訴是基本沒跑的。

而且還有一點,此案是因為當場把人殺死、並且視頻公開而全國轟動。如果沒打死人,或者沒人拍下視頻,有誰會關注?當你成功救下女子,這件事就成為普通案件,不會受到廣泛關注,然後打人者對你實施打擊報復,比如,將受害女子鑒定為輕傷,將打人者鑒定為重傷,你就會因防衛過當而坐牢,這對於在公安局有關係又花得起錢的人來講,不算太難吧,這時,你怎麼辦?難道就靠你的老父母去替你違法上訪下跪申冤嗎?

實際上,關於正當防衛還有很多細微的東西,向來都是司法考試一大考點。你要真去請教律師,我估計十有八九都只能建議你不要輕舉妄動。

大家可以到樓下JerrY答案的評論里感受一下正當防衛在法律上的精密性。背了幾個月書的司考考生做選擇題還大把做錯的,你叫一個普通人在生死攸關的案發現場怎麼能做到準確分析案情、正確判定合法防衛限度、準確實施防衛行為,最後還全身而退?

可在公檢法看來,你必須做到這些,做不到還逞能,賠錢,坐牢,你活該。

那應該怎麼辦?還是老話,報警,確保自身安全,手機錄像,上傳網路。


很多回答只關注到了一般正當防衛,忽略正當防衛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即特殊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現場視頻顯示其實行兇者已經喊著「讓你永世不能超生」 「打死她」 「你們誰管誰死」以及被害人凄慘至極的痛苦的尖叫聲。這些情況表明已經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了,可以進行特殊正當防衛,致其傷亡不負刑事責任。
前面部分舉例的案子多是一般正當防衛過限度或是事後防衛,對於超過限度的部分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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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說「不要太相信法律」
但也不能不信呀,這是個矛盾的問題。
央視新聞聯播報道,面對記者「你害怕法律嗎"的提問,張立冬(光頭男)稱「我不怕法律,我信神」。 兇手不信法律也不怕法律,只信神,結果如此。
立法和司法是不同環節,司法中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不可否認存在枉法裁判的現象,但也不是所有的的法官都如此,這個問題也很糾結。
我們能做的
1、首先保護好自己,比如案件中邪教分子要電話,不願給可以編個假電話給他。雖然這樣好累呀,沒辦法,現在世態如此只得萬分小心。知乎有個問題全能神教(東方閃電)是一個怎樣的組織?為何能在暗中發展這麼久?讓人毛骨悚然,該教潛伏已久,已經分不清敵我了,所以自己一人外出時遇不太正常的情況,見苗頭不對,立馬就跑。
2、如果看到別人受不法侵害,報警、拍視頻留存證據也有助於破案,力所能及吧,如果是格鬥高手還好說,明顯實力不相當肯定不能以卵擊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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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判定時的確是比較複雜,如果沒有仔細研讀法律,會存在誤解。
見義勇為 ≠ 正當防衛
見義勇為是個日常的成語,成語詞典中解釋為「看到正義的事,就勇敢地去做」。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可是裡面沒告訴你,怎麼做,度在哪呀。做了就一定就是對的么?
正當防衛是個法言法語,裡面豐富的內涵、體系。不但告訴你什麼時候做、該怎麼做、限度在哪,超多限度會怎樣。簡單說是個有勇有謀的技術活
當然如果要求所有的民眾做到很好地把握這個度,從而全身而退這個要求是有點高了,太苛刻了。這個問題的討論是有意義的,能讓更多人了解到探究如何保護自己,如何力所能及幫助別人。
在回答這個問題的過程中,自己也發現了,所有的事情都是從不懂到懂得。

@starship 中舉得案例
案例1隻因看了對方一眼,姜某被侯某三人追打,姜某挨打、求饒、躲避、拿刀警告未果後,亂捅造成兩死一傷後自首。法院從輕判決姜某有期8年賠償打人者40萬。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微博
這種情況下,打人的侯某三人赤手空拳呀,被打的姜某拿著刀呀,被打也不能亂捅,只要有人打你你就得捅死他么?這明顯不合理,屬於防衛過當。

案例2 洛陽小伙見義勇為「嚇」死小偷被判刑
沒具體案情

案例3 資料:判刑索賠 今後誰還敢見義勇為_網易新聞中心
雖然歹徒已經搶走項鏈開著摩托車走了,財產性犯罪當場發現,追捕者是可以強力將財物奪回的,把歹徒攔截住搶回財物是可以的。但是你駕駛的汽車而歹徒駕駛摩托車相撞,這明顯鐵包肉vs肉包鐵你覺得他們會怎樣,結果歹徒飛出立交橋當場摔死,一歹徒重傷 。不是美國大片英雄主義不能隨便撞呀。

外來工見義勇為打死流氓被判刑索賠 【貓眼看人】-凱迪社區
「耍流氓的看見有人,趕緊穿上褲子,向馬路對面逃去。」這是強姦未遂,流氓都跑了,侵害已經結束了不能進行正當防衛了,正當防衛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將流氓打死是事後防衛。

小伙見義勇為抓小偷反被判刑_非文非文_新浪播客
鏈接里沒內容

正當防衛被判刑3年賠償5萬,很河蟹啊~ 寬頻山KDS-寬頻山社區-第...
小偷撬窗入室盜搶 ,頭已經進窗口了,戶主右手持刀向該名男子頭部砍了四五刀,拿刀就往頭砍這明顯防衛過當,如果不是小偷的同夥趕緊把他拉下窗口,想必頭都砍下來了。最後小偷成了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如果拿根棍子敲暈就不會防衛過當了。

被人追殺,正當防衛還要被判刑。天理何在?_百姓聲音_天涯論壇
天涯論壇的帖子,好長的一個故事性描寫,真實性存疑

出手還擊打死人辯稱正當防衛 法院判決判刑10年_網易新聞中心
這個案子,防衛過當定性沒錯,量刑重了。

砍死小偷店主被判刑 被告不服:正當防衛要申訴
這個案子提出申訴,不知最後判決。

湖南打工仔反擊「砍刀隊」判刑3年 - 社會類貼圖區 - 鐵血社區
發回重審了,不知最後判決。

總之
一般正當防衛中,要求1、現實的不法侵害 2、正在進行 3、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 4、 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 5、不超過必要限度
特殊正當防衛,符合列舉的以及程度相當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沒有限度要求的。

小偷或是搶奪犯他們固然可惡,他們侵犯的是財產性利益(偷錢搶錢),但因此卻讓他們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明顯不合理的,生命權是大於財產權的。
如果允許每個人都有無限的權利替天行道,那和招遠事件中,關頭男六人認為自己是在「依神旨意打死惡魔」又有什麼區別呢。
感覺正當防衛如同中國武術精神崇尚「點到為止」,即控制住不法分子即可,從而全身而退,當然要求高超的武藝才能勝任,是有點苛刻。但趕盡殺絕何嘗不是以暴制暴,冤冤相報何時了。


我在我老家的肯德基抓過維族小偷,我為什麼特意提維族,那是因為我知道維族小偷喜歡攜帶武器,後來也證明他攜帶了武器,我是那時候第一個站出來抓住小偷,按住他不讓他跑的,而失主在我後面,大家看到形勢穩住了,一幫人爭先恐後地幫我了,等警察來了,我看沒事兒了就直接走了,看樣子,這種事情必須有挑頭的,其實現在回頭想想,我為什麼要為了這種事情出頭?錢包里的錢,也許都沒有我一天賺得多,小偷可能有同夥兒,他可能會拔出刀刺傷我,我還可能考慮如果我受傷了誰掏錢?
可我當時真沒想那麼多……有些東西,就像是條件反射…
但是,我不想指責在場的人,當時在場的那些人,也許心中都有自己的天平,
但我個人做不到袖手旁觀,打了個報警電話,然後就心安理得地在旁邊圍觀?也許,我能在事後拿一大堆社會現實來安慰自己,但懦弱還是懦弱,跟社會無關!


2009年我的表哥阿強從部隊剛剛退伍,和我去浙江一家鞋子廠做保安,當時浙江特別亂,因為民間借貸跑路的、跳樓的那一年特別多,有一天我和表哥剛下班騎自行車經過金華大橋,看到一個中年男子準備跳橋,我表哥連忙呵斥道:「不要跳不要衝動!跳下去能解決所有問題嗎?」那個中年男子回頭一句當個保安還真是多管閑事,然後便縱身跳了下去。我表哥當時也沒想那麼多,脫掉棉襖跟著便跳了下去(當時12月天特別冷),我趕緊報警…之後在橋下游100米左右一個大石頭上找到了表哥和那個男子,當時表哥已經快暈過去了,而那個男的坐在石頭上瑟瑟發抖…之後到醫院才知道表哥跳下去時剛好跳到了一個水淺的位置,由於頭先下的,顱骨破損,嚴重的腦震蕩,但還是強忍著疼痛拉著那個人跟著水流往下漂……之後那個男子因為欠銀行幾千萬已經歸案了,表哥在醫院卻沒有人理會,之後沒錢住院了,被迫出院,如今由於沒有及時治療,經常癲癇發作,好好的一個青年就這樣毀了。真是好人不能隨便當。


越看樓上很多贊的理客中,越覺得令人髮指。我發誓我以後都不見義勇為,好了吧?我沒錢,不想冒坐牢風險,也不想遇生命危險,受害人都是咎由自取的。我(在天朝)是最正確的吧!?貴大俠們,法律精英們,滿意吧?我折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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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樓上一群鍵盤法律英雄真是「佩服」啊,祝福您們被人偷搶打/看到別人被偷搶打的時候,能做到不還手,只報警吧,哦對了,可能對方會打掉你的手機,嗯...還是等他們打完我之後再報警吧。


轉自網易評論:
如果我當時在場,說一句「是男人的跟我上」,會不會最終只有我一個人上?
如果我上,打傷了那幾個畜生,要不要賠錢?
如果萬一打死了一個,要不要判刑賠償進監獄?
如果我受傷了,會不會醫藥費自理,傷身傷心?
如果我殘廢了,會不會無人問津,潦倒一生?
如果我這個家裡的頂樑柱被打死了,會不會有一大筆錢讓我的家人得到撫慰,以後衣食無憂?
如果對方勢力很大,反咬我一口,會不會有人為我申冤,還我清白?
如果我蒙冤入獄,會不會被對方收買的狗下套各種「死」?
即便我把牢底坐穿,沉冤得雪,十幾年後面對一個陌生世界,會不會家破人亡妻離子散?
不要噴,請告訴我,會不會?


關於防衛過當貼一段鄧玉嬌案的,看看具體的司法實踐

2009年5月10日下午6點左右,湖北省巴東縣野三關鎮的政府人員鄧貴大、黃德智、鄧中佳等人到雄風賓館休閑中心夢幻城消費,其間三位官員要求服務員鄧玉嬌提供「特殊服務」,但遭鄧玉嬌拒絕,三位官員惱羞成怒之下便試圖強姦鄧;起初鄧玉嬌力求和平妥協,希望雙方各讓一步,但對方作風惡霸無恥糾纏,其後鄧玉嬌在幾人衝突中,出於正當防衛目的慌亂場地抓起水果刀,刺傷鄧貴大和黃德智,隨後主動將對方送醫急救,撥打110自首。而鄧貴大則搶救無效死亡。其中過程,爭議頗多。當晚,鄧玉嬌被羈押在野三關派出所。

初步鑒定結論
公安機關最初認為她涉嫌故意殺人,最直接的依據是:
造成了鄧貴大的死亡結果;
鄧貴大身中兩處致命傷,並且這個過程當中,黃德智上去阻攔還中了一刀。
該案件中的黃德智、鄧貴大要求的交易未發生,只能定為「異性洗浴」。 其他的證據尚在鑒別中,現在並不宜做出判定。「基本確認,前期爭執過程中,鄧玉嬌處在一個相對被動過程。」對鄧貴大行為的定性,警方表示,「黃德智與鄧玉嬌發生爭吵,鄧貴大過去,跟他的同伴共同表達一種不滿吧。」當記者問到鄧玉嬌感到了可能遭遇到的威脅,所以拔刀自衛的情況,警方指出,「這裡有個假想防衛問題,假想防衛是不會發生這種侵害,而是想像的」。

偵查終結
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機關偵辦的「鄧玉嬌案」已終結,並於2009年5月31日依法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防衛過當。公安機關經過偵查,認定鄧玉嬌在遭受到黃德智、鄧貴大強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絕後遭受不法侵害,遂持刀將鄧貴大刺死、黃德智刺傷,屬於防衛過當。
自首情節。案發後,鄧玉嬌用自己的手機報警,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具有自首情節。
強制措施。根據律師申請並考慮到鄧玉嬌的身體狀況,公安機關對其變更了強制措施,實施監視居住。

檢察機關審檢階段
6月5日,巴東縣地區檢察院已經將鄧玉嬌起訴至巴東縣法院,檢方起訴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檢方同時也認為鄧玉嬌具有防衛過當、自首、死傷者有過錯在先等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6月14日,鄧玉嬌的精神病鑒定結果確定,鄧玉嬌患有「雙相心境障礙」,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審理裁決階段

6月16日,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鄧玉嬌案」,並作出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巴東縣人民法院認為,鄧玉嬌在遭受鄧貴大、黃德智無理糾纏、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被告人鄧玉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經法醫鑒定,鄧玉嬌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據此,依法判決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書中所稱「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理由是早前對鄧玉嬌的精神病鑒定結果中,對鄧玉嬌的精神病狀態判定為「雙相心境障礙」。

鄧玉嬌在巴東縣人民法院送達的判決書上簽字,表示服從判決。

即使像鄧玉嬌那樣的情況,最後法院還是判定為防衛過當,所以見義勇為的時候還是掂量著點吧,別防衛過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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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正當防衛是個技術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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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當防衛: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小偷偷了一個律師,被發現了, 拿刀就砍.律師大怒,要抽刀回砍!

小偷說: 慢著. 我現在已經停砍了, 侵害已經結束.你砍我就違法了.你只能及時制止我,

律師一想, 也對. 就罷手了. 沒想到小想又砍了兩刀. 律師大怒,要回砍.

小偷說: 你慢了, 現在我已經結束侵害了. 下次你動作點.你只能把我毫髮無傷地扭送公安機關

說罷,小偷一刀捅進律師肚子里. 說道: 我現在要拔刀了, 這是結束侵害.

律師大笑: 我為守法而死. 死得其所.
??????????????
笑話講完了說正經的,個人不太建議在不知歹徒人數、實力、使用兇器的情況下與歹徒搏鬥。

如果非常了解並分析能夠戰勝,
先機智的大喊一聲:走!跟我去派出所!
此時你就可以行使扭送權。對事後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會有幫助。
以下來自百度百科:
扭送是指公民將當場抓獲的違法犯罪分子強制送交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中國法律賦予公民在緊急情況下協助司法機關同犯罪作鬥爭的一種權利。


高中,和一個同學深夜途經小巷子,偶遇倆喝醉的小青年。這倆人毫無徵兆狂罵我們,我拉起同學就跑,同學不幹,想教訓他們。狂拽著才不情願地跟我向前跑,因為起步稍慢了一點,一板磚直接呼到他後腦勺上,磚塊碎裂。我們衝出巷子報警,警察搜索未果,去錄了半夜筆錄,估計不了了之。

好在我那個同學沒事,他抱怨說,當時不跑這倆醉鬼肯定不是我倆對手,往死里打一頓最好。我認同他的戰鬥力分析,但後來想想跑還是最佳選擇。以成年人(或接近成年)的戰鬥力,爆發起來弄出人命是很正常的事,傷殘更不必說。

如果自己被弄死弄殘,悲慘自不待言;弄壞別人,照樣惹上大麻煩。能跑掉,幹嘛不跑?

我的建議是:

1、當自己或你關心的人的生命受到威脅且無其他逃避辦法時,激發所有戰鬥力殊死一搏,有啥用啥,別忌諱事後的法律問題,否則後悔莫及。
2、能避免轉身就跑,儘快報警。
3、陌生人生命受到威脅且無法避免時,做不做英雄,選擇權只在你一人手裡。如果你出手被別人說傻,他們混蛋;你不出手被別人說慫,他們也混蛋。你也許成為英雄,也許一生負累,都在你自己一念之間。

PS:

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雖然難以操作,造成不便,但也避免了許多鑽空子」合法「傷人、殺人的幾率。在未能盡善盡美之前,兩害相權取其輕也是理智的做法。當然,孰重孰輕,就看人民的選擇了,這在各國都應該如此,包括法律的制定。唯一的遺憾是,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們的同胞至今未能很好地使用這一權利。

很絕望地設想,假如有一天我們也有制定法律的機會,正當防衛這事兒,怎麼弄比較科學合理?

又PS:

「鍵盤英雄」們未必全是偽君子,必有一些是隱藏的真英雄。
「明哲保身」論未必全是膽小鬼,真碰到真實場景也有可能綳不出豪邁出手。

人性複雜,行為也有無限可能性。讓人不寒而慄,也讓人永存希望。
關於招遠事件的相互指責是可笑的行為,但這也是人性啊。

本文請勿轉載。


一個月前,下樓買菜,剛下樓就聽到撕心裂肺的哭聲。逐漸走進看到一個光著上半身滿身龍的壯漢在抽一個姑娘。姑娘哭喊,讓我回家吧。男的一邊抽一邊叫,你讓我沒面子。女的說,你大街上打我不是很沒面子。男的暴怒上腳踹,一邊踹一邊說,臉都讓你這賤人丟光了。姑娘看著我走近,滿眼的祈求。我對那男的說,別打了。男的怒目相視,龍隨著肌肉動了動。我拿出手機,停手,不然報警。男的停手,一直目送我牽著狗走過。我沒有聽到哭喊聲。但還是在拐彎之後報了警。
老實說,我看見這種體重可能接近我兩倍的壯漢是害怕的,而且還得擔心倆人會不會調轉矛頭一起沖著我來。事後和我老婆說此事,她說我多管閑事。不過以後遇到我還是會這麼辦,但是也就是止於呵斥和報警。
一周前,我下班回家的路上又見到了那個姑娘,她拉著一個花哨的箱子去坐地鐵,擦肩而過,她沒有任何錶情。她是認識我的,在轉角的時候我發現她在回頭。


就說一點
無數的案例,判例,實踐之後,我得出的結論是
中國法律的目的,不是維護公平正義
而是維護社會穩定……


事實就是啥也不做,走開,
說本人經歷,應該五六年前,上海,凌晨一點,晚班下班,同路三人,兩人走前面,一人後面,遇上十幾個十四五歲孩子都是周圍輕紡市場外地人孩子,家長不管的,帶頭的喝醉,故意撞我同事一下然後就打,我另兩人本來走前面離好遠了,回頭相勸拉開,直接被群毆,走了

報警,聯防隊車子到,那一大幫人走馬路上逛,聯防隊車子就是尾隨,不敢抓,人家人多,對方發覺鑽衚衕鳥獸散,才上去抓了兩個跑的慢的,回派出所,我們當事人一夜不讓回家,等到白天警員上班才處理,抓到兩孩子家長到,警員就是調解,去抓人那是不可能的,,意思就是孩子家長賠幾百,我們沒傷,就算了,後來啥也沒賠,不了了之

說著就是說,如果這回不是打死人,也是這麼處理,一般鬥毆,警察不管對錯,就是調解,你上去見義勇為被揍了,不會說你好,指望警察更別提了,就是欺軟怕硬,騎黑三輪抓了派出所裡面嘴硬一下,耳光來回抽,那天我都看見,真有那幫混混惹事怕麻煩不會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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