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八達嶺動物園老虎傷人後續:傷者向動物園索賠 200 余萬?

北京被虎咬女子:不顧勸阻下車是作死 但我不是
被老虎咬傷女當事人首次發聲 向動物園索賠200餘萬
老虎傷人案當事人起訴動物園 提出動物園違法經營

當事人「首度」發聲,這才意識到以前「醫鬧」「吵架」「小三」都不知道聽誰說的,唯獨缺少當事人怎麼說:
如何看待「八達嶺老虎咬人」家屬首度發聲自曝當時車內情況? - 媒體

最新進展:對於死者周某,家屬和動物園雙方協定定損124.5萬,並達成一致。對於傷者趙女士,家屬一方提出定損150餘萬,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家屬則表示,無論協商結果如何,都會起提起訴訟。

相同問題:如何看待北京動物園被老虎咬女子索賠200萬的新聞?
事件鏈接:如何看待「遊客私自下車被虎襲,致一死一傷,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停業」?


我昨天處理一個事故,小車匝道超大車,撞了護欄,拉著大車司機不讓走,說是大車別他。
我到了問清情況告訴他匝道只有一條道,不能超車,大車有前後行車記錄儀,正常行駛兩車也未接觸到,小車自己負責。
他聽到後說就算不能超車,我都到了大車一半位置了,大車別我。我都開30年車了,我還不知道嗎?事故肯定兩邊都有問題……我也是本地人,我損失這麼大,我一定要讓他賠我錢。

是不是很熟悉?
我受損了,我是弱者,我知道做xx不對,但是這個事情你們也沒可能說沒任何過錯吧!做人要講良心!200萬你不賠,80萬總要出吧,我們可是死了一個毀容一個!

是不是一個很好的邏輯?


再看了看那個採訪的視頻,又去看了看事故發生後的調查報告書,感覺暈車這個說法不那麼站得住腳。

一開始開車的是傷者趙某,買票的是劉某。然後趙某進動物園駕駛17分鐘後,不知道為何與其夫交換駕駛。距離事故發生時,趙某應該坐車43分鐘,其中在虎園4分鐘。

4分鐘突然暈車......開車不暈車,坐車暈車......開車不暈車主動和丈夫交換駕駛......

突然想起嫌車技太差自己上的說法,感覺那似乎更符合邏輯一點?

以下是事故報告書內容:

2016年7月23日下午14時許,趙某駕駛一輛白色大眾速騰小客車(以下簡稱速騰車),載著其夫劉某、其母周某和其子(2周歲)到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遊覽。劉某在正門南側彩鋼大棚處的一次檢票口購買了3張成人門票和1張自駕車門票。檢票人員口頭陸續告知了包括趙某一家在內的自駕車遊客進入猛獸區嚴禁下車、嚴禁投餵食物等相關注意事項,發放了「六嚴禁」告知單(嚴禁開窗,嚴禁下車,嚴禁投餵食物,嚴禁攜帶寵物,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嚴禁酒後、心臟病者駕駛),趙某還與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簽訂了《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責任協議書》,該協議載有「嚴禁下車」等相關內容。14時17分該車通過二次檢票口開始遊覽。據趙某、劉某陳述,行車遊覽至可下車參觀的野性天地遊覽園時,速騰車由趙某換為劉某駕駛;14時56分該車與另外兩輛自駕游車先後從入口進入東北虎園。


事故發生時間是15時0分7秒至33秒。

這個說法,唔,很有趣。希望她在調查報告的時候,做詢問筆錄的時候也是這樣說。

--------以下是原答案------
真要打起官司來,也不知道誰吃虧。


就看動物園是怎樣想了,是認了這個悶虧,擔一到兩成責任,還是直接以牙還牙,反訴這個女士。

簡單說說吧,一死一傷,動物侵權。
死者傷者都被認為有過錯,這是公認的。動物園這方面就有爭議,有人認為沒有管理疏忽,有人認為是有過錯。

先說傷者,傷者案件較為簡單,主要就是傷者和動物園。
動物園有責任的,就是涉及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七十九條。
現行的情況,我認為大概要承擔百分之十或者二十的責任左右,也許因為各種因素影響會變化,但不會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因為過了50就是動物園主要責任,這個不太可能。所以協商時候,動物園才確定要賠一半。

沒責任的依據就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但是這個我認為基本不可能的,因為要和諧。

然後死者的案件,就很有意思了。
可能有人疑惑為什麼動物園在死者案件中只願意承擔百分之十五責任。
那是因為傷者參進來了。

除了前面提到動物園有責任時涉及的法條外,還涉及侵權法第八十三條。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之所以說有意思,是因為死者死亡後,其近親屬有權起訴。也就是說,傷者,傷者的父親,死者其它子女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動物園。

但是死者的死亡又是因為傷者的行為造成的,所以傷者也可以是作為被告。就算不作為被告,動物園日後也可以追償。

真想看一下,一個人又是原告又是被告的訴訟案件,這樣挺有研究價值的

法條自己去找,手機麻煩,不貼了。

以上。


這個事已經事發2個多月了,最近隨著被害人一家對動物園提起訴訟好像又有點熱起來了。

事情發生的時候,我第一時間看了新聞,也看了視頻。然後刻意還尋找了不同的意見。其實相關的法律依據在《侵權責任法》里已經規定的比清楚了。

《侵權責任法》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八條 動物損害侵權責任 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事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動物侵權責任 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主要的內容就是這麼兩條,當然,相關的法條還包括《民法通則》第127條;《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2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等等。

可以看到,《侵權責任法》第78的之規定,還是延續了早前《民法通則》第127條之規定,採取的是無過錯原則。即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無論飼養人、管理人有無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只有在證明損害事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致時,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方能免責或減責。

而第81條對動物園給予了特別的有待。根據該條,動物園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不適用無過錯責任,而適用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說,動物園可以通過證明盡到管理職責而免除責任。

結合這兩條,動物園有兩條減責/免責的事由:(1)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2)動物園盡到了管理職責。

法律規範如此,下面我們回到事實。依據動物園的減責/免責理由,應該調查的事實核心就很清楚了一是所有有關被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事實;二是動物園是否存在老虎傷人相關的管理職責失責的事實。當然,這兩類事實很多時候是糾纏在一起的,所以一起說了。

索性我們有錄像,有幾點事實是非常清楚的。

1.根據事後官方出具的調查報告是這樣認證的:

檢票人員口頭陸續告知了包括趙某一家在內的自駕車遊客進入猛獸區嚴禁下車、嚴禁投餵食物等相關注意事項,發放了「六嚴禁」告知單(嚴禁開窗,嚴禁下車,嚴禁投餵食物,嚴禁攜帶寵物,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嚴禁酒後、心臟病者駕駛),趙某還與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簽訂了《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責任協議書》,該協議載有「嚴禁下車」等相關內容。

對此,趙女士事後是這樣回應的:

當天正好是周六,動物園的人和車都非常多,售票處的說車太多了需要限流,但是她還是跟著幾輛私家車從一個小山後進入虎園。自己沒有從售票處買票,而是直接從檢票員那裡買票。檢票員當時只是說不要下車,頭和手不要伸出窗外,便將門票和六嚴禁的告知單一起塞到了趙女士手裡,並沒有解釋告知單的內容。

我不知道趙女士強調這段有什麼意思,實際上恰恰不正好說明了園區的管理人員盡到了提醒義務么?退一萬步講,即使當時的遊客眾多,通知有限,在野生的動物園內不要隨便下車,開窗,把頭伸出車外這也是基本的常識吧?何況管理人員還將相關的告知單塞進了你手裡。你自己不注意聽,又不看,這是園區的管理失誤嗎?

當然,也有人會盯著這裡口頭和塞單行為說園區管理人員沒有盡到職責。還是那句話,我覺得這個辯解要求是太高了,園區參觀的人數多,都是來看動物而不是專門來聽我講幾個小時安全講座的。我把核心注意事項和傳單都交給你了,除非我面對的是一群孩子和文盲,那我可能要派人反覆盯著反覆講解。而我面對的是智力智識都正常的成年人,我相信你應該也具備起碼的常識。

2.我們回到現場,如前面已經有知友 @呼延野牛 同學 所指出的。

女子下車後,巡邏車立馬高音喇叭在提醒(有的報道也提到),女子在走到司機這邊的車門之前,已經聽到提醒了,並且明顯地抬著頭越過自己的車看著巡邏車的方向(後面可以看到巡邏車從那邊開過來)。然後周圍的車也開始提醒她有老虎,他回頭看了後面兩個提醒她的車,依然獃獃地站著。

在停車的第一時間,就有巡邏車在周圍並且提醒,後面也有其他的車輛停了下來提醒。

我們注意到,後面的兩輛車的司機儘管停車,但是卻是沒有人下來的。說明後兩輛車的司機是意識到,在該地段停車是存在危險的。這也側面說明了進園區之初,管理人員的告知和安保義務和到位的。

官方的調查報告同樣驗證了視頻記錄中巡邏車和通知的事實:

15時00分07秒—33秒,劉某將車停在距東北虎園西北門出口19米左右柏油路中間,趙某從副駕駛位置下車,向車頭前方繞行。位於速騰車右前方約13米的標號為3號的巡邏車司機發現趙某下車,立即用車載高音喇叭警示喊話要求其上車。同時,速騰車左後方的兩輛自駕車按響車喇叭進行警示。隨後趙某繞到速騰車主駕駛車門外,並側身向車尾方向張望。此時,位於速騰車西側約13米平台上的第一隻虎竄至趙某身後,咬住其背部,並拖回該平台,該平台的另一隻虎撕咬趙某面部右側。劉某下車,向前追趕幾步又返回。15時00分32秒,周某打開左後車門與劉某追至該平台坡下。15時00分33秒,標號為3號的巡邏車拉響警報衝上柏油路,對虎進行驅趕。同時用對講機呼叫標號為8號的巡邏車進行支援。

視頻和調查報告的內容是吻合的,所以不存在造假的可能。而且官方的調查報告不僅記載了事前巡邏車及周邊車輛警示和提醒的事實,也記錄了事發之後,巡邏車火速救援的事實。距離事發不超過30秒。

這裡我看到有的律師寫的文章,以此說明園區的管理存在失職。他大致是這麼說的,一是你的救援時間有問題,你怎麼不早來呢?二是你的救援車輛有問題,怎麼才來一輛呢?三是你的防護措施有問題,怎麼沒有圍欄呢?四是你的安全警示標識不夠,造成她人誤解是安全地段才下車的。(大意如此)

我當時讀後是一口老血的噴出來了。為了證明園區的責任,真是什麼話都說得出口,無所不用其極啊。我們按照該律師的邏輯,是不是可以這樣解讀:

第一,如果事發後1秒趕過來,最後仍然發生了傷亡事件,是不是我巡邏車輛應該在0.1秒的時間趕過來才算是履行了職責?第二,同上,如果我趕來的車輛是兩輛,仍然發生了傷亡,是不是應該所有園區的車輛都在0.1秒的時間趕過來才不算失責。第三,這是野生動物園啊!野生啊!在通行的道路周圍樹立起高高的圍欄,那我為什麼不直接去動物園呢?是不是最後仍然發生了事故,還要責備園區設置的圍欄不夠高?第四,安全警示牌的問題,我們可以從官方的調查報告中得出,是符合要求的:

園區安全警示牌及監控情況。(1)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園區共設置安全警示牌135塊,指示牌167塊。警示牌內容:動物散放、關好車窗、鎖好車門、嚴禁下車;您已駛入猛獸區、請關好車門窗,謹慎駕駛;珍愛生命、嚴禁下車等。事發地東北虎園入口安全門上設置安全警示牌1塊,園區內設置安全警示牌11塊(分布於遊覽線路沿途兩側間距30-100米不等的醒目位置),指示牌7塊。(2)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安裝監控攝像頭106個,其中東北虎園東北門、西北門各有1個監控攝像頭,運行良好。

30-100米,開車的距離,我不知道怎樣才算設立合格,只要不是瞎子,應該都會看到吧。

趙女士最新給出的下車理由是自己暈車了。

……好吧,這個總不是園區造成你暈車的吧?明知危險地帶,因暈車而自行下車的,抱著僥倖心理,是為疏忽大意的過失;有安全告誡,接受安全傳單,沿途設有警示牌,在巡邏車及周圍車輛鳴笛提醒後仍站在戶外,是為過於自信的過失。

不管從哪點來看,當事人的過錯這點都跑不了。

綜上所述,我認為園區不承擔任何責任,最後即便法院判決「賠償」,至多也是道義性質的。

真心不希望這個國家放著法律規章制度不遵守,變成「誰鬧誰有理」,「誰弱誰有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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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有同學在下面留言,還是說園區和管理和通知問題的。說我全文只是在論證園區通知了和告知了,而不是嚴格、合理地通知告知,履行了職責,毫無瑕疵。

我真的想問它們不合理、不嚴格的地方在哪裡。這樣的文字遊戲很無聊。什麼程度才叫做「嚴格、合理、毫無瑕疵」?

怎麼回應呢,我覺得你要這麼說也行。但本質上,這還是我留言所說的「用結果去倒推責任」。我告知了你一遍,結果發生了——你為什麼重要的話不說三遍呢?……我給你做安全宣傳,出事了——你的安全宣傳不到位,重要的地方沒強調!你告知了還得考慮到有乘客私自下車的情況……

實話實說,這就是鑽牛角尖了。

所有這樣論證園區管理失職的,你們不是在把三個當事人作成人考慮,而是作三隻豬在考慮。但凡神志清醒、智力正常、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我做到這一步就可以了。

我們總得講究個成本和常識問題吧。難道入園之前非得做一個智商和操守測試才行?

用這樣鑽牛角尖的思路,嚴格鑽起來,任何案件當事人雙方都有責任或者都沒責任。所以侵權責任法只要保留24條的公平責任原則適用就可以了,其他責任原則都可以不要了。

我還是那句話:告知——通知單——園區廣播——警示牌——監控——巡邏車,這已經是一個體系了,其中但凡有一環你聽進去了,看進去了,結果就可以避免,再完備的措施也阻擋不了破壞規矩的人。硬要從其中一環摳出瑕疵,然後把所有責任歸結於動物園,我只能說以後所有的營業場所都不用開了。

別說暈車了,這種情況,你撒尿也得撒在車裡啊!

Ps2:胡攪蠻纏的留言和留言者我確實拉黑了。我確實辯不過鑽牛角尖,玩文字遊戲的人。你們贏了,自己去本題下答題吧,好嘛,就不要執著地盯住我了。手動微笑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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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理由找得太牽強了,我來幫這家人出一個無懈可擊的理由,保證讓動物園賠到傾家蕩產。


1、就算趙女士暈車不清楚,你先生也暈車不清楚?他在駕駛座,中控鎖握在手上,假如他真就這樣放你下車了,或許這位先生真的不愛你。
暈車不清楚,這理由。

加句,有評論朋友指出趙的車子中控不能阻止趙本人下車。作此更正。
不過我還是要講出這一點的本意:趙可以推說暈車不清楚有沒有開出禁止下車的區域,但趙的丈夫坐在駕駛座上開著車,總不能說也暈車了。趙想下車,其丈夫應當阻止,不管是用中控還是用言語甚至用手拽著,你清醒著卻沒有阻止她,光靠她一個人事後說暈車,這講不過去。


2、巡邏車第一時間趕到了,盡了他的工作責任。他有他的工作職責,但也有他的職責範圍,這個責任範圍不是無限大的——不然你打算付多少人工費?你要他下車?哎喲你傻,他可不傻。你的命,你自己輕賤,他的命,他還是要愛惜的。
以前我總以為那種「你得去死來幫我」說得理直氣壯的人只存在於電視上,現在明白了。

3、兒子的心理陰影不是動物園造成的,打開車門的那一瞬間,你下車了,你的丈夫沒有阻止,事情就已經在往不可控的方向發展。拉開車門的是你,不是別人。
人類於公元前4000年誕生有史記載的文明,直到二戰結束的1945年,將近6000年的時間,人類終於獲得了一個暫時可控的穩定的生活環境。之前有位答主說得很好,規則,這就是文明社會寶貴的財富,你可以放心的按合同打定金給對方,對方也可以放心的按合同發貨給你,你不用因為擔心對方不發貨而不敢打定金,對方也不用擔心你不給尾款而發貨給你,為什麼,因為規則。破壞規則就是在破壞文明,你綠燈直行不敢踩油門是因為有潛在的闖紅燈的人,規則只要有一小撮人作亂,整體效率就一定會大大下降。文明規則給我們的好處是什麼,就是可控,就是你打款知道對方會發貨,你綠燈踩油門知道不會從邊上橫竄出一輛車來,可控,多麼珍貴的字眼,你卻輕易的拉開車門,將一車人命運的控制權拱手交給了——一群老虎。

4、「我來北京,可是帶著對生活的美好憧憬的」。哎喲不好意思大北京讓您失望了。敢情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不小心捏碎了您幻想的肥皂泡了,真是罪過啊。
不過,謝謝啊,這裡不守規矩的已經太多了,不缺你。

5、提出200萬賠償是趙女士及家人的權利,畢竟只是提出賠償。每個人都要在法律規則允許的範圍內儘可能的為自己爭取利益,這個無可厚非。

6、想了想還是必須加上這條。
大爺,下回在路面上停車時,請先打右閃燈,然後靠邊停車,不要妨礙後車通行,謝謝啊。


我媽說了,這事要是賠了,得有不少老太太上趕著過去給老虎當吃食來給兒子換套房。。。


動物園已經決定會賠給她100萬!!

看完整個事真的是感覺無知者必薄情。貪心!

調查組和專家已經確定這不是安全生產事故,說白了就是她自己負全責,作死害死了當媽的。動物園不用給錢,給錢只是出於人道主義,出於道德。動物園會對母親周某的死支付75萬,對趙某的治療費124萬承擔15%,我粗粗算了一下加起來將近九十五萬吧。這種道德也算中國一大特色了吧。可她並不知足。

這件事讓潛水的我忍不住寫回答的唯一原因就是,母愛真是偉大!看到母親上去拍打老虎的畫面,真是感覺太震撼了。現實是血淋淋的,另外兩隻老虎看見周某的攻擊行為,頃刻間就讓她喪了命。


這麼偉大的愛,就此犧牲了。

然而我沒看出這位趙小姐對失去這樣一位母親有多少悲痛的地方,來來回回扯著自己被咬傷了哪裡,毀容了哪裡,合同書哪裡不正式,有的沒的看的讓我真的好難過。


大概是動物園已經決定對母親的死出於道德賠償全款了吧,於是趙的重點全放在150萬的醫療費上,這真讓我啞然。錢又怎樣呢,北京的幸福生活又怎樣呢。人活一世,最重要的難道不是有人愛你嗎?這世上有幾個人願意無條件為你捨身喂虎?多少錢能買的到?


模擬畫面里那句母親停止掙扎真的好殘酷。


本來就是你的全責,有力氣打官司,難道沒意識到自己失去了更寶貴的東西嗎?


向來知道人其實很渺小,大多數人又蠢又自私,不知道該珍惜什麼。對一些事情其實不想多嘴評價,只是看完這個視頻,看著那位母親奮不顧身的模擬畫面,更加想提醒自己,提醒大家,不要只顧自己的境遇,而對一些偉大的感情冷漠。

蠢,自私,局限於自身的想法和見識也就算了。人人都不可避免。可有些東西真的應該好好珍惜,不然頃刻間就沒了,不要做一個薄情的人。


提起訴訟是社會的進步,按法院判的算。

如果所有對醫療有質疑的人都是提起訴訟而不是請醫鬧找醫院勒索,這社會會好很多。

無論你覺得責任在誰,她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力。。。

我不知道為什麼這麼多人對她提起訴訟有意見?訴訟在我看來對動物園是有利的。如果不訴訟,動物園迫於壓力很有可能必須承擔大部分費用(不通過訴訟,動物園絕無可能免責)。但如果有了訴訟,動物園才有可能只承擔少量費用。

如果動物園的一切都合理合法,難道法院不應該給出公正的判決嗎?如果你們認為連法官都不會公正的對待動物園,如果國家法律都可以被法官踐踏,那麼為何要求遊客遵守公園私自定的規矩?

本來以為這家人都是人渣,但他們並沒有拉橫幅堵路口找黑社會鬧事,而是提起法律訴訟,從這個角度看我覺得這家裡還是有明白人啊。

我的看法很簡單:對付無理取鬧的人,讓她提起訴訟,由法院裁決可能是最好的選擇,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還是會公正的。


孔子過泰山側;有婦人哭於墓者而哀。
夫子式而聽之,使子路問之,曰:子之哭也;壹似重有憂者。
而曰:然;昔者吾舅死於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
夫子曰:何為不去也?

曰:「能賠兩百萬。」


破壞公序良俗,法制、明顯又明確的規定,理應得到懲罰。

不自我反思悔改的趙女士,下次去國貿三期樓上往下跳。
然後落地時尤有 神助,還可以提起索賠。
理由包括但是不限於:
物業沒阻止
沒有標記牌
保安沒拚命相救
整個街區沒有應急措施
朝陽群眾沒提前發現
地表水泥是設計不合理
建設管理單位蓋高樓是錯的


暈車,所以想自己開。
你要暈機是不是得搶駕駛艙?


對於樓上所說「15公里時速不暈車」,我有點不同看法————說不定人家真暈呢?說不定人家不僅車上暈、更可能人家陸地上都是暈的,整個人就沒個清醒的時候呢!(畢竟地球自轉公轉繞圈圈都挺快的,簡稱「暈個球」)

至於其所說「以為是休息區」「無人救援」「不知道禁止下車合同內容」等等解釋…………通篇並無新意,動物園負責人有一句話說的很好:「事情已經很清楚了,不需要再做出解釋。」

這鍋甩的——我給差評。

另外我想多說一句,關於這位女士所謂「趙女士的愛人去拍打巡邏車兩側的車門,但巡邏員未下車施救」————除了這位女士你這麼英勇武松附體,一般人手上有傢伙也未必敢下車去啊。因為你的原因已經搭上了自己老媽的性命,這意思還要再搭上幾條人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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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你怎麼看待外界對你愛人的質疑?

趙女士:母親下車時他本想攔住母親,但她衝出去的力量太大了,沒有攔住,拍打車門的時候,看到山坡上有四隻虎。如果他再做出無謂犧牲,那麼孩子可能就要失去三個人,難道非要用兩死一傷的代價虎口救人嗎?






得,原來是死道友不死貧道,感情你家孩子夫君的命是命,別人員工的命就不算啥。

對於大家說的是否暈車的問題,我沒有欽定的意思,可能她真的暈車——————但是暈車就可以下車嗎?很多人還暈飛機怎麼辦?
倘若這事發生在高速公路上,因為一個人暈車就可以隨意停車了嗎?發生事故算誰的?

我不是沒見過這樣的事故,高中時候幾位全省優秀老師、校長辦公室主任、年級組長一起去省城,回程的時候過了路口、倒車、碾壓、沒一個全屍。你們說事故怎麼判?中國特色:人死為大啊————每個人賠三五十萬不等,貨車司機賠,總共百多萬,保險不全賠,人家一普通貨車司機為你們一車優秀教師額外賠了幾十萬啊!人家就是一普通貨車司機!據說是傾家蕩產地賠啊!!每年那個時候同級老師學生各種在那懷念老師們,我也懷念但我於心有戚焉————老師家屬們是可憐,可人家司機不可憐嗎?可人家外地司機就該挨打嗎?可有誰為貨車司機一家人的生計考慮嗎?那不是人家的錯誤啊!大雨的天氣,視線模糊、等到判斷出你行車道的車不是在前進而居然是倒退!!真的剎車不住,有過高速雨天行車經驗的肯定懂。

當然其中也不是完全沒有可商榷之處,比如這裡:

新京報:跟動物園商量的怎麼樣了?

趙女士:9月底動物園方跟我爸聊過一次,說只給評殘的15%,之後就杳無音訊了。我們9月27日申請過政府信息公開,向延慶區政府提交家屬質疑意見,政府沒有回應。

政府的公信力不是說一兩句口號就喊出來的,群眾的公開申請你政府一言不發,怎麼回事你得給個回應啊。好端端一個調查搞得跟欽定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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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車上只有一位駕駛員,沒有任何救援設施和救援人員,像麻醉槍、手槍、電棍等。

ps:雖然這些並沒有什麼軟用——槍支彈藥給動物園這完全不具有任何操作性、拿著電棍去正面肛老虎更是去給老虎加餐、等到事發打麻醉槍等到麻醉生效老虎應該已經吃飽肉了……但我們有沒有更好的辦法來救人?比如說一些防暴的像高頻發聲器、震撼彈、催淚瓦斯、熱力彈、強力制止膠水等非殺傷器材……

若說這條新聞還有讓人暖心的地方我覺得是這裡:「曹先生表示目前東北虎園仍處於關閉狀態,但不會永久關閉,因為責任不在老虎,所以也不會對老虎進行任何處理。」

這個悲劇誰都不想看到,只能說大家引以為戒、遵守規則、各自珍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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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在想為什麼換個位置不能在車上完成,

兩夫妻而已,車上又沒別人、不存在說做不出來、讓人為難的高難度「體位」,幹嘛非得下車來換位置。

評論區的腦洞大開我也沒想出來怎麼來做所謂「維持動物的秩序」,不要說普普通通的動物園管理員,就是讓最高級的馴獸師來他也沒轍啊,不是自己訓化的動物、他上他也怵。


小時候去上海野生動物園我爸開著朋友的老吉普,有隻老虎一口直接把車保險杠咬了下了。我爸二話沒說直接加快速度開走了,連保險杠都沒問園區要。出了園區巡園說讓我們等等他們去把保險杠撿回來,我爹說算了那麼危險再出點什麼事就不好了,就那麼走了。時至今日我都能記得那隻老虎是有多輕鬆把那保險杠咬下來。好賴人家老虎也是除了人以外食物鏈最頂端的生物啊!


謝邀
提起訴訟是她的權利,她願意承擔敗訴風險交訴訟費為國家做貢獻誰也攔不住…
侵權責任法里寫的明明白白的了已經


人生遭此大變故,區區200萬人民幣,虧她要得出口,跟她下車時的龍驤氣魄,怎麼相符?


點進鏈接的時候我腦子裡一閃而過的是為你喪命的母親。我以為我會看到大篇喪母之痛和對母親的悼念,哪怕是為了向園方要錢。然而……我為我剛剛的惻隱之心感到可笑。

7月23日出事那天你的母親捨生忘死為救你而喪命,8月15出院後的第4天你看了新聞才知道你母親的死訊。27天。

可以假設你在重症監護室那幾天家人怕你難受所以瞞著你;
可以假設你出了重症監護室療養那幾天因為粗(mei)心(xin)大(mei)意(fei)所以沒發現那個為了你可以不顧自己性命母親居然不在自己女兒床前;
但是,在醫生都批准你出院回家之後的4天里呢?看了新聞才知道母親去世,你真有臉說!

在回憶此次事件時你說了:
自己暈車;
園方過失;
自己傷情;
自己還年輕;
兒子的心理陰影;
未來的憧憬被打碎

全文總共提了兩次自己的母親(藍線標出),全是一句話(錯了,第二次是半句)輕飄飄帶過。你兒子都比你有良心。
你母親若是知道自己的價值不過是死後你在和園方要錢的時候,拉出來匆匆曬一句,不知作何感想。我知道這並非你手書而是記者寫的,但若在採訪過程中你對母親的離世能多表現一些哀慟,多發表一些想法,記者不會放著這次事件中如此重要的你的母親不寫,而耗費那麼多篇幅寫一些無關緊要的東西。(說句不該說的:這麼好的親情牌你不打,訛錢你都抓不住重點)

懷胎十月忍受痛苦生出你,辛辛苦苦二十幾年將你撫養大,待你結婚生子又不辭辛勞幫你夫妻倆帶孩子,生死關頭不顧自己的安危向你奔去,在死神面前獻出自己的生命換回了你的命!這個女人將自己的一切都掏出來奉獻給了你!
但她到死也沒想到 她全心全意拼掉性命去保護的孩子,是個狼心狗肺,毫無人性,老虎都不惜得吃的犢子吧?


20厘米的疤,咀嚼受影響,自己還年輕,要去整容……自己那點傷你心心念念擔心得緊,母親的死你卻如此漠然……
還吃飯受影響?你還吃飯?你怎麼不吃屎呢你?

——————我是不好意思的分割線——————

評論區的朋友可能有些激動,我冷靜下來再看看我的答案也覺得有些地方不太合適。
可能是我當時情緒太激動(同學看我都嚇一跳說我臉特別紅,因為真的是氣得想哭),所以措辭不當同時也代入太多主觀的東西了。因為新聞里的母親讓我想起家裡長輩的一些事,所以我多多少少偏見了。
要是各位看得不舒服,那我說聲不好意思。
每個人的想法都由自己人生經歷所決定,這種事咱們扯也扯不明白,再辯下去我心裡也難受,大家也不爽。所以各位如果不喜歡就點反對加沒有幫助吧。


捍衛她訴訟的權利。

期待其敗訴的結果。


你們不要在心裡預設什麼劇情,你以為經歷了這麼一場浩劫,女主會痛哭流涕悔不當初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生活不是電視劇,她怎麼會為了讓你們這些觀眾滿意就放棄自己的利益?她現在的情況,不要一筆錢、不討個說法,怎麼活得下去?怎麼能面對親人、社會的質疑和抨擊?畢竟她沒有勇氣直面內心的自責和愚蠢。

當然,要到錢和討到說法的概率對她來說非常小。

雖然如某些言論所說「這是報應」,但改變不了這是一個悲劇的事實。雖然這個悲劇不值得同情,但是她的經歷說不定已經改變了時空,也就是說,有可能救下了那些本來不把規則當回事的人。


個人認為,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方面應當反訴這位趙女士!
畢竟這一事件給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聲譽造成了很惡劣的影響。

從另外一方面看,可以杜絕今後可能出現的碰瓷犯。


中國很多坊間都流傳著這種惡俗:只要自己吃了虧甚至沒賺到便宜,就會一哭二鬧三上吊!買了房降了價砸售樓處的;股民炒垃圾股被深套到證監會拉橫幅的;明明是自己闖紅燈被抓脫衣服賴交警耍流氓的;老年人自己摔跟頭賴上攙扶者的……
一是以這種手段訛詐,二是自己吃了虧企圖轉嫁或讓別人分擔損失,可悲的是往往還總是被這種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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