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查出艾滋,能不能讓醫院向配偶隱瞞病情?

內容來自騰訊新聞《今日話題》欄目1月12日的專題:
鏈接:《婚檢查出艾滋,不能讓醫院向配偶隱瞞病情》

  女子婚檢查出艾滋後隱瞞,婚後丈夫被感染。

  受感染的男子認為婚檢醫院和疾控中心沒有就妻子的病情及時告知,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但也有不少觀點認為,醫院隱瞞病情是為了保護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

  這裡有一組數據。中國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艾滋病患者配偶告知情況做的調查發現,481名感染者/病人中,希望由本人告知其配偶的佔77.1%,希望由醫務人員告知的佔21.8%,還有1%的感染者不希望告知。而即便近八成的患者希望由自己告知配偶,但他們時常是「愛在心,口難開」。

  艾滋病患者醫療信息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也一樣受特別保護。但很多國家和地區還實行一項特殊的政策,即當患者拒絕告知性伴侶存在的潛在感染艾滋的風險時,醫務人員有權進行告知,並且不受法律的處罰。


  比如美國很多州都實行「強制伴侶告知」(Involuntary Partner Notification)制度。在印第安納州,艾滋病患者對伴侶進行告知是法定義務,未盡告知義務的感染者可能面臨罰款甚至監禁;在一些州,例如德克薩斯州,醫療機構要對感染者的全部性伴侶進行告知,不論感染者是否已經進行了告知。其中涉及到的已經不僅是告知配偶,還有對艾滋病病源及其傳播路徑的追查和阻斷,即跟蹤接觸者的制度(Contact Tracing)。


作為一個醫生,我覺得應該修改法律,允許告知…生命權絕逼大於隱私權…臨床上只要乙肝,結核,艾滋,梅毒這樣的傳染病,我都會把家屬叫過來說,你們家人都去做個免疫八項去吧。法律規定,我不能違反;但是,良心上我不能無動於衷…
另外,我真覺得聖母們,真是和我們不是一個世界的人。還有,臨床醫生和醫學生的觀念真的很迥異……


更新:
不知道這個回答為什麼突然又被贊起來了,可能是由於某個知乎大神的臨幸了?
首先,我解釋一下,我在這舉的同性戀例子並不是針對同性戀這個群體,可能造成了不好的影響,在此抱歉。
有人表示我這個回答不太切題,其實我只是擴大了範圍,不僅僅是題主描述的「合法夫妻」之間的隱私權,而是擴大到該艾滋病人的「性伴侶」範疇,包括未婚的、同性戀的,我覺得他們都有知情權。也不算歪樓哈?

至於是應該法律強制還是道德約束,這就見仁見智了。
最後感謝各位的指正與建議,受益良多。


————————以下原文—————————


去年傳染病醫院見習,有個男同病人同時患有乙肝,結核,梅毒,艾滋 。
這次他來醫院是來治療艾滋並發的嚴重肺部感染。
然而他的母親完全不知情,以為兒子只是普通的肺部感染,甚至也不知道自己兒子是同性戀。
該患者要求醫生對其母親保密。
醫生只能照辦。
得知他還在繼續與「配偶們」保持性關係,醫生大驚失色,將他所得的幾項疾病細細與他說了傳播途徑,勸其將「配偶們」也帶來檢查。
該男子敷衍地笑笑,顯然不以為意。
老師跟我們說,他們接觸了很多患有艾滋病的病人,有一部分人他們明知艾滋的傳染性還依然將患病情況向身邊每個人隱瞞,包括他們的伴侶。不知道是出於無所謂的態度,還是報復心理 ,他們仍然會保持性交關係。

法律規定的所謂的告知「配偶」,局限性會不會太大了。沒領證的算不算配偶?同性戀的算不算配偶?父母親人為什麼不能有知情權呢?
贊成高票第一的回答,生命權高於隱私權。


評論區有人問婚檢,貌似婚檢是體檢中心而不是三級醫院承接,我實在是即沒參加過也不了解。
因此婚檢結果的告知問題,我也是不知道的,這裡只討論涉及醫院的HIV檢測流程。

——————————————原答案的分割線——————————————
沒人邀請我 我自己來了

檢驗科,5年工作經驗,經手的HIV陽性患者標本(注意,是標本,不是患者)有5例。

首先,外地情形不知道,但是北京的話,這個鍋,實在輪不到我們醫院來背,理由如下。

HIV的檢測,不是你們想的那樣,抽管血,交給醫院檢驗科,檢驗科一測,陽性,就給醫生髮報告了,然後醫生就心情複雜的看著患者,說你是陽性blablabla。HIV的檢測程序,是受法律法規規制的,我們這種三級醫院的檢驗科的HIV初篩實驗室——注意初篩這兩個字,只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使用第四代抗原抗體聯合檢測試劑,對患者的血清樣本進行初篩檢測,也就是說,使用的是存在假陽性的可能性,但是假陰性可能性很低的檢測方法——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
如果遇到陽性標本,我們給醫生提交的報告只會註明,結果待確證,而不是陽性這種帶有決定性的字眼。

此外,我們會使用另外一種方法,一般是ELISA,對初篩陽性標本進行複測。而無論複測結果是陰是陽,我們都要上報市疾控中心CDC,提交患者血清樣本和複測化驗單——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齡,職業,聯繫方式、居住地等個人信息。之後由市疾控中心用WESTERN BLOT的方法,進行核實性檢測,也就是說一種假陽性可能性很低的方法,市疾控出具報告,然後醫院去取,交給首診大夫,並在院感備案,大夫會按患者的聯繫方式聯繫患者來取報告。然鵝,很多時候,患者留的聯繫方式都是聯繫不到本人的,所以會出現聯絡不到患者的情況。醫生因為這個吃官司也是真的有。還有故意用這種漏洞訛詐醫院的攤手。

所以艾滋病結果告知這個事,是很嚴肅的法律問題,並不是一個機構想如何就如何的。


據我所知,北京現行的規定是:如果艾滋病患者本人沒有要求醫生保密,那醫生要告知有可能被其傳染的人(如配偶或性伴侶);如果患者本人要求保密,當可能被傳染的人詢問病情時,醫生要如實告知,不可隱瞞,若沒有詢問,醫生不會主動告知,若其他人來詢問,醫生不予告知。


本答案不談道德,只說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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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評論提到一個問題,我補充一下。
其實有一個問題被忽略了,就是「告知」這個詞看起來是說話,其實在這個語境下並不是啊。 只要出具了正確真實的檢驗報告就行了,口頭說了什麼沒說什麼,很難採信。 患者配偶詢問時,我覺得醫生的標準回答是:「報告上都寫了,你自己看。 」


以下為原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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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令第457號《艾滋病防治條例》 2006.1.29
第三十八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所以患者不告訴配偶,是違法的。但是《艾滋病防治條例》里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因為情節比較重,要追究刑事責任,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總結來說:患者必須告訴配偶和性伴侶,否則屬於故意傷害罪。


我想說婚檢的目的如果不是讓對方知道的話那婚檢幹嘛,自己去體檢就是了。


有艾滋不告訴同事同學朋友那是隱私,這些人又不和你啪啪啪,但是你隱瞞不告訴你老公,怎麼看都違法了,這不光是道德問題,有涉嫌故意傳播傳染病之類的罪名了,具體還要看有沒有懂法律的來說說。
假如艾滋病人隱瞞病情去輸血,這也是隱私嗎?


說真的,我完全沒有辦法理解為什麼會有12%的人選擇不希望告知。


細思極恐。


-「喲,小張你好啊!」
-「大夫你好,我想知道我未婚妻的婚檢結果。」
-「啊,好。你鄰居小王他未婚妻身體很好,沒有艾滋病。」
-「大夫我是問我未婚妻啊!」

-「關於你未婚妻有沒有艾滋病這個問題受法律保護我不能告訴你。」


完善婚檢不就是為了把這12%的混蛋揪出來么?


上次兩會的時候就有代表提過:
故意傳染絕症不但損害他人健康權,而且是變相剝奪了他人生命權,增加了一個不知情的傳染源,行為和社會影響十分惡劣,應該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PS:另外如果這件事屬實,撇開法律不談,請這位醫生摸摸自己的胸膛,回想一下全世界醫學生第一天就要求背誦的希波克拉底誓言:「醫者,應該儘力救治之,或至少不要害之。」


典型的找個老實人嫁了……這次這老實人真是倒了血霉……


我都替醫生想好說辭了: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與社會現實,你配偶的部分體檢結果未予顯示。」



  1. 在切身利益面前不要試圖去相信人性。
  2. .因此我們需要謀求制度的解決方式。
  3. 宣傳愛和包容的人不一定是好人。不分緣由保護弱者犧牲其他人利益的制度不是好的制度
  4. 說到底,利益博弈問題看立場。誰都可以為自己立場侃侃而談,但我們應該追求的卻是兼顧各方利益的體制。
  5. 在該認真的場合不要怕傷了和氣而走過場。比如借錢要抵押和借條,比如婚檢和婚前協定.
  6. 有的體制名義上是為了弱勢群體著想,可是執行下去只會讓普通人越來越排斥疏遠這些「弱勢群體」。

有種罪名叫「故意傷害罪」。


我在市級傳染病醫院工作。
我們要求,在本院化驗做出艾滋病和梅毒抗體陽性時,不能予以診斷及告知,只能要求患者必須進一步送至省級疾控中心複查,疾控中心說陽性,那就鐵板釘釘。疾控中心說陰性,在你醫院做了多少次陽性那也算不得數,畢竟假陽性有很多。
患者在去疾控中心取結果的時候,會有疾控中心人員統一登記、告知,如果只是初次在醫院化驗,沒有醫生應該告訴家屬的。
艾滋病、梅毒,診斷權和告知權不在醫生手裡,在疾控中心。
當然還有其他傳染病也屬於這種情況,那就偏題了。


任何人的權利都應該是在不侵犯他人權利的前提下進行,你們覺得呢?


隱私之所以是隱私,斯文點說就是它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
直白點說就是,關你什麼事?

但是,伴偶患沒患艾滋病這件事,真的與我有關啊。


其實你們撕逼無非就是想把責任推給醫務工作者和什麼制度啊法規啊什麼的,那女的才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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