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2017年了知乎上還有這麼多人反對"自由"?

剛看到幾個問題例如:怎麼看待男生留長發被請出校園。在回答者中反對是否留頭髮可以自由 竟然佔了不少,為什麼2017了 知乎群眾還有如此多不理解什麼是題主所定義的"自由", "權利"," 禮儀"。某位大V還提出了 留髮無用論 我留個頭髮我還要關心是否能提高efficient 或者知識水平???還請各位大佬解釋這個問題(以嘩眾取寵角度的請勿作答)。

請勿上綱上線,僅僅是頭髮,別扯犯罪

首先我從未否定要遵守學生守則或者法律或者什麼,我的論點是在遵守守則、法律的同時思考是否應該有些是可以更自由的,所以我舉了頭髮這一個例子。

如果有了解一點計算機這方面的,基本可以知道國內對學術的封鎖有多嚴密,這也是可以討論的自由。

ps:已關閉提醒請放心噴。(技術上水平有待提高,關不了評論的)


這個問題之下的絕大多數回答,無論是回答「留長發就是學生的自由,所以學校無權干涉」,還是回答「因為學校有規章制度,所以學生不能留長發,這也不是學生的自由」的,都可以拉出去續了。這樣互相之間begging the question除了搞事情挑口水戰之外,對於我們更加深入的了解「政治自由」的概念毫無幫助。

那麼,一個好的回答姿勢是怎樣的呢?下面是一種嘗試。

其實,題主的這個問題裡面的例子是很具有代表性的,也表達了絕大多數人對於「自由權利」的概念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會產生的問題的困惑。比如在學校有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學生能不能留長發?或者在公共場合中人能不能抒發諸如種族歧視,性別歧視的言論?又或者是一個宗教自由的社會中教師能不能在講台上公然傳教?這些矛盾的核心就在於:一方面,我們似乎認為人們被賦予了自由的權利,有權利自由表達自己的思想並付諸行動,可另一方面,社會規範,無論是有明文的法律和規章還是不成文的習俗,本質上就是對於人的言行的約束。於是,一個看起來很棘手的悖論似乎就產生了:有自由則無規範,有規範則無自由

但實際上,在當代政治哲學領域,上述的悖論已經得到了很好的理論上的解答了。首先,哲學家們對於自由的理解基本都不採取後於法(nachrechtlich),而是先於法(vorrechtlich)的方式,即自由先於規範。但在這裡,先於規範存在的自由並不應被理解為啟蒙時期流行的那種「自然權利」,因為在沒有成文的規定的自然狀態下訴求權利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相反,先於規範的自由是一種人的「自然能力」,因為人就是會說話,會思考,能跑能跳,能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行動,能追求自己想要的東西,並且在這種自由能力的維度上人與人之間都是自由的。因此,一個正當的規範的形成,必須考慮到人所擁有的這種自然能力,並且在規範中對其進行保護。

其次,在規範的形成過程當中,必須確保每一個自由,平等的個體的充分參與。比如羅爾斯著名的正義論就要求在所有自由且平等的個體在無知之幕後,即不知道自己具體的社會性質的條件下,共同通過的原則才是正義的。這種「原初狀態」的思想實驗背後的道理是,既然每個人都擁有自由的能力,且之間都是平等的,因此任何涉及到大家共同的事物(比如社會基本結構該如何運作)應該由大家共同參與且一致通過產生。而在對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的批判基礎之上,德國社會哲學家哈貝馬斯發展出了一套更合乎現實,可操縱性更強(雖然仍然是理想化的)「商談倫理」理論(Diskursethik),即面對某個特定社會問題,正義的或者合乎道德的程序應該建立在所有相關人員的廣泛參與之上,並通過人與人之間的交流討論,博弈妥協,最後得出一個各方都滿意的制度規範。這樣一來,人的自由得到了保障,因為每個人都能充分參與規範的定製之中,具有約束力的規範也能形成,因為它是所有參與者自由且平等地商談得出的結果。

理論部分大致介紹到這,再回到最初的例子之中,我們就能發現這個矛盾的解在何處了:學校需不需要規章制度?需要。學生,家長,老師和校領導的自由權利是不是應該得到保證?應該。那麼最佳的做法是什麼呢?是規章制度應由所有學校有關人員參與制定。

就比如「不能留長發」的規定來說吧。制定這樣的規定當然可以,但是關鍵問題是這個規範形成的程序是怎樣的。如果是由校領導拍腦袋就決定了,並且還制定了極其苛刻標準(比如頭髮長度不能超過1厘米之類的),那麼這項規定就是侵犯了學生的自由,因為他們沒有尊重學生們作為人,是擁有表達自己意願的能力的。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學生面對這麼一個規定選擇暴力抵抗,甚至主張為了確保他們的自由不應該通過任何規章制度的話,那麼他們也侵犯了老師,領導甚至是家長的自由,因為他們也沒有尊重家長,老師,領導作為人,是擁有表達自己意願的能力的。而在每個人都擁有自由的訴求,且這些訴求都是平等的,無高低貴賤之分的前提下,正確的解決訴求之間的矛盾的方式,應該是把所有有訴求的人都拉到一塊,大家商量著來,最終達成領導,老師,家長和學生之間的和解,這便是所謂的「程序正義」。

當然,上述的「商談」方案也是一個理想化的方案,因為現實中我們也不太可能拉著一個學校好幾千號人真的來開這麼個會。不過,有一點是明確的,即在指定製度時一定要考慮到可能的相關人員的訴求。而如果一個規定的通過根本沒有吸收相關人員的意願的話,那麼它便是侵犯了相關人員的自由無疑。同樣是「不能留長發」的規定,如果一個是做了大量的工作與學生溝通,有學生全程參與指定的,一個則是校長一人拍板制定的,那麼前一個是正義的,後者則是不義的。

綜上所述,保障自由並不意味著不要規範,而樹立規範也不意味著侵犯自由。在一種形式主義的框架下,如果一條規範是由所有相關人員作為自由和平等的個體,共同參與討論,並且通過爭論和妥協,最終得出且每個人都不受強制地認同的,那麼這個規範本身就是保障了人的自由權利,同時也是正義的。

參考文獻: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Jürgen Habermas: Erl?uterungen zur Diskursethik, Suhrkamp.1991.

Christoph Menke: Kritik der Rechte, Suhrkamp. 2015.


我覺得這裡實際上是政府的或者非政府的社會機構和一些個人的自由,和另一些個人的自由之間的衝突(暫且這麼說吧)……

我們暫且可以把「自由」定義為一個「做自己會做的事情的許可」……

我們完全可以觀察到,一旦給特定個體做某些事情的許可,如果這某些事情,就是不許可另一些個體做另一些事情的話,那麼我們就已經不能給另一些個體做另一些事情以許可了……

僅僅就原則上的話,除非有足夠強的功利性的目的,我們並沒有理由去限制任何個體的自由……當然,其他個體的自由屬於這一功利性的目的的判斷所需的因素之一……在這之後的都是權衡問題……

當然,僅僅就這一問題而言,我個人認為所有的社會機構的自由都應給個人的自由讓位……而,即使是個人所有的社會機構,依舊是社會機構,而不是個人本身……個人所能擁有的所有權,最多也只能是法律和合同等契約的規定領域以外的剩餘利益的索取權,與法律和合同等契約的規定領域以外的剩餘事務的決定權……原則上來說,法律可以,並且應該為了保護個人自由不受到社會機構的干涉,而限制個人不得通過社會機構干涉另一個人的自由……

額外討論一下的話……所有的自由中,最基礎的是思想的自由,因此其界限也最廣,無論一個人具有何種思想,他的這一思想都應該是被許可的,因為一旦允許干涉思想,則社會無從改變,無從改變則無從發展……其次是言論的自由,除非一種言論是明確地意圖引發另一種禁止事項,一個人無論發表何種言論,這種言論本身都應該是被許可的(但不代表事後因其言論受損者不可以要求損失補償,這種損失補償應是侵權法的內容,而不應是刑法或者管制條例的內容,不應以禁令來加以控制),與思想自由的理由相同,一旦允許干涉言論,則社會無從改變,無從改變則無從發展……這兩種自由一旦失去,後果對於社會的其他一切權衡都是致命的……

而題主討論的自由,則廣泛處於人身自由的範圍內,這一類的自由的界限將會是反覆的,而且是模糊的,但尤其要注意的是,我們不應以任何社會機構為依據來干涉這一項自由,即使人身自由這項自由受到限制,有能力限制這項自由的也絕不應是任何個人和非政府的社會機構……這是因為,一旦允許他們限制個人的人身自由,那麼其他的所有自由都可能是被剝奪的對象,而這也將會是對於社會基石的破壞(因為只要一個社會機構限制了足夠多人的人身自由,則這個社會機構就事實上有能力顛覆任何現有的社會秩序)……因此,即使僅僅出於國家利益考慮,政府也應當成為個人的自由的保護者,而非是任何非政府組織的「制定內部秩序的自由」的保護者……即使確實,就一個非政府組織所需要完成的工作而言,它的確需要一定的內部秩序,某種內部秩序是否應當被允許施行,仍舊需要這一內部秩序是否是完成這一工作所必要的基礎為其前提,否則其施行就不應當被允許……就如同美國曾經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手段對員工進行要求,除非可以論證這種限制是完成對應工作必須的要求一樣……


顯然自由這種模稜兩可的概念在日常實踐中並沒有什麼卵用。你可以像薩特那樣隨時做出選擇,但擺在你面前的道路就那麼幾條。當你面對的四個選擇是死或吃屎或一槍崩掉自己的老媽或炸掉一座城市的時候你也可以認為自己是自由的(我還可以再添加一百個糟心的選項,這樣你就擁有廣闊無邊的自由了),但我們都已經清楚地見到了這種自由的本質了。並不是非得有【人】強迫你你才不自由,只要你沒有土地不能產糧食你就不得不加入這個愚蠢的社會秩序,在這個愚蠢的社會秩序里「自由」是個聽起來很漂亮的廢詞。(而愚蠢的社會秩序總是存在,好消息是你隨時可以自殺。)


看見上面一群人說什麼學校和學生的契約,什麼學校的規定啥的,全在放苟皮。

我進學校的時候學校咋沒跟我說清楚我們進了學校就是簽了賣身契啊???學校的權力的邊界在哪兒啊???一口一個政治正確的大帽子,校方的權力不受監督的啊???難道校方的行政規定的效力都超過了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我看很多學校連1955年UN大會提出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都做不到。前面有些人吶,幾年不當學生就換了忘了當學生的體驗。

前面不是很冷靜,下面就說說為什麼學校的權力比學生的權利更需要受到約束。

在與學生的教育合同關係中,在現行教育體制下,學校佔有絕對的優勢,而相比而言學生很少有能和學校平等交流的機會。學生的權利常常受到侵犯而難以得到救濟。對這樣的關係可以類比於僱員和僱主的關係,而這裡並沒有如同「勞動合同法」對僱員的保護那樣的保護,作為未成年人的學生也沒有直接尋求法律救濟的能力,而原本有可能代表學生意見的學生組織目前已經名存實亡。在這種情況下,學校的權力更需要被約束,而相對的,學生的自由更加需要伸張。


評論區各路噴子實在是......

不回復了,煩。


有人說 「自由不是你想幹什麼就幹什麼,而是你不想幹什麼就可以不幹什麼。」
在這裡這是廢話。
因為你不想剪頭髮並不可以不剪,所謂「你有剪頭的自由,學校有開除你的自由」權衡利弊之後你還是不得不去剪,你確實沒有這方面的自由。就像如果存在一個規矩:「如果你吃東西,我就打死你。」「你有吃東西的自由,我有打死你的自由」在這種前提下,你有吃東西的自由嗎?
你要說影響學習吧,小日本,美國也沒說硬要你發不過耳,女生非整個學生頭。也沒見有多大影響。這就是個懶政的問題╮( ̄▽ ̄"")╭
懶政沒什麼可怕的,總有一天會被改變。但是習慣了懶政就為懶政說話的這種破毛病是無葯可醫的。此外我覺得我們知乎諸位,嘲諷一個高中生 是非常沒檔次的事情。至於嗎?人家又沒開始噴,不能先心平氣和的講講道理?
要問怎麼辦,只有等你們這代人長大了去獲取權力然後改變咯。只怕等你長大了,你就很可能成為你厭惡的那類人,就看你能不能貫徹始終了。
PS:你這個題目起的不好,一眼看去就有種想去反駁的慾望。
PPS:我們高中當年就沒限制髮型(?_?),也沒見得升學率多差。而我也沒弄一個多好看的髮型,最後成績也好不到哪去啊……


我明白規則的意義哦,
我明白為什麼自習不能說話
為什麼不能遲到早退
為什麼不掛校牌不能進門
為什麼要尊敬師長
……

但同時我高中三年,每天都在困惑,

為什麼不能留長發?

為什麼有校牌證明身份,還要必須穿著不體面的劣質校服,夏天悶氣冬天透風?(校服為什麼劣質就不揣測了)

為什麼因為學校發現早讀課時間太早,同學都在睡覺時,調晚了早讀時間,但是班主任一定堅持我們在原來的點來?

為什麼「一個穿著我校校服的人亂扔垃圾被掛」,全校都要在操場上被罵?

為什麼校領導能酒後去學生的舞台上鬧事?而學生因為把校服穿在了羽絨服裡面而被掌摑?

為什麼把校牌忘在了學校裡面,讓別人去拿校牌,被發現也會扣班級分?而這個評比意義何在,為什麼班主任會讓那些因此扣分的人,幫教室辦公室拖地呢?

規則是好的是棒的是妙的,但是如果制定規則的人從不考慮規則有什麼作用,使它不合邏輯不和情理毫無用處且會帶來各種麻煩,並不能為學校,為社會帶來什麼好處的話,

那麼規則有什麼意義?遵守規則,又有什麼意義?

題主的問我理解,要反駁諸位說題主不理解自由定義的人,首先我想說你們不當學生就忘了學生的痛,為自己的痛苦強行賦予意義不然心有不甘,以前輩的角度高高在上指點後輩。

然後我們先來明確一下自由的定義。

什麼是自由?我們要追求的自由,應該是相對的自由,自由應該建立在不傷害他人,不破壞或消極影響社會,不損害國家及民族前提之下。

對嗎?留長發屬於這個範圍不是嗎?

有限的自由定義很模糊的,農奴受壓迫,但誰也不能阻止他在心裡罵人的自由對不?那也是有限的自由嗎?這個「限」究竟在哪呢?

唔離題了,對於題主的問題嘛,我的回答就是

大家都不會反對自己的合理自由的!
但是多年後,不當學生就忘了學生的痛,為自己的痛苦強行賦予意義不然心有不甘,以前輩的角度高高在上指責後輩。
這樣多帥氣啊(?> <)☆


高中生留長發是一個典型的群己權界問題。既然如此,就不妨看看作為自由主義經典的《群己權界論》(現譯為《論自由》)給出了什麼樣的答案。

首先從留長發這一行為出發。

關於個人行為,《論自由》中闡述了這樣一條原則:「只要個人行為僅關一己利害而與他人無干 ,個人就無需對社會負責。」

那問題就來了:留長發與他人有何關聯?一般來說,在成年人的社會中,一個人留什麼樣的髮型顯然和其他人毫無瓜葛。當然也存在特殊情況,比如軍人搞成殺馬特明顯就很有問題。
於是接下來的問題就是,留長發的行為人有沒有特殊性?

這還真是有的——行為人是一個高中學生,因而可以近似地理解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顯然是缺少自治能力的,不能和成年人等量齊觀。因此,社會就必須擔負起教育的職責。「如果社會讓相當多的成員在成年之後仍然還像孩童一樣 ,對自己長遠的生活目的不懂得做理智的考慮 ,則社會本身就要對這一結果承擔罪責 。」

這裡就涉及到了下一個問題,即教育的目的。如上面的引文所述,教育的目的是使人「對自己的長遠生活目的懂得做理智的考慮」

說到這裡,問題的癥結基本就暴露出來了:強制規定禁止留長發是不是這樣一種教育?它對理性的發展起到了促進還是抑制的作用?

對留長發的態度本身,自由主義並沒有做出任何限制。你當然可以支持它,也自然可以反對它。自由主義鼓勵多樣化的教育。「……一再強調個性差別有異 、思想言論與行為方式參差多元的重要 ,無不暗示著教育的多元也有著同樣不言而喻的重要性 。」既然是多樣化的教育,對待具體事物的態度有所不同,就再正常不過了。

然而,作為成年人和教育者,既然自詡為理性的持有者、自治的能力者,難道連自己為什麼贊同或者反對留長發都說不清楚么?難道不應該擺事實講道理,讓受教育者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么?

「你用不著管為什麼這麼規定,只要服從就行了」——這培養的是理性還是奴性?

「學校有規定的自由,不服你也有換個學校的自由」——這就是所謂成年人的嘴臉?

我有傳你伊斯蘭教的自由,你不信不也有去見馬克思的自由么?(手動滑稽)

說到底,自由主義給出的答案既不是不讓你留長發,也不是必須讓你留長發。自由主義要求的只不過是最基本的、是個人都能明白的那三個字:
講道理。

當然,理論問題講完了,還有一個很大的現實問題:道理講不通怎麼辦?

媽的老子不過留個長發你就跑來跟我講道理,講得通才有鬼了好么?


註:上述所有引文均來源於《論自由》,約翰·密爾著,孟凡禮譯。Kindle版難以註明頁碼,還請見諒。


已經有大佬從政治自由以及權利的角度回答了。

我來補充一個角度。

題主問的問題是學校里的規矩,也就是公立學校的規矩。這個公立學校呢,不是新東方,不是知乎,不同於市場上的私人培訓機構。這一點必須首先要分清楚。

試想如果是新東方這種市場上的培訓機構,你只要交了學費,那麼,甭管你留不留長發,甭管你愛來不來,這都是你的自由,你只要別干擾我做生意,我都不會設立太多規矩限制學員的自由。因為你是花錢來買知識或者技能的,交了錢以後你想學不想學是你的自由,在這裡,遵從自由市場的法則

但是,學校不一樣。因為,學校不是(或者不僅僅是)賣知識或技能的地方,學校是一個賣資格認證的地方。你來學校是為了什麼?就比如說上大學吧,實話說,是為了順利得到國家承認的畢業文憑,從而能夠在就業市場上贏得優勢地位。

所以為了考驗你能否獲取這個文憑,學校就有權利設置一些標準,把不符合資格的人篩選出去,比如,上課點名、期末考試、行為準則…所以在這個意義上,學校就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在這裡,不完全遵從自由市場的法則,並不是只要你交了學費以後想來就來,想怎麼來就怎麼來的地方。

當然,學校里的規矩定的合不合適,細節可以討論,但是我主要想說的是:學校不同於自由市場上的私人培訓機構,學校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當然,在更寬泛的意義上,也是遵從自由市場的原則的,就比如說,你如果不認可,你可以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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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反對自由了?

誰?站出來!

沒人反對自由,所有反對「自由」的人反對的只是侵犯別人自由的自由。

這個我可以大言不慚的宣布代表他們。

所有的自由都是有邊界的,如果有一種自由沒有邊界,那麼世界上就不存在自由了。


你看你看你看,你們明顯連學校的馬克思主義教材都沒看過。
自由王國,是共產主義。
不追求自由的,就是違反共產主義終極目標的。但我們說的自由,和美國獨立宣言里的自由不太一樣。
為了實現終極目標,需要一支強大的革命軍,革命軍是要有紀律的。

至於說某些人,他們連目標是什麼都不知道,一群封建餘孽罷了。
封建餘孽,是應該肅清的對象。


阿爾都塞關於國家機器與意識形態那一段題主可以去看一看。

1.權力只有在侵犯人意志的時候才能得到驗證。權力本來就要經常侵犯人的私人領域和自由意志,來體現和印證自己的存在。而屈服者往往會自動合理化自己的屈服。

2.教育系統的兩大功用,一是灌輸意識形態。不管是紅色的還是藍色的。二是為經濟系統提供勞動力。其中,勞動力的「服從性」和「現實性」是首要要確保的。

這在一些人(統治階級視角)看來是非常正常而且必要的事情。一個人在學校就不聽話,以後到單位豈不是要造反?造反,多麼可怕。

就像以奴隸主和貴族的視角來看,把那些又臟又臭,貪婪狡詐、不識字、沒有良好教育的農民和奴隸不當人來看也是理所應當的事。

所以從小就要學會服從,不管這命令來自家庭、官僚還是資本。這樣才能在上流人士吃剩下的殘羹剩飯里吃最好的那一些,謝謝。

祝各位都有美好前程。

――

最後對年紀尚小的題主說:
1.有些事情不合理,然而是現實。因為現實事務的複雜性,對剩餘控制權與剩餘決策權很難劃分清楚。對明面上的合約和規定也只能依雙方的談判力量而定,你之所以不得不屈服,因為你的談判力量太弱。
2.可以屈服,但要實事求是地承認自己屈服,而不是事後美滋滋地合理化自己的屈服,覺得一切都是自己的合理選擇。還腆著臉要求別人也接受這樣的觀點,以掩蓋自己是個屈服者的事實。


我留個頭髮我還要關心是否能提高efficient 或者知識水平???

先指出一點錯誤,不管是他的語錄還是根據你的上下文來看,這裡需要的都應該是一個名詞,efficiency……

在利益有衝突的地方,甲多一點自由就是乙多一點不自由。既有覺得不留長發會很難受的同學,也會有覺得生活在一群長發同學中間很害怕的同學。免於恐懼的自由也是自由……如果提不出帕累托改進,就不要說什麼籠統的「同時思考是否應該有些是可以更自由的」了。這裡沒法比較兩個方案哪個更「自由」。

知乎上,有一群人愛說自己喜歡的觀點代表了人民,另一群人愛說自己喜歡的觀點代表了民主代表了自由……我覺得吧……這不好。有人反對你的觀點,不代表他們想自絕於人民或者他們反對民主反對自由。他們……真的只是反對你的觀點而已。

最後才是我個人的看法,因為其實個人的看法沒那麼重要……相比之下還是討論問題的時候把話說清楚比較重要。第一,我個人覺得學校尤其是大學不該對日常著裝有太麻煩的要求;第二,我覺得公立學校的學生守則應該有個透明的流程進行維護和更新,不能是校領導拍腦袋。


看到很多對規則與自由的理解,不由得覺著感同身受。

不過,想起個中國經久流傳的故事。紂王用象牙筷子的故事。我就不用細說了吧,所以這才叫中國傳統故事。

那麼,紂王的不影響他人與國家的自由,受到傷害了么?

滑坡謬誤也是常見的證明對方謬誤的套路,那麼有個問題,滑坡一定謬誤么?

======

關於教育的多樣性什麼的,我覺得挺滑稽,多樣性需要教育么?我們本來就個個不同,每一個人都有區別於他人的特徵,這還需要教育么?

教育,教的是一致性,教的是組織性,教的是社會性,從來都不會去教多樣性。學校,教的是與個人形象無關的思想與知識。學生心志不堅,易受外擾,外在環境的突兀,會分散學生注意力,影響學習效果。儘可能一致的外部環境,就是儘可能降低外在信息刺激,提高面上的學習效果。為啥你學習的時候需要安靜?為什麼學校周圍禁止汽車鳴笛?你會因聽覺刺激影響學習效果,視覺刺激就不會?你對視覺刺激免疫么?

你們一口一個不講道理,上面這些道理沒聽過么?我不信你們的學校老師沒講過。

對了,你運用勾股定理的時候,需要每次先把勾股定理證明一遍么?


這是學校的錯,但與自由無關。
《挪威森林》里,男主向綠字子解釋學習奇怪的沒有用的語法是一種思維訓練。
綠字大為服氣。
實際上就是這樣。我們暫且不說這種說法有沒有道理。
作為一個教育工作者,給學生做這類「思想工作」,難道不是你的義務嗎?
統一髮型無論是為了培養紀律性也好,防止攀比也好。甚至就是為了讓學生提前了解一點這個操蛋的社會的真實面貌也好。你得向學生說明。
而我們的教育工作者中,很多人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為何要這麼做。
別人渾渾噩噩地活著也就算了。教育者渾渾噩噩就是犯罪。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怎麼可能。
青年人的要求也不高,不過是希望師長能通情達理一點。


自由需要勇氣。 有勇氣的人很多時候被視為蠢,坐享有勇氣的人的成果被稱為聰明。

大學時期參與抵制活動,頂著壓力的結果是校方修改了管理規則。 嗯,對全校學生有效,包括告密的,這就是現實。


男生留長發違反了所在學校的規定。

自由的意思不是說學生想幹什麼學校都要容忍,而是你覺得不爽你可以換一個學校。考慮到高中不是義務教育,學生同樣有不上學的自由。

但你既不肯上那些允許留長發或者字面上不許實際沒人管的學校,又不肯剪掉長發,學校也很難辦啊。

都2017年了,對自由的認識也要深刻一點。


比我強的,我要和他聊平等;比我弱的,我要和他聊自由。

這就是這個問題下的某些答主,以及這個答案下的某些評論者的真實寫照。都恨不得過來撕我的嘴了,還扯什麼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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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願意民主集中制地吃飽呢還是民主自由地餓死呢?

蘇聯小孩子曾經被迫進入學校完成義務教育,各種各樣不自由不民主的規章制度一大堆,什麼不讓紋身啦,不讓早戀啦,不讓穿奇裝異服啦,不讓穿耳釘啦,不讓化妝啦,不許遲到早退啦,不能根據興趣愛好選擇什麼課不逃什麼課能逃等等等等。而這種制度,被中國很好的繼承了下來。這幾年雖然一大批為民請命的人推崇素質教育和快樂教育,但是卻被內閣給嚴厲禁止。在楊女士看來是專制的、殘酷地、泯滅人性的。畢竟連不上學的自由都沒有了,這得多慘啊。

現在不就好了,沒了強制性的義務教育,俄羅斯人可以在青少年時期自由地輟學,自由地流浪,自由地墮落,當然,也可以自由地餓死。

啊,多麼甜美的民主自由的空氣啊!


題主你大概也明白了,這群人和訂規定的人可能有兩點是相同的。
第一他們不留長發,第二他們不是被管的學生。
他們不光是見到自由和民主就高潮。他們是覺得自己上岸了,就樂的看水裡的撲騰。
給他們來幾個政治禁言套餐,不知道他們還能不能如此心平氣和的談論「我有我的自由,管理員有管理員的自由」,或者他們超越高中生的成熟理智思維會有什麼新的看法。
哦,對了。不爽可以換個學校,他們對於自由的認識可能的確比我們這些被封了會罵娘的人更深刻些。


那個

一個事是否正確,不在於它的語言是否有足夠的文采,也不在於歷史上的那個大思想家曾經說過它

而在於

是否講理,是否符合客觀情況。

自由這個東西,如果指的是個人的權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且不受干預,那麼也就是說個人的權利邊界是無窮大的。而使用價值決定價值,這句話也等價於個人擁有的財富是無窮大的。那麼根據數學知識,無窮大乘上常數還是無窮大,因此個人自由的充要條件是人類整體的權利邊界或者財富可以是無窮大的。

然而很不幸,根據能量守恆,物質不滅的客觀規律,永動機是荒謬的,因此人類整體的權利邊界並不可能是無窮大的。換句話說,人類只能隨著經濟發展而無限趨向於絕對自由而不可能達到絕對自由。否則,一個人的絕對自由必然帶來他人的絕對不自由。

就留長發這個事來看,個人首先受到的是社會意識即道德觀念的限制,而社會意識為社會存在所決定。現階段人類社會對男性的分工及其社會角色需要還不是絕對中性,在一定程度上男女社會分工仍然存在著差異。因此在道德觀念上會本能的排斥男生留長發。第二是未來發展的限制。教育和學習是一項長期投資,而投資就要有成本,成本就是對自由的限制的具體體現形式。首先長發需要花時間打理,浪費時間;第二長發會引發學生的攀比,浪費資源。

不是說用華麗的詞藻修飾一下謬論或者平淡無奇的論點你的思想就會深邃很多。法學最喜歡干這件事了,然並卵,最終決定上層建築發展的還是自然科學所推動的社會發展。


自由本身是一個語言遊戲的產物,跟我們對自身行動的規定性並沒有直接關聯,倒不如說是我們出於某些動機對自由進行了一種「修辭性」的使用。(也就是說與其說我們是自由的不如說我們以為自己是自由的,並且在這裡重要的並不是自由,而是「我以為」)至於與自由相關的大部分歧義歸根結底都是停留在表層邏輯上產生的混淆。雖然對這些表層邏輯的探討也不全是沒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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