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法律認可前朝的地契嗎?

歷朝以來立下的地契,如果如今仍然在當事人的財產繼承人手中,法律承不承認?算不算永久產權?
廢除土地私有制之前立下的地契們,它們的命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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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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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得票最高的@李超姥爺家有三張地契,分別是光緒年間、民國三年和1952年的,可以說是非常具有收藏價值。非常遺憾的是,現在的法律並不承認。

根據現行《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只有兩種形式,即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私人所有的土地?對不起哦,您想多了。

您可能要問了,就算這前朝的地契不承認,我這還有本朝的地契呀?

這事兒我們不妨從頭來講。

戰國以降,中國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包括三種,即國家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農民所有制。皇帝老兒都把國家的視作自己的,所以基本上土地都是私有的啦。歷朝歷代,新的政權建立之後,為了穩定社會、安撫民心,往往會對土地重新分配,把前朝地主的土地分給功臣和平民。有了自己的地,大傢伙兒的生產積極性就高,國家能徵收到的賦稅也就多。所以新王朝的前期往往是所謂的「盛世」。隨著時間的推移,一部分人或者豪取強奪,或者誠實經營,成了&土豪&地主;而另一部分人則或者時運不濟,或者好吃懶做,賣掉土地成了佃戶。在王朝的末期,土地的集中越演越烈,社會矛盾日益激化,再伴隨著其他問題紛紛產生,王朝的衰落就不可避免了。於是朝代的更替就像單曲循環一樣持續了2000多年,而土地所有制一直沒有發生改變。

1905年,孫中山建立同盟會,其政治綱領中有一條就是「平均地權」。可是,革命尚未成功,國父先走一步。蔣中正接過國父的衣缽,本應著手進行土地改革,但是一會兒要安內,一會兒要攘外的,這事兒就這麼耽擱了下來。

這一耽擱,就到了1945年。抗戰勝利,舉國歡騰,百廢待興。國共兩黨為了搶地盤、爭人心,都不約而同地想起了一個法寶,那就是土地改革。一方面,中共頒布《中國土地法大綱》,在「解放區」實施土地改革,沒收地主富農土地,分給貧農佃農。在實施的過程中,中共不用行政命令的方法把「恩賜」給農民,而是發動農民對地主搞階級鬥爭。這樣一來,分到土地的農民就等於納了「投名狀」,不得不把腦袋綁在褲腰帶上參加革命,因為一旦中共失敗,他們不僅會失去土地,還會遭到清算。(高!實在是高!)另一方面,國民政府就比較老實巴交,準備購買地主土地分給貧農,以期實現耕者有其田。對綏靖區內中共已分的土地,也不強迫農民歸還地主。當然,地主帶著民團回來的時候,以各種方法收回土地,政府也沒有制止。總之呢,國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比較捉急,直到退守台灣之後,才傾其全力的完成,為之後台灣經濟的騰飛掃清了道路,這是後話不提。

大陸這邊兒,1951年到1952年,中共政府在「新解放區」也開展了如火如荼的土地改革運動。還是老方法啦,發動階級鬥爭,沒收地主土地,分給貧下中農。至1953年,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將所謂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變為農民土地所有制。廣大農民兄弟分到了田地(和地主家的小老婆),對新政權的積極性都非常高,動不動就捐錢買個飛機什麼的送到前線抗美援朝。到這個時候,土地還是私人所有的。@李超答案中的第三張地契也就是這個時期的反映。

可是好景不長,一邊兒轟轟烈烈的土改運動還在沒結束呢,一邊兒瀟瀟洒灑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又開始了。1951年,中央通過了《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說農民兄弟們不是都分到土地了嗎,但是這種小農經濟分散經營困難多多,要自力更生豐衣足食呢,大家還是得組織起來,辦個互助組,這次都去幫我家插秧,下次都去幫你家收割,大家集資買頭牛。在互助組這個階段,土地仍是私人所有的。

1953年,中央又通過了《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說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呢,就是要逐步實現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在農業方面,前兩年搞的互助組還是卓有成效的,但是這種小規模的農業生產已經不能滿足廣大農民群眾改善生活的需要了。所以農民兄弟們,咱們辦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吧,拿土地改革時候分到的土地產權入股,按勞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結合,大家出錢出力,挖條水渠、墾塊荒地、整點農具,積累一定公共財產。在初級社這個階段,土地依然是私人所有的,只不過統一交給合作社經營和使用,社員按質按量收取土地分紅。

1955年,毛澤東做了《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說我看這個農村合作化運動日益高漲,但有些同志看不到廣大農民群眾願意走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性,放任農村資本主義的自由發展,這是右傾機會主義,也就是跟我過不去。此話一出,全國上下拼了老命地開展農業合作化運動,僅僅花了3個月時間就在全國基本實現了農業合作化。到1956年底,參加初級社的農戶達96.3%,參加高級社的農戶達87.6%。而這個高級社,與之前的形式相比,差別就大了。農民加入高級社,就要把地契交出來,把牛、犁、車交出來,所有的生產資料統統折價「歸公」。如此一來,農民就不再擁有土地產權,也就不再有按股分配,只剩下按勞分配。

那不是還有12.4%的農戶沒有加入嗎?對的,像@李超姥爺家這樣的中農(占所有農戶的40%左右),世世代代勤懇經營,自家的土地都是祖宗傳下來的,當然不願意加入高級社。但是由於種種歧視,無法進行正常生產,往往撐了一兩年之後也不得不放棄獨立而入社。

One more thing.

1958年8月,毛澤東在與山東領導談話時說:「還是辦人民公社好……」此話一出,到10月底,全國74萬多個農業生產合作社改組成2.6萬多個人民公社,參加公社的農戶有1.2億戶,佔全國總農戶的99%以上。至此,土地的私人所有制,在中國大陸被徹底消滅了。

總而言之,別說你是前朝的地契,就是本朝的地契,現在的法律也是不會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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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答!

實名反對此問題下所有不負責任的吐槽式的回答!

以下是我姥爺家同一塊地的三張地契:

(光緒三十四年(1908)的「官發賣契」,契人王德貞,好像是我姥爺的爺爺的什麼親戚,買家就是我姥爺的爺爺……一共花了五十七千文。 此契上有官印、印花稅蓋章,看來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

(民國三年七月,民國政府河南財政廳頒發的「新賣契」,已承認前清地契在民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詳見契文)

(1952年9月9日新中國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它是由「平原省政府」頒發的,平原省是舊省名。1949年8月1日,華北人民政府成立平原省,駐新鄉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平原省由中央直接領導。1952年11月15日平原省建制撤銷,一部分劃歸河南,一部分劃歸山西。這張證書依舊承認了這塊土地的所有權。

現在,還是在這塊土地上,我姥爺給我的表哥他的孫子蓋起了新房。


(當然,在建國70年的時候,這塊地是否需要續期,那就得看新政策了)


不承認,原因如一樓所述,已宣布為公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如果是僑房的房產證,某些地方如廣州有僑房發還政策,把政府在建政時「接管」的房子歸還給所有者的後人。
地契的去向就是博物館吧。


其實是不完全認可的。
家裡有很早以前的一座山的地契。
但這座山早就被各種以「自留地」為名義瓜分了。
想了想還是匿了,處女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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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最高票@李超的答案其實也表明了這個觀點。
隱含在在建國70年的時候,這塊地是否需要續期,那就得看新政策了這句話中。
這證明了其實對於這塊地,並非地契上的所有權,而是使用權。


如果在中國,基於法律精神和法律文本,要承認地契大約是沒問題的;但在現實中有兩個問題,第一:絕大多數情況下,土地不可能長期空置無主,要麼事實上已有產權人,要麼已歸屬國家,而無論歸屬他人或是國家,改變現狀都是麻煩的,法庭基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惰性根本不會受理持有地契者的歸還請求;第二,很多時候,中國土地流轉速度相當快,有可能你確實持有地契,但現有產權人也有合法的產權證明,追溯上去,變更狀況是模糊的(歷史遺留問題),在此情況下事實上不可能剝奪現在產權人的合法資產以支持一紙久遠憑據
如果在外國,那麼無論如何,持有契約人都是可以上法庭爭取一把的,只要時間不是太久遠,證據又足夠清晰,被法庭認可而取勝的機會大概還是有的,即使拿不回房產,也有可能達成一定程度的和解,得到一部分補償(參見羅曼諾夫王朝後人索要皇室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認可。沿海地區有種特殊的房產叫做僑房,例如我在的廈門就有非常大量的僑房存在。
現在那些持有地契房契的後代們依然可以拿回屬於自己的房子。
僑房被原屋主拿回以後現居住著就變成無房戶了,所以又誕生了一種叫做僑房安置小區的東西。


我保證這是認可的,我記得很清楚,而且這樣的案件也不少,有些是文革時被強收的房子,只要地契是真的,就會把房子還給你


@屈藝看了您的回答想追問下,上自家目前存留地契,如您所說,目前上面寫的地點都已屬國家,但是自家院子還在使用,其他地方卻都被別人住用了,本人法律小白,不知新法的制定是在推翻舊法的基礎上,還是舊法保留從推行日起實行?目前此幾塊土地都面臨拆遷問題,有的地上無建築物,有的有建築物,有的是其他人的建築物,那麼這些地契除了有收藏作用外,還有沒有任何其他的價值


無法律效力,土地所有權為國家或集體所有


可曾學過《社會主 義革命》??


想起我國建國初期實行的三大外交政策之一——「另起爐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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