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蘭州高校一女教師患癌被開除,法院判決開除無效但學校不履行」事件?

蘭州高校一女教師患癌被開除,法院判決開除無效但學校不履行

澎湃新聞頭條。

想請教如下問題:
1、事中的補救方法是什麼?
2、事後的補救方法是什麼?
3、對該校這樣的做法,除了輿論壓力,是否還有其他措施予以懲戒?


以下內容轉自青年力網,願逝者安息。

開除患癌女教師的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董事長陳玲是何方神聖?

寫在前面:這不是本人在本年度扒的最徹底的,但確是本人在本年度最想扒的,一想到@與癌症君抗戰的念念 (該女教師微博)留下的那些話語,本人就忍不住的想要扒一扒這位陳董事長。

近日,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獨立、民辦學院)女教師劉伶利因患癌被該校開除的新聞徹底引爆輿論場,引發廣大網民的熱議。

(http://edu.qq.com/a/20160818/039936.htm)

新聞中,女教師身患卵巢癌,不僅得不到來自該學校的半分關愛,還被該學校以連續曠工為由開除。女教師老母親找學校人事處長哭訴,僅僅請求學校給孩子買醫療保險,卻依然得不到滿足,人事處處長當場告訴其母親,「不要給我哭,我見這樣的事情挺多的」。

萬般無奈之下,只好法庭對決。

儘管榆中法院、蘭州中院都做出了「認定交大博文學院開除劉伶利決定無效,雙方恢復勞動關係正確」的判定,但是又有什麼用呢?博文學院至今沒有履行判決,而女教師劉伶利已經在8月14日因病醫治無效,永遠的離開了這個世界。

相信任何一個公立院校都不會有這種事情發生。

所以,這是一個悲劇。

調整它的,是勞動法,而導致它產生的,卻是階級。

在此不過多討論。

今天我們著重介紹的,是新聞中那個冷漠的、不負責任的簽署《關於開除劉伶利等同志的決定》、拒不履行二審判決的董事長(院長)陳玲,究竟是何方神聖?

通過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官方網站

(http://www.bowenedu.cn/www/hdclscontentmain.asp?classid=5)

得知:

如圖所示,該院是如此介紹陳玲的:

陳玲,女,浙江省紹興人,1965年10月13日出生。2013年1月北京師範大學博士畢業。北京大學研究員、訪問學者。2002年至今擔任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院長職務。陳玲院長在擔任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院長期間,先後被聘為甘肅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共甘肅省委黨刊雜誌社調研員,甘肅省立法研究會會員,甘肅省信息協會常務副理事長兼編委會主任。2008年榮獲「中國關心成長卓越貢獻人物」榮譽稱號;2010年6月被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發展觀察》雜誌社聘為副理事長。2010年11月被評為「2010中國教育管理與創新先鋒人物」,在建黨90周年,被「2011中國高等教育品牌總評榜」評為「中國最具社會責任教育家」,2011年12月在第九屆中國國際教育品牌創新峰會上被評為「跨越十年、2011全國教育事業十大創新人物」, 2012年5月在第五屆全國民辦教育家代表大會暨民辦教育表彰大會上被評為「中國民辦學校十大知名校長」,在第十屆中國國際教育品牌創新峰會暨慧聚中國·2012中國教育品牌頒獎盛典」上被評為「中國十屆教育功勛人物」;2013年5月在「中國民辦教育家協會成立十周年慶典」暨「全國民辦教育表彰大會」上被評為「感動中國十大民辦教育人物」;2014年5月在第六屆全國民辦教育家代表大會暨2014年中國民辦教育創新改革高峰論壇上被評為 「中國民辦教育創新改革傑出教育家」。主編《大學計算機基礎》(人民郵電出版社)、《政治經濟學原理》(人民郵電出版社)、《就業指導與職業規劃》(人民郵電出版社)等多部教材。主導課題獨立學院創新教育與專業教育研究成果《中國獨立學院創新教育理論與實踐》,於2014年12月順利出版。近年來在《黨刊雜誌》、《縱橫科學發展觀》等刊物上發表了20多篇論文。

那麼,陳玲真的像該院官網上所介紹的那樣么?

(一)官網顯示陳玲的出生年月為:1965年10月13日。而在《甘肅科技》2006年08期《育人為本 特色辦校 為培養社會有用人才而鞠躬盡瘁》(以下簡稱《鞠躬盡瘁》)中顯示:1966年出生。一個是學校官網,一個是由甘肅省科技廳主管的,面向國內外發行的雙效期刊,我都不知道信哪個。當然,也許是哪一個筆誤也說不定,即便是年齡有問題,也都不要緊。

(二)關鍵的是,在《鞠躬盡瘁》一文中顯示:02年以前擔任建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02年以後投入巨資依託蘭州交通大學創辦了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可見人家是先從商房地產,後從文興辦教育的企業家。那麼這個建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又是個什麼企業呢?該公司的樓盤又在哪裡呢?

不知道。真心不知道,百度沒有搜到,托蘭州的小盆友,也沒有問到。

這就奇怪了,這個建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啥呢?

搜索得知:

你沒看錯,寫的是:房地產開發學校。

蛤???

好吧,反正網上隨便搜的,不作數。

那麼我們搞個作數的。我們搜索查詢了「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甘肅)」,

地址:http://xygs.gsaic.gov.cn/gsxygs/

得到如下信息:

查詢顯示:這個建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2000年註冊的,2013年後系兩人出資:一人為陳玲(3600萬),另一人為王吉祥(2400萬)。

如果他們沒有註冊過其他房地產公司,那麼這個建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00年註冊,2002年就辦起了學校,這是何等驚人的神速???一般意義上講,幾乎不可能。

那麼這個王吉祥又是誰呢?

經搜索得知,比較可能的是現任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黨委副書記、常務副院長的王吉祥。

如官網顯示:

假如是這個王吉祥,我們可以做出推斷:

陳玲和王吉祥既是建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僅有的兩位股東,又同為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的院長、常務副院長。可以說玩的很6啊,但更6 的還在後邊。

(三)該院官網介紹陳玲:曾主編《大學計算機基礎》(人民郵電出版社)、《政治經濟學原理》(人民郵電出版社)、《就業指導與職業規劃》(人民郵電出版社)等多部教材。《鞠躬盡瘁》一問也如此介紹,於是我們搜索了這幾本書:

第一本:《大學計算機基礎》(人民郵電出版社)

https://www.amazon.cn/21世紀高等學校計算機規劃教材?高校系列/dp/B008X2GIO4

沒亮瞎諸位的鈦金眼吧?沒錯,除了陳玲、范磊是編者以外,王吉祥也是合著者。

再看第二本:《就業指導與職業規劃》(人民郵電出版社)

https://www.amazon.cn/就業指導與職業規劃-劉清亮/dp/B002NQBBJ8/ref=sr_1_2?s=booksie=UTF8qid=1471542638sr=1-2

沒錯,這本《就業指導與職業規劃》(人民郵電出版社)竟然又是三位作者:劉清亮、陳玲、王吉祥。

抱歉,那本《政治經濟學原理》(人民郵電出版社)沒搜到。不過這兩本已經夠用了。

怎麼總是三人合著?

怎麼總是人民郵電出版社?

如果前面推論一致的話,陳玲、王吉祥不僅是商業上的合伙人,教育事業上的同事,還是學術上的知己啊。從對「大學計算機基礎」的研究一下子跳到研究「就業指導和職業規劃」,跨步不小。而且還是兩個人一起跨,牛逼。

(四)該官網介紹,陳玲是2013年1月北京師範大學博士畢業。但別忘了,這位董事長大人是65年或者66年出生,也就是說,她是在48或者47的時候獲得的博士學位,這意味著什麼呢?

不過這個不要緊,要緊的是,本人登陸了北京師範大學官網搜索了2013年度被授予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結果......沒有找到「陳玲」的名字。

北京師範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2013年第一次會議授予博士學位決議 (2013年1月10日)

http://graduate.bnu.edu.cn/readnews.aspx?newsid=130110053641

北京師範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2013年第二次會議授予博士學位決議 (2013年6月25日)

http://graduate.bnu.edu.cn/readnews.aspx?newsid=130625053844

也許是本人被亮瞎了,也許是本人沒找到,網友們不妨幫她找一找。

不過本人卻在:

北京師範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2012年第二次會議授予博士學位決議(2012年6月20日)

http://graduate.bnu.edu.cn/readnews.aspx?newsid=120620083128

找到了一個叫陳玲的,可她的學科是理學,論文名稱是《基於極軌和靜止衛星數據估算青藏高原晴空及有雲條件下地表短波輻射分量》,會是博文學院這位陳玲董事長么?

不是也沒關係,萬一北京師範大學統計錯誤了呢。

(五)該院官網介紹陳玲:曾在《黨刊雜誌》、《縱橫科學發展觀》等刊物上發表了20多篇論文。

抱歉,這個《黨刊雜誌》沒有搜到,《縱橫科學發展觀》也只搜到這個:

我沒有搜到不代表人家沒發,於是乎本人花了小錢錢註冊了知網,在知網上還是搜到三篇的,給大家看看:

同時,發全文讓各位品評一番:

上文發在《發展》2007年第4期。那麼讓我們看看另一篇發在《黨的建設》2007年第9期的文章,大家注意對比哦!

卧槽,驚呆了有木有?震精了有木有?傻逼了有木有?這是尼瑪在考驗讀者的智商嗎?

讓我們繼續看發在《發展》2009年03期上的另一篇:

這是在湊足「三篇」么?真是......一顆賽艇啊。

關於《發展》雜誌,請看:http://www.fazhanzazhi.com/

甘肅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辦。而據博文官網顯示,人家陳玲董事長可是甘肅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那這個甘肅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其實就是甘肅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怪不得。

再看《黨的建設》:http://www.qstheory.cn/qsllqk/ddjs/index.htm

中共甘肅省委主辦,而據博文官網顯示,人家陳玲董事長可是中共甘肅省委黨刊雜誌社調研員,雖然搞不清楚這個雜誌社是啥單位,但前面的中共甘肅省委可做不得假,看來人家陳玲董事長果然黨政通吃,手眼通天啊。

(六)博文學院官網顯示:2010年6月被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發展觀察》雜誌社聘為副理事長。

好吧,我搜到了《中國發展觀察》的網站:(http://www.chinado.cn/)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畢竟級別高,不好評價,其咋回事很多網友們都知道,本人不多說,在這裡只列一張在網上搜到的表:

http://www.docin.com/p-909328906.html

(七)據博文學院官網說,陳玲董事長系「北京大學研究員」、「北京大學訪問學者」。

北大的童鞋出來走兩步,如果不是,那恭喜。如果是,那還是恭喜....

(八)2008年榮獲「中國關心成長卓越貢獻人物」榮譽稱號;2010年11月被評為「2010中國教育管理與創新先鋒人物」,在建黨90周年,被「2011中國高等教育品牌總評榜」評為「中國最具社會責任教育家」,2011年12月在第九屆中國國際教育品牌創新峰會上被評為「跨越十年、2011全國教育事業十大創新人物」, 2012年5月在第五屆全國民辦教育家代表大會暨民辦教育表彰大會上被評為「中國民辦學校十大知名校長」,在第十屆中國國際教育品牌創新峰會暨慧聚中國·2012中國教育品牌頒獎盛典」上被評為「中國十屆教育功勛人物」;2013年5月在「中國民辦教育家協會成立十周年慶典」暨「全國民辦教育表彰大會」上被評為「感動中國十大民辦教育人物」;2014年5月在第六屆全國民辦教育家代表大會暨2014年中國民辦教育創新改革高峰論壇上被評為 「中國民辦教育創新改革傑出教育家」。

大家不妨去查查,這些社會榮譽是怎麼回事,相信搜過之後,大家一定會有一個全新的認識。本人就不一一對證了。現在把這些榮譽放到這裡,看著這些數不清的「教育家」、「感動」、「人物」的頭銜,是何等的諷刺......

綜上,社會榮譽,博士、研究員等頭銜對於私營業主來講都是常事,其實都是細枝末節。。。真正需要弄清楚和思考的,是以下幾個關鍵問題:

  1. 如果陳玲、王吉祥00年辦房地產,02年就辦學校,如此迅速的轉型是如何達成的?還是說從一開始就是奔著辦學校來的,是誰在提供方便?
  2. 陳玲、王吉祥疑似一起做生意、疑似一起辦學校、還疑似一起研究課題,疑似一起出書?都會是巧合么?
  3. 《發展》、《黨的建設》聘請陳玲董事長任職究竟為什麼?

最後,發一些女老師劉伶利@與癌症君抗戰的念念 臨去前的一些微博:

女教師患癌被開除,誰之錯???

願逝者安息!!!

(本文資料均來源於網路)


我以一位勞動法專業律師的身份回答你的問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有權提出兩項訴求: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而這兩項訴求僅能擇一提出,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就不能得到賠償金;而要賠償金,就得認可勞動合同解除的事實。


根據我的實務經驗,如果勞動者工齡較短,且公司上規模,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合適。勞動者一旦勝訴,勞動者既可以返崗工作,也可以主張違法辭退期間的勞動報酬(似乎女教師並未提該訴求)。可是,如果公司規模較大,領導肯定是不願意看到被辭退的勞動者又返崗復工的,因為這會對公司管理造成消極影響,同時,會讓更大的領導覺得下面的人辦事不利。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一般會儘力和解。我曾代理某日本最大的財險公司應訴,最後公司為了不讓勞動者返崗復工,給這位工齡僅一年的勞動者賠付了24萬。
具體到本案,很不幸的是,這個私立學院,顯然不是一家上規模、管理正規的企業,所以,他們沒有上述顧慮。學院知道,即便判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學院拒不執行,法院、女老師也是沒有辦法的。為什麼會這樣?因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類似「身份義務」,而非「金錢給付義務」,因此,法院是沒法強制執行的。我處理的一個案子,法院判決某國企與員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是,員工要求提高勞動報酬標準,國企不同意,於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判決便也成了一紙空文,五年期間員工不斷上訪,最後由最高法督辦,才執行完畢,而此時,這位員工也屆滿退休年齡。
當然,我猜測,女教師之所以選擇提這個訴求,可能是想讓單位繼續給她上醫保吧。但是,這顯然不現實,律師也沒有協助做好戰略分析。

如果工齡較長,且再就業容易,一般會選擇違法解除賠償金。賠償金是按照員工工齡計算的,即2N,所以,如果工齡長,拿到的賠償金就多。拿著賠償金,入職新單位,何樂不為?
女教師之所以沒有選擇這一項訴求,肯定考慮到勞動合同解除後,她顯然是無法再就業的,那麼,也就沒有單位能夠給她上社保了。

最後,如果我是這位教師的律師,我會提出兩個方案讓教師選擇:
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勞動報酬;
這是最好的選擇,因為理想狀態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女教師有醫保。而且,即便不履行,也能讓女教師拿筆錢,救命錢。但顯然,律師忘了主張這筆救命錢,所以,律師可能有失職。
二、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拿筆救命錢,治病或者留給父母。2N的賠償金也不算少。

最後,提示家屬注意,無論女教師是否有工作單位,都可以申領非因工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無工作單位的,一旦由失業保險金負擔)。


-------------------8月20日編輯如下------------------------
看到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這個也想說些什麼。這個罪實踐中適用得比較少,當然這裡面有各方面的原因,就本案而言,學校方面,我個人認為與這個罪也不沾邊的。例如如下:
1、這個罪適用的前提之一,是相關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體到本案中,就是本案二審判決作出之日,按照報道所稱,這個應該是2016年4、5月份的事情。
2、這個罪適用的前提之一,是履行義務人知道生效判決,除非當場宣判或者指定宣判雙方到場,否則實踐中,一般是指相關文書由依法送達給當事人。送達方式不定,但一般會在判決文書上的日期之後。
3、這個罪適用的前提之一,是判決文書有明確的給付內容。本案中,我個人認為是不具有給付內容的,這樣的判決文書,法院立不立執行案還另說。立案後怎麼執行,也要執行法官頭痛。
4、這個罪適用的前提之一,是義務人不願意主動履行,但是報道說學校有打電話通知家長進行磋商。不知道具體內容怎麼不予評價,但具有履行義務一方主動願意聯繫另外一份約定履行方案,這樣很難認為具有履行義務一方不願意執行。
5、這個罪的啟動,比較繁瑣。這個罪,要不是當事人去公安報案,讓公安立案偵查,要不就是法院移交線索到公安,然後走程序,要不就是當事人刑事自訴。實踐中,當事人自訴的比較多,這裡面原因複雜,也不展開細說了。

因此,本案中,那個「確認勞動關係恢復」的判決,沒辦法執行,也沒辦法適用刑罰。


至於本案的方案,也有律師說了,是可以選擇解除或繼續履行的。補充一下吧:
1、教師家人解除勞動關係,先可以去確認違法解除,應該可以拿到6個月本人應發工資的賠償金。在收到開除通知的時候,若已經繳納滿1年的失業保險的,那麼就去拿失業保險金。本案的情況,最長可以拿滿12個月,但也有可能3-4個月。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候,可以享受職工醫保,而且不用交費。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親屬撫恤金。
2、繼續履行的話:就是最開始原答案確定的補償了。

哦,題外話,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不屬於遺產。


-------------------8月19日第二次編輯如下-------------------------------------------------
看了看評論,有人提出自己購買社保用來報銷費用的問題,這裡我再次強調勞動法是社會法,各地具體實施的具體規定都不同,請不要僅憑自己的經歷去確定其他地方。若有類似的情況,請務必自己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確認,請務必自己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確認,請務必自己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確認。重要的話說三次!!

這裡也說一下社保吧。
第一,醫療保險不是一購買就能夠享受待遇的,大部門地方都會有醫療保險等待期這個期限。也就是說,在等待期限內,即使你購買了職工醫療保險,也不能報銷費用或報銷大部分費用。
第二、靈活就業人員,也就是自由職業者,是可以買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但是部分地方靈活就業人員和職工的核銷額是不同的。這要看當地的政策。
3、如果以前有單位幫職工買,後職工要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購買社保的話,很多時候是要求有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書的。有時候還會一定要求指定表述的格式文書。
4、社保被人停了,除非單位主動告訴勞動者或者勞動者主動去查,否則勞動者是不知道自己的社會繳費情況的。所以,有條件的各位還是關注一下自己的社保情況。
5、勞動法有的時候,不是看大法的,而是看配套文件的。舉個例子,社會保險法中,有非因工受傷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獲取傷殘津貼,但因為沒有配套文件,截至目前為止,我個人,還沒有看見有誰能夠拿到這種「傷殘津貼」。
暫時這樣吧,想到再補充。

——————8月19日第一次編輯如下————————————————
忘了評價一下,恢復勞動關係,這個不算是具有明確給付內容的訴訟請求,算是確認之訴吧,所以我認為本來就不能夠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就好給一個成年人A起訴確認B是他兒子,舉證後,DNA鑒定報告證明了這個事實,法院就會判決B是A的兒子。單純這個是沒有任何強制執行力的,法院就是在判決書確認B是A的兒子的事實,事實不能執行。

——————以下是原答案—————————————————
唔,人看多了悲歡離合的話,心裡應該會心如止水,麻木不仁吧。試一試來回答一下。


回歸到事件中,因為發生地在甘肅,對當地的法規、規範性文件不熟悉,所以只能用自己熟悉的法規來分析,實際可能有所出入,如有錯誤,希望大家予以諒解。

事實上,如果不是甘肅蘭州當地專門熟悉勞動法規的律師,恐怕都不能對題目中的事件有足夠的應對方法。
這裡指的熟悉勞動法規,是指除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勞動法實施條例、最高院的四個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勞動部和人社部的規章外,還要熟悉當地的勞動法規、社保報銷等規範性文件的程度。

在分析之前,大家要有一個認識,勞動法是社會法,它的實施和執行和當地的經濟、社會環境有很大的影響。

首先,就個人認識來說,越是沿海的地方,對勞動者的權益就越保護,越往內陸,當地政府對勞動者的權益可能保護力度不會太夠。這就是某些勞動密集型的企業往內陸、往東南亞轉移的原因。

所以,如果擔心類似事件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的話,那麼在事情未發生前,首先要做的是,在勞動者社會權益保障好的地方,找上一份固定的工作,繳納超過一年的社會保險。這個比其他一切都管用,如果能夠找到一個好單位的話,那麼就更好了。

回到事件中,那位女教師一家已經做了最大的補救措施,就是恢復勞動關係。
如果是她們自己想的,要為她們的法律知識點個贊。

是的,事件中,最大的補救措施就是不能讓學校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教師的一家,就醫療期辦好申請手續,將教師的醫療期延長至24個月的話,那就更完美了。可惜的是,現在報道沒有體現,也不知道有沒有做這一步。

為什麼說恢復勞動關係是事件中最大的補救措施呢?因為這關乎以後追償的問題。

目前的報道沒有說,學校在法院判決審理過程中,有沒有再解除勞動關係一次,如果沒有的話,那該學校的人事主管和法律顧問,我認為都有失誤的地方。

恢復了勞動關係的話,意味著學校要負責支付教師治療期間的工資,要負責為教師繳納社會保險,要配合教師一家辦理好社保報銷手續。

事件後的補救措施,其實就是教師死後,其家人能夠從什麼地方得到補償。

目前來從報道來看,學校的懲戒在於,它要為女教師的死,支付相應款項給女教師的家人。相關的款項為:
1、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一般不能夠低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有申請延長醫療期的話,那麼將要從2014年12月到2016年的8月。
2、不能夠從社保報銷的醫療費,學校要賠給對方。勞動關係存續,就要買社保。因為學校的原因不能夠買社保導致無法報銷,或者原本可以由職工醫保報銷的部分,因為現在只能買居民醫保後這部分不能報銷的差額,學校要補給對方。當然買社區居民醫保的錢也可以找學校要。
3、住房公積金的賬戶的差額部分。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單位要買住房公積金的。
4、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這個每個地方不同,廣東目前是9個月社平工資,大概5萬左右,如果沒有買社保的,這個費用就是單位支付。
5、精神損害的賠償。這個也可以去找學校要,理由如污衊曠工也可以的。

唔,大概就是這樣。

其他父母能夠得到的保障,因為是失獨家庭,應該能夠從政府方面得到一些優待撫養吧。

一個家庭,就這樣絕嗣了,也就這樣了。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這個罪在中國遠沒有達到應有的法律威懾力。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l64條和第77條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本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定罪處罰。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其實在中國對勞動法和福利執行的最到位的真的是大國企和事業單位。

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謎之感動……


通過這個事情也能讓大家從另一個側面了解為什麼很多公立學校老師寧願忍受低的工資也不願意到私立學校。
公立學校雖然工資低,但是好歹醫保、公積金還是按規定繳納的,更加不會落井下石。
私立學校在目前沒有太大可能收取高額學費的時候,要保證自己的運轉和利潤,能想到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壓榨教師。可能勞動強度更大,但是薪酬還未必比公立高多少。
這個也是目前國內民辦教育一直沒有太大起色的原因之一。


不在西北內陸待過的人,不知道「山高皇帝遠」的真正涵義。
有人說為什麼不在生前去打官司,自己親身來試試就知道,不管多小的芝麻官,看上去多麼沒背景的領導,都上面有人,許多事情一有苗頭,便化解於無形之中,還沒動手,你就倒下了。
有時候真的很感謝現今網路的發達,讓我們村裡也通電通網,公腐們也能在擦嘴之餘適當留意四周的鏡頭……
博文學院的事件不是個例,三本學院由於是民辦公助,故而跟私企別無二致,勞動法在私企老闆眼裡不過是一張廢紙。資本違法成本過低,百姓維權後難以執行,天天喊依法治國,咱們能從基層基本做起么?
說點附近學校的事,旁邊的某橋學院,英語系老師由於連續一周的加班(四級考試前夕),下班回家心臟病猝死,學校花圈都沒有送;某系教師因休產假超過3個月,延遲兩年轉正;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某副院長,因病治療休息,被「協商」開除;說起來都像段子…
-------------------------------------------------------09.13的更新
過了這麼久,大家也許都慢慢的淡忘了這件事吧?就像天津爆炸,魏則西,楊改蘭等等社會熱點事件一樣,我們的關注度也就在3-5天之內,時間一過,就會有另外的爆點新聞(或者娛樂八卦...)出現,佔據人們的視野,吸引人們的眼球。畢竟我們地大物博,每天都在上演著不同的勁爆事件,關注與否只在於爆料與否罷了。關於這件事情的後續,無非是資本又一次戰勝了公理,雙方在「法律」範圍內達成了和解,女教師的父母得到了賠償,資本方振臂高呼,慷慨激昂,聲淚俱下的對著媒體承諾「建立重病基金、關懷職工、發月餅券...等等」。
如果每次勞動者的權益都要用血的代價進行維護,那依法治國就是只能喊喊的口號,反正資本的力量是無窮的,出了事都能用錢擺平。做爛了一家學校,我們改頭換面再來一次便罷了。
(學校的日子看來最近不好過,開學後大部分老師選擇離職,已經「被」錄取的學生都在觀望,至少有一部分放棄了入學,我們感謝網路的力量,有時候網路不僅僅存在的只是暴民,還有公理!)


上市公司民企,工作十餘年
經歷事情如下:
1. 周六從來都是工作日,且有事有病需請假
2.如題案例也出現過,工人得了癌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從不正常辭退員工,會給你分配到綠化組等後勤部門,等你自動離職
4. 夫妻二人同在一個公司,若有一個辭職(公司不希望辭職),則另外一個被勸退,不管是否懷孕
5. 若不經過法律途徑,很少有人因為被辭退拿到應有的賠償
所有以上不止一個人,一次


大家不覺得此次事件和魏則西事件有許多的共同點嗎?

魏則西事件揭露的是人們最關心的社會問題:醫療。
此次事件揭露的也是人們最關心的社會問題:教育。

醫療和教育是最受人關注了,因為這是每一個人的剛性需求。一個決定你的健康,一個決定你的子女。

魏則西事件暴露的是莆田系等民營醫院,借著部隊醫院及其他公立醫院的外皮,成立男科、婦科、不孕不育、整形等專科民營醫院招搖撞騙、草菅人命、牟取暴利的事實。過程大家都知道,就不細說了。

此次事件暴露的則是一些老闆,就像排名第一答案所說的陳玲校長,偽裝成教授學者,頂著名校、正規院校的名頭,拿著教鞭,堂而皇之的走上課堂,欺凌教師,搪塞家長、誤人子弟、牟取暴利。他們以為辦學校就像辦公司,搞教育就是搞傳銷,老師可以隨時開除,學生可以隨意捨棄。

吃瓜群眾是分不清真相的,他們以為部隊醫院全部都是不拿群眾一針一線的老紅軍,看到校長老師就認為全都是為人師表正直負責的好園丁。當看到解放軍醫院某某男科醫院,某某大學獨立學院 等名詞出現在面前時,就只看前面半句,不看後面。不知他們就像美人魚一樣,上半身面目美好,波大有料,下半身就是一條死魚尾巴,想裝逼都裝不了。於是,請君入甕,羊入虎口,錢財被搜刮乾淨,病還沒好,上了學的孩子還是那個樣。

其實,他們用的都是同一種手段,利用國家的正規醫療或教育單位的公信力來為自己背書,他們管理混亂、技術手段低下,他們以社會上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為目標,採取坑蒙坑騙等方式謀取錢財,無所不用其極,他們都有同一個代名詞,黑心資本家。

馬克思曾說過:資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會鋌而走險;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被絞死的危險。現在,黑心資本家為了高額的暴利,通過營銷的方式來運作人們關係最緊密的醫療、教育兩大行業,枉顧行業規則和職業道德,不光榨取患者和學生的錢財,就連自己員工的利益也要壓榨,這些都是我們需要警惕和注意的。


再次說,中國民事法律就是個笑話,執行庭毫無執行力可言,連警察都沒有執行力的今天,各自地區法院養的執行法官去執行,執行民法又有什麼可以尊重的,他們去這種二級學院,別說執法,九成概率連保安都不會怕他們,別的執法過程中,我眼見的真事,保安叫執行法官不要干擾企業運營。

這事還是法律就是一紙空文,執法只有領導重視才行,網路在教師沒死之前就輿論沸天也許有救,多部門來個聯合執法,那麼法律又是什麼。


在和博文學院同類性質的學校從事中層管理工作,這件事一出來就關注著。具體到題主的問題可能不是太了解本案的法律適用,但是根據個人在此類學校工作十餘年的經驗。還是想說一下對這件事的看法。以及要是還有青椒找工作,還能不能來這種學校,或者已經在這種學校了,遇到這樣的事情怎麼辦。

先表態:博文學院這事,做的太過。

回到當時新聞里提到的幾個細節。一個是人事處,那句話「」你別給我哭」估計觸怒了不少人的神經,有媒體甚至轉發拿來做標題了。我看到這句話的時候腦子裡還原了一下方言味的語氣,覺得還不算是個很嚴重的話,而且算是實情。這種學校的幹部,基本上是做不了什麼主的,他們只能根據學校規定辦事而已,當然,他本來可以態度更好,幫這位老師想更多的辦法,幫他找一個在學校制度之下能實現的有最大收益的法子(人事處應該是最容易找到這種辦法的人,有沒有先例,能做到幾成,他基本都能知道。)以及需要走的流程。這事情的主要矛盾還是在一把手院長那裡,但是不排除該老師的直接領導(比如系部負責人)在這件事上的態度可能也有一定影響。

但是到了解聘的環節,就是一個比較嚴重的事情了。一般來說這種學校老師說不來就不來的情況太多了。一般實行的都是若干時間不到崗就自動解聘。看新聞這位老師是用的電話請假,這一點事後學校也承認了是請假,這應該給後期維權能帶來一些便利。當然,我也見過很多老師,先請假,然後拿到寒暑假工資就說不來就不來,給第二學期排課造成很多問題,這種老師也不是沒有的。所以在這種學校工作,如果你只是一個誰也不熟悉的一線小老師,請假手續一定要認真履行,因病要留好時間明確的病例,請假也要留下帶時間的錄音、文本、郵件,以便萬一出現什麼情況對簿公堂不好用。

關於這種學校怕不怕跟你打官司,答案是怕。那有些人問為什麼不履行。是因為履行的成本比不履行還要高。學校肯定不希望有官司,但是老師的生病、離職、死亡這一類的事,絕對不是個案。有一就有二,你打官司了他賠給你賠的太多太快,他更怕二三四五六有樣學樣的,先例在前。所以不論是疾病還是死亡賠償,無論是人情還是司法,他都會盡量的能少就少,能拖就拖。拖到不能再拖的時候,你也精疲力盡,當然, 如果是司法判賠還是會賠給你的,但是時間就不要想了,耐心慢慢耗吧。

其實這件事發生以後,受影響的應該是其他此類高校,好不容易努力攢點兒信任值又被你這種豬隊友刷下去了。但是民辦並非完全坑。也有好的。出於成本控制,人文關懷會有,但是像公辦院校那麼大包大攬或者無底線的人文關懷替你兜著是不可能的。如果你能力很強,在民辦高校可能30歲不到混個副教授(或同等待遇)也不是沒可能。總之,當企業理解,能力強身體好能加班情商高這種條件放哪裡都一樣的。

高票那個那個扒皮很有意思,院長這個德行不知道黨委書記怎麼樣,按理說,員工生病慰問這類事,該是黨委書記的活兒啊。

還看到一些答主反覆強調這跟蘭州交通大學沒什麼關係。這個地還是別洗了。不知道 XX大學XX學院 這種格式的,XX學院都要給XX大學交管理費吧? 拿錢的時候拿錢,有事就甩鍋這行嗎?


不不不,這不是學校,這是一家私營培訓企業。
唯一的問題是教育部給了大學的牌子。
你們按照管理不善效益不好的私企理解就行了。


利益相關HR

很不幸,這位老師遇到黑心僱主,同時也沒有得到勞動法專業人員的幫助。

法院的裁決下來,學院不執行,法院沒法強制執行,是不是這件事無解了?其實還是有一線希望的。

法院裁決恢復勞動合同,從何時恢復,肯定不是學院承認的時候,而是判決書生效之時,也就是說只要判決書生效,無論學院承認與否,勞動合同就已恢復。這就是裁決的效力。

學院不執行,法院沒法強制執行。不要緊,即使不執行,也沒法改變合同恢復的事實。病假單交過去,不收,EMS快遞單封面寫上病假單,寄過去。舉證對方拒收快遞的病假單。法院沒權處罰,那就找有處罰權的部門來處理。誰有處罰權?勞動監察部門。帶上判決書,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索取病假期間工資、社保、公積金。勞動監察機關在調查確認學院違法事實的情況下,會向學院開具整改通知,這次學院繼續拒絕執行,勞動監察機關就可以開具處罰書,對學院進行行政處罰。

如果當地有社保稽核部門和公積金稽核部門,也同時舉報。要求學院補繳欠繳的社保和公積金。

逝者不能重來,也不能重走這些流程。我們只能祝願天堂沒有惡人。

PS:手機碼字,有錯誤請指出。

2016.8.22再更————

本想查查這位老師的判決書。可惜沒有查到。不過查到了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2015年,在裁判文書網共有三起勞動關係的官司。

當然,無一例外,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全部敗訴。

吳成龍與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與錢玉君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馬建國與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或許大家不會明白這三起判決意味著什麼。作為HR我來解讀下一年三起勞動爭議判決的背後故事。

一般的勞動糾紛,普遍都要有前置程序才能進行法院訴訟,就是勞動仲裁。只有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上訴法院。那麼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公式:

勞動爭議糾紛數量≥進入仲裁的勞動糾紛數量≥進入法院訴訟的勞動糾紛數量

一方面勞動者不懂法,另一方面受到維權成本的限制,走到仲裁和法院訴訟環節的勞動爭議案子是極少數。有的企業,一年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七八十個,都吃不上一個官司。那麼現實實踐中,這個公式多半是這樣的:

勞動糾紛數量=N*進入法院訴訟的勞動糾紛數量 (這裡的N是1的數倍乃至數十倍)

也就是說,蘭州交大博文學院,僅2015年干過的違反勞動法的事,絕不止這三件。


問題是小弟提的。

剛才看到這個新聞,感慨很深,忍不住流下了熱淚。報道既不離奇,也應該離真相不遠。

工作雖然是一時的,但是人與人之間的感情、溫情應該是永遠的。

學校這樣子未免太過離譜、甚至無恥。

那麼請教大家的是,假如現在有人重複她的過程,那麼:

1、在得病的過程中,學校實施開除,該如何補救?

2、人死掉後,學校的責任應當怎麼追究?

3、現在除了輿論的壓力,法院的判決似乎沒有給學校帶來壓力。判決得不到履行的現狀有什麼好方法解決?對這樣的用人單位,除了輿論壓力外,還有沒有別的手段加以懲戒?

懇請各位方家指教。


作為一個公務員,雖然看慣了各種不公、上訪,但每當看到這些不公不義的事情存在,總還是會流淚嘆息。很慚愧於自己的力量太小,幫不了這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希望我的同行們都能真正有一顆愛人的心,人飢己飢,人溺己溺。


順便掛個人。


人情似紙張張薄,
世事如棋局局新。
貧在鬧市無人問,
富在深山有遠親。


2016年6月23日,也就是魏延政去世前一個月,他仍在文章中寫到,在他癌症截肢後最無助的時候,華為與他終止合同。

民辦學校的性質就是企業其實…上面這位華為高管也就比這位老師早走一個月…

人走上社會後應該很容易就理解資本每一個毛孔是帶血的到底啥意思了……


法律的無力令人尷尬。

最讓人不解的就是充斥著整個社會的各種表裡不一,說一套,做一套,可偏偏是這一套玩的好的人才混的最好。
說了就算的是明規則,說了就辦的是潛規則;
台上慷慨激昂,台下男盜女娼;
表面冠冕堂皇,其實衣冠禽獸;
讀書時不讓早戀 ,工作了馬上就要孫子;
享受權利時是基本國情,收費加稅時就 國際接軌;
學校里是應試教育,工作時要求創新思維;
在位時都是國之棟樑,收監時就變成妖孽禽獸
……
所以我把《潛規則》作為能看一輩子的書,希望有一天社會能告訴我這是錯的。
哪些書能看一輩子? - 張雨的回答


勞動者生病享受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和醫療補助金;其中賠償金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醫療補助金為6到12個月工資。


  勞動者享受的醫療期結束後,仍然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勞動者患病後,享受一定的醫療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4]4 7 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4]4 7 9號)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向當地社保徵收機構經辦機構舉報。


社保法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當然,最大的懲戒在下一年再度翻出這條新聞,讓全國畢業生知道這是一所怎樣的學校。
民辦學校一年招不到學生就可以關門了。


下面很多朋友指出這不是市場經濟的鍋,這是法制不健全的鍋。

是的,沒錯,在當今的世界上,市場經濟如同自由、平等一般的成了政治正確,可是現實呢。

中國大跨步發展不過二十餘年,取得如今的成就實屬不易,我們用了二十年的時間走了別人一百年的路,步子邁得太大社會的很多方面的確需要時間去完善。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確實成了我們社會的頑疾,這一切都需要時間去解決。朱鎔基時代大規模改革國企的效果大家也看到了,多少億萬富翁拔地而起,其中又有幾個是我們平頭百姓呢?國企改革僅僅成了權貴們的一場盛宴,犧牲的卻是你我這般千千萬萬的老百姓。市場化改革也是一樣,在當今的社會環境下,貿然進行全盤私有化改革,放開行業管制,一定會落得這般下場。

看看國外現成的例子吧。歐美,教育產業全盤私有化的後果是什麼,好學校動輒幾萬美金一年的學費,不僅下層人士無法負擔,中產階級也是苦苦咬牙堅持。想讓孩子順利入學?從孩子中學開始每年記得捐款幾萬美金。更不必說入學資格還要考察你的家族身份地位、孩子父母的學校等等,相比之下成績變得卻並沒那麼重要了。這就是你們想要的教育改革?說起醫療也是可怕,歐美的醫療已經成了頑疾,美國醫療一年砸進去的錢佔GDP快百分之20了,一個國家掙得錢小一半已經扔進醫療裡面去了這是什麼概念。醫生也已經成了龐大的利益集團,明明缺醫生還不停的控制醫學院的數量和醫學生的數量,照個CT1500美金,包紮一下幾百上千美金,搶錢都沒這麼搶的吧。

如今的中國,國企央企事業單位們已經是最後一批具有人文主義精神的企業組織了,基本都按時交納各種保險,遵守各種規章制度,儘力去照顧旗下員工。換成私企你試試看,給你一百的工資你就必須創造出四百的價值,不然就滾,簡單粗暴。不是說市場不好,也不是說國企央企事業單位們就一點問題就沒有,只是在現今中國社會中,我們還沒有具有各項改革的基本條件,這樣貿然進行改革,受損的肯定是我們廣大的勞苦大眾,到時候看不起病,上不起學,三天兩頭堵政府,可曾記得曾經也在網上憤世嫉俗地吶喊過,打倒一切體制內,打破一切鐵飯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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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答案:
很多知乎er不是一直鼓吹純粹的市場經濟嗎
號召所有行業放開管制讓資本進入
取消一切國企央企事業單位 包括醫院學校市場化
讓一切社會資源運營用市場去說話
現在代表市場的資本說話了
可是怎麼你們有不滿意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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