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26 歲北京婦女董珊珊婚後 10 個月被家暴致死,終審判決兇手有期徒刑 6 年半」?
打死董珊珊的丈夫再婚了!這次的妻子也正遭受著和董珊珊一樣的命運!
如何看待使董珊珊家暴致死兇手再婚,並又一次家暴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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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cntv.cn/jinrishuofa/20120304/112526.shtml
本視頻一共說了3個家暴案件。董珊珊的是第2個案件。
董珊珊的母親稱,女兒遭受家庭暴力的過程中,他們曾8次報警,最終仍未躲過一劫。
近日,王光宇被帝都市二中院終審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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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珊珊的離去充滿諸多遺憾。在她無數次遭遇毆打併至少存在過8次報警(其中董珊珊主動報警4次)後,在其本人曾向法院申請離婚、向詢問傷勢的醫生表述被毆遭遇之際,她究竟獲得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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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僅26歲的帝都姑娘啊
申請家暴離婚了 法院竟然沒有人身安全保護令
男方帶著一群漢子到娘家給女的抓走了 警方不管
說是因為他們之間存在婚姻關係 所以不能算綁架!萬一遇到這事兒,還當真只能靠自己?????
不然就是應該被活活打死的命么!!!!!!
================知友補充===============
「醫院診斷證明及法醫鑒定結果顯示董珊珊內臟破裂、多處骨折及肺挫裂傷等傷害後果,也絕不可能是長期虐待的後果,只能是故意傷害導致的後果。」
-----------------------------------------------------摘自問題鏈接
至律師:
1. 此案在犯罪認定上是否有不妥?什麼原因導致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2. 八次報警及起訴離婚受害人沒有被人身安全保護及准許離婚的法理依據是什麼?家屬可以起訴前面八次報警時不作為的法官及警察嗎?
3. 美國婦女虐待養女致其死亡 獲刑37年 美國對於虐待致死和中國相差甚遠的量刑分別基於何種法理考量?
4. 如果民眾認為目前的虐待罪不合理,國內現在有哪些渠道表達聲音及倡議修改法律條文(此問不限於虐待罪)?
家暴問題在法律層面的一個悖論在於,法律上是把家暴受害者,至少是成年受害者視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所以針對家暴的虐待罪就是「告訴才處理」——只要你還沒有重傷或死亡,那麼舉報虐待的責任在你,你覺得自己被虐待了,就自己提出來。這個邏輯聽起來很簡單,似乎也沒什麼問題,但現實情況遠比法律的設想更複雜。
家暴有一個特點,就是很多施暴者的目的在於利用暴力對受害者實施控制,重度家暴的受害者往往是沒有甚麼自由的——包括情感自由和人身自由。受害者自身的喜好、想法、行為、甚至基本人格,都在一定程度上被施暴者壓抑和操縱。要知道在中國要把家庭內部事務放上公堂,本來就是一件不符合傳統、要被人指點、無比困難的事,而一個情感自由和人身自由本就在暴力威脅之下重重受限的人,想要自發地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利益,更是難上加難。正因為家暴這種特點,很多家暴受害者不但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還會在外部力量干預時試圖維護施暴者,例如人被打傷,報警了,然後警察來了又覺得後悔,反把矛頭對準警察。導致這種行為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來自親戚的壓力,比如施暴者報復的威脅,比如傳統文化對婦女的家庭定位,「家醜不可外揚」的思想,又比如因長期擔驚受怕而產生了同情施暴者的心理保護機制,也就是俗稱的斯德哥爾摩、人質綜合症。
既然受害者不自救甚至拒絕被救,是否法律就應該對家庭中的違法行為「寬大處理」,甚至視而不見呢?我並不贊同這種觀點,因為法律的角色首先是維護社會正義,而不是幫受害者出氣,受害者是否對報警後悔,不應影響執法的結果。由於我們無法確定受害者出於甚麼原因而拒絕幫助,也只有堅持法治,違法必究,才能在更高的層次上保護家暴受害者這個整體。
說到違法必究,虐待罪在法律上是「告訴才處理」,那麼如果受害人不堅持站出來,不敢或不願配合,是不是就無法可究了?未必。其實很多家暴行為是夠得上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罪,或者至少能適用治安管理辦法進行處分的。當然,如果受害人不配合,搜證會更困難,這是法律難管家務事的一個因素。但是,現在還有一個遠比受害人不站出來更糟糕的問題需要優先關注,那就是明明有很多受害人一而再地站出來向警察求助,依然得不到任何有效的幫助。董姍姍就是這樣一個公權力不作為悲劇例子——我認為比起兇手刑期長短,那八次沒有結果的報警才是更大的悲哀。現在不是因為沒人站出來所以公權力不作為,而是這種公權力對家暴不作為的現狀反過來導致更多的人不敢出聲求助,她們因為別人或自己報警的經歷,對公權力介入已經是絕望的。如果不先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根本不必再談怎麼幫助不主動求助的受害者。
現在人大在準備一個反家暴法的草案,這一部法律就試圖規範公權力如何在家暴問題上提供救助和干預,但是什麼時候能夠通過還不清楚,而且看其內容,即使執行後面對現實的複雜肯定也有諸多不足。當然了,能有這個意識,能有比現在更具體的規範,無疑是一個進步。
反家暴必然是一個長期的戰鬥,不是一部法律一些制度一旦實現就能簡單解決。對中國來說,一個比較大的障礙就是怎麼改變一些不合時宜的習慣意識。我們的司法體系有強調解的傳統,對於各種家庭、鄰里糾紛都以調解為主,這種習慣有其社會文化上的合理性。但對於反家暴來說,過度的調解意識有時卻成了一種障礙。比如說對於家暴毆打配偶達到治安拘留標準的,有一種想法認為「即使將違法者拘留幾天又能怎樣,只會使家庭關係更加緊張」(引用自 @BIGU 的留言)。這種想法我很能理解,因為我自己也曾這樣想過,甚至很多家暴受害者也是這樣想的——現在堅持把他關進去幾天,等他出來只會打我打的更厲害,何苦呢?但現在我覺得這種邏輯其實是似是而非的,因為對家暴有一定認識就知道家暴慣犯是不會因為你不告發他就有所收斂的(有的人會有虛假的悔罪,但隔不久必然故態復萌),受害者越是服從於恐嚇和暴力的控制,家庭關係就會越來越扭曲,而不是越來越緩和,如果沒有反作用力去干預,受害者逐漸就會因無望而麻木。誠然,受害者遭遇報復的危險是存在的,怎樣能使舉報求助者免於恐懼和傷害是個難題,哪怕在相關法律相對健全的西方國家依然是難題,但我認為這是有關機構必須嘗試解決的(比如反家暴草案里提及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而不是成為面對家暴違法假裝看不見的借口。
我在工作中接觸過不同的家暴倖存者,她們一開始往往都要經歷一個恐懼、迷茫、軟弱的過程。我還沒見過一發現家暴跡象馬上就能決心一刀兩斷堅持法律追究的人。這些倖存者一開始都有過這樣那樣的幻想,覺得對方只是脾氣不好,我要有耐心一些,一切都會變好的。在這個階段她們當然不會想到將違法者送進看守所。但她們的委屈與服從並不能使婚姻變得和諧,因為施暴者的控制欲是沒有節制的,尤其當這種控制十分有效的時候,他們的施暴傾嚮往往會變本加厲,我聽聞過的就包括被踢打,被用槍指頭,被推下樓梯,至於「你敢走人我就殺你全家」的威脅那是家常便飯了。家暴就是一直這樣施暴直到受害者再也無法忍受,有的人試圖逃跑,有的因抑鬱而自殘、自殺,有的試圖尋求法律解決和外部力量幫助。誠然,家暴受害者下決心離婚是要經過掙扎的,是需要時間的,她們承受的風險是巨大的,有時候這是真真切切的生命危險。很多人其實是因為有了子女,為了保護下一代才讓她們有勇氣去跟施暴者抗爭。顯然不是每個受害者都到了這個階段,都能有這樣的決心和勇氣,但我認為正因如此,公權力對家暴才應該更積極主動地干預,才更應該違法必究,因為把受害者不敢反抗的脆弱當成豁免施暴者的理由,本身就是鼓勵作惡。
注1:我接觸過的家暴受害者都是女性,因此前面使用「她們」一詞,但總體而言家暴的施暴者是男女都有,受害者也是男女都有。
注2:我之前在 @一笑風雲過 的答案下陸續寫了一些自己對此事的評論,上面很多內容截取自這些評論。我遭受了三次嚴重家暴之後 斷然離婚
得到了父母以及所有親屬的支持,孩子歸男方
現在男方在要求我回家未果(是的,是要求我有自知之明的回去,而不是希望得到我的原諒回去)之後,對外宣稱我如何冷漠自己的兒子都可以不要……不管……
孩子的探視權最終我爭取到半個月看一次,之後多次祈求讓我們一個星期看一次,遭到粗暴的拒絕加上各種冷嘲熱諷
他們家就覺得只要孩子在他們手裡我早晚有一天會回去……
我愛我兒子 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是我絕不會用復婚這樣的方式回到過去的牢籠,也許你也會覺得我自私,但是我愛我兒子不需要用復婚的方式證明,
我想為自己而活。
謝邀。
下面的言論,僅是我的個人觀點,與職業無關。
整個視頻我都看了,說心裡話,我感到悲傷。
世間應無法外之地,這是我所堅信的理念,我們國家是成文法的國家,打個比方,成文法是一個圈,把能想到的狀況都放在了裡面,而家庭暴力,其實一直都在圈裡。
拿第一個案件來說,受害人自訴,被丈夫用鐵棍敲擊腦袋,如果拋開婚姻關係不看,我們暫且把他們當作兩個法律上的自然人,直接擊打對方頭部要害部位,這個說故意傷害都輕了,應該是故意殺人,沒死只是腦袋夠硬而已。而其他身上的傷痕,故意傷害是跑不了的,至於能夠達到什麼樣的傷情,需要法醫的鑒定。
再說第二件事,受害人母親講,其女兒被人拖住頭髮,硬生生的從身邊奪走,之後帶到了河北,監禁一個多月,這裡有個細節,當受害人最後一次回家時,她母親說:「你又懷孕了?」這說明,受害人之前可能懷過孕,但是這個孩子沒有來到這個世界上,這個孩子因為什麼消失了,沒有人知道。而最終法院判決,依據的是虐待罪,我不知道其考慮是什麼,按照傷情情況來看,受害人已經出現了內臟破裂,造成腹部嚴重積血,就刑事案件中所見,內臟破裂的情況是非常少見的,說明外力傷害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至少是故意傷害致死,說是虐殺,也不過份。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並沒有得到認定。
法律的規定本身,沒有問題,出了問題的,是執法的人。
視頻里提到,警察勸和不勸離,我不知道是出於什麼樣的考慮,至少,不是出於法律的觀點,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你只需要看是不是有受害者,有沒有實際侵害的行為,有沒有達到立案的條件,他們是夫妻、子女還是別的什麼關係,都不能替代自然人的法律屬性。法律從無規定,丈夫可以毆打妻子,法律也從無規定,父母有權虐待孩子,我們面對的,只有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已。法律其實很單純,但是人不是。
執法者不能依法執行,就是對違法者的放縱,這,也是對法律本身的傷害。
但是要讓執法者真正站在法律的角度思考問題,不是一句話或者兩句話的事,要知道,不過百年之前,女人和孩子還都只是家庭的附屬品而已,過去的中國所信奉的,是天地君親師,是三綱五常,是君讓臣死,臣不得不死,強者對弱者的壓榨,是常識是常態也是常理,我們是靠著服從來維持社會的穩定,而不是依賴於彼此的尊重。在中國最基本的社會結構劃分里,最底層保持社會穩定的,是家庭而不是人,家庭作為一個整體存在,執權力者,是丈夫或者父親。一代人對一代人的壓榨和控制,毀掉了一代又一代人。
前幾天我和我父親在家聊天,說起來小時候我挨打的事情,他突然提起我十三歲那年,終於奮起反抗,把他推到了牆上,其實我小時候挨打的時候也想過,為什麼我要挨打,為什麼我不能報警,我家裡有些親戚就是警察,他們說,兒子告爹?你這是大逆不道!!我那時候並不懂法律,後來我才知道,父親打我違法,奮起反抗無罪,這個叫正當防衛。所以那天我父親提起這件事,我告訴他,你錯了就是錯了,除非你認為法律規定的不對,他本人是86年畢業的法律大專生,所以,他沉默了,我說我不會打我的孩子,因為我知道我沒有權利,我也不會侮辱我的妻子,因為我一樣沒有權利,我們共同組建的家庭,不管父母孩子,都是平等的,從沒有任何附加的權威。我父親對我的反抗至今忿忿不平,但是我說,你難過的只是失去的權利,而在你心理,權利比家庭要珍貴的多。
一個警察,會勸挨打的妻子忍氣吞聲,那是因為,他認為他也有權毆打自己的妻子。
一個檢察官,把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的案件當作虐待來處理,是因為他也認為,家庭之中的傷害,可以從輕。
而一個法官,在適用刑罰上同情嫌疑人,是因為,他隱隱約約的感覺到,可能有一天,他也會是那個嫌疑人。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我們自知而有理智,一些為了多要些錢的人,天天圍在公安局、法院門口鼓噪不休,而這些真正被傷害者,卻又往往選擇了忍氣吞聲(不針對本題中的受害人),執法者未盡自己的義務,而受害人也未爭取自己的權利,這就是我所知的現實。
很多人說,你說這些東西沒有用,你解決不了實際問題,是的,我無言以對。
如果我有超能力,把這些打人者帶到你們面前,你們會不會把他打死??
暴民一樣是在傷害法律,你們一樣不能解決實際問題。
但是我們能不能想到辦法,去扭轉這樣的局面?
我想我們可以,從反抗你的父母開始,從尊重你的妻兒開始,從真正認識自己,遵守法律,尊重每一個人開始。
人人生而平等,世無法外之地,我堅信。
知乎上終於有人問關於董珊珊案的問題了,本人本科畢業論文即以董珊珊案為核心,探討我國虐待罪的若干問題,本回答基於本人本科論文的研究成果回答:
1.如何評價我國刑法上的虐待罪,一句話足以說明問題:除越南外,世界主要國家均未規定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罪「的罪名。(本結論基於本人2012年的研究成果,歡迎打臉。)
2.如何評價董珊珊案?存在三種觀點 :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的行為僅構成了虐待罪。該種觀點認為,王光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長期毆打被害人,其在主觀方面並非出於殺害或者傷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為了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折磨。從客觀方面來看,被害人是在最後一次毆打完兩個月後,玉住院期間死亡,被害人之死並非由最後一次毆打行為直接造成。因此,王的行為構成虐待罪,應以虐待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的行為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該種觀點認為,雖然該案表現為張某長期虐待李某導致其死亡,但是醫生的證言證明威脅被害人生命的是肺挫裂傷、腹膜後血腫。這已經脫離了虐待罪的範疇,不但構成了虐待罪,而且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屬於想像競合犯,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以重罪,也就是故意傷害罪論處。
第三種觀點認為,王光宇的行為不但構成了虐待罪,而且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根據吸收犯理論,應當僅以故意傷害罪一罪定罪處罰。該種觀點認為,客觀方面,王納入虐待罪評價的行為是長期的輕傷害,而納入故意傷害罪評價的,是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某次或者某幾次行為,兩種行為應當分別評價,主觀方面,王光宇的重度毆打行為,同時具備虐待罪的直接故意和故意傷害罪的間接故意,因此對張某的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論處。
我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是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虐待「和」傷害」兩種故意的複合。
有一種觀點認為,虐待罪的主體在主觀方面只是存在對被害人進行肉體和精神上折磨的故意,二不存在造成被害人傷害或者死亡後果的故意 。這種觀點對故意的認識存在誤區。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以故意傷害罪為例,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希望自己的行為能夠造成受害人受傷;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對受害人的受傷持放任的態度。王光宇對董珊珊的虐待行為主要是通過毆打的方式表現出來,從董珊珊家庭證人證詞中可以看出,王光宇下手很重。 筆者王光宇主觀上存在複合故意,而不是一個單一的目的。首先,對董珊珊的身體和心理上進行折磨,是王光宇的直接目標,所以王光宇有直接的虐待的故意。其次,王光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董珊珊受傷,但對結果卻持冷漠的態度,也未履行夫妻間的救助義務,積極地對董珊珊的傷勢進行救治,可見他對董珊珊的受傷甚至死亡持放任的態度,這是典型的間接故意。本案法官認定王光宇在主觀方面不存在故意傷害的故意,並不符合事實。
3.國家機關對家庭成員間的犯罪行為不作為令人髮指
公安執法部門對家庭成員間的犯罪行為通常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為由而予以拒絕立案,或者僅僅是調解了之。警力不足固然是客觀原因,但主觀上認為國家不應當介入家庭成員的糾紛,甚至認為尊親屬對卑親屬,丈夫對妻子享有」懲戒權「,這才是最可怕的。此之謂」宗族思想「,跟現代的工業文明、城市文明格格不入的」宗族思想「。
4.破解受虐婦女防衛難題的希望:」受虐婦女綜合症理論「
【摘要】如果一個婦女長期遭受丈夫虐待又不離婚,她可以在她丈夫睡著的時候照他頭上來一鎚子。
受虐待婦女的防衛正當化問題是一個世界難題,現在比較有前途的論點是「受虐婦女綜合症」理論。它最早是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驅、美國臨床法醫心理學家雷諾爾.沃柯(Lenore Walker)醫生提出。1990 年加拿大的Levine案司法實踐中的首次運用。本案中,被告人曾被其丈夫長期毆打。在一次爭吵過後,丈夫在家中對被告說聚會結束的時候,他會殺了被告,被告在丈夫走到門口正要出去的時候,從後面開槍將其殺死。此案庭審時,拉娃莉提出了正當防衛的辯護理由。她的律師出示了大量證據,證明她的丈夫在同居期間經常毆打她。辯護律師還請來了有著豐富的治療受虐婦女經驗的弗來德·沙恩(Fred Shane)醫生,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沙恩醫生的證詞,是根據他與被告三次共四小時的面談、警察局關於本案的案卷材料、被告1983-1985年間在醫院接受外傷治療的病歷記錄,和與被告的母親面談後提出的。專家證言證明拉娃莉有明顯的受虐婦女綜合症特徵,她的殺人行為,是長期受暴婦女面對來自施暴人的死亡威脅時,在極度恐懼之中,做出的合理反應。
公訴人認為,夫妻打架,是人人皆知的常識,不是專門知識,因此,不需要專家證據。公訴人要求法官裁定受虐婦女綜合症為不可採證據。公訴人還認為,大量的證據已經證明,拉娃莉雖然頻繁地挨打,但卻沒有和他分手,這次又從背後開槍打死了他,陪審團據此足以作出正確的判斷:拉娃莉故意殺人。
一審法官認為,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暴力給受害人的心理和行為造成的影響,是由普通人組成的陪審團成員所不可能了解的,屬於專門知識,需要專家協助。拉娃莉受暴的經歷,和她最終的殺人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因此,受虐婦女綜合症的專家證言,符合判例法的規定,是可採證據。一審法官同時指示陪審團,應當完全忽略專家證人基於不可採證據資料作出的推論(如未經質證的證人證言)。專家基於可採證據資料作出的推論,其證明力的大小,依照法律規定,由陪審團做出判斷。
陪審團經過集體評議,宣布拉娃莉提出的正當防衛的辯護理由成立,拉娃莉無罪。公訴人不服,提起了抗訴。上訴法院多數法官採納了公訴人的主張,於1988年裁定撤消一審判決,重新審理。該案後來上訴到加拿大最高法院。爭議焦點:受虐婦女綜合症專家證據,是否可采;受虐婦女綜合症和正當防衛之間,有無關聯性;一審法官對陪審團的庭審指示,是否充分。
加拿大最高法院經過書面審理,支持了拉娃莉提出的正當防衛的辯護理由,撤消了二審裁定,恢復了一審判決。加拿大最高法院採納受虐婦女綜合症專家證據的出發點是,法律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缺乏性別視角,對於身高,體力、徒手格鬥的能力都不如男性的女性,是不公平的。而缺乏性別意識,勢必影響法官和陪審團對受虐殺夫行為的合理性作出準確的判斷。
Levine案的判決,極大地鼓舞了女權主義者,拉娃莉案的終審結果,標誌著加拿大法律開始考慮女性不同於男性的獨特生活經歷。加拿大最高法院正式承認,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沒有考慮女性不同於男性的生理現象和社會經歷,對女性來說,這是不公平的。因為缺乏性別視角,勢必影響法官和陪審團對被告人提出的正當防衛辯護理由是否合理作出準確的判斷。這一判例,不僅對被控謀殺罪的受虐婦女意義重大,也標誌著加拿大朝著刑法意義上的男女平等的方向邁進。本案的也迅速發酵,在許多普通法系國家裡也有了類似的判決,如澳大利亞的謝麗·梅·布拉德利案等。
拉娃莉案塵埃落定後,在女性組織和專家、學者們的呼籲下,為了使所有在1990年以前因殺夫罪被判入獄,但在受審時沒有機會提出受虐婦女綜合症的專家證據的服刑女犯,也能像拉娃莉那樣受到公正的審判,加拿大聯邦政府在1995年任命了林.拉突斯尼法官(Judge Lynn Ratushny),專門複核在該判例之前因殺死施暴人而被判入獄的女犯的案件。1997年,複核工作結束後,2名女犯獲無條件赦免,2位女犯減刑,1名女犯的案子被移送至上訴法院重新審理,以確定她殺人時是否有犯罪故意。
上面已經有很多警察、家暴受害者親身說法了,我也就不再重複,就補充下,遇到家暴要怎麼辦?
遇到家暴以後,立刻報警,警察來了以後肯定是調解,拒絕調解,警察就會去公安局立案,並且帶受家暴的人驗傷,然後就進入司法程序,最後法庭見。如果被家暴人經濟條件緊張,可以尋求法律援助。事務所的律師為了保住自己的執照,每年都需要接受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援助幾乎是免費的。如果在立案以後,出現施暴者騷擾受害者,或者對其實施暴力,及時報警,請求警方的保護。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拒絕調解!拒絕調解!拒絕調解!
PS.
1、在我熟悉的律師朋友當中,不少人是幫助家暴受害者起訴的,但成功者寥寥,因為家暴受害者會在旁人的勸說下,選擇撤訴。最誇張一次,法院都到最後判決了,女方撤訴了!!!撤訴了!!!撤訴了!!!!
2、有人問請求警方保護有用么?有,實際操作是把男的關起來,拘留所呆到開庭。
3、保留男人家暴的證據,法庭在判決的時候,對女方有利。
這段必須加黑
在紐西蘭,大街上如果看到丈夫對妻子有肢體上的暴力(哪怕是傾向),路人會報警,警察就會出現找丈夫的麻煩了。
但在國內,法律條款需要女性主動站出來,女性要是遇到家暴(危險),需要喊救命,然後才會有人來救你,這個救命的對象可以是父母,可以是摯友,但歸根結底走法律途徑,那一定要是警察和律師,不要指望大街上的路人能夠站出來為你主持公義。
80 90後受過高等教育的女性,比如上知乎的大部分女性,不是丈夫實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體,因為我們會主動喊出來,尋求幫助。真正的受家暴女性(妻子)是40上下缺失法律教育的中年婦女,而她們的孩子往往上面那些童年遭受家暴陰影的知友一樣,年紀還小,還沒有反抗父親的能力。這批人能接受法律教育嗎?很困難!我的律師朋友跑去社區小區里普法,是用可以免費送毛巾茶杯這個來吸引她們,真的吸引過來了都在聊天,玩手機,沒人去聽律師說的,在日常生活中自己權利遭到侵害應該怎麼去防衛。
虐待罪的存在,以及承辦該案檢察官的法律誤區,才是董珊珊一案如此收場的關鍵。
董珊珊一案,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且因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虐待罪傷害罪兩罪並罰。(這句是經建議提上來的它還會在結尾出現)
本案的處理是有問題、有爭議的,本答案將率先反對「檢察官也是沒辦法「的論調。
因遭遇反覆吐槽,承辦檢察官閆彥在《檢察日報》發文做解釋,有興趣請戳:為什麼定虐待而不是故意傷害
寫得跟繞口令似的槽點太多後面慢慢說。
一、先說日了狗的虐待罪
我國有兩條惡法,嫖宿幼女罪和虐待罪。法律指導執法實踐,鳥事由此而起,董珊珊不過其中之一。
所幸嫖宿幼女罪是有人管的,從2010年-2014年,該法曾四次被呼籲廢除。但論及虐待罪,一次也沒有過。所以,它是一條相對靜默的惡法。看有的回答里覺得故意傷害罪不好定罪是它不對,相較而言,還真是無辜。
為什麼說虐待罪是惡法呢?之前的回答里,有人提到了
為什麼女性殺死家暴中的施暴者,會被判死緩或無期? - 法律
從這裡,就能看出虐待罪的惡——犯罪成本與對抗犯罪威脅成本嚴重不對等。
虐待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七年,故意傷害罪能判到死刑,之後還有故意殺人罪。如果你手賤點了檢察官閆彥的文章,會發現他提到了」主觀意願」、「客觀的經常性、一貫性」之類的判斷標準。
翻譯過來就是,虐待罪的成立,必須要揍你很久,且主觀上只是想揍得你疼、但沒想過要揍死你——這是家暴者施暴者常有的狀態,一定沒想要揍死你,死了還得另外找個人來揍你說多麻煩——然而被施暴者在反抗時,常常都是一擊致命的。主觀上,特別想對方停止暴行所以是有傷害意願的,客觀上,一點也不經常、完全不一貫。
所以,施暴者常常被判成最多不過7年的「虐待罪」,一旦反抗「不當」,就會面臨死緩或無期這樣的結果。這時,字幕出現「法不容情」,主持人頗為悲慟地說著再有孩子與母親抱頭痛哭的場景。
是個人都會想:日了狗了!
為什麼虐待罪是這幅狗樣呢?立法者是怎麼想的呢?中國的法律真的就吃屎了么?
首先,所謂虐待罪,Jason Shaw答案講得很細,不再補充。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虐待罪的在實踐中有一個神經病一樣的核心論點是:「虐待故意根本不同於傷害故意」。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的《刑法各論》里, 有這樣的描述:「虐待故意和傷害故意的主觀惡性程度不同,必須加以區分:虐待故意的內容是造成被害人肉體痛苦;傷害故意是使被害人生理機能受到不可逆的損害。」
翻譯過來就是說,虐待和傷害兩罪之間最大的區別是嗒噠:目的不同。虐待罪假設:家庭關係里的施暴,只是為了讓對方」痛苦「而不是」造成切實性的傷害「。就好比:我打你只是想讓你痛,但並沒有想傷害你,所以,「主觀惡性不同」,所以我就只是「虐待」你,沒有「傷害」你。
然而作為一個成年人,某次一巴掌打下去手重了,誤傷,可以說「我並沒有想、不是故意」。但是,循序不斷傷上疊傷的施暴,說你沒有「故意讓對方生理機能受到不可逆的損害」,我認為這是無恥的。
中國法律其實沒有吃屎,查閱文獻你會發現:虐待罪制定的本意,實際是為了保護家庭關係中的弱勢群體。回顧案例,在沒有虐待罪之前,家庭成員間發生的毆打、容嬤嬤專用的針扎、體罰、步不給飯吃、不給病治以及虐待辱罵、關家裡不讓出門等精神上的折磨行為,因為達不到傷害罪、遺棄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的程度,是沒辦法處理的。而虐待罪的存在,使得以上行為在若行為在具有經常性、持續性、一貫性時變得有法可依。
虐待罪,其實是作為傷害罪的補充誕生的,是道德法律化的一種表現。然而,因為法律實踐上的錯誤,讓其變成徹頭徹尾惡法——一次性打死你,那叫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殺人償命,經年累月打死你,那也只是個傷害,最多判7年。
後續媒體報道里,董珊珊母親張秀芬曾想記者表示:「珊珊太遭罪了,還不如一下子被打死」,我相信很多人在選擇「被慢慢折磨死」、還是「來個痛快的」之間,會選後者。長期折磨致人死亡的惡毒程度,並不比「一擊斃命」的故意殺人少到哪裡去。
然而,在承辦檢察官閆的描述里:
「在客觀方面,虐待行為屬連續犯罪,具有經常性、一貫性,表現為一種長期的或連續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不存在連續性和長期性,往往是一次行為。虐待罪致人重傷或死亡與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加重情節類似,但引起重傷或死亡的原因卻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傷或死亡是由長期的打罵、摧殘行為導致的結果,被害人的健康因長期或經常受虐待而逐漸被損害,是日積月累的結果;而故意傷害造成的危害結果,無論多麼嚴重,往往都是一次行為造成的。如果在虐待過程中,行為人狠下毒手,故意把被害人殺死(如砍死、毒死)或者故意重傷被害人的,那就不能只構成虐待罪,而應另外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因為「日積月累」、因為「連續性和長期性」,凶者得以豁免。家庭關係里的施暴和罪惡,因防禦困難其實比向陌生人施暴更為可惡,卻因虐待罪而成了一把保護傘。
所以,比如你想殺掉某個人,有技巧的犯罪因該是與其結婚,在婚姻關係里慢慢弄死他(她)。有仇報仇有冤報冤,最多七年啊最多七年。
二、再說神經病一樣的執法標準
虐待罪為什麼會從保護弱者的善法,變成庇護施暴者的惡法呢?都是執法者的錯。
Qiu Mohyee 的回答,在這個問題上出現了本質性的錯誤。檢察官閆彥論述里,是依靠家庭關係的存在、主觀虐待而非傷害、客觀上的經常與一貫,才做出了以虐待罪提告的法理判斷,和「缺乏證據,因果關係被阻斷」毫無關係,也不存在「合法的範圍內進行了最大限度的裁量」。
另外,刑事案件和用來舉例的欠款,也就是民事案件之間,是不能類比的。欠款不告不管,致人死亡,無論是虐待還是故意傷害、故意殺人都是不告也要管,舉證責任在檢方,不在個人身上。通過基礎的傷情檢驗及病理判斷,是能做出有效推論的。
而董珊珊一案檢察官最終選擇以虐待罪起訴,或者說,很多家庭內施暴致人重傷甚至死亡的案件最終被定為虐待罪,都是基於一個近乎荒唐的法理:虐待罪與傷害罪、殺人罪之間的對立排斥關係。
所謂對立排斥,就是讓虐待罪與傷害、殺人罪之間只能擇一,沒有「數罪併罰「這一說。因此,一旦嫌疑人被判定為虐待罪,他(她)就能」躲開「傷害罪或殺人罪的處罰。這和前文所述虐待罪的立法初衷是背道而馳的。
理論上,在北京大學出版社、復旦大學出版社的《刑法學》中提到:「虐待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一方面,輕度的、偶爾的虐待行為不應作為犯罪處理,同時虐待行為不同於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如果一次的打罵、拖延治療、捆綁等行為而致被害人傷害、死亡的,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罪,而不構成本罪。最後,虐待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是使被害人身心遭受摧殘,甚至也可能重傷、死亡。但是這一結果是長期日積月累逐漸造成的,而非其中一次虐待行為獨立造成。」
還是在那本《刑法各論》里,對這一理論有了很明確的實踐思想:「由於虐待行為本身而造成被害人的重傷、死亡的,屬於徐行犯的範疇,仍然應當認定為虐待罪。」
因此,包括董珊珊一案檢察官在內,無論法官判決如何,在提告時,就是以這一思路做的虐待罪認定。」徐行犯」概念的存在,使得虐待罪成為惡法,最大限度包庇了家庭關係里施暴行為的存在。
針對本案量刑上的諸多疑點,其實在之後很長一段時間裡,已出現了不少專業性分析。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提到,「本案中被告人的毆打行為已經超出了折磨、摧殘被害人身心的虐待範圍,存在傷害故意。」而「法院在定性上存在認識誤區:凡屬家庭成員之間致人重傷死亡的,均定虐待罪。」
中國法學會反家暴網路主任陳本建也認為,將這樣一個嚴重損害婦女人身權益的案件定性為虐待罪,是在機械適用法律乃至曲解立法本意,「這就給社會造成了很不好的示範作用。」
「虐待罪針對的是家庭成員,但並非針對家庭成員的傷害,都只能定虐待罪。」
「虐待罪行為具有長期性和連續性特點,但並非具有這種特點的行為只能定虐待罪。」
「如果丈夫的行為還不是故意傷害,還只能以虐待罪追究,那也就意味著:存在夫妻關係的雙方,其中一方無論對對方造成多重的傷害的,最多也只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普遍存在的錯誤認識,因為「輕度的、偶爾的虐待行為不應作為犯罪處理」,所以,從警方到檢方,面對家暴的態度也理所當然柔和軟弱,才有了一個接一個的董珊珊。
三、請務必「兼容」虐待罪與傷害罪、殺人罪
以上內容,很大程度上參考了陳洪兵老師的《人身犯罪解釋論與判例研究》。大概是兩年前,因質疑婦聯庇護所遣返制度,為準備稿子,相對看了點。後來因為種種原因稿子也沒發,家庭暴力也不會隨之而去。
想說的是,很多答案關注被施暴婦女沒有經濟獨立、兩方家庭環境與經濟環境差距太大,認為這才是暴力存在的根本,我認為這毫無依據的。現實中,高學歷高收入家庭家暴情況比比皆是。親戚家一個姐姐,在某國外最頂尖學府當教授,國內名譽專家組成員,人生就是酷斃了。丈夫也是中國人,同校任教,婚前溫文爾雅婚後施暴連連。當然最後離婚了,但過程之痛苦你在報紙上是看不到的。
讓家庭暴力無所遁形的根本,就是提高違法法成本。陳洪兵老師對於此案的一個結論這裡引用一下:
刑法在傷害罪、殺人罪之外另行規定虐待罪之類的罪名是為了加重對家庭內虐待行為的處罰;
是針對家庭成員的虐待故意與一般的傷害故意完全可以「兼容」。
董珊珊一案,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且因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虐待罪傷害罪兩罪並罰。這樣,法律才有公道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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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多人點贊還手動點贊……真是誠惶誠恐
高分大號 @一笑風雲過 都來了真是誠惶誠恐……
補充一個內容。虐待罪是《刑法》裡面的一條款,回復的知友很多,我就去查了一下。
虐待罪是刑法260條,比如有私信里提到的「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那其實是遺棄罪,也在刑法里,第261條。有知友提到虐待罪一定要打傷甚至重傷,其實不是的。
無恥引用下百度「虐待罪立案標準」的描述:「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所以其實虐待罪還蠻容易立案的,只是現實中怎麼搜集這些證據,需要被害人一些努力。
之前說的國外虐待罪的內容,補充一下好了。
1、德國刑法第225條虐待被保護人罪規定:虐待致人死亡或嚴重之健康損害的,處1年以上自由刑,即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對照可以看下」嚴重傷害罪」,第226條規定嚴重傷害處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第227條規定傷害致死處3年以上15年以下自由刑。
也就是說,德國刑法體系中,虐待罪定刑不比傷害罪、傷害致死罪輕。
2.奧地利刑法第92條規定,折磨或不關心兒童、少年或無自衛能力者造成被害人嚴重的身體傷害的,對行為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處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而第84條規定嚴重身體傷害處三年以下自由刑、第85條規定具有嚴重持續後果的身體傷害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第86條規定故意傷害致死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虐待致死定刑同樣不輕於故意傷害與傷害致死。
另外,婚內家暴如董珊珊一案,真的不是「虐待體系」僅有的冤魂。比如虐待老人,江西1999年一案中,兒子故意餓死癱瘓80老母,判三年;2008年,湖南衡陽一兒子長期打罵雙親,還因和堂兄矛盾而把父親趕出家門饑寒交迫致死,判六年;2001年,河南商丘一男子為逼迫某女子繼續與自己同居,毆打折磨兩人六歲女兒指示,判六年。
諸如此類不勝枚舉真是日了狗了……
————————---——5月15日更新,學而時習之————————————————————
整理了一下跟知友們的交流。
一、董珊珊為什麼沒能離婚?
答:本案警察的失誤。
據報道,董珊珊最開始是協議離婚,就是與丈夫商量:「我們離婚吧。」
一直到2009年的4月8日,董起訴離婚,之後就被王拘禁毆打威脅撤訴。離婚訴訟之後一般有30天舉證時間繼而開庭,按照董珊珊之後的「行程」,我想她是沒辦法完成的。
而她沒能完成的原因,其實是本案警察。
雖然本案檢察官以「虐待罪」起訴有待商議,最惹人非議的,其實是警察。
相關報道中有這樣幾段
張秀芬回憶:「從派出所出來後珊珊和我說,『我被打的事情王光宇本來就不讓告訴家人,不然不讓咱們家有好日子過。現在我去治病了,我擔心他會回來傷害你們。媽,咱先不報案了吧,他不讓報警,到時候你們日子會不好過的』。」
5月14日凌晨,王光宇驅車來到董家樓下大喊大叫。報警後,「警察問完了情況,還是那個理由,畢竟現在還是夫妻,不好管。」
張秀芬稱當時一聽,幾乎要哭了。「我和警察說,次次報警你們次次都說是合法夫妻,可是他們不是一般的夫妻,我女兒會被王光宇打死的,是不是早晚有一天我閨女被打死了你們才會管?」
張秀芬說,前前後後8次報警,這句話她至少說過三次。
在董珊珊2009年8月12日最後一次主動報警行為中,「警察看了看我女兒的傷,他說這是你丈夫打的啊。是這樣,要是輕傷我們會馬上把你丈夫叫過來調解一下。可如果是重傷,這可要判刑的,三年至十年不等。珊珊聽了就猶豫了,叫我出去一下。警察看見珊珊的反應,就說,如果拿不定主意,先看病後報案也行。」張秀芬對當時的過程記憶猶新。
榮維毅認為,警察的話實際給了受害當事人一個暗示。在這背後,「寧拆一座廟,不毀一門親」、「打是親,罵是愛」等長期存在於民間的陳規舊理為民警的行為提供了看似「合理」的解釋。
2008年全國婦聯、公安部、民政部等中央七部委頒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明確公安機關在家暴防治工作中負有預防、調解、出警、取證等職責。
不過,《意見》出台後不久,不少人質疑警察干預的必要性,主要觀點認為警察干預家庭暴力將會導致婚姻破裂——這才是最讓人窒息的:寧願你死在一段婚姻里,也不許活著走出去。
二、關於二審:不服的不僅僅是原告
答:維持原判原因未明
據報道,本案對一審結果不服的不僅是原告,還有被告:王某認為判重了,畢竟在最高量刑7年的虐待罪里,他算是幾乎判到頂了。但能查到的資料里,僅能看到「二審(終審)維持原判」的描述,雙方到底怎樣進行第二輪博弈的卻沒有說明。
我能想到的點就是,所有的二審審限是三個月,關鍵點都是「新證據」,排除案外因素(比如迴避問題),一審判決無原則性錯誤,二審不會改判。看本案的進行模式,應該是很難出現新證據的。以前看過一個資料說我國二審維持原判的概率近半,不知道真假。總之,改判的可能性原本就小,維持原判也並不奇怪。
三、關於數罪併罰:那只是一個美好夢想
對家人施暴,其實比對陌生人施暴惡劣多了。後者你好歹挨打一次可以跑,家人多麼難躲,誰都知道。所以從情節惡劣而言,應該比單純的「傷害罪」更重些。
不過這就是個「我覺得」而已。
我國刑法對於並罰範圍有所規定:比如被假釋的犯罪分子;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參加的,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等。家暴不在其列。
我國倒是有嚴打、社會影響惡劣而嚴判的「惡習」(同案同判,這是法治的基本,次之,嚴判例後,法律逐步修改。最次就是嚴打期間嚴判、社會影響惡劣嚴判,我國早期跳交誼舞被處以死刑的那幾位,就是這一惡習下冤魂),還是衷心希望刑法能把家庭暴力納入「並罰」之中,而非一次兩次的「嚴判」。當然這只是個希望,而非指導策略。
現在你們知道為什麼舅舅在歷史上的家族地位那麼重要了吧!
去年四月回國的時候,因為自家租下的固定停車位被占,去找小區保安解決,保安渾身酒氣還出言不遜不給解決問題,所以和他大吵了一架。
過了一段時間,我媽告訴我,那個保安四月底被他老婆用鎚子砸死了。
三十年家暴,他家裡人、鄰居都看不下去,審判的時候寫了聯名信求情。
那個保安外號「張不錯」,永遠不承認錯誤,平日喜歡喝酒賭錢,有事沒事打老婆。
我想說,這樣的人(渣),婚前難道真的看不出來?這不是家暴受害人也有責任的意思。只是,姑娘們/小伙們,眼睛真的要睜大點,看清楚。
後來搜索了這個事件的新聞報導,看到他老婆說了這樣一句話,大意是「我受不了了,我想把他敲傻,哪怕養他後半生也比現在這樣好」。
或許她沒接受過多少教育,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作為武器;或許她性格懦弱,逆來順受。我們這樣的看客不能要求她什麼。
只是,家暴三十年,社會力量、法律力量沒有起到任何明顯效果。而等到家暴受害者採取極端手段的時候,法律終於強有力地介入了。
哦,去他媽的清官難斷家務事。全篇跑題負能量。歡迎折疊。
經歷過幾乎一模一樣的虐待關係。不過我們沒結婚。
本來是不喜歡他。但感覺他有誠意到對自己狠毒的地步,以為他一定會對我好吧。後來才知道今天他能把他的命拿給你看,明天他就能把你的命拿走給你看。
被打靠警察沒用。警察不管家事,最多警告他一句,紀錄都不留(有可能是我傷不夠重吧)。
當街被打罵靠路人沒用。遇到過一次管閒事的大媽,不過是勸"年輕人各退一步"。
想要分手不行,甚至連掛電話也不行,因為他威脅來殺我,或者去殺我爸媽,或者自殺。除了殺我爸媽之外,剩下的兩件事他也確實都做過了好幾次。我為了逃離他搬了三個城市,兩個國家。他跟了我三個城市,兩個國家。
家人親戚除非你把傷給他們看,不然他們也是不會管的。他們管的方法大概包括:"和他談談吧","找個人嫁了吧"。他的家人就更可笑了,認為自己的兒子就是要有威信。
每天被否定個人價值,活在陰影之下,久而久之連分手都放棄了。每一天都漫長得令人窒息。
後來已經喪失了活下去的動力。即使是結束這段關係之後的兩三年以後也依舊如此。為什麼還沒有自殺,因為自殺好麻煩,而且他還活著。如果我死了,他就可以隨便在我的墓地上撒野而我連反擊也不能。
一直都沒有再交男朋友,穿衣服即使夏天也經常一身灰黑長袖。不是不討人喜歡。以前也曾經是人群的中心。中學的時候學校裡追過我的男生大概六七十個吧,這兩年也試過出趟門半小時去圖書館還本書,路上被四五個人搭訕。
現在我只能和人建立工作夥伴或是疏遠的朋友關係。如果和哪位朋友的關係在一段時間太親近,我會被不安全感吞噬到崩潰,只好和對方斷交。
和家人的關係也無法修復(雖然我一直努力地對他們好)。我三年沒有回家了,因為回家會不斷做惡夢,半夜驚醒。一樣的我在前面跑,他在後面追著要殺我的夢,沒有終結。醒來之後比睡前還累。
我不明白他為什麼可以逍遙法外,也不明白為什麼身為女性我就要活該被打被殺。
暴力反抗是我很早就嘗試過的方法。但我打不過他,即使是後來學過自衛也打不過,尤其是他抄起各種武器的時候。而且我的反抗反而會激怒他,或者令他更加興奮。
生れてすみません。
至於最後怎麼分手了,因為我神經出問題了身體也出問題了。連變態都不能忍受的也只有神經病加胖子的黃金二合一了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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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家暴男和判家暴男六年的法官,我只能盼他們早日被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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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本來只是想默默地發洩一下這些年攢在心裡的負能量,沒想到收到這麼多評論,感覺好幸福。
謝謝你們的正能量(真的十分感謝)!過去的幾年我都有在好好地生活。雖然會階段性地自暴自棄,但已經越來越好了。
去年下半年決定了要放棄現在的工作成為一名律師。如果這個世界習慣了冷漠與無聲,那我就來當這個世界的聲音吧。
願能替這個混帳的世界討回多一些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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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月都會收到新的讚,真的非常感謝。
過兩個星期終於要回家了。是時候把總也好不了的傷疤撕掉,讓它生出新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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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時間一直在準備法學院的入學考試,雖然壓力很大但也很有趣。很感激你們的關心。
近來感覺恢復期進入了新的階段,這幾個月交了很多朋友,並和一些童年舊友恢復了聯繫。
回家後不久有天又被噩夢嚇醒,覺得再也不想生活在無法化解的恐懼里了。於是上午去了湖邊,想揣一口袋石頭走進湖裡。坐在湖邊發獃的時候想起夢裡死掉的朋友(夢裡她變成了我,而我是「她」的保護者),給她打了個電話,說我做噩夢了,特擔心你。她又驚又喜又擔心地說她好好的呢。我就又開心了起來。看吧,這個世界其實是好好的呢。要加油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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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內回來了。
在一位特別的朋友的鼓勵下終於試著使用社交網路。雖然幾乎是立刻被他找到並死纏爛打地連發了好幾天好友申請,但並不害怕他又來找我了,因為今天的我可以保護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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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過了一年!前幾天看到了表白不成把喜歡多年的姑娘扔下樓的新聞,這幾天陸陸續續地又有人點贊這個好久以前的答案。
對我來說這已經是一件五六年前的舊事,都漸漸記不清了,雖然依舊每個月都會被騷擾個幾次,但已經不怎麼害怕了。可對很多很多的人來說,這是他們正在經歷的噩夢。
希望讀到這裡的你,在現實生活中看到家暴的時候可以不要默默地轉身離開。拍照上傳到網路,大吼一聲,撥打報警電話(哪怕是匿名),對被家暴的一方來說都可能是救命稻草。
突然想到之前看一本書上說:在中國男人不能打女人,但是老公可以打老婆。
-----------------------------------------------------好吧,沒有加過分割線,看到還是有人點贊,還是想說幾句。前幾天很火的那個和頤酒店事件,最後披露的真相可能跟拐賣真的沒啥關係,但是大家看到沒有,要是大家誤會成老公打了老婆,都只會說一聲: 要鬧回家,然後置之不理。哪怕就是男女朋友的關係,人們還是覺得那是人家兩口子的事情,老公真的是可以動手打老婆的啊。。就是不知道新出台的這個家暴法效果如何。
作為一個家暴家庭的孩子,看過無數次父親家暴家母的孩子。
我想說,每一個女子,請你們先獨立、自主、不要過分幻想愛情、請對男人的品格要求大於他的物質要求。
如果你婚後遭遇家暴,在中國這樣的社會環境,女人們,請收起你們的無助、軟弱、美好的期望,你必須先有對自己人生完全負責的態度然後再藉助外力來爭取你的自由和幸福,請不要將自身獲救的可能全部指望司法機關、親人、朋友,請抱著對你的孩子負責任的態度,帶著孩子迅速逃離出這個家庭這個男人,不要以任何「健全家庭」對孩子好的自我欺騙謊言,繼續愚蠢地沉溺於維持這個可怕的家庭,愛和溫暖才是給予孩子最美好的東西。
樓上各位提到的以下3種途徑,這是我的觀點:
1.社會輿論壓力:想通過親友間的輿論壓力逃脫家暴,這都是扯淡,我見過無數次我爸當著親友們眼淚鼻涕一把求和,結果呢?!回家繼續一頓暴打,往後的日子裡該打的還是打,打死你的時候你連求救的機會都沒有。
甚至有些女方家庭的父母,本身就很愚蠢,不支持女方離婚,默認家暴以「合」為貴。我媽有弟,弟知姐、侄女被打,也不作為。
指望他人協助,無非是喪失自我拯救的機會。所以,不要天真了,你唯一能活下來的機會,就是第一次被家暴後,就自己主動隔離、逃離施虐者,不再給對方一次家暴你的機會。
施暴者短期內甚至永遠不可能改變,不要存有幻想,當然我認為很多女人多次被家暴,是因為自身抱有對自我、愛情、家庭不正確的理解和幻想。
2.司法機關:這條不想評論,請斷絕此路可活的想法。
3.同歸於盡:生命誠可貴,用一命換一命,實為愚蠢做法,你總有千方百計的方法逃脫,不必用自我毀滅的方法來換取精神自由。
另外,果殼網家暴男鑒別手冊:http://www.guokr.com/article/65576/
很多條在我家裡出現,未婚女子請重視,絕對具有參考作用!!!
1.家庭有過施暴的歷史,男方小時候有遭受過家暴,耳濡目染
2.男方經常精神打擊女方,否定女方價值
3.遭遇挫折便對親密的人,大發雷霆,不思己過
4.大男子主義,愛吃醋,性多疑
5.在男女觀念上,認為女人就是不如男人是低一等的動物就該被男人統治
6.往往喜怒無常,可能這一分鐘還彬彬有禮,下一分鐘就勃然大怒,對毆打伴侶的男性來說,這種突然的怒火中燒正是一種典型的特徵
7.常常對配偶懷著不切實際的期望,希望對方能滿足自己所有的願望
8.控制欲強,甚至不準別人有個人主見
9.吵架的時候常常使用威脅性的詞句,比如「我要宰了你」、「信不信我抽你」、「再唧唧歪歪腦袋給你擰下來」這種。事後他們常常會解釋他只是說說而已,或者大家都這麼說
10.酗酒
11.認為用暴力解決問題無可厚非
最後,轉一個TED家暴親歷者的聲音為什麼家庭暴力受害者不離開
相關資訊:2012年由國內首個民間女性公益組織——北京紅楓婦女心理諮詢服務中心主持的《中國家暴現狀》調研報告顯示:1858名受訪者中,54.6%的受訪者曾遭遇家庭暴力,而女性是受暴的主體,佔90%。這些受訪者大部分是教育程度較高的城市女性,而家庭暴力和性別歧視在農村地區幾乎是一件被默認的平常事。
任何法律條文如果不被執法者與群眾尊重和履行,那就是扯淡!
任何執法者的麻痹偷懶與和稀泥都是對施暴者的潛在支持和認同!
世界上最愚蠢的就是家暴了打110報警,來一堆警察在尼瑪勸和,說男的以後不要動手,說女的以後不要還嘴,勸完了說你們還年輕,以後不要吵了不要打了,要好好過日子。
警察走後:(讓你給老子報警!你報啊?來電話給你報!報不報?然後緊接著又是一輪痛打)
此處我真不想把微信里那些朋友的案例搬出來,真心悲哀無助。
我小時候因為我爸揍我我報過不下四次警(我爹打我,我就想叫警察來替我申張正義),印象有一次警察還說你爸打你是應該的,還說不要跟大人頂嘴。我頂尼瑪了我,我是在講道理講邏輯你懂嗎?一個連講道理講法制都不懂的警察,你是警二代還是城管2.0?這是赤裸裸的為「打人」背書,你懂嗎警察同志!這事兒如果放今天我非跟這傻叉警察磕到全國人民都知道!
其實我小時候就經常報警,不管是小到丟自行車還是聽聞小偷進別人家,我都會第一時間報警。其一是因為我被電視和學校灌輸了有事找警察叔叔的觀念,其二我小時候是很信任並尊重警察叔叔的,認為他們的有權力和能力為老百姓處理問題。但自從家暴看透警察不作為,以及後來丟東西報警連調監控這種事兒都要我求警察,我真的不知道報警能有個鳥用?還不如綠箭俠管用。
有些邏輯蠢到連小學生都不如的人,是如何當上警察的?敢不敢來個全國民警智商大抽查?
好么,悲催的你又抱著最後一絲恐懼與希望去民政和社援求離,媽的工作人員也是勸和,說你們還年輕,不要意氣用事,你們還有孩子,要好好過日子,阿姨就是這麼過來的。
一幫傻叉,過你大爺啊過! 你們都懂個求啊!你自己被虐了不長記性也就算了,反過來還要勸慰後來者也跟你一個熊樣,人生中能在兩個政府機構遇到腦子如此混亂的人,也是我國的奇葩景象!
對於家中有潛在家暴者的知友而言,個人建議裝個監控(連雲可錄音的),關鍵時刻可以有鐵證。 很多被家暴的朋友正是因為證據不足,明明是被打的,硬被流氓無賴說成是你自己弄的,這時你有了視頻和錄音,甭管是哪個笨蛋勸和他都站不住腳,上了法院你也不會吃太多虧,頂多被凈身出戶。
國內對於家暴重視程度空前的麻痹與和稀泥,再加之中國人情社會與傳統觀念的深化滲透,在家庭之中是沒人跟你講「法」的,有些人潛意識裡是情先理後。
在家暴者眼裡,一家之主便是法官,自家規矩和傳統習慣就是法律,我家的事用不著外人插手。而這也是一些警察辦事的蠢邏輯,警察認為不該管人家的家事。一個警察,分不清家事與人身侮辱毆打虐暴是智商問題。
甚至在傳統世俗滲透的城市中,普遍認為打老婆是不正確但是可以被理解的!
甚至有的父母是支持男人打老婆的!不聽話就打!不順從就打!打到你服為止!
以前我們都覺得農村家暴最嚴重,我幫一個村民寫過訴求書(她沒文化),她自己也找過律師諮詢和報社記者,根本沒人管,因為她沒證據。而且村幹部也默許男人打老婆,說家事不管,呵呵了。
而城市家暴也從未消退過,小到喝醉酒的蠢爹拿老婆小孩出氣(泥奏凱),把孩子老婆打出心理陰影,把老婆嚇得不敢回家。大到打老人,虐待老人。尤其是我以前帶過的一個小朋友,我一走她父母就凶她訓斥她,這還是父母都有家暴隱患的例子,人前一套人後一套真是絕了。
家暴這個問題是中國被忽視的大問題,慣性思維以及社會傳統認知導致了畸形的邏輯。
家暴話題從馮遠征《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就開始產生輿論議題,但這麼多年過去了,社會政府以及我們,推動了什麼?進步了什麼?家暴為什麼愈演愈烈?因為悲哀的是瘋子不跟你講道理,更悲哀的是社會的愚蠢觀念與執法者的冷漠不作為。
以上還沒提到「軟暴力」和「冷暴力」,那些為了結婚而結婚的人,一輩子都不幸福,像個婚姻的奴役,沒有自尊沒有自己的生活空間,順從另一半,順從長輩,這一生就這麼渾渾噩噩的過去了。
最後:
不要盲目結婚,不要盲目生孩子,尤其是在你不具備判斷潛在人渣能力的時候,尤其是在你根本不懂家暴對於一個女生以及孩子的成長有多大影響的時候。有些被外人誇讚的「好男人」也是會裝孫子的,我只能幫你們到這兒了。人活著是為了什麼?不是為了一時激情和一時衝動,與其被綁架被束縛被侮辱毆打,不如讓自己足夠的獨立,讓自己過的更快樂更舒心。
--補充:
有人在評論里說:110是匪警,只負責抓賊,這是個人都知道吧?
- 110報警服務台以維護治安與服務群眾並重為宗旨,除負責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還接受群眾突遇的、個人無力解決的緊急危難求助。因此在以下情況下都可以撥打110:
- 正在進行的或可能發生的各類刑事案件。如:殺人、搶劫、綁架、強姦、傷害、盜竊、販毒、偷竊等;
- 正在進行的或可能發生的各類治安案件或緊急治安事件。如:擾亂商店、市場、車站、體育文化娛樂場所公共秩序、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結夥鬥毆等;
- 火災、交通事故;
- 自然災害和各種意外事故;
- 舉報各種犯罪行為及犯罪嫌疑人;
- 需要有人民警察到現場才能處置的事件;
- 人民群眾的各種求助;
- 發生微小責任事故時;
- 突遇危難無力解決時;
- 要舉報違法犯罪線索時;
- 遇到人身攻擊時可以求助。
我被人打了,110不管?你們在逗我?酒吧打人都會來處理的,家暴為什麼不管?難道被打是捏造的?
要按照某些人的邏輯,乾脆撤掉派出所算了,我被打被侮辱被人身攻擊都可以不報警,那我找誰去?
有人說找警察沒用,裝監控也沒用,找政府機構也沒用。可生活艱難,社會悲哀,我們已經在無惡意不打擾不惹事的前提下做好了保護自己的措施,只是想享受一個合法公民所擁有的基本權利,僅僅如此還有人吐槽嘲諷,真夠讓人失望的。但願今天傲嬌的你,不要成為一下一個被家暴或施暴的人。
希望能有更多人、媒體、機構、組織能大力關注家暴問題,讓更多人了解家暴的危害與影響。如需交流關於家暴或兒童成長家暴的問題,請添加我的微信li_biubiu,我會一併真人回復探討,我相信只有體會過家暴的人,才會更深刻地理解家暴的痛楚與解決辦法。
我也希望所有遭受過家暴或仍然處於被家暴的朋友能勇敢起來,你的人生不該如此遭罪受苦,人生來一場,我們沒招誰沒惹誰,為什麼要受此侮辱甚至毆打?你有選擇自己人生的權利和責任,我也相信經過更多的家暴事件被曝光被關注後,以後會有更多的機構介入,警察叔叔們也會探索出更有效的處理方式。
祝好大家大多都從情感的角度控訴家暴的惡以及表達對本案處理不公的憤慨。我從法律上試圖分析一下吧。首先,立場聲明,本人是絕對的女權主義支持者,對家暴這種事憤怒及堅決抵制;其次,本人刑法專業碩士畢業,現職業為律師,以下觀點可能不成熟,願與大家共同探討。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而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首先, 毆打這種虐待罪的行為方式往往與故意傷害罪的客觀表現十分類似,判斷較難。同為暴力行為,故意傷害中的暴力程度遠強於虐待中,我國刑法中沒有類似「違警罪」這樣輕刑概念,犯罪門檻較高,對於暴力致人輕傷以下的行為由行政法規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可以看出,所以可以看出並非一切的暴力行為都符合故傷的客觀表現,還是有所區分的。刑法之所以規定了虐待罪也是為了將一些本來可能不符合故意傷害犯罪構成的行為入罪,以突出保障婦女及未成年人等家庭弱勢群體的精神和肉體權益,絕非有答主提到的法律對人情社會的妥協。本案中,有描述「從犯罪事實上看,王光宇的傷害行為已經不是長期漸進的打罵,毆打的很多部位都是腎臟、肺部等身體關鍵部位,造成的傷害也都是致命傷。」表明暴力行為已超出虐待罪犯罪構成所能涵蓋的暴力程度,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的客觀表現。我認為類似的情況為非法拘禁時一般才會採取毆打等輕微暴力,但一旦因為暴力直接導致重傷或死亡的情況出現,直接以故傷或故傷定罪。因此,當長期經常性暴力侵害的被害人為家庭成員時,絕非只能構成虐待罪,司法實踐中也事實存在以故意傷害定罪處罰的案例。
其次,從主觀罪過上來分析,虐待行為人對重傷或死亡結果絕對不能是故意,只能是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包括一定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仍希望或放任結果發生;過失是指明知行為有可能會導致危害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料到結果但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料到,其主觀上一定是不希望結果發生!!!甚至會主動去避免結果出現!!!實務中主觀罪過很難確定的時候一般結合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用刀子插心臟這種就明顯有殺人故意,而傷害其他非要害部位或有意識避開心臟等即使造成了死亡結果也只有傷害的故意,對死亡結果是過失。本案中,結合施虐的客觀情況例如受傷的部位,程度等等可以看出,行為人作為有一般生活常識的成年人,完全可以判斷出自己行為的會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後果。
接著我想談一點對虐待罪第二款加重情節規定即重傷或死亡結果的看法,這也是我從看到這個問題到現在一直思考和困惑的地方。立法本意絕不是說對家庭成員之間的傷害行為從輕處罰,虐待罪和故傷或故殺客觀表現和主觀罪過都不相同,犯罪構成上不存在交叉或包含關係,不構成法條競合,因此不存在特別法優於特殊法,複雜法優於簡單法的定罪辦法。客觀表現和主觀罪過任何一個方面超出虐待的犯罪構成都可直接以故意傷害或殺人定罪,如果危害結果一樣,那麼第二款加重結果到底是為了處罰怎麼樣的行為呢?二者如何區分,我查了一些資料,有學者認為,「兩罪的區分主要在於以下兩點:一是在客觀方面,虐待罪引起的傷害後果通常是由於經常性折磨、摧殘而引起的,而故意傷害罪所造成他人的身體傷害,則是以損害身體健康 的行為所造成的直接後果,」例如,一般的打罵、凍餓或其他折磨一般不會導致重傷或死亡,但連續性經常性的施虐行為可能使傷害後果疊加或者結合其他特殊情況比如打罵凍餓後被害人神志恍惚後又強迫勞動身體不支發生意外導致了結果;「二是在主觀上,虐待引起的傷害後果通常並非行為人追求的結果,儘管行為人有虐待的故意,卻無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而傷害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例如行為人發現被害人可能重傷或死亡後將其送醫積極開展救治試圖阻止嚴重後果發生。總之,只要能證明無故意或暴力程度明顯未達到一般故意傷害罪要求的限度,都應帶按照虐待罪定罪,實質是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應特彆強調的是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有致人重傷故意,即故意通過長期經常性毆打等折磨方式以求達到重傷或死亡結果,那麼一定不能以虐待罪定罪。
看到這裡一定會有人說主觀罪過太難判斷,但事實上遠遠不止這兩個罪名的主觀罪過難以區分,是希望還是放任,有沒有可能預料有沒有避免能力,有時候只能通過行為甚至結果來推定。
司法審判所能認定的犯罪事實是通過證據構建的法律事實,是最大程度的還原真相,與真正的真相可能是有出入的,真相有時候只能是天知地知行為人知但你我不知,法律絕不是萬能的,這套規則可以保障絕大多數的正義但絕不是全部的正義。
回到本案中,檢察院以虐待罪起訴有兩種可能。一、公訴人對兩罪的犯罪構成理解有誤,單純片面以主體身份區分兩罪而未對客觀行為等深入分析理解,這就單純的是辦案能力問題;二、非法律職業者很難承認一個事實,就是在未親自查閱案卷的情況下所通過其他渠道例如媒體或轉述所得知的案件事實都是片面的,你能看到的所謂真相可能只是對某一方有利的部分真相,畢竟刑事案卷是不能對外公開的,而另一些你不知道的案卷材料中可能有一句話,一個很小的細節都可能對定罪量刑產生決定性影響。實務中公訴向來就重不就輕,該案一審法官也說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構成故意傷害罪,當然我並不是說他的看法一定是正確的。只是這種可能也是存在的。
輿論可以有輿論的風向,但法律職業者對個案發表意見一定要謹慎再謹慎,不應當武斷的定性下結論說對錯。
虐待罪結果加重犯有其存在的目的和價值,希望能對條文明確表述或出台司法解釋,通過立法技術明確區分二者界限,以解決實務中的困惑。
最後,如果我是辯護人,自然是要往虐待罪上來靠攏的,但以現能了解的情節來看,檢方能這麼直接起訴虐待,確實有點奇怪。
我的看法是,這條法律本身並不是惡法,有可能是理解適用出了問題。
至於被虐待的被害人在發生重傷或死亡結果之前如何保護權益,一句話,保留證據,去提自訴,也希望警方能告知被害人這個救濟手段,畢竟很多人不那麼了解法律。同時,一定一定趕緊起訴離婚,調解無效時有家暴虐待等情況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很有可能一次就判離。
在我國,有時一張結婚證書更是一張虐待許可證。
我想知道怎麼把這個案件中冷血不作為導致受害者死亡的警察和執法機構告上法庭。
這個事兒絕逼不能讓給人下黃片盈利5元判5年的哥們兒知道!
太噁心了,結婚就可以以夫妻關係為所欲為,受虐待了報警居然可以以夫妻不合,家庭鬧劇處理,上訴離婚法院不判離,活活把女方逼死,結婚證跟某D證一樣都屬免死金牌的?
看看官方的態度,真是噁心的想吐
都特么什麼玩意兒?
每一個新聞,都是一則移民廣告。
呃,這事我太有發言權了。因為我家家暴嚴重,互相鬥毆(我和我血緣父親),也報警無數次。對於題主問的,很多人都說出來正確的意見,我就說說不那麼正確的解決方法。
先說說我家的情況吧,當年我爹(只剩稱呼)家暴大約六七年,平均月打三次,父母之親朋好友全部規勸我母親,警察及其他正規渠道無門,母親因為經濟等其他要面子和我的原因苦苦忍耐,雖然今天反思挺悲痛的,但當年的我也沒有選擇露宿街頭的生活方向,怨不得誰。透露幾個細節,一是我家的醫藥費支出很高,二是我家的玻璃桌椅及檯燈更換率極高,三是我從小不做菜,但對菜刀使用的熟練度極高,對人體結構特別是動脈位置也頗有研究,且十分擅長揮舞,可以做到砍幾刀不砍死,甚至只是破皮輕傷……
在我看,改法普法真的不是什麼需要討論的事兒,哪怕普及社工和強制婦女保護機構,這是必然要求,是個人都知道←_←。我個人傾向更高明的改革方向是國家層面尊重每個人面對生命抉擇時的終極守衛力量,特別是老弱病殘,奢望將來能試試吧……實際上這事不可能發生。
首先感嘆下法律環境問題的每個人難以自律吧。小時候我太偏激,都賴在警察頭上,其實國內人多事多,警察少,當年我報警數次,警察也管不了,只是安撫一下,提議離婚什麼。呃,當年的我義憤填膺,認為小警察們都是王八蛋,現在也有警察朋友,了解到法律和政策對他們根本沒有支持,他們9成9的情況不過照章辦事,確實難有作為。
既然如此,還是自救是王道。
自救手段一:無限度的利用法律,無恥也不為過,反正對付的人也無恥。
在法律不管用的情況下,個人也沒有能量修改法律的情況下,要不擇手段,無限制無底線,無視任何其他人目光的利用現有法律法規。離婚是第一選擇,選不了的情況下,例如我,本人到了有收入能力後(18歲)第一件事就是強制拽著我受傷的老娘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離婚,並自動承諾斷絕父子關係(沒辦成),但成功剝奪他所有財產。我爹他就沒話說,很快氣的得腦血栓,當然,我這人一向不認為因此得病的人哪裡值得同情,在下順理成章的輕輕反揍他一頓,當面譏諷之,目前看他還苟且活著,不至於被十年前的我氣死了,且我目前與一切父系親屬關係為零,也沒發現任何不適。當年,他們喝了酒後在我家逼逼扯扯,碎碎叨叨,我也沒少作過持械攆走他們的事。如今,他們這些人直接在我生活消失掉,何樂不為?
二,藉助暴力,以暴制暴。
(道德帝和法律至上者請xx,民法通則等著你作為人大代表去改呢,別和我多xxx了)。
在與我爹數十次交鋒中,待我拳頭練得夠硬,喝酒後的他次次被我擊倒,我毫不留情以板凳拍之,每次也都打個半死不死,保持著高度的ko率(有時醒著打不過啊),看到此點的朋友必須借鑒,練好身體。
如沒有自我肉體力量,請藉助極端器械及其他強壯之人,不要說你買不到某些利器。
三,生命被威脅情況下,無法選擇其餘更好手段下,請無視xxxxxx……
嘿嘿,有些事我存在著莫名的價值觀,和普通人不同。大家都是喊著普法啊,提高法律法規效果,例如題主說的這個事,判刑的沒有問題,法律本身有問題。但對於一個當事人,人都要死了,什麼事干不出來?
不細說,總之一句話,命都要沒了的情況下,你又依賴不了法律法規,別無選擇,那違法的成本再高,也沒死了高吧,手刃仇人這句話依舊比無辜慘死要好。什麼社會的大和諧,人類的進步什麼的,好好活著的情況你可以去努力改變,都要死了管那些事兒?至於那些守法至上的叫囂者,其實,說真的,當事人打心底不太在意法院事後如何判的,因為早已經抱怨不起法院,更不在乎大家怎麼評論的,都當做浮雲……
也許,將來全民可通過合法手續持槍,也許只是不切實際的奢望吧→_→
至於題主說的補充問題4,根本沒法答,以我目前了解的渠道和多年與xx打交道的經驗看,首先真實答案將百分百被刪除,虛頭巴腦的答案我也懶得寫,有那閑心不如去直接打市長熱線投訴,就不浪費時間了。
但我敬告大家,上訪有風險,特別是你認為萬般正確的大是大非,十五年前我對面的某位正直的叔叔輩因此被判精神病,腿斷家破。即便在今天大環境風向轉好的情況下,很多雷區也不是登載在報紙上寫的明明白白給你看到,如果你自認為不是社會上層,千萬千萬在知乎吹吹牛逼刷粉絲就得了,不要去做。
以上。
估計一大波法律愛好者會踏著我的言論前仆後繼幫我普法。在此謝謝了,民法刑法我懂,各國版,在下也不會無聊的上街砍人玩,不用你們擔心在下的道德品質。
而我此刻,正在義無反顧的挑釁贍養法,且將貫徹到底,既然法律目前沒法懲罰當年的施暴者,我這親兒子動手讓他悔恨到死,而我也做好承受一起法律法規要求後果,人情漠視的準備。
嘿嘿,效果也許更好……中國人的邏輯太奇怪了
我們結婚的根本目的,是自己的人權可以在婚姻關係中得到進一步的保障,因此婚姻關係中對彼此的要求無論是法律上還是道德上標準更應該高,在觸犯法律行為的界定方面應該更細緻,更苛刻
但是
在中國社會中,人權反而因為婚姻 關係得不到保障:因為他是你的婚姻關係責任人,所以他對你所犯下的種種罪行都是不成立的,套上了婚姻這一名目,種種卑劣的行為就彷彿都可以變得脫離法制,這就是中國人莫名其妙的普遍社會心理和邏輯,然後還不忘討好當權者一句清官難斷家務事,吐槽無力
看看這個社會現象折射出了多少中國社會根深蒂固的問題:
1,司法修訂機構都是幹什麼吃的??自己研究不出來可以直接拿來主義啊,西方的法制比我們相對健全的多的多了吧,體制內呆的拿都懶得拿了
2,一層層的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好歹也都是本碩畢業啊,拿出點專業精神啊,人家跑龍套的都講究專業精神,那些執法第一線每天面對的各種各樣奇葩問題,能查出多少種法律漏洞來,怎麼就無動於衷呢
3,國民愚昧,不思考,人云亦云
有能力有資源的精英不作為,民眾得過且過,恩。。。。。。。。。。。。。。。。這樣的社會裡,真的是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別人不長良心,只能自己長點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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