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公開犯罪嫌疑人的微博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復旦投毒案發生以後,新浪第一時間公開了犯罪嫌疑人(暫無警方公示的嫌疑人)的微博,引得網友到他的微博下面一片謾罵。請問新浪是否有這種為了運營需要,在話題板塊公開犯罪嫌疑人微博信息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合理?
新聞鏈接:復旦投毒案神秘簡訊協助破案,嫌疑人微博曝光PS,另開一題,歡迎大家來討論:
如果你是新浪微博運營經理,是否會選擇公開事件當事人微薄?
貪污犯、犯罪嫌疑人、「外圍女」,對於新浪微博而言,他們首先是一個註冊用戶,一個選擇了他們平台,給予他們信任的用戶。
新浪與生俱來的媒體基因,讓他們把用戶的一切行為當新聞素材用,凡是有新聞價值的,他們一定不會放過,完全不去考慮這樣做引發的負面後果。
最開始的微博,大家是敢秀自己生活的,幾番由新浪微博官方助推的人肉貪官、人肉妓女之後,把自己的用戶赤裸裸地曬給大家看,收穫了一些眼球之後,大家都知道發微博要慎重了,用戶在嘲笑另外一個用戶的時候,他自己不擔心這事兒落自己頭上么?還是討論公共話題更安全,於是現在大家都只在微博上罵天氣,罵政府,討論個國際時事,多安全啊。
這樣的微博,估值不往下掉可能么?
想想,新浪微博還嘲笑過把微博當QQ用的官員呢,麻痹,他在你這裡開個微博,因為他不會用,你引導用戶去嘲笑他?
你這裡只歡迎好人不歡迎壞人么?
就算一個用戶是人渣,他也是一個相信你的人渣,你不能這麼傷害他。
可恥的匿了。
新浪涉嫌違反《新浪微博服務使用協議》。
無論犯罪嫌疑人林某的微博帳號@大漢漠北 是新浪利用對後台信息的掌握率先公布,還是網友人肉出來後被新浪作為話題公示(等同於認可信息的真實性),新浪都涉嫌違反自己制定的微博服務使用協議。
《新浪微博服務使用協議》全文鏈接:
http://weibo.com/signup/v5/protocol
4.3
新浪公司將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技術安全防控措施。新浪公司將對用戶使用微博服務過程中涉及的用戶隱私內容加以保護。
6. 隱私保護
6.1
保護用戶隱私是新浪公司的一項基本政策,新浪公司保證不對外公開或向第三方提供單個用戶的註冊資料及用戶在使用微博服務時存儲在新浪公司的非公開內容,但下列情況除外:
6.1.1 事先獲得用戶的明確授權;
6.1.2 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6.1.3 按照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
6.1.4 為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
6.1.5 為維護新浪或新浪公司的合法權益。
林某的確是一起新聞事件的當事人,但他並非微博實名認證的公眾人物,所以微博帳號@大漢漠北 與其真實身份林某之間的關聯應該是受到保護、不為外人得知的。即使被網友獲悉,新浪也不應對其確認。
作為一家媒體,新浪有製造新聞熱點的天生基因,但作為一家網路服務商,新浪有保護用戶信息的義務。如果是第三方媒體公布林某微博信息,它還可以用「疑似」字眼作為掩護,但新浪這麼做,等於同時利用了它作為網路服務商的權威性。
林某願意在新浪微博註冊帳號,即表示他信任新浪微博不會把「@大漢漠北 = 林某」這件事公諸於眾。新浪的公布不太可能得到林某的明確授權,這也不會是根據某項法律法規的要求,也不可能有政府主管部門要求新浪這麼做,這和公眾利益也沒有關係(除非該用戶在微博揚言要繼續對其他人投毒,所以新浪不得不報警或公布其帳戶信息),和新浪公司的合法權益也無關。所以,我認為公布林某微博帳號這件事,新浪涉嫌違反了自己制定的《新浪微博服務使用協議》。
我覺得不合理也不合法。就算真的罪犯,也有隱私權和人格尊嚴,不能因為他犯了法就泄露其個人信息,甚至招致無數謾罵。況且更重要的是,案件還在調查之中,未經審判任何人都是無罪的。即對於一個犯罪嫌疑人,其實質仍是一個無罪的普通公民。將其私人信息披露,對其進行辱罵嘲諷、人身攻擊,肯定屬於民事侵權行為。
合不合理不必多說,新浪又不是國家安全局或者go,至於合不合法,簡單做了下調查。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採取變通的方法,規定對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名譽權損害的,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追究民事責任。其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重申這一原則。該《解答》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這一司法解釋繼續沿用1988年司法解釋的原則,對隱私權仍然採用間接保護的方式。
嫌疑人是公民么?當然,只要他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所以我認為,新浪微博此舉犯法。嫌疑犯在一定意義上還不是罪犯,就是罪犯也不能如此對待。
那新浪微博為什麼要這麼做?
1. 法律對於隱私權不重視。通過上面的材料,不難發現,隱私權是和名譽權相掛鉤的。也就是說,對於隱私權的訴訟必須要附著於其他訴訟請求才或許能得到補償。隱私權就像寄生蟲一樣不受法律體系的重視。
2. 官司不好打。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甚至連執業醫師法里都有關於隱私權的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好操作。「無所適從、無法可依。」
就拿這句法律條文:」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如何判定一定影響?是造成受傷害的人哭了一天?還是絕食一天?還是精神分裂?
掌握別人隱私就一定要加以宣揚?在我看來,當別人掌握我的隱私後,宣揚與否這個選擇題是讓我最寢食難安的。
3. 環境使然。新聞媒體越來越沒節操了。不論證。
當我看到因為復旦大學這件投毒案件出現後,媒體又蜂擁而上爆料了好幾所學校的相似案件
一下子媒體無良的感覺就湧上心頭了,本身就是學新聞學的,但是看到這樣場景早已讓我心透涼了
本身復旦大學這個案件還處於偵查的階段,還沒有最後的結論,媒體就各種人肉,各種挖人家料,想要極力把那位嫌疑犯(注意是嫌疑犯!!!還沒定罪呢)YY成各種陰暗低俗的形象
試問,你們生活中難道不會發幾條這樣抱怨社會,哀嘆前途之類的微博嗎?
我們心中的憤怒時可以理解的,但是這樣的網路圍觀真心是過於盲目了
再說渣浪,這樣就把一位公民的資料曝光於天下,難道沒有一點公民隱私權的意識嗎?
只知道炒作自己的媒體屬性和價值,卻把自己的節操和良知給掉了
想到研究生考試的時候問:什麼是社會主義人道主義,什麼是人道主義?
我說了好多~社會主義好,社會主義真~如是的話
我看到的真相是這樣的:
天涯有人開帖八這件事,經網友分析和人肉後,得出了這個微博是嫌疑人的微博的結論,然後這個結果被各大bbs、sns社區轉發,新浪微博上當然也有人截圖並發布了這個消息,此微博被多次轉發,最後上了新浪微博頭條……
這些微博如果是新浪主動查出來並推廣的,我認為是不尊重隱私。
但是我看到的都是網友自己挖出的微博……題主是不是有些混淆了?
這個提問本身就有些模糊:什麼叫「新浪第一時間公開了犯罪嫌疑人(暫無警方公示的嫌疑人)的微博」?指的是在大家都不知道那個人微博的前提下,新浪先公布了出來?(不可能吧)還是指這個微博已經被網友人肉出來後,新浪公布出來?應該是被網友扒出來以後,新浪新聞迅速跟上才比較符合邏輯......我覺得,微博這種公開平台發布的信息算不算隱私,這是一個問題(當然,把一個東西推向公眾視野是涉嫌侵犯隱私,尤其這件事兒是惡劣性質的......如果,發生了一件大好事兒,網友發現了一個貌似幹了這件大好事兒的人的微博,新浪把它公布出來算不算侵犯隱私?);第二個,新浪公開和網友去打擾當事人雖然有很大關係,但從某種程度上,也是兩個問題,如果網友能明白他不是警方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應該也不會去太多地打擾當事人。
法律專業的事情我不太懂,但是雖然新浪的做法值得商榷,也不能啥都怪新浪不是?沒有很好的保護用戶隱私,利用用戶個人信息博得眼球,不尊重也不保護用戶的個人權益,不善良,還虛偽。
這個問錯了的問題居然還有這麼多人煞有介事地回答,真心無語。微博是用戶自已公布到開放平台上的,怎麼變成新浪"公開"了?新浪又沒翻你郵箱,又沒公開隱私微博,哪來的侵犯隱私?照這麼個邏輯,新浪隨便推個熱門微博還不一腦門官司?
侵犯隱私,首先你這得是隱私才行。用戶在開放平台選擇公開的東西都不是隱私。
你自已把電話號碼貼電線杆上了,怪電線杆子做什麼???搞笑呢吧?所有新浪微博發微博的人都知道自己的微博並不是加密的吧?
舉個例子,就跟你把臭鹹魚晾在家門口向鄰居炫耀,人人都能來看,並不需要你的允許,你也知道,只是之前大家覺得你的臭鹹魚沒什麼可看的,但某一天,媒體告訴大家這個臭鹹魚可不簡單,是世界最後一條中華豚做的魚乾,於是知道的人到你家來圍觀罷了。極度不待見現在泛濫的這些網路暴民!自己生活得壓抑沒用勇氣去伸張正義,冷漠的面對生活中所見的醜惡和黑暗,甚至妥協。另一方面卻要將自己擺在一個道德的制高點。你TM在微博上充當什麼道德衛士??不管是誰你也沒有權利在公眾平台上人肉並公布別人的隱私,更何況會嚴重影響他身邊的親人、朋友的生活。而且還是警方沒有確鑿證據定邢的情況下……
需要出台相關法律進行規範的同時,也需要大家提高素質。別在上面逮著機會就開始正義感泛濫。(貌似答偏題了)
首先,是不是新浪微博首先公布了犯罪嫌疑人,我不是很確定,不就具體的事實進行認證。
第二,關於隱私權保護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到了2009年《侵權責任法》頒布後,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首次被寫進法律當中。詳見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另外根據《民事案由規定》,「隱私權糾紛」至少在《侵權責任法》頒布以後,成為了一個新的案由,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向法院申請保護自己的隱私權。而事實上,有關隱私權的糾紛也是不少的。本人通過北大法寶搜索了30多條案例可見一斑。來源:http://szlawyers.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fnl/index.asp 。據此,才從法律規定的角度而言,本人認為:我國現在至少有條文直接規定了對隱私權的保護。
第三,關於隱私權的權能,也就是隱私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根據現階段學界和實務界的做法。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隱私權主要包括個人生活安寧權、個人信息保密權、個人通信秘密權以及個人隱私利用權四大方面。這一點可以幫我們在具體案例中判斷具體個人的隱私權是否被侵犯。
第四,如果新浪微博公布了犯罪嫌疑人的個人信息情況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本人認為新浪微博的這一做法已經涉嫌侵犯了其隱私權(因為我不是法官,而且本人對該類案件的具體操作不能巨細無遺地確定到每一個細節,所以不敢妄下定論)。不要說犯罪嫌疑人,即便真的是罪犯,也有保障其生活安寧、保障其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至少前者,是剛才我提到的隱私權一個組成部分。現在部分媒體把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泄露給大家,網上產生的紛紛擾擾的輿論很可能對其造成滋擾,甚至影響對其審判的公正性(參考葯家鑫案的謠傳問題,這裡離題太遠不想細說,但如果閣下覺得不服,細說也無妨)。在個人生活安寧權、個人信息保密權受到威脅乃至損害時,本案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有關媒體採取措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等。不過,根據我現在找到的案例來看,很多法院對隱私權損害的要求比較高,常需要「聲譽受損」為代價;考慮到這種情況,即便犯罪嫌疑人真的想起訴新浪,本人不表樂觀——況且按照現在這個社會的「良好品質」,如果有人願意提犯罪嫌疑人說話,也會被輿論咒罵為「替壞人說話,欺壓好人」,理應「打入十八層地獄不得翻身」不是?!
最後談一談「貪官因不應該收到該條法律保護」的問題。我的看法有這麼幾點:(一)根據現在政府對媒體、對社會的控制程度,根據「黨管媒體」的原則,只要黨和政府願意,他們可以通過以「講政治」為理由限制有關信息的發布。至少就現階段而言,這比「依法保護」要有效多了,畢竟現行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還不到位呢;(二)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官員的隱私範圍比一般民眾要小——這至少在我國行政法學理論界是一個比較普遍的認識。姓名,配偶,收入情況,性伴侶的基本情況、數量、性別、物種什麼的,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是隱私,對官員而言就是必須公開的事實;(三)需要承認,如果「依法辦事」的話,公眾對官員信息的了解可能會有限制,但對大多數公民的權利保護還是有益的,即便從「利弊得失」的角度而言,依法保護隱私權比不依法,僅憑「講政治」來保護隱私權要好;(四)如果廢除對隱私權保護,我們可以把貪官看個底朝天,但貪官也可以肆意地偷窺公民的私生活,官員和老百姓誰人多?誰的傷害可能更大?大家不難推想出來。
從這幾個角度,本人認為:現在不是「貪官隱私要不要保護」、「罪人隱私要不要保護」的問題,更不是「個人隱私要不要保護」,而是要突破這樣一個事實:位高權重者,可以通過「講政治」的辦法,以「保護隱私」的名義,侵犯人民群眾對政府的監督權、批評建議權——雖然這些信息依法應該披露;而一般民眾無力依法抵禦新聞媒體對其隱私的侵犯。說到底大家痛恨的還是不公平,但大家千萬不要把不公平的來源弄錯了,使「惡人樂,小民怨」。
本人試圖通過法理講清楚有關隱私權的保護,以及「貪官隱私是否應當依法保護」的問題。如有冒犯,請原諒。既然說了,就不怕因實名被攻擊、潑髒水,相信知乎也是一個有節操的平台。
微博本來就是公開的,根本不涉及隱私當然合法了。新浪把犯罪嫌疑人的微博放到明顯容易搜索的版面上是為了增加瀏覽量。跟隱私權根本一點關係都扯不上 。
微博本來就是公開的,根本不涉及隱私當然合法了。新浪把犯罪嫌疑人的微博放到明顯容易搜索的版面上是為了增加瀏覽量。跟隱私權根本一點關係都扯不上。
新浪微博又一次成功的營銷,這次從內容營銷變成了用戶營銷。
全球嫌犯用戶最多的微博,新浪,你值得擁有。
好了,不開玩笑了,確實違背憲法精神,同時也證明了新浪微博無法保護用戶隱私信息,這點很早以前就確證了。
不過我是想來問問題的:既然新浪這種做法很缺德,那麼,各位對於這樣不尊重人權的商戶,打算做點什麼嗎?還是僅僅嘴炮就完事?那首先先看看新浪以及其他網站公開被害者照片和信息是不是違法
新浪就跟某些盜版小說網站一樣,有人舉報,好吧我刪了,可是過幾分鐘又有了,可是那是網友上傳的我們也沒辦法呀。(不過前提是上邊沒有指示)
平台商應該保持言論中立這個一個原則,這也是基本的行業操守,平台商不應對任何人和單位進行任何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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