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越深入的學習法律,越覺得法律的漏洞越多?
我的感覺同題主剛好相反,我恰恰覺得越深入學習,越覺得法律精妙無比無懈可擊。
1
我:老師,為什麼同是受賄罪,又犯了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就要數罪併罰,而犯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罪的就只定一罪?法律為什麼這麼規定,好亂啊,記不住。
老師:你覺得這個世界上中會寫法律、能寫法律的人在哪裡工作?
我: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
老師:再想想一罪的情形。
我:卧槽,記住了。
2
我:老師,審判長對自己的案件終生負責這個制度好坑啊。
老師:屁用沒有,我照樣能終生不負責。
我:。。。
老師:在合議庭投票的時候我永遠投少數票。判決對了,不追責;判決錯了,回來一查筆錄,我的意見是對的誰能讓我負責?
我:合議庭平票呢?
老師:隨便給個第三種意見,造成合議庭無法形成多數意見,上交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的處理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我必須執行,能找我問責我別無選擇的事情嗎?
我:還好你不在法院,不然真是人民的敗類。
3
我:在我國完全可以合理合法的遊行啊,為什麼沒有人申請?
老師:來吧,大寶貝,告訴我你要20號這天遊行,如果我是有關機關,你什麼時候向我申請?
我: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提前5天,15號申請。
老師:我什麼時候回復你呢?
我:遊行2天前,18號。
老師:如果我同意遊行,但是要求你把所有的「冰棍合法化」標語改為「為了世界和平」,以至於你的示威遊行失去意義你怎麼辦呢?
我:當天繞過你,向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老師:人民政府最晚什麼時候同意你的請求?
我:回復必須在3日內,也就是21號。
老師:你哪天遊行來著?
我:20號。。。
老師:去吧,我們支持你。
4
有人敲門等我去拿個忄
隨著我對法律的深入學習,我發現那些我以為的漏洞,或許稱不上是漏洞。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
古代法律里最大的BUG就是「刑訊逼供」。因為它好人被屈打成招。
那時候刑訊逼供是合法的,甚至還是司法的必要環節。
最著名的就是《唐律·斷獄》,其中規定:「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查辭理,反覆參驗,猶未能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後拷訊 ......諸拷囚不得過三度,數總不得過二百...... 。」
意思就是案子來了先審審看,審不出來就可以擼起袖子加油打了,還規定了酒不過三巡,打不過三輪,,,看起來殘暴中又不失溫情,,,
現代法律里最大的BUG就是「疑罪從無」。因為它壞人得以逍遙法外。
疑罪從無,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一旦出現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證明有罪的兩難情況時,從法律上推定為無罪的處理規則。
最著名的美國辛普森殺妻案,兇殺現場發現了辛普森的血跡、辛普森的血腳印,還在辛普森的卧室發現了帶血的襪子等等,在大家都認為辛普森謀殺了他的妻子的情況下,因為證據存在疑點,他脫罪了。還有大家看到的港劇,黑社會老大面對在他身後苦苦追查十數年的悲情啊sir時擺出「就是喜歡你看不慣我又干不掉我的樣子」,然後繼續為非作歹,也是拜「疑罪從無」所賜。
那麼這麼大的兩個驚天大BUG,為什麼不補一補呢?是古代人都傻呢還是現代人都傻?
開噴之前,讓我們回味一下法律的定義。
《法理學》教材上幾個大字: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
好像明白了點什麼。。
在古代,刑偵手段落後,既沒有監控攝像頭,也沒有網上追逃、手機監聽、衛星定位,違法成本很低。不管是落草為寇,還是殺人越貨,只要能活下來,不被抓現行,換個地方,隱姓埋名又是一條好漢。所以那個時代打擊犯罪、維護秩序是社會統治的第一要務,為了起到震懾作用,冤枉個把人,社會效應也是正面的。
而到了現代,刑偵手段極大進步,這個時候統治者就會選擇寧可放縱十人也不冤枉一個,因為冤枉一個人的社會損失以及政府公信力的損失影響遠大於放縱十個犯罪。即便真的有窮凶極惡,給社會造成惡劣影響夠罪犯出現,如果不計成本的使用現代刑偵手段追查,罪犯基本不能逃脫。所以,在現代,「寧可少殺,不可錯殺」的社會效益也是正面的。
所以我們看到的bug在肉食者那裡到底是不是bug,這本身就是一個問題。
在這些所謂的法律漏洞背後,有多少的博弈,有多少權衡,我不得而知,但至少在我發現法律的「漏洞」時,我會再仔細思考思考。。。
所以說,,,你們啊,還是TOO YOUNG,,,
有個東西叫兜底條款,有個東西叫基本原則,有個東西叫司法解釋,有個東西叫自由裁量權,你可以挑戰一下試試(真誠臉)
其一,利益、價值觀或者理論觀點的衝突,導致空白或者漏洞
比如刑事訴訟法的偵查、證據標準等,就給了犯罪分子逃避懲罰的空子。但這是為了更高的保障人權和公正的價值。
再比如胎兒是不是人,能不能安樂死,你玩的網路遊戲裡面的遊戲幣是不是法律保護的財產,這些都是爭吵了很多年的,但是觀點尚未達成一致,立法層面也仍然不敢輕易動筆。
其二,法律的變化跟不上時代的變化,在制定、修訂過程中因考慮不周等各種原因出現邏輯漏洞,而立法的反應比較遲鈍,並不能第一時間就補上。
法律本身只是一個框架,它要順應時代的變化。一方面必須預留足夠的空間給將來出現的各種可能,不能規定得太死;另一方面它要把新生的事物納入框架,又要保持穩定,就不能輕易廢除後再重新制定,只能通過打補丁的方式來修正。而在這樣的修正過程中,就難免會因各種情況而出現bug。
比如刑事訴訟中,逮捕措施是適用於「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而在過去,也沒有哪個犯罪是「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危險駕駛罪就打破了這一情況: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只有拘役,不能判處有期徒刑,那自然就不能適用逮捕。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危險駕駛罪就只能採取拘傳、拘留(最長7天)、取保候審(最長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6個月)的強制措施,這就有了新的漏洞:嚴格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用最長7天的拘留,如果用完以後,即使嫌疑人潛逃,也不能使用逮捕措施,沒有將在逃嫌疑人抓捕歸案的法律依據。
從2011年漏洞產生,一直到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這個漏洞居然都一直沒被堵上,還是到了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才作出解釋,規定即使可能判處徒刑以下的情況,如果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進去的,可以逮捕。
立法的反應是非常遲鈍的,像這種漏洞都是非常明顯,也容易被利用的了,但仍然過了三年才被堵住。而有很多更隱蔽、更少見的漏洞,甚至十多年放在那裡也沒人理。
法律的「漏洞」未必體現著統治階級的團結,也可能體現統治階級的分裂,畢竟立法權實際上是分散的。
下面我給大家講講天朝特色的地方司法解答變相廢除國家級法律及其實施條例的現象。
200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勞動者有較大傾斜,地方上和企業怨聲載道,2009年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頒布《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3)號),以司法解答的形式變相廢除《勞動合同法》中的大量傾向勞動者的條款,使得上海地區成為《勞動合同法》的無效特區。
思考題1:企業能否要求勞動者交押金或提供擔保?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若干意見》十二、勞動者佔有用人單位價值較高的財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設置擔保的效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招工時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收取勞動者財務。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勞動者佔有單位價值較高的財物,單位為防止財物滅失或被輕易毀壞,與勞動者約定設置了相應的合理擔保的,法律沒有禁止,可以認定有效。但該約定為流押、流質擔保,或者名義上為財務「擔保」實際上卻是要求勞動者購買該財務的,該約定無效。
思考題1.5:電腦算不算單位價值較高的財物?
思考題2: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若干意見》 二、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的處理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已經實際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簽訂等情況。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因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拒絕繼續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
思考題2.5:什麼算「意外情況」?
思考題3:到底要不要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若干意見》:十四、如何把握同工同酬的標準
同工同酬是勞動法確立的一項基本規則,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但由於勞動者存在個體差異,因此,不能簡單以不同勞動者是否在相同崗位工作作為「同工」的標準,而應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個人工作經驗、工作技能、工作積極性等特殊因素,允許用人單位依此對相同工作崗位的勞動者在勞動報酬方面有所差別。
思考題3.5:編製是不是一種個體差異?
思考題4:應簽未簽無固定期限合同,能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若干意見》
四、涉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幾個問題
......
(二)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當事人訂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
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與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及《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合同期滿時,該合同自然終止。
思考題5:國有企業改制,此時在單位工作已經滿十年且距離退休不足十年,是否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
《若干意見》
十九、企業改制、轉制勞動者工作年限的計算
用人單位已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轉制、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劣勢企業關閉退出和富餘人員安置等規定,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不連續計算。
思考題6: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保的,勞動者能否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若干意見》
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未繳納」社保金為由解除合同的,「及時、足額」支付及「未繳納」情形的把握
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金,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但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複雜。而法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勞動者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則,參照前款精神處理。
思考題6.5:如何判斷主觀是否惡意?
思考題7: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是否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若干意見》:
八、用人單位因「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適用範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適用前提,是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而實際上已經不再繼續履行,不包括勞動合同本來就符合解除和終止條件的情況,即用人單位在不具備合法解除或終止條件的情況下解除合同。因此,如果依法已經具備解除或終止的條件,只是用人單位在辦理解除或終止的程序上存在瑕疵的,不屬於本條規定的範圍。如用人單位在已經具備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只是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等程序瑕疵的,則用人單位應當通過支付相應的「代通金」等方式加以補正,但無需支付賠償金。
(真是好有道理)
在我執業過程中,我也像題主一樣感覺到法律有不完善的地方,也有感覺法律設計有精妙的地方。
(以下是我模仿最高票答案編的段子,但是結果不如人意。段子手果然不是什麼人都能做的orz。)
1、我:老師,為什麼有那麼多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後採取把超生小孩先藏起來,等過幾年才把小孩公開出來?
老師:因為他們沒學好,把違反計劃生育交的錢理解成計生罰款,以為把時間拖久了就不用交罰款了。
我:不是這樣的嗎?行政處罰不是一般只有2年的期限嗎?
老師:違反計生政策交的叫社會管理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這個沒有追繳期限。什麼時候被發現,政府部門隨時能夠追繳。從來就沒有官方文件說那個是行政處罰。
我:......
2、我:老師,我找到一份工作,但是那工作挺坑的,只是幫我買社保,沒有住房公積金。除了這個外,其他的都挺對口的,你說我要不要去?
老師:住房公積金是個小問題,不要太在意。如果你想要的話,大不了日後秋後算賬是了。
我:秋後算賬?
老師:對呀,就是離職的時候,只要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追繳就可以了。
我:難道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嗎?不受勞動監察的時限限制嗎?
老師:勞動仲裁委以及勞動監察部門的主管部門是誰?
我:人社部。
老師: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管部門是誰?
我:住建部。
老師:你懂了嗎?
我:懂了......
3、我:老師,我最近有件案子挺棘手的,是繼承案子,我那當事人是獨生子女,父母也是獨生子女,除了他自己外,沒有其他親屬了。他父母在村子那裡給他留了個房子,他想過戶,可是辦不了公證,你說我應該怎麼辦?
老師:那就去法院起訴唄。
我:我也想過,可是沒有被告。稍微能當被告的人都死光了,立案審查不過。
老師:把村集體當被告就好了。
我:村集體?案由是?
老師:還是繼承糾紛,繼承法不是說沒有繼承人的話,遺產就歸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所以村集體就是適格被告。
我:......
村集體:WTF???
至於法律漏洞嘛,這個在執業過程中發現的都得是,我有時候都懷疑律師真的是解除社會黑暗面最直接的一個職業。這裡說兩個法律漏洞吧,說實在的,我也很希望這兩個漏洞可以快一點被補上。
1、《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衝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008年9月3日 施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這裡給那些看不懂關鍵的地方同學解釋一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達到退休年齡是兩個概念。也就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將《勞動合同法》的範圍縮小了,嚴格來說,這是行政法規與法律相抵觸的典型。
具體可以結合《社會保險法》來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造成的影響是: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若果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只要一直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至其享受基本保險待遇為止。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就終止了,用人單位就不用給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購買社保,也不用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這其中是什麼原因導致的,大家自己思索。
題外話,據我個人的理解,最高院應該也想就這個問題進行釐清的,所以在其出具的司法解釋也曾半遮掩式地提出自己的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可惜現實的效果不是很好。
2、有時候法律雖然頒布了,但是如果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那相關法律條文就是具文。
這裡說一下我所知的法律條款,據我了解,現在廣東還沒有就該條款如何實施出具具體文件,人社部我之前關注的時候,也沒有找到任何具體的落實措施。如果有人知道相關具體操作的,麻煩指教一下我。萬分感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這裡我加粗的部分,我是找不到任何關於這一條條款如何具體落實的文件或者法律規定。
對於這條條款,我都不知道算不算是一個法律漏洞?
以上。
如果漏洞是指無明確規定的空白區域的話,那是挺多的。隨著執業時間變長,遇到的「漏洞」越來越多。
覺得漏洞可以利用發財的,我只能說你想得美。
「漏洞」真真的讓人覺得蛋疼菊緊,合議庭商量案子的時候爭起來沒完,各家祖傳的流派這時候全都冒出來了;寫判決的時候提心弔膽害怕中院的老爺們觀念不一致發改,而且沒有規定就得靠論理,一但純論理感覺就像沒有根基的空中樓閣搖搖晃晃;「漏洞」還會有上級法院下的奇葩小破文件、不知道從哪來的奇怪審判「傳統」來補充,而文件和傳統是沒發光明正大出現在判決里的。
幻想著靠漏洞發財的人,你這麼自信你擺的平法官、流派、領導、文件、傳統等等等等莫名其妙影響結果的因素?
題主說隨著深入學習發現越來越多,如果你是沒實習過的大學生,那你發現漏洞越來越多,說明你是個絕世天才,或者說明你需要好好看看書了;如果你是已經執業的民工,漏洞越來越多說明你的經驗在豐富中,並且你應該會習以為常,畢竟法律具有滯後性和穩定性嘛;如果你是個學者,說明你的鑽研沒有脫離實踐,我由衷的讚美一句你是個好專家,比那些扯J8蛋、發些虛無縹緲的水文沽名釣譽的磚家叫獸水平不知道高到哪裡去了,你該去研究怎麼填補這些漏洞,從而推動社會制度的進步。也許這就是個不恰當的題目。什麼叫法律漏洞?
你認為A行為違法了應該被處罰定罪 結果法律「漏洞」 沒能處罰或定罪,你就認為是漏洞?
問題是沒有法律認定A行為違法/犯罪,A行為在目前現行的法律中就是合法的啊。
舉個例子吧
這個是已經在北京實施多次 上了兩三次法制進行時 完全合法 上法院也絕對會贏的
我會簡單描述整個案情
1 註冊貸款公司
2 找到老人 個人名下有房產的 最好子女不在身邊的 博取信任
3 介紹以房養老項目 口頭答應一次性給150萬,剩下的每月給10萬
4 到三甲醫院做認知能力鑒定 全程錄像
5 去公證處簽抵押貸款合同 譬如房子市價350萬 只按照指導價簽150萬,然後提前跟老人說 只是走個程序 房子壓在手裡有個保障。
5.1 合同中要有1個月的償還期(一般寫的特別多特別厚之後 很少有人會注意到,即使發現了也跟老人說不用他還 簽完了出門就給他150萬,絕大多數就簽了 不簽的就放棄這個人)
5.2 還要有一個強制執行條款
絕大多數老人會被瞬間拿到150萬和口頭答應的每月10萬沖昏頭腦。判斷力幾乎為零。
6 公證完後 出門就給老人轉賬150萬,跟老人說 下個月就開始每月給你10萬,合同上寫的還款不用還(如果被發現,因為心裡會覺得佔了大便宜,就開心的不還了)
7 1個月後 由於逾期未還款 啟動公證書上的強制執行條款 過戶,然後賣給第三方
8 第三方拿到了屬於自己的新房本後 帶著房本到房子門口報警 說原房主強佔 警察是只認房本不認人的
9 結束
10 後續 坐等原房主起訴啥的都不怕,所有的證據就是 原房主抵押貸款150萬 一個月後逾期不還 強制收房 收房後正常買賣到第三方 第三方拿到房本發現原房主強佔 報警騰房題主你要麼是沒有學懂,要麼是學得太懂了
說明學的不夠。
會有這樣一種強烈預感,我猜題主要麼在法學方面進修甚好,要麼怕是未真正入門。
孟子曾說,盡信書不如無書。嚴格地說,法律不僅僅是一門學科,更是極具實踐經驗意義又蘊含優美邏輯思維的有機體系。法律是否有漏洞,看待這個問題要落實到實際情況中,實踐中。
事實上,不是法律的漏洞很多(當然幾乎每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都存在或隱或現的漏洞),而關鍵在於使用法律的人。
舉個上上周和室友討論的案例。
「一天晚上,王某、張某、李某夜校學習結束後,在回家的路上,聽見路邊的街心花園中有人在哭泣,三人一起走近看個究竟,結果發現一名歹徒在侮辱一個姑娘,三人便衝過去,正在作案的歹徒跳起來,手抓一把刀,但隨後刀子被張某踢飛,三人對歹徒拳打腳踢,黑暗中不知是誰一拳打中歹徒腦袋,致其當場死亡。」
問題來了,這個屬於正當防衛嗎?歸責?
室友的看法(純粹口舌討論,請諒解措辭)
多數人認為,即使是進行正當防衛,但是三人造成了死亡結果,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
是的,三個人都不用對該死亡後果負法律責任。
不會吧?也許你會這麼說,甚至覺得這也是一個法律漏洞!
不是的,這是法律的魅力所在。
法律不僅僅是法律,還蘊含了一個國家進行社會治理的政策。以前,我國偏向於主觀歸罪、行為結果論,這導致了不少冤案、輕罪重罰,歸罪論述上存在很大問題。
現在很明確,每條罪名的入罪出罪有個範圍圈,在罪名的構成要件齊全時將其納入,要件不足時將其剔除,這有效避免了主觀歸罪和不必要的刑罰。
法律本來就是一個隨時代發展變化的事物,世上沒有完美法律,漏洞是常態,多也是常態,彼時的漏洞才能推動法律的發展。
法律是一個框架,它沒辦法把每個細節都照顧到。
反對法律中心主義和法律萬能主義---白斌
法律是用文字寫出來的,語言和文字具有不周延性,而世界是存在普遍聯繫的。
變化總比計劃多。恰巧在上周的中國法制史課上,
老師提到了這個問題。
甚是形象。
以下是對老師所說的整理。
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為引。
為何——疏,才不漏?
把一個個法條比做織這張法網的線。
如圖。
請儘管嫌棄圖丑hhh
老師問大家有何規律?
線越多,洞越多。
即法律越是精密,漏洞卻也越多。
個人覺得老師的解釋很形象(???)
個人想到的另一種解釋呢,
是法律本身的特性。
法律並沒有神之預見性,
更多的是事後的法律解釋,
簡單來說呢,
大概就是原始人不會創製電子商務法,
有了某寶才有了某法之類的,
……
便也有了諸多從細小漏洞中的規避。
對了,中國法制史老師名趙曉耕。
還請尊重老師哦(?????)
另外看到評論有人說法網的總面積並沒有改變,這一點在課上也有個同學提到呢,想問問大家是如何看的。
個人認為是法網的統治對象是不變的……也就是被統治階級。也就是從法的定義來說,它可以從某種程度上說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已經,很委婉了(′°Δ°`)),如果你不能接受這個說法可以看看那個贊同挺高的答案裡面舉的栗子哦。
小夥子,人啊,都是有私心的,但是你說出來就不好了,所以這個問題問的就很naive了。
知道寫《論那啥階級的法權思想》的那哥們下場如何嗎?
這還是那幾個人裡面理論水平最高,最不激進的啊。
1、法律沒有漏洞。
2、你說襪子有漏洞嗎?
你認為漁網有漏洞嗎?
民法沒有什麼bug,公司法和民訴法bug還是挺多的
比如公司法沒有禁止交叉持股,管理層可以藉此擴大權力,公司法還有很多地方沒有完善,比如缺乏對受信義務的規定
民訴法雖然ban了證據突襲,但是還可以搞當事人突襲,官司都要打完了突然冒出來一個財產共有人,沒辦法,只有發回重審
不過大部分bug都可以被社會自己修復,比如搞當事人突襲的律師可能會臭名遠揚,管理層搞交叉持股,股東可能會用腳投票,而有些bug只能用法律修復,比如證據突襲
說法律bug很多的人,忽視了社會的自我調節能力,說法律沒有bug的人,真是好了傷疤忘了疼,物權法才頒布幾年,就忘了被擔保法支配的恐懼了?
1.不管你是學生還是從法律事實務工作的,題主你如果真的存了「法律有漏洞何不好好利用一下」的念頭,奉勸你,趁早打消!因為有刑法這個兜底性的法律存在,因為國家對社會的管控力度在加強,因為刑事責任正在逐漸取代行政責任。如果閣下決意以身試法,那麼,刑法468個罪名,總有一款適合你(真誠臉)
2.法律漏洞是客觀存在的,具體要看是哪個領域的法律。作為法律從業者應有的態度是:雖然,監管者和市場主體之間永遠存在著「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動態博弈,以前管用的「辦法」不見得一直都有用,以前頒布的法律法規可能在事實上已經被架空;雖然,全中國這麼多優秀的法學家、法官、律師都在研究法律適用問題,法律之間的矛盾、衝突仍然比比皆是,有些問題仍然無解甚至令人崩潰,但是,永遠別給客戶出「利用法律或者監管漏洞」的主意!這是拿執業生涯甚至人身自由做賭注!律師和法務隨時可能面臨執業風險,要珍惜飯碗,珍惜自由(^_^)沒有漏洞怎麼開掛?
學法的宗旨是:相信規則,尊重規則,在此基礎上,解釋規則,利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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