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人民日報評論《快播的辯詞再精彩,也不配贏得掌聲》?
人民日報:快播的辯詞再精彩 也不配贏得掌聲 --觀點--人民網:
【時評】快播的辯詞再精彩,也不配贏得掌聲
這兩天,刷爆微信朋友圈的莫過於快播案庭審了。
1月7日、8日,快播涉黃案在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面對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指控,技術出身的快播CEO王欣在法庭上展現出不凡的辯論技巧,將公訴人提起的控罪一一否認。從法庭辯論中看,被告方快播團隊成員和辯護律師們的發揮可以說得上精彩,一句「做技術不可恥」也在網上激起蜂擁轉發,甚至還有人把辯詞編成段子傳播,鼓掌叫好的聲音不絕於耳。
誰也不會想到,2016年中國互聯網開年第一案竟是這樣的開局。目前,快播案正在審理過程中,是否違法犯罪,如何定罪量刑,都應交由法庭來裁決,在法律範圍討論。被告人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是公民的權利,律師的辯護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和職責。可問題是,在庭審現場公訴人的表現也許真的不夠好,但不能因為辯論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也不能因為轉發的人多就佔據某種「道義」高地。
事實是什麼呢?無論是在快播被調查的階段,還是庭審前後,有不少網民承認通過快播獲取淫穢視頻這個事實,認為儘管有很多播放軟體可用,但選擇快播就是因為它「無法替代」的作用。快播在幾年中,因侵權等原因多次被處罰。當然,在審判中這些能否作為證據採用,是法律需要解決的問題。而在道理上需要釐清的一點是,面對這些,如果僅靠幾句「精彩」辯詞就說「快播不黃」,豈不是掩耳盜鈴?面對這些,如果不加譴責反而視而不見甚至同情,豈不是咄咄怪事?
法律禁止的行為難道僅僅因為「願打願挨」,就可以合法化嗎?正如王欣所說,做技術不可恥,但技術背後的人應該有是非,分對錯。我們都應該尊重快播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不過有句話也應該明白:違法不違法,不看誰更伶牙俐齒,快播的辯護不配贏得掌聲。
(責編:顧欣宜(實習生)、劉軍濤)相關視頻:「快播」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庭審上半場(Youtube 視頻,打開需要翻牆)
相關問題:如何評價新華社評論《無論快播是否有罪 都要對「狡辯的權利」報以掌聲》?
雖然快播庭審的錄像我還沒看,無法對庭審本身發表意見,但就這個評論稿而言我想說:一派胡言。
有些人就是想往律師身上潑髒水,往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潑髒水,我感到非常氣憤。
就演算法院判決快播相關人員有罪,律師為被告人辯護也是完全符合職業道德、符合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規定的行為。律師以合法手段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做出有違公序良俗的行為,又有精彩的當庭表現,憑什麼作者敢腆著臉說他們「不配」獲得掌聲?
法官和檢察官的工作是工作,掏糞工人的工作是工作,廚師的工作是工作,他們的工作做得好可以得到大家的讚揚,得到媒體的掌聲。但律師的工作就不是工作了嗎?為被告人做辯護就低人一等嗎?站在所謂「壞人」的辯護席上,就不配獲得掌聲了嗎?
為什麼到21世紀了,作為官方最高喉舌的人民日報還在公然刊載這種違背現代法治精神的評論文章?你們新聞媒體啊,還要學習一個。綜合來說,《人民日報·客戶端》的這個行為,顯然有失水準,並且稍顯出對於司法活動的一種傾向性導向,極容易引起輿論對司法的影響。以下內容無關乎快播案和王欣等一眾被告人是否構罪,僅從媒體應當具備的作用和《人民日報·客戶端》在本案中所具有的不當之處進行分析:
- 媒體應當起到的作用是什麼?
所謂上帝的歸上帝,撒旦的歸撒旦(應當為「凱撒的歸凱撒」……Oh!My LadySatan!……),看片it"s bad,媒體在社會中所起到的作用,應當是積極引導輿論和民眾向著合法和道德的層面進行宣傳和號召,如果出現不良的上網習慣,應當進行合理的規勸和引導。
在司法活動中,媒體多少會存在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觀點,但媒體作為文字工作者,在使用文字語言時,務必需要注意其引導性,慎重使用具有強烈傾向性的文字表述觀點,盡量做到客觀、真實,客觀、中立的分析訴訟雙方的得失,同時更需要注意的是,媒體在評論中切切不能帶有歧視性的否定他人的工作,並且切忌在案件尚無定論的情況下,發表任何結論性的觀點。
- 但在「快播」的這個案件中,無疑《人民日報·客戶端》的行為出現了失準的地方:
1、刑事辯護案件中,辯護律師依法發表辯護意見,任何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意見都應當得到積極評價,不應當隨意否定。
黨的「十八大」會議以來,黨和國家多次表示要在司法程序中維護和保障律師的辯護權,不論檢察機關還是法院,對於辯護律師提出的合理辯護意見,都應當認真聽取並分析,同時這也是明確的要求相關的有權機關提高辯護律師的地位。
但是《人民日報·客戶端》在這篇評論中,卻使用了如下的語言:
違法不違法,不看誰更伶牙俐齒,快播的辯護不配得到掌聲。
辯護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行使辯護權利、發表辯護意見,如果在法庭的庭審活動中,辯護人發表了無關的言論或者巧舌如簧,法庭的主審審判長會主動行駛其職能,打斷辯護律師的發言或對辯護律師的行為予以訓誡。但在本案的直播環節中,辯護律師始終在審判長的主持下發表辯護意見,也足以證明辯護律師的發言是符合《刑事訴訟法》和法庭程序的,並且為法庭所記錄,此時辯護人發表的觀點是有效的辯護意見,與法庭所調查的事實息息相關,且該行為得到了審判長的支持和認可!
對於一項合法的辯護行為和辯護意見,《人民日報·客戶端》使用了「伶牙俐齒」來形容辯護律師的工作。一般來說,「伶牙俐齒」的近義詞就是「巧舌如簧」,並且在這篇文章中,暗含的意味也偏向於「巧舌如簧」這類的意思,那麼這樣的評價是否有損媒體形象?又是否存在歪曲辯護人形象的嫌疑?
- 因此,在語言的措辭方面,《人民日報·客戶端》的此篇文章顯然有失水準。
2、違法不違法由法院依法判定,媒體不應當進行傾向性引導。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人民法院在審理快播案件時,需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完成刑事辯護的程序,綜合審查後方可認定被告人有罪與否,而司法程序又要求控辯雙方必須就指控的事實進行舉證質證,綜合全案的證據和事實,最終方能夠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但在「快播」的這個案件中,《人民日報·客戶端》的這篇文章,卻帶有較為明顯的傾向性觀點,偏離了其作為媒體應當具有的客觀、中立的立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法發[2009]58號)第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發現新聞媒體在採訪報道法院工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聞主管部門、新聞記者自律組織或者新聞單位等通報情況並提出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一)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二)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公正審判的;
(三)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官名譽,或者損害當事人名譽權等人格權,侵犯訴訟參與人的隱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當事人請託,歪曲事實,惡意炒作,干擾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司法公正的。
對於《人民日報·客戶端》的這篇文章,是否涉嫌到了上述第二項的規定,即對正在審理的案件「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我無法給出明確的評價,但單就「傾向性」這三個字來說,個人認為這篇文章全文暗含的意味是快播公司和王欣等被告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關於「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規定,已經是「戴罪之身」,並在此基準上對快播公司和王欣進行聲討,同時對其他民眾進行教育,我們可以感覺到,《人民日報·客戶端》的意圖旨在「創造良好有序的互聯網秩序」,但利用這種帶有傾向性的方式,則必然會對司法機關的「獨立司法」起到負面和消極的作用。
《人民日報》是中共中央委員會主管的黨媒機構,其發出的每個聲音都足以代表了中央的宣傳意圖,而快播案中,《人民日報·客戶端》作出的這篇文章,必然會讓司法機關陷入如下的兩難的尷尬境地之中:
如果法院宣告快播公司和王欣等被告人無罪,則勢必與中央的意見相悖;如果法院判決快播和王欣等被告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則存在「奉旨辦案」的嫌疑。
- 因此,在傾向性意見方向,《人民日報·客戶端》的此篇文章顯然有失水準。
3、為誰鼓掌,源自於個體公民的內心,媒體不應當具有代替民眾決定為誰鼓掌的權利。
在《人民日報·客戶端》的這篇文章的最後稱:「快播案的辯護不配贏得掌聲」。但是在本案的庭審過程中,我們可以明確感覺到公訴機關在案件的準備方面明顯存在不足,對於很多技術性問題無法給出明確、具體的回答,也不能針對案件的事實提出行之有效的發文內容,在其策略和方式上,都顯出不足。
雖然在刑事辯護的專業角度上看,辯護律師的切入點和辯護思路並不能稱得上到位和精彩,並且被有些人認為有點「抖機靈」的嫌疑,但在場面上看,辯護律師卻是勝了公訴人一籌的。這裡姑且不論辯護人的策略是否符合一個良好的辯護方案的要求,在這裡我們不能苛求網民都具備較高的法律和法治的素養,更不能苛求網民都能夠充分領會庭審交鋒中的各方意圖和法律效果,單就網民的切身感受來說,在場面上卻是辯護人表現更好一些。
而當網民認為辯護人表現精彩時,為何不能允許其為這一方進行鼓掌?任何的媒體(當然也包括黨媒),在其性質上都是一種號召和引導的機構,是將國家政策、方針進行上情下達的地方,千萬不可將自己的地位凌駕於民眾之上,時時站在道德的至高點上對於民眾的行為進行家長式的批評和教育,子女尚且存在嚴重的逆反情緒,更何況是一家與自己毫無利益關係的媒體機構?
在快播案中,《人民日報·客戶端》很明顯是想對於民眾的意識形態進行一定的引導,但恰恰因為其不恰當的地位和方式,造成的影響卻適得其反。
- 因此,在宣傳方式方面,《人民日報·客戶端》的此篇文章顯然有失水準。
4、刑事訴訟是控辯雙方的博弈,公權力贏得的情況下更應當容許私權利贏得,而《人民日報·客戶端》的該篇文章,卻顯得有些小家子氣。
在中國的傳統觀念中,官老爺審案的思想(人治思想)影響深遠,就是說被告人是否有罪,全部由官府一家決定,而這一思想現今仍然存在於某些人的觀念之中。這裡說句題外話,在相當多的司法機關中,都將低無罪率作為審核司法工作績效的重要標準。
比如在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有如下表述:
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95.4萬件,判處罪犯115.8萬人。……尊重和保障人權,恪守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等原則,嚴格排除非法證據,各級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無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數據來源: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全文實錄)--中國人大新聞--人民網)
計算下來,2014年全年,全國法院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的無罪率基本為0.07%,也就是說,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後,絕大多數的被告人都被判定有罪。
重回話題,即便在不斷號召依法治國的今天,在很多人的觀念中,也都認為犯罪嫌疑人=罪犯,司法機關勝訴就是大功一件,就是嚴懲了危害社會和國家的首惡分子,而一旦被告一方有利了……雖然無罪率如此之低,但需要明確的是,很多案件辯護律師雖然進行了無罪辯護,但最終的目的並非一定取得無罪的結果,很多案件中律師只是通過無罪辯護中提出的法律觀點,給予司法機關一定的壓力,進而做到更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結果。
而換言之,儘管辯護方獲得無罪的概率是如此之低,但辯護律師也同樣享有刑事訴訟中勝訴的權利,在該項權利中,控辯雙方的權利是平等的。
而《人民日報·客戶端》的這篇文章,則帶有比較明顯的辯護人發揮的精彩了,其幫助公訴機關給辯護律師施加壓力,「找回場子」的嫌疑,如果作為媒體的《人民日報·客戶端》堅定的認為我們辯護律師都決不能勝過公訴機關的話,那麼為什麼不向全國人大建言,吊銷全國所有的辯護律師的律師執業資格,同時取消庭審三方,改為法官和檢察官同坐一席上演公堂審案的恢宏場面呢?
- 再進而深入的問一句:為什麼在同等權利下,只允許公權力贏得,而私權利卻贏不得?
作為一家黨媒,應當與國家的基本政策方針保持高度一致,而黨和國家尚且允許辯護律師和被告人有勝訴的權利,為何在觀念上《人民日報·客戶端》卻仍然僅僅抱著舊觀念不放,如此守舊的輕視辯護律師工作和地位的言行,又是否合適呢?
- 因此,在司法作用的評價方面,《人民日報·客戶端》的此篇文章顯然有失水準。
綜上所述,造成本案發酵成為現今的局面,網路輿論「一邊倒」情況的發生,公訴機關難辭其咎。在同樣的辦案期限中,辯護人能夠將案件演繹得如此豐富和精彩,而公訴機關卻表現得較為尷尬。我們自然不能相信本案庭審中公訴機關所表現出來的,是國家公訴機關所應具有的正常能力,那麼自然就應當讓人理解為出庭的幾位檢察官,在對待本案上存在草率的心態,案件準備不足、策略謀劃失當……因此,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在於公訴機關的工作失誤,而不應當苛責辯護律師表現太好。
在本案中,《人民日報》應當做的,是深入研究案件發展至斯的原因所在,指責和反思相關國家機關的司法失職行為。現如今媒體卻將矛頭指向辯護律師和被告人,否認辯護律師和被告人的工作和效果,難免讓人認為存在耍賴之嫌。
而個人認為,《人民日報·客戶端》的這篇評論,同樣是對公訴機關的一種變相侮辱,試想,在一場勢均力敵的對抗中,對抗雙方對於對手均存在尊敬之意。而一方落敗後,觀眾中卻有人帶頭說:「這場比賽不算數,xx沒失敗!」這樣的話,讓落敗者如何作想?如果真的靠著這種輿論引導取得了對抗的勝利,是否又是勝之不武?這樣的勝利,又值多少真金白銀?
所以說,儘管《人民日報》是黨中央的黨媒,但歸根到底其在性質上還是一家媒體機構,只是其級別遠高於其他媒體機構罷了。但是作為一家媒體,客觀、中立的報道新聞,應當說是一種基本的職業道德,在快播的案件中,個人認為《人民日報》過於偏袒了公訴一方,並且對於辯護律師的工作予以否認和輕視,不免令人失望。
PS:由於某些原因,只得將以前的答案全部重新編輯,望各位知友予以諒解!(修改原因並非知乎要求,是其他原因,見諒,見諒!)
原來那些律師在法庭上一點卵用都沒有,說的再多也不影響結果的,那他娘的收費還那麼高?這不是詐騙嗎?
美國的法庭是拳擊賽場,輸贏打了才知道。
中國的是老師辦公室,都叫你來了,你還能沒問題?再多的說辭都是狡辯。誰都聽的出,這聲TM的根本不是掌聲,是你被啪啪啪的打臉聲。
人民日報連「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差別都分不清楚,意識還停留在「你是律師你怎麼能為有罪的人辯護,辯護地越精彩你就越流氓」的階段,還真是「不出意料」啊。
倒是新華社,這次突然發聲,側面證明了之前的一個猜測:各主管部門對這次快播的事情也是有爭議的,這也許解釋了為什麼會直播庭審。
拭目以待吧,這個案子也許會青史留名的。
就剩「你們以為法律就能保護你們了嗎?」
【你告訴我哪裡敏感了】
鑒於我被不友善了,我打算把某個大家都想罵的形容詞換成XX來代替。某想罵的四個字換成呵呵呵呵。
請閱讀的時候自行帶入。
=====原答案=====
我昨天看直播看完覺得可以期待一下。搞不好可以變成推進我國相關法律條款推進的契機。
現在看到這篇文章我真的不想談什麼素質了。
先給人民日的報送四個字:
呵!呵!呵!呵!
我第一次見到,把與民間辯論、乃至於其實與知乎上一些拉偏架的XX答案具有一樣水平的文章,直接扔在黨報上的破事情。
他們臉上就寫著一句話:我道德上批判你,就可以隨便干你。你還敢頂嘴?不要以為你伶牙俐齒就贏了,你錯還是錯。
看出來了么?
這和你家父母肛不過你的時候擺架子壓人是一樣一樣的。
我就不說這次為什麼會有直播,大概檢方那些XX以為上面都欽定了之後可以下場收割?
這次是我相對不關心這類事情的人第一次見到直播庭審。
或許是最後一次。
因為這充分暴露這件事情相關的檢方人員乃至政府的相關人員,全都跟不上新時代,不具有足夠的知識和素養。
我不禁要用最可怕的惡意揣測:是不是那些沒有被公開的審判里,有相當一部分是類似這種水平的檢方,就因為趙家人欽定了就直接強行宣判?
而且就他們這準備的不足程度,這顯然是以為分分鐘能搞完。我不禁嚴重懷疑中國這類體制內人員的整體素質。
而且在被當眾打臉,吊打成笑話之後,惱羞成怒,要開啟道德大旗和黨報版面兩個大殺器想要壓人。
我真的是呵·呵·呵·呵。
你國法制本來就是個笑話,重點就是看趙家人想不想管你而已。
我個人的政治觀點本身是偏精英主義,認為民眾是愚蠢的……
但他媽的精英主義的前提是上面的人得足夠精英啊!!
下面稍微有腦子懂一些的民眾都看得出你檢方是在扯皮+被吊打,這種狀況你還要洗地?
還要壓人?
徒增笑耳。
就現階段的狀況來說的話,我還是認真研究怎麼移民吧。
反正在這樣一個社會階段,一大堆人都是穿新裝的皇帝,並且認為這就他媽是真實的。
我目前能考慮的也就這個。
現在的狀況是:
檢方XX+審判長不懂+不知道哪位趙家人想要裝X來開直播+人民日報編輯也是XX
這就是豬隊友協奏曲啊。
「不要拿法律當擋箭牌」 -- 外交部 姜瑜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所以,既然黑白尚不存在,混淆的又是什麼黑白呢?又該如何體會「庭審現場公訴人的表現也許真的不夠好」?
我不知道。@Jidan 我今天就必須要批判你一番
Jidan的槽點滿滿的回答可以在此看到,這裡就不想貼了,主要觀點大概是
- 法律是脆弱的,而廣大群眾是愚蠢的、容易被操控的、劣根的,所以讓群眾的鼓掌干擾到快播案是錯誤的
- 快播是「明目張胆的色情與盜版擦邊球」(證據是你用快播,從沒看過不是盜版、或是色情的資源,而用其他軟體就做過其他的事情),所以如果還能在法庭上包裝成無罪,對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 褪去國家公權對威嚴嚴肅形象的鐐銬,公訴人就可以辯輕鬆駁倒辯護人,辯論會上的表現就可以證明
- 往往是暴民,最喜歡自稱正義(所以應該讓群眾閉嘴)
但這是錯誤的,原因如下
1. 倒果為因,通過人民日報的報道可以看出此次判決根本就是逢場過戲,在文革時期對法律的漠視和踐踏的根本原因,不是因為群眾而是因為黨和國家;並不是民意倒逼司法是不對的,而是政治干預司法是不對的。
正如 @wheeler所說,如今面對無法無天的強權。民眾自發組織起來維護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你管這個叫民意倒逼司法?哈he哈he。
2.這是典型的小眾統計(statistics of small numbers)只指出少量有利數據,與整體機會並無關係。即使有一個人打開電腦就是無腦瞎說也不能說明大家都是這樣的。
以刑事案件為例,律師參與刑事訴訟主要是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這項權利是憲法賦予的。由於被告人對法律的不了解,律師作為辯護人可以充分地維護被告人的權益。使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輕罪不致重判,這些其實都是法律的要求,是現代法律對於人的基本權利的保障。因此律師在刑事辯護過程中的作用不是為犯罪開脫,而是依照法律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充分行使,是維護法律,而不是踐踏法律,違法不違法由法院依法認定,而非你所謂的公平,再說作為一個法學生會容忍一個沒有說服力的體系凌駕於法律頭上,我也是不得不服。
3.公訴人此次的舉證和陳述並不能讓人信服是群眾議論的主要原因,而和你所說的「威嚴嚴肅形象的鐐銬」無關,辯論會上優秀公訴人的表現和法庭此案的公訴人表現沒有因果關係,不知道你想說什麼。
4.不僅是暴民喜歡自稱正義,獨裁的朝鮮政府也自稱正義,而且還掌控著所謂的暴民,那麼問題來了,你是真的認為在朝鮮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嗎?掌控著司法、媒體以及國家的各方面的是暴民嗎?是在下輸了。
你的觀點總結:
群眾啊都是愚昧的,這群人什麼也不會懂,希望我們大大好好管管這些刁民,不姓趙你們憑什麼說話?
我原以為,你身為坐擁11K關注的大V,自稱有法學素養的法學生,回答時,面對粉絲,必有高論。沒想到,竟說出如此粗鄙之語,我從未見過有如此厚顏無恥之人!!!
還有,我可不會屏蔽你,沒那麼小家子氣:)
美國辛普森涉嫌殺妻案中,最關鍵的證據之一就是現場血跡,然而檢方工作不力導致證據被污染,最終無法定罪。按照人民日報此篇文章的邏輯,辛普森案中被污染的血液樣本是否能作為證據被採用,是法律需要解決的問題,「而在道理上需要釐清的一點是」,面對這些,如果僅靠幾句「精彩」辯詞就說「辛普森沒殺人」,豈不是掩耳盜鈴?說的不客氣點,人民日報的邏輯可以歸結為,你要不是因為心虛,為什麼還要辯解呢?辯解說明就是你犯法了。
人民日報說的「道理」到底是什麼?
是只要「不少網民承認」快播涉黃,那快播就是涉黃;
是「儘管有許多其他播放軟體可用」,但「無可替代」的出頭鳥就應該成為猴年整治網路環境殺雞儆猴的第一例;
是黑白應該由法庭之外的人決定,而法庭之內的辯護律師,只會說俏皮話混淆黑白。
如果這樣的道理可以作為法治社會的基石,
那麼我們不需要證人出庭,只需要在官媒網站上做個調查,網友們不需要進法庭,不需要聽雙方各自出示證據並互相交叉質詢,就可以投票選出你所認為正確的事實。別忘了,證人在作證前是要面對法庭宣誓的,證人作偽證是有可能到刑事制裁的,難道不去相信這樣接受者多層監督的證人,卻願意聽信風言風語來猜測「事實」嗎?
如果我們引導社會發展需要嚴打幾個典型,
那麼我們甚至不需要公訴,不需要審判,只需要每個月選出一批涉嫌強姦的,選出一批涉嫌偷竊的,每個類型的犯罪都篩選出一批人,儘管還有許多其他的嫌犯,但如果我們能槍斃這些典型,則能對威懾潛在罪犯起到無可替代的作用。
如果是非黑白不能看「伶牙俐齒」,那麼我們靠什麼?
不看嘴皮子,看爛筆頭行嗎?那麼公訴人有沒有白紙黑字的證據,可以證明快播哪裡和黃色網站有利益往來;爛筆頭靠不住,那麼看對法律的理解行嗎?公訴人如果不能按照傳播淫穢物品罪將快播定罪,是否能找到其他的法律法規從其他角度贏得這場訴訟?縱觀正常庭審,公訴人不只是口舌功夫上落了下風,連書證、物證、適用法律,也處處漏洞百出,我們到底要看什麼,才能看出來檢方在理呢..
這篇文章並沒有指出我們可以看什麼,但通篇無非就是暗示,除了司法程序規定的訴訟手段之外,還應該看一種冥冥之中決定著一切的力量,至於這種力量是什麼,作者心中是懂的,我們也是懂的,但我寧可裝作不懂。
人民日報承認了,「在庭審現場公訴人的表現也許真的不夠好」。依我看來,在法庭上,只要一方做的不夠好,那就不該有然後了,也不應該有「但是」了。《一代宗師》里說,「功夫,兩個字,一橫一豎。贏的,站著,輸的,躺下。」,平等的擂台本該如此。
有句陳詞濫調,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平等的法庭上,雙方誰也不會比誰多一條命,失誤了,那麼一個爭議點就是輸掉了。如果一方犯了致命錯誤,卻能因為輿論所認為的「道義」而就地復活,而另一方就算打的漂亮,卻因為失去了「道義」不配得到掌聲,這個擂台,就談不上平等。
另外,人民日報把人民群眾也順帶便黑了一下:就你們這些不明真相,不辨是非,就知道「蜂擁轉發」 「鼓掌叫好」的圍觀群眾,怎麼放心把司法這麼嚴肅的事情交給你們呢?
如果告訴作者,在某個我們越來越少了解的國家,司法程序中需要靠普普通通的民眾代表來幫助認定事實並定罪,作者會不會捶胸頓足大呼一聲禮崩樂壞呢?!
他說,這樣的對手不是人,是妖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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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
衙門自古向南開,辯方律師莫進來,
勝訴乃為虎作倀,敗訴應是你活該,
黑白豈是口舌爭,不佔道義且認栽,
不如統統刮彩票,判刑幾年你猜猜,
你!猜!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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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感謝 @王媽媽提供的消息,正是這篇文章的作者,曾經寫下「當官的就沒好人了?" "股市的最終走向,仍取決於我們對國家的信心和對自己的信心「等一系列振聾發聵的警句。為避免人蔘公雞之嫌,就不說是誰了,公開渠道都可以查到的。
@王媽媽還推測,本來快播是緊跟著烏鎮互聯網大會,想要整整網路環境的,結果一不小心搞成全民普法了,也難怪人民日報急著把關注點拉回來==
一個想法,不一定對。
現在官媒缺的,還真就是一個知乎十萬粉水準的優秀寫手啊,至少,知乎的寫手們知道哪句應該加粗,哪句本來就不應該寫,寫了也不應該加粗。
2016.1.10 更新答案
簡單版:
1、第一,我國沒有成文、成體系的「新聞法」;
2、以下規定中,「通報情況並提出建議」的主體是「人民法院」,而且是說「可以」而非「應」或「應當」,規定中「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並不是指違反這個「規定」;
3、在我國,這項「規定」的效力級別應屬於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至少具有「實踐上」的法律效力(有爭議);
4、但人民日報的這篇評論屬於「新聞評論」,不在狹義的「新聞報道」之列,因此不適用這項規定;
5、我把這個寫上來主要是想看看大家對於這個問題怎麼看,但後來發現我國許多人對我國基本的法律體系、「法律」、「權利」、「責任」(雖然這個一直被吐槽)等概念不甚了解,讓我震驚。
6、如果我昨天的回答給廣大知乎er帶來了困擾,或者客觀上造成了大家對我國法律的誤解,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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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版:1、第一,我國沒有成文、成體系的「新聞法」;
2、以下規定中,「通報情況並提出建議」的主體是「人民法院」,而且是說「可以」而非「應」或「應當」;
最高法出台法院接受媒體輿論監督的規定(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09)
第九條 人民法院發現新聞媒體在採訪報道法院工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聞主管部門、新聞記者自律組織或者新聞單位等通報情況並提出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二) 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公正審判的;
3、在我國,這項「規定」的效力級別應屬於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至少具有「實踐上」的法律效力(有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
第六條 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定」、「批複」和「決定」四種。
對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採用「解釋」的形式。
根據立法精神對審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規範、意見等司法解釋,採用「規定」的形式。
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采 用「批複」的形式。
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採用「決定」的形式。
規定一般是屬司法解釋的,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我國,司法解釋是不是正式法律淵源以及其法律地位存在諸多爭議,大家可以去知網看論文……這裡不說(我也說不清楚 TAT)
普法時間:法源:「法律淵源」的簡稱,就是指被承認具有發的效力、法的權威性或具有法律意義並作為法官審理案件之依據的規範或準則來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習慣法、法理等等。
正式法源:是指那些具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效力並且直接作為法官審理案件之依據的規範來源,如憲法、法律、法規等。對於正式法源而言,法官必須予以考慮;或者說,法官判決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
非正式法源: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效力、但卻具有法律意義並可能構成法官審理案件之依據的準則來源,如正義標準、理性原則、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會思潮、習慣、鄉規民約、社團規章、權威性法學著作,還有外國法等。
關於當代中國的正式法源,簡單地說,有以下幾項:
憲法、法律(狹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指定的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法規、行政特別區的規範性文件、國際條約等。
(以上概念解釋來源:《法理學導論》舒國瀅主編,北大出版社,2011)
4、但人民日報的這篇評論屬於「新聞評論」,不在狹義的「新聞報道」之列,因此不適用這項規定;
我是學新聞學的,輔修法學。根據新聞的定義
新聞:新聞是對新近發生事實的報道(陸定一)
人民大學陳力丹教授認為將「報道」改為「敘述」更合適(《新聞理論十講》),但仍然強調客觀
而新聞評論則則不屬於狹義的「新聞(報道)」範疇,因此這項規定是不適用的(能否作為法律適用下一條再談);
舉個栗子:
在中宣部批准、中華新聞工作者協會主辦的「中國新聞獎「中,就將評論(言論)與」消息「、「通訊」等新聞報道區分開來。
中國新聞獎共設四大類,29個評選項目,其中報紙、通訊社設消息、言論、通訊、系列報道、新聞攝影、報紙版面、新聞漫畫和報紙副刊8項,廣播、電視設消息、評論、新聞專題、系列報道、新聞性節目編排和新聞現場直播各5項。
5、我把這個寫上來主要是想看看大家對於這個問題怎麼看,但後來發現我國許多人對我國基本的法律體系、「法律」、「權利」、「責任」(雖然這個一直被吐槽)等概念不甚了解,讓我震驚。
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基本概念對本國公民都如此陌生的話,這個國家的法治進程應該會荊棘叢生吧。
授權發布: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
(2015年10月29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三)「十三五」時期我國發展的指導思想。……堅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
……
——堅持依法治國。法治是發展的可靠保障。必須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設法治經濟和法治社會,把經濟社會發展納入法治軌道。
……
6、如果我昨天的回答給廣大知乎er帶來了困擾,或者客觀上造成了大家對我國法律的誤解,我在此向大家表示歉意。
最後,法學菜雞一枚,歡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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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9 原答案
翻法條看到這樣一個不知道跟這件事有沒有關聯囧囧囧
法學還在入門,求大神指點
第九條 人民法院發現新聞媒體在採訪報道法院工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聞主管部門、新聞記者自律組織或者新聞單位等通報情況並提出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二) 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公正審判的;
但不能因為辯論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
這句 你既然已經認定了快播是「非」是「黑」,何必上法院,直接一紙公告更簡單。
這場庭審!它審的是非常嚴肅的是非題,往小里說,關係到幾口人的身家性命,至少也是這一輩子的事情。
人家的「辯」是「辯護」的辯,不是辯論的辯。辯得再好,辯得再差,也不是娛樂節目,就算他今天是啞語辯護,說話結結巴巴,那也不是重點,重點是:是否在理,是否合法合規。
身之為國之喉舌,竟然評論的角度是「是否值得鼓掌」?!!
請尊重,注意自己身份!
如果我做自媒體,就出這麼一個標題:快播王欣一一否認罪狀,人民日報稱其辯詞精彩。
新華社也出文章了,那就繼續更新吧:新華社:司法進步,請為王欣的行為報以掌聲
某男問禪師:「大師,我女朋友雖有優點,但缺點讓我難以忍受,怎樣才能讓她只有優點沒有缺點呢?禪師笑答:「方法很簡單,不過若想我教你,你需先下山為我找一張只有正面沒反面的紙回來。 」男略一沉吟下山而去,很快又上山來,遞給禪師一張《人民日報》,禪師從此遁入空門,不再過問世事。
什麼叫詭辯?那乾脆把庭審取消就好了,反正在人日眼裡辯護就是詭辯唄
文章的思想很危險,這種苗頭很不好,作者通篇只有傾向而不提法律,更沒有合理的證據,文章作者單純憑自己的主觀判斷就決定了被告有罪,文章的措辭也缺乏對法庭的尊重,完全無視了法官和法庭的權威,把自己凌駕於司法機關之上,在最終判決沒宣布之前就大包大攬。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by《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http://www.gov.cn/flfg/2012-03/17/content_2094354.htm
這樣的違法言論能在官媒發表完全就是體制內有人帶頭違反十八屆中央委員會依法治國的政治思想,吃飯還砸鍋。
總所周知,始終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是我們黨始終得到人民擁護和愛戴的根本原因,這次十八大明確提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決策部署更是貼近群眾路線,得到了廣大網民的一致擁護。
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勝利閉幕。
出席全會的中央委員表決,一致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而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10月27日上午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形成了姊妹篇。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也需要深化改革。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全黨全國的重大政治任務,各地區各部門務必抓緊抓好,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的能力和水平。
作為一個忠於黨,忠於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國公民,我本人內心深處也覺得快播可能有問題。
但是「我覺得」不能作為審判的依據,黨報作為社會主義的道德標杆更不應該把「他覺得」作為快播有罪的證據。
要知道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發、為更好治國理政提出的重大戰略任務,是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的一個全局性問題。
歷史一再證明:什麼時候重視法治、法治昌明,什麼時候就國泰民安;什麼時候忽視法治、法治鬆弛,什麼時候就國亂民怨。法治興則國家興,法治衰則國家亂。
習近平同志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問題是人類政治文明史上的一個基本問題,也是各國在實現現代化過程中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從實現中國夢和長遠發展看。全面依法治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保障。這一目標實現之後的路該怎麼走?如何跳出「歷史周期率」、實現長期執政?如何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這些是需要我們深入思考的重大問題。之所以提出全面依法治國,重要意圖就是為子孫萬代計、為長遠發展謀。
習近平總書記表示,全國政法機關要順應人民群眾對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權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過硬隊伍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堅持從嚴治警,堅決反對執法不公、司法腐敗,進一步提高執法能力,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進一步提高政法工作親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在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中順利推進。
引用一段很有道理的觀點,建議作者和大家都能思考一下
我曾經引用過英國哲學家培根的一段話。他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社會和諧穩定就難以保障。因此,全會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
習近平引培根名言談司法公正: 一次審判不公惡於十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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