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訪者向心理諮詢師透露他即將殺人或者自殺的計劃,諮詢師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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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學危機心理干預,談到了心理醫生的職業規範和醫療倫理問題,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保密」,對於自殺傾向者,如果醫生經過專業心理干預後,患者依舊決定自殺,一般醫生是採取「不干涉其最終決定」的措施。可是那種有反社會傾向人格的患者,向醫生透露其殺過人,或者即將殺人的明確計劃,醫生一般會怎麼處理。
在美國(醫療醫生職業相關法律體制健全)會出現什麼情況?在中國呢?
假設:美國2012年桑迪校園槍擊案,槍手事先曾做過心理治療,向醫生透露了其明確的屠殺計劃。醫生可以判斷出其犯案可能性極高。
1.選擇保密:慘痛的槍擊案發生(引起輿論關注)&>警察調查&>知道槍手曾經做過心理諮詢
a.警察是否有權要醫生提供當初心理諮詢的全部詳細資料?
b.若警察知道醫生知道槍手犯罪動機而未告知,相關機構(法院)是否會起訴該醫生?醫生工會是否會為其辯護?

2.選擇不保密而報警 &>槍手被抓
a.槍手如果起訴醫生違約,一般法律結果會怎麼樣?
b.該醫生是否會因為違反職業規定,而被撤銷執照或者其他處罰?


既然有人邀請,我簡單答一下美國一般的處理方式,中國的處理方式我還真不太清楚,畢竟職業道德規範和相關法律條文都是一團亂的。

首先在美國精神衛生工作者還是比較熱忱地要制止自殺的。一般來說如果你談到想到自殺,諮詢師就要問你細節,比如只是想法,還是有計劃,有沒有別人知道,諸如此類的,來判定你自殺的可能性。如果你屬於一切都準備停當,扭頭就要自殺的類型的話,諮詢師會建議立即叫你家人來商談或者建議你立刻去精神醫院。如果來訪者拒絕的話,諮詢師是可以強行叫救護車送來訪者去醫院的,一送進醫院至少72小時內就有人看住了,但是這個對咨訪關係傷害很大,基本就是咨訪關係破裂,所以一般諮詢師還是盡量避免強制手段的。

如果是自殺可能性比較高,但還不到要送院的地步,有些諮詢師也會跟來訪者定一些協議之類的,比如你要自殺前一定要給我打電話之類,但這種各人處理方式不同,而且來訪者是否會遵守協議完全是看咨訪關係的,所以是個彈性相當大的東西。我也認識有些諮詢師是完全不跟來訪者談什麼協議的問題,他們認為一個人要真是嚴肅認真要自殺,諮詢師根本沒機會知道,而且一個人要真鐵了心想死誰也攔不住——這在實際操作中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至於他殺計劃就是另一回事了。首先如果計劃已經實施,受害人已經死了,那諮詢師是不會報案的,因為諮詢師的首要責任是保證來訪者利益,而不是維護社會正義。當然,每個人都是有底線的,雖然不報警,但有些諮詢師是會出現覺得來訪者的惡行實在是人神共憤,無法對來訪者再抱持同情心,因此從遵守職業道德的角度出髮結束咨訪關係,將來訪者轉診的。例外情況是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不管死沒死,就算是扇一巴掌也不行),且來訪者目前仍能接觸到未成年人,則需要報案,總之美國的法律一涉及到未成年人全部都不一樣。

如果來訪者有明確計劃,還未實施,則諮詢師會從各種角度迂迴獲得來訪者的計劃,以及潛在受害人的信息(比如姓名、住址等等)。在這裡各州法律分歧就較大了,有些州是要求諮詢師在session後立刻報警不得與潛在受害人接觸,有些是要求諮詢師自行通知潛在受害人,但總之諮詢師得根據法律規定做一些動作來防止潛在受害人遇害。不過這個是僅在他殺計划下有效,如果來訪者有傷害他人的計劃,而不是要殺人,則諮詢師仍應以遵守保密協議為主。

如果真的出現來訪者自殺或殺人,不排除諮詢師可能會被捲入訴訟的可能性(比如家屬悲憤欲絕無處發泄,就拿諮詢師開刀之類的),因此美國諮詢師都是買職業保險的,主要就是保這些訴訟費之類的,畢竟諮詢師的工作對象很可能是心理人格上不健全的人(而且這類人一般家人相對也都不太健全……),那就難免出現一兩個極品拿法律瞎胡鬧。不過總體上來說,美國對於精神衛生工作者在應對來訪者自殺他殺情況方面規定還是比較詳細,且操作要求也比較明確的。只要諮詢師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多數情況下還是能全身而退的。

司法調查方面,我了解不多。絕大多數情況下,諮詢師的資料都有豁免權,公檢法部門是調不動的。如果是刑事案件,而且能夠出具特定的調查令(忘了具體要求了,有可能各州也不一樣),則可以調出來訪者記錄。但即使調,很多時候也不是全調,只能調一些表格,還有簡單的諮詢記錄,諮詢師是不太可能事無巨細地把所有東西都交出去的。當然,如果要是你舉例的那種公共安全大案可能情況就不太一樣,因為能出的調查令應該是級別很高的了。


謝邀。清流回答了諮詢師(counsellor)在自殺、他殺情況下的處理方式。我再說下臨床心理學家(clinical psychologist)的行業要求,感覺兩者還是有一些差別的。

  • 首先,英美澳的每一個心理學家都必須在該國的心理學註冊機構註冊,比如Psychology Board of Australia。如果不在該機構註冊,就不能自稱心理學家。註冊機構規定每個心理學家必須嚴格遵守道德手冊(code of ethics)的要求。如有違反,將面臨被指責、罰款、吊銷執照、甚至追究法律責任的懲罰。心理學家的道德手冊上對於自殺、他殺的威脅有較明確的處理要求。心理學家沒有多少自由處理空間。
  • 清流提到了不同的諮詢師在處理自殺的時候態度、方式不完全一樣。不知道這是不是和諮詢師行業缺乏一個強制執行的道德標準有關。在澳洲,諮詢師(counsellor)雖然也有一個自己的行業組織,但並不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對諮詢師進行註冊、管理的機構,諮詢師並不一定需要加入該機構,該機構對諮詢師也沒有行政處罰能力。理論上,由於沒有註冊要求,任何人都可以自稱是心理諮詢師。所以,諮詢師的倫理道德標準屬於建議性質,是否執行由個人意志決定。諮詢師自由處理的空間比較大,只要不違反法律就行。

下面逐條回答問題。
對於自殺傾向者,如果醫生經過專業心理干預後,患者依舊決定自殺,一般醫生是採取「不干涉其最終決定」的措施。

心理學家是不能放棄干預的。否則,後果很嚴重,吊銷執照基本是必然的,還有可能負法律責任。我之前回答過一個問題,說到心理學家基本不會強加自己的價值觀給來訪者,也不會強迫來訪者改變自己的生活方式,比如吸毒(見如何去改變一個拒絕改變的人?)。然而,自殺是最後一道防線,是一定會幹預的。澳洲有法律支持警察上門強制收容病人72小時。我過去有過一個病人,有過被警察砸開門後,用電擊槍擊倒帶走的經歷(是在見我之前)。據我了解,英國、美國對心理學家的要求也是一樣。


假設:美國2012年桑迪校園槍擊案,槍手事先曾做過心理治療,向醫生透露了其明確的屠殺計劃。醫生可以判斷出其犯案可能性極高。
2.選擇不保密而報警 &>槍手被抓
a.槍手如果起訴醫生違約,一般法律結果會怎麼樣?
b.該醫生是否會因為違反職業規定,而被撤銷執照或者其他處罰?

心理學家如果嚴格按道德手冊的規定處理,上述情況不會發生。

  • 在私人診所,每個來訪者都會簽署一份合同。合同會註明保密條款(confidentiality),比如,心理學家僅收集與治療相關的個人信息(不可以因為自己的好奇心胡亂問問題或者做不必要的測試),來訪者的個人信息將會如何保存,哪些人員可能接觸到病例,等等。
  • 該合同也會標明保密條款的限制(limits to confidentiality)。出於對來訪者的welfare的考慮,也出於對來訪者與心理學家的關係的考慮(上文中提到的被強迫收容的病人遭受了明顯的心理創傷),心理學家會盡量在透露來訪者信息給第三方前會實現取得來訪者的書面同意。然而當心理學家懷疑來訪者對某個具體的人(自己或他人)將在近期構成具體的威脅,或者有法律義務的情況下(比如收到court order),有義務透露其相關的個人信息給執法、司法部門(不論是否取得來訪者的同意)。也就是說,來訪者從第一次見面起,就知道他的信息不是100%保密的。所以,應該不會在事後提起訴訟。
  • 如果是在醫院或政府系統,病人不需要簽署專門的合同。但是心理學家必須在第一次見面的時候,詳細解釋保密條款及保密條款的限制。
  • 這裡著重指出,心理學家必須明確來訪者對某個具體的人自己或他人將在近期構成具體的威脅(條款見文末)。如果某來訪者只是寬泛的說,某某領導真不是玩意,我恨不得殺掉他,這不滿足immediate, specified risk的條件,不符合道德手冊的要求,未取得來訪者同意不能透露其信息,但需要在病歷里註明自己的判斷過程。如果來訪者說,張三領導今天又怎麼怎給我穿小鞋了,我打算晚上去買包老鼠藥明天放在他飲料里。如果來訪者不是在開玩笑,那麼我們就有向相關機構(比如警察)彙報的義務了。
  • 心理學家沒有調查來訪者的殺人傾向的義務,我們的工作只是心理治療。如果來訪者透露出他殺的傾向,我們沒有義務調查這個情況,調查是警察的事情。我們只需要通知警察就可以了。

1.選擇保密:慘痛的槍擊案發生(引起輿論關注)&>警察調查&>知道槍手曾經做過心理諮詢
a.警察是否有權要醫生提供當初心理諮詢的全部詳細資料?

如果收到法庭傳票,心理學家有義務提供資料(條款見文末),配合警察的工作。但是並不會提供全部詳細資料。背後的邏輯是,為了最大程度的保護來訪者的隱私,我們只收集與治療相關的信息,也只透露警察必須知道的信息,與警察工作無關的信息會被塗黑或者整頁拿掉。


b.若警察知道醫生知道槍手犯罪動機而未告知,相關機構(法院)是否會起訴該醫生?醫生工會是否會為其辯護?

警察有可能會這樣做,但可能性非常小。如果心理學家能說明,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來訪者會對具體的某個人近期內造成具體的威脅,心理學家盡到了自己的責任,那麼就不會有問題。工會有可能會為心理學家辯護,但是如果儘力做好了本職工作,並且有詳細記錄,通常是不會被起訴的。我聽到的事例,一般經歷1-7天的內部調查(hearing)就可以了。


怎樣證明心理學家盡到了自己的責任?

不論是自殺還是他殺的威脅,心理學家保護自己的方式是嚴格遵守道德手冊的規定。具體做法包括:

  • 按照規定做好詳細的病例記錄,記錄下來訪者說過的話,心理學家採取的具體措施。比如再次向來訪者強調保密條款的限制(limits to confidentiality),取得緊急聯繫人方式,和來訪者定下的協議,每24小時和來訪者聯繫一次,來訪者當時的精神狀態等等。
  • 隱去來訪者身份信息後,向同級或更高級的心理學家諮詢處理辦法,以確保自己的做法是合適的、妥當的。這個諮詢過程需要寫進病例記錄,一定程度上證明了該心理學沒有瀆職。
  • 當不確定處理方式時,澳洲的心理學協會有一個專門的倫理道德問題熱線。隱去來訪者身份信息後,向該機構諮詢處理辦法,並且把諮詢過程記錄進病例。

APS Code of Ethics:
Code A.5.2. Psychologists disclos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btained in the course of their provision
of psychological services only under any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relevant client or a person with legal authority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client;
(b) where there is a legal obligation to do so;
(c) if there is an immediate and specified risk of harm to an identifiable person or persons
that can be averted only by disclosing information;


美女大律師Lori日常性的去做心理諮詢,卻發現自己的諮詢師很不在狀態。於是問了一下要不要我們今天先這樣,改天再約,結果她的諮詢師反問她:

Lori說OK,不過我是計時收費的。

她的諮詢師有一個顧客最近一直反覆傾訴他殺掉他前妻的計劃。不僅僅是口頭上表達出了這種傾向,還十分具體地講,要用繩子勒死她,「感受她生命在自己手中流逝」。醫生將其中一次諮詢過程錄了下來,詢問Lori是否要去報警。

Lori經過權衡保密協議之後,決定假扮諮詢師的同事,參與到一次諮詢當中。兇相的客戶來了。

然而兇相的顧客並沒有鳥他,直接轉臉就走了。

擔心她前妻生命(她一切行為的出發點)的Lori建議諮詢師去告訴他前妻。

諮詢師慫了,要Lori跟他一起去。Lori也很為難,一方是法律規定的保密義務,另一邊是一條岌岌可危的生命。困頓的Lori去找備胎Brad,冷靜的Brad講,雖然這不是一個容易的選擇,但是醫患間的隱私是首先被考慮的。

Lori還是下定決心要去告訴他的前妻,給他放了錄像帶之後前妻受到了驚嚇。諮詢師表示這只是心理諮詢而已,只是純屬表達,並不是要實施。前妻驚嚇值-5,現已達到+10081(並沒有什麼卵用)

同時劇情反轉,那位在諮詢中表示要殺自己前妻的顧客意外找到Lori所在的律所,意外發現了Lori的真實身份並勃然大怒。同時為自己申訴了一番。

大領導Paul叔很不好意思,安撫了焦慮的顧客之後決定親自去跟他的前妻解釋清楚,並且安撫他的情緒。

顧客表示他要自己去,因為他前妻很容易焦慮,聽到這個消息之後肯定受不了。Paul叔還是堅持要他們自己來負責。

然而到了晚上。

Paul叔和Lori去前妻家的門前,他們發現整個房子已經被警察包圍了。

他的前妻開槍打死了他。

以上就是《Boston Legal》給我們帶了的一種可能。不得不說讓我重新審視了這個問題。

法律上講,美國最高法院界定了「清晰而現實」威脅是言論自由的邊緣。但是在患者與心理醫生的特殊領域當中,心理醫生要面對無數傷人言論,在責任的分配上,裁量言論是否清晰而現實的重擔太過沉重了,就像在劇集當中,心理醫生對於這種言論的判斷以及可能帶來的後果,都讓他太過壓抑。我認為在法理上應該免除醫生判斷失誤的責任,這樣不僅能構建一個輕鬆的治療環境,也讓醫生能夠集中精力在醫學上來。


心理諮詢的保密原則有例外條款,就是當來訪者有違法行為或自殺、他殺傾向時,諮詢師可以報警。


把醫生改成神父,才是一個容易糾結的問題。


就我所知,是必須讓有關人士知情的。涉及當事人和其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時候,治療師和諮詢師可以對外公布必要信息。但依舊不得透露患者的私人生活、經歷。


樓上都講的很好,我從諮詢操作角度來講吧:

1 儘可能詳細地談
自殺: 怎麼死,哪些方法,哪些方式,哪些可能結果,墓志銘…… 文字:不自殺協議
殺他:殺他討論,時間、地點、方式、相關人士、怎樣 …… 什麼導致想殺人,可能結果…… 文字:不傷害協議

2 嘛
諮詢師要不停地評估和感覺。
之前受訓和體驗經驗,所以一般來說,意識和潛意識(軀體)會有感覺。
還有Lie to me 裡面有那個鄙視憤怒要殺人前的表情,實際中我沒觀察到。
還有在傾述憤怒不滿地轉換中要考慮之前的受虐施虐經歷,還有就是那種絕對的是否有權力,是否影響到自我的存在之類…… 這個要具體來具體說吧。

就經驗來說,一般能講到這些,之前的衝動就自動梳理很多了 …… 我沒接過psychopath 連邊緣人格障礙的都很少。
不自殺協議些的來訪者會感動流淚,因為覺得被關懷了。
殺他的還沒寫過,一般來訪者說說,就表達不會去…… (還有大家可以看看電影《一件幸福的事,又名快樂孕記》,由雷米·貝桑松執導的一部孕婦喜劇電影。
法國人很多分析都很到位,裡面母親多次想到如何毒死孩子,如何處理孩子不被發展……
其實這種攻擊和敵意的覺察和處理反而是健康有效的。

但是這類普通人的情況和真的到殺人狂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我碰到的殺人犯都是有慘痛經歷,然後就好像Freud的命運的強迫性重複而殺人,會和那種自我存在而殺人有區別。
一個是防禦弱小的自我,一個是誇大的扭曲情感下的自我。


加州最高法院里程碑判決,後被各州採納(侵權法是州法),確立心理醫生的所謂Tarasoff Duty。


Tarasoff v.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17 Cal.3d 425 (Cal. 1976)


Tatiana Tarasoff, 被害人

Prosenjit Poddar, 第三人加害人

Lawrence Earle Moore, Ph.D., 被告人心理醫生

事實:

伯克利學生,印度備胎男告訴心理醫生,他要殺他的女神。心理醫生報告了校警。校警問了一會,就放了這個患者。大夫的領導指示甭管了。哥們回去沒多久就把大美妞給殺了。


受害人的家屬起訴大夫、大夫的一堆同事,和大夫的僱主加州大學,民事訴訟,訴因是過失,即大夫沒能盡到義務將第三人加害人的危險性告知被害人。


加州最高法院判決:


一旦心理醫生事實上認定,或根據專業標準應當能合理的認定,他的患者會對他人會造成嚴重的威脅,則該醫生對這個可以預見的被害人承擔合理保護義務

加州最高法院還指出,這個也適用於律師/客戶的情況下。

問題點:
如果受害人不特定怎麼辦?「我最近手痒痒,就想殺個人」
——則看被害人是不是可預測,比如根據過去的治療記錄,此殺手和某第三人關係極惡劣,則就算這次沒點名,可預期性或許也可達成。

什麼是保護義務?
——不一定是警告被害人,這個很明顯給醫生的彈性空間比警告義務大。

律師呢?
——律師的保密義務比大夫的要高,律師對預測加害人的危險性不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來找律師的刑事案件客戶多多少少都是危險的人。所以,認定律師在個案中承擔此保護義務,應當更難。


在美國的話,醫生會進一步的了解這個病人是不是有計劃有能力來實行,如果確實有危險性,不管是傷害自己還是傷害他人,醫生都有權利辦理強制入院(involuntary admission, code 302), 一般期限是120個小時/五天,期滿之前會由醫生做評估,在聽證會上由法官約定是否要延期(再加5天,code 302)。
不僅是醫生,警察也有這個強制入院的權利,比如有人報警說在街上有一個精神狀態不好的流浪漢在搞破壞,企圖傷人,這種情況下警察就可以辦理強制入院,因為這樣的人需要精神評估和藥物治療。
所以說如果碰到樓主說的那種情況,絕大多數醫生會很慎重的評估然後該入院入院該notify authority notify authority, 穩妥起見嘛,畢竟現在瘋子那麼多。


好像是@清流在某個回答中提到過,美國心理諮詢師協會的規定是,如果來訪者有殺人意圖,諮詢師有義務報警,如果已經殺了,諮詢師則需為來訪者保密。


問一個:選擇不保密=搶手被抓……這個怎麼得出的結論


請不要用醫生這個詞,其它隨意,醫生遇到這事是必須通告家屬甚至報警的。


正好因為寫作課讀到了一篇相關的論文,不過時間是2005年,主要應該是美國相關的,同時只有關於殺人傾向的結論。
「Violent fantasy, dangerousness, and the duty to warn and protect」
《暴力幻想、危險和警告保護的職責》
全文在這裡:http://www.ncbi.nlm.nih.gov/pubmed/16394225

引入時使用了Tarasoff一案(1969年),講的是一個大學男生向心理諮詢師說自己想殺一個女生,然後諮詢師就向警方報案,但是警察放了他因為他表現得很正常。但是兩個月後他就實施了自己的殺人計劃,於是女生的家長把諮詢師告上了法庭。一開始的判決是心理健康從業者應該要警告潛在受害人。但是後來又說需要承擔保護潛在受害人的義務。(In California, this duty was recognized in Civil Code
§43.92.)

以下摘自維基百科:

The original 1974 decision mandated warning the threatened individual, but a 1976 rehearing of the case by the California Supreme Court called for a "duty to protect" the intended victim. The professional may discharge the duty in several ways, including notifying police, warning the intended victim, and/or taking other reasonable steps to protect the threatened individual.

本文的結論大概是,履行「保護」義務的心理健康從業者不一定會得到法律的保護,這仍然可能是一種侵犯保密職責的行為,一切都得看法庭的決定。但是有幾個點可以幫助從業者增加危險程度評估的準確度,比如:
1. 這個人有一些精神病史或者以前有其他暴力行為(Courts that supported a mental health
professional』s potential duty to warn or protect
potential victims considered a history of past violence to be especially important)
2. 含有折磨的性幻想是不正常的
3. 這個人對於自己的暴力幻想是什麼樣的態度,是否有特定受害者等。

有興趣的可以讀一下那篇文章!

(啊翻到上面突然發現13年已經有人說過這個Tarasoff事件了哈哈哈哈哈……不過文章里有更全面的法庭判決介紹嗯。)


心理醫生:「既然你有自殺傾向,吃這個XX葯,然後找我們這裡三百塊錢一個小時的心理諮詢師」
我:「醫生您能不能告訴我我現在怎麼努力改變這種狀態?」
心理醫生:「對不起,我們只負責診斷,其他的,請你付費找諮詢師」
-------WTF-------


這個問題在內美劇《黑道家族》第一季第一集就有提到。
男主向準備向心理醫生講述自己和別人的暴力衝突前,醫生打斷並提醒他「心理醫生有責任為患者保密,except murder」。


湊熱鬧的社工來答

*?*―――――*?*―――――

在社會工作三大工作方法中包含一類個案工作,即以個別的方式、針對單個案例進行的助人工作。題主所提的這類案例在個案工作中也有涉及。

社會工作價值觀在操作層面的基本價值原則中第五條強調:為服務對象保密
社會工作者應當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未經服務對象允許,社會工作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務對象個人身份資料和其他可能危害服務對象權益的隱私信息。特別情況下必須透露有關信息時,社會工作者應當向機構或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服務對象有限度公開隱私信息的必要性並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社會工作核心價值觀中的保密原則有絕對保密相對保密之分,絕對保密是指除非得到服務對象的書面授權或法律要求,否則專業人員不得把服務對象在助人過程中透露的信息暴露給任何人。相對保密是指社會工作者受到某些特定條件的限制和根據某些特殊需要,將服務對象在助人過程中透露的信息在一定範圍內暴露給其他人。

社會工作中出現相對保密的情況:在司法層面,當服務對象實施或者計劃實施犯罪行為、當服務對象實施自殺計劃或者了解到服務對象的自殺計劃時,社會工作者會以保護或拯救服務對象的生命為最重要的任務。即將服務對象的自殺計劃或殺人計劃暴露給司法機關。

社會工作倫理原則優先次序的選擇依據首先是要「保護生命」,這一原則適用於所有人,既適用於保護當事人的生命,也適用於保護其他所有人的生命,這一原則高於其他所有原則,包括隱私保密原則。社會工作者的實際工作決定了應加強每個人的隱私權和保密權,但如果披露信息能夠防止對他人造成嚴重暴力傷害,保密就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早在1943年,林德曼(E.Lindermann)在一項意外災害適應的研究中發現,每個人在生命的歷程中都會遭遇一些危險的處境,出現情緒等方面的危機,需要一定的時間接受和適應這種不幸的經歷。20世紀50年代,美國開始從事預防自殺的研究,成立了預防自殺的危機介入中心。1974年,美國將「危機介入模式」正式列入社會服務的重要項目。

危機介入模式的特點包括:
第一、迅速了解服務對象的主要問題。
第二、迅速做出危險性判斷。危機之後經常伴隨服務對象的一些破壞行為,因此,社會工作者在了解了服務對象的主要問題的過程中需要對服務對象才去破壞行為的可能性和危險程度進行評估,對於危及到生命安全並的隱患,社會工作者會遵循「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則,視危機嚴重程度選擇告知案主的家人或者告知司法機關。


所以在面對這樣的情況,社會工作者會選擇向其家屬或司法機關透露案主的殺人或自殺動機。

只有問心理醫生都沒有問社工的
好憂傷(  ̄?? ̄? )


有問題找社工
我為社工代言?(﹒??﹒?)?


這個事情真的沒有一個固定流程可以解決所有問題的,尤其是對其要傷害別人的計劃。像《少數派報告》的情況一樣。

不過對其會提出傷害他人的計劃這一點完全不必擔心,因為除非是通過催眠之外,其他患者清醒的時刻,如果他們決心堅定地要實施此計劃,多數是不會先泄露出來的,因為那會破壞其計劃。

他們會說的,基本上都是說出來減輕壓力,或者只是為了求得他人同情與關注而做的,說了之後基本上都不會去做了。試問有幾個從小到大沒被人惹毛過?沒動過讓其消失的念頭?要真都去做了的話,地球上就不會有60億人口了。

所以,你要做的就是聆聽的同時,向其表露出真正的關心,讓其覺得人間自有真情在就夠了。

以上指的是其提出要傷害他人的情況,要自殺的,相信心理醫生學習時已經學過足夠多的措施了。


不考慮任何地區的法律條文。
僅僅就邏輯來說,都不該泄露。因為這是心理諮詢,你的工作不就包括了面對這些么?如果你沒本事繼續給對方諮詢,那麼就告訴對方換一個諮詢師,你沒有這個能力。


積極的干預是職業道德


心理諮詢保密原則是有例外的,自殺和違法屬於不予保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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