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有可能不合法嗎?


這恐怕取決於「合法」的定義如何。

如果說是指「being legal」,那麼考慮到憲法在整個法治框架中,在成文法中具有最高的地位,那麼憲法本身是不可能「不合法」的。作為對比,憲法下的其他成文法或判例,則可能因為不合憲(「unconstitutional」)而因此被判斷為非法。

另一方面,如果這個「合法」是指是否有合法性(legitimacy),那麼憲法則不一定「合法」。或者說,如果制訂憲法的統治者或統治集體本身沒有合法性,那麼他/他們頒布的憲法也自然沒有合法性可言。比如袁世凱復辟,並頒發的「大中華帝國憲法」,就屬此例。

民主政治下原則上說憲法因為其在法治框架下的最高地位,也因此需要最多數人民(通過其可以制衡的代表)認可方能生效。而憲法的合法性也來自於此,即大多數國民的認同。以美國為例,憲法的成文和修改(本質上也是重寫憲法)需要國會兩院代表2/3多數通過,並且3/4的各州議會通過,才能生效。

那麼循著這個合法性說下去,立法,包括憲法立法(也包括修改或廢除)本質上體現的是民意。因此有法律既是民意的說法,至少在代表式民主政治框架下如此。那麼如果從這個角度看,當一個法律,乃至憲法,不再充分反映民意,比方說它的某些條文與民意相悖,或者無法反映某些民意,那麼它也可以說「不合法」,因此需要根據民意進行修改,直到重新恰當反映民意,並因此重新「合法」。可以說,包括憲法在內的法律條文,本質上是人民和政府形成的契約。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是民意,但執法並不是民意,而僅應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僅以法律本身為出發點進行。


憲法一經制定完成並頒布,就只有可能不符合自然法思想,但不會構成通俗意義上的不合法。
憲法在一個憲政國家是根本大法,母法,是其他法律的合法性來源,憲法在一個憲政國家內,是標準一樣的存在,只有說別的法律符不符合標準,而沒有標準不符合標準的說法。
憲法的合法性來自製憲機構和制憲權的合法性,你可以通過否定製憲機構和制憲權的合法性來否定憲法的合法性,也就是說,如果制憲機構的組織或制憲程序違法,制憲組織無制憲權,那麼可以說其制定的憲法違法,但是此時的憲法並不是真正的憲法,僅作為一種文義憲法,沒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存在。


可能,即意思不自洽,分條違反總則


借「古人」來扯兩句:

在魯迅先生筆下,阿Q日常的生活問題大致是靠打短工解決的,有活兒可乾的時候自然是能有飯吃,否則就只好要麼在尼姑庵偷蘿蔔果腹要麼只能在土地廟牆根兒邊曬太陽邊和王癩痢比賽捉虱子吃。

阿Q往往會因為身上的虱子不如王癩痢身上的大而憤憤不平,甚而還為此和王癩痢衝突了幾回動過幾回手,雖然總是大敗,但可敬的阿Q先生有精神勝利法,所以輸了也並不丟人。

阿Q獨創的精神勝利法總的來說是無往而不利的:比如挨了趙太爺的打,阿Q就要在心裡給趙太爺當回爹;又比如被王癩痢打破了頭,阿Q又會在心裡給王癩痢當回祖宗。

依靠了精神勝利法的阿Q總是精神昂揚的在趙莊鎮充大爺,摸摸小尼姑的臉和想要娶吳媽做老婆之類的事情就是順理成章天經地義的了。

其實阿Q的理想並非沒有。雖然他自認為也姓趙而且比趙太爺還長了一輩,但他並沒有要取代趙太爺的意思,他只想能夠有兩畝薄田,有一個比土地廟拿得出手的住處,再把吳媽娶進門,那麼人生也就算得上圓滿了。

但可惜阿Q的理想總是沒能實現。

轉眼許多年過去,趙太爺不知道哪根筋兒搭錯了,忽然宣布要讓人民當家做主了,並且決定要出台趙莊鎮有史以來第一部憲法,為人民的權利保駕護航。

憲法扭捏許久終於出台,洋洋洒洒十萬言,曆數了無數人民應該享有的權利並保證不打折扣的實行。

阿Q大喜,在土地廟輾轉反側了半夜打好了腹稿:一,土地廟是決心不住了;二,吳媽是要娶回來的;三;水田和旱田各有三五畝也就夠了。

政府還是原來的政府,只不過招牌上多了兩個金晃晃的大字:「人民」。

阿Q膽顫心驚的挨進去,鎮長也仍舊是原來的鎮長,只不過更顯得威嚴。

阿Q心下不安只覺雙腿無力,順勢就跪了下去,小心翼翼的掏出請人寫好的《權利保障請願書》遞了上去。

鎮長哼了一聲,道:現今是新社會了,不興下跪了,起來說話吧。

阿Q忽然想起,對啊,新社會了,我要當家做主了啊,幹嘛要跪啊?奈何腿軟的毛病一時改不了,想站站不起來,只好就坐著。

鎮長也不理他,低頭掃了一眼請願書,哼了一聲,翻了一面,又哼了一聲,忽道:你這是什麼玩意兒?拿來做什麼的?

阿Q道:新社會了嘛,我也要當家做主了,所以我也要住房子,還有我祖傳下來被趙太爺搶了的水田旱田也要還給我才對,您老看這個……

鎮長哼哼幾聲,劈頭將請願書扔了過來,怒道:你自己滾回去好好看看《憲法》再來和我說吧。

阿Q連滾帶爬滾回土地廟,翻出憲法細細看了半天,才看見一排紅字:在趙太爺的堅強領導下執行本憲法……

————

《阿Q新傳》之阿Q請願。


瀉藥。
其實,我讀出了你的潛台詞,或許是因為你質疑這次的特赦,進而質疑特赦所依據的憲法是不是本身就是一個非法的東西?
不可能,憲法好比是太陽,其他的法律是地球之類的行星,其他法律都是憲法的下位法,都是根據憲法的規定和精神來制定的。只有地球繞著太陽轉,你見過太陽繞著地球轉了?只有其他法律因為違憲而被撤銷或修訂,哪有憲法違法的,一國的憲法就是天王老子,即便和他國相比有些落後不科學,但在該國內,該國憲法是至高無上的,它定的規則,怎可能用到自己身上呢?所以,一個國家有權制憲的機構所制定的憲法絕對不存在合不合法的問題,只會有合不合理的問題。
比如說,朝鮮想要成為核國家,它的核武發展計劃是寫入本國憲法的,這個法案從國際法上來說違反核不擴散等條約的,但是從本國國民來說,這就是一個合法的要去遵循並為之奮鬥的。但是,怎麼來評價一個國家的憲法是否合理呢?誰來評價呢?統統然並卵,就算有國際法體系,但各國還是有剛性而又堅挺的司法獨立的。本國人民質疑的,制憲機構自會有憲法修正案出台。


有三種可能。1.違反國際強行法,比如裡面剝奪人醛,腫族圖殺,滅絕什麼的。這是違反國際強行法的。2.按自然法學派的觀點,惡法非法。既然非法,那他就不是憲法,既然不是憲法,就有可能違法。3.若果你沒想到以上兩點,按你的意思我應該給的最好的答案是,憲法可能不道德,不合理,但是在國內不會出現不合法的情況。因為他是母法,是所有法律的制定淵源與標準。法律規定了人行為的底線,憲法規定了法律的底線。所以,只有法合憲,沒有憲合法。


先說結論,不違法,但有可能已不被看作是法律,喪失效力。

論及此問題,不得不提到拉德布魯赫公式:
1.法的安定性原則高於合正義性;
2.當法律違反正義的程度已經達到無法忍受的狀態,該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不過是權力的運作而已;
3.如果立法者在立法時有意否定平等原則,即符合第二項標準。

所以,從正義角度看,若實在法違反正義達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為法的「法性」,不再認為其仍是法律,喪失了作為法律的效力。


至於為何說是不違法的,@霍sir在他的回答里講得很生動,確實是這麼個道理,這裡不贅述。


硬點不合法,你們不高興,那又怎麼樣


呵呵噠噠噠~
置國際法何在?!
自然法表示不服!!
置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何在?!

好吧!
先上答案:可能不合法。


【解釋如下】

學界有人對於legality和legitimacy存在混用,前者指合法、合法性,後者指合法性、合理性、正當性。

不知題主所說「合法」,是指「合乎法律」,還是「合乎理性」或者說「正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問題本意是「憲法可能不合乎法律嗎?」
乍一看,從實證主義出發,憲法至高無上,不存在違反其他法律的情形。而從自然法的角度,憲法可能違背「自然法」「神法」「上帝法」,然而這樣的情況沒有什麼*用。

有答主提及了憲法與國際法。
國家批准條約後,應履行條約義務,必須將條約納入國內立法,這便涉及修改法律。
這會涉及憲法和國際法的位階(效力高低),有國家規定國際法高於憲法,也有規定國際法和憲法具有同等位階。
那麼,在國際法高於憲法的國家,一國的憲法與所批准的國際條約衝突時,該憲法便不合乎國際法,憲法必須修改。

so,憲法可能會不合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上,自然法評價法律往往涉及法律之外的評價,包括道德、宗教。因而,就涉及後一種情況:「憲法可能不合乎理性嗎?」或者「憲法可能不正當嗎?」答案是肯定的。

當一個政權不具有正統性,其所指定的憲法缺乏正當的基礎。憲法的權威性就存在危險,更別提合理合法了。

憲法肯定存在不合理的情形。第一,法律的滯後性,不可能及時與時俱進。第二,憲法是一國至高無上的法律,具有國別性,因為各國情況不同,憲法的規定也不太相同,比如我國八二憲法並無遷徙權。第三,憲法可能與道德宗教的規範衝突,比如規定種族隔離、女性無選舉權的憲法,這些道德宗教規範是全人類共同價值的體現。

所以,憲法也可能會不合理。


憲法可能不合「基本法」。


基本不可能,憲法是母法!除非改朝換代,但是這也不能說憲法錯了!再說我過沒有根據憲法作為判案的根據法!所以這個問題也不存在


憲法位階最高,條款本身沒有什麼不合法一說,但是執行和立法過程造成實際不合法還是有實際可能的。


不不不
憲法雌雄同體,
既是公法,又是母法XDDDD


當然有可能。舉個簡單的例子。在歐盟,歐盟法屬於上位法,各國的法律又是下位法,歐盟法凌駕於國內法。英國又沒有成文憲法,只有憲法性的法律,比如大憲章、權利法案、王位繼承法等等。但是要是歐洲議會在英國正式退歐之前,制訂的法律和英國的憲法抵觸了,那麼英國的憲法和歐盟法抵觸的條款就不合法、自動失效了。比如1689年權利法案規定了人民有配帶武器以用以自衛的權利,要是歐洲議會禁止攜帶武器,這條法律就失效了,憲法就「不合法」了。


《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
……
(二)法律是統治階級以武裝強制執行的所謂國家意識形態,法律和國家一樣,只是保護一定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和一般資產階級法律一樣,以掩蓋階級本質的形式出現。但是在實際上既然沒有超階級的國家,當然也不能有超階級的法律。《六法全書》和一般資產階級法律一樣,以所謂人人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的面貌出現,但實際上在縣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之間,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之間,有產者與無產者之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真正共同的利害,因而也不能有真正平等的法權。因此,國民黨全部法律只能是保護地主與買辦官僚資產階級反動統治的工具,是鎮壓與束縛廣大人民群眾的武器。正因為如此,所以蔣介石在元旦救死求和哀鳴中,還要求保留偽憲法偽法統,也就是要求保留國民黨《六法全書》依然繼續有效。因此,《六法全書》絕不能是蔣管區與解放區均能適用的法律
……


王法家法焦作法


搞一次革命,憲法就不合法了。


憲法之上,無法可依,所以它必然【不合法】,你不可能讓標準本身衡量標準,它是用來衡量其他事物的


不可能,憲法是其他的法律的母法,他的性質決定了其他的法律的性質,憲法不合法是一種邏輯錯誤。你可以說憲法是不是一個好的憲法,但不能說憲法是不是合法的憲法


目前只有被聯合國承認的,加入聯合國的才是公認的國家。加入聯合國就要遵守聯合國憲章以及世界人權宣言。憲法也是要遵守國際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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