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中缺失了哪些罪名?

什麼原因導致這些罪名缺失?沒注意到?不好執行?不符合現階段國情?


跟德日相比,我國少了一個比較重要,且日常生活中常常用得著的罪:
暴行罪。
記得不久前的永安校園暴力事件嗎。在美國可能是torture,在德日是暴行罪,在我國就治安處罰咯~
我國目前存在暴行罪的「加重形態」即故意傷害罪。但是想達到輕傷的不容易啊小夥伴們。少了暴行罪很多情況下都得不到保護。樓上說的強姦男生達不到輕傷不能構成故意傷害,如果有暴行罪也可以定他罪滴。


我國刑法大體而言還是比較完善的,基本上不缺什麼罪名,即使有缺失,也可以通過解釋論的方式彌補。實際上,我國的法律問題其實不是立法問題。和執法以及司法相比,我國立法水平算比較高超的了(因為我們大量借鑒了別國刑法)。如果非要增設罪名的話,那麼可以有下列三種。


1、背信罪,也就是違背任務罪。這條罪名源於德國和日本,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以謀求自己或者第三者利益,或以損害委託人的利益為目的,而實行違背其任務的行為,致使委託人的財產受到損失的行為。


2、暴行罪,指以毆打或者其他暴行侵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例如,甲故意使用噪音讓鄰居乙精神煩躁的,出現睡眠障礙的行為,由於沒有輕傷以上後果,故而不可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但是可以認定為本罪。


3、襲警罪,指襲擊警察的罪名,一般存在於英美法系國家。我國沒有襲警罪,襲擊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論處。但是這種做法並不能包含襲警的所有狀況。原因在於,警察這一職業比較特殊,他們在職務過程中容易樹敵,很可能就遭到打擊報復。這些被警察查辦過的違法分子,很可能選擇警察沒有執行職務的時候,實施襲擊警察的行為。比如,在警察出去聚餐啊郊遊啊或者放假休息的時候,將警察打成輕微傷。這時候,我們既不能認定為妨害公寓罪,也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於是乎,最多就只能給個行政處罰。但是,這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並不是一個行政處罰就能解決得了的,也就是所實施的行政處罰明顯輕於行為的危害性(相當性不夠)。


襲警罪


拐賣人口罪
現行立法只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14周歲以上男性被拐賣往往無法以拐賣行為對犯罪人定罪量刑,實踐中多以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強迫勞動罪定罪量刑。
我以為將該行為納入拐賣類犯罪更為合適、更符合罪刑責相適應。


有的時候罪名缺失並不是沒有這個罪。只是法律解釋對其進行了限制。比如強姦罪的客體不可以是男性,這樣可以通過司法解釋來解決,而非訂立新的罪名。

刑法的保護對象是法益,如果法益過於不珍貴,刑法是不會保護的,此時就不會有對應的罪名。比如,我借了一張紙巾,從未歸還。台灣地區有通姦罪,大陸地區沒有。

橫向對比世界各國,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罪名。這個答不了,太廣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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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修改
本以為來到知乎貼了法條就不用從A講到D了,然而事與願違。在此衷心希望答主和提問者們至少掌握了相關的基礎知識和邏輯概念再來說話,不然貽笑大方,回答的人又好麻煩。
好麻煩哦。
關於猥褻和強姦的區別,我們先貼定義。
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我們可以明顯的注意到,強姦不談目的只談手段,而猥褻先談目的再談手段,同時猥褻的定義中划去了性交,性交又是強姦的前提。

為了方便易懂,上圖解釋

為了方便易懂,上圖解釋
我打出「目的與手段」一段話的時候,自己也發現好像太繞了。
這樣似乎簡單易懂一點。
我們可以看到,強姦與猥褻的區別僅僅在於性交,當然,這是在法理解釋的層面上來說。
舉例來講,撫摸別人的性器官屬於猥褻,強制扒掉別人的衣服也符合猥褻,強制扒掉別人的衣服使其露出性器官同樣符合猥褻,這樣一路推論下去,如果不考慮性交這個界限,猥褻與強姦並無區別,我並不覺得這有什麼錯誤和難懂的地方。
同樣的,刑法修正案九也是出於這樣的邏輯考慮,希望將對於男性的性侵以猥褻罪來進行約束,至於為什麼不直接調整性犯罪涉及的範圍,我並不清楚。
我相信猥褻罪不會是說摸了男性的屌或屁股才算,插了菊花就不算是猥褻,不能以猥褻罪起訴了的奇怪罪名。
所以我說:猥褻是輕微的強姦,強姦時嚴重的猥褻。
也正因為這樣簡單的邏輯,猥褻罪才可以代替男性強姦作為約束。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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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其他答主臉
猥褻是輕微的強姦,強姦是嚴重的猥褻。
猥褻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擬修改的一個罪名,通過後,猥褻罪的對象將不再有性別限制。目前我國刑法中對於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婦女和不滿14歲的兒童。本詞條按照修改後的罪名介紹。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 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兒童,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贊同樓上幾位說的,就刑法分則大的框架而言,我國刑法已經是比較完善了。
但是,個人認為,我國刑法分則還是不夠細化,相關的罪名已經有了,但是沒有根據這個罪名的不同情況來立法。這樣的結果主要有兩個;
1、為了彌補這個漏洞,在相關條文里存在著較多的兜底性條款,這些兜底性條款的存在使得司法實踐中容易演變成口袋罪。
例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
之前上海的一個案子:
http://xmwb.eastday.com/x/20091125/u1a660596.html

  短短兩個月,6名「80後」外來人員,在本市嘉定、長寧、浦東、松江、黃浦等區連續故意製造交通事故80餘起,從被害人處共得到事故賠償8萬餘元。日前,嘉定區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這一「碰瓷」團伙批准逮捕。

  頻頻「碰瓷」

  今年8月28日上午,周先生駕駛一輛桑塔納轎車沿瀏翔路由南向北行駛,在距離十字路口約100米處時,行駛在快車道的他發現前面有輛車停著。周先生注意了一下反光鏡,發現後面雖有一輛車,但離得較遠,於是他打了方向燈準備變道。當變到慢車道車身剛拉直時,感到車子一震,他發現後面的那輛車撞了上來。對方車上下來了兩名男子,要求周先生賠償。周撥打了報警電話。交警趕到現場查看後,認定是周違章變道,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過協商,周先生賠付對方1000元。

  無獨有偶,就在同一天上午,蔡先生駕車在滬青平公路時,前方遇到一輛卡車堵住了去路。蔡先生看到後方大約100米處有輛車,便打了方向燈變道。就在他即將駛入旁邊車道時,後方的車輛撞了上來。交警查看現場後,認定蔡先生違章變道,應負全部責任。最後,蔡先生賠償對方700元。

  6人落網

  就在之前的兩個月內,本市嘉定、長寧、松江等區連續發生了多起類似的交通事故。警方經初步梳理及串併案件,發現單新求、程輝等6人具有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騙取賠償款的重大作案嫌疑。隨後,6人先後被抓獲。

  這幾名犯罪嫌疑人均是「80後」外來人員,同為老鄉。他們向承辦檢察官交代,從今年6月起,他們幾人結夥,共同在本市多個區域,趁被害人變道行駛時,加速上前撞擊製造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違章變道負全部責任的假象,每次事故他們能獲取幾百元至1000元不等的賠償款。

  檢察官表示,犯罪嫌疑人多次在交通要道上故意撞擊被害人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假象,事實上很可能使被害人的車輛失控,危及到其他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這種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碰瓷」行為,也是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

我國《刑法》關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這麼規定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說,其他危險方法必須要達到跟「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一樣的程度。很顯然,這種碰瓷行為並不是。

2、因為這個漏洞的存在,使得一些相對現有罪名對法益侵害較小的行為被判處重罪了。
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例。
陳興良老師在《口授刑法學》一書中提到這麼一個案子:某人偷了三個井蓋被抓。因為只有三個井蓋,達不到盜竊罪的入刑點,但是這樣一個行為確實對公共安全造成了隱患,最後定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顯然,盜竊井蓋的行為是達不到上述「其他危險方法」這個程度的。

綜上,我國刑法還需要在體系內部進一步完善,以避免這兩個結果的出現。


襲警罪


沒什麼缺失,實在說缺失,執行上有缺失。


襲警罪。
至於原因,是存在個並沒有什麼卵用的妨害公務罪。很多人以此反對設立襲警罪,認為足夠了(睜眼說瞎話),或者認為警察不能搞特殊化(但警察的性質決定了他就是特殊的)。
還有個原因可能是「穩定壓倒一切」思想作祟。


現階段我國刑法總體沒什麼問題,導致大家覺得立法缺失的原因其實是司法和執法的不完善。
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是一個比較專業性的領域,但是又是大眾比較關心輿論喜歡討論的一個領域,所以專業性稍欠的大眾們有時候不能理解立法和司法的結果,情感上接受不了,所以就認為法律不夠完善。
另一個原因就是「獲得的信息不夠充分」,比如一個飽受關注的案件,新聞上報道出來的信息和內容是片面的不夠充分的,而大眾憑藉這不全面的信息做出判斷肯定是有誤差的,雖然法庭上不見得會有非常全面的信息(這涉及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的相關問題),但總體上還是要比媒體獲得的信息更全面客觀,所以有時候導致了民眾的期待跟法院的判決不符,這也是有很多人認為立法不完善的原因。
當然,還有一些司法執法能力和中國複雜的人情關係影響著司法水平。。。


34強爆男生菊花罪(? ??_??)?

刑法題裡面,被強姦的貌美女子,一般是因為得手後發現是漢子╭(°A°`)╮然後就將就一下。這個漢子就被殘忍的爆菊惹。

然而這個漢子的冤屈並不能得到申張。
因為不能判強姦婦女罪。因為構成犯罪的對象必須是女性。
也不能判故意傷害罪,因為爆菊連輕傷也算不上。
然後這個攻就被無罪釋放啦_(:3」∠)_

隨著美國同性戀的合法化。以及近些年來同性戀比例快速增長。gay甚至都成為了一種特殊的文化。以及各高校的男女比例嚴重失衡問題日益嚴重。

保護菊花將會是大勢所趨_(:3」∠)_人心所向,與人民的利益息息相關。

因此在刑法中加入強爆菊花罪。將會更好的保護廣大人民的菊花不受侵害(? ??_??)?


補充:
剛剛看到一個人的回答,才知道已經有修正案提出來了。對男生爆菊也屬於猥褻_(:3」∠)_

就當博大家一笑吧。


「隱瞞性取向騙婚罪」


解決大部分的基佬姬佬騙婚無法可罰問題。建議一年起步,最高無期。

「欺凌罪」

主要針對校園欺凌問題,但不局限於校園內部。應配合《刑法》其他條款修改。對參與犯罪者不分年齡進行同等處理。五年起步,最高死刑。

「虐待動物罪」

此法有助於保護動物,並提前甄別心理變態。初犯罰款二十萬;屢犯判1—5年;情節惡劣判死刑(例如虐殺保護動物、公共場所虐殺、炫耀式犯罪)。

「煽動顛覆世俗社會罪」
「公共場所傳教罪」
(你懂的)

「與未成年人同性性交罪」

設立此罪名主要打擊同性戀強姦犯、戀童癖。由於其特殊性,有必要單獨設立。一經發現,十年起步直到死刑。

「屢次犯案罪」

專門為屢教不改的社會渣滓設計。最高無期。

「漢奸罪」

任何否認近代以來外國軍隊侵華暴行的行為、為二戰日軍辯護、污衊中華兒女抗暴歷史的行為都算「漢奸罪」。同時,戰時出賣國家利益也算作漢奸罪。輕微者有期徒刑一年,惡劣者最高判死刑。

「強制、威逼利誘婦女墮胎罪」

針對某部門,你懂的。

「閹割他人罪」

由於此罪行手段殘忍,單獨設立。最少二十年有期徒,最高死刑。也針對某部門曾經強制漢族婦女絕育。

以上是暫時想到的。


強制性交罪。與強姦罪的區別太大了!謂之霄壤。
強姦罪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且既遂標準在司法實踐中是以性器官結合說,也就是插入說為既遂標準的。

但是問題來了,那我們呢?!男人呢?!男孩呢?強行與我們發生性行為在中國是不算犯罪的...無論是男人還是女人,如果強姦一個男人,根本就是無罪,why!在我國同性強姦慘遭爆菊有過之前判例,僅僅是故意傷害罪名來定罪處罰的..因為實在沒對應的罪名。但是要知道故意傷害罪保護的法益是人的健康權。而強姦罪保護的應該是性自主權啊。
且,說實話...大腸和菊花實在不算是性器官..而且..如果一個女人想強行和一個16歲男童強行發生性行為,如何插入呢..如何結合呢?所以既遂標準也是值得商榷的。

人生而平等,平等的正是權利,所以,性自主權也應受到平等保護。無論成年人,未成年人,男人,女人。

於是有了強制性交罪。強制性交罪,違背他人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既遂標準是廣義的插入說,既違背他人意志進入他人體腔。

這樣,在犯罪的客體方面,包含了男性和女性,犯罪的主體方面,女性也可以獨立構成犯罪主體。
在犯罪手段方面,無論是用生殖器,還是帶刺黃瓜,甚至是手指,進入任何體腔。都可能構成該罪了。
知道為啥這麼完美么?因為國外的刑法就是這麼規定的,前幾年世界銀行的官員強制性交的案子好像就是這個罪名,而咱們目前還木有,相信隨著法治的發展,很快會有的。

可能有人問,如果一個人會問用手指頭捅進了一個人的耳朵眼,把那個人捅死了。算不算強制性交罪呢?
我想說,別忘記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啊!如果,首先犯罪者他的主觀目的是想滿足性的需求,那麼符合要件。但是如果想殺人,那就是故意殺人罪哦!哈哈哈別鑽牛角尖~


對於造成受害人輕微傷或未造成傷害的家暴應該採用累計制,當累計次數與造成傷害的程度達到一定值時,對家暴者處故意傷害罪。
對數額較小的偷盜也是如此,採用金額累計制

另外我聽說《未成年人保護法》里有「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條款,我認為後面應該加一句「對於已有見義勇為行為的未成年人,需肯定其見義勇為的行為,及發放相應補償」
因為現實中我看到過新聞,說一個孩子救了落水的小夥伴,自己不幸淹死,家人為他申報見義勇為,有關部門以「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為由(刻意曲解,不鼓勵不等於不承認),拒絕承認其為見義勇為與發放補償。結果被救的孩子家長也教孩子改口供,說是死者自己落水的,周圍人流言蜚語,給了死者家長二次傷害


雞姦罪沒有設立,強姦罪中男童和男性也沒有在立法保護之下。在這個基佬橫行的年代,這方面的問題已經不能輕視,特別是近些年小鮮肉屢遭教師的毒手。


捍衛我們男性自己的菊花,你我有責。


破壞家庭方面的罪名,我印象中台灣是有類似罪名的。

當然什麼樣的行為才算破壞家庭,小三肯定不是都算的。還有就是家庭中的一個有外遇的應該不應該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什麼情形下承擔,也是要具體商榷的。

家庭是社會的單元,維護家庭的穩定對社會穩定有很重要的意義。而法律,很重要的一項職能也是維護社會的穩定,尤其是刑法主要是針對各種社會關係而設立的法律。


有種條文叫兜底條款,有種罪名叫兜底罪名。


虐待動物罪,公認的文明國家基本都有這個罪名。

還有就是家長對幼年子女在監護上不作為導致後果的,我不知道這個罪名叫什麼,但是別的國家基本都有而中國還沒有,舉例來說,新聞上經常有的小孩自己爬出窗檯卡在欄杆上,或掉到樓下,這個在我知道的大部分國家,不論小孩是否最後安然無恙,家長都是要進監獄的,國內好像不會追究?


公開發表歧視言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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