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憲法可以賦予我們權利,是誰賦予了憲法的這項權力?

憲法賦予我們權利,但是,誰賦予憲法權力?作為人,我們不是本身就有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權力嗎。為什麼他人制定的憲法可以在我們沒有同意的基礎上來「規範」我們?如果是因為「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那麼,我們也從來沒有正式簽署同意的文件或是用我們天生的權利來同意「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對此,你們有什麼想法?

什麼原理可以解釋?


謝 @陳毓秀 邀,非常非常有意思的問題,但是太難回答,我盡量把我能夠想到的寫下來,恐怕要讓大家失望。

首先聲明一點,在這個問題中包含許多不同的甚至是矛盾的理論和解釋,所以不存在唯一正確的答案,只存在更自洽,更令人可接受的答案。但很不幸的是「政治哲學命題是否有唯一正確的答案」這個問題本身也沒有確定的答案,我個人認為不存在唯一的正確解,所以後文中,我會盡量說明在哪些問題上理論是存在爭議的,哪些觀點僅僅是普遍認可的觀點,哪些是我個人贊同的觀點。

先理一下思路,通常的近現代憲政理論都涉及於以下幾個元素:

1、人民主權:即一個國家的政治權利最高也最根本的來源是一個國家的人民,而不是世襲傳統、神的旨意或者別的什麼東西。

2、主權:我們說主權對內是最高的,一國之內只有主權規定和決定其他事物,沒有事物可以規定和決定主權;對外是獨立的,國與國之間是獨立的個體,除非自願,一個國家不受另一個國家的約束。

3、憲政:即一個國家的運作必須以一部或者多部基本法律作為基礎,這樣的基本法律被稱為憲法。理論上說,憲法決定了一個國家在政治以及其他領域的所有基本原則,反過來說,一個國家內的所有問題歸根結底可以通過訴諸憲法的方式被解決,儘管這個訴諸憲法的過程可能是直接引用憲法的條文,也有可能是極為間接的。

4、社會契約:指一群分散的個體通過自主自願訂立契約的形式,從無到有結成一個共同體,並且以契約的形式對共同體中最為根本的問題作出規定,所以社會契約的訂立也可以看做是產生主權和制定憲法的過程。

所以乍看一起來,題主提到的問題都可以很簡單的得到回答:

為什麼憲法可以賦予我們權利,因為一部法律之所以被稱之為憲法,就是因為其可以規定一國之內的所有基本政治問題,當然也包括權利的賦予和剝奪。所以不是憲法賦予我們權利,而是我們把賦予我們權利的某種規範性文件稱之為憲法性文件。這並不是一個文字遊戲,因為有些國家沒有成文憲法,甚至從字面上看法律體系里沒有憲法這個詞(比如:英國),但是我們仍然認為這些國家是有憲法的,並且把有些明明是普通法律的成文法稱為憲法(比如英國王位繼承法)。

我知道這麼回答並沒有切中問題的要害,題主問的是,為什麼憲法可以規定一國之內的所有基本政治問題。答案是:憲法賦予權力的依據是人民的選擇。把前面所有話串起來說,權利原本在人民手裡。人民確定通過社會契約的形式建立國家,創造主權者。在簽訂社會契約的時候,人民將一部分自己的權利讓渡給了主權者人民。為了防止主權者濫用權力,人民又制定了一部法律規範主權的運作,並且保護自己,這部法律就被稱為憲法,所以憲法可以賦予公民權利。

標準理論到此結束,如果不想被毀三觀的話,請不用看下面的私貨和離題部分。之前所說的理論雖然比較簡陋,但大體上反應主流通說,足以拿來解釋相關問題了。

--------------私貨和離題的部分分割線----------------

但是主流理論有許多問題是非常難以解釋的,試舉幾個比較顯而易見的。

1. 古典社會契約理論有很多不直觀的地方;

事實上,社會契約理論現在已經不流行了,因為社會契約理論有一些直觀上看不太有說服力的地方。比如樓主提到的,社會契約不是一個客觀歷史事件,沒有人簽過一份真的社會契約;比如後來者沒有簽訂社會契約,休謨舉過一個很犀利的例子,他說如果在夜裡把一個人偷偷綁上一艘船再開到海上,白天那個人醒來的時候,說這個人是自願呆在這條船上是很荒唐的。而一個人出生在一個國家,就說這個人接受了這個國家的社會契約也是同樣道理;再比如社會契約理論上說是很難自我維持的,因為「不得違約」這條原則是社會契約的一部分,而非超越於社會契約之上,那麼如果一個人主動退出社會契約,那其他人是不能用「不得違約」原則去約束他,或者處罰他。

當然了,格勞秀斯、洛克、普芬道夫這些人比我們不知道高到哪裡去了,這些問題在理論上都被非常仔細的研究過,也有相應的回答。但是這些解答無論如何都理論性太強,而且往往相互抵觸。所以我在此就不展開是否存在自然權利,明示和暗示的締約是什麼意思之類的理論問題(太複雜了,其實我也搞不懂)。從結論上看,就我個人觀點,社會契約儘管在理論上仍然是巨大的智識財富,但是要作為立憲理論牢不可破的基石就比較困難了。

當然了,擺脫社會契約理論,依靠人民主權外加一些別的七七八八的要素,也可以用來解釋憲法。事實上,我們國家的憲法理論就完全不依賴社會契約理論(當然我們國家的憲法理論也非常粗劣)。

2. 人民主權可能失控

人民主權理論還有更加危險的一個大麻煩。人民主權理論的應有之義是,一個國家的政治體系,政治制度、政治原則是由這個國家的人民決定的。這句話看上去沒什麼問題,其實麻煩很大,因為

(i)近代自然法體系下,「上帝」或者「理性」可以為自然法體系灌注一些實質性的權利和義務,從而證成整個理論體系,但是「人民主權」在理論上不保證能夠生成某些特定結論,相反人民的意志有可能是極為極端、危險甚至邪惡的;且

(ii)「憲政」在理論上不能約束「人民主權」,這樣說可能比較抽象,舉一個例子好了,如果我們有這樣兩個規定(1)一個國家的國王可以決定王國內的一切事情;(2)一個國家的國王應當遵守這個國家的憲法。顯而易見,國王只要根據規定(1)修改憲法,那麼規定(2)就毫無意義了。而把這裡的國王替換成人民,第(1)條規定就變成了上面提到的「人民主權」,而第(2)條規定就變成了上面提到的「憲政」,問題也就很顯然了。

如果推到理論的極限,那麼人民主權理論既危險也缺乏約束,所以施密特把現代憲政理論看做一個自由主義者自欺欺人的理論確實揭示了某些問題,儘管這個觀點本身太重口了。所以在實踐層面,大多數發達的憲政制度都會塞一些和人民主權原則不一致的制度作為緩衝,比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司法獨立」原則。

最後我個人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這樣的,以下完全是私貨,沒有要強加給別人的意思:

1. 自然權利是不存在的;2. 個人權利的全部來源是一國憲法,換句話說,憲法說存在某項權利,那麼我作為公民就有權利,憲法說沒有這項權利,那我作為公民就沒有權利;3. 為什麼憲法有這麼大的決定權,因為我們生在這個時代,根本沒有別的選擇,如果我們生在中世紀,憲法自然就沒有這麼大的威力了;4. 不用特別糾結於近現代憲政理論是否可靠,因為這個理論體系確實問題很多,這個理論本身是建立在許多陳腐的概念和的假定之上的,很多環節是經不起推敲的;5.儘管理論經不起推敲,但是我相信現代國家的憲法總的來說還是可靠的,因為理論推演往往誇大了極端情況的危險,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憲法是通過一整套理性的制度產生的,所以畢竟還是相對嚴謹和可以信賴的。


憲法在私法域中不賦予任何人權利,憲法在私法域中僅確認權利。國美憲法伊始僅講天賦人權,卻一字不講私權利。後來才專文設置公民權利。這些條文僅是不是法律的擬制,是對自然生成權利的承認。憲法憲法是公法的母法,卻不是私法的母法。對此德國民法典一直堅持民法是私法,是自然生成規範的認識,認為民法只能被發現不可被創造,對此德國民法典未寫一字:基於憲法制定本法。走過百餘年的德國民法典歷經五部憲法典,而未動搖其民法的根基。


被無視了那麼久的首答居然有人看了=。=

法學學渣怒答:

既然這是一個法律話題,我們就單純的從法律的角度來考慮吧。

根據題主所提出的問題,我們可以提煉出如下幾個中心疑問:

1.憲法是否賦予了我們權利?

2.作為人我們享有自然權利(即天賦人權)?

3.誰賦予了憲法這樣的權力?換言之:「憲法憑什麼約束我們?」

4.少數服從多數是否合理?

----------------------------------------------------------------------------------------------我是分割線君--------------------------------

首先,我們來看第一個問題,在此問題上我贊同 @Sherrywxy 的觀點,竊以為所謂憲法賦予我們權利顯然是一個思維騙局,「憲法」一詞來源於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意是組織、確立;憲法的核心內容和基本功能是授予並控制國家權力;確認並保障公民權利。可見我們的權利並非憲法賦予的,至於說我們的權利是誰賦予的,作者提到的我們作為人本身就具有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自然權利,我不置可否,先來看第二個問題

自然權利源於拉丁文「jus natural」,中文習慣譯為「天賦人權」,或稱為不可剝奪的權利,是指自然界生物(不單單指人類)普遍固有的權利,並不由法律、信仰、習俗、文化或政府來賦予或改變,自然權利是不證自明並有普遍性。這是維基百科上的關於自然權利的定義,但是!我要說的是這種觀點顯然是建立在基督教世界的世界觀之上的,我們來看看西方人是怎麼理解的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they are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以上摘自美國獨立宣言關於自然權利來源的片段,其中有一個單詞我很感興趣,那就是their Creator
「造物主」在盧梭、伏爾泰這些先哲認為我們的自然權利是由造物主賦予的(不得不說宗教勢力在西方世界影響還是很大的)

但顯然在我們偉大的共產主義先驅馬克思先生的無神論觀點統治下的中國社會是不會承認上帝的存在的(上帝說:表示伐開心,哼)也許有人說中國古代也有「蒼天、天子」一說啊,不跟造物主一個意思嘛,但是即便如此,也沒說天給了我們什麼權利,頂多給嬴政那小子扔了塊刻字石頭讓他「既壽永昌,受命於天」跟我們這些草民的權利八竿子打不著。更多的是叫我們順從統治者,接受教化。

咦?那我們的權利是從哪裡來的呢?

答案是:

根!本!沒!有!

所謂天賦人權的觀點的確有其合理性,拋開宗教外衣其內涵還是很人性化很吸引人的。但是竊以為,權利這個詞本身就是法律用語,是由於社會中的人對於個人意志的渴望而產生的共鳴所外化的表現,是人類社會經濟關係的高級產物。既然如此,那麼由社會發展而產生的立法機關制定憲法來記錄並確認這些具有廣泛認同的習慣,風俗;我們稱之為權利也就無可厚非了。

權利,就是我們人類對於潛意識裡所共同信奉的生活習慣、風俗等行為準則以文字形式記錄並確認的一種法律形式。

那這種法律形式憑什麼約束我們呢?誰賦予憲法這項權力的?其實這在以上內容里不難找到答案,但是我還是從另一個更暴力的角度來回答下吧

憲法,歸根結底也是法律的一種,那就是社會規則的一種,是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部門制定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的行為規範。


憲法作為一本書,本身沒啥約束力(勞資就是天下第一了,你能奈我何?)某十年少奇同志手裡拿著本憲法我看也沒起啥作用。那本小冊子,憑啥我們要遵守?

因為暴力,憲法等法律是由國家暴力機關強制執行的,你不遵守監獄和花生米等著你(前提是憲法內容要合理,即使是天降偉人金三胖統治下的朝鮮憲法也不敢直接說我要奴役你們)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既然有規則就要有配套的手段去打擊那些不守規矩的人,規矩再好也不可能人人都滿意,讓大部分人基本滿意就達到目的了。這個理由題主你滿意不?



再者,憲法我也沒批准啊,你憑啥約束我?少數服從多數?NO NO NO,憲法是階級鬥爭的產物,是階級力量對比的體現,準確的說應該是弱勢一方服從於力量佔優的一方,這種力量對比是會變化的,處理不好會造成災難(參考胡圖族與圖西族對於盧安達的政權爭奪)。不可能讓每一個人都簽署憲法,(能拿到元首簽署法令的一支筆都是一種榮耀。)作為弱勢一方你需要接受,其實憲法對個人權利的確認比約束更有價值。如果是暴政,人民便會起來推翻他,但是哪家當政都會有憲法性的文件來鞏固統治確認政權的合法性。所以,憲法不需要個人簽署,只需要個人去承認。不承認可以,但你還是要先遵守,因為國家主權的所有者們是制憲主體,這往往是「人民」這個虛化概念,實質上還是力量對比的體現。

說白了,槍杆子里出政權

啊啊啊,我也變得越來越嚴肅了=。=
呵呵呵,會被人討厭吧


你的權利不是憲法賦予的,是上天賦予的,是生而既有。

憲法只是把你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落實到憲法這張紙上,形成社會制度,以切實的保護你的權利。

憲法的權力,是你給的!

簡單點說,國家本沒有任何權力,而每個人都有上天賦予的人權,這就是「天賦人權」(別他么問我為什麼天賦人權),為了社會公眾的有序管理和集體安全,人民通過憲法,讓與了一部分權利給國家,這就組成了國家的權力,來執行我剛剛說的社會有序管理和集體安全的職能,這就是公權力的由來。

為了不讓這公權力職能泛濫擴張,人民同樣通過憲法來規定構建這個國家公權力的設置,限制這個國家公權力的執行。

所以憲法,就是人民履行天賦人權的體現。這就是為何說現代民主政治是憲政。

看到這這個問題就結束了,但我想多說幾句。

道理邏輯的推導很容易,但實際的操作非常困難(懂得很多道理,卻依然過不好這一生),所以,別把Dang想的太白痴,別把民主鬥士想的太高尚,也別把西方民主制度想的太完美。

當然,總體上,我還是非常欣賞美國的制度的。

留坑。


這個問題最好從憲法的實際執行中來看。以下都是舉例美國憲法的例子,如果你希望我舉例中國憲法的例子,我不敢。利用兩個實際例子,一個是同性戀婚姻平權,一個是控搶法案。

A.
首先憲法權利與最高法院不是「制定規則」而不是「延續傳統」,憲法賦權不是依靠規則而是依靠「傳統」

憲法不依靠制訂賦予人民權利,而依靠憲法貫徹維護權利。

2015年令全球同志歡欣鼓舞的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的同性戀婚姻法案,並不是大法官坐在一起商議「同性戀是否可以結婚」這樣一個偏倫理的問題,這是我們大多數人的誤解,將最高法院看作社會規則的頒布者。矯正這一點很重要,其實最高法院更重要的是在憲法層面判斷「我們應該援引何種傳統」的問題,例如當時援引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範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因此同性戀婚姻權力是一個全國權利,各州不得違背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這其中折射出兩個重要的假設:

1. 聯邦法與州法的關係,尤其是在「權利」與「平等」相關的憲法維護的根本權益方面;

2. 最高法院或最高法院代表之普通法的傳統,是在「延續與考量傳統」。而不是不斷的賦權過程。

B.憲法的修訂設計,可以看出為憲法賦權的過程

人民如何影響憲法修訂?因為如果沒有人有任何方式影響其起草,審核,發布。那麼這個國家的根本法律也與人民沒有任何關係。但我們立即可以引述另一個著名的例子,就是憲法第二修正案,即「持槍法案」的修訂,這可以看作一個和大多數美國人的權利和安全狀況相關性頗高的一個法案。

持槍自由中「各州公民持槍因此可以保證各州對政府的自由」該條,確實在當下的軍事科技與軍事組織方式下已經失去了實質的意義,但若僅僅站在此點,就覺得美國人木訥、傻、或政治被操縱或民主失靈,可能對這個問題就看簡單了。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糾紛,我們會說「這TM不是錢的事兒」,說明即使是販夫走卒,對於一個「實體」背後的「隱喻價值」,也是能夠非常明顯的感受的。那麼「持槍」以及其背後的憲法修訂過程,可以用以一睹憲法與司法至上精神的體現。

縱觀美國歷史,除了憲法最初的10條修正案,220年來,僅僅完成15條修訂(剔除禁酒令,與推翻禁酒令修正案),足見其謹慎。憲法修正分為兩個途徑,國會發起修訂,州發起修正,但到目前為止,都是國會發起修正。國會發起修正,需要由2/3多數議員提出修正案,才可能發起修訂,也就是至少290名眾議員,和67名參議員的支持。席位在兩黨間基本平衡,例如113屆國會,參議院構成為53民主黨,45共和黨,2無黨派,眾議員為233共和黨,200民主黨,2空缺。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眾議員和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個人代表的其實是各州利益,眾議員兩年一屆(選民聚焦近期政策收益),參議員6年一屆(選民聚焦長期政策收益)。因此如果議員需要保住議員位置,和下一屆本黨利益。所以在這個政策安排下:

1. 兩黨制衡

2. 州與聯邦制衡

3. 近期關切與遠期關切制衡

最普通的民眾的關切與利益,透過參眾兩院的議員選舉,並透過國會修憲權益,直接影響憲法進程,當前美國控槍如此困難,就是因為多個保守州的存在和參眾兩院共和黨的優勢地位,控槍法案不可能在國會獲得支持,更遑論對於憲法的修訂。這不是骯髒的政治遊戲或政府無能,透過整套制度設計,基礎民意反應在國會政策之上。實際上在奧蘭多大屠殺之後,民調顯示,支持控槍法案創歷史新高,在全部家庭中,支持者佔54%,在擁搶家庭中,反對者佔56%。其實是一個相對平衡的觀點,這樣的民意對比,是肯定不可能改變一項如此悠久的傳統的。

持槍問題不是民眾推翻聯邦,不是自衛權問題,是權力法案,是自由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妥協的問題,控槍與「愛國者法案」,「稜鏡門」背後是同樣的一個問題。

奧巴馬就任總統後,就控槍問題不下10次希望推行法令,但都無法成功,最近眾議員民主人還在靜坐敦促國會控槍。這看起來很傻,但這種討論的發生,這種制衡,這種不斷就此問題對話的環境,如哈貝馬斯所言之「理性的公共環境」,和民眾在此種對話之中觀念的慢慢轉變,其集聚與升華,是憲法能夠修訂的基礎,正如21條修正案廢除18條修正案禁酒令之前長期的爭論與對話過程。也代表一種司法至上,協調聯邦與州關係,州與人民關係,聯邦與人民關係過程中以傳統與憲法為根本的精神。

至少在西方邪路、的代表,美國的制度設計中,憲法賦權與為憲法賦權的過程,是能偶貫徹以人民為核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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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憲法相關專業的同學能別隨便答題誤導他人好嗎?

憲法不賦予權利,而是確認權利。
基本權利的基礎是作為人的尊嚴(不是人權,也非自然權利),但必須以法律形式確認。我國憲法序言最後一段第一句:「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第二章以「我國公民有XX權」的方式表述,應當理解為確認公民的基本權利而非賦予。第51條規定的「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是規範限制基本權利的行使方式。

法律的生效不需要經過每個公民的同意。
民主正當性問題,即題主所述「沒有我們的同意」,並非所有立法必須通過直接民主的方式,只要通過間接民主且合法性授權鏈條沒有中斷就行。
德國基本法的前言中表明,基本法是由德國人民行使其制憲權的結果。但基本法的生效並不是由每個德國公民簽署後通過,而是由各聯邦州代表簽署後在公報上發布。這並不影響其正當性,原因同上述,民主授權鏈條沒有中斷,代表的簽署權可以回溯到人民的選舉。

對基本權利的限制不等於損害。
限制基本權利的規定從表面上看是損害基本權利,但如果從德國基本法出發,基本權利只能通過立法或根據法律才能限制,比如通過頒布行政法規不能限制基本權利(請聯想勞教規定)。有些基本權利的限制需要特定的原因和條件,反而遏制了隨意限制基本權利的可能性,即所謂「限制的限制」,即這種限制規定實質上是保護基本權利免遭立法和行政的侵害。


主要是你對」權利「這個詞有歧義。政治學乃至日常生活中的【權利】和法律概念中的【權利】意思是不一樣的(後文中,前者不加粗,後者加粗,以示區別)。政治上的【權利】一般就是天賦人權的那套東西,具體就看 @羊義茂 的答案好了,他說的很詳細。用淺顯的語言講就是我們應該怎樣怎樣。

而法律上的【權利】就是你在法條上看到的字眼,這必然是法律賦予的。因為你不根據法律上的【權利】來主張,是不會發生法律效果的,法院不會理你。當然你硬要說有這項「權利」,很顯然就是變成政治學語境中的【權利】了。用淺顯的話講就是法律說你有權,你就有權。

我們說憲法賦予我們「權利」,這個是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憲法作為萬法之母,所有法律均源於此,所以法律上的【權利】自然也是憲法賦予的。

至於【作為人,我們不是本身就有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權力嗎】這句話裡面的「權利」就是政治語境下的【權利】了。

簡單講就是一詞多義,不同的語境不同的含義。討論的時候要注意語境,不要被別人偷換概念(很多人詭辯的時候很喜歡玩這套把戲)。

至於憲法是怎麼來的,很簡單啊。統治階級制定的啊。法律也是國家暴力機關實施統治的工具啊。你質問當權者,憑什麼這麼規定,當權者就指著手中的尖刀告訴你:【憑這個】。


上述諸位從社會契約、群己界限、憲政等方面回答得非常好,在下嘆服,也想以一種新的視角參與到該問題的討論——憲法的合法性問題。

所謂合法性(Legitimacy),非意指符合常義上之法律法規,而為社會學下秩序意群之概念,Max Weber以合法性這一術語討論社會秩序、規範為民眾的認可程度,該詞實際意義大致為正當、合理性,私以為該合法性亦可指「合乎自然法」。

經典的基本權利理論構建以主體的法哲學理論為發端,以對主體的發掘、確定和尊重證成公民基本權利之合法性以及憲法之合法性。換句話說,憲法之所以是合法的,是受到尊重而具備權威的,因緣於他所承載的主體價值。


此即為以現實主義為眼觀摩憲法合法性之源,社會史中不曾出現洛克所言「自然狀態」,亦不曾真正出現所謂「社會契約」以收公民基本之權,公民權利非為天賦,亦非耶林所言為鬥爭而來,至為現實可考之源,為私有財產。然而私有財產一次不甚考究,可以「私有天賦」代替,即包括財產、頭腦、身材、「顏值」等個人資本。自然之法則為弱肉強食,未結為社會之人以自有之稟賦謀存,此為權利。結為社會,連帶之分工協作下,人之權利即可劃分為社會權利與個人權利,群己界限自此誕生,憲法之源亦誕生。


故深層意義上而言,憲法雖帶有社會契約的屬性,然其之深義非為社會契約,憲法之所以存在並為廣泛認可接受,在於其實際價值所在,即「公民」基本主體地位與基本權利體系之確定,此為關於主體的哲學思辨的貢獻到達憲法的最顯明的標誌。


憲法,其合法性之淵源即在於對公民基本地位與基本權利的確定,也即,實際上依據近代個人主義理論,憲法未賦予我們權利,僅僅是對個人權利的承認與公示。現代意義上的憲政理念更深刻地回答,憲法實際上是一部限權法,即限制政府權力的擴張擠壓私人空間或侵害私權,在確認公民基本地位、權利的基礎上加入了「限制與保護」的因素。這也代表了近代個人主義向現代公民主義思潮的一個過渡。


然而,規範角度上談,憲法條文規則對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的表達提供了請求權基礎,憲法作為國家法律,具備可訴性因子,即公民在私權受損或產生糾紛時可以援引憲法條文作為訴訟依據,當然由於憲法的位階最高,非無具體法律可援引,一般不引用憲法條文,然而近年來各類社會權糾紛、公益訴訟、以及政府出台的各項文件的合憲性等問題中,憲法的可訴性問題反覆出現,仍有待學理、官方的進一步探討。


以上總結可得,憲法並未賦予公民權利,而為對公民基本地位與基本權利的確認與保障。憲法所賦予的憲法權利,則是在規範意義上為公民在私益受侵害等情形下提供請求權依據。而公民視憲法為權利之源,問題就在於憲法之最高位階與權威,而憲法對公民的價值亦提供了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


再附,縱然霍布斯與洛克提出的僅僅是假說,但無法改變霍布斯「以一個完整的體系、嚴密合乎邏輯推理完成了政治哲學的一次重要轉折,沒有這一次轉折,也就沒有近代的立憲主義」的地位,他成功地將政治哲學轉向,將「以整體為中心、以義務為中心」向「以個體為中心、以權利為中心」發生轉移,並造就了此後至今的「以個人及權利為中心」的西方政治哲學的主流觀念。而洛克倡導的有限政府理念更是成為後世憲政思潮的直接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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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分析待有空再補充。


突然感覺 法學本身是有多蛋疼 任何披著法學的問題 最後往往會被一群搞哲學的和倫理學的搶走 --------------------------------------------------------------------------理論推理之於法學絕b是沒有經驗積累對法學的生長更有意義的 敬請各位大神放過現在這套自然權利為基礎的憲法理論 它代表的不是什麼邏輯前沿 本身也有很多的矛盾 但就現在的階段而言 它的確運用在我們的憲法制定過程中 關於美國憲法制定 裡頭沒有一個nb的政治哲學理論家 相反大量的訴棍 種植園主 商人充斥在裡面 他們先把利益妥協制定好 之後在找尋理論基礎去讓屁民們相信這是合法的 最後讓他們乖乖的簽署確認 這就是現在憲法學界公認的最好的憲法的出爐過程 再看我國憲法 04年加了一個人權保障條款就把我國饑渴的憲法學者們樂的屁顛屁顛的了 不管這條到底有多可笑 但它也算是個進步吧 最後引用Holmes的一句話「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 抱歉題主 沒有回答你的問題)


憲法在私法領域確認全體國民在私法領域的天賦權利,憲法同時在公法領域確認統治階級的統治基礎及相關的統治公權力及其組織法【換言之,憲法在公法領域確認了統治階級的權利】。

所以,有很多權利不是憲法賦予我們,也不是誰賦予了憲法這項權利。

有人的地方,權利依舊在、永遠在,不因為統治階級禁止它或者確認它而有什麼變化,它永遠都在那裡,不增不減。

統治階級不確認它,禁止它,那它就會在地下暗暗運行,如同野火,它會蔓延,它會蓄積,最終星星之火燎原,燒毀與最大多數人權利相背而行的統治階級和與之相關的一切舊秩序。

統治階級確認它,它就與統治階級相向而行,攜手共進,在穩定秩序中運行。

直白的說,就是憲法必須儘可能代表大多數人的利益,統治階級及其高層統治集團才能穩固執政,統治集團才有合法性、正當性可言。

更直白的說,所謂民心向背的本質,就是利益安排是否有利於統治階級基本盤的穩固併兼濟統治階級以外的其他被統治群體,畢竟所謂的憲法權利就是人世間利益之最大宗啊。

憲法是什麼?憲法就是利益分配總綱,就象金庸小說裡面少林九陽真經的總綱啊。
總綱必須符合統治階級基本盤的統治利益,所以調和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的矛盾也是總綱的一個方面,當然調和的程度與傾向就靠無意識博弈了。


對這個問題,首先得確定作者是在何種語境討論的,回答最好還是不要脫離西方主流脈絡的傳統觀點。

我的想法:


首先,你得區分作為人的權利和作為公民的權利的差別。
作為人的權利是天賦的,而公民權利是一種指向國家的權利,我們能夠被稱之為公民,全在於我們與國家的公共性建立聯繫,這個部分的權利是需要國家的法律來確立的;其實你提到的這個自由、生命、財產在國家產生前後已經產生了差異了。就拿自由權來說吧,作為人的自由是沒有限制,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所以有了戰爭狀態;而作為公民的自由按照洛克的看法就是在法律約束下能夠對自己的財產等等做任意的處理。所以,我覺得你首先得明白你對比的標準是什麼,你要注意到你所對比的東西前後已經發生變化了。

其次,你得明確憲法的定位。有些國家是先建國再立憲法,憲法確認國家的合法性,這個典型代表為中國;有些國家是先立憲法再立國家,憲法成為整個國家建立的基石;

第三,你得搞清楚社會契約的簽訂和(代議制)民主體制下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的差別。兩者的差別很大。社會契約我就不說了。我們所接觸的一般性的民主概念認為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其實這是不對的,這只是代議制民主的概念,源於古希臘的民主觀念更多地是為了達成共識,他們是要全體公民進行真正的討論的。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只是一種妥協的方式。

其實最後一問涉及到了合法性來源的問題,也涉及到了代際平等的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這樣問,即我是否一定要服從我的祖宗組成的國家。其實你不一定非得服從,你可以放棄國籍,成為世界公民,但是由於目前整個地球所採取的政治體系是一種民族國家的體系,因此,你放棄了國家便成為了沒有國家的人,這在哪個地方都是不方便的。這個時候,你能夠享受人的權利,卻失掉了公民的權利,然後諸多的國家與政府都不會承認你的,因為你違背了傳統習慣。所以你的自由、財產在受到侵害的時候,沒有國家會願意為你出面的,因為他們沒有義務。扯遠了哈。關於這個問題,林肯在美國南北戰爭期間的諸多演講為了說明聯邦政府與南方政府戰鬥的正當性所提到的「原初忠誠所帶來的強制性遺傳契約」可以解釋你這個問題。但是僅僅依靠原初忠誠便不能解釋我們現代人對國家的服從,其實我們對國家服從是因為我們內心中也能夠認同其合法性。 羅伯特·達爾說,如果除了原初忠誠之外,沒有任何東西可以把一個國家的公民凝聚起來,那麼政府能否長期存在於這樣的國家,也將是極為可疑的。所以,其實你在問這個問題的時候,內心中對國家的忠誠或許並不來自於你祖宗的同意。

在院里值班,閑來無事看到這個問題就來回答了。這是在知乎上首次回答問題,歡迎質疑提問。不過估計以後也不會經常有機會回答問題了。。。。


對於公民,法無限制即為自由。
公民的權利從來都不是憲法賦予的,按照近代自然法的思想 是天賦人權
憲法只是對民主事實的確認,也就是說憲法只是對公民權利進行確認。
沒有確認的不代表不是權利。(當然,權利不是沒有界限的,這裡延伸的是另一個問題。)
至於關於簽署文件方面的,可以說是「社會契約論」受到詬病的地方的體現。

簡單點說,憲法只是對公民權利的確認。


認真看了前面的答案,全部都非常在理,只是如果給非法學或其他相關學科的知友看,可能略顯複雜。
簡單地用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內的精神結合我自己的理解回答一下吧。
《社會契約論》中,最有名的一句話就是「公權力是私權利的讓度。」亦即我們的政府(國家)公權力是由我們每個公民的私權利讓度而來的。
我們為什麼要作此讓度?因為絕對自由就是無政府主義,而絕對的自由將會毀滅這個社會,所以我們犧牲自己的部分自由,換取公權力對我們剩餘自由的保護。
而我們的憲法,就相當於公民和國家簽訂的契約,契約的內容是我們把權利讓出來,形成公權力來保護我們的私權利。
在這個角度,我們可以得到兩個方面的引申:1、私權利大於公權力,這是大多數中國人缺乏的基本意識。
2、憲法沒有任何必要規定所謂的「基本權利」,因為憲法本身就是我們把所有權利中的一部分讓出來形成公權力,所以憲法的內容只要寫明公權力內容即可。另外,我國憲法關於公民權利的條文多至10多條,不知道是否我國立法者不承認以上觀點。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自然狀態下的人無法享受這些自由。
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是完全的自由,你不僅有生命權和財產權,甚至還有剝奪他人生命,掠取他人財產的權利。但你的生命也可能會受到他人剝奪,財產可能會被他人掠奪。這種時候每個人付出一定的自由(剝奪他人生命、掠取他人財產的權利),結成社會體系,以更好的享受人與生俱來的自由(生命權和財產權)。

人的權利是生而有之的,但為了保護這些權利,只能先將之交由集體手中。之後,集體沒收一部分權利(剝奪他人生命、掠取他人財產的權利),將一部分權利(生命權、財產權)發還至個人手裡,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

而少數服從多數這一點,恐怕我又得把盧梭搬出來一次了。
曾經在閱讀《社會契約論》時,看到盧梭提出這樣一個道理——在進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前,應當先有一次全票通過的投票,來確認「少數服從多數」這個原則。
可實際上全票通過是不可能的,如果真的進行了這樣一次投票,那麼投了反對的那些人我們怎麼辦?對於這些不認同少數服從多數的人,如何處理?
此外盧梭還提出,就算真有一次投票全票通過了少數服從多數這個原則,但以後出生的人怎麼辦?因為爸爸媽媽認同了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那麼他生出來後也就被認為是認同了?
在盧梭的問題上,讓我們再發散一下思維。如果我曾經投票認同了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那麼我是否有權撤回自己的認同?還是說我只要認同過一次,到死都要被這次認同所束縛?
盧梭提出這個問題後,自己也沒法進行回答。但我們可以從此看出,少數服從多數是一種沒有道理的原則。可同時,我們又沒有可以代替這種原則的更好的方法。所以,只能說這是一種沒有辦法的不正確。盧梭沒回答這個問題,答主我也想不出合理的解釋,各位知友如果有獨到的見解,還請不吝指教。


好吧,投暑期實習投到手軟,過來答一下這個問題換換腦子
首先聲明我不是法律專業,修了個法學雙學位但憲法學的實在不怎麼樣,
一家之辭,貽笑大方了,望大家不吝賜教

首先,題目中前半句所講「憲法賦予我們權利」,在這一點上比較同意 @Sherrywxy的看法,憲法並不賦予人民權利。憲法不過也是統治階級為了統治利益而規定的一部大綱,它更像是一個框架,把框架架好,再由其他的部門法加以補充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憲法大概就是這樣的基礎作用。題目中後半句所問「是誰賦予了憲法這項權利」,當然是統治階級。一切法的由來,都是階級鬥爭的產物,耶林先生在《為權利而鬥爭》一書中說:法的目標是和平,而實現和平的手段是鬥爭。

其次,天賦人權。我們的權利不是法律賦予的,更不是總書記、總統和白頭山天降名將他們賦予的。權利它神聖不可侵犯,相反法律的存在應該是為了保護我們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僅僅包括人權那些敏感詞,也包括財產私有權。我們拚命努力獲得的東西,我們應當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些權利應當受到保護。我們不應該擔心我們合法的財產被掠奪、我們的房產被強拆,就算是戰時需要我為國家做貢獻,只要我說不,他們就不該拿走我的東西。
有恆產者有恆心,保護私有權是社會進步、商業發展甚至精神文明的動力。我實在想不到當有人把財產轉移到另外的國家,他還能對本國留戀多少,他還能多用心的去創造財富或者行使權力。
也許一國發達程度與其法律所體現的法的精神或私有權保護力度高低呈正相關,這倒可以作為一個課題去研究。

最後,憲法和憲政。我國制定過4次憲法,進步這個趨勢必須承認。但我們還是能看到我國行政過程當中的一些行為與憲法相悖,並不是說這種政府主導型的體制一無是處,在過去和現在並且很可能在未來一段時間之內,中國還是無法完成憲政的轉型,這與歷史、文化、民智都有關係。我並不是為其開脫,我想的是,先做到不違憲(建立違憲審查制度、重修違憲法律法規)、再做到依憲,一步一步,循序漸進。隨著民智開化,憲政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的時候,憲政便水稻渠成。孫中山云: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則昌,逆之則亡。居廟堂者必懂此道理。

最後的最後:我深深的熱愛我腳下的這片土地、熱愛我的國家,一切批評都是為了讓他的明天更加繁榮。


你發現了問題的本質,那就是世界上根本沒有right這種東西,是騙人的無源之水,power才是真實的。


看到這個問題,突然很想推薦一本書。
《牛津通識讀本 法哲學:價值與事實》

這種幾十篇論文都講不清楚的題目,還是不要提的好。


不,不是這樣的,關於人的權利,古典自然法學派(也是我比較喜歡的一個學派)認為人的自然權利是與生俱來的,就是說你享有權利唯一的條件就是你是人。除此之外,再無其他限制。政治國家的出現都是為了維護這種天然權利,更不用說這之後制定的法律。所以說,憲法沒有賦予你權利,你的權利賦予了憲法維護你權利的權利~~~哈哈~~好喜歡這個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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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 我剛看到題主的詳細問題解釋。。。。。

關於你的具體問題。


1、為什麼我們要因為享有自身的天然權利而被我們不曾同意過的憲法「規範」?

答:這個問題好像是問憲法有什麼權利規範我們。

事實上事情是這個樣子的,如果沒有法律的規範,你的天然權利得不到保障。

就是說,你知道你是人,你知道你有這樣那樣的權利,但是你沒辦法實現。

比如原始社會,一棒子把你敲暈,掠奪你的獵物和女人。力量就是王道。

後來人們意識到,只有在一個共同的有強大的強制力保障的體系下,我們的權利才有得到保障 的可能。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才把自身的私權利讓渡給公權利。


2、我們不曾同意過少數服從多數,為何要依此原則?

答:如果只在題主提的本問題中,我想我上面說的很清楚了,不是因為少數服從多數。

但是就這個問題本身我想談談我的看法。

少數服從多數從來不是誰同意了而適用的,而是一堆人圍著你一個人,你不同意不行。

現在很多人提倡民主。民主就是少數服從多數。但是民主也被稱為多數人的暴力。這方面的經典案例就是「蘇格拉底之死」。 事實上多數人不一定是對的,而且說實話,人們的智商和眼界參差不齊。總共10個人7、8個是豬的民主怎麼保證社會進步。。。

只能慶幸 還好我們現在其實沒那麼民主。。如果你真的非常有能力。。帥哥,請你一定爬到那個主宰的位置上去好么?

僅個人觀點 不喜輕噴。


學生黨,非專業人士根據自己的一下想法回答,拋磚引玉,思路紊亂,不可靠。


總之,如果沒有耐心看完整個回答,一句話簡單粗暴:

"憲法從未"賦予"過人的某種權利,它事實上只是"規範"且"保障"了這些權利而已。"


法律的功能,在我的理解中,包括「保障」和「規範」,這兩個功能應該是相輔相成的。


孟德斯鳩提出:

人生而自由,但這自由並不是無限制的,人有天賦人權,但他的權力不包括隨意剝奪其他人的生命。

因此,當一個人侵犯其他人"自由",他就不再擁有自由了。

法律保障人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言論自由權,健康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


同時,為了達到最有效的保障,法律也會有所規範,例如,殺人是犯法的,抄襲是犯法的,剽竊是犯法的。雖然"違法"和"犯罪"的處罰力度不一樣,或許在某些領域這方面還是空白,但他們確實有作出了規範。


為什麼需要憲法?


隨著社會的逐漸發展,需要的法律條文將會越來越多。比如,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當中,包括了:

傳喚、審判、求償、家父權、繼承及監護、所有權及佔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補充、後五表之補充等十二篇。

歸納一下,即包括:

行政法(在法庭上應該如何傳喚、執法)

民法(家庭的權利,社會風氣)

財產法

土地法

刑法(包括偷盜、通姦等行為的處罰)


手邊沒有書,但是印象中《法學的邀請》即提到過,法學中有許多拗口又詭異的專業辭彙,令法學學生大為頭痛——即使是母語學生!為什麼?因為很多類似地權擁有者,信託一類的辭彙,詞源可追溯至中世紀乃至古羅馬。

為什麼說法律條文會越來越多?比如說,隨著信息爆炸時代,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要,國家就需要知識產權法;比如說,隨著婚姻形式、財產分割的社會情 況越來越複雜,就會有婚姻法,和婚姻法的修正案出台;比如說,毒品猖獗泛濫,需要禁毒,需要具體條文作為依據,闡述量刑標準,判斷什麼樣的情況下構成"犯罪",什麼樣的情況下進看守所。


法律越來越多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總綱,來闡述中心思想與法律的根本含義,這,就是憲法開始萌芽之初。

憲法的意義?

根據維基百科,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憲法

憲法是國家與公民的契約。

我國憲法規定人有自由權,健康權,生命權,財產權,規定黨是領導,規定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我國是個多民族的國家等等等等。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它奠定了國家存在的法理基礎(此條為個人印象,存疑),它規定了一個國家的形象(國旗國徽國歌),它賦予人們權利和自由,規範人們行使權力的邊界,奠定了所有法律的基礎。


憲法的三個主要特點/性質:

1、是基本大法(規定了所有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內容)。

2、在通過憲法、修正憲法時,通過的程序更艱難複雜 ,印象中是要三分之二多數(我國人大修憲法即如此)。

3、具有絕對的權威性(違憲法律立即失效)


其他所有法律,理論上,都是憲法延伸的闡述,因此這就是第三條的來源——不應當與憲法有衝突,被判定違憲的法律就會立刻失效。


雖然第三條在一些情況下並不是得到貫徹實施的,但是它確實是這樣的——應該是這樣的。


憲法沒有得到徹底貫徹實施的例子有很多,國內的我就不一一列舉了,為了防止有人又盲目腦袋一熱補充一句:

美國加州最近通過的教育法案可以說是遊走在違憲邊緣的一個法案。這當中的歷史淵源非常複雜,又涉及到補償性正義和美國人種之間一段公案,知乎上的討論我印象中已經比較詳盡了,稍後會添上鏈接。

誰賦予憲法意義?

學術地來講,憲法是國家與公民的契約。


誰賦予憲法賦予人們權利的權利,這句話本身,至少在我看來,是有問題的。


題主提到,人有天賦人權——是的,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這些權利是Nature Rights,是自然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或者按照某些說法,是"上帝賦予的"。


憲法的職責與作用,在於規範並且保障這些天賦人權。


為什麼需要規範?


回到回答之初引用的孟德斯鳩的說法,一個人的權利不是無限大的,一個人的自由應當是在一定範圍之內的,否則其他人的權利與自由就無法與保障,所以權利與自由需要規範,而憲法扮演這個職責。


為什麼憲法能規範?


因為憲法是國家與公民的契約,按照《社會契約論》的思路,是人民意志集合的體現(The Convention of People),公民共同認可並且賦予了政府機構存在的意義與執法的權利,公民也共同認可並且賦予了憲法存在的意義與規範的權利。


至於"父親與社會契約了,為什麼兒子也要契約",我認為,在基本思路不變的情況下,能夠推動憲法修正案應該就是針對這種情況的一種措施,也是根據社會的變化進行的調整,感興趣的同學可以去查查資料,1980年代前後天朝憲法與修正案有非常有趣的變動,印象中美國南北戰爭前後憲法也有所變動。


憲法是如何保障的,我認為,沒有必要說更多了吧?


總之,如果沒有耐心看完整個回答,一句話:

"憲法從未"賦予"過人的某種權利,它事實上只是"規範"且"保障"了這些權利而已。"


順便吐槽一句,據說二十年前我母親輩的教科書上,寫著"通貨膨脹是萬惡的資本主義國家用於掠奪人民財富的手段。"


憲法是利益集團的分贓協議。
弄明白這點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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