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反脫離聯邦法》是否違憲?
網傳:美國立國精神和憲法表明各州有權獨立。
網又傳:南北戰爭期間通過的《反脫離聯邦法》禁止各州獨立。
SO:這不是矛盾了么,《反脫離聯邦法》貌似違憲啊。
問:憲法中對於聯邦與各州間的關係如何界定的,《反脫離聯邦法》是否違憲?
上來就說「違憲」的同學們,真的有看過美國憲法和所謂的「反脫離聯邦法」文本嗎?還有對該法違憲理由的一大段分析,「一二三四五」說得挺清楚,但目測「一二三四五」僅是 Constitutional Law 課堂上關於南北戰爭部分的筆記,主要內容是 Bachanan、Benjamin、Davis、Lincoln 四個領袖關於各州是否有權從聯邦撤出的爭論,根本沒有討論到過所謂的「反脫離聯邦法」。
要回答題主的原問題,需要搞清楚幾個單獨的問題。
1. 「網又傳」的「反脫離聯邦法」是哪裡傳來的?
該傳聞的來緣是2005年3月14日由全國人大通過並同日由時任國家主席胡總簽署的《反分裂國家法》。拋開這部法律本身的實際意義不談,拋開其在國際社會引起的波瀾不談,拋開其對原本已經激烈僵化的兩岸關係的更消極影響不談,政府為了彰顯該法的「正當性」,時任外交部部長李肇星在記者會上表示美國為了維護自己主權與領土完整曾在1861年出台過「類似法律」;而後媒體受指示又紛紛報道直指該法效仿自美國於南北戰爭前夕通過的「反脫離聯邦法」。
為了往美國的「反脫離聯邦法」上靠,一批專家又被放出來,在電視、平面媒體上討論該法的英文譯名來歷,幫助廣大人民羣眾辨析「Separation」和「Secession」。最後得出結論,「反分裂國家法」的英文名不用「Anti-Separation」而用「Anti-Secession」是合適的,因為美國曾用來阻止聯邦分裂的「反脫離聯邦法」用的就是「Anti-Secession」。
這大概也是中國為數不多的幾次讚揚美國民主制度的聲音。為了彰顯「反分裂國家法」的正當性,政府當時對「反脫離聯邦法」給予了高度讚揚,認為世界上只有一個美國,一小撮企圖分裂聯邦的份子是不得人心的,任何企圖製造兩個美國的舉動都是終將失敗的,由美國政府通過的「反脫離聯邦法」代表了聯邦人民的心聲。
2. 真的有「反脫離聯邦法」嗎?
根據中國政府和專家學者的意見,美國「反脫離聯邦法」的英文原名用的是「Anti-Secession」。很遺憾的是,經過查閱可以得知,美國並沒有頒布過一部以「Anti-Secession」命名的法律,沒有相關的 Law,沒有寫進 Code,甚至連 Act 都沒有。
不過,紐約州眾議院倒是在1861年通過了一項決議,叫做「ANTI-SECESSION RESOLUTIONS OF THE NEW YORK LEGISLATURE(紐約州立法機構反對脫離聯邦的決議)」。請注意,這個文件的名字,叫做「Resolution(決議)」,不是「Act(法案)」,更不是「Law(法律)」。其主要內容是:「紐約州的議會對於聯邦的價值極為珍視,他們決議保護聯邦不受侵犯,不受損害,他們歡迎總統所做出的關於維護聯邦的宣言,而且以他們自己州的人力和財力向總統提供一切資助。」
所以,看到「中國《反分裂國家法》與美國《反脫離聯邦法》的比較研究 Comparative Study on Anti-Secession Law Between China and USA」這樣一篇論文的時候,實在忍不住笑裂。該文憑空想像地「比較」了兩國的「Anti-Secession Law」,提到「反脫離聯邦法」時直接用了一個壓根不存在的名字「Anti-Secession Law of USA」,想必作者根本沒有去查證是否存在這樣一部法律,且作為一篇比較法論文通篇沒有一處對該法文本的引用,參考文獻被引用的部分全部是探討美國憲法是否限制各州獨立的問題。這樣一篇「無根據、無引用、無內容」的三無文章居然可以發在《政治與法律》上,實在讓我對其主管單位上海社科院及作者單位武大法學院(一世英名啊)無言以對。本文作者:李龍(1937—),男,漢族,湖南祁陽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魏臘雲(1972—),女,回族,湖南常德人,博士研究生。
3. 決議是什麼?決議有法律效力嗎?決議會違憲嗎?
請參見另一個個問題中@張浚逸的回答,這裡對「簡單決議」「共同決議」「聯合決議」的介紹非常清楚詳細,在此不再複述。
簡單而具體到這個問題來說,紐約州眾議院可以行使立法權通過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案,也可以沒有行使立法權而只通過一項沒有法律效力的決議。所謂決議,就是正式的意見,就是正式的態度,它甚至不是一個「法律性文件」,就是自己圖個嘴上痛快別人當屁放了,完事兒該幹嘛幹嘛。
這種東西,和外交部的嚴正關切強烈譴責、國台辦的密切關注堅決反對沒什麼太大的意義上的區別。這個「反對脫離聯邦決議」,就是個簡單決議,甚至不是紐約州議會的共同決議,更非天然具有法律效力的聯合決議;它就是紐約州眾議院用來向聯邦政府表忠心的,總統看完覺得不錯於是簽了個「朕已閱,朕略萌」,表達了自己對紐約州人民誓死效忠聯邦的決心的讚賞。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既然沒有國家層面的「反脫離聯邦法」而只有紐約州議會的「反對脫離聯邦決議」,而這個決議又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不論是紐約州眾議院還是這份決議根本沒有權力禁止各州獨立,所以根本也就無從談起所謂的「反脫離聯邦法」或「反對脫離聯邦決議」是否違憲的問題。
針對問題補充裡第三個問題,請某兩位同學注意不要把辯論賽的技巧帶進來。憲法沒有賦予聯邦的權力歸各州所有,不能偷換成憲法沒有賦予州的權力歸聯邦所有。所以,並非因為憲法中沒有提到各州有權獨立,各州就無權獨立;而是因為憲法沒有賦予聯邦禁止各州獨立的權力,各州就有權獨立。剛好蠻擰。
謝謝邀請。
最近課比較忙,上知乎較少。但我還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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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原問題表達的很清楚,問的就是「南北戰爭期間(其實是南北戰爭之前)通過的《反脫離聯邦法》」,故「這個法律的存在與否並不影響這個問題本身的討論」這種解釋太牽強;同時本問題更無關南北戰爭結束後四年判決的 Texas v. White 一案,德州一案更非本問題的實質,何況這位同學您的原回答裡壓根沒提 Texas v. White 一案吶。若要論述關於脫離聯邦之政治主張或對德州一案的看法,請另開一題。
壓根不存在這個「《反脫離聯邦法》」,有人公然造謠。
只針對這句話回答:
網傳:美國立國精神和憲法表明各州有權獨立。
美國立國精神到底是什麼很難說清楚,不過美國獨立宣言是美國最重要的立國文書之一,所以從中能找到各州是否能獨立的依據嗎?
「That these united Colonies are, and of Right ought to be Free and Independent States」
這些聯合殖民地從此成為、而且是名正言順地成為自由和獨立的國家。
所以支持和反對獨立的都能在這裡找到論點,每個殖民地都是獨立國家,但是從大不列顛獨立出來又是聯合的,不是各自獨立。
在1776年獨立宣言後的11年,直到1887年憲法正式被批准,這些現在的「州」也確實是獨立的國家。
那麼,憲法里有關於各州獨立的依據嗎?
依然沒有,既沒有說各州又美利堅合眾國分裂出去的權利,也沒有禁止。
至高條款可以被理解為各州無權獨立。本憲法及依本憲法所制定之合眾國法律;以及合眾國已經締結及將要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全國之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都應受其約束,任何一州憲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內容與之抵觸時,均不得有違這一規定。
共和政體條款可以被理解為各州只要保持共和政體,聯邦無權阻止其獨立。
合眾國保證本聯邦各州實行共和政體
所以,各州分裂在美國是一個很複雜,正反面意見討論都很激烈的問題,尤其是從獨立戰爭到南北戰爭期間。
目前來說,只有德州的獨立活動有點動靜,不過真正分離出去的可能是微乎其微的。美國憲法和法律我不懂。不過可以講這樣一個故事(忘了出處了,但是不是我想出來的。。)
如果
加利福尼亞州全民投票以多數贊成從美國獨立
洛杉磯市全民投票以多數贊成從加利福尼亞國獨立
洛杉磯市A鎮全民投票以多數贊成從洛杉磯國獨立
A鎮B村全民投票以多數贊成從A國獨立
B村Smith家全民投票以多數贊成從B國獨立
Adam Smith投票決定自己從Smith國獨立
這NM還玩不玩了= =
歡迎點擊沒有幫助。憲法規定你州脫離聯邦要所有其他各州投票一致同意才可以,南方諸州明顯違反憲法
肯定是違憲的啊。但是幾乎沒有操作性········
講美國法律該有個前提就是美國的判例具有和法律同等的效力 而在南北戰爭之後確實有個約束各州不得脫離聯邦的德州訴懷特案(Texas v. White)的判例 這些應該是美國歷史的基本常識才對 順便一說 因為在南北戰爭前確實沒有相關法律和判例的存在 所以林肯發動南北戰爭可以說是違憲的
其實知乎上早就有這個判例的描述了 美國各州是否可以脫離聯邦? - 政治 不知道提問者到底懂不懂搜索歷史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