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公民持槍)有什麼實際意義?

有人說憲法第二修正案是為了限制政府權利,讓人民可以推翻政府。
可如今似乎公民無法與國家機器相對抗,人民手裡的槍難道可以擊退坦克嗎?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是否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嚴格說起來,如今拿美國民用槍械市場上能合法弄到的雷明頓或者半自動M16,如果真的對上同溫層堡壘、黑鷹、M1A2,那顯然只有挨打的份兒。別指望金爺爺小米加步槍打衛星的故事能上演。

所以我想我們很多人津津樂道的,所謂「有人說憲法第二修正案是為了限制政府權利,讓人民可以推翻政府」的說法,這是個誤解。這條修正案的真正目的是為了保證公民自衛的權利,而非限制政府權力。

我們看看這條修正案本身: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注意這裡的一個關鍵詞,millitia 。為什麼強調是 millitia(民兵)來保證自由州的安全,而不是經過訓練,戰鬥力更強的職業軍人?如果說這句話當時是基於美國建國時的情況,為什麼經過兩百年,美國人仍然沒有修改措辭?這不能用懶得改或尊重歷史來解釋。

這裡的區別在於民兵首先是普通公民。民兵如果必須拿起武器戰鬥,不會是有組織地攻城掠地,而只會是保衛自己的家園。這是他們和行使國家意志的正規軍人之間最大的區別。所以這條修正案的根本原則,實際上是在於保證公民在受到侵害時擁有自衛的權利。

順便說一句,所謂」公民持槍「是翻譯上的誤解。修正案的原文是:bear arms,也就是說,持有武器。這裡的武器不限於槍,只是目前在美國民用市場上,槍支無疑是威力最強的武器,自然首當其衝。

持有武器保護自身,在英語世界裡是有傳統的。它的歷史可以大約上溯到 1689 年英國的Bill of Rights。這個法律傳統,最初就是起源自英國王室和民眾之間的矛盾。美國憲法的這條修正案,事實上是Bill of Rights 的一個延續。

至於所謂推翻政府,這隻能說是這條修正案的一個自然推論,象徵意義更多一些。正如我前面說的,民用武器在火力上不可能壓倒制式武器,自發組織的民兵不可能在戰鬥力上勝過正規軍。再考慮到美國的政體和政局,談暴力推翻政府其實沒什麼實際意義。它是在法律上賦予了美國公民反抗政府惡政的權利,而這權利的源頭,仍然來自 Bill of Rights 的悠久傳統。

如今的美國自然不是 1689 年的英國,沒有貴族倚仗王權橫徵暴斂的問題,但任何社會只要還在運轉,就總難免暴力和侵害。保持公民持有武器的權利,也就意味著公民在歹徒破門而入時可以有效地保護自身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這條法律無論在現在還是將來,依然有現實意義。

——有人可能會問:有報警的權利就可以了,為什麼要持有武器?別忘了,美國歷史上的暴徒可不喜歡一對一的單挑。熟悉 3K 黨歷史的朋友可能會明白我在說什麼。

這也就是為什麼第二修正案儘管在美國本土爭議不斷,卻始終能獲得相當一批民眾忠實的支持的原因。其中固然有美國步槍協會這種經濟利益相關的實體涉足其中,但真正的思想核心,則來自於對民眾守衛自身權利的認可。為了保證這條權利他們犧牲了很多東西——每年美國都有許多人死於槍擊案——但他們顯然更明白他們堅持的理念的意義。至少,他們顯然比我們更明白,簡單地放棄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參考閱讀:
http://en.wikipedia.org/wiki/Second_Amendment_to_the_United_States_Constitution
http://en.wikipedia.org/wiki/Bill_of_Rights_1689


對第二修正案的字面、法理和立法精神的分析,@陳甫鵃和@阿成說的很透徹了。由於自馬伯里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5 U.S.137(1803))以來聯邦最高法院取得了憲法解釋權,我嘗試從聯邦最高法院關於第二修正案的三個判決來解答一下題主。


一、曾經的主流意見:第二修正案不保護個人攜帶武器的權利——1939年美國訴米勒案(United States v.
Miller,307 U.S.174(1939)

本案中,阿肯色州的被告米勒涉嫌謀殺,在被逮捕時,警方發現了兩把未經註冊的槍支,因此被控違法《全國槍械法》,州聯邦法院駁回該案,理由是《全國槍械法》侵犯了米勒的第二修正案權利。

案件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一致意見推翻了地區法官的判決,並認為《全國槍械法》符合第二修正案。負責撰寫法律意見的大法官麥克雷諾茲(James Clark McReynolds)援引了憲法第一條關於民兵的規定,認為如果第二修正案第二款賦予的是攜帶武器的個人權利,那麼第一款即民兵條款根本沒有任何意義。因此,最高法院得出結論,第二修正案存在的目的是保護民兵——而非個人——擁有武器的權利。

自此,第二修正案問題基本消失,即使全國來福槍協會資助的一個名為"第二修正案學會"的組織,該學會在各種和研討會上呼籲從個人權利的角度解讀第二修正案。但這一立場仍不屬於主流法律思想,米勒案定下的規則仍是美國不容置疑的法律。首席大法官博格(Warren Earl Burger)也說,第二修正案"已成為我有生之年所看到的、特殊利益團體對美國公眾所作的最大的欺詐行為之一。"

二、最新意見:第二修正案保護個人攜帶武器的權利——(一)2008年哥倫比亞特區訴海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554 U.S. 570(2008))

本案中,哥倫比亞特區的原告海勒是一名警官,警察局給他配發現一把公務用槍,而他想在家裡放一把私人用的槍。根據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你首先必須有一支手槍,才能申請許可,但是,在特區買槍是違法的。而海勒已經擁有一把槍,於是他向特區政府尋求頒發槍支許可,並遭到拒絕。海勒因此訴特區立法違憲。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頭一回採納了個人權利說。法院認為,根據第二修正案,海勒有權"持有和攜帶武器",從而推翻了地方法律。

案件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5:4的結果推翻或者至少是限制了Miller案的判決:最高法院認為第二修正案保護個人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負責撰寫多數意見的大法官斯卡利亞(Antonin Gregory Scalia)將武器限定為手槍,他確認了"禁止攜帶危險而非同尋常的武器的歷史傳統",並進一步指出,"重罪犯和精神疾病患者不得擁有武器,法律禁止在諸如學校和政府建築的敏感地區攜帶武器,並對武器的商業銷售進行規定和限制,我們的法律意見不應被用來質疑這些禁令"。

海勒案代表了一場涉及政治、法律、公共關係的攻堅戰的巔峰時刻,學者、律師、政治家及社會活動家創設了對第二修正案的新解讀,並最終在最高法院獲得五票。

二、最新意見:第二修正案保護個人攜帶武器的權利——(二)2010年麥克唐納德訴芝加哥案(McDonald
v. Chicago,561 U.S.3025(2010))

本案中,芝加哥實行嚴厲的禁槍令,不允許居民持有手槍。但是這一措施的缺陷在於禁槍令只對守法公民有約束力,結果是壞人全副武裝。原告麥克唐納德居住在治安混亂的芝加哥,屢遭毒販威脅,於是他起訴芝加哥政府的禁槍令違反常規第二修正案。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駁回該案,理由是第二修正案只適用於聯邦屬地而不拘束各州。

案件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5:4的結果推翻了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負責撰寫多數意見的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認為根據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第二修正案保護的個人擁有武器權利同樣適用於各州。

三、結論:題主說的"第二修正案(公民持槍)"自2008年以前完全不成立,主流觀點認為修正案未涉及公民持槍問題。美國獨立戰爭前後,殖民地(即開國十三州)沒有常備軍,如果有必要採取集體性的軍事行動(通常針對印第安人),殖民地居民就召集民兵。民兵依賴的是公民私人提供的槍支彈藥。在獨立戰爭期間,英國人開始沒收殖民地居民的槍支。可想而知,居民對此義憤填膺。而到了起草憲法的時候,制憲者們制定第二修正案的目的在於保護地方民兵的獨立性,使之免受中央政府的干預。此時,民兵是美國生活中一個生機勃勃的組成部分。一直到1903年《民兵法案》的頒布,其功能正式被其他機構(如國民衛隊)吸納。

而即使是在2008年後,最高法院(特別是斯卡利亞)在修辭和歷史問題上援引了許多資料,但其判決書與第二修正案的原初含義無關。海勒案僅要求聯邦政府,不得禁止在家擁有手槍。除此之外,還有什麼,不甚了了。海勒案與麥克唐納德案只是意在實現一個政策目標,一個在保守派和共和黨議程中最為優先的目標之一。這只是保守派與自由派的博弈,與第二修正案是否允許限制政府權利、允許人民推翻政府也沒有任何關係。此時第二修正案的實際意義僅僅在於使公民享有在家中擁有手槍的權利。正如@陳甫鵃所說,真正的思想核心,則來自於對民眾守衛自身權利的認可。

簡單一條時間線:

第一,1791年第二修正案頒布,意義在於保護地方民兵的獨立性,使之免受中央政府的干預。

第二,1903年《民兵法案》頒布,民兵組織被取代,第二修正案已無實際意義,更無禁止限槍的意義。

第三,2008年海勒案判決,要求聯邦政府不得禁止公民在家中持有手槍。意義在於保護公民享有以和平方式持有和攜帶武器的個人權利,用以保護自身、家庭以及個人自由。

2010年麥克唐納德案主要作用于海勒案在各州的效力問題,與第二修正案的意義關係不大。

因此,所謂的第二修正案「賦予人民反抗暴政的權利」,在我看來,不說不存在,至少是模糊不清的,立憲者難以溯及的立法原意、最高法院建立在5:4上隨時可能被推翻的判決、以及學術、政治組織的民間觀點,都無法完美地從第二修正案中推導出這個結論。

參考資料:【美】傑弗里·圖賓,於霄譯,《誓言,奧巴馬與美國最高法院》,上海三聯書店2013年第1版


第二修正案包含兩層含義,其一與民兵制度有關,其二則更側重保護個人權利。這一點之前@李元成的答案說的非常清楚。不過之前幾個高票答案對民兵問題的解讀都不夠充分,民兵和常備兵的問題非常複雜,補充兩句吧。

粗略的說,在17、18世紀,一個國家要設立全國範圍適用的陸軍制度,有兩種理論上的選擇:(1)維持一支常備軍;或(2)設立民兵制度。常備軍的含義大家比較好理解,其優點是訓練相對更充分,專業性更強,而且可以高效的被國家某個中樞機構控制和運用;其缺點是費用比較貴,而且在理論上常備軍被長期視為君主壓迫人民的最有效工具之一。

民兵則是贊同共和主義的思想家普遍推崇的一種制度,其著名的支持者有馬基雅維利和哈林頓。按照共和主義的理想,一個共和國的公民應當將自己全部的(或者相當大一部分)的生命投入到共和國的事業當中,這既包括在和平時期參加共和國的政治生活,如參與政治決策、擔任官員、充當陪審員,也包括在戰爭時期拿起武器保衛自己的國家。在這個過程中,公民的投入可以使共和國愈發的穩固強大,共和國的發展同時在促使公民的美德不斷得到發展,比如當兵可以培養公民的勇氣、相互友愛的精神等等。同時,這些思想家相信,因為公民有保家衛國的強烈意願,又是和手足親友並肩作戰,所以民兵的士氣更高,戰鬥力也並不遜色。相反,如果一個國家使用常備軍或者僱傭軍,那麼這個國家的公民則只知道謀求私利,而不會關心國家的存亡,這被稱為一種公民精神的腐敗和墮落。而在技術層面上,如果要建立民兵制度,那不可避免的要允許公民私人保有武器。在這個共和主義的思想體系中,民兵制度、共和國、自由和公民權利是被緊密的聯繫在一起的,所以共和主義的思想家可以很自然的說:私人持有武器是捍衛自由和公民權利的重要要素。在美國立憲時代,共和主義是相當主流的思想觀點之一,不過歐洲近代共和主義的思想體系對於中國人來說完全是陌生的,所以中國人在討論私人持有武器捍衛自由這句話時候,只討論公民反抗暴政,通常完全忽略了上面提到的共和主義傳統。當然啦,在現代社會,不管哪個國家,這種主張民兵制度和公民精神的主張都和現代社會差距太大了。

這裡插敘一段純題外話,在共和主義的思想脈絡中,還認為公民應該擁有私有的土地,擁有土地既意味著公民可以自食其力,培養節儉、勤奮等美德;也意味著公民有一份穩定的收入,不必為了謀生終日忙碌,而可以把精力花在政治生活中,比如去當陪審員,或者參加軍事訓練。在一些近代共和主義的思想家那裡,所謂的私有權或者財產權僅指私有土地的權利,所以他們說財產權是捍衛自由和公民權利的重要要素,僅僅意味著擁有土地是捍衛自由和公民權利的重要要素。而我們現在熟悉的一些財產權,比如擁有公司股票、擁有國債或者公司債,不僅不被視為財產權,而且被認為是腐蝕公民精神的「大毒草」。不過財產權的不同含義以及與共和主義的關係對於中國人來說也是全然陌生的,引用歐洲近代思想家的名人名言、好詞好句時通常不會覺察到這一點。

插敘結束,回到正題。前面說到,我們一般討論持有武器捍衛自由話題時,只討論公民有權反抗暴政。這個問題在美國立憲時也確實是存在的。《聯邦黨人文集》花了7篇的篇幅解釋憲法如何通過條款的安排討論武裝力量的問題,其中自然也提及了反抗暴政這個話題。其中就可以看出這一問題的複雜性,在《聯邦黨人文集》中討論了許多種不同的可能性:(1)實施暴政的是聯邦還是州?(2)實施暴政的是立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3)暴政體現為聯邦對州的壓迫;聯邦對國民的壓迫;州對國民的壓迫;(4)暴政利用的是常備軍還是民兵?(5)如果出現武裝叛亂,甚至是某州組織的武裝叛亂怎麼辦?在討論武裝反抗暴政的時候,還要討論什麼樣的行為構成暴政,通過怎樣的過程可以認定暴政,面對暴政能否武裝反抗,誰能夠組織反抗暴政的武裝力量等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有很多不同的理論和觀點,在此就不展開了。反正知乎上大多數人提到的所謂武裝反抗暴政,都是不存在合法性基礎的武裝叛亂就是了。

所以從結果上看,美國立憲時候的選擇是維持一支規模較小的常備軍,同時設立民兵制度,再根據常備軍和民兵各自潛在的風險設計不同的限制措施。這一安排在18世紀末期應該算是相當深思熟慮,稱得上是兼顧理論風險和實際效用。只不過軍事技術的革新和政治形勢的變化使得這些安排失去了原本的意義。

繼續開地圖炮,有很多人認為公民持槍就意味著可以襲擊警察、城管或者其他公職人員,並美曰名為「反抗暴政」。我就直白的做人身攻擊吧,主張公民持槍可以威懾乃至襲擊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人,要麼非常愚蠢,只想到自己可以拿槍嚇唬國家,卻沒有意識到如果每個人都可以出於一己喜好和判斷擅自攻擊國家,那整個社會的秩序和安全就會直接崩潰;要麼非常邪惡,為了滿足自己的喜好和私慾,根本不在乎共同的秩序和安全會變成什麼樣。

所以如果持槍的意義在於捍衛自由,或者對抗暴政,那麼不僅沒有實際意義,理論上的意義也很有限。不過話說回來,對於美國這種槍支控制不大成功的國家,主張公民持槍保護個人安全,的確有現實意義,起碼是個可以討論的方案。但是很多人把公民持槍保護個人安全這個理由拿到我們國家……算了,今天地圖炮開太多了,我就不多吐槽了。


要把修正案放到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才能理解修正案的意思。第二修正案其實是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博弈的產物。如題主所說,現在的小米加步槍根本無法與飛機坦克抗衡。一個法制健全的民主政府,民眾不滿意政府完全可以用投票、修憲來推翻之,何必用槍。
所以第二修正案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反對其他答案。@陳甫鵃 說修正案是要保證自衛的權利,意思基本上是對的,但沒提到更重要的原因。 @姚陽 答案對英文理解錯誤,把「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的state翻譯成了「國家」,其實在美國的語境下一般用states指國家或聯邦,state是州(可以指政府,但混用容易產生歧義)。
在憲法這樣嚴謹的法律文件中,所有「國家」的概念一律會寫成 United States, Congress,州的概念寫成State,大小寫和單複數都不能錯的。
國家檔案館的憲法全文: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不去完整了解憲法制定時的歷史條件,不完整的閱讀全部條文領會憲法整體精神,而是斷章取義的用現在的眼光演繹一兩個條文,就會陷入誤區。

當時美國的各州其實都相當於一個個自治的小國家,這些小國家聯合起來推翻了英王喬治三世在北美的統治。而華盛頓的武裝力量正是 @陳甫鵃 提到的,各州的民兵組織(militia)。
這時候,各個州對於是否應該建立一個聯邦來提供共同防禦有不同意見。
聯邦黨人(federalist)認為,如果不建立聯邦,那麼英國人就會像對付歐洲大陸一樣分化美國各州,最後各個擊破。
反聯邦黨人(anti-faderalist)就說,那萬一聯邦變得和英國殖民政府一樣亂收稅怎麼辦?我們各個州能不能聯合推翻它?
放在當時的環境下就能理解為什麼美國有「重海輕陸」的傳統了,美國陸軍的經費每兩年都要國會通過,而海軍不需要,因為海軍是用來防英法的,而聯邦陸軍被各州認為可能會用來欺負自己。

最後,美國的憲法進行了各州公投,在13個州中有11個州通過。在幾個州(比如紐約),通過的還非常勉強。
這樣,雖然美國聯邦已經建立了,反聯邦黨人也不得不加入了聯邦,但這個聯邦是不牢靠的。
這時反聯邦黨人的力量還是非常強的,他們擔心聯邦變成另一個殖民政府,所以一口氣推動了1-10修正案來限制聯邦的權利,又稱為「權利法案」(bills of rights)。
我們現在看憲法1-10修正案會覺得很好笑,因為寫的都是「國會」不能怎麼怎麼樣,而不提「州議會」不能怎麼怎麼樣。。比如第一修正案: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國會」不能限制言論自由,宗教自由,blabla,沒提各州。事實上,後來南方有的州真的通過了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法案,還不違憲。
第二修正案也同理: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看懂了吧,「國會」不能限制人民持有武器是為了保證「各個州的自由」(security of free State)。這時獨立戰爭才勝利不久,各州民兵實力很強,用來推翻聯邦肯定是夠的。後來南方各州就援引這一條發動了南北戰爭,造成了美國歷史上最巨大的損失。

有意思的是,南北戰爭後美國人認識到各州權力太大了,同時也為了消除奴隸制,所以通過了第13-15修正案(重建法案"reconstruction amendments")來增強國會權力,限制各州權利。比如第13修正案:

Section 1. Neither slavery nor involuntary servitude, except as a punishment for crime whereof the party shall have been duly convicted, shall exist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place subject to their jurisdiction.

Section 2.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enforce this article by appropriate legislation.

廢除奴隸制,「國會」有權通過法案保證其實施。
第14修正案:

Section 1. 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出生於美國的人自動成為美國公民。各州不得違反。
對比bills of rights和 reconstruction amendments的措辭差異,就能理解美國政治體系的核心「權利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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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看了看別人的答案,我想談談對@伯倫的反對意見。歡迎批評。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公民持槍),對於捍衛自由和對抗暴政,不僅有實際意義,而且很重要。

我的基本觀點是:政治不是對抗,而是妥協。

國家和政府本來就是個人權利的讓渡的產物,
人們為了集體中每個個體的利益,
讓渡部分個人權利給政府(比如把外交國防安全鑄幣社會保障),
政府提供公共服務,這是社會契約的精神。

正如@Siyu Yang答案所說,在美國持槍問題是很難被理性討論的,
因為很容易被上綱上線到意識形態高度。
一個理性的討論應該談「讓渡持槍權對集體中每個人的利益是好處大還是壞處大」,
而不是上來就扛起「捍衛自由對抗暴政」大旗。

注意一點,任何政策都是有正反面的,無論多好的政策你肯定能找到一個缺點。
那麼持槍權對集體利益好處大還是壞處大呢?我的淺見如下:

首先,在人煙稀少的地區持槍不危害公共安全,沒必要讓渡持槍權。

一個開放社會的價值觀是多元的,總有些人會拒斥主流文化,或者希望遠離都市喧囂,去尋找自己的樂土和所嚮往的生活方式,但如果沒有持槍權,這麼做的難度就很大。

這我完全同意,所以北歐持槍率很高。
這種國家走在路上搞不好碰見兩頭棕熊,
而且地廣人稀,建立警察局的成本太高了,
不如你們自己照顧自己,別花全國人民的錢。

但是,當你考慮城市時,情況完全反轉。
讓渡持槍權,建立警局的成本,遠遠低於依靠人人持槍保護自己的成本。
像加州這種美國人口最稠密的地區,槍支管理恰恰是最嚴格的。

槍支持有量不一定導致犯罪率升高,但導致單次犯罪帶來的後果更嚴重。
總有人很多人拿北歐持槍率高但犯罪率低來說事。
這不是廢話嗎,北歐是全世界收入不平等最低的地區,犯罪率高才有鬼。
但是持槍犯罪和非持槍犯罪造成的後果相同嗎?

昆明暴恐,5名恐怖分子使用刀具造成約30平民死亡。
咱看看美國,Virginia Tech shooting, 一個神經病拿把槍衝進校園殺死33人。
2012 Aurora shooting 電影院槍擊,12人死亡。
Sandy Hook Elementary School shooting,校園槍擊,28人死亡。

我們設想一下,如果是5個持槍恐怖分子出現在昆明火車站,那畫面簡直了。。。
別跟我說公民持槍可以保護自己跟恐怖分子槍戰,
我寧可讓渡持槍權來保證恐怖分子拿的是刀而不是槍。
(樓下說這個例子有邏輯問題。恐怖分子用的刀具也應該是被管制的。
有道理,這裡只做參考吧)

更重要的是,社會不應該依靠個人持槍來對抗公權力。
這個觀點估計要刺激不少人的玻璃心了。

分三種不同社會來說。
(i)在理想狀態下,一個文明法治的社會裡,
人民有充分的言論自由,可以通過充分公開的討論達成共識,
通過立法規定政府職能,通過司法系統監督政府權力。
遇到了不平等可以和平遊行抗議,可以起訴政府,可以製造輿論。
何必通過槍支這種野蠻手段。

(ii)在不夠理想的狀態下,可能會發生下面的情況。

比如我們所熟悉的暴力拆遷,政府命令禁止警察和軍隊參與,但他們完全可以封鎖外圍,然後讓僱傭的流氓和民工進行突襲,正規執法者根本不用動手,就可以達到目的;在執行各種缺少合法性、執行者自己也覺得心虛的規章條令時,僱傭代理人和「臨時工」是常見手法,一旦事情鬧得不可收拾,遭遇輿論抗議譴責,當局就會拋出代理人做替罪羊。而這種時候,持槍權就是有效對抗手段,因為既然執行當局政策的人不是合法正規的執法者,個人武力對抗其強制措施便是合法自衛。

但我認為這種例子不足以支持個人持槍對抗政府的觀點。
這個例子的潛台詞是,我們要通過人人持槍製造一種恐怖的平衡,這樣政府就不敢亂來了。

黑人在美國歷史上是被歧視的,沒有投票權,沒有平等教育權。
而這些歧視是政府用法律確定下來的,執行種族隔離的警察可是正規執法者哦。
按照上面的思路,馬丁路德金根本沒必要非暴力不合作,
直接黑人每人發把槍誰不讓我坐公車、誰不讓我上學、哪個議員反對平權法案我就斃了誰好了。

在這樣的社會政府權力確實存在失控,
但我們是應該通過製造恐怖平衡的方式改變,
還是推動立法、規範程序、輿論監督、改變人民觀念?
有人說在天朝你還那麼想太幼稚。
其實不然,這幾年暴力強拆比起10年前少得多。
天朝的社會改革恰恰是按照這個流程逐步推進的。
難道美國一個法制如此健全的國家居然淪落到不靠持槍無法對抗政府的地步了?
法治問題讓我們用法治解決。我相信時間的力量。

(iii)再其次,完全沒有文明法治的社會。
啥都不想說了,參考文革武鬥。

最後,持槍權有時候不僅不能對抗公權力,反而會被私權拿來對抗更多人的合法權力。
這是個例,我本來不想用個例說明整體。
但是,在美國強拆也是個例,還不是大把人用美國強拆做例子?

加州參議院余胤良曾推動禁槍法案。
我之前也說過,在加州禁槍其實更符合公民利益。
但是,余胤良收到了死亡威脅,威脅著還聲稱「受過狙擊槍訓練」。
奧巴馬也遇到過類似的事。
這是用持槍對抗公權嗎?還是在用持槍危害多數人的權力呢?

結論,在美國第二修正案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隨便說兩句,僅供參考。

我覺得第二修正案的最大問題是它是一病句,至少是很爛的英語,說得不清不楚的。下面引文取自維基(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如果按照 James Madison 的第一版來,我看大家還有那麼多疑問乎?: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a well armed and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the best security of a free country but no person religiously scrupulous of bearing arms shall be compelled to render military service in person.

但是到第二版就兩部分並一分句了,並把分號放在了特例部分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composed of the body of the people, being the best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but no person religiously scrupulous shall be compelled to bear arms.

想說的事太多,又把 militia 的定義加進去了,最後糊塗了。
第三版把 State 變成了小寫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composed of the body of the people, being the best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but no one religiously scrupulous of bearing arms shall be compelled to render military service in person.

第四版把分號變逗號,徹底並一句了: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composed of the body of the people, being the best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but no one religiously scrupulous of bearing arms shall be compelled to render military service in person.

第五版刪繁就簡,militia定義去了,特例也去了: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the best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第六版去了兩個逗號,變成病句了: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第七版加了兩個字,State 和 People 也變大寫了: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最後的版本是現在這個,把逗號加回去了,Militia 也變大寫了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當然,爭吵並沒有結束......



很多人在談到美國的槍支問題時都忽略了一個基本事實—美國並不是世界上僅有的不禁槍國家, 恰恰相反,除了荷蘭, 歐美幾乎所有發達國家都沒有完全禁槍。由上圖可以看出, 法, 德, 北歐三國等歐陸諸國的槍支保有量甚至高於加拿大, 哥倫比亞, 瑞士以及拉美諸國等普遍印象中的槍支自由國度。 而禁槍的的國家主要集中在亞洲和非洲. 除了日韓, 這些禁槍的國家反而普遍不被認為是"好地方"。
美國的槍支犯罪到底有多嚴重? 除去占他殺槍案總數超過90%的黑人對黑人的犯罪, 美國其實是個槍支犯罪率很低的國家, 與英國差不多。 所以, 美國槍擊案「頻發」到底種族問題還是槍支問題,其實是很難孤立地說清楚的。

為了支撐我的立場、抹黑我的對手,按照媒體們的一貫做法,我其實可以這樣說:「在美國最積極推動限槍的是哪些人? 說出來會有些讓人難以置信 — 犯罪率較高的族裔, 黑幫和販私槍者. 這些人有非常顯而易見的限槍動機, 其實當年在禁酒令後期最支持禁酒的也有這些人。 不妨Google一下Leland Yee(余胤良)。 此人乃中國1.5代移民, 曾代表民主党參選過舊金山市長卻不幸惜敗,後來成功當選加州參議員, 一直在加州積極的推動各種限槍法案。 直到去年年末在其參議員任內被FBI突然逮捕, 起訴罪名包括嫖娼、 受賄、 參與和組織黑幫活動、 販賣私槍, 甚至包括向伊斯蘭極端組織走私自動武器和火箭筒」。嚴格來講,作為一起「個案」,這並不足以證明「在美國推動禁槍就等於黑社會或者軍火販子」。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媒體們無論立場幾乎都是這麼操縱民意的,因為這樣就是有效。

附一張謀殺率分布圖


不難發現,公民持槍率與謀殺率並無相關關係。高度持槍的德國、瑞典、瑞士比嚴格限槍的澳大利亞、完全禁槍的中國謀殺率更低。澳大利亞自1996年通過限槍法案以來,至2009年,謀殺率下降了約10%,強姦率甚至不降反升了50%,而同期槍支管控遠比澳大利亞寬鬆的美國謀殺率竟然下降了50%之多。當然,這些數據並不足以證明「槍支管理越寬鬆,謀殺率下降越快」,只是希望我們不再被用數據玩弄民意的媒體和政客們所輕易地欺騙。再次強調,無論立場如何,我們都無法僅憑這些數據得出限槍和治安的相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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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一部分人堅信NRA(步槍協會)的捐款主要來自於軍火商,我想我還是應該再補充一段。眾所周知的是,NRA來自不到500萬個人會員的年費佔到總經費的約50%,其他主要來源則包括零售商來自每筆銷售的分成捐款。 http://www.thenation.com/blog/171776/does-nra-represent-gun-manufacturers-or-gun-owners#),從2005年到2012年,8年間美國輕武器商共向NRA捐款3890萬美元。而僅僅2012年這一年,NRA的營收就達到了22780萬美元,也就是說NRA來自於輕武器商的經費只有區區2%(粗略計算)- 這簡直是九牛一毛。至於為何輕武器商如此小氣,不妨看一下此表。

Defense News (鏈接里是Top 100)
圖為2014年排名前10的美國防務承包商,包括著名的洛馬、波音、雷神、諾斯洛普、空客等等,都是飛機導彈,沒有一家輕武器商。事實上,我在前100里都沒有發現一家輕武器商。熱衷射擊的朋友們一定知道,與飛機導彈相比,槍支製造實在是太沒技術含量了。歐美生產的自動步槍中的一大部分甚至出自尤金-斯通納(Eugene Stoner)1957年的一張設計圖,各家、各型號之間也僅僅是材料、配件、尺寸、導氣還是活塞這種細枝末節上的差別,在美國境內幾乎沒有技術門檻和專利門檻,這也就意味著普遍利潤不會太高。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輕武器在軍火業中的地位差不多相當於IT行業中造手機殼的那伙人-業內充斥著無數半死不活的老店和一戰成名的小作坊。打個比方,如果你說BAT、聯想、華為甚至小米可以影響中南海的政策,那我尚且可以認為合理的;如果你說深圳造手機殼的那伙人能決定政治局人選,這可教我如何相信?

步槍協會到底捐了多少錢?

不僅僅是中國的陰謀論者們,即便你隨意在美國的大街上問行人「你認為步槍協會每年給政客們捐多少錢」,他們都很有較高概率高估其數額。 但是事實到底是多少呢?


在2014年,NRA向各級議會候選人捐款共98萬美元,在所有捐款人和組織中排名289。遊說政府共花費336萬美元,排名151。開銷最大的是Outside Spending, 主要用來力挺共和黨議員和反對民主黨議員,不過其中大部分都被用來反對總統奧巴馬(2012年佔到25M中的18M,參考The NRA#x27;s Political Spending)。


那麼每位議員能獲得多少直接捐款呢?



這三張圖分別是拿錢最多的三位,中位數的三位和最少的三位。每人最高9900,中位數2000,最低250。假如您是國會/州議會議員,您會不會因為有人每年幫您交半個月的房租就成為其政治傀儡呢?

另外,請不要因為NRA遊說政府就認為其邪惡無恥。美國所有的利益群體,能源集團、金融集團、保險集團、醫師協會,以及白左們熱愛的工會、矽谷科技集團、好萊塢和各種NGO等等沒有一家不聘請說客進行利益博弈,這是美國政治的基本玩法。遊說制度自然有其有點和弊端,但它至少陪伴這個國家走過了這麼長時間並且登上了世界之巔,它起碼給各方提供了一個相對現代的、相對非暴力的博弈平台,它至少不是世界上最壞的制度。


附一個Harvard 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上的論文,這裡有較為專業的論述。
http://www.law.harvard.edu/students/orgs/jlpp/Vol30_No2_KatesMauseronline.pdf

參考和引用:

Gun homicides and gun ownership listed by countryComparing murder rates and gun ownership across countriesGun homicides and gun ownership by countryGun suicide and homicide: statistics shaped by race

(這是另一個有意思的地方,很少有媒體會告訴你儘管死於槍支的白人和黑人數量差不多,但是白人多是自殺,而黑人多是他殺)

Firearm Homicide Rates Among Males Ages 10https://www.opensecrets.org/orgs/summary.php?id=D000000082amp;cycle=2014


從歷史傳承上有實際的意義,而現在而言沒有任何實際意義,而是象徵意義。我們在討論槍支問題的時候,表面上是liberalism和 conservatives的價值判斷之爭,實質上這只是民間公共政治部分而已,從政制上或者司法上,事實上是在討論如何「管理」槍支,而不是禁槍與否的問題,即第二修正案是我們討論的先決邏輯,而不是邏輯基礎。


所以第二修正案是一個歷史性的法理結果,但是我們現在討論的不是」禁搶「,而是」限槍「,或者說是」槍支管制「,內容並不是從二修案出發的。

第二修正案原文: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所以核心就是 militia(民兵組織)的存在。美國民兵組織其實很好解釋,從建國史上美國自下而上建立,除了新英格蘭少數地區是大不列顛政府出資建立的殖民地,其他的不是實質的資本集團(弗吉尼亞公司)和新移民自主建立的「自組織體」,即通過自然法理集體佔有新大陸土地的使用權,在本地通過漁業和農業發展人口聚集,然後形成市鎮,再通過「精英協調-成員議事「的庶民主義話語形成本地的公共議事體系,德高望重的老人或讀書人來協調組織,然後由本地區居民靠常識加總來進行決策。最後在自組織體上形成成建制的事務官系統和管理機構,而民兵組織是這些」自組織體「自衛的基本保障。

而在獨立戰爭時期,各自治州的以這種組織方式聚集成集團軍事力量,並接受大陸會議的領導,事實上就是法理上承認了民兵組織的存在,並且在聯邦建立後,「民兵組織」(州武裝)和」持槍權「實際上就成了聯邦黨人和從hennry patrick等反聯邦黨人「聯邦權--州權」博弈(見《聯邦黨人文集》),第二修正案是如此一個長期妥協的產物,更直接的州權保障是在第三修正案上。加之後來傑斐遜時代前後各種」州廢止權「,以及亞當斯本人的四項法案」違憲判定「的爭端,本質上還是州權的維護和邊界,以及憲法解釋權的問題,而南北戰爭後,聯邦的最高院實質性的奪得了憲法解釋權,尤其是14修正案對於13修正案的推廣,並最後形成的15修正案,那麼持槍權作為一個歷史法理保留了下來,而在1903年民兵法案(Militia Act of 1903,又稱迪克法案,Dick Act),各州武裝被改組成國民警衛隊。至此結束。

而事實上,第二修正案從19世紀末開始,就成了一個象徵性的東西。民兵組織的政治意義並不存在,我們提第二修正案只是在這個框架下討論」槍支管制「問題,而不是禁槍問題。包括:
1,個人持有武器的適用範圍。
2,是否建立更為嚴格的全國持槍檔案。
3,是否提高持槍資質門檻。
4,是否限制公民持有重火力武器。
5,是否開放槍支檔案供公眾監督。

這裡面最主要的影響就是著名選舉混子-NRA(全國步槍協會),而不是很多人想像的軍工複合體,NRA在遊說制度建立後,其遊說費用一直是TOP3,甚至在歷屆總統的政治資金貢獻上,都有很高的比例,並且成員眾多,在保守陣營和中間陣營都有極高的受眾。。早期的NRA領導人還幫助政府草擬槍支管制法案。NRA支持聯邦的第一部主要槍支管制法1934年的《國家槍械法案》。但是70年代開始,NRA拿著第二修正案突然給政府發難,成立立法行動研究所(ILA),開始打著」捍衛美國價值「,」公民權利「,以及「愛國主義」的旗號,開始反對「槍支管制」,其中柯林頓《布雷迪法案》,聲稱要實行嚴格的槍支管理。但是先不說法案由於遊說工作(NRA和某幾個協會)的存在,被改了個七零八落,亂七八糟,而且執行效力低下,後輩政府壓根就不怎麼提了,奧巴馬由於NRA在其選舉中的貢獻,居然拋棄liberalism「限槍」的主流價值觀,開始重申「搶權」並在這個問題上多次打馬虎眼。

所以,第二修正案現在只是象徵意義,使討論「限槍「問題的法理前提,我們能夠討論的是槍支管制,但討論內容並不是從二修案出發的,而是具體政策上,在司法系統內,美國本土極少有人提到」禁槍「,政府內部更少提這個爭議話題,但是槍支管制是有人在提的,而NRA的遊說能力在這件事情上的影響極大。。而拿著第二修正案做「價值判斷」的,基本上是民間鍵盤人士。。


「And how we burned in the camps later, thinking: What would things have been like if every Security operative, when he went out at night to make an arrest, had been uncertain whether he would return alive and had to say good-bye to his family? Or if, during periods of mass arrests, as for example in Leningrad, when they arrested a quarter of the entire city, people had not simply sat there in their lairs, paling with terror at every bang of the downstairs door and at every step on the staircase, but had understood they had nothing left to lose and had boldly set up in the downstairs hall an ambush of half a dozen people with axes, hammers, pokers, or whatever else was at hand?... The Organs would very quickly have suffered a shortage of officers and transport and, notwithstanding all of Stalin"s thirst, the cursed machine would have ground to a halt! If...if...We didn"t love freedom enough. And even more – we had no awareness of the real situation.... We purely and simply deserved everything that happened afterward.」

Aleksandr I. Solzhenitsyn


為了提醒每一個人,是一群自由人組成了國家。而不是國家賜給臣民們自由。


首先,我們看一下第二修正案的原文: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中文翻譯:

"訓練有素的民兵乃是保證自由州安全的必須,人民持有及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被侵犯."`

這裡需要澄清的有兩點.

首先是well regulated經常有人錯誤翻譯為"受規範的"或是"管理良好的",但實際上在制憲當時的英文中,其意思是"being in proper working order, functioning as expected",因此在形容民兵的時候翻譯為"訓練有素"而不是用regulate在今日的字面意思.

關於這個翻譯,更詳細的解釋和出處可參見這個回答:

美國為什麼不禁槍? - Long Yu 的回答

其次第二修正案的前面從句部分,與次句的關係,有人理解為因果關係,並在翻譯中加上"因此".竊以為這個關係並不能落實,因此保險起見並未加入明顯落實因果關係的"因此"二字.

其次我們回顧一下美國最高法院2008年的海勒判決(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這是目前為止最權威的對第二修正案的解釋.為方便閱讀同時給了潦草但盡量準確的翻譯.

The Supreme Court held:

最高法院持有如下觀點:

[44]

(1) The Second Amendment protects an individual right to possess a firearm unconnected with service in a militia, and to use that arm for traditionally lawful purposes, such as self-defense within the home. Pp. 2–53.
(1) 憲法第二修正案保護個人擁有火器的權利,與他是否在民兵組織中服役無關,並保護他將武器用於傳統的合法自衛目的,比如在家中自衛.

(a) The Amendment』s prefatory clause announces a purpose, but does not limit or expand the scope of the second part, the operative clause. The operative clause』s text and history demonstrate that it connotes an individual 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 Pp. 2–22.
(a) 第二修正案的導言條款宣稱了一個目的,但這並不限制或者放大後半句,即執行條款,所能涉及的範圍.這一執行條款的原文和其背後的歷史都顯示它意在賦予個人保有及攜帶武器的權利.

(b) The prefatory clause comports with the Court』s interpretation of the operative clause. The 「militia」 comprised all males physically capable of acting in concert for the common defense. The Antifederalists feared that the Federal Government would disarm the people in order to disable this citizens』 militia, enabling a politicized standing army or a select militia to rule. The response was to deny Congress power to abridge the ancient right of individuals to keep and bear arms, so that the ideal of a citizens』 militia would be preserved. Pp. 22–28.
(b) 導言條款本身也與本法庭對執行條款的解讀一致."民兵"由所有身體上有能力進行一致的常見防衛行為的男性的全體構成.(起草第二修正案時,)反聯邦主義者忌憚聯邦政府可能解除人民武裝,以達成如下目的,即令公民組成的民兵失能,並使得政治化的常備軍或一小部分人組成的民兵統治所有人.作為響應,他們需要否定國會的特定權力,令他們無法縮減個人從古以來的擁有及攜帶武器的權利.據此,全民控制民兵這一理想便能得以保證.

(c) The Court』s interpretation is confirmed by analogous arms-bearing rights in state constitutions that preceded and immediately followed the Second Amendment. Pp. 28–30.
(c) 最高法院對第二修正案的解讀,可以通過對比在第二修正案通過前和剛剛通過後成文的各州憲法中可比的攜帶武器權利條款來確認.

(d) The Second Amendment』s drafting history, while of dubious interpretive worth, reveals three state Second Amendment proposals that unequivocally referred to an individual right to bear arms. Pp. 30–32.
(d) 第二修正案的起草歷史,儘管其本身是否值得用於解釋修正案仍存疑,顯示有三個州的第二修正案提案明確無誤的指明其與個人攜帶武器的權利相關.

(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econd Amendment by scholars, courts and legislators, from immediately after its ratification through the late 19th century also supports the Court』s conclusion. Pp. 32–47.
(e) 從第二修正案被批准,直至19世紀晚期,期間來自學者,法庭和立法機構的對其的解讀均支持本庭的結論.

(f) None of the Court』s precedents forecloses the Court』s interpretation. Neither United States v. Cruikshank, 92 U. S. 542 , nor Presser v. Illinois, 116 U. S. 252 , refutes the individual-rights interpretation. United States v. Miller, 307 U. S. 174 , does not limit the 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 to militia purposes, but rather limits the type of weapon to which the right applies to those used by the militia, i.e., those in common use for lawful purposes.
(f) 未有任何本庭過往判例與本解釋相抵觸.合眾國對Cruikshank案,Presser對伊利諾伊州政府案均未否認個人持槍的權利.合眾國對Miller案並未將持有及攜帶槍支限制於民兵用途,而僅僅是將(個人持槍)權利所允許的武器類型限制在民兵,或合法用途下通常使用的那些武器類別.

(2) Like most rights, the Second Amendment right is not unlimited. It is not a right to keep and carry any weapon whatsoever in any manner whatsoever and for whatever purpose: For example, concealed weapons prohibitions have been upheld under the Amendment or state analogues. The Court』s opinion should not be taken to cast doubt on longstanding prohibitions on the possession of firearms by felons and the mentally ill, or laws forbidding the carrying of firearms in sensitive places such as schools and government buildings, or laws imposing conditions and qualifications on the commercial sale of arms. Miller』s holding that the sorts of weapons protected are those 「in common use at the time」 finds support in the historical tradition of prohibiting the carrying of dangerous and unusual weapons. Pp. 54–56.
(2) 與大多數(其他)權利一樣,第二修正案賦予的權利不是無限的.這權利並意味著可以用任何用途以任何方式持有及攜帶任何武器.例如,在第二修正案或其各州州法中的可比條款下,仍可對隱蔽攜帶武器進行禁止.本庭判決不可用於質疑已長期施行的禁止有重罪前科和精神病的人擁槍的禁令,或禁止在學校及政府辦公場所等敏感地點攜帶槍支的法律,或對槍支商業銷售加以條件和准入限制的法律.Miller判決中指出,被(第二修正案)保護的武器僅包括那些"在當時被普遍使用的"武器,歷史傳統一貫禁止攜帶危險及罕有的武器,這一傳統也支持Miller判決.

(3) The handgun ban and the trigger-lock requirement (as applied to self-defense) violate the Second Amendment. The District』s total ban on handgun possession in the home amounts to a prohibition on an entire class of 「arms」 that Americans overwhelmingly choose for the lawful purpose of self-defense. Under any of the standards of scrutiny the Court has applied to enumerated constitutional rights, this prohibition – in the place where the importance of the lawful defense of self, family, and property is most acute – would fail constitutional muster. Similarly, the requirement that any lawful firearm in the home be disassembled or bound by a trigger lock makes it impossible for citizens to use arms for the core lawful purpose of self-defense and is hence unconstitutional. Because Heller conceded at oral argument that the D. C. licensing law is permissible if it is not enforced arbitrarily and capriciously, the Court assumes that a license will satisfy his prayer for relief and does not address the licensing requirement. Assuming he is not disqualified from exercising Second Amendment rights, the District must permit Heller to register his handgun and must issue him a license to carry it in the home. Pp. 56–64.

(3) 手槍禁令及要求(在自衛場合下)扳機上鎖的法律違反了憲法第二修正案.(哥倫比亞)特區的當前法律全面禁止在家中持有手槍,這意味著它禁止了一整類美國人極為普遍的選用作為合法自衛用途的武器.在任何本庭曾採用的檢視憲法權利的標準下,這一禁令,尤其考慮到其生效的場所(家)中合法自衛或保護他人及財產最為重要,均無法通過合憲性的檢驗.類似的,要求家中一切合法槍支均處於拆解狀態或加裝扳機鎖,會使得公民無法使用武器用於最核心的(家防)自衛用途,因此是違憲的.Heller曾口頭承認,哥倫比亞特區的(持槍)牌照法,若能避免其執行中的武端及不可預測,本身是合規的.本庭因此認為向heller頒發牌照即可滿足其訴訟請求,並因此不處理頒發牌照的要求.考慮到他施行第二修正案賦予的權利並未被剝奪,特區必須允許Heller註冊他的手槍,並必須頒發允許他在家中持槍的牌照.

The Opinion of the Court, delivered by Justice Scalia, was joined by Chief Justice John G. Roberts, Jr. and by Justices Anthony M. Kennedy, Clarence Thomas and Samuel A. Alito Jr.

[45]本庭意見由大法官斯卡里亞給出,並由首席大法官羅伯特,大法官肯尼迪,托馬斯和阿立托支持.

也即是說,第二修正案,至少在目前的最高法院解釋下,明確的保證了個人持有及攜帶槍支的權利.

那麼這個權利的實際意義在哪兒呢?

作為一個在美僑居近九年,合法持有五隻半自動手槍兩隻半自動步槍一隻栓動高精度步槍(俗稱狙擊步槍)的佛羅里達州居民,首先我從我自己的情況出發說說槍可以幹什麼用.因為第二修正案是我可以合法擁槍用槍的法理根源,槍的用途,也就對應第二修正案的實際意義.

我,以及幾乎所有在美國合法擁槍的人,槍械不過三大類用途:

1.狩獵
2.射擊運動
3.保護自己,他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及制止暴力犯罪.

對我個人而言,狩獵,我打過的次數很有限.不是不喜歡,主要還是因為個人時間安排問題沒能經常成行.射擊運動佔了我實彈射擊的絕大多數,並且不客氣的說經過一定的練習我的水平還算不錯.而自衛一項,雖然目前為止還沒出現過實彈發射的場合,卻對我最為重要.在本文里這可能是知友相對關心的部分,所以稍微展開說說.

先說目前我的自衛用槍.目前我在家裡兩台車的手套箱中各放置一把半自動手槍(beretta 92A1和sig sauer p226 mk25),家中卧室床頭小型保險柜裡面放一隻glock 34和一隻hk usp.另外床下有一隻ar15半自動步槍,彈匣鎖在保險柜里.手槍處於彈匣滿彈,保險關閉未上膛的狀態,也即是說拿到槍拉套筒後即可隨時擊發.

但僅僅有槍是不夠的,之所以能夠自衛,關鍵在於佛州州法明確規定了在某些條件下可以合法的使用致命武力,即開槍.其核心原則就是當自衛一方能合理相信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有立即威脅,也就是即將出現生命危險或重大人身傷害危險,以及為制止暴力犯罪(州法中有明確定義)時,可以用槍自衛.尤其,對於家中和車中,州法專門規定,如果有人正在非法及暴力闖入,或已闖入,或試圖將人從家/車及其他居所(dwelling,包括外出野營的帳篷也算)中強力移出,則自動默認對方存在進行暴力犯罪的企圖,持槍一方因此可以對其使用致命武力,並在不負刑事責任以外,同時免除民事責任("immunity from criminal prosecution and civil action").

也就是說,如果我在路上遇到路怒,有人跑來試圖拉開我車門對我施暴,我可以用槍將其擊斃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如果有人試圖暴力闖入我的家中,我可以將其擊斃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當然,實際上不到了真正千鈞一髮的關頭,我不會選擇開槍,因為即便最終走完法律程序說明我是免責的,這仍然意味著少則幾天多則幾個月甚至幾年的麻煩,並伴隨大量的金錢花銷.可以說,槍是我的最後選擇,類似於一份人壽保險.我不希望有用到人壽保險的那一天,就像我希望自己家防專用彈(平常射擊練習我用普通全金屬被甲彈,而家防用彈我會用殺傷效果或者說停止作用更好的被甲空尖彈也就是俗稱的開花彈)永遠不消耗.但真的不幸到來,我還是希望有所準備.

更進一步的,有槍之後我反而做事更平和穩重了.如果路上出現小糾紛,我寧可稍作忍讓,息事寧人.因為如果衝突升級,到了對方要對我使用暴力的時候,那出於自保,只能被迫使用致命武力.權衡下來,不如最開始就不讓衝突升級.那麼大量的人有著這種想法,結果就是整個社會的合法持槍人都更友善.

同時,這樣的立法,和大量的擁槍居民的存在,不僅實際上給了居民自衛的選擇,同時嚇止了可能進行犯罪的人.想想看,如果出現道路糾紛,你知道你過去拉對方車門很可能面對的是一顆合法的子彈,那麼權衡下來你的選擇更可能是不去這麼做,結果就是衝突雙方都得到了安寧.本來想破門搶劫的人,要想好自己踹開門後可能面對一顆合法的子彈,這也會大大提高他的犯罪成本.可以說,槍的威嚇和震懾作用,甚至更高於它實際開火完成自衛的作用.

而這樣的立法之所以能存在,並之所以不會被輕易廢止,正是因為有第二修正案的存在.和下意識的認識不同,美國憲法修正案和憲法原文具有同樣的地位,甚至還要獲得更多的強調(這也是為什麼修正案要單列在憲法原文末位,而不是像很多法律修正案那樣直接修改在原文上,關於這點可以看:

為什麼美國憲法中的個人權利部分要寫在憲法修正案中而不是最初的憲法中? - Long Yu 的回答

我做的一些相關功課)

而要對憲法進行修改,需要走的程序相當複雜,簡單的說要參眾兩院2/3多數通過,再有3/4州批准,才能生效.這使得在第二修正案在現有的支持者基礎下幾乎有著不破金身.那麼普通民眾用槍自衛的權利,也就因此得到了保障.

那麼對我,以及其他合法擁槍的人士而言,保護自身安全的法理依據來自第二修正案,這是相當大的實際意義.

另一方面,除了個人的狩獵運動自衛應用以外,實際應用更少但至少同樣重要的就是對抗政府的作用.或許有人認為政府的裝備可以明顯好於民間,因此這作用實際上是不存在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抗政府並不需要同等的武力,只要有能力顯著的提高對方的介入成本,便可以實現對對方的制衡.

關於這點,近期便有非常好的例子,也就是13-14年的"Bundy standoff",內華達州的一群牧民從州內各地聚集起來,武裝和來收繳牧民牛隻的聯邦執法者對峙.事情迅速升級,最終以執法者退縮告終.

這個事件的詳情可參看Bundy standoff,如果大家有興趣我可以再深入說幾句.

也即是說,無論是民眾普遍擁槍這一事實,還是實際上發生的民眾用槍反抗政府武力的例子,都說明第二修正案賦予的持槍權在制衡政府這一點上絕非僅有象徵意義,而是實際存在的.

那麼最後讓我回到題主的原文:

有人說憲法第二修正案是為了限制政府權利,讓人民可以推翻政府。
可如今似乎公民無法與國家機器相對抗,人民手裡的槍難道可以擊退坦克嗎?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是否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那麼我的回答是,

1.第二修正案確實有限制政府權力的功效
2.如今在美國,公民仍可與國家機器相對抗.槍雖然打不過坦克,可一萬輛坦克卻打不贏三億隻槍.
3.如上所述,無論是自衛還是限制政府權力角度,第二修正案都有著充分的實際意義.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公民持槍),對於捍衛自由和對抗暴政,不僅有實際意義,而且很重要。


第二修正案的字面意思認為,人們持槍是用來組織民兵,保衛自由和防範暴政,立法的本意顯然也更多在於此。在反對者看來,個人和組織鬆散、缺乏訓練的民兵手持輕武器去對抗擁有大炮坦克甚至核武器的現代軍隊,這種念頭是十分可笑的,所以對持槍權的制度意義,他們甚至懶得理睬。


不過可惜的是,這種看似毋庸置疑的看法,其實是淺薄的。公權力的擴張和個人權利的捍衛,從來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並不會像各位臆測的那般,從一開始就發生大炮與手槍的對抗。而是先從最基本的安全供給開始,是以各種具體而微的方式發生,然後逐漸瓦解與分散蠶食。這是一場漫長的拉鋸戰。


其一,持槍權保障了自治生活的可能


首先我們要認識到,美國是一個建立在地方自治基礎上的聯邦制國家,從州到縣郡到市鎮都是公民自治,各種自治社區廣泛分布。而假如個人缺乏有效的自衛手段,就必須仰賴政府治安機構的保護,他選擇居住地的能力便受到了限制,只能在已經建立警察局的地方生活。即便是在法網嚴密且禁槍的中國,依然存在著司法系統覆蓋不到的地方,以及廣袤的邊疆地帶。


一個開放社會的價值觀是多元的,總有些人會拒斥主流文化,或者希望遠離都市喧囂,去尋找自己的樂土和所嚮往的生活方式,但如果沒有持槍權,這麼做的難度就很大。如果沒有個人自衛手段,你是無法像許多美國人那樣,在遙遠荒僻的地方建立他們的自治社區。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14年4月12日的「牛仔對抗聯邦事件」。在美國聯邦土地管理局和美國國家公園管理局的指令下,內華達州動用9架直升機200名警察和狙擊手對「最後的農場主」克萊芬·邦迪(Cliven Bundy)進行暴力清場;美政府的暴力清場引發了大規模抗議活動,大批牛仔們持槍聚集起來與警方對峙。

Bundy認為,根據美國憲法,內華達州才擁有維京河谷的主權。聯邦政府不能越權干涉,也不會把這筆錢交給聯邦政府。 圖為抗議者們聚集在美國警方營地門口。且不論Bundy的主張是否合法,假設沒有第二修正案(公民持槍)的話,Bundy等人是無法聚集並且維護自己的權益的。


而脫離了民間自治就談不上州權,合眾國的基礎也不復存在。


其二,持槍權有效預防了隱形暴力


有人說,」認為公民持槍就意味著可以襲擊警察、城管或者其他公職人員「,這種用公民對抗的模式來解釋持槍權的後果,其實是書獃子氣十足。很多討論這個話題的朋友,基本上都是在校學生和教師,缺乏社會經驗與閱歷,如果他們願意走出書齋看一看,不難發現:個人自由日常中所遇見最多的權力侵蝕和暴力威脅,並不總是來自政府或者公職人員,而更多的是他們支持下的隱形暴力團體。


納粹執政之初,虐待和襲擊猶太人的不是警察軍隊,而是化裝成平民的?Schutzstaffel;在伊朗等伊斯蘭教國家,根本無須動用國家暴力機構,只要警察無動於衷,非教徒無法抵禦穆斯林的各種騷擾。從歷史事件來看,權力對自由的侵蝕常會以各種曖昧的面目出現,而很少以秘密警察半夜敲門把無辜者拉去槍斃的方式發生。因為你把安全全部寄託給公權力,你也失去了自衛的能力與意願,當有一天公權力撤除了保護,你只能任人宰割。


權力的侵害可能表現為執法機構對權貴的袒護,在弱者受前者欺凌時拒絕提供保護。此時,假如弱者有槍的話,局面就大不一樣。權力的濫用也可能以代理人的方式進行,當他們需要使用些見不得人的手段時,常會偽裝為平民暴徒。比如我們所熟悉的暴力拆遷,政府命令禁止警察和軍隊參與,但他們完全可以封鎖外圍,然後讓僱傭的流氓和民工進行突襲,正規執法者根本不用動手,就可以達到目的。在執行各種缺少合法性、執行者自己也覺得心虛的規章條令時,僱傭代理人和「臨時工」是常見手法,一旦事情鬧得不可收拾,遭遇輿論抗議譴責,當局就會拋出代理人做替罪羊。而這種時候,持槍權就是有效對抗手段,因為既然執行當局政策的人不是合法正規的執法者,個人武力對抗其強制措施便是合法自衛。


相反的是,假如個人缺乏對抗手段,這種侵蝕將更多的來自日常接觸更頻密的地方政府。除了少數國家外,像鄉鎮一級的基層地方政府,並不擁有現代軍隊那樣的武力;若得不到更高級政府支持,公民自發組建的民兵組織完全有能力與之對抗;在網路媒體如此發達的今天,除非是ISIS和朝鮮之類,高級政府是不敢公然做出太過激的行為。如果地方政府的政策很拿不上檯面的話,那就得不到上級政府支持,從而個人的權益無形間得到了保障。


關於民兵組織如何影響地方政治,對抗政府干預,生物學家Jared Diamond在《Collapse: How Societies Choose to Fail or Succeed》一書中為我們提供了一個90年代發生在蒙大拿州拉法利縣的真實案例:當時一位縣政府官員召集了一個公共會議討論土地問題,提議要對土地用途進行規劃和管制,結果由當地土地主組成的民兵組織持槍進入會場,阻止會議繼續。在他們看來,由政府對私人土地的用途進行統一規劃是完全不可接受的,是對私人財產權的赤裸裸踐踏,不可容忍。

面對權力的侵蝕和蠶食,必須在它初露苗頭時便予以反擊,不僅合理正當,而且比事後的政治與司法救濟更有效。所謂防微杜漸,正是一步步的容忍退讓和逆來順受,才會最終導致敲門查水婊的恐怖局面,也才會將矛盾和怨恨壓制堆積到必須用馬克沁和水櫃來解決。

其三,持槍許可權制全能政府的出現

美國左派(liberals)對於持槍權的反對,其實是跟他們的政治理念密不可分的。左派(liberals)所要求建立的,是由政府包攬一切社會功能的國家。這些社會功能裡面,當然也包括安全保障。在左派(liberals)看來,持槍權的主要功能就是保障安全,而在政府提供最大化的保護背後,個體無需為自己的安全負責。從持槍權的必要性拓展開去,如讓政府提供墮胎費用等等。諸如此類政治考量,都是典型的全能大政府的訴求。

而堅持持槍權的人認為,公民應該對自己的生活負責,這個負責當然也包括安全。政府只需要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即可,過多的福利(安全也是一種福利)只會侵害到個體自由,而習慣了全能政府的個人只是福利巨嬰,他們只會越來越依賴政府。隨之而來的是,個人成為圍繞原子核存在的微小電子,與此同時國家的公權力卻無限膨脹,微小的個人在國家機器面前毫無抵抗能力,最終只能走向極權國家的道路。

美國人對自由持槍權利的執著是出了名的,這與它的殖民拓荒歷史有密切關係,與歐亞舊大陸國家相比,擁有類似殖民歷史的拉美和南非對私人持槍都比較寬容。對於人身、財產和公民權利的保護,歐美有著共同的價值傳統,但在保護的實施上,歐洲人更期待政府的作用,而美國右派更相信個人和社區的自衛能力,尤其在遠離繁華都市圈的農村和小城鎮,這一傳統更加濃厚。

美國人在面對國家權力時所表現出的自信和自尊是十分罕見,他們所擁有的深厚社區自治傳統也在抵禦權力向私人生活全面滲透上起了關鍵作用,這些都離不開他們自我防衛的能力,而持槍權正是這一能力的基礎和象徵。


GDP,解決好多就業,這類技能別的行業和別的國家真心不需要那麼多啊,真需要的國家如中俄也不敢輸送啊,敢輸送工人也不去啊。政治穩定很重要,這些人不上訪而是直接找國會代理人。


國家機器的強大,是相對於其他國家機器而言的。而國家機器對於自己的民眾就沒有那麼強大了,國家機器和民眾之間如果爆發衝突,其實是陷入了類似於和恐怖主義之間的不對等戰爭,國家機器很多東西壓根就派不上用場(在自己領土上扔原子彈?別開玩笑了)。國家機器的背後是人,他也要生活的,也有親人朋友的,他敢搞獨裁專制?他奶奶隔壁有槍的鄰居答應了嗎?他七舅老爺有槍的同事同意了嗎?所以面對暴政這樣的紙老虎,有槍足矣。

你知道他們為什麼這麼怕菜刀了吧?


權利和義務是一對雙生子。要想擁有持槍的權利,你必須交更多的稅,去養更多的警察,以保證低謀殺率。一個警察國家又是相當可怖的,但是警力不夠,又會導致社會動蕩不安。其實我更支持你們用腳投票。
樊鵬:中國需大幅增加正規警力編製有編製的少,基層派出所,協警比較多。稅收好的大城市,派出所的警力配置比農村基層派出所警力配置好太多。
相關回答:造成內地和香港(甚至是中國和美國)警方執法成本付出的巨大差距的根本原因是什麼? - 警察


提到這個,就必須提到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對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怎麼理解呢,個人以為,這樣翻譯比較符合含義:「訓練有素的武裝平民,是確保這個國家是自由國家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及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
歷來各國的統治階級,都不予餘力的用各種手段,例如涉槍犯罪、槍支安全事故、槍擊案件、恐怖襲擊等,來恐嚇民眾,試圖解除民眾的武裝,以便統治階級可以更無忌憚的壓迫人民。
看獨立宣言,關於政府那段,人民一般對政府是有相當的容忍度的,不會因為一些不嚴重的原因就反對政府的,但是如何保障有一天政府不會發展到迫害人民的地步?所以有了憲法第二修正案:武裝平民。這就是保障。
就現在的科技發展來說,訓練有素的武裝平民當然也是無法完全對抗國家機器的,但武裝平民對國家機器有牽製作用,使得國家機器不敢太肆無忌憚為所欲為。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平民如果都有槍的話,政府就不敢輕易來查你的水表。
有人會說,槍支會造成很多槍擊事件,這正是政府用來恐嚇民眾的手段,試圖欺騙民眾繳械。美國一年死於槍下的人多還是死於車禍的人多?一次死幾十人的重大車禍也不是什麼特別罕見的事兒吧,為什麼沒有人,因為車會造成車禍,而就反對汽車?因為人們明白,汽車給人是會給人的生活帶來諸多便利的,雖然有汽車就有車禍就會死人,但相對於汽車給人帶來的便,人們還是可以接受汽車造成的死亡的。便利重要還是自由重要? 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不自由,毋寧死!美國人難道忘記了先賢所說的嗎?難道美國人會為了槍支造成的損害就要放棄自由?


不完全是,原話是為了保證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槍打不過坦克,歷史上屁民革命靠的不完全是武力,沒有軍隊和人心的支持最終還是會失敗的。但是真要革命的時候,用槍總好過菜刀吧?更何況某國某年十一的時候都不讓買菜刀了。

時過境遷,second amendment 因為歷史意義沒有改變過,但是實際意義還是有的:

  • 自衛
  • 推翻暴政政府
  • 保證民主自由的國家包括保護自己民主自由的國家不受侵犯,不只是內部推翻一個暴政的政府。

http://en.wikipedia.org/wiki/Second_Amendment_to_the_United_States_Constitution

自由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中有一句: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大意是政府的權利是人民給予的,當政府開始作惡的時候的時候,人民有權利推翻和改變並組成新的政府。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給了以上宣言法律上的支撐。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Declaration_of_Independence


實際意義就是這條憲法美國足夠多數人不同意廢除。這部分希望擁有持槍的權利。只要足夠多的人想要這樣的權利,他就能擁有這樣的權利。這就是意義。

不像某些人,上面告訴你非死不可上不了是好的,有意義的,然後大家就上不了了。擁有什麼,不能擁有什麼,首先想到的不是自己想不想要,而是對「黨和國家」有什麼意義。可笑。


記得德州還是哪,有一次政府指控農場主非法用地,要沒收他家的牛。而農場主認為自己家擁有這塊地上百年了為什麼中國開發商來了就得強拆?當時四面八方自發聚集來的人手拿武器,自建防禦與國民警衛隊對峙。所以那些說人民即使有槍,對抗政府也不現實的人,我覺得他們說的不對?有槍跟沒槍的區別還是很大的。我的M16半自動是沒法對抗你的黑鷹。可你想想,在伊拉克,阿富汗,拿AK47的恐怖分子還夠武器裝備先進,訓練有素的美軍喝一壺的呢。所以我覺得有槍沒槍的區別還是非常大的。要不然某些國家也不會想著法的收繳武器了,別說槍了,管制刀具,菜刀,甚至模擬槍……(賀龍不就是靠菜刀反抗暴政起家的么)
再說了,什麼叫修正案?就是說這條是後加上去的。我也不能確定當時提議後加上這麼一條的人是怎麼想的。但是我猜,他可能真的是覺得個人在政府這個龐然大物面前是很渺小的,所以民兵而非政府軍隊,槍而非釘耙,可能對政府還是能起到一些警示作用的吧。
自由這個詞雖然非常寬泛,被用爛了。但是自由就是自由,你懂我的意思嗎?它存在於那個國家的精神內核里。有自由,你才有做夢的資格。有對抗衡政府的手段,你才有自由。
我們已經習慣了我們這裡的生存環境,某開發商去國外投資,固定思維的第一件事就是想拆人家房子。他可以在我們這裡隨便拆。因為我們只有自己的身體,所以我們拿他來燒。而有槍的人,你至少可以讓他們想一想,緩一緩……
我覺得很多人不能理解的是,在美國,第二修正案就像那隻蝴蝶,看似微不足道,沒什麼太大意義。但它卻可以造成巨大的風暴,影響著這個國家的根基。記住,這是由一群自由民建立的國家。


武裝民兵是米國的立國之本。過河拆橋的事有那麼好乾,你問橋了么!


這個是有實際意義的,實際意義就是民間武裝不需要達到能和政府平起平坐的地步,只需要保證能讓政府沒那麼容易拿下就可以了。
民間武力和政府武力的對比肯定是不對稱的,但是在這個博弈中,民間一方天然佔據輿論優勢,警察輕鬆拿下暴民,是政府獨裁,警察和暴民不相上下,是政府無能。現在民間還有槍,萬一衝突中警察再死傷幾個,那官員們就更焦頭爛額了。
說這個沒有實際意義是不對的,就是今年,在美國就發生過一件很象徵意義的事件,南方某農場的紅脖子們自發構築工事,拿起槍支對抗前來收稅的警察,還有臨近農場的美國人騎馬趕來支援。當時在知乎也討論過這事,有興趣可以搜索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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