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應不應該現在取消死刑?

相關問題:
在中國,你支持死刑的原因是什麼?
在中國,你反對死刑的原因是什麼?
為什麼要廢除死刑?
希望取消死刑的人是怎樣產生這種想法的?
關於死刑,法律人是怎麼看的?
加上「現在」兩個字,這題下百分之八九十的答案算是沒跑偏了。


看到的答案大部分都是從人的感情角度討論的啊。
我來提供兩個不同方向的反對廢除死刑意見吧。
一、私刑和報復。
我國已經不對未成年人使用死刑了,70歲以上的人也不適用死刑,與之而來的是受害者家屬的不滿以及隨之而來的私刑和報復。舉兩個實例。
1、廣東一位父親的兒子被一群同學用鐵棍打死。兇手都是未成年人,最後判刑的時候即使是主犯也只判了十五年,實際上在監獄裡呆了五年不到就出來了。死者的父親想不開,帶上炸藥和匕首衝到主犯家裡殺光了主犯全家。
2、江西的某地,一個老頭強姦殺害了一個幼女,已經被送進派出所了。受害者家屬聽說因為罪犯年紀很大,不可能判死刑,花錢買通看守所里的在押犯,在看守所里打死了那個老頭。
結論:沒有保障好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的權利,就急著去保護罪犯的權利,只會使民眾放棄從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二、經濟因素。
1、我國現在每年投入在監獄裡的在押犯的經費逐年遞增。如果沒有死刑的話,隨著犯人數量的逐漸增加,就會出現美國某州的情況,花在每個罪犯的身上的稅收是每個孩子身上的七倍。結果惡性循環----沒錢教育孩子,預防犯罪---孩子犯罪----罪犯數量增多,消耗的稅收更多------沒錢教育孩子,預防犯罪。
2、我國監獄裡面,罪犯的醫療是政府全包的。結果出現了很奇怪的現狀。外面的遵紀守法者沒錢治病的話,犯個罪進監獄就有免費醫療了。這個已經有很多實例出現。一些老年罪犯,減刑出來後沒有生活技能,一身疾病。無路可走,重新犯罪進監獄。有的時候……這些老年罪犯犯下的罪行很輕微只是為了進監獄。而有些時候犯下的罪行就很恐怖……因為以他們的身體狀況只能傷害婦女和兒童……


最後,我認為對罪犯來說。死亡,一輩子呆在監獄裡,或是關上個幾十年等你年老體弱沒有任何生存能力的時候政府把你踢出來。哪個更殘忍????支持廢除死刑的人是否只是在滿足自己?

耶和華說:凡使他人流血的,我必定使他流血。
佛有好生之德,但也除魔衛道。
阿門
阿彌陀佛

2014年9月4日追加。
我沒想到我一年半前的答案又被贊了這麼多次。剛好我這一年半又有了些新的想法想對要求廢除死刑的人說說。
一、寬容和原諒。
王二在他的答案引用了房龍的《寬容》,很多倡議廢除死刑的人也希望原諒罪犯,給罪犯一個重新來過的機會。對此我只有一句話:
你不是罪行的受害者,你的寬容和原諒毫無意義!
二、死刑造成的冤案和誤殺。
死刑造成冤案和誤殺,並不是廢除死刑的理由。因為死刑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誤殺而廢除死刑是因噎廢食。我們該做的是嚴格審核每一起死刑案件,而不是廢除死刑。每年中國有近十萬人死於車禍,我們為什麼不去禁止汽車?
三、無期徒刑的弊端
如果廢除了死刑,每年將會累積多少罪犯?這些罪犯因為在監獄裡生活規律,可以得到比較好的醫療保健,而且在監獄裡也不太可能有太多意外,使得這些罪犯相當的長壽,如此長年累月的積累下來對國家財政是多大的負擔?他們會佔用多少本來應該用於守法公民的衛生、教育費用?這對於守法的公民來說是否公平?

終上所述,我認為應當限制死刑的適用範圍在嚴重的暴力犯罪上,同時嚴格審核和複核死刑。我認為文明世界不應該是一個沒有死刑的世界,而應該是一個是有死刑卻用不著使用的世界。

2014年九月10日修改
看到了一個新聞。
史上首次 阿富汗判處7名輪姦犯死刑
這對於阿富汗來說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所以多婦女組織和人權團體均對這一結果表示讚賞和歡迎。

2014年11月25日追加
對比死刑和墮胎
1、人數。
2013年全球被處以死刑的人數除中國外是1萬人左右。
2013年全球墮胎數估計為3400萬。
2、尊重生命
罪行累累的罪犯不該死,無辜的胎兒該死。
3、死刑殘忍
執行死刑方式 普遍為無痛苦的毒針
墮胎,呵呵自己百度吧



不應該,中國的死刑已經特別寬鬆了。

不滿十八歲,不判死刑。2012年,湘西男孩付立和劉啟智搶劫殺人,欠下7條命債,流竄數省,搶得贓款3900元,死者包括一個懷胎5個月的孕婦、一個兩歲的女孩。作案時,付立因未滿18歲,逃脫了死刑。

七十五歲以上,沒有特別兇殘手段的話,不判死刑。2011年,73歲的尹寶書因糞堆堆放及柵欄佔道問題與鄰居夫婦產生糾紛,尹寶書連殺兩人,死者一個62歲,一個65歲,一審判處死刑,尹寶書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發往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複核期間,尹寶書過了75歲的生日,逃脫了死刑。

審判時懷孕的,不判死刑。2013年7月24日,懷有身孕的譚蓓蓓以身體不適為由騙醫院實習生胡依萱送其回家,並勸其喝下摻有迷藥的酸奶,譚的丈夫白雲江趁胡昏迷欲實施強姦,因胡正值經期未遂。事後兩人將胡殺害並用皮箱把屍體運出掩埋。審判時,譚因為自己的孕婦身份,逃脫了死刑。

如此寬容的死刑環境,還要廢除死刑,那兇手乾脆說「自己憑本事殺的人,有本事叫他家裡來殺我」好了。再說,對有些犯罪來說,兇手總是要死的,國家不判處他死刑,恐怕受害者會自力救濟殺了他,這不就引發了更多的犯罪么。


死刑的意義就在這裡
本文原始出處應當是某本著作,已不可考,現在的文字轉引自:日本第一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這是一個日本第一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兇殺案。當時23歲的本村 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
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柜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
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規定20周歲為成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個-強姦被害人。少年將本村彌生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 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蘇醒), 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奸。
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
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桉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洋 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
是的,你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麽說的。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
開庭時,犯人 福田 孝行 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
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
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 - 無期徒刑。跟台灣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
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 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
本村 洋 先生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桉的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個性沉穩內斂。
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說出自己的想法,這突然的舉動 讓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檢察官說:「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路卻拚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如果 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 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 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 這兩個字 。
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桑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現場演出。
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本村桑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準時的出現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節目上。
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或許他已經意識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
他說:「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
現狀是這樣的:「 國家獨佔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總理,小渕恵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
「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桑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小渕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於5 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 「改正檢察審査會法」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
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旁聽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
像本村先 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 )。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邢的控訴駁回。
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 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法院)。
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 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於探訪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
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加為二十一位,規模之大, 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
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
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兇殺案的審判 ,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 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第一、二審時,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完全沒有 否認也沒有爭論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福田被告的辯護律 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二十一位辯護律師團之後,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辯護團的主任律師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被告向他宣稱 當時他對受害人本村 彌生以及本村 夕夏並無殺意。之所以沒有在一、二 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
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
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
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奸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污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
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
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未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與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內容,無疑是一大諷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
死刑宣判後的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
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 ,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
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
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張,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
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
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
他寫著:「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
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
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一、在生活中,我從來不對別人說出我的不喜歡。

因為我知道,當我說我喜歡王俊凱的時候,會有一百個人站出來附和我說他們也喜歡王俊凱,可當我說我不喜歡王俊凱的時候,會有一萬個人站出來罵我說你算老幾,你憑什麼不喜歡我家凱凱。

在這個充滿正能量的社會,我們能輕易地說出自己的喜歡,卻總不能自在地說出自己的不喜歡。

二、作為一名骨灰級辯手,我一直很喜歡胡漸彪。這名馬來亞辯神在幾年前於超級演說家上有一段關於廢除死刑的演講。身為他的老粉絲,儘管在勿談國是的氛圍下那段演講被禁播了,我卻還是激動地翻牆到youtube看了那段演說。

說實話,看完我十分失望。因為我本以為他會有什麼振聾發聵的真知灼見,卻萬萬沒想到他通篇下來只是通過舉幾個眾所皆知的冤假錯案來拋出切勿錯殺一人的核心論點。實事求是,他用最膚淺的觀點解剖了這個深刻的問題。

但很遺憾的是,很多主張廢除死刑的人,最核心的就是這個觀點。

三、當我還是名熱火朝天的大學生的時候,我的理想是做一名刑辯律師,所以我曾趁著暑假到某基層法院刑庭打過一段時間的雜,期間我整理了一個強姦案的卷宗。受害者是一名年僅十三歲的小女孩,而施暴者是個四十來歲的農民,平時的主要工作是放羊和餵豬,哦對了,他還是名強姦罪的累犯。

既是屢教不改,又是強姦幼女,在我當時樸素的正義觀里,該名男子是一定該被拖出去炮決,或者判處有期徒刑一萬年的。

但實際情況呢,因為存在自首情節,該名男子最終只判了三年半。

看完卷宗的我簡直氣炸了,對於這種人神共憤的畜生,法院為什麼只判他三年半!?為此我拿著卷宗火急火燎地去質問本案主審法官王叔。本以為在我的大義凜然下王叔一定會心虛,沒想到他頭也不抬,摳著珍藏多年的鼻屎說這算啥,我還判過三年的呢,然後直接甩了一本省高院的量刑細則給我。被潑了一盆冷水的我氣急敗壞地拿著量刑細則研究了半天,發現他這麼判好像確實也沒啥錯。

如果該名男子家裡稍微有些錢,我想我是有理由認為王叔貪贓枉法,本案是冤假錯案的。

但很可惜,這個農民家徒四壁,連請律師的錢都沒有。

儘管沒有廢除死刑,但於實務工作中,我國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其實是一直都很慎重的。

說句題外話,畢業後我還是做了律師,但工作至今卻從來未做刑事案子。

所以,朋友們,我想說的是什麼呢。

在這個文明溫和的社會裡,我們總是小心翼翼地提防著自己釋放惡。

我們勸人向善,勸人寬容,勸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這些觀點令我們成為慈悲為懷的人,人畜無害的人,讓我們成為一個受歡迎、受尊重的人。

所以我們打著偉光正的旗號要求廢除死刑,所以我們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告訴每個心懷怨恨的人冤冤相報何時了,所以我們永遠政治正確地批評著那些飽含熱淚的人,那些無端被施加了惡的人,那些說自己就是不原諒的人,說他們心胸狹窄,說他們沒氣量,說他們毫無仁慈之心。

彷彿做錯了事情的那個人,是受害者自己。

可是,對不起,這個世界,無論如何都是存在惡的。

是無論你寬容多少次,退讓多少次,妥協多少次,都存在惡的啊!

並不是你選擇了寬恕,他就不會再作惡。

它是基於人性深處的渴望,它不死不滅,它總是在慾望的誘導下蠢蠢欲動,張牙舞爪。

你的寬容,你的放下,你的善意,你的退讓,只會讓它變本加厲,只會讓它愈發肆無忌憚。

你永遠不會知道,有多少女人因為不敢報案,被性侵她的人反覆強姦。

所以你要永遠記住,讓一個人不作惡的關鍵,靠的永遠不是寬恕,而是作惡的代價。

靠的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血還血,以死還死。

所以我們需要死刑。

因為我們需要釋放自己心中對惡的惡,我們需要令這份惡正當化。

我們需要把刀子架在每一顆該死的頭顱上,告訴他,也告訴每一個像他這樣的人,

你該死,你必須死。

任他們怨恨去,我一個都不放過。

死刑還是不死刑,不存在對錯,而是一種選擇。

你是要在這個司法環境越來越健康透明、死刑複核越來越嚴的情況下,選擇令那個可能被冤枉的人保留一份活的希望,還是要選擇在這個日益文明與寬容、犯罪成本越來越低、連監獄都他么改造得跟度假村一樣的社會裡讓犯罪者明白惡有惡報,選擇權在你。

而作為堅決支持死刑的法律工作者的我,只想通過這個問題鄭重地提醒你,

對很多人來說,寬恕只是他們懦弱的借口。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

寬恕本身也是一種惡。


如果取消死刑,可以預見很可能會發生的事是:

罪犯殺了我唯一的親人,該死的。
什麼?沒有死刑了?只要坐牢就行?
既然這樣,我就帶上毒藥和炸藥,把他全村全族都殺光,寧殺錯不放過,反正我也不會被判死刑的,大不了一起坐牢唄。說不定在牢里我還能殺掉他,反正我仍然不會被判死刑。

就是這個意思:有些人,實在是罪大惡極,不可饒恕。政府不殺,我來殺,前提是對我的懲罰也不大。

所以,還是多在案件審理的時候公平公正公開點吧,死刑也許要更嚴格點,但是不應該廢除。

2015年6月補充一個:說起來,廢除死刑,位高者會很吃虧,因為說不定哪個對生活沒有希望的仇家就會把你幹掉,然後安穩的吃牢飯過一輩子。

還可以預見會出現一個職業:獄內殺手。
一個殺手負責一個監獄,外面的人花錢請他幹掉坐牢的仇人,殺手賺的錢供自己獄內的享受以及家人的生活。一個有能力不斷殺人的殺手成為監獄的實質性老大。可笑么。

死刑就是核威懾,不能亂用,但絕不能廢除。


聰明的你請告訴我,廢除死刑後拿這種貨怎麼辦?
挪威殺人狂:槍殺77人是自衛

他才 33歲,在五星級監獄生活21年後才50多歲,然後可以領福利安度晚年,那77位死者的家屬只能眼睜睜看著這一切發生,毫無辦法。

還有一點,這貨50多歲還是壯年,再突突突70多個毫無壓力。

國家應該像對待死後捐贈屍體那樣,定一個制度,公民可自願簽署,內容是,當自己(還包括父母子女)死於暴力犯罪時,罪犯可以免除死刑,願意簽的才是真正支持廢除死刑的。
不要犧牲別人應得的正義去滿足自己的願望,謝謝合作。

墨西哥參議院通過廢除死刑提案
墨西哥公布:今年9月失蹤的40多名學生全部遇害

現實是殘酷的,某些2B國家也不知道是咋想的。


原諒他是上帝的事情,我的任務就是送他去見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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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開抖機靈,認真的回答一次。
從實用角度來說,法律與規則是社會契約,目的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與安全。
我贊成做為法律制定者的集體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為了社會契約,自由,財產都可以被合法剝奪,生命為什麼不可以?
在中國的國情下,不死刑不足以震懾,懲罰,防治那些嚴重危害他人權利的行為;我國人口不缺,原諒犯錯需要承擔的社會成本太高。
從我國的文化角度來看,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已深深紮根我們腦海。

感謝Scott Yang 對我的建議,我應該更嚴肅並且努力去嘗試證明我自己的觀點。

首先我要反駁「公權力無權剝奪人的生命權」的觀點。
公權力是我們集體通過固定專業的方式賦予的保護我們自身權益的帶有強制力的機構。
對生命的剝奪權是這種強制力的重要體現。
先不說法律與判刑的環節,在反恐與警察執行任務的過程中,對於即將或者正在危害集體權益的行為人,公權機構合理合法地不經審判把別人擊斃了,這算不算是剝奪人的生命權?而且未經審判,有些行為還正在實行未造成後果,就被擊斃了,你讓那些經過嚴密審判有罪,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罪犯怎麼偷著樂? 即使很講人權很講程序正義的歐美諸國,在不假思索對恐怖分子進行轟炸擊斃時,想過他們是沒有權利對別人生命進行剝奪的嗎?想過別人的罪行未經調查與審判程序嗎 ?

再說審判這一行為的延後性,有人會說制止可能發生的損害與對已經產生的損害進行清算與懲罰不一樣。

ok,是不一樣,明顯前者更冤枉啊,這裡面起碼的公平都失去了,憑什麼我一個法律上的嫌疑人就要被毫不猶豫地武斷擊斃?(我也能改過自新啊,我要殺的人死就死了我還活著會有用啊)憑什麼他一個罪行確鑿的人活得好好的判了無期一輩子吃喝不愁? 罪犯之間的不公平就不是不公平嗎?

再說法律的懲罰作用,我堅持認為法律是應當並且包含懲罰意義的。 法律不應該是單純的法理邏輯推理,也不應是單純的現實利益考量,也不應是單純的照顧民心,真正成文的法律與實施過程是這幾種因素綜合考慮權衡的結果,各有不同的權重。懲罰與照顧大眾感情作用理所應當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在當今的中國,這一作用的權重無論如何不能輕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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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日本第一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兇殺案。當時23歲的本村 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柜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日本法律規定20周歲為成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目的只有一個-XX被害人。少年將本村彌生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蘇醒),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奸。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桉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洋 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
是的,你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麽說的。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
開庭時,犯人 福田 孝行 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
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
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 - 無期徒刑。跟台灣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
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 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
本村 洋 先生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
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
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桉的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個性沉穩內斂。
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說出自己的想法,這突然的舉動 讓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檢察官說:「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
路卻拚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如果 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 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
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 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 這兩個字 。
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桑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現場演出。
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本村桑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準時的出現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節目上。
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或許他已經意識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
他說:「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
現狀是這樣的:「 國家獨佔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
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總理,小渕恵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
「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桑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小渕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於5 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 「改正檢察審査會法」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
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旁聽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
像本村先 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 )。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邢的控訴駁回。
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
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法院)。
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 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於探訪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
對於自己犯下的XX殺人罪,
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加為二十一位,規模之大, 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
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
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兇殺案的審判 ,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 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第一、二審時,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完全沒有 否認也沒有爭論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福田被告的辯護律 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二十一位辯護律師團之後,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辯護團的主任律師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被告向他宣稱 當時他對受害人本村 彌生以及本村 夕夏並無殺意。之所以沒有在一、二 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
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
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XX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
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奸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污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
被告並非故意XX殺人而是傷害致死。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
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未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與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內容,無疑是一大諷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
死刑宣判後的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
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 ,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
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
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張,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
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
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
他寫著:「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
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
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本村洋雖沒有龐大律師團助陣,卻不是孤軍奮戰,2008年4月22日高院開庭,4千位日本民眾齊聚替本村加油打氣,福田終於被判死刑,但全案仍在上訴最高法院。但本村洋說,「我會把判決書帶到墓前讓妻女知道。」在被判死刑後,福田才真正的做出省思自己的所做所為,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
網友認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沒有親人、好友被凌虐殺害,你不懂那種痛!社會要和平本該存在尊重他人生命!不尊重他人者沒資格談人權!法律保護人,人但不該保護加害者。」

兇手 福田孝行

被害人母子

幫福田孝行辯護的律師團

本村洋

曾經幸福的一家人


本村手持妻女遺照準備出庭
英俊又年輕有為的本村洋,就這樣被毀掉一生,不殺,決不是寬恕跟原諒,而是縱容,縱容會導致更多的受害者發生可能。


個人認為,我們現在法律對於死刑的指導思想:「保留死刑,少殺慎殺,經濟犯罪一般不適用死刑。」是最適合現代中國的。我把這個概念分成三個部分來看。

一. 保留死刑
死刑作為最嚴苛的刑罰,對暴力犯罪有著很強的威懾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南非,在廢除死刑後,殺人犯罪率激升。一定程度上保留死刑,對暴力犯罪是有很強的威懾性的。廢除死刑的確是潮流,也是人道化的要求。但是,從各國案例來看,短時間內迅速廢除死刑帶來的社會動蕩,是大於廢除死刑所帶來的好處的。

二, 少殺慎殺
死刑作為一個特殊的刑罰,有著很強的不可逆性。從近年來的各種冤假錯案上來看,謹慎使用死刑,少殺慎殺的指導思想是一個很大的進步。而且我們國家近年來也的確為之做了很多努力。詳細內容見參見: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

三.經濟犯罪一般不適用死刑
經濟犯罪相對暴力犯罪有他的非暴力性。當然這對於很多中國人來說很難接受,因為各種貪腐的新聞實在讓人觸目驚心。但是經濟犯罪不適用死刑有一個特別重大的背景條件:方便引渡。一旦經濟犯罪者回國有被判處死刑的風險,他就可以申請在西方國家長期避難。我國對經濟犯罪不適用死刑,可以方便引渡很多外逃貪官。我相信這也是很多人願意看見的。


死刑從公眾的角度也許不會降低犯罪率(其實我表示懷疑,這個結論是如何在中國的環境下得出的?)
但是對於受害的個體,卻是一種「寬慰」
別和我說人死了是不是要再用生命來補償,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你把狗的孩子打死它會和你拚命,連狗都知道的道理就是公理。
如果公眾不能給受害方以公正,難道要受害方自己來么?
白曉燕命案

中國古代的法律,死刑是要經過重重會審的,皇帝本身也可能會親自審核,可見重視程度
我們應該更加謹慎的對待死刑判決,減少死刑判決
但是對於完全廢除死刑,我覺得是書生氣太足


我不贊成完全廢除死刑,只贊成廢除經濟類犯罪什麼的死刑。

對於證據確鑿,情節惡劣的惡性刑事犯罪,應該可以執行死刑,在生命被無辜剝奪以後,誰能沒有報復和仇恨心理?不贊成死刑就是法律意識缺失的話,那麼缺失就缺失吧。這玩意我不在乎,我相信人類有文明的一面,但也有權利可以有野蠻的一面,只有由一個法律機構來宣判死刑,才可以讓逝者家屬避免因怒火無處發泄的冤冤相報。

無辜被害的喪親之痛是我所無法想像的極端,也是大部分沒有經歷過的人無法想像的極端,因為這種無法想像的極端,我覺得人類需要一個極端的手段。少殺,慎殺,我可以理解,但現階段,如果所謂的法理是拿著別人的極端苦痛還要別人為了什麼社會的文明而後進步而不能宣洩,那麼我代表個人鄙視這種文明的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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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反駁幾個邏輯上無法說服我應該完全廢除死刑的原因:

1、因為死刑有可能錯判,人關錯了可以放出來,生命錯了就回不來了。
請注意我們討論的是理論,任何理論都有實際操作後產生偏差的現象,這個時候我們需要做的,不是全盤否定這個理論,而是彌補操作的偏差,否則就是俗話說的因噎廢食。而且我的主張是,在證據確鑿,情節惡劣的刑事犯罪的前提下有宣傳死刑的權利。

2、因為文明的社會不需要死刑。
這壓根就不是一個邏輯推理,而是一個站在道德至上的角度上站立場刷優越感,潛台詞就是你不聽我的,你就是野蠻。在討論的時候看見這種無賴行徑的,只能互道一聲SB然後默默走開。

3、因為判處死刑無法讓逝去的生命回來,也不會減低犯罪率,所以不如不判。
這是一種偷換概念,法律的目的從來就不是完全彌補損失,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可以做到完全的事先震懾絕無人敢犯。法律在事前是起到震懾犯罪的效用,但在事前震懾失靈以後,在事後法律需要做的是盡量尋找一個公正的手段,維護被害者和同理者這個社會仍然是公正公平的信念。雖然許多法理專家不想承認,但是法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工具之一,讓被統治階級相信統治者這個第三方的公平公正,轉而放棄尋求私刑保護,冤冤相報的個人行為,維護整個社會的繼續儘可能的高效運轉,這是法理一項很重要的作用。

如果因為不能完全彌補損失就完全放棄這項法律權利,那麼對於貪官污吏或者小偷,我們也不用判監禁了,只要他們把錢還了就行了。為什麼我們要判懲罰性的監禁,一是阻止他在一段時間內的再犯,另外,就是必須且應當平息被害者和同理著發現法律失靈以後的不平、委屈、憤怒和恐懼。

如果有人認為被害者和同理者的憤怒是一種愚昧,那麼我想問一下,誰沒有愚昧的時候?誰敢說,自己在發現自己一直相信的規則規範被破壞以後,沒有不平、委屈、憤怒和恐懼。被偷了,我們不一定要彌補回損失,我們更希望小偷被關起來。對不對,規則被破壞,自己被傷害的彌補從來就不是一個市場規範,而是一個社會規範,在社會規範下,市場規範是可以退讓的。這就好比一個心智健全的正常人,不會為了錢讓自己的孩子去燙油鍋一樣。

法律不一定是用來彌補你的損失,因為大部分上升到法律層面的損失都很難彌補,法律需要做的,就是盡量讓你繼續相信他,相信他會替你平息怒火,伸張正義。而這個正義,在極端情況下,應該且必須允許死刑的存在。因為這個世界上存在著大部分人都恐懼被延誤著的,極端的惡的存在,因為有這個存在的可能,所以要有死刑的可能。就好像到目前為止人類雖然盡量用談判來規避戰爭,但再文明的國家也不太會完全放棄戰爭的可能一樣。

另外,就現階段法律的實施,我希望法律專家在全盤否定死刑的時候拿數據說話,說民眾愚昧嗜殺的,也請拿數據說話,這幾年來我國死刑的宣判和執行趨勢是怎樣的?我國多少死緩的執行死刑了?多少死緩的變成無期了?多少無期的變成有期了?有沒有情節惡劣的刑事犯罪放出來以後再犯的?民眾真的是嗜殺嗎?還是因為法律裁決執行的彈性而產生了恐慌?

死刑當然應該慎重,應該討論的是個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慎重,但以文明進步的口號全盤否定死刑,用道德感來全盤否定死刑,用美國大部分地方沒有死刑中國有中國就是愚昧啊來全盤否定死刑的,你們到底是為了受害者和社會正義著想,還是只是在刷立場,做一個立場優越性愛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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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舉個類比,原子彈好么?當然不用的好。但我們誰敢先把自己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銷毀么?沒到時候吧。

這就是我對廢死的態度。


要不大家先去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美國應不應該取消死刑? - 法律
再回頭看看,中國應不應該取消死刑


如果廢除死刑,那麼永遠不要給那些原為死刑後改無期的罪犯減刑,這是底線問題。

換句話,如果怕誤殺的話,那麼關丫一輩子吧。


最近在讀邊沁的《論道德與立法的原則》,試著拿我所了解的功利主義解答一下。
1.死刑(刑罰)作為一種公共政策,其作用是什麼?
按照邊沁的觀點,人類的一切活動的目的都在於趨利避害,也就是獲得快樂、減少痛苦。刑罰其本質也是一種惡,因為它會減損快樂帶來痛苦。但是我們要看到,刑罰帶來的東西絕不止如此,它是在以惡治惡,所以,當一項公共政策造成的最終影響是社會幸福感的總體增加,那麼它就是善的,反之為惡。今天討論死刑應不應該廢除就要看我們經過對「效益」和「成本」加減後,它對於社會帶來的是正面結果還是負面結果。
2.我們所說的原則問題是什麼?
在討論死刑廢除上,大家都會不可避免地碰到所謂「原則性問題」,比如「任何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或是「殺人就該償命」。可是我們要知道的是,我們對所有東西、行為的判斷都會落到它造成的效果上。我們為什麼說自由是好的?因為人自由了以後就可以儘可能的趨利避害。我們為什麼說公平是好的?因為它可以讓大家的行為得到邊界,從而合理地規範每個人可得到的快樂、應該承擔的痛苦。討論死刑應不應該廢除的時候,我們其實不太應該在一直堅守一種原則,而是論證「為什麼要有這樣的原則」「如果這個不作為原則那麼社會會有什麼結果」。
3.那麼死刑這種刑罰會帶來什麼效益?
刑罰的預防作用分兩種,一種是一般預防,一種是特殊預防。所謂的一般預防指的是通過這個刑罰的執行警示大眾以後不要犯罪,既是所謂的威懾力。特殊預防指的是通過這個刑罰的執行改造這個犯罪者,讓他以後不要重新犯罪。
先看一般預防:此時我們要討論的就是死刑和取消死刑後的替代刑罰,何者的威懾力更大,在不考慮其他的條件時,我們應該選擇威懾力更大的。
再看特殊預防:死刑的特殊預防作用絕對是最高的,因為畢竟死了就沒法犯罪了。
除去預防作用,刑罰不可避免地包含著一種復仇的功能,就是讓被害者家屬(或社會大眾)「爽」的功能。但是我個人不建議在考量刑罰時加入這種復仇考量,因為這種爽很難衡量其大小並且每個人的性格不同造成了他們本人對復仇的態度、對復仇程度大小的態度。
4.死刑或不用死刑會消耗什麼樣的成本?
首先是對於個人層面,即對於懲罰的人造成的痛苦。同樣的,我個人不建議考量這個產量。理由是:難道要因為一個人十分貪生怕死,就給他減輕刑罰嗎?
執行死刑的成本:如果是一個可以改過自新的人,殺了他其實是一種不經濟的做法,因為他會成為社會勞動力帶來社會價值。這種價值有多少?現行的死刑的執行成本(子彈或藥物注射)多大?誤判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怎麼辦(錯殺有時也是一種合理代價,相信我,如果效益成本比合理的話,那麼錯殺也是可以接受的)?
不執行死刑後會帶來的成本:犯人關押中是否會產出社會價值?如果有,有多少?犯人在刑滿出獄後是否會再犯?再犯的幾率如何?造成的負面效應多大?
5.何時應該廢除?何時應該堅持?
死刑的效益-死刑的成本=死刑的作用
替代刑罰的效益-其成本=替代刑罰的作用

如果前兩個式子的結果均為負值,那麼,這兩種刑罰都應該被取消;如果一正一負,那麼應選擇結果為正的刑罰;如果均為正,則應該選擇結果比較大的刑罰。
這個計算其實會是非常複雜的,因為我們要看的東西很多,前面的東西只是我想出來的一部分,相信還會有其他的考量因素。
6.舉個例子。
在當今時代,我們普遍認為「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同態復仇是殘忍的、不人道的。如前文所講,我們最終要落到它對於社會的效果來說如果它是正,我們認為是好的,反之不人道。我們為什麼會反對同態復仇?個人觀點是:不經濟。當一個人砍了別人的手,如果採取同態復仇,則犯罪者也要變成殘疾,那麼他的勞動力會大打折扣甚至消失,需要社會來養他,那麼不如通過監禁等手段達到同態復仇的種種好處,同時讓他可以重返社會為社會創造價值。
7.為什麼我要發這些?
因為看到諸多回答,多停留在單純的發出觀點而未進行效益與成本的加減。私以為,合理的考量對比才是做出一個選擇的必經之路。


以德報怨,何以報德?這就是我無條件支持死刑的原因。

殺人償命真的是法律所能給予這個世界最公平的判決。殺人犯剝奪了別人生存的權利,就不能怪別人同樣剝奪他的。

對於很多支持廢除死刑的人,我覺得有知友針對命案提出的方案其實很有趣,假設有這樣一份協議,內容是——如果有人殺害了我的親人或我自己,我可以原諒犯罪者。這是最簡單粗暴,也最直觀的方法。

那些支持廢死的人不一定會簽字,所以事沒有砸在我們自己身上,我們永遠不知道有多疼。我們不是受害人的家屬,有什麼立場或權力替他們做出原諒這個「高尚」的決定?

至於把廢除死刑升級到一個道德層面,個人覺得廢死促進道德提升這個命題本身就不成立。廢除死刑只可以是道德發展的一個產物,而廢死本身與道德發展並沒有任何聯繫。

最後,贊成廢死卻不願直面上述標準的人,提出按地區發達程度執行不同刑法的人,抱歉雖然沒有惡意但我只能把它理解為道德層面的雙重標準。

最後轉一句話。


人在感情方面雙標很正常,在道德方面雙標就討人嫌了。


本村洋先生在日本未成年罪犯無期徒刑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還好,九年後還是給那個日本未成年人渣判了死刑,告慰了被害的本村洋先生妻子及11月女兒。
我突然想起個事,這世界上竟然有一種惡法,叫做未成年人渣保護法。 再窮凶極惡的命案血案,一概以未成年為理由豁免,然後讓不懂生命可貴的人渣繼續加害下一位無辜的受害者!


想想美國監獄養著那麼多犯罪分子,花了那麼多的錢,好可惜。

特別是還有那麼多殺人犯,那麼多恐怖分子,進了監獄,然後國家花錢好好養著,這些錢還不如好好補償受害者。

但是光養著,還不行,犯罪分子還有人權啊,然後你得滿足人家各種權利要求啊·····

何苦呢,我可不希望以後中國出現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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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關於有人說監獄裡有勞改制度,我的解釋是:
年紀大了就不一定了,要是生個大病就得花好多錢。想著中國的人權越來越好,犯人的 待遇也會越來越好的,那麼成本也會越來越高。犯人的勞動都是簡單的苦力活,沒什麼技術含量,這些勞動可能不足以支付其在監獄的服刑成本。總之總體上,監獄是虧本的買賣,具體可以參考下美國和歐洲的監獄系統吧,很多政府都想對犯人減刑了,美國將出台新政要給毒販減刑 監獄養不起犯人了。


不該廢除死刑,我甚至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一些內容都覺得該與時俱進,不然這法真越來越成了那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了。
你問我為什麼這麼想?
我前幾天看了個新聞。
三名十二三歲的孩子殺死了一個老師,其用心之險惡、作案之冷靜,根本無法把他們和小孩子聯繫在一起。

三人周末去學校玩,肚子餓了於是拿木棒撬開小賣部,搶走麵包,棒棒糖。
後得知學校只一名女老師,於是一人把老師引出來,並用木棒襲擊老師頭部,三人將老師打倒在地,老師爬起來後退到自己住處廁所求救。
三人在廁所對老師進行毆打,並用毛巾捂住老師口鼻,逼問出錢財下落,然後把老師活活捂死。
最令人可怕的是,三人把屍體藏在床下,清理完血跡離開現場。

結果就是三人不負刑事責任。

有興趣的可以看看一部電影《告白》,其中一句台詞是:
如果你是邪惡的,那我又何必提醒自己你還只是個孩子?

也許有人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可有些錯能原諒,有些錯犯了不能原諒。
以德報怨,何以報德?

先生說:損著別人的牙眼,卻反對報復、主張寬容的人,萬勿和他接近。


相反,應該對更多罪行匹配死刑。

比如燕志雲案,死刑是應該的…
比如很多少數民族案件,比如中牟,死刑也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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