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出現過哪些現代人看起來無法理解乃至荒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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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阿聯酋法律,除非罪犯承認罪名,或者有四名成年穆斯林男性作證,否則不能判定為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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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2013年的新聞

英國《每日郵報》網站消息,一名25歲的挪威籍女子在阿聯酋迪拜出差時遭到強姦,向當地警方報案後,警方不但不相信其陳述,沒收了其護照,還以發生非法婚外性行為為由將其判處16個月監禁。
據報道,該年輕女子於今年3月報案後被關在了一間小牢房中。後來在親人的幫助下,經挪威領事館出面,這名女子被保釋出來。 本周,判決已經下達,該女子被判一年零四個月,而且由於挪威與阿聯酋間沒有引渡條約,該女子很可能只能在迪拜服刑。 「他們給我判了有關非法婚外性行為還有飲酒的最為嚴厲的刑罰,還指控我做了偽證。」這名女子在接受挪威媒體採訪時如是說道。
曾收留該名女子的挪威水手教堂的牧師吉塞爾梅林說:「她現在前景堪憂。我們對此事感到非常震驚,也曾希望案情有所轉機,但是阿聯酋的司法制度是以伊斯蘭教法作為依據的,我們必須入鄉隨俗。」 這位女性的遭遇並非個案,今年早些時候,來自澳大利亞的27歲女性艾麗西亞蓋麗在遭強姦後報案,也被迪拜警方以發生非法婚外性行為為由關了8個月監禁。 根據阿聯酋法律,除非罪犯承認罪名,或者有四名成年穆斯林男性作證,否則不能判定為強姦罪。

後續新聞:
挪威女子遭強姦反被判刑 阿聯酋法律顯尷尬

據報道,達萊弗在3月報案後被關在了一間小牢房中。而判決已於近日下達,達萊弗被判16個月監禁。後來在親人的幫助下,經挪威領事館出面才被保釋出來。更糟糕的是,該女子所服務的室內裝潢公司因為改事件將其解僱。而該公司的老闆正是卡達億萬富豪馬納,

據悉,馬納因為解僱達萊弗一事近來受到眾人的指責。但其公司發言人則表示,事情發生以來,他們始終站在員工達萊弗這一邊。但由於達萊弗不願意與公司就她的僱用狀況進行積極有建設性的交流,公司被迫將其開除。


後續新聞:

迪拜性侵案挪威女子獲赦免

  新華網迪拜7月22日專電(記者 宋宇 李震) 挪威女子馬爾特-達萊弗在阿聯酋迪拜報警稱自己遭到性侵犯,不料反而被判入獄。此案22日出現逆轉。據阿聯酋《海灣新聞報》報道,迪拜公訴部門當日通知這名女子她已被赦免,可自由離境。
  達萊弗的律師馬哈茂德22日下午向媒體證實了這一消息。馬哈茂德說,達萊弗已撤銷早前針對判決的上訴,並決定儘快返回挪威。與她發生關係此前起訴的性侵者——她的33歲蘇丹籍老闆,此次同樣獲得赦免。
  達萊弗24歲,是一位室內設計師,上周她向歐洲媒體披露,她今年3月在迪拜出差期間遭到強姦,報案後卻遭警方沒收護照,並以發生非法婚外性行為等罪名被判一年零4個月監禁。
  這一事件隨即受到西方媒體廣泛關注。但阿聯酋媒體公布案件記錄說,達萊弗向警方報案時聲稱自己遭到強姦,隨後卻改口承認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她的蘇丹籍老闆也稱雙方出於自願。因此,迪拜輕罪法庭以報假案、飲酒和非法婚外性行為罪名分別判處達萊弗3個月、1個月和12個月監禁,合計16個月。她的蘇丹老闆以醉酒和非法婚外性行為兩項罪名獲判13個月監禁。
  達萊弗上訴時曾告訴媒體,當時改口是因為誤聽別人建議,以為這樣可避免自己受到起訴。「這是我犯過的最大的錯誤,」她說。


謝邀 @晨曦

說一個離我們比較近的吧,可能不少學法的同學都聽過這個事情。荒唐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因這條法律而引起的事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這裡說的無效,是絕對無效,也就是說只要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麼無論合同哪一方都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於是就出現了下面這個案子。

某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後來該貨物價格上漲,甲公司覺得賣虧了,想反悔,但又害怕承擔違約責任,於是最後想出了這麼一招:

甲公司自己訴至法院,稱自己在訂立買賣合同之時隱瞞了貨物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事實上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對乙公司構成欺詐,現經深刻反省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為保護乙公司的合法權益,特請求法院判決原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見狀大受感動,判決合同無效,甲乙雙方相互返還貨物與貨款。乙公司欲哭無淚……

後來1999年《合同法》里,作出了新的規定,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屬於可撤銷合同,受害一方才有撤銷權,算是對以前的規定進行了更正。


看到的一個清朝很奇葩的案例。

《大清律例》是中國封建法治史上的集大成之作,可以說代表了中國封建社會法治史的的顛峰。不過,就是這部歷來為人們所稱道的《大清律例》,其中仍存在著很多令人匪夷所思的東西。

清朝的大才子袁枚在他的《續子不語》中記載了這樣一件舊事:

陝西山陽縣有個老無賴,姓趙名成,此人狼心狗肺,喪盡天良,竟然乘兒子外出打工的機會,持刀強迫自己的兒媳婦與自己通姦,媳婦無奈只得順從。兒子回來後,媳婦把事情的原委告訴了兒子。兒子也知道父親素來無賴,沒法子,夫妻倆決定搬到一個遠離父親的地方築室而居。於是,小兩口邀請了他們的娘家親戚牛廷輝一起到計劃好的地方居住,準備從頭開始全新的生活。

但是沒幾天,善於跟蹤的趙成就找來了。他這次來的目的還是同媳婦通姦,但是礙於牛廷輝和兒子友諒兩個成年男人,一時半會趙成無從下手。恰好這時,他聽說兒子兒媳現在住的這個村裡有個叫孫四的惡霸,兇悍異常、力大驚人,平時村裡人都很忌諱和他打交道,對他敬而遠之。於是趙成找到孫四,經過一番簡短的交談之後,兩人定下了「殺牛廷輝,並嫁禍於友諒」的計策,趙成許諾事成之後把兒媳婦讓與孫四。得到趙成的許諾,光棍孫四怦然心動。

二人於當晚持刀潛入牛家,殺死牛氏夫婦和其子女一家上下五口,然後趁天還未亮跑到縣衙報官,說此事系友諒所為。縣令命左右把友諒擒來,友諒先是拒不承認,後在嚴刑逼供下,不便指認其父,痛哭之下只能勉強認罪。

案件到這裡總算有了個結果。趙成聽說案子就這麼稀里糊塗地結了,整個事情的進展都在自己的計劃之中,心情很好,騎著一頭小毛驢一路高歌回家了。到家後媳婦見到趙成,痛恨異常,破口大罵:虎毒尚且不食子,你自己殺了人還在這裡高唱什麼快活曲?人眼不見天眼見,總有一天你要遭報應的,不得好死。趙成做賊心虛,被媳婦這麼一罵,面紅耳赤,半天說不出話來。

而這事不巧又被眼尖的朝廷耳目看在眼裡,上報了縣令。縣令覺得事有蹊蹺,命人把趙成綁到縣衙公堂,追問案情究竟如何?剛開始趙成口風很緊,拒不認罪!不得已縣令動用了酷刑,命左右燒毒煙熏灌趙成的耳鼻口目,疼痛難忍之下趙成才把案情的始末和自己與孫四預定計劃的事完完整整交代了。

塵埃落定,水落石出,真相大白於天下,接下來的問題是怎麼處罰了。這次輪到那本我們所熟知的《大清律例》來唱主角。按律:殺死一家五口者,也需要用一家五口的性命相抵償。這樣一來,雖然整個事情並非友諒所為,而且他還是此案的受害者之一,但因為他是趙成之子,父親殺了人他還是得跟在父親屁股後面買單!以命相償。

假如事情到這裡完了,也只能算是個很普通的事件,沒多大意思。奇就奇在當各級官員向上稟告事情的始末時,出於對友諒的同情,在給乾隆皇帝的奏章中把友諒的事情提了一下。看到官員們的奏疏後,乾隆帝特地下了一道諭旨:論情理,趙友諒應該得到赦免,但其父趙成傷天害理,罪不容誅,像這樣的人是不應該有後代的。所以,特判趙成凌遲處死,而其子友諒則施以宮刑,百日滿後充軍黑龍江。

相比乾隆的這道手諭,《大清律例》中的那條「殺死一家五口者,也需要用一家五口的性命相抵償」的法令明顯不夠大氣,顯得相當小兒科。按照乾隆的想法:趙友諒是應該赦免的,但他的父親罪大惡極,像這樣的人不配有後代來延續他的香火。但如果趙友諒不死,難保他會生出個一男半女,而這一男半女當然也是他父親趙成的後代,這樣跟乾隆皇帝的想法就衝突了。於是,天才的乾隆發揮了超人的想像力,把趙友諒一刀閹割了事。可憐那孝順老實的趙友諒,平白無故就這麼做了太監,這事能怪誰呢?

中國老百姓幾千年來就在這樣的法律體制,或者比這個還不如的法律體制下苟延殘喘。原本以為《大清律例》搞不定的事,乾隆親自出馬可以擺平,哪知道乾隆一出馬事情更糟糕。或許這就是幾千年來中國封建社會法治的一個縮影吧!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必然會生出很多稀奇古怪的案子,當這些案子在現在的法律框架下找不到更合理的處理方式,或者當情與法產生衝突時,就輪到人治出馬了。人治有它的好處,但是它的弊端同樣一目了然。它那種不成文的約束常常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張三犯罪的時候,可以突發奇想用這個處罰,換成李四,又變成另外的懲罰。

在本案中,明明是受害者、需要法律來保護的友諒卻反而成了法律的犧牲品,而且這種不合常理的事情還不止一次。當乾隆帝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後,他原本可以揮動人治的那根大棒來救友諒一把,而偏偏他只救了一半,讓趙友諒落得個生理殘疾。

註:本文出自袁枚的筆記,文章本身沒說時間,也沒指明哪個皇帝。只是根據其筆記性質,認為是對當時事情的記敘。


歐洲中世紀【自殺】是違法的。

而且是很嚴重的違法行為,那感覺就和現在在居民區里投毒差不多。

自殺者死了,屍體都會被拖出來遊街、絞死(再來一次)、沒收財產、不準下葬教會墓地等等。

而且權貴、僧侶、富人階層因此還產生了踐踏法律的特權:自由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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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古今中外都是一個沉重的話題,全球各地的人們對此都是既避諱又傷感。

對此,中國人也並不陌生,並對死者表現了極大的敬意和寬容,畢竟傳統文化里講:「人死為大」嘛。

例如屈原投江自盡,國人設立節日紀念他的氣節;項羽烏江自刎,現在都是長嘆息的對象;

更不要說很多忠臣義士,自盡以全氣節;多少烈女香消玉殞來保全忠貞;老百姓對這種人都是傳誦千年,即便是無惡不作之徒自殺了,人家還是說:「這人還有點羞恥。」

舉個例子:

閏土匆匆跑來報告:「趙老爺,不好了!您家佃農阿Q昨夜上吊自殺了!」

趙老爺一驚,跺腳:「這小子還欠我二十兩租子呢!」隨後也許會說:「唉,什麼事想不開?阿Q活著的時候人還不錯。」

總之,國人對於自殺自古就略為寬容,但是在中世紀歐洲就是兩碼事了。

因為中世紀歐洲的文化是基督教,《聖經》以及衍生來的神學禁止基督徒自殺,因此就出現了讓中國人瞠目結舌的民風民俗與法律法規的處置方式。

在中世紀早期歐洲,假如鄉下領主趙老爺男爵家的農夫阿Q自殺,畫風是這樣的:

騎士閏土匆匆跑來報告:「哦,我親愛的領主大人,咱們領地上發生了一起不名譽的謀殺!」

趙老爺勃然大怒:「大膽!誰敢在我的土地上行此上帝厭憎之事?」

閏土繼續報告:「昨夜農夫阿Q被魔鬼引誘,謀殺了農夫阿Q!」

趙老爺愣了一下,一拍桌子:「沒想到我的子民里竟然混雜著阿Q這種魔鬼!速速點起兵馬,捉拿兇犯阿Q到我城堡里接受審判!」

慢著,慢著,阿Q自己謀殺自己還可以理解,但是他不是死了嗎?捉拿誰?審判誰?

審判一具屍體?

沒錯,在中世紀歐洲,你自殺了也要被審判和判刑,因為聖經不許信徒自殺,自殺者一定是魔鬼唆使的,所以是非常嚴重的謀殺案件。

對於農夫阿Q這種情況,按當時的法律規定,領主會立刻派人找到阿Q的屍體,不能走房門,要在門檻下挖個洞拖出來;必須頭朝後公開在大街上拖到審判地點(遊行示眾);

有時候人們抓捕「兇犯」的心太火熱,漏掉了在大街上拖行的階段,直接馬車拉到菜市口掛絞刑架上了,這是不行的。教會發現後會讓你放下來那兇徒屍體在大街上再拖一次,這是必須程序。

領主或者法官或者修道士對阿Q屍體進行公正公開的審判,結論就是一個:「該人受魔鬼引誘了,謀殺罪成立!」

然後從自家房樑上解下來的屍體,又會在群眾的謾罵聲中,再一次被掛上絞刑架示眾。

他家的動產和土地也會立刻被沒收:在鄉下交給領主,在城裡交給法官,在首都就成為國王的私產了。

另外他還會被開除天主教教籍,這在當時是天塌下來的大事,意味著被社會隔離,相當於現代你戶口被吊銷把你做黑戶了;當然都死了也不怕被黑戶了,問題是該人永遠上不了天堂了。

因此他埋葬地點決不能在基督徒的墓園,一般是隨便找個荒郊野外草草埋掉了事。

到了中世紀中期,埋在野外都算是好的了,德國某些地區的懲罰是裝在柳條筐子里任其腐爛,在英國城市裡的懲罰是:把屍體面朝下,心臟上插上大木樁子,埋在一條人來人往的十字路口下面:牢牢釘死,外加任人踐踏。

這刑罰還幫助了偷偷摸摸的魔法學,人們在中世紀手抄本魔法配方里,除了看到有處女頭髮、蟾蜍粉末、頭骨碗之外,經常發現有一味配料:埋過死人的十字路口的一撮土,這就是「迷惘的靈魂」哦。

也即是說你現在在英國漫步,說不定某條古老的石子路的十字路口下面就埋著百年前的自殺骸骨。

絞屍體、收財產、萬民詛咒,之所以如此嚴厲的刑罰死人,中世紀歐洲的人們極其厭惡自殺者,認為他們必然下地獄不得永生,那感覺就像大家萬眾一心抗日要收服祖國山河的時候,某人跳出來當了漢奸(自殺了)。

在但丁寫的世界名著《神曲》里,特別提到了替自殺者預備的地獄。

在地獄第七層有暴君暴徒在沸騰的血湖裡受煮;褻瀆神靈者,重利盤剝者接受火雨熱沙煎熬。還有信仰不堅自殺者成為長著毒瘤的灰色樹!

【神曲中,自殺者靈魂長成的叢林】

事實上因為中世紀的歐洲如此恐懼與厭惡自殺,以至於法語里根本沒有「自殺」這個詞語,大家談的都是:「自己宰了自己」、「自己謀殺自己」、「兇手和受害者都是他本人」等等。

一直到17世紀中期,也即是咱們明王朝滅亡的同時期,法文才第一次出現了從拉丁文構造的新詞sui(自我)+caedes(謀殺)——自殺一詞。

而英文更晚之後才出現「suicide」自殺,但長期這個詞就是個名詞,指「自殺罪」,用法是「阿Q犯了自殺罪」(commit to suicide)。

那個時候,要是歐洲有駐紮中國的使節,他們是找不到單一一個詞來形容崇禎陛下自盡這個事的:你說中國的皇帝犯了謀殺罪吧?太不尊敬了,但是弒君的就是陛下自己啊,實在頭疼。

在宗教信仰的籠罩下,自殺如此讓人厭惡,犯罪者收到的刑罰如此恐怖,以至於很多親屬絞盡腦汁想掩蓋自己親屬是自殺的真相。

畫風往往變成這樣:

阿Q在家裡上吊自殺了,可把阿Q老婆急壞了:一方面是自己老公下地獄去咯,二來是隨後領主法官主教就會沒收自己家一切財產,怎麼辦?

瞞騙裝!

這件事倒是不難辦,因為驗屍官在當時是個很low的職位,沒人把他們當人看,待遇低收入低,因此你只要給點錢,他們就會把自殺報告成意外啊、疾病啊、壽命到了啊什麼的。

然而這事好辦是好辦,但必須極度小心,因為你周圍的鄰居絕不會在這種事上包庇你分毫!

中世紀的人們相信墓地是神聖的,《聖經》說過了,當耶穌復臨的時候,死人要從自己墳墓里爬出來,屍骨長回血肉重塑為原來的人樣子,然後接受末日審判。

所以基督徒認為屍體還會復活,聚集屍體的墓地當然就是個倉庫,而那些下地獄的骯髒靈魂的屍體是會污染倉庫的!

怎麼也不能允許一個自殺者或者不信者睡在自己家人和自己的旁邊啊!

這感覺就是居民密集的小區里偷偷挖了個化糞池,只要大家不是嚴重鼻炎,發現一定會去憤怒的舉報你。

閏土匆匆趕來:「哦,我親愛的領主趙老爺,我聽到一個可恥的傳聞:大家都說,前兩天下葬教堂墓地的阿Q不是心臟病死的,而是上吊自殺的!」

趙老爺一愣,接著驚得跳了起來:「這還了得?會污染那些純潔的信徒墳墓的,立刻開棺驗屍!」

結局就是驗屍官、阿Q老婆全被絞死了,死前,憤怒的鄰居朝他們吐唾沫、扔石頭,大罵他們是魔鬼派來的使者。而阿Q的屍體被挖出來扔到了荒郊野外,大家都在禱告希望這件事不要污染那片神聖的墓園。

【你眼裡的墓地】

【當時信徒眼裡的墓地】

當然,人生下來就是不平等的,中世紀歐洲平民自殺後果非常之嚴重,但是上層社會的貴族和僧侶要是自殺,他們的家人總是有辦法逃脫這麼嚴酷的懲罰。

僧侶不要講了,修道士和主教也有自殺的,但是天主教是耶穌教會的磐石啊,是世間凡人的引導者啊,這麼偉大光明的組織里不能、也不會出現害群之馬,這會損害社會的穩定和教會的年度財政報表的。

因此天主教很護短,教士或者主教自殺了,不許世俗法庭審判,要交給教會內部法庭裁決,結果肯定是:你哪隻眼看到我們虔誠的格里高利兄弟是跳樓自殺啊?你瞎了!他明明是得了牙齒亂飛、四肢折斷、七竅流血、腦袋爆裂的強力癲癇才死的!聖母已經接納了他聖潔的靈魂,明天就可以下葬聖母大教堂的高級墓地來獎勵他生前對教會的貢獻!再有妄議就是魔鬼派來散播謠言的!

僧侶身份是個護身符,假如非得自殺,隨便去吧。

貴族沒有這個護身符,但是貴族有權有錢有人脈,自己親人自殺了,打通各種關係容易的很。

逃避正規法律刑罰的借口一般是:「得了瘋癲」,這是可以合法自殺的疾病。

上流社會對自殺的事也見慣不怪,有次某貴族在信里談起某貴族少女拿刀捅死自己的事,說的是:「她這種方式很不體面,收集一些含銻的塗料吃掉不更好嘛?」

總而言之,貴族也是想死就死,受到責罰的概率遠遠小於平民。

在世界名著莎士比亞大師寫的《哈姆雷特》里就有關於貴族身份自殺根本不受影響,依然可以按基督教葬禮下葬基督徒墓地,讓下等人掘墓勞工羨慕嫉妒恨的情節。

【哈姆雷特中奧菲利亞的死亡】

 第五幕  第一景: 墓園裡

  [兩位掘墳工人(丑角)入]

  工甲: 雖然她是自殺身亡的, 但她仍是以基督聖禮來安葬嗎?

  工乙: 我跟你說是的, 所以, 你就好好的去掘你的墳罷。法醫已考慮過此事, 並決定以聖禮來安葬。

  工甲: 那怎麼可以呢, 除非她是因自衛而身死?

  工乙: 此事已如此決定了。

  工甲: 一定要『自衛身亡』才行, 不能有其它原因;理由在此:如果我蓄意的把我自己溺死, 那麼, 這算是一種舉動,而任何舉動都分有三部份, 那就是「想做」、「要做」、與「去做」。由此可見, 她的確是蓄意自殺的。

  工乙: 好了, 不過, 善良的掘墳先生, 請聽...

  工甲: 算啦, {用手比著}水在這頭, 好吧。人在這頭, 好吧。如果這人走到水那邊去溺死, 那麼, 活該。可是, 如果水到人這邊來把他溺死, 那麼, 這人不算是自殺,他無罪故意切短他自己的壽命。

  工乙: 難道這是法律嗎?

  工甲: 當然是喲, 這就是『法醫驗屍法。』

  工乙: 你要知道真相嗎? 此人若不是出身自貴族,那她才不可能按聖禮來安葬的。

  工甲: 不錯, 這回你可說對了:貴族比一般老百姓更有自由去投河、上吊; 真是不公平啊!

  來, 把我的鏟子給我。

【莎士比亞】

看看,在中世紀歐洲,人和人也是不平等的,連自殺都是。

正如挖墓工所言:「貴族老爺可以自由去自殺!真是不公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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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眾號《史里有毒》里發過。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公安部令第123號)
黃燈亮時,未超過停止線的車輛強行通過屬違法,扣6分。闖黃燈屬於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情節惡劣者可被吊銷駕照。

新規定推行後部里一天發一個新解釋:先說嚴格執行,然後說只要停住了越線也不罰,再後來說見到黃燈只要停住就不罰。6日公安部交管局表示,已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門對目前違反黃燈信號的,以教育警示為主,暫不予以處罰。


算是史上最短命的法律了吧。

漢謨拉比法典,每一條現在看起來都挺荒唐的。

但是細想每一條背後的原理,和現代法律並沒有太本質的區別。
像殺人償命,對等傷害這種想法,現代中國人也有。

比較有名的是子彈費,新中國在79年以後才有刑法,之前是用公安部的規定代替的,不知道怎麼冒出來向死者家屬收取子彈費這個規定。雖然看上去貌似合理,但動機八成還是噁心你。

如果只是想找奇怪的法律,那現代也有很多古代遺留下來忘記廢除的法律。
有個例子是劍橋大學,有次考試的過程中,有個考生突然提出,要監考的學監為他提供點心和啤酒,並出示了一份劍橋大學校規的複印件。這套校規是在400年前用拉丁文訂立的,參與考試的所有考生,有權在考試過程中得到點心和啤酒。學監拿來了可樂和漢堡包作為替代品。但3個星期之後,劍橋大學給予這名考生罰款5英鎊的處分,理由是:在考試過程中,該考生沒有按照校規帶上佩劍。


這條法律,現在看來不僅是荒唐,而且可以說是大寫的不要臉
182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Johnson v. M"Intosh一案的判決中宣布:印第安人,一律不得擁有土地。
最高法院對土地的「產權」與「佔有」作出了明確的區分,認為印第安人雖然表面上「自古以來」佔有了土地,卻始終不具備真正的「產權」。
為什麼呢?
判決書原文寫到:「居住在這個國家的印第安部落是殘暴的野蠻人,他們對土地的佔有是(對這個國家)的戰爭,剝奪他們對自己土地的佔有,就是讓這個國家脫離荒蠻狀態。」
「...the tribes of Indians inhabiting this country were fierce savages, whose occupation was war...To leave them in possession of their country, was to leave the country a wilderness」
那麼,既然這個土地不是印第安人的,又該是誰的呢?
最高法院有理有據地回答道:當然是我們的!我們的!
為什麼呢?
因為法律上獲得土地所有權的方式,可以是通過「發現」(discovery)。一片處女地,你發現了,就歸你的,看上去很公平。
我們的祖先乘著五月花號而來,開疆辟壤,這就是我們的昭昭天命。
但難道不是印第安人先發現的這片土地嗎?
最高法院有理有據地解釋道,並沒有什麼卵用,因為這個通過「發現」來獲得所有權的權利,傳統上只屬於基督教徒。
信基督的英國人發現了這些土地,所有權就屬於英國人;美國通過獨立戰爭從英國人手裡得到了這些土地,所有權就歸美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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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 v. M"Intosh一案,原本是為了處理一起英國「遺老」和美國新貴之間的土地糾紛,
原告是一批在獨立戰爭後賴著不走的英國人,向印第安人買了一片土地想在美國發展,被告則聲稱這片土地是美國政府轉讓給自己的,
最高法院為了證明英國人的土地買賣無效,直接扔了王炸:印第安人本來就沒有所有權,你們的買賣無效。
印第安人,並沒有參與這次訴訟,卻莫名其妙重重地挨了一槍。
然後,各州紛紛醒悟過來:原來這些土地不屬於印第安人啊!
於是,就有了這樣的悲劇:

本案過後的十年間,各州紛紛驅逐居住在自己土地上的印第安人,將他們驅趕到當時滿是毒蛇猛獸杳無人煙的偏遠地區,

本案過後的十年間,各州紛紛驅逐居住在自己土地上的印第安人,將他們驅趕到當時滿是毒蛇猛獸杳無人煙的偏遠地區,
他們走過的路,被稱為「眼淚之路」,Trail of Tears, 或者「死亡之行」,Death March.
其中,被強制遷徙的一萬六千名切羅基(Cherokee)部落印第安人中,有大約4000人死於路途中,
這在當時,可是「依法辦事」。
Cherokee,這個詞的另一種音譯是「切諾基」,沒錯,就是一種吉普車的名字。
--
一點題外話:最近知乎在辦「發現美國」的圓桌,我也說一句自己對美國的看法:
美國,在歷史上是一個非常尊重人權,保護個人自由的地方,
但首先,你要被他們定義為一個「人」。


謝邀。

1、
寫字潦草、不知所云罪。
凡文章寫得不知所云,滿嘴胡唚的,收佩刀,撤席位,滾一邊兒去。
凡寫字潦草,跟雞撓的似的,罰喝墨水一升。

《隋書·儀禮志》

2、
古人是如何「裝逼」的? - 豆子的回答

明朝正德皇帝朱厚照因為自己屬豬,下令民間不得養豬,但由於他自己喜歡吃豬肉,所以下了內部批示:「其實可以養豬。」

3、
章太炎滿含熱忱,情緒波動很大。
被袁世凱軟禁期間,天天罵康有為,變著花罵。在家貼了個告示,具體怎麼寫的我忘了,總之大概是這個樣子的:

康黨與狗禁止入內。

得知袁世凱準備稱帝,於是帶著正義感去了趟總統府。
滿地打滾,嚎啕大哭。
把袁世凱氣炸了。
當然要抓他。
咋辦呢?
安了個罪名——瘋子病發違禁。
其實就是「神經病複發擾亂公共秩序罪」。

4、
文革期間亂法,荒唐的罪名數不勝數。
某醫院科室主任精通五門外語,給醫生們上課時用了外語。
扣上個帽子——反革命放洋屁罪
某男夢見和廠子里的女工羞羞,第二天跟工友吹牛逼。
結果女工臊得上吊自殺了。
當時基本上算是沒法律,罪狀都得原創。
扣上個帽子——反革命夢奸罪

5、
漢武帝時有個奇葩刑律:腹非
也叫腹誹。
這條可以直接弄死想弄死的人,因為雖然你沒這麼說,但你一定是這麼想的。

6、
法國的舊社會,領主的日子過得很爽。
他們享有各種令他們自己賞心悅目的特權,比方說droit de cuissage(初夜權)、droit de ravage(隨意破壞自己領地任何東西的破壞權)、droit de prélassement(臭腳丫子放農奴開腸肚裡的溫暖權)

7、
保甲制度古今皆有,一人犯罪,全隊斬首。
古代自不必多說,現代也有。
應偉大到不知道哪裡去了的領袖金日成的要求,北朝鮮從七十年代開始實行連坐制度。對思想犯採取斬盡殺絕的態度,一人思想有問題,全家三代死光光。

8、
清朝實行養廉銀制度。
因為前明官員的工資太低了,當官不是你自己辦公,你得僱員工啊。
幕友師爺、門房僕役,政府不管,您自己掏錢雇,小縣二三百人,大縣甚至幾千人,自己出錢。每月四十五兩銀子,都不夠正常五六天的花銷,為了保證官員清廉,所以除了工資以外,必須有其他補貼,不然都得窮得跟海瑞家似的。
於是到了清朝初年,連補貼都給免了,導致官員根本就他媽的食不果腹,只能使勁貪,往死了貪。到康熙年,無官不貪,康熙本人也不反對官員貪,因為不貪真的會餓死。康熙知道這事兒,官員也摸清了康熙的態度:可以貪,少貪。
官員貪污,可以從各地的賦稅和火耗里摳。
所謂火耗,就是折損費,是的,讓你納一百斤糧,你納一百斤就夠了么?老鼠吃不吃?麻雀啄不啄?
這就是火耗。
於是,明明只有八成損耗,往上報五成,自己留三成,真是賺大了。
終於,雍正看不下去了,火耗歸公,再設養廉銀。
養廉的銀子,就是希望能讓官員的收入增加,別再貪污。

台灣巡撫劉銘傳年薪155兩,養廉銀則達10000兩。

但情況不如人意。
該貪的還是貪。

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

明朝的嚴苛法令不能養廉,清朝初年的低薪不能養廉,清朝中後期的高薪也不能養廉。
真是日了狗了。

9、
《元典章·典章十八· 戶部卷之四》

命婦夫死不許改嫁。

10、
印度教的規矩,導致印度曾盛行殉夫。
也不知道是關籠子里的鳥認為飛翔是一種罪,還是真的被逼無奈,總之天天都有跳火自焚的,臨終都說去找她丈夫去了。
此跳甘之如飴。
此跳如沐春風。
葬身火海,雖死猶榮。
英國統治期間,英國嚴令禁止寡婦殉夫,遭到了印度人民頑強的反抗。印度婦女上街遊行,強烈要求歸還婦女殉夫的權利。
雖然出台了法律,但到現在還有殉夫的。

11、
隋文帝實行過一段時間的一文棄市,就是偷一文錢者死,偷糧一斤者亦死。
本質上就是想把道德層面的東西併入法律
結果真行動了。
曾有三個小夥子口渴偷了個瓜吃,均坐法死。
最終導致天下大亂,大家破罐子破摔,臉也不要了,都去當了盜賊。因為毫不誇張的說,基本上全天下沒一個好人了。
隋文帝就是想建立個沒有貪污,沒有偷盜,沒有欺騙和不道德行為的理想國,跟那個不能描寫的主義的原理和想法是一樣的,必要的時候,可以試圖通過暴力手段實現。
結果呢?
結果一群盜賊劫持了一名高官,看起來,這伙盜賊的確是一群知書達理的人。
大家讓高官給隋文帝帶個話:

我們一不為財,二不劫色,只想讓你捎個話。
就!他!媽!因!為!現!行!的!破!法!鬧得天下大亂,人心惶惶!
回去告訴皇帝,自古以來,立法謹慎,法有尺度,從沒聽說過偷一文就棄市的。話捎到了,什麼都好說,要是沒捎到,你們全家就等死吧。

隋文帝終止了一文棄市,及時改正了治國的錯誤。

12、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第十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護旅外朝僑的民主民族權利和國際法規定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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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羅馬尼亞的打字機法有人說了,不過齊大大還有個更奇葩的措施稱為「月經警察」。

1966年羅馬尼亞共產黨前總書記齊奧塞斯庫廢除了以前關於個人可以自由流產的法律,實施了禁止墮胎的政策。他宣稱,胎兒是社會的財富,不生育孩子的人就是背叛國家的人。他規定,禁止離婚,每對羅馬尼亞夫妻至少要生四個孩子。緊接著,國家頒布法令,節育和墮胎都屬違法,不能受孕的女性要交納稅金,墮胎者將受到判刑和囚禁,婦女月經期要受到嚴格的檢查與盤問。
為保證政令暢通,依據齊奧塞斯庫的指令,執法者紛紛進駐機關、工廠、農村、學校以及各個單位,對婦女進行嚴格的監控,督促她們每月必須做婦科檢查,以確保沒有使用避孕工具;對那些避孕的婦女和默許墮胎的醫生一經查出,嚴厲打擊、處罰監禁。羅馬尼亞的老百姓把這些執法者鄙夷地稱作「月經警察」。在恐怖的高壓下,許多絕望的婦女鋌而走險,試圖偷渡多瑙河,到鄰國匈牙利尋求庇護,但在邊境線往往被當作叛國者,遭到羅馬尼亞士兵用機關槍的掃射。
在這項政策實施一年之後,羅馬尼亞的嬰兒出生率翻了一番,成績顯赫。
但地下流產與墮胎的服務也隨之出現,懷孕婦女的死亡率不斷上升。更讓齊奧塞斯庫感到鬧心和棘手的是,隨著嬰兒的大量出生,婦產醫院的設備、婦產專家、產科醫師、兒科醫師以及婦幼保健工作者嚴重缺乏,這可不是單靠行政命令就能馬上解決的。僅僅一年中,羅馬尼亞的嬰兒死亡率就增長了145.6%。消息傳出,全世界嘩然,各國政要、媒體紛紛譴責:這簡直就是「現代社會的濫殺無辜」。面對國內外政治壓力,為掩蓋這種愚蠢而可怕的後果,齊奧塞斯庫下令,嬰兒出生一個月以後,再發出生證。如此一來,那些在未滿月中夭折的嬰兒就不會填寫在死亡嬰兒的統計當中了。

考慮到未來天朝的老齡化程度,和城鎮化進程。還有挺有參考意義的。


今天平常的不能再平常的一件事:購買一包外地的特產,物流轉運到你的城市,再配送到你家,這件事情在我國曾經一度是犯罪行為。

很多人都知道我國曾經有一個「投機倒把罪」,但很少有人知道的是,光是「長途運輸」就可以構成投機倒把罪。1963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打擊投機倒把和取締私商長途販運的幾個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開列了投機倒把的類目,第一條就是: 私商轉手批發,長途販運。

文件還規定了「長途運輸」的計算方法,即一旦運輸的距離超出市( 包括郊區,不包括市屬縣) 、縣的範圍,或者超出市與縣、縣與縣毗鄰地區,就屬於長途運輸。

在同年的「五反」的指示中也指出,「私商長途販運、投機倒把、私設地下工廠、倒賣票證等違法活動,是一種資本主義的復辟活動」。

直到改開之初,人們逐漸意識到了其中的荒謬。學者如薛暮橋(曾任國家統計局局長)等開始為農民販運土特產發聲,他質問: 「讓山貨土產爛在山上是『社會主義』,運出來滿足城市人民需要倒是『資本主義』,哪有這樣的道理?」

這種今天常識性的東西,在那個年代公開提出也是需要勇氣的。官輿開始動搖,但依舊認為,長途運輸雖不能一概說成投機倒把,但也不能說其中沒有投機倒把。

直到1982年,胡耀邦批示了「要放寬販運政策」的材料。中央一號文件才正式允許「農民個人或合夥進行長途販運」。當年《人民日報》隨即刊登福建仙游縣農民合股組織長途販運的消息,並發表評論稱農民長途販運對國家有利。長途販運方才退出了投機倒把罪的規制範圍。

80後應該有印象小時候有一篇語文課文叫《陳奐生上城》,就講了一個農民進城賣自家土特產(麻花)的簡單故事,如果不了解那個時代變革的人很難理解這篇文章放進來的深意。

他到城裡去幹啥?他到城裡去做買賣。稻子收好了,麥壟種完了,公糧餘糧賣掉了,口糧柴草分到了,乘這個空當,出門活動活動,賺幾個活錢買零碎。自由市場開放了,他又不投機倒把,賣一點農副產品,冠冕堂皇。

他去賣什麼?賣油繩。自家的麵粉,自家的油,自己動手做成的。今天做
好今天賣,格啦崩脆,又香又酥,比店裡的新鮮,比店裡的好吃,這旅行包裡裝的
儘是它;還用小塑料袋包裝好,有五根一袋的,有十根一袋的,又好看,又乾淨。
一共六斤,賣完了,穩賺三元錢。

一個農民,走了三十里地,賣了自己做的土特產,用一天的利潤給自己買了一頂帽子,僅此而已。這種在今天看來無比正常的事情,30多年前的中國人卻要給自己鼓勁打氣才敢去做。

作者在描述這件事情時,還需要反覆強調公糧已經交完,用的是自家的麵粉,自家的油,新鮮乾淨,最後還要安插一個象徵公權力的吳書記來照顧這位農民,說明心依然是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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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中共黨史研究2011年第5期》
《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6冊
《長途販運是投機倒把嗎?》人民日報1980 年6月20日。
《正確區分正當販運與投機違法活動的界限》人民日報1981年3月7日。


看到這個我馬上想到的是就是《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第四條

一直覺得這條法律碉堡了(而且是現行法律)
鑒於最近這個答案又火起來了,有必要解釋一下,這個答案不是為了嘲諷制度的不合理,我覺的這條法律還是有道理的。只是「轉世」這個詞和人民政府放在一起有種喜感


捕鯨在美國俄克拉何馬州是違法的。

沒錯,就是四周都是沒有海域毗鄰的俄克拉何馬州。

沒錯,就是四周都是沒有海域毗鄰的俄克拉何馬州。

所以,下次如果你有幸在俄克拉何馬州看到有人在捕鯨,你要知道,他是違法的,還有,他是個魔術師。

參考來源:
Oklahoma
http://www.onlyinyourstate.com/oklahoma/crazy-laws-in-ok/



這個就很逗,看圖


說說英國早期的婚姻法吧。
在11世紀到19世紀(也就是18xx年)之間,在英國,婦女從結婚的那一刻開始就失去了自己獨立的法律權利。一旦結婚,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就變成了一個人——丈夫。
未婚女子和寡婦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可以用自己的名字來與他人訂立合同。但是一旦她邁入婚姻,她的所有財產都會轉移到她丈夫的名下,她不再有資格與別人訂立合同,她沒有權利訂立遺囑。
十八世紀,英國一位著名法官William Blackstone對於這個法律原則是這樣解釋的:

By marriage, the husband and wife are one person in law: that is, the very being or legal
existence of the woman is suspended during the marriage, or at least is incorporated and
consolidated into that of the husband; under whose wing, protection, and cover, she per-
forms every thing; and is therefore called in our law-french a feme-covert . . . under the
protection and influence of her husband, her baron, or lord; and her condition during her
marriage is called her coverture. . . .

簡單翻譯:通過婚姻,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成為了同一個人。也就是說,這個婦女在法律上的存在被讓渡給了丈夫,或者說,與丈夫的法律存在合併了。她可以在丈夫的保護和管理之下做她想做的事情。她的丈夫等同於她的君主,她婚後的法律狀態稱為「Coverture"。

這在當時的社會制度下是非常合理的:上帝的旨意就是如此。聖經創世紀3.16中寫了:「丈夫的意願就是你(妻子)的意願,你應服從他的指令。」

在這個法律體系之下,丈夫當然也就不能合法地給予妻子任何東西——他們是同一個人啊,同一個人的東西左手交右手,在法律上有什麼討論價值呢?
如果妻子受到了人身傷害,她不能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她必須得到丈夫的准許,再與丈夫聯名提起訴訟。當然啦,妻子也無權在法庭上控告丈夫。你怎麼能自己告自己呢?

在財產方面,上文也說到了,她的嫁妝統統變成了丈夫的財產。如果她有機會出去工作,獲得工資,那麼這些工資也是屬於丈夫所有的。如果妻子需要租賃或借貸,那麼當然也必須用丈夫的名義。

那麼,一個不得不問的問題是,在刑法上是怎麼規定的呢?如果妻子犯了罪,那麼是否兩個人仍被視為是「一體」,從而丈夫受罰呢?

有時候,還真是這樣。

如果妻子犯罪時丈夫在她身邊,那麼法庭就推定這一罪行是在丈夫的授意和強制之下完成的,從而,受罰的人是丈夫,不是妻子。

但如果丈夫有足夠的證據推翻這個推定,或者妻子犯罪時丈夫不在她身邊,那麼妻子是犯罪者,從而受到刑事處罰。


在量刑上,大多數的罪名量刑並無太大區別。但有一個例外:如果丈夫殺了妻子,他的罪名是謀殺,可以判死罪或監禁。但如果妻子殺了丈夫,她的罪名是 「treason against her lord」 (違逆她的君主),可以判她被馬拖死,或者活活燒死。


那麼,由於在很多時候丈夫需要為妻子的行為負責,順理成章地,丈夫自然有管教與責罰妻子的權利。這被稱為「doctrine of chastisement",懲罰的準則。

法官 William Blackstone 解釋道:「由於丈夫需要為妻子的不當行為負責,那麼法庭認為,理應給予丈夫責罰妻子的權利。唯一的限制是,他需要用一種比較溫和的方式。」

什麼叫溫和呢?十八世紀有一個「拇指規定」,打妻子的棍子比拇指細一點就可以了。


這以上的一系列奇葩法律,隨著十九世紀平權運動的崛起,慢慢地消失在歷史中了。


但是,寫出來這些,也是想說,別以為英美的法律一直都是先進和正確的。他們也曾經從殺人不見血的愚昧和蠻荒之中走出來。由於宗教的影響,西方歷史早期對於婦女的壓迫也曾經如此聳人聽聞。但是,一步一步地走,一點一點地抗爭,總可以走一條路出來。


評論里很多人問女皇怎麼辦,我寫的時候沒想到這一點,既然大家問了,就簡單搜索了一下,wikipedia裡面這樣解釋:

A queen of England, whether she was a queen consort or a queen regnant, was generally exempted from the legal requirements of coverture, as understood by Blackstone.


翻譯:(英文裡面皇后和女皇是一個詞,都是Queen)

Blackstone認為,英國的Queen, 無論是皇后還是女皇,都不受coverture的影響,是從這個法律要求中豁免的。


參考文獻:

「Coverture and Criminal Forfeiture,」 Female Transgression in Early Modern Britain, ed.Richard

When a Woman』s Marital Status Determined
Her Legal Status: A Research Guide on the
Common Law Doctrine of Coverture* Claudia Zaher*


Wikipedia Coverture

Domestic Violence law, 3rd edition, Nancy K.D. Lemon


我認為最荒唐殘忍的制度而且沒有之一,就屬於五胡十六國時期夏國建立者--------赫連勃勃在修建「統萬城」時候的制度了。

公元413年,赫連勃勃任用叱干阿利兼領將作大匠,徵發嶺北十萬胡人、漢人,在朔方水北、黑水之南(今陝西靖邊北)修築都城。赫連勃勃自己說道:「朕正要統一天下,統治萬邦,可以用統萬作名稱。」所以叫統萬城。而叱干阿利不僅是善於工程技術,而且「善於」管理,建城時候規定:蒸土築城,錐入一寸,即殺作者而並築之。(用蒸土法製作城牆,為了檢驗牆體硬度,特製鐵錐,凡錐子入土牆一寸,就把所有參與修建這段城牆的人殺死,築在牆裡面。)大家可想這工程質量如何?

叱干阿利這樣殘忍,反而得到赫連勃勃的認同和誇獎,認為他忠心耿耿,讓其監製武器盔甲。為了保證質量,做出這樣荒唐的制度:射甲不入,即斬弓人;如其入也,便斬鎧匠。(弓箭射不進鍾甲的,就殺死做弓的人;如果射進去,就殺死製造鏜甲的匠人),反正最後武器做出來,總要有必死的工匠。這不禁讓人想起「自相矛盾」的成語,這個寓言故事的悖論居然能在現實中在制度上能被忽略。可想而知,那些工匠最後的悲慘命運吧。這樣武器的質量如何,不用考慮了。

在修建宮殿的銅製裝飾物的,認為殺人就可以保證質量,所以凡殺工匠數千,以是器物莫不精麗。這樣簡單粗暴的管理制度,不僅殘忍簡直荒唐。

不過話說回來了,統萬城的城牆質量之好,都是石頭所不能比擬的。五胡十六國建過多少城,至今只有此城還沒有消失。


此遺址今天就在陝西榆林靖邊縣城北58公里,有興趣的學建築或工程的類的朋友可以去感受一下,用生命鑄造的工程是何等堅固,一座土質古城,經歷經過1700年的風吹雨打滄海桑田,至今還在,這是怎麼樣的工程質量呀?

此遺址今天就在陝西榆林靖邊縣城北58公里,有興趣的學建築或工程的類的朋友可以去感受一下,用生命鑄造的工程是何等堅固,一座土質古城,經歷經過1700年的風吹雨打滄海桑田,至今還在,這是怎麼樣的工程質量呀?

蒸土法就是把白石灰、白粘土以糯米汁攪拌,然後蒸熟,澆灌成牆。其堅可以礪刀斧。

城建好之後,這個赫連勃勃,經常在城上拿著弓箭,見誰不順眼,就殺死誰。凡大臣敢正眼看他的挖眼睛,敢發笑的,就割嘴唇,敢於諫言的先割舌頭再砍頭,所以,無論漢人還是胡人,誰不害怕。幸好這個皇帝只當18年,活了40歲就病死了。他死後,大夏國就被北魏滅掉了,國家僅僅才25年。

赫連勃勃


叱干阿利,人類有史以來最嚴酷的工程管理人員

史料來源:

《晉書·卷一百三十·載記第三十》:乃赦其境內,改元為鳳翔,以叱干阿利領將作大匠,發嶺北夷夏十萬人,於朔方水北、黑水之南營起都城。勃勃自言:「朕方統一天下,君臨萬邦,可以統萬為名。」阿利性尤工巧,然殘忍刻暴,乃蒸土築城,錐入一寸,即殺作者而並築之。勃勃以為忠,故委以營繕之任。又造五兵之器,精銳尤甚。既成呈之,工匠必有死者:射甲不入,即斬弓人;如其入也,便斬鎧匠。又造百練剛刀,為龍雀大環,號曰「大夏龍雀」,銘其背曰:「古之利器,吳、楚湛盧。大夏龍雀,名冠神都。可以懷遠,可以柔逋。如風靡草,威服九區。」世甚珍之。復鑄銅為大鼓,飛廉、翁仲、銅駝、龍獸之屬,皆以黃金飾之,列於宮殿之前。凡殺工匠數千,以是器物莫不精麗

勃勃性凶暴好殺,無順守之規。常居城上,置弓劍於側,有所嫌忿,便手自殺之,群臣忤視者毀其目,笑者決其脣,諫者謂之誹謗,先截其舌而後斬之。夷夏囂然,人無生賴。


想到一個四百多年前的公案:Fetter v. Beal, King"s Bench (1697).

前因後果很簡單,被告打了原告,砸了他的頭。不得了啦,打人啦!就這麼原告把被告拉到法庭里,事實證據清楚,一紙判決下來,原告獲勝,被告賠錢。
過了一陣子,原告的頭蓋骨,不知道什麼原因,它掉出來了... 原告又跑到法院說,你看,我頭蓋骨都掉出來了,這被告得補充賠償吧。
最後,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解釋駁回理由的時候,法院寫下了民事侵權法界(後來更多是民事訴訟程序界)的千古名句:『這就是原告的不對了。如果他不是跑法院跑得比誰都快的話,他可能就可以把頭蓋骨掉了的錢也領了。』([...It is the plaintiff"s fault, for if he had not been so hasty, he might have been satisfied for this loss of the skull also.)

我也替他捉急,真的。

這一"荒唐"的法律制度,直到今天都在英美法訴訟程序中佔據著核心位置,即所謂的既判效力(Res judicata)。簡單來說,就是正當程序(Due Process)保證每個人有且僅有一次就同一事件上法庭的機會。舉個栗子,比如說我出門被強姦了(why?),進到法院里,我就得一次性把什麼身體損傷、精神創傷、名譽損失等等一切可能的要求都提了,把強姦罪、故意傷害罪全寫上。逾期不補。

之所以想到這一制度,是覺得光講一個歷史上存在過的爛制度沒有什麼意義,爛制度多了去了。但是一個面上毫無道理的法律制度,幾百年來仍然被一群聰明人遵守,或許更能體現一套法律的邏輯。

當然,這個話題展來開說就太長了。最簡短的解釋是,法律要做的最重要選擇,是在小惡和大惡之間取捨。又因為效率和時間的約束,不得不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如果沒有Res judicata這個東西,基本可以保證美國的整個法制體系土崩瓦解。掉了一隻手,我分五根指頭告。

Justice can do no wrong,沒有這回事。更好的說法大概是,Justice can do no private wrong。正義從來不是為了你一個人才有的。

之前看到某個人口販子應不應該判死刑的帖子,高票答案竟然說,我不管法理上的邏輯是什麼,你做過父母嗎?就是要全部都判死刑,其他的我不care。

把這個答案獻給他們。


我又來黑和平教了。
和平教法中有關遺產繼承的部分,因為要嚴格遵循古蘭經和聖訓的記載,所以出現了很多與現代價值觀不相符的規定:比如即使一個人立下遺囑,也只能支配自己遺產的三分之一,其他三分之二要按教法規定的固定比例分配;比如女性的繼承權只有男性的一半。更成問題的是,即使是號稱「全知」的安拉,降示的法律也無法涵蓋遺產繼承的所有可能情況,一旦新情況出現,教法學家就只能自己判斷了。
第二任哈里發歐麥爾當政時期,就出了這麼一件案子。一名婦女死後,有資格分配她遺產的親屬包括:她的丈夫,她的母親,兩名親兄弟(與她同父同母)和兩名胞兄弟(與她同母異父)。古蘭經對這些人所能繼承到的份額的規定是:丈夫得二分之一(「如果你們的妻室沒有子女,那末,你們得受她們的遺產的二分之一。」4:12)母親得六分之一(「如果他沒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遺產,那末,他母親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幾個兄弟姐妹,那末,他母親得六分之一」4:11),胞兄弟得三分之一(「如果被繼承的男子或女子,上無父母,下無子女,只有﹙同母異父的﹚一個弟兄和一個姐妹,那末,他和她,各得遺產的六分之一。如果被繼承者有﹙同母異父的﹚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末,他們和她們,均分遺產的三分之一。」 4:12)因為古蘭經中沒有記載同父同母的兄弟應該分得多少遺產,於是這名婦女的兩位親兄弟竟然一無所得,他們自然頗為憤怒,便上訴到歐麥爾那裡。他們在主張自己也有權分得遺產時提出:「就當俺們的爹是頭驢吧。」這樣一來,他們與死者同母,仍然算是死者的胞兄弟,有權繼承遺產。
歐麥爾一聽,覺得他們說得好有道理,我竟然無言以對,最終下令死者的四個兄弟,不拘是哪個的爹的種,均能分得死者遺產的十二分之一。這個案子就是和平教法史上著名的「驢案例」。兩個親兄弟如願分得遺產,自然是心滿意足,可惜不免要淪為「驢雜種」。倒是他們的娘,雖然分得了遺產的六分之一,但這本就是她應得的份額,反倒是倆兒子這麼一鬧,自己平白無故就被驢給日了。當然,這個判決從另一方面也證明了和平教是非常注重男女平等的。你們穆黑,經常污衊和平教歧視女性,胡說什麼只有男和平教徒生前可抬羊抬驢抬駱駝,死後有七十二處女。但這個判決卻說明女和平教徒也能享受到「驢的大行貨」。


英國有一條從未被打破的法規:禁止將普通金屬變成黃金


要說荒誕乃至逗比的法律,美國可被認為是「製造」荒誕的法律中心。這些法律,有的是在當時因某種情況制定出來的,有的則是不知出於什麼動機何時制定出來的。儘管其中一些法律現在已經不再強制付諸執行,但也未正式宣布失效,因此在理論上來說它們依然有效。這些滑稽可笑的法律,連美國人也十分喜歡議論,甚至還有幾十個組織為取消這些通常被稱為「dumb laws』』(愚蠢的法律)在積極活動。

下面法律規定的場景以及適用背景,都是腦洞大開的段子手級別的,大家可以欣賞一下美帝人民水深火熱的生活——

在肯塔基的法律文中,就規定人們每年必須至少洗一次澡,否則就將面臨處罰。

肯塔基州法律條文還規定:「任何一個女人都不能穿著游泳衣出現在本州的公路上,除非她身邊有至少兩個警察護送,或者她手中拿著一根棍棒。」這條法律條文的後面又畫蛇添足地補充道:「這條法律條文不適用於那些體重低於90磅(約40公斤)或體重超過200磅(約90公斤)的女性,當然它也不適用於母馬。」
向在公共場所演講的人扔雞蛋或扔西紅柿將要坐牢1年;
將小雞、小鴨、小兔子染上顏色後出去兜售也屬非法,但如果它們的數量超過6隻就另當別論。

紐約市運輸部門的一條法規規定,女人可以裸露胸部乘坐城市的地鐵,法規稱在男人可以不穿襯衫的地方,女人也擁有同樣的權利。該法規是一名女權主義者在地鐵內不穿衣服被捕後制定出來的。紐約運輸部門警方發言人稱,他們將執行規定,但是「如果她們侵犯了其他法律,比如裸體坐在地鐵椅子上抽煙,我們將採取法律行動。」紐約法律不允許市民在地鐵內抽煙。

在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市的一條法律就規定,禁止大象在大街上散步,除非它們的脖子上拴著一條鏈子;

洛杉磯的一條法律稱,在同一時間讓2000隻羊穿過好萊塢林蔭大道屬違法行為
禁止市民在街燈下捕捉飛蛾

加州中部的帕洛阿爾托市一條法律多此一舉地說:「在牆壁和其他任何垂直表面溜冰是違法的行為」。

加州安大略市一條訂於1930年的法律條文這樣規定:「禁止公雞在不該鳴叫的時候亂鳴叫,否則主人將吃官司或被罰款。」

加利福尼亞和俄亥俄州的克里夫蘭都有一條古怪法律規定,如果沒有合法的捕鼠執照,使用老鼠夾逮老鼠也屬非法行為。

佛羅里達州一條法律還剝奪了未婚女子在星期天進行高空跳傘的權利,如果違反了這條法律,理論上這名女子將被罰款或坐牢。
佛州的另一條法律規定,如果大象被主人系在了某個停車點,那麼它也該像汽車一樣交停車費。

康涅狄格州律丹佛市一條法律條文規定,在日落以後必須向前走,如果倒著走路就屬非法;

哈特福德市的一條法律止人們用雙手倒立行走過馬路;
男人不準在星期天親吻妻子,否則將被罰款。

愛達荷州的法律甚至干涉到了夫妻和情人的生活中。該州一條法律條文稱,人如果給他的情人送一盒巧克力糖的話,那麼這盒糖的重量絕不能低於50磅,否則情人有權上告。
情人間連續接吻的時間不能超過5分鐘,否則將面臨處罰。

密歇根州底特律市法律規定,夫妻倆禁止在小汽車內做愛,除非這輛小汽車停
靠在自家的車庫裡。
妻子如果沒有獲得丈夫允許,將不能剪掉她的頭髮。

蒙大拿州法律則規定妻子不經允許偷看丈夫的信件屬於重罪,哪怕她看的是其他女人寫給丈夫的情書。

阿肯色州的法律規定,丈夫打妻子屬於合法,但一個月不能超過一次。

路易斯安那州法律禁止夫婦倆到商店購買大床時,兩人一起躺在床上「測試床的柔軟度」。

俄勒岡州法律規定夫婦做愛時丈夫嘴中不能罵罵咧咧,或詛咒某人,否則妻子有權上告。

在明尼蘇達州的亞歷山大市,如果丈夫的嘴中有大蒜、洋蔥或沙丁魚味道的話,該市法律允許妻子拒絕與丈夫做愛。

在伊利諾斯州扎伊恩市,禁止任何人將點燃的雪茄給貓狗或其他任何家庭寵物抽。伊利諾斯州諾姆市一條法律則禁止人們對狗做鬼臉,否則將面臨罰款、逮捕或監禁。

俄亥俄州波爾丁市一條奇怪的法律稱,如果一條狗在公共場所大吠不止,警察
可以用咬它的方法來使它安靜。
一個已婚男人乘飛機時必須攜帶自己的妻子,但如果他結婚超過12個月就不必了。

明尼蘇達州法律規定人們不能在飛機場玩西洋跳棋,理由是「惟恐引起賭博感
和冒險感」,增加人們坐飛機的不安情緒。

密蘇里州里德沃德市法律稱,當飛行員在駕駛飛機時,禁止吃帶殼的花生或需要吐籽的西瓜。
羅得島州韋克菲爾德市的法律則稱,市民在吃了大蒜4小時之內,禁止上飛機。

在路易斯安那州,一個人搶銀行屬於非法;但如果他搶銀行後又用一把水槍打
了銀行出納員一身水,那就更屬於非法了。
路易斯安那州法律還規定,如果用真牙去咬人,那只是「簡單的攻擊行為」;但如果是用滿口假牙去咬人,那罪名將會罪加一等,變成「嚴重攻擊行為」。

還有一些古怪法律竟對大自然發起了命令。
阿肯色州的一條法律規定:「阿肯色河的河水禁止漲得比小石城主街上的橋還高。」
伊利諾斯州柯克蘭市一條法律對蜜蜂下起了命令∶「禁止蜜蜂飛過村莊或穿過任何街道!」

德克薩斯州的一些法律,禁止赤腳上街走路,除非花5美元申請特許;
不能從旅館的2層射殺水牛;
兩列火車在鐵路交叉點相遇必須停下來,等到其中一列火車駛過後另一列才能開動;
站著喝啤酒,不準超過3口等。

以上這些法律都是很早以前的事,但前美國總統小布希在該州任州長期間,曾施壓通過一項奇怪的法律:罪犯必須在實施犯罪前24小時內,向有關當局口頭或書面報告即將造成的傷亡人數,並描述準備好的犯罪過程,否則要加重罪行。

在得克薩斯州的一些城市裡還有自己別具特色的嚴厲法律:
在克拉倫頓不準用羽刷擦掉公共建築上的灰塵;
在休斯頓星期天午夜後禁售啤酒;
在阿瑟港的電梯里有異味應受懲罰等。

佛羅里達州的法律同樣嚴厲:
如果一個人不穿泳衣在浴缸里洗澡就屬犯法;
嚴禁穿泳衣喝酒;
未婚女子不能在星期天跳傘;
沒有號碼標誌不準在柏油便道上做滑輪運動。

在邁阿密禁止騎不帶喇叭的自行車,可又同時禁止騎自行車按喇叭;

在彭薩科拉,女子由於在浴室使用電器不當而死亡應罰款100美元

阿肯色州規定,禁止21點後在小吃和冷飲攤點旁鳴喇叭,不僅指餐廳和酒吧,也包括私人住家。

美國的許多城市都很重視火災,有不少有趣的法律是關於火災的:
在芝加哥,家裡著火時還吃東西是刑事犯罪;

埃文斯頓市規定只有火災時才允許在汽車裡換衣服;

新奧爾良禁止把鼉(念「tu6」,一種爬行動物)拴在消防龍頭上;

在聖路易斯,消防員不準搶救裸體女子,也不準搶救穿睡衣或長袍的女子;

最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梅迪松堡規定,每次出動救火前消防隊員們務必先進行15分鐘的操練。

紐約州的卡邁爾市規定,如果男人西裝上衣跟褲予的顏色不同,要罰款500美元;
在亞利桑那州的諾加利斯市,男人穿背帶褲是違法的。

吃東西也有奇特的法律:在新澤西州,不管誰在餐廳里吧唧嘴會遭到逮捕;
在堪薩斯州,星期天嚴禁吃蛇,違者罰款,甚至坐牢;
俄亥俄州的哥倫布市規定星期天禁止出售玉米片,否則受法律制裁;
在內布拉斯加州,7至19點理髮師不能吃蒜和蔥。

加利福尼亞州啼笑皆非的法律最多,例如:
禁止動物離學校、教室和公共飲食場所500米之內交配;
在審訊時招供不準哭泣;
禁止親吻青蛙和癩蛤蟆;
不能用內衣擦汽車;
如果沒有飼養2頭以上的奶牛,不允許穿牛仔靴;
在旅館裡禁止用刀削橙子;不得隨意安放捕鼠器,除非有打獵許可證。

涉及科學的奇怪法律也有一些,例如印第安納州規定,圓周率等於4,而不是3.1415。

攝影師 Olivia Locher 則通過名為 「I Fought The Law」 一系列的攝影創作,來表達出這些怪異法律,頗有一種黑色幽默的味道。她已經計劃把項目拓展至全美50個州,大家可以先看看這些作品。


In California nobody is allowed to ride a bicycle in a swimming pool.

美國加州,人們禁止在游泳池內騎腳踏車。


In Alabama it"s illegal to have an ice cream cone in your back pocket at all times.

在阿拉巴馬州,把一筒雪糕放在褲後袋是犯法的。


In Hawaii coins are not allowed to be placed in one"s ears.

在夏威夷,將硬幣放進耳朵是被禁止的。


In Delaware it is illegal to wear pants that are "form-fitting" around the waist.

在特拉華州,穿上一條剛好合乎腰圍(form-fitting)的褲子是犯法的。


In Taxas it is illegal for children to have unusual haircuts.

在德州,兒童不被允許剪出不尋常的髮型。


In Wisconsin it"s illegal to serve apple pie in public restaurants without cheese.

在威斯康辛州,公眾餐廳如果提供蘋果派但沒有附帶芝士的話是違法的。

更多作品可瀏覽攝影師個人主頁


據報道,許多這些如今看來十分搞笑的法律條文大多數都是在美國獨立戰爭前後制定的,有的法律條文最早可以上溯到1659年,儘管當時可能有言之成理的理由來制定並通過這些法律,然而世殊事異,這些條文如今早就不能通行了。然而這些法律條文仍然沒有被各州廢除,所以在理論上來說它們仍然有效。一些美國黨派已經開始向美國法令全書中數百個搞笑的地方法律條文發起「挑戰」。他們正在向美國各州議員發出倡議,以便儘快將所有這些仍在美國法律全書中佔有位置、但早就使用不上的搞笑法律徹底廢止,以免給世人留下笑柄。

轉載參考整理自:

黑色幽默:鏡頭下的美國荒誕法律(讓人吐槽的節奏啊)

美國各地存在大量荒誕法律 搞笑條例依然有效

美國各州的荒誕法律


79年《刑法》里充滿魔幻色彩的「流氓罪」,當時叫「流氓罪是個筐,什麼都可以往裡裝」。

79年《刑法》160條規定:
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流氓罪以及其他流氓活動作何解釋呢?簡直五花八門、無奇不有:
搶一頂帽子打架是流氓罪(參見牛玉強案),可以判死緩;安徽青年嫖妓不給錢以流氓罪判處死刑;喝多了在馬路邊放個水可以被定罪為"現行流氓罪";女青年和在逃犯罪分子有性行為,結果被判刑,原因是「客觀上起到了助長犯罪分子囂張氣焰的作用」;甚至在此之前裴和陽偷吻女人內衣、夜裡做夢也被判流氓罪,判處12年有期徒刑……

我們在今天去看當時的流氓罪是十分奇怪荒謬的。其將原本由道德規制的行為判定為犯罪,比如這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所謂「其他流氓活動情節惡劣構成流氓罪的」第5項是:「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國人,與之搞兩性關係,在社會上影響很壞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所以假如今後看到以80年代為背景的影視劇,男女主如果肆意的戀愛,放飛青春,女青年勾搭外國青年、給多位男青年送菠菜的,基本可以認為是魔幻劇。因為當時公共場所打個「啵兒」根本不被允許的,人們戀愛要又紅又專,不然一不小心就成了犯罪。

筆者按:流氓罪當然是特殊時期的特殊產物,畢竟當時的社會治安以及風氣需要這樣的法律來進行「重典治亂」,但未免刑罰過重,並且大多數判決不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當原則。不過畢竟也是時代所限,以後人眼光看其是荒謬的,但在當時確有一定的合理性。記得10年刑法課上聽王充教授說流氓罪客觀上凈化了社會風氣,整頓了社會治安。然而當他說83年嚴打時可以直接判處流氓罪死刑時,法學院近三百人目瞪口呆、瞠目結舌、面面相覷……


(圖為被判處流氓罪的男青年,圖片來源於遼寧省公安廳微信公眾號「警察說警事」)

舉幾個例子:

西安的馬燕秦是家庭舞會的組織者,作風開放。1983年「嚴打」開始,早已了解她舞會組織情況以及複雜兩性關係的公安部門,不僅將馬燕秦收監,而且陸續抓審了參加舞會的300多人,成為轟動三秦的特大案件,《陝西日報》以整版的顯要位置多次報道案情。最後,槍斃了以馬燕秦為首的三個人,而另外幾名被指控而不承認與她有性關係的人,以及晚會的樂隊指揮,則被判處死緩或無期徒刑,涉案者被判有期徒刑的則數不勝數。


(遲志強,圖片來源於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


(最右:影星遲志強)

82年電影明星遲志強在南京拍戲期間,他與一幫高幹子弟交遊,跳「貼面舞」,看小電影,與一名女子發生自願的「一夜情」關係:「嚴打」展開後,被鄰居舉報。因為他的事件中沒有受害者,公安部門本要通知單位接回去說服教育了事。沒有想到,《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報道後,短短一天的時間,全國各地紛紛致電南京公安局:像遲志強這樣的敗類、蛻化分子,這樣骯髒的人,還留著幹什麼?我們在等待公審槍斃!這樣的電話,同樣打到公安部,打到省委、省政法委……最後,遲志強按流氓罪處理,被判刑4年。筆者按:圖中《悔恨的淚》專輯就是遲志強出獄後為此事創造的音樂。

(以上二案例均引自《回首當年流氓罪》,2015-3-19,高一飛,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導)

83年,四川瀘州納溪有一姓王的小伙兒,在路上和同伴打賭,開玩笑說敢不
敢親一個女孩的嘴。姓王的小伙兒果真去親了過路的一個女孩。事後被抓,槍斃了。這一則案子,震驚了當地的百姓。

83年,安徽省蚌埠市,有一個小青年(名叫李和)與一個妓女發生關係不給錢,被告強姦。本判刑5年,嚴打開始,改判15年,布告貼得滿街都是。李和不服啊,上訴。不是說好上訴不加刑的么?結果第二批嚴打時,罪犯指標不夠,改判死刑。

83年,一個女孩夏天夜晚在自家院子里洗澡,這時同村一個年齡相仿的男孩從門前路過,因院牆較低隨便伸頭看了一眼,被女孩發現,該女大叫「流氓」,男孩被抓,隨即被定為流氓罪給槍斃了。


(圖為被抓捕的女犯人)

北京某大學王姓、余姓兩個女生,光天化日下在八一湖脫了衣服裸泳,83年「嚴打」中這名王姓女子因生活中先後與10多名男性發生性關係及裸泳而以流氓罪被判處死刑。面對判決,她說了這麼一段話:「性自由是我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我的這種行為現在也許是超前的,但20年後人們就不會這麼看了。」歷史不幸被她言中,20年後的今天,儘管性自由仍未被主流社會道德接受,但人們對性行為已寬容多了,流氓罪被取消,與多人發生性關係只要不是聚眾淫亂,連犯罪都算不上。

(以上案例引自《文史參考》總第20期)

當時有這樣一句口號:「可抓可不抓的,堅決抓;可判可不判的,堅決判;可殺可不殺的,堅決殺。」

還有個浙江省的中年男子,因為吸食某液體的不良嗜好,也被研究要不要判流氓罪。最高法和公安部還因此發函:



詳情參見法律圖書館: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393
以及12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

【筆者評】
其實荒謬的並不是流氓罪本身,而是那個時代下缺乏保障人權、維護法治的精神。在79年《刑法》缺乏刑法的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即使沒有流氓罪,那投機倒把罪等罪名也坑了一大批人。

法律圈早有共識,刑法基本原則是刑法的靈魂。而筆者認為少了靈魂的刑法如同傀儡,任人擺布。

一方面,在沒有罪刑法定原則的情況下,類推大行其道。79年《刑法》對於分則中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往往比照類似條文定罪,並報請最高法核准。這種類推其實是與罪刑法定水火不容的,因為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其刑法基本原則下的消極和積極罪刑法定的缺席,使得肆意擅斷有恃無恐。

另一方面,罪刑相當原則也未出席79年《刑法》,這就使得侵害行為和懲罰之間不具有對等性。最初「Tit for tat」同態復仇實為體現人類樸素的罪刑均衡觀念,後續使得等價、相當的罪刑匹配成為刑法的基本原則。然而它卻缺席了79年《刑法》。這就導致諸如流氓罪、投機倒把罪等沒有將犯罪分子的刑法懲罰與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大小以及應當承擔的刑責相適應。其實對於任何人來說,應當是輕罪輕罰,重罪重罰,無罪不罰,罰當其罪。如上文里的許多青年那樣罰過其罪,乃至無罪有罰其實是很聊齋的。

過去有太多的戈多,皆為往事,不堪回首。但是,中國的法律始終在立法和司法的實踐里奮然前行,而非原地踏步。許多學者、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務組成法律共同體,痛定思痛投身於個案正義以推動法治的進步。因為每一件案件的討論都是法治精神的滌盪人心,這其實是最好的時代。

要知道,

從Rule by Law到Rule of Law,從肆意定罪到罪刑法定、罪刑責相適應,從過度追求實體正義到遵循程序正義,法律始終在進步,昨天的法律和今天的法律相比或許有荒謬,但在社會發展中意識到這種荒謬,才促使我們推動法律成為「善法」。人類的歷史就是不斷犯錯,而又反思錯誤,並在此基礎上曲折前行。


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

原先國企的廠長只是一個職務,他和工人一樣領的都是工資,起到的是統籌規劃的作用,領的是統籌規劃的工資。在法理上,和工人一樣,共同擁有企業所有權

改革之後

一夜之間,國企領導層獨吞了共同的勞動成果,佔有了共同財產的大量所有權。每個工人僅僅分到了極少的股份,還要花錢認購。頂算自己的大部分勞動所得,無緣無故的進了別人口袋。為了多分一杯羹,這些國企領導還會讓工人消極怠工,然後叫嚷著公有制國有制沒效率

這時工人們想要伸張權益,不知道哪裡來的經濟學家說,這樣有利於激發生產積極性。法學家說,這樣的法,才是好法,才叫「保護私有產權」。國家美其名「休克療法」。

既然要實行私有化,那就應當按照之前的法理,按照之前的用於生產資料更新與維護的勞動所得,也算作私有財產,那麼也就是說,在分生產資料的時候,工人們理應也是佔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的

不知道工人的勞動所得,算不算「私有財產」

———————————————————
再饒一個

x國的土地制度

該國的土地本來為國家所有

國家,不是一個虛無縹緲的概念,是一個集體,是個體的合成,由該國的每一個人組成

簡潔點說

就是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但是,某個時期之後,個人卻可以擁有土地的使用權,經官員審批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後。在土地上蓋上房子,然後「賣」給其他人的所得

竟然是私有

那國有權益的那部分去哪了?

換句話說,人民對土地的國有權利體現在哪呢?

不知道

但是我知道官員和地產商憑空多了許多錢

而且,使用權到期的時候

我還要給地產商再交一遍錢

一般這個時候

地產商已經賺的盆滿缽滿,再申請土地使用權,
也不是難事

那時的更有可能是,土地,已經是他家的了

他又賺了一遍錢
—————————————————
再更新續集

商人和官員賺完錢後,會逐漸形成大企業和壟斷集團。並開始打出限制公權力的名號,讓後來的官員賺不了錢。讓自己更好的賺錢。

裁判員和運動員分離的結果是,一兩個運動員拿著裁判員的哨和黃牌,在裁判員的衣服外頭,再罩上一層運動員的衣服。

這個時候裁判員反倒既沒有哨,也沒有黃牌了

您要問之前公權力沒限制的時候的利得怎麼辦

就變成「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了。

所以說真正的公權力在哪,

大家心裡有桿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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