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休書,需不需要女方簽字?



不需要,休書只有立約人,也就是男方的簽名

然後冒昧的把問題放大一下:古代人怎麼離婚......

首先需要提一下,古代人結婚是一定要有婚約和婚書的,就像現在的結婚證一樣(其實更類似於經過公證的契約),而且是有固定的媒聘程序,私定終身是不行的,至少不受法律保護。
然後,離婚這樣的事情在古代大多數時候是比較常見的,比如我們讀春秋上經常會看到「歸」「返」(比如觸龍說趙太后裡邊提到的:祝曰:必勿使反),差不多都是妻子被夫家遣返,和親協議中止。

古代人的離婚我們最常見的也就是所謂的「休書」,休書講究「七出」「三不去」,也就是妻子的行為有符合」七出」----無子、淫、不順父母、口多言、盜竊、妒忌、惡疾的情況,丈夫就有權利寫休書終止婚姻,由女方自由再嫁,但是有三種情況例外,也就是所謂的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無家可歸)、與更三年喪(為男方父母守孝三年)、前貧賤後富貴(這個好理解)。休書的含義類似於「驅逐」,所以在休書中一定要寫明,究竟妻子犯了「哪一出」(是不是覺得這個詞挺眼熟,其實不是一碼事),這個一直是男性的權利

第二種形式,所謂「和離」,類似於協議離婚,日子過不下去,或者感情破裂,XXOO不和諧等等,只要雙方願意,就可以和離,這種情況在春秋戰國就有,但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是在唐朝,敦煌曾經出土過唐朝的「放妻書」,摘錄一段:

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點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娘子相離以後,重梳蟬鬢,美掃蛾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放妻書也是有丈夫一方出具,並不需要女方簽字
第三種形式,所謂「義絕」,這種情況一般是由官方來裁斷的,而且比較嚴厲,情況就是:家庭暴力,不僅僅是夫妻雙方,也包括雙方的家人,比如說,張三打了老婆張李氏她爺爺,張李氏告到官府,官府就會中止他們的婚姻,如果張三不願意,就...流放或者打板子等等

需要提一下的是,在很多朝代,除了以上的情況,並非只有男方有權利提出離婚或者驅逐妻子,比如漢朝宋朝和明朝(明代好像叫「奪休」),女性都是有權利提出離婚的,但是並不是想換就能換,需要滿足一些條件,類似於丈夫沒德行,家庭矛盾不可調和(所以劉蘭芝當初是可以離婚的...)等等,姜子牙不就是被老婆拋棄了么

再提一下,古代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一般是...女方凈身出戶,退還禮金,不擁有夫妻共同財產


補充一下,雖然有「七出」的規定,但是根據清朝的檔案,休書中大部分是寫因為「不順父母」,而幾乎沒有人因為妻子有「惡疾」寫休書的。。。


  • 漢代的婚姻制度雖然賦予婦女離婚的自由,但同時也給予丈夫更大的休妻特權。丈夫無須任何法律手續,只要寫一紙「休書」,責令妻子離開夫家,他們的夫妻關係,就算解除了。中國古代用於休妻的「七出(七個條件)的規定,最早就形成於漢代。七出是:一是無子,二是淫,三是不順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盜竊,六是妒忌,七上惡疾。男子七出的特權,不僅是自私的,也是極不人道的。特別是其中的「無子」和「有惡疾」兩條,絲毫不關婦女的品質問題。
  • 北宋版標準格式  如果是因為自己的原因就這樣寫: 某某某,因×××××××,有夫×××××,情願立此休書,任其改婚,永無爭執。恐後無憑,自願立此文約為照。 立約人:(簽名或摁手印) 年月日 如果是因為對方的原因就這樣寫: 某某某,有夫×××,因其××××××,故立此休書休之,此後各自婚嫁,永無爭執。恐後無憑,自願立此文約為照。 立約人:(簽名或摁手印) 年月日
  • 林沖版休書  可用作軍婚之用哈 東京八十萬禁軍教頭林沖,為因身犯重罪,斷配滄州,去後存亡不保。有妻張氏年少,情願立此休書,任從改嫁,永無爭執。委是自行情願,即非相逼。恐後無憑,立此文約為照。年月日。
  • 唐朝休書  唐·離婚協議: 願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呈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唐·離婚協議(根據上述修妻版改編滴修夫版): 願相公相離之後,重振雄風,再創偉業,巧娶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女。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休書一詞來自古時的不合理的社會法律制度,但卻是公認的,合法的。等於現在的離婚法。不過當時一般情況是男子寫於妻子的。 

以上為百度的。通過上面的休書格式,古代休書應該是不需要女方簽字的。


或許古代男尊女卑,男子為主,女子為輔,就算女子提出夫家有何種不好,如果丈夫不同意,也很難判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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