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融資與傳統的公司融資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撞到懷裡來了,其實 @路加已經說到點子上了,但他這只是提到融資目的而沒有說到二者其他不同方面。
首先我們來看一個融資方式的分類圖:
通常情況下,企業的融資方式從來源上可以分為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內源融資主要是指通過的企業內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來轉化為企業的投資,即將留存收益和折舊作為企業擴大規模的資金進行投資的過程,內源融資不需要企業支付利息或者股息,成本比較低,並在股權結構不變的前提下,實現企業的融資目的。內源融資一般取決於企業的盈利能力和利潤水平,具有低風險性、低成本性和自主性的特點,是促進企業不斷發展壯大的重要因素,往往作為企業首選的融資方式,當內源融資獲得的資金無法滿足企業需求時,企業才會通過外源融資方式獲得資金。外源融資主要是指從企業外部獲得企業發展的資金,並轉化為自身投資的過程,一般按產權關係可以將外源融資劃分為權益融資和債務融資。其中權益融資又可以分為私募股權和公募股權,私募股權是指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股票而籌集資金的過程,公募股權是指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而籌集資金的過程,權益融資不需要到期還本付息,沒有償還資金的壓力,一般被稱為企業的永久性資本。債務融資又可分為銀行貸款、公司債券、融資租賃、商業信用等,除靠企業間的商業信用進行的短期融資外,其他債務融資一般都要求企業定期還本付息,企業面臨的壓力較大,融資成本較高,而企業的財務風險也主要來源於債務融資%外源融資使企業籌得的資金遠遠高於內源融資,尤其是需要籌集大量資金的企業,單純的內源融資無法籌集企業所需要的全部資金,往往還要採取外源融資的方式。
從總體上看,項目融資之所以這些年來發展得比較快,是由於它具有一些其它融資方式不可比擬的優勢:無追索或有限追索;允許有較高的債務比例;享有稅務優惠;可以實行多方位融資,等等。項目融資的主要弊端是增加了貸款人的風險,有較高的利息和費用負擔。進入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BOT項目融資方式得到了長足發展,這種融資方式得到了國際金融界的廣泛重視,被認為是代表國際項目融資發展趨勢的一種新型結構。進入90年代以來,融資證券化又成為金融市場的一種新趨勢,在這種趨勢的推動下,項目融資的一種全新操作模式—資本證券化在美國興起並逐漸向全世界擴張。項目融資經過10年的發展,目前國際上出現的項目融資種類有貸款、發行債券、以「產品支付」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方式、以「遠期購買」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方式、以「融資租賃」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方式、BOT項目融資方式、ABS項目融資方式、TOT項目融資方式。
項目融資為解決代理人問題而生
代理人問題通常是由於公司內部不同部分有著不同的利益追求而產生的。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不同公司一般會選擇適合自己的資本結構,使得內部利益追求均一化。
公司的股東想讓公司的CEO做出利於公司市場價值增值的決策,這一情況實際上就是一個代理人問題,因為CEO作為公司的管理者並不總是考慮股東的利益。為了就解決這一問題,有人提出股東應該與管理者簽訂詳盡的合同,合同中攘括了所有可能會出現的問題,並且要求管理者應該遵照合同條款去執行。這一方法聽上去可行,實際上是難以實施的,且不說攘括所有情況的可能性有多大,股東監督管理者的執行情況就會耗費很大的成本。
解決這一問題的通常做法是讓出一部分項目股權給經理人,起到一個正面激勵作用,由於經理人的參股,那麼其就會做出利於公司增值的決策。
資本結構的變化可以輕鬆解決代理人問題,這一變化將一部分公司風險輕鬆轉移到經理人身上。但需注意的是,這一方法就像是一枚硬幣的兩面,一方面,它順利解決了經理人效率低下的問題;但另一方面,由於經理人不能像一般股東那樣多樣化自己的投資組合,所以他承受的風險要比其他股東更大,那麼他就會要求高的回報來補償自己承受的高風險。
項目資本所有者之間會簽訂各種合同,這可以有效將項目的風險分散。正如上面經理人的例子,儘管這樣做並不一定有利於股東的利益,但它確實可以解決讓人頭疼的「代理人問題」。
項目融資的參與除了貸款方和項目公司之外,還包括一個或多個項目發起人、承包商、項目原料供應者、產品的購買者和主事政府。
發起人和投資人.項目公司的控股權一般掌握在項目的發起人手中,發起人參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而其他股東則通常與項目有商業上的聯繫,比如供應商和產品的採購商或者是項目的直接投資人。以PEC為例,它正在印度尼西亞建造發電站,其40%的股權掌握在Edison Mission Energy(梅森能源公司)手裡,General Electric Capital Corp.佔12.5%的股份,Mitsui Co. Ltd.(日本三井)佔32.5%的股份,PT. Batu Hitam Perkasa佔15%的股份。這是一個典型的項目融資,日本三井作為主要股東則是項目的承包商;梅森公司通過它在當地的分公司管理這個項目的運作;通用電氣則為項目提供汽輪發電機;印度尼西亞公司PT不參與公司的運營,但負責當地的政府公關。
貸款方.基礎實施項目需要大量資金,資金中很大一部分是通過向銀行、借貸機構或是債券市場借貸而來。在PEC的例子中,參股人投入了6億8千萬美元作為資本和次級債務,而其他18億美元則是優先順序債務。項目公司有時不會發行普通債務,它會和銀行簽訂以未來產出作為抵押品的合同,銀行預付給公司一筆資金,待到公司有產出後,銀行擁有產出品的所有權,但公司需以合同價格購回產出品從而清償銀行債務。儘管銀行貸款的期限一般不會超過12年,但是大部分基礎設施願意通過銀行貸款而不是長期債券去獲得資金,一些觀察員認為公司之所以不能拿到長期債務資金,是因為債權人是風險規避者,但這些債權人也會持有大量的多樣資產,所以這一猜測就站不住腳了。我們認為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因為銀行債權相對集中,所以它可以花很多精力去評估項目的可行性,並且一旦這一項目達不到預期效果,它也可以督促項目方重新商議。而相反,債券所有權相對分散,個人沒有精力和實力去評估項目,也沒有能力在項目進行中重新簽訂合同。所以項目公司很難通過長期債券融得資金。但是一些風險較低的項目可以通過債券融資,但即使這樣,也需要保險公司或是國家機構進行擔保。一旦項目完工並正常運作後,項目公司通常會進行債券融資以償還銀行債務。
政府.政府在項目中通常扮演規則制定者的角色,項目的發起和建設需通過政府的允許。在許多情況下,項目資產的所有權一直在項目公司的手中,這是一種「build-own-operate」
projects,而有一些項目,在特許經營期到期後,政府收回該項目的所有權,這是一種「build-operate-transfer」 projects。
承包商.承包商通常會持有項目公司少部分的股份
供應商和購買方.當項目完工並正常運行時,它的供應商提供原材料,購買方購買產品。一個項目的購買方可以是眾多終端消費者,也可以是一個行業或是一家大的集團公司。
合同的擬定
儘管項目的參與者由來已久,但項目的確是一個新生事物,其中一個不同之處就是參與者之間的合同和資金安排,甚至在資金還沒有眉目之前,合同就已經開始擬定了。在合同的擬定過程中,項目需要承受的任何風險都需要得到專業的評估和認識,沒有人會平白無故的去接受自己無法預知的風險,並且項目融資一般不用於風險過大的項目,例如技術複雜並且遠不成熟的項目
下面是幾種通過合同安排分散風險的方式:
項目發起人需要承受項目從建設到正常運行過程的風險,這一情形反映在他簽訂的facility
management contract中,這份合同包括項目按時完工,正常運行等要求。項目發起人有時要與銀行簽訂「working capital maintenance」 agreement or a 「cash
deficiency」 agreement,這些合同確保項目早期資金的充足。
項目的貸款方除了要求他們出借的資金安全之外,也希望這筆錢能用到項目的建設上去,而不是其他方面。一旦有突發情況出現,如費用嚴重超支,他們可以對項目發起人進行追索。
項目的承包商需要簽訂一項承包合同,合同內容包括具體的價目和工期,如果未達預期目標,會有相應的處罰條款,所以承包商需繳納一定的履約保證金。
項目的供應商會與項目公司簽訂一些合同,其需保證不會索取壟斷價格,供應需充足且及時,否則,需相應賠償。
當只有少量的採購者時,項目公司會和項目產品的採購者簽訂長期供給合同從而將一部分風險轉移到採購者身上,除此之外,來料加工合同也能起到同樣的效果,例如菲律賓Navotas項目,項目公司只是將電能需求者送來的能源轉化成電能,收取部分加工費,至於電能如何銷售,它是不在意的。正因為如此,所以採購方需要謹慎的選擇自己的產品需求數量。
當產品有大量的需求者時,簽訂長期供應合同是不現實的。例如收費公路,這種項目容易受到政策和其他運輸方式影響,所以其很難向私人融到資金。
政府還需要為一些項目建立一些配套設施,如高速公路、變電所等等,如果配套設施跟不上,對項目的影響程度有時是無法估量的。
敘述了這麼多,我們已經可以知道,項目各個參與者之間的合同安排可以分散項目的風險,且風險可以受到專業的評估和控制。 如果僅僅是某一方承擔所有的風險,那麼就會出現「代理人問題」,效率低下,項目運行困難重重,最終走向失敗。例如英國的監獄項目,政府試圖讓囚犯為項目公司的收入埋單,且自負盈虧,但由於囚犯不在公司可控範圍內,這個項目迅速陷入經營困境。
現在轉向融資安排,接下來需要回答一下問題:
為什麼項目需以一個獨立公司來運營?
為什麼項目的管理者和承包商通常是這個項目的主要股東?
為什麼項目的負債率的如此之高?
為什麼項目的借款者選擇無追索權?
項目公司制定各種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分散風險,提高效率,如承包方承擔按時建設的風險,採購方承擔了需求不足的風險等等。但這並不能解釋為什麼會出現大量獨立運營的項目公司,因為政府完全可以直接為項目融資,然後簽訂各種合同來保證項目的順利運作。看上去合理,實際上難以操作,在前面我們已經提到了,首先合同難以攘括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再者難以監督合同的執行情況。所以根本的原因並不是合同,而是資本結構。比如,為什麼管理者和承包方需要持有項目的一部分股權?這是因為股權的分配使得二者有激勵去確保項目的正常運作。
項目公司有很高的負債率,如上文中提到的國際經融公司主導的項目,負債率高達60%。儘管通常認為項目很難借到資金,但是項目總是有很高的負債率,另外,借款方簽合同的對象是項目公司,而不是項目發起人,所以借款方對發起人只有有限追索權。項目公司如此高的負債率並不是因為借款是一種廉價的融資方式。米勒和莫迪利亞尼認為在完美的競爭資本市場,公司的市場價值與其負債率是無關的。同樣的道理,項目公司的市場價值與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負債沒有關係。為什麼會這樣,從資本結構可以引出很多解釋,但沒有哪一種可以解釋所有的問題。其中很多解釋都認為合同條款的不完整導致了這一現象,現在我們來看看一些主流觀點:
破產成本.MM的模型表明總的現金流與公司是否採用項目融資和破產成本為0無關。項目公司通常有很低的破產費用,這是因為它的資產通常是有形的,如果走破產程序,那麼資產損失度會很小。項目發起人本身的破產費用通常是很高的,所以債務通常發生在借款人與項目公司之間,而不是項目發起人,當項目陷入困境進而破產時,它對發起人的影響是有限的。從而這可以解釋為什麼項目公司可以接到如此多無追索的債務資金。
稅收.項目是在一個高稅收的國家,而項目公司是在一個低稅收的國家,那麼發起人可以在高稅收國家進行借款,充分利用稅收差別來降低借款費用。但這並不能解釋債務的無追索、也不能解釋當稅收無差別時債務的集中性。
目光短淺.這種觀點通常認為放債人是目光短淺的,他們對債務的有限追索正是給項目發起人提供了免費的午餐,但這種觀點很讓人懷疑。
政治風險.由於合同的條款難以面面俱到,所以通常使得項目的管理者和承包方擁有項目的一部分股權。同樣的,由於公司與政府訂立許可合同的不完整性和複雜性,故通過這種融資安排以防政府作出對項目發展不利的動作。一種方法是使得政府也參股,而另外一種就是有限追索的借款,發起人想通過這種融資方式降低政府採取不利行動的風險。項目公司選擇的借款對象是那些有壟斷性質的國家銀行或是跨國銀行,例如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亞洲發展銀行等,這些銀行在本國或是國際上有不可忽視的政治影響力,他們甚至可以影響政府的一些重大決策。另外,這些大銀行通常持有項目的次級債務,而商業銀行則持有優先順序債務。大銀行通過為項目提供債務擔保來避免政治上的風險,例如,世界銀行可以通過與政府簽訂一些協議來幫助項目公司融資,同樣的,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也有這樣的約束力,如印度的Dabhol項目,儘管新的州政府暫停了這個項目,但中央政府卻能對州政府施加政治壓力,迫使其恢復項目的建設。政治風險理論的確可以解釋在發展中國家的項目融資結構,但在一個政治成熟的國家,這一理論受到了挑戰。但很快有人認為在這樣的國家中,雖然政治風險很低,但環境問題和訴訟問題仍然會帶來較大的風險,所以大銀行的借款仍然是有合理性的。儘管如此,其仍不能解釋債務的集中性。
信息成本.由於信息成本的存在,貸款人僅與項目公司發生借貸關係可以使得貸款人只要評估和監督項目,而不是分散精力去關注發起人的行動。
凈現金流.Michael
Jensen認為一個公司如果有大量的現金流而缺乏有價值的項目,那麼它就會將資金投入到負凈現值的項目中,而不是分給股東,但高負債確保公司需以一部分現金償還到期債務,而不是無故浪費。高負債迫使公司儘可能盈利,並且不會將現金投入那些不可獲利的項目中去。
現在又產生了一個問題,為什麼不是母公司承擔這些債務,而應該有項目公司自己來承擔。畢竟母公司也會有同樣的激勵去盈利來償還債務。這裡有兩種合理的解釋,其一,母公司分不出精力來監督項目公司對債務資金的使用;其二,如果項目公司有多個母公司,由於母公司的目的不一樣,那麼對凈現金流量的處理就會產生分歧,而如果是項目公司承擔債務,那麼凈現金流的目的就會異常明確:償還債務。
保險和對沖
除了之前提到合同可以分散項目的風險,而保險合同,如項目竣工保險、不可抗力的保險和政治風險的保險等可以進一步轉移項目風險。儘管保險公司可以很專業的評估各種風險,但其並不能控制它們,所以保險公司帶來的益處寥寥,相反它的不利之處卻顯而易見,各種保險會降低各方參與項目的效率。唯一可能解釋為什麼項目公司需要如此多的保險是因為項目需要大量的債務資金,而各種保險可以讓債權人更加放心。
競標
項目融資實際上是一個費時又費力的過程,它包括項目公司的建立、股東與債權人的合作、項目各方合同的簽訂以及各項文件的整理等。
政府一般會為項目的競標造勢,而競標公司必然會考慮競標的成本以及失敗的風險。高昂的競標成本使得競標公司叫苦連連,這種成本甚至達到了私人領域項目的五倍,而這種成本對社會福利的增加毫無益處。一些潛在的競標者通常有著相同的技術和承接項目的慾望,但為了防止競標中出現串謀,政府總是會邀請一部分競標者參與項目的競標。
結束語
為什麼項目融資如此具有吸引力,是因為這種方式充分利用私人資本為自己服務,節省了政府的開支,例如,英國政府將軍方人員的住房賣給了一家私人公司,私人公司再將房屋出租給政府,這一舉動為政府節省了大約5億英鎊。從長期來看,如果私人公司經營不善,政府有責任為這些租金埋單。所以項目融資在這裡是否適合還需從長遠來看。
現在有人認為項目融資的費用並不一定會比政府出面融資成本要低,因為政府總是可以貸得低利率的資金,而項目公司卻需要支付高昂的利息和投資的回報,如蘇格蘭水利工程項目,通過項目融資支出的成本要比政府融資高上50%,甚至世界銀行也承認政府融資的費用更低。
但是,政府可以以低利率融得資金,並不意味著其整個項目資本費用就會低。因為項目的風險並不單單體現在借貸關係上,並且貸款人承受的風險本來就很低,項目的大部分風險是由股東承擔的,股東要求的高回報會使得項目更加有效率的運轉。而在政府融資中,由於沒有回報要求,項目缺乏效率,儘管借貸利率很低,但有時仍會陷入債務違約的風險中。
我們認為管理權和所有權的部分結合有助於項目經理最大化項目運轉效率,由於合同條款的複雜和不完整性使得我們不能盲目的依靠合同去約束管理者,而是使得管理者能從自己作出有利於項目的決策中分一杯羹,所以股權激勵是一種很好的方式。
正是由於對政府效率以及政府融資的適宜性的考慮,所以私人部門通過項目融資的方式參與進來了。單純的私有化有時並不如項目融資方式來的完美,首先私有化更加複雜,項目融資通常是一次性的,而私有化則不同,這個行業很多規章制度限制了它的發展;再者,一些行業,如醫療、教育領域,是不適合私有化的,但項目融資可以進入;第三,對於一個完全是由國外控制的產業,私有化也是行不通的,只有通過項目融資緩慢的爭奪市場份額。
我之所以不提到傳統企業融資,因為以上提到的點,都是二者不一樣的地方,少年,好好完成作業,會很有收穫的。部分段落來源於Richard A. Brealey, Ian A. Cooper, and Michel A. Habib的《Using Project Finance to Fund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s》
研究生時曾學過項目投融資分析並做過助教,通俗地回答一下。
一、融資目的。
如 @路加所言,公司融資的用途比較廣泛,而項目融資目的是單一的,就是為了完成一個項目。
融資項目通常是資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大型製造業項目,具備投資金額大、回收期長等特點,項目融資的發起方覺得投資金額太大或風險太高。
例如90年代摩托羅拉公司發起的「銥星計劃」,投資總額高達34億美元。 摩托羅拉考慮用項目融資的方式,原因無外乎投資金額大、風險高、回收期長等原因。
二、融資主體。
公司融資的主體一般是公司或其子公司,項目融資的主體一般是新設的一家公司或合夥企業,發起項目融資的單位只是發起人或合伙人之一。
三、融資方式。
參考 @雄問關於融資方式的描述。
值得指出的是:公司融資的大部分形式也都適用於項目融資,但BOT、PPP、ABS等項目融資方式卻不能用於公司融資;項目融資中, 發起人一般也會投入部分資金或資源,例如污水處理廠BOT模式中政府會讓項目公司收取一定污水處理費。
四、償還方式不同。
這點在做投資判斷時最關鍵。
項目融資的償還方式是基於項目未來的經營情況和現金流,是與發起人經營情況無關的。發起人可能會對項目融資進行擔保,但通常遠低於巨大的投資金額。
因此,投資方應盡量根據項目的現金流和風險單獨估值,當然也會適當考慮發起人的實力、聲譽、資源投入等情況綜合分析。
謝邀。
項目融資也好,還是公司融資也好,通俗地講都是借錢幹事。只是借錢的目的不同。
只是公司借錢的目標很多,根本上是為了公司的正常運營,目標很寬。而為項目借錢就只是為了一個特定的目標,目標就只有這樣。
通俗地說,公司融資是這樣:我家有事需要3萬塊錢,不然我老婆要給我離婚。然後張三李四王麻子各借了我一萬,現在老婆說不離婚了,我就馬上把這3萬還給你。
但項目融資就不一樣:我兒子要出國留學,錢不夠,還差三萬。這時張三李四王麻子各借一萬,說是等你兒子出國了之後,努力學習,掙到美元了,再還給我們。後來我兒子在美國找到了一份不錯的工作,很快就把三萬塊錢還給張三李四王麻子了。
註:本文由微信公眾號 靖言不敏 原創發布
項目融資的三點誤區
一
項目的技術可行性並不等於項目的可融資性。很多時候項目在技術上可行,滿足了投資者的最低風險收益要求,但卻滿足不了融資的要求。為了滿足投資者和貸款銀行雙方相對應風險的要求,股本資金投入水平實際上受到三個因素的制約:
(1)投資者所必須獲得的最低投資收益率
(2)融資的可能性和債務資金成本
(3)股本資金的形式及其成本
二
項目風險分析中,最差方案並不等於把所有變數最壞的結果相結合。這並不是不可能,但是在實際情況中往往是不現實的,因為項目中的一些變數是相互依存或者相互影響的。
例如,某一種產品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裡保持過低價格將不可避免地導致與該種產品生產有關的投資成本或生產成本停止上漲或者下降。一個典型的例子是石油工業。在1980年短短的6個月內,世界市場上每桶原油價格由30美元跌到了10美元以下,後來除了在1990-1991年由於海灣戰爭的短期影響外,原油平均價格長期在15-20美元範圍內波動。但是,這並沒有阻止有關石油方面新的投資進行。事實上,石油公司利用低的原油價格對其供應商以及有關國家施加了大量的壓力來降低成本,比1986年降低了20%-30%。對這種情況,將價格下跌和成本增加這兩個因素在整個項目中結合起來分析顯然是不合適的。
三
項目投資結構設計是一門很有意思、專業性也極強的學問。資產的擁有形式、產品的分配形式、項目管理的決策方式與程序、債務責任、項目現金流量的控制、稅務結構、會計處理、可轉讓性、資金考慮等等都會影響到投資結構的設計。有的時候,同一個項目有多方參與,而各方目的和利益訴求又差異較大時,需要綜合利用各種不同投資形式和金融產品的優缺點進行結構設計。
投資者參與項目,很多時候盈利只是很多考慮因素之中的一項,還有諸多其他因素也在考慮範圍內,比如股東責任是有限還是無限、參與方關係是否清楚、能否提供抵押、資本市場是否接受、轉讓是否便利、是否可以安排公司型負債、現金流是否易於控制、稅務處理是否靈活、項目管理是否方便等等,不同形式的投資所帶來的效果千差萬別。僅就上述因素而言,五種常見的投資形式(公司型、普通合夥型、有限合夥型、飛公司型、信託基金)各自差別就很大。下表進行了簡單梳理:
https://pic4.zhimg.com/v2-2d5ac5246d0f236bd990b0303c3df79b_b.png
兩個典型案例的介紹可以更明顯地給我們感受。
一個較為簡單的案例是1989年,有4家公司在紐西蘭組成了一個投資財團,投資某鋼鐵企業。四家公司都想以股權的方式進入,但是只有C公司可以利用被投企業前期的虧損為自己減少稅收負擔,但是這家公司又不想持有超過50%的股份。如果採用某一種投資形式,顯然無法同時滿足這些目標。
最後的結果是,融資顧問建議採取公司制+股權+可轉債的形式進行投資。在項目虧損期間,C公司一家作為股東持有被投企業的股權,其他三家投資方持有被投企業的可轉債,轉換條件是被投企業盈利。
這樣,在項目前期,C公司100%控股,可以將虧損併入自身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根據實際協議的安排,其實際控制權也低於50%(見下表)。而其他三家公司雖然看上去是債權人,但因為轉換協議的安排,其實質仍然是公司股東。最終在出資金額上,C公司按照持有份額多出資5000萬,其他三家公司按股權份額,相應享受了這5000萬的出資優惠。最終,相當於C公司花了5000萬購買到了被投企業1.65億的稅收優惠,而其他三家公司只需同意該結構設計就可以得到5000萬的好處。
https://pic3.zhimg.com/v2-7765e2d27b5f8eed45e4e4a864101b9a_b.png
澳大利亞波特蘭鋁廠的投資結構設計是另一個典型的案例,該廠有五個投資方,由於各方的投資考慮差異較大,最終的投資結構設計也比較複雜。
https://pic1.zhimg.com/v2-b5a241a5c6214bcd99ef2befb8f341e4_b.png
項目的投資者分別為美鋁澳大利亞公司、維多利亞州政府、中信澳大利亞公司、第一國民信託和丸紅鋁業澳大利亞公司,採用了非公司型合資結構與投資方5種不同的融資方式相結合的模式進行合作。
之所以選擇非公司型合資方式,主要是由於有投資方希望直接獲得項目產品和現金流,而不願與其他合作方共享利潤分配。由於5個投資方各自的打算均有所不同,相互之間採取的融資方式也有很大差別。
美鋁澳大利亞公司由於資金雄厚、技術先進,實力強大,採用了傳統的公司融資方式,這樣可以獲得較低的資金成本。丸紅鋁業澳大利亞公司出於同樣的考慮,也採用了公司融資的模式。
維州政府利用一個100%控制的信託基金作為中介機構,持有政府投資的項目資產,一是可以提供資金安排上的靈活性,二是可以在適當的實際將項目資產出售或者在股票市場上市(信託基金在當地資本市場很容易被接受),從中獲得的資金用於償還政府擔保的銀團貸款。
中信澳大利亞公司採用了有限追索槓桿租賃的項目融資,這樣可以將項目前期的稅務虧損轉讓給幾家主要銀行組成的合夥企業,從而換取了成本較低的資金。其實質是通過搭建合夥企業將自身享有的稅務優惠賣給了銀行,換取較低的利息,實現了銀行和中信澳大利亞公司的雙贏。
第一國民信託採用了公司上市的信託基金進行融資,這樣可以避免增加公司的負債。
註:本文由微信公眾號「靖言不敏」2017年4月8日原創發布
說到頭其實只有一個區別:設立項目和設立企業的目的上的區別:
企業的設立假設是going concern,永續經營。
項目在設立之初就已經假定會在若干時期之後退出/清算/關閉等等。
從資金供給方來看,就一句話:項目融資靠項目現金流,公司融資靠企業現金流
追索權不同,我們也是做VC的,如果有項目的話,聯繫我的微信:風投Vincent
1. 關於項目融資主體:
①公司融資主體:公司或其子公司
②項目融資主體:新設的一家公司或合夥企業
2. 融資目的
①公司融資:為了公司正常運營
②項目融資:假定會在若干時期退出,清算,倒閉等
3. 融資分析
①公司融資:自有資金籌措(融資情況下,與權益資本一樣)
②項目融資:權益資本籌措(權益資本:項目不必償還的資金)
4. 總結
①公司融資不單獨為一個項目可能會是一系列公司的發展計劃尋求資金支持;
②項目融資是單獨一個可開發的盈利項目尋求資金合作,分享預期項目盈利的行為。
Recourse 和none recourse 。
我們長期尋找各個行業優質項目投資合作,有好項目可以加我微、信(1931896066)
項目融資和公司融資說白了都是借錢 區別就在於 借錢幹嘛使 簡單點說就是為了什麼目的來借錢
最重要的,是不需要擔保,不管是政府還是企業,不會對其資產負債表造成壓力和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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