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取錢時突遇 ATM 機多吐錢,如何保障自身安全?

將多吐的錢私自拿走之後,是否違法?是否使用這部分人民幣所造成的違法程度是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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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這個疑問來自於許霆案。其實,許霆的錯在於,他發現取1000元賬號里卻只扣1元這個bug後,接著又取了170筆, 這170筆被認定為盜竊。他取的第一筆1000元不是犯罪,只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還給銀行就是了。打個比方,你去買東西,人家多給你找了1000元,你拿走了,只要事後還給人家就是了,並不是犯罪,但是,如果你發現那個收銀員特別笨,只要你採取一定的方法,她每次都會給你多找1000元,然後如法炮製,那就是犯罪了。

所以,如果是ATM誤吐了多餘的錢,只要你不去取第二筆,拿走就是了,這事不違法。但是,我說的可以拿走,只是說你在當時不便向銀行歸還的情況下可以拿走,這錢不是你的,終究還是要還給銀行,如果拒不歸還,並達到了一定的數額,有可能構成侵占罪。而且,銀行每天都要對賬,不可能不發現,所以,趕明兒銀行開門就去還了吧。

另外,題外話,許霆後面惡意取款的行為認定為盜竊我認為是沒有問題的,該案的問題在於量刑畸重,同樣是盜竊10萬,一般情況就是10年左右,但是盜竊金融機構的話,卻是無期徒刑,對於不缺錢的金融機構,刑法卻給予了特別的保護,顯然不妥。

[1]案件經過: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被告人許霆來到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後,他驚訝地發現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後反覆操作多次。後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取款1.8萬元。事後,二人各攜贓款潛逃。

[2]案件終審判決書節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竊取銀行經營資金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許霆案發當晚21時56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在正常取款時,因自動櫃員機出現異常,無意中提取的,不應視為盜竊,其餘170次取款,其銀行賬戶被扣賬的174元,不應視為盜竊,許霆盜竊金額共計173826元。


我說一下我身邊遇到的事,
時間:上周三
地點:新加坡
事件:同事一起午餐後去ATM取錢多給了100,於是自覺送回銀行。之後我跟三個國家的同事討論了這個事情,我說在我國,拿走這個錢是要坐牢的,他們表示不能理解,多吐的錢可以換也可以不換,這個靠心情。


早點與銀行聯繫是明智之舉,並且發現錢多吐出來以後,盡量在ATM的攝像頭監控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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