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為什麼不能一律判死刑?


這種也要一律死刑嗎?少女發現被拐賣後反將人販子賣掉
賣孩子的,竟然是親生父母
—————————————————原答案———————————————————
我覺得需要科普一個常識:公正(公平,正義)是需要拿錢買的,一個國家往公正上的投資一般決定了這個國家的公正程度。

當然,投資並不一定是錢,而是人力財力等資源的總稱。

舉個亂停車罰款的例子。假設某小區物業整治亂停車,通過計算,每次亂停車對小區人民造成了50元人民幣的損失。此時有兩個整治方案:

方案1,派保安巡邏罰款,調攝像頭資料作為證據,給亂停車的業主開罰單,每張罰單100元。為了保證整治力度,小區專門僱傭了五個保安干這事,另外又採購了200個新攝像頭以及相關設備。經此投資後,亂停車被罰率達到了95%,即100次亂停車有95次會被罰款。此方案預計能在兩周內基本杜絕亂停車。

方案2,不增加保安和攝像頭,利用僅有的兩個保安的業餘時間以及現有的十個攝像頭整治,亂停車被罰率1% 。為了保證威懾力,達到兩周內杜絕亂停車的效果。將罰款調至1萬元一次。

很明顯方案2不如方案1公正,方案1的被罰者會把自己的被罰歸結為自己做錯了,而方案2的被罰者會把被罰歸結為自己運氣不好。方案1是用懲罰的不可避免性來保證威懾力,而方案2是用懲罰的嚴酷性保證威懾力。方案1基本上能順利解決問題,而方案2最終會導致保安被巨額賄賂收買,或者保安主動利用罰款權進行權利尋租。@王夢雨說的『法律的威懾力不在於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就是這個道理。

回到販賣兒童的事情上來,最重要的事情不是如何用酷刑嚇唬犯罪分子,而是向公安系統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指望用酷刑嚇唬犯罪分子,本質上是一種懶惰和省錢吝嗇的思想。如果說犯罪分子是罪魁禍首,那麼阻礙我們向打拐事業投巨資的人就是幫凶。而這種懶惰和吝嗇的思想也是幫凶思想。

少花錢多辦事的貪便宜想法一直在我國很有市場。例如用『白衣天使』稱號代替提高醫生待遇,用『辛勤園丁,兩頭燃燒的蠟燭』美譽代替提高教師待遇,用加強思想道德建設代替警力不足……都是和某些企業老闆用心靈雞湯代替高薪走的一個路子。效果好才怪。

我國基層警力嚴重嚴重嚴重不足。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錢,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錢,打拐需要的是人力和錢。要是提高刑罰就可以省下人力和錢,政府早就幹了,還用得著你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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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自首就能減輕處罰,或者出賣同夥(檢舉同犯、首犯)可以減輕對自己的處罰。這是國家為了降低司法成本而設置的規矩。想一想,這種規矩是否對受害人不太公平?國家為什麼要這麼做?


該判死刑的不是人販子,而是「民意」

如果我說,有一個僅僅註冊了一天的微信公眾號,憑藉一張圖片,便引爆了幾乎不分地域學歷性別年齡收入的國人朋友圈。你信嗎?


不信?喏,是這張圖——


目前來看,這張圖的始作俑者(或關鍵傳播路徑之首),是微信公眾號「新風向公益」。這個註冊於6月17日的公號,卻在當天下午,就颳起了一場佔領朋友圈的風暴。



雖然對人販子嚴懲的語境早已有之,但這次前不著村後不著店的突然爆發還是頗令人吃驚,即便多少對朋友圈刷屏有些抵觸的,也很快會在「等你有娃了也會轉」之類的說辭面前敗下陣來。

「販賣兒童者,一律死刑!」


乾脆,利落、樸素,真實。熱騰騰的中國法治意識形態大摸底,6.18的電商大戰,360的私有化進程,都在公審公判人販子的熱潮前敗下陣來。


在一個堅持計劃生育政策的國家,立法者如果不想激起守法者的質疑與反抗,毫無疑問應當重判人販子,這簡直是毋庸置疑的。可是看著朋友圈中洶湧的民意,難道中國是人販子的法外之地?


不是的。2010年至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7719件,對12963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其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達56.59%。


重刑率56.59%是個什麼概念呢?可以做個對比——2008年至2012年,故意殺人罪的重刑率為82.02%,綁架罪的重刑率為79.33%,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重刑率為44%。強姦罪、爆炸罪、強姦罪和涉毒罪的重刑率在30%以上。


沒錯,拐賣婦女兒童的重刑率在惡性犯罪中,僅次於故意殺人和綁架,比黑社會大哥還高,更是遠超強姦犯和毒販。(沒準哪天朋友圈會再掀起一撥浪潮「凡強姦者,一律閹割!」)


實際上,由於拐賣犯罪的特殊性,一旦發現幾乎都是集團犯罪、有組織犯罪,或多次犯罪,完全符合重判的標準。按照刑法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以暴力、麻醉或偷盜方式拐賣兒童的,都至少判十年以上。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以一種政治不正確的角度來說,刑法對人販子是「口袋罪」,規定的加重情節,不僅十分容易觸及,且幾乎只要發現,必然都會加重。


如果還有人質疑司法部門鐵石心腸,認為他們都是「給破壞家庭的人販子以改過機會」的軟蛋,不妨搜一下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的微博,迄今他發過有關死刑的微博,已經有73條,很可能是在社交媒體上論斷死刑最頻繁的司法界高級人士,從嚴從重斬立決的態度一點不含糊。


那麼問題出在哪兒呢?


出在「起刑點」上,民意的呼喚,是把刑法二百四十條簡化,上來直接給無期甚至死刑,不用「情節嚴重」,更沒有「特別嚴重」,兒童是絕對禁地,伸手必爆頭。如果還要再補充一點的話,就是收買被拐賣兒童的,最好也直接給個無期算了。「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嘛。

我們不禁為這個國家的立法者感到一陣擔憂,把那些心懷不軌的人殺了,後來者自然就不敢利欲熏心了,這麼簡單的邏輯,他們怎麼就是不懂呢?


你也是這麼想的?恭喜你,考驗人性的時候到來了——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學院副教授李春雷博士曾經把2000-2013年之間,媒體公開報道的133個拐賣兒童犯罪案例進行了分析,發現有69(52%)個兒童是被自己的親生父母賣掉的。無獨有偶,2015年1月,山東破獲了販嬰大案,37名兒童被救,然而令警方驚訝的是,這些兒童大都是被親生父母自願賣到了人販子手中。


好的,請聽題,是否應當把販賣自己親生子女的父母斬立決(尤其是他們構成了拐賣兒童主力軍和首要關鍵節點的前提下)?


我知道回答這個問題有點難,不急,咱們再往下看。


我們不妨設想一下,如果民意的確上達天聽,修改了刑法,是否會迎來一個沒有拐賣的美好人間?


法學泰斗貝卡利亞曾經說過:法律的震懾力,源於承擔犯罪後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擔犯罪後果的嚴重性。


這話有點複雜,咱們用一個簡單的試驗說明下。


美國學者所羅門於1972年主持過一次對狗進行懲罰的實驗。實驗者把盛有肉的盤子放在三組餓狗面前。當狗要吃肉時,實驗組對第一組狗在其接近肉的一瞬間立刻予以打擊,對第二組狗在吃肉2秒鐘後打擊,對第3組狗在吃肉15秒鐘後打擊。結果,第一組狗在此後實驗過程中一旦接近肉盤子即表現出恐懼,甚至不願在實驗室吃肉。第二組狗對懲罰的記憶就差得多,雖然受到懲罰,卻不願離開肉盤子。第三組狗甚至不畏懼懲罰,一面挨打,一面堅持把肉吃完。


說白了,及時打擊和從快懲處,對於犯罪者內心的震懾力是極其強大的。可是這種震懾力有多強大呢?如果拿「有刑必重」和「有刑必判」相比,哪個更有效呢?

陳屹立、張衛國等人曾發表過名為《懲罰對犯罪的威懾效應: 基於中國數據的實證研究》的研究結果:無論是懲罰的確定性還是懲罰的嚴厲性都對犯罪有著顯著的威懾作用,但是對於暴力犯罪而言,懲罰的嚴厲程度(重刑率)的威懾作用最小,懲罰的確定性(尤其是破案率)的威懾作用最大。


再直白一點,如果強姦被抓住概率是99%,但是只判5年,這個震懾力也遠遠超過強姦被抓住概率是1%,哪怕死刑立即執行。這就是犯罪學領域大量研究後得出的結論。


那麼回到拐賣問題上來,據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數據顯示,2012年,公安機關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立案數達18532件,但是被偵破的案件僅為3152件,破案率僅為17%。這個數據,遠低於國內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


好的,問題清晰了。一邊是排名第三的重刑率,一邊是連及格線都不到的破案率。這就是中國拐賣犯罪的現狀,這種情況下,就算把重刑率提到99%而且次次鞭屍,又有何益?


不得不提的是,重刑還會帶來另外一個惡果,就是如果輕罪重罪一樣重,那犯下輕罪的人會為了掩蓋自己的輕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前罪的刑罰很輕,而後罪的處罰很重,那麼一般人就會選擇承擔前罪避免後罪的發生。按照經濟學的基礎假設,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理性人,我們都會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決策。所以應該在制度上使得犯罪人也要趨利避害,也就是前罪和後罪的刑罰應該存在差距和等級。


如果這段話太複雜看不懂,我提供一個超級精簡版——「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by陳勝、吳廣 公元前209年)


所以如果一律判死,那麼可能會陸續出現人販子為了逃避追捕,而把兒童拋屍的新聞,而且類似的情況絕不會是個例。


說到這裡,不知你是否想明白剛才第一個問題了?該不該殺父母?


好難啊,是吧?沒錯,司法就是這麼難。為什麼自首普遍會輕判?因為有很多窮人家沒有錢拿出來懸賞尋找兇手,公安只好用不判死的幌子把兇手勸出來,而且這規矩還不能破,破了之後下次就不好用了,「窮人的正義」就更難等到了。


法律不是出於憤慨制定的,法律不是講人性的,法律不是萬能的。

是的,法律是不能聽「民意」的,相比人販子,更應該被判死刑的,恐怕是朋友圈裡的「民意」。


「民意就是對的,大家贊成的事全都是對的……要是民意想判一個人死刑,那就判吧,因為說到底這一系列官司,不過就是一場以絞死討厭鬼為目的的國民運動,為了給自己無聊的人生消愁解悶的運動……如果民意可以決定一切,那就不需要這種拘泥於形式的建築和鄭重的手續,也不需要一臉傲慢的老頭子和老太婆,下判決的絕不是國民的調查問卷,而是我國學識淵博的你們5位,請你們秉承作為司法頂尖人士的信念進行判斷。拜託了!」——日劇《勝者即是正義》



最後,還有幾道課後思考題留給大家:既然拐賣如同殺人強姦一樣是古已有之的犯罪,那麼這動機肯定不是某個個體的個別行為導致的,它的運作機理是什麼?這些親生父母,為什麼要賣孩子,另一些父母,為什麼要買孩子?雙方為何選擇人販子作為交易渠道,而不是通過福利院或收養機構?


一點提示:人販子之罪惡,不在買賣,而在強迫。買家需求一直存在,賣家供給也沒斷過檔,但是雙方難以通過合法渠道交易,只好去找人販子。人販子也無法通過合法渠道買到兒童,最終在利益驅動下鋌而走險。


最後一點提示:搜索「福利院 贊助費」。#只能說到這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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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一句】有網友說:我覺得」如何防止拐賣兒童「」政府如何舉措降低拐賣犯罪率「才是你們這些大V們應該去推動發展的事。而不是在這裡找幾個顯而易見的問題反覆咀嚼。雖然能獲得很多掌聲和跟風,並且還站在了鄙視鏈的頂端,但真的沒什麼卵用。


其實2013年的時候,我在《南方周末》上寫過一篇 南方周末 - 【天下遠見】三名兒童改變美國歷史——美國的失蹤兒童干預系統,想必這幾天大家也在網上見過許多次了。我們期待中國版」amber系統「的早日誕生,而這與冷靜看待民粹思潮並無矛盾。

【利益相關】已為人父


貝卡利亞說過,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如果拐賣兒童案的破案率能提高哪怕十個百分比,也比人販一律判死刑要管用的多。


這事得從死刑說起。

1.我國人民自古以來有句話叫「殺人償命」,大家都耳熟能詳,即使在法制健全的今天,依然保留著殺人償命,但是杜絕了殺人了么?從來沒有。難道是因為判的不重?當然不是,都死刑了。那麼原因是什麼?刑法有句名言,叫「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很多人敢於犯罪並不是因為判的不重…事實上,當刑罰嚴酷到一定程度,這個威懾力的邊際效應幾乎沒有變化。對於普通人,所以他們真正敢於犯罪考慮的是覺得自己不一定被抓住。

2.即使是同一罪,刑法也很少一刀切比如都就判10年或者死刑。就拿最嚴厲的故意殺人罪來說,最高可以死刑,最輕可以三年有期徒刑。為什麼?因為即使是殺人,也可能情節輕微。比如一孝子不忍心自己老媽被絕症纏身,痛苦不已,買來農藥給自己老媽安樂死了,是故意殺人,但是最後判的很輕。即使拐賣兒童,也可以情節很輕甚至未必危害到社會,一家庭爹媽吸毒,根本不管兒子,平時輕則不給飯吃,動輒隨意打罵,有看不過去的親戚僱人把孩子偷來悉心照顧,這種情況也直接死刑?你覺得於心可忍么?

3.不同罪之間,也要有有輕重,要講罪刑相適應。我們舉個例子,假設一個人強姦了幼女,他突然意識到如果被抓是死刑,而如果強姦完了就走,他被抓到的可能性極高,他會怎麼辦?他最大的可能是:殺人滅口。如果輕罪重罪一樣重,那犯下輕罪的人會為了掩蓋自己的輕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輕重,才能讓罪犯會有一個趨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於為了掩蓋輕罪而犯下重罪。同樣,現在殺人不一定死刑,但是拐賣一定死刑,你告訴我,如果你快被抓到了,你會怎麼選?


4.最根本的,是判死刑並不會解決這個需求。為什麼販毒那麼嚴重還沒能杜絕?因為需求在,需求得不到滿足,那就不可能杜絕。就是這麼簡單。拐賣兒童同樣,在不能杜絕需求的情況下判死刑,只會提高犯罪成本而已。真正的根源其實是出在計劃生育、領養制度上,不把這方面問題解決,天朝這麼大,總有活不下去的人願意為了幾萬塊錢孤注一擲。


這幾天看了好多諷刺學法人的,其實我也挺無奈,似乎一講法律就是罔顧人情,脫離社會實際,其實事實並非如此,你看到的法律,都是考慮了現實情況之後作出的取捨,有時候只講感性不求理性才會真的傷害到人。


別說人販子不能一律死刑,任何罪都不能一律死刑的。故意殺人、販賣毒品還給好幾個法定刑呢,哪個罪不比拐賣兒童的社會危害性小?我記憶里唯一個釘死只有一個死刑的也就只有綁架罪(補充,還有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也是死刑),但前提也要有致人死亡情節,而且法官判決時還有死緩這一個備選項,好歹還給犯罪分子一點希望。

如果一個罪焊死了,只有一個法定刑,法官、檢察官肯定是輕鬆了,公安和老百姓遭殃了。將心比心,如果你是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知道拐賣兒童是死刑立即執行,沒有任何備選項,你會怎麼做?反正死定了,讓我干一票大的吧,鬧不好殺人放火,販毒,倒賣軍火,什麼事都干出來了。公安要抓捕,鐵定拒捕啊。反正橫豎是個死,那就拼一把吧。為什麼我國刑法規定武裝運毒是加重情節,因為販毒分子太了解了,自己運的毒足夠死好幾回了,自首,立功都活不了,乾脆魚死網破吧,加上這個情節純粹是動搖那些運毒數量、犯罪角色剛夠死刑線的那撥人的,給公安緝毒減輕壓力的。

有人一定會說,既然知道犯罪要死,那不要犯罪啊。拜託,你有見過哪個犯罪分子犯罪前還掏出一本刑法典先研究一下的?往往是被朋友帶上賊船,以為不過是有點違法,有點風險的買賣,到後來才發現罪那麼重,可惜沒有回頭路了,只好一條道走到黑。如果犯罪分子要是有精通法律的本事,還犯個什麼罪啊,做律師、做法務不好嗎?安全,錢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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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綁架罪致人死亡直接一個死刑?因為綁架罪一般後面跟著勒索錢財,殺人不是綁架的目的。把致人死亡的罪定得那麼重,目的就是勸說綁架者好好想想,不要撕票(綁架者撕票的可能性極高,方便掩蓋罪行嘛),撕票不值得。綁架者由於有勒索的環節,在家人的苦苦哀求以及死刑的威脅下,自己看著被綁架的人,腦子冷靜一下,說不定原來打算撕票的,也不撕票了,無形中挽救了多少生命。

拐賣兒童也死刑?拐賣兒童罪,一旦將孩子拐走,就已經是完成犯罪了,不需要完成後面的出賣行為,一次性的事情。且不說會不會有人勸人販子冷靜下來,哪怕冷靜下來也沒法回頭了。人一旦破罐破摔,你能想像出他能幹出什麼事情出來。

刑法對於刑罰的設置真的不是光考慮社會危害性,一個因素的。


中國的人販子會被判死刑。


中國刑法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刑罰從國際範圍看都是相當嚴厲的。以下是中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241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怎麼做?看這個: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I2Nzc0MQ==mid=206531069idx=1sn=29e5e98d1c603ee772c55b05fe87bd3cscene=2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rd

還能怎麼做?上文中提到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是被拐賣人口重災區,最立竿見影的是打破城鄉二元結構,讓父母與孩子團聚。

這是一個舉國工程。但我們舉辦過奧運會,上過太空,只要想做沒什麼難的。


媒體請勿轉載。
來一句不是那麼敏感的,我支持主張修改法律的權利訴求,同時我也堅持程序正義是最重要的,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正義!
—————————————————如果販賣人口與謀殺的後果一樣,那麼在一些情形下人販子可能會選擇殺死被拐賣的人口而減少逮捕的可能性,因為殺人不會帶來更嚴重的後果。
同理,如果強姦與謀殺的後果一樣,那麼相信幾乎不會有強姦案,而都是姦殺案。
如果盜竊也會被判死刑呢?
量刑是一個很專業的事情…
不如讓專業的人去做專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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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是提出了一些假設性的看法,並沒有對「是否判處死刑」做出判斷,我不知道一些人在反對什麼。
吶,對於那些說買賣都要抓起來殺的答題者,你們是嫌他們買賣雙方的團結還不夠緊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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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的回答被這次病毒營銷挖出來…反正不論哪個陣營,你們都會很快忘掉了,媒體在做議程設置。總之你們開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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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好啦,你們都說得很有道理,然而跟我說也並沒有什麼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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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要緊的幾句話刪掉以後安心多了…


後面做了一點更新補充,希望點開的人能耐心看完。真心感謝。

我反對你的觀點,與,我反對言論自由,
真心不是一碼事。
我糾正錯誤的專業知識,與,我反對民意表達,
也真心不在一個次元。
我反對「人販子一律死刑」,與,我反對「人販子死刑」、我反對「人販子嚴懲」,
我反對一條修改法律的具體建議,與,我反對「修改法律」,
簡直是天壤之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DM4MTEwNg==mid=210257556idx=1sn=c5e699e86277ea575151ca7b095c7024scene=2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rd
在此推送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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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上居然也有了「法律人才應該講理性,普通民眾應該講感情」的論斷。我表示震驚。

說理說不過就開始講情懷強行撒嬌,真心沒什麼意思~

首先我不認為講理性與講感情有什麼衝突的地方
從民眾的角度來說,還有絕大多數人也是為人父母,也期望人販子能全部被繩之以法,但是他們沒有轉發那一條言論。因為他們知道那句話所表達的內容是錯誤的,是不正確的。因為他們明白再衝動再憤怒也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轉發一下其實多簡單,但它代表的是一個人的判斷力,是一個人的法律常識水平。我知道這句話是不對的,所以我不這樣做。「我不知道該做什麼,不代表我就要去做不該做的事情。」「我不知道什麼是正確的,但是我至少應該知道什麼是不正確的。」具備基本的理性是公民社會的基石,你表達感情表達訴求與你保持基本的理性毫不衝突。比如你完全可以說「關於拐賣兒童的法律必須修改」,你完全可以要求人販子受到嚴懲,你甚至可以呼籲司法中對於人販子應該加大死刑的適用率。

從法律人的角度來說,我相信所有持反對觀點的人亦都對人販子深惡痛絕都能體諒為人父母的心情,而並不是說講理性的人就沒有感情了。相反,正是因為我們講感情,才想要釐清到底應當怎樣做不應當怎樣做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犯罪,才想要尋求正確的立法修改方向,才想要糾正錯誤的、毫無意義的理念,普及正確的法律常識提供真正有效的幫助,而不是盲目跟風被無良媒體利用為宣傳營利的工具而實際上任何作用都沒有(甚至可能還有煽動不理性暴動的負面作用)。

如果說講感情等於縱容錯誤的思想,等於縱容非理性的暴動,而不是理性地糾正錯誤解決問題,那這個社會真心只會變得越來越浮躁越來越暴戾。

很多法律人面對這件事言辭激烈,態度不夠友善,原因有兩點,一是震驚文明社會、現代社會我國公民的法律常識水平;二是完全是被新聞評論那些幾乎一邊倒的骯髒至極的謾罵激出來的。

其次,任何涉及到法律的言論必須是理性的,必須是可操作的。你可以宣洩感情,但如果你談論的內容涉及到一個必須保持理性的話題,那麼就不應當只有感性成分,否則是對自己判斷力的不負責。

還有答主說就算轉發得再多也不能影響立法啊所以就不要管咯~我只想問,一個社會,公眾的法律常識僅僅跟能不能影響立法有關么?而且這件事,真的只是「幾個媽媽表達下自己的擔憂而已」如此簡單么?

更讓人無語的是,居然有一些法律人站出來指責同行不該發聲,要講感情…我真是醉了…法律人不談法律談感情才是為了博眼球吧…

我只想說,作為法律人,雖然沒有必須普法的義務,但對這種涉及本專業的失智行為視而不見沒有任何態度沒有任何立場才是對自己所學知識的侮辱。

很多法律人在這件事上發聲完全不是為了秀優越博眼球甚至是無端貶低其他人,其實很多人真心不想評價,真心感到很無奈,但出於對自己專業的尊重,出於對法律常識的尊重,我們不得不發聲,不得不糾正錯誤的危險的暴動性的認知。

當有人談論到(並且是如此轟動)跟你專業相關的問題,並且犯了如此顯而易見的錯誤,而且這個言論與每個人息息相關,試問其他任何專業的人,你會怎麼做?換作其他任何專業的人做了同樣的事,比如如果朋友圈轉發了錯誤的醫學相關的內容,醫生出來澄清糾正大家錯誤的醫學常識;比如工科、比如商科、比如信息類的學科等等等等,專業人士糾正錯誤的認知,請問有任何問題么?你可以不站出來,但你能指責其他發聲的人做得不對么?

比如,有人在朋友圈轉發某救治百病的民間偏方,或者說在朋友圈轉發直接干預醫生問診的極端建議,有專業醫生出來糾正,你會說「你這樣是不對的,他們就是想表達下感情而已,你不該出來管」么?


你會么?

民眾有太多偏激浮躁與暴戾,多半都是這種無端的包容慣出來的。


最後,立法不完善不科學必須修改,但不等於應當偏向另一個極端。罪責刑相適應是現代刑法量刑準則的基本原則之一。不論再令人髮指的罪行,也都不!可!能!不考慮犯罪情節,適用完全一概而論完全確定而毫無自由裁量空間的法定刑。因為它不僅有違作為法律基石的公平正義的理念,也絲毫無益於遏制犯罪。當代世界任何一個文明國家都沒有這樣的立法規定。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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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知乎上以下這三類人真心一天天在刷新我對「立場」這個詞的認知。

1、單純為了反對而反對。(這類人其實壓根沒有自己基於理性思考得出的觀點)
現在知乎上無論什麼問題,答題總是這樣一種順序:先有人站出來批判,然後答案幾乎一邊倒地批判,然後不論到底正確與否,接下來必定會有上述這類人站出來反對大多數人的反對。我很讚賞這種批判的精神,我也崇尚言論自由,但是所有涉及到科學的問題(沒錯法學也是一種社會科學),必定會有一個判定真理與謬誤的標準。法學同樣是如此,可以各家有各家的觀點啊,但是這些觀點必須符合公平正義的理念,必須符合法學各方向必須遵循的原則,而不是說只要你有觀點你就一定是正確的。其他任何學科也都是這樣。


2、單純為了追捧而追捧
這個問題下面也不乏某些關注者眾多的答主寫出來的答案讓人心驚。但是沒辦法還是有那麼多人給他們點贊啊。我真心覺得知乎的風氣有一半都是被這類沒有立場,單純對人不對事的,不負責任的點贊行為帶壞的。真理並非因為權威而正確,而是因為正確而權威。


3、以對方的態度優劣判定對方觀點的正誤。
這類人其實跟身份論、群體論者沒有什麼區別。這件事情之下,很多人都出來指責法律人「秀優越」,態度傲慢,進而以此為莫名其妙的依據,來否定對方的觀點。我唯一不能理解的是,如果僅僅因為對方態度不夠好,就去否定對方的觀點,這種立場未免稍顯膚淺。


我只想說,作為一個法律人,我每天真心必須要提醒自己很多遍保持友善保持友善保持友善才能心態稍稍平和,但是試問每一個人,當你看到幾乎所有涉及法律的新聞評論那些不堪入目、骯髒至極的無端謾罵,當你辛辛苦苦娓娓道來寫出的文章、答案依然招致那麼多的人身攻擊,當你所在的群體在這個國家地位卑微到天天孫子似的只為了對國家負責、對社會負責、對人民負責,你還能保持幾分的友善?昨天有位法官前輩跟我談論到之前溫州男子殺人被判無期的案子,說他早上在辦公室看到輿論幾乎一邊倒的謾罵,突然不知道自己拚命工作的意義到底在哪裡。我看到這話,突然特別想哭。真的。


但是,在這裡,我還是想為自己作為法律人但過激的言論道一聲歉(我沒辦法代表所有的法律人),因為這終究是不正確的行為。


看了一會,也是忍不了了。請別把情感因素搞進來,和法律一起討論了,好嗎?

你看這個回答:如何理性看待朋友圈的「我堅持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 - 學長在搬磚的回答
微信上轉發的人就是來講修改法律,你一定要說沒法律的事,都是感情;反倒大家討論就是逗比。
居然都有幾百個點贊,也是醉了。完全不能信服。我看,法學生也別抱怨社會沒有法治思想了,可以提出那麼嘩眾取寵的觀點,我們法學教育本身就有問題吧。

先把文章引在下面:

我其實是想說,沒有必要在朋友圈裡去理性的解釋「販賣兒童者死刑」的不合理性,更沒有必要去人家朋友圈下面留言,一本正經的跟人家辯論。
朋友圈不是知乎,朋友圈講究的是朋友,若你朋友的孩子被拐賣了,她哭著大喊為什麼不判人販子死刑,這時你應該做的是安慰和看護,而不是二逼乎乎的去告訴人家法律怎麼規定,法律是如何考量的,所以人販子賣了你家孩子不被弄死是合理的…

又是知乎萬能抗辯「你們站著說話不腰疼?」,「你們被拐賣過嗎?」,「你們有孩子嗎?」
對於這種圍魏救趙的辯論,我真是無話可說。

但請你清楚,他們轉發的不是,「人販子,見到一個打一個」,也不是「詛咒每一個人販子XXXX」的東西。這是情感,是氣話。然而,他們轉發的是「修改刑法,所有人販子都死刑」,這條微信早就跨過情感來談法律了,不止在談法律,還是在談修改法律。


本身就是談修改法律這種事,你不讓談法律?


轉發為了什麼?讓朋友圈裡的大家看見,我有多討厭人販子?

不是,我問過很多人,為什麼會轉發。他們轉發的初衷就是讓你們看看民眾的力量,期待高層能夠看到這種民意。

所以,你說要不要糾正思想。


民眾憤怒歸憤怒,我們也很憤怒。但是。你因為生氣你要改法律,你認為法律寫的不對,起刑都得定到死刑。這就值得大家商榷討論,就值得去辯論。

法治法治,難道不是由一個個人的觀點集成的嗎?看到身邊的人,生氣起來就「都死刑」「都槍斃」「都絞刑」,不應該糾正嗎?

再深一點,人民群眾情感所致,一怒之下就可以說,死刑死刑死刑,全都得死。
難道不是我們法制不健全,法治意識低的體現嗎?想為社會法治思想提高做一點事,從身邊做起,反而是二逼乎乎。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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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萬不可。那將是個災難。且聽我說。————————————————
下面是一個以不掉書袋的方式最通俗的解釋。三分鐘讓你明白為什麼不能這樣。(歡迎轉載,但請注名,謝謝~)————————————————

閱讀說明書
寫在之前,以下文字,三種人不要往下讀了,
一、男性聖母和女性聖母,建議回家抱著你媽看第三調解室去,娘倆撕逼哭一鼻子。(說什麼真應該讓你們家孩子被拐賣什麼的,我真是為知呼用戶的水平感到悲哀。)
二、為了反駁而反駁,管窺蠡測,惡意揣度,凸顯自己自以為正確的邏輯的。(如反駁,請說您的觀點。別上來就抓住一個點發三十幾個錯別字,義憤填膺的覺得自己特有理。)
三、罵街的,出言不遜的。無論是對我還是對評論里和您意見相左的人。好好交流,大家都歡迎,你要是張嘴罵街,你放心,我絕對罵回去,還你一片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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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下面的評論收到了很多朋友的指正,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問題,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畢業的法律從業者,那天看到朋友圈裡無數人轉發拐賣死刑,一時不平,來這寫下了這個例子,知乎不是知法,裡面各位術業有專攻,各路大牛大神更是龍蟠虎踞,但畢竟專業不同,我不能用罪刑法定原則,定罪量刑根據,法的威懾力高低於主觀客觀主體客體跟您解釋問題,非專業的您看不懂也不愛看。就像我看不懂醫學生的這個胺那個鹼,顱底的各個孔一樣。
但例子總歸是例子,是有局限性的,是片面性的,十五分鐘手機碼出來的例子可能會有漏洞,可能不那麼完善,但是卻說出了道理最通俗和樸實的一面。
如果您想看完善的,請看張明楷教授的刑法學的總則部分。
以上。下面為正文部分。————————————————
這兩天微信上很多人都在分享請願,拐賣兒童死刑。
但是我負責任的告訴他們這些法盲,萬萬不可!
為什麼!?(你是不是人,你們家孩子要是讓人拐了你怎麼說!畜生)我模仿了一下腦殘衛道士的聲效,笑而不語,那些人才是真正的惡魔。

下面!!!!
讓我們來進入一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的視角。

我是一個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因為同村老鄉缺男娃,抱著僥倖,來錢快,我拐賣了鄰居家的孩子給他,他給了我錢。
如果刑法規定,拐賣兒童,死刑!那麼,
拐一個也是死,多拐也是死,為什麼不多拐?於是我拐走了3個。
反正也是死,我為什麼不強姦猥褻他們以發洩慾望?於是我性侵犯了被拐賣的孩子。
我強¥奸完了,為什麼不讓他們賣¥淫?來掙錢?反正抓住我也是死刑了。於是我組織威脅他們賣淫。
聊天騙孩子太費勁了,為什麼我不一棍子打暈劫持走?反正我也死刑了。走你~
反正我也死刑了,為什麼不再把仇人殺了,為什麼不再多強¥奸幾次路上婦女。沒錢了,搶劫去,當然要拿著刀,不給就弄死,反正,不在乎多條人命。
我現在身上背著十幾條人命了,警察來抓我,我擦!必須暴力反抗拒捕啊,弄死他我就不用死。弄不死我就完蛋了。不過無所謂,反正我已經死刑了。

然後,我想起了史記裡面陳勝吳廣的一句話,等死,死國可乎?
竊鉤者誅,竊國者諸侯。
反了!

因為一個行為觸犯了死刑,犯罪分子的底線會隨之降低。
之後會威脅到更多的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乃至國家¥安全。
就像我們見到的一些市井流氓會說,我蹲過大獄,別他媽招我,大不了我再進去蹲。

明白了么?各位?下面請讓我們來看法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如果你是犯罪分子,你現在會怎麼想?

你現在理解為什麼那些毒販武裝走私,極度亡命的反抗了么?

同理可證。


還會相信那些人所謂的全判死刑么?

濫用嚴刑是不利於社會穩定的。


————————更深一點的解釋,如果你願意更深了解———————


其實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中國刑法里算是個重罪了,翻閱整本刑法,沒有幾個刑罰是起刑點就是五年到十年的。

在這個罪名里,隨著犯罪惡行的增大,量刑幅度會到達十年至無期。情節嚴重處死刑。(注意,是沒有量刑幅度的直接死刑,並沒收財產。)這其實是變相給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一種保護。(另外一個直接死刑並沒收財產的刑罰是,綁架致人死亡的法定量刑情節。)


所以,加大監管,開放計劃生育,增強兒童的保護,提高人口素質才是出路。

對拐賣兒童案件盲目濫用死刑,只是法盲的匹夫之怒。

—————————————————

歡迎關注!定不負!


作為一隻法學狗發表一下見解,今天也被「建議人販抓起來就槍斃」給刷屏了。而且刷屏者還有商標律師,真不知道他之前讀的刑法是不是被狗吃了。
1、罪責刑相適應,販賣兒童、婦女罪的檔位5年、10年、無期徒刑和死刑不是白分的。為什麼要罪責刑相適應?因為避免輕罪重判和重罪輕判,體現公平。法律是有教育意義的,對於社會危害大的人處以重刑,是教育他不要再犯,也是在教育未滿時保護社會安定。至於圖片里那個「家長和孩子都沒有再來的機會,憑什麼的」的問題,我想說的是,客觀造成的損失無法避免,比如強姦案對被害人家人的影響,這的確是法律無法調整的,但法律是理性的,不贊成同態復仇,而是看你這個犯人還能不能被改造,主觀惡性大不大,放出來是否危害社會。

2、適得其反,這個以上的解答已經回答了,量刑是個技術活,正反都是個死,等死,死國可乎(怎麼聽起來怪怪的)

3、販賣兒童、婦女由於剛需不可能因為死刑而一勞永逸,舉個不恰當的例子,你早晨總是醒得遲,但是要上課。你以為老師說:「我一旦點名,把門窗鎖上,凡遲到者不得入內」就能杜絕遲到了嗎?畢竟圖樣,往往是睡遲一分鐘者收到簡訊:「啊?點名了?反正還是記我遲到,那我就不去好了。」然而,覺還是要睡的,睡覺是我的剛需啊。

現實往往也是這個樣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學院副教授李春雷博士曾經把2000-2013年之間,媒體公開報道的133個拐賣兒童犯罪案例進行了分析,發現有69(52%)個兒童是被自己的親生父母賣掉的。無獨有偶,2015年1月,山東破獲了販嬰大案,37名兒童被救,然而令警方驚訝的是,這些兒童大都是被親生父母自願賣到了人販子手中。——誰沒事賣自己的孩子?還不是走投無路迫不得已?如果這些人就像朋友圈轉的一樣殺無赦,那麼首先倫理問題不談,誰撫養這些被自己父母拐賣的小孩?還有窮鄉僻壤的山溝溝,重男輕女之風盛行,女童往往活不過去,全部殺死,這些人販好歹讓女童活下來,殺無赦你覺得你是爽了,你又不是女童。另外由於重男輕女,那個村子裡才沒有女人,所以拐賣婦女一般送到這裡做生殖機器。你判買者死刑好了,對他們來說,沒有婦女就是整個村子斷子絕孫,死刑威懾有用嗎?逞一時之快,不顧當時環境,是很不負責的做法

4、民主的暴力,看過李狗嗨的應該很能體會。民眾支持的東西並不是都可以作為法律的價值和參考的。有這樣憤怒的人常常這樣有如下觀點:
(1)、你又不是父母,你懂什麼。等你是父母你恨不得他死。
這種質問的意見是:被害人的痛苦和憤怒是判死刑的原因。但是這樣的話,一切罪犯全部殺掉就好了,作為交通肇事犯的被害人,我要不要司機死?作為盜竊犯的被害人,我要不要小偷死?如果這樣,法律就變成了同態復仇的火刑架。「如果你的孩子遭受XX罪行,你會接受兇手不判死刑嗎?」 這個問句過去在美國總統選舉里常被問到,直到有一天有個候選人回答:「如果我的孩子遭受這樣的罪行,我會親手殺了兇手。但我們組成國家、政府,建立法制,是為了設立一個比我們個人更高的存在,而不是任由個人的正義和復仇心泛濫。」
(2)、現在的法律到處是漏洞,對人販太寬容。
為什麼錯——這種回答的意見是:凡是人販都是要重判的。事實上本來法律對此已經重判了——只是輕判的你從媒體和主流微信號上更容易看到。其實只是個過濾器效應罷了,被槍斃的你覺得理所當然,那些媒體總拿判5年,10年的人販說事,從來不說那些人販有什麼輕罪表現:自首,賠償,悔罪,從犯,主觀惡意低等等,這是媒體煽動大眾情緒吸粉或者吸引觀眾的惡意。另外,如果不對法律慎重,堅持證據,堅持少殺慎殺,可能冤案就更多了。這是法律的價值取向問題。
什麼是對的——我很同意知友的觀點:販賣兒童,婦女本質上經濟問題,需要制度建設加以改善,短期上看是執法警力不足問題,唯獨不是個法條立法問題。就好像做選擇題,最簡單的那個選項,往往是錯的。
(3)羅胖的對此的回答我很贊同。「我對被民意所脅裹喊殺的人感到害怕」


但是我不怕你們。其實,你也就是朋友圈轉轉罷了,讓你看看刑場執行,你就會覺得其實死刑還是要好好商量的。但是一般人雞都沒有殺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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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里有些人對民意的反駁,我只想說的是,法律肯定吸收民意,但肯定不能僅僅以民意為標準,不然還要律師、檢察官、法官幹嘛?民意很有意思,知乎上反對起刑死刑的人是不是民意?大部分人把民意都當成數量上的對立,但是價值何在?不過是一時口快的爽而已。司法原則的確定很不容易,為什麼要對人販無罪推定,為什麼要對人販死刑複核,都是人類歷史上得到的珍貴財寶。
有些人聯想到文革,我絲毫不奇怪,因為大眾的普法仍然任重道遠,仍然是有罪推定,對生命缺乏必要的慎重的那一套。試想,有一天你被當成人販抓了,是想直接斃掉,還是自證清白,還是因為檢查官因為證據不足判你無罪?有一天你偷了一個手機,手機的失主讓你死,圍觀的群眾讓你死,他們都受到了傷害,他們都很憤怒,那麼你冤枉嗎?法律保護受害人,也保護犯罪嫌疑人,給他合理抗辯、質證的權利,因為有一天,我們都可能變成犯罪嫌疑人,我們都可能變成被社會輿論所口誅筆伐的弱勢群體。堅持這個原則,是有意義的。
讓法律的歸法律,讓民意的歸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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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了其他關於此的評論,逐一發表意見:
1、質疑我是尚未畢業本科生,朋友圈有很多法律人士(公司法務律師等)轉發的,從而質疑答案合理性的:
首先,堅持人販不能一律死刑是法律界的共識,也是法律專家的共識,只要對法理和刑通稍有理解應該異見不大。至於所謂法律人士,首先可能並未通過本科訓練(只是通過司考),其次民事律師居多,因為刑事案件,除非你是律師界很有能力的人,否則基本拿不到。很多出道3-5年未接一個刑事案件的,很正常,律師這行本來就是強者越強,普通律師接的案源不會是刑事或者根本沒案源,要靠律協給你介紹。這些人依照自己的情感出發,堅持轉,我也可以理解,但是他們是錯誤的。人要對對錯有基本的判別。往小里說,如果連律師都不有理性的反思,沒有立場和觀點,是對職業和所學知識的侮辱;往大點說,我們的司法制度就毀了!這不是危言聳聽。
2、質疑澆滅民眾熱情,法律人士不懂民眾心理的。
這就是個偽命題,首先除了知乎,哪裡可見大面積的反對?你的朋友圈?堅持不可一律死刑被嘲諷了吧?事實上,網易、騰訊新聞評論底下一大堆要求人販去死的,這才是中國最大的聲音。而不是知乎。
另外,對「不可一律死刑」,對」是否加重刑罰「的思考,是要大家回歸理性,而不是澆滅熱情。如果喊一率處死是基於熱情,那麼這種熱情不要也罷。感性是促進不了司法的改革與進步的。另外,制定法律的人也不能感性用事,而是要用理性的法理去推動改革。
我從來都認為,庸俗的大眾喊殺後的狂歡是會退去的,不如那些關注此事的法律人士坐下來理性的討論,十年如一日的堅持公平、正義與理性。潮水退去,你才知道誰在裸泳。


不同意樓上的說法。每次有一些所謂「民意沸騰」的案子公諸於眾,都會有很多網友出來喊殺,所謂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但民憤或許能夠暫時平息,但司法公正卻遭受侵蝕,這對轉型期中國來說,是很可怕的事情。刑事法律絕對是個需要慎之又慎的領域,因為它涉及人的自由和生命,這是人最寶貴的東西。正義需要在個案當中求得,而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所要考量的因素,絕不僅僅是檢察院起訴的罪名——倘若如此,那庭審就變得太簡單了,直接套用法條就可以了。他們還需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客體方面侵害了哪些法益?主體方面是否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盲聾啞人?客觀方面手段是否殘忍?是否有違法阻卻事由?是否過追溯時效?有無自首立功?是否共同犯罪?主犯還是從犯?幫助犯還是教唆犯?繼續犯還是連續犯?等等等等這些問題。所以,你的問題無法回答。正如殺人不一定必須要償命,欠債也未必就得還錢。人販子固然可惡,但也未必就得適用重刑,甚至死刑。還是那句話,正義需要從個案中求得,而法官要做的,就是」目光在法律和事實之間來回穿梭「,如果他能夠秉持公心,做到了這一點,那麼最終的判決結果,不管是死刑,無期,有期,亦或是無罪。都是適當,準確,應當為我們所接受的。


來來來,支持人販子一律死刑和買孩子無期的人,我們來做一道選擇題。站在旁觀者的角度正義感爆棚,愛心泛濫,《親愛的》看的時候一邊看一邊哭,哭完了也不知道思考,來來,我們做選擇題,都是單選。
有些人喜歡」如果你的家人/你的孩子。。。。」,那好,我們這道題就以各位看客的孩子被拐了為背景,請做題的人,設身處地的回答。

第一題:假設,你的孩子被拐走了,那麼你最想最想的是什麼?
A:孩子安全健康的找回來。
B:孩子找回來,安全健康與否不提。
C:人販子該死。

第二題:假設,孩子被拐走了,你最不希望看到什麼?
A:孩子在拐賣途中,被毆打,被凍餓體罰,被賣到境外,甚至被殺死。。
B:孩子被照顧,雖然不是很好,但衣食無缺。
C:孩子被照顧的很好。

第三題:如果警察抓到了人販子,你最想的是什麼?
A:孩子被賣到哪裡去了?
B:終於抓到你了,你等著死刑吧。

第四題:人販子被抓到,你最希望在審訊的時候,警察說什麼?
A:交代孩子賣到哪裡去了,如實交代你還有減刑的空間。
B:交代孩子賣到哪裡去了,雖然你一定會被判死刑,但是你想過丟失孩子父母的傷心嗎?

第五題:如果你的孩子有幸能被找到,你希望在解救的時候是什麼場景?
A:大批警察開進,沒有人武裝暴力抗法,孩子被安全的救出。
B:一個山村的人幫助掩護買孩子的人,拿著鋤頭鐮刀暴力抗法,警察跟做賊一樣只能偷偷解救。

第六題:如果你的孩子真的找不回來了,你最希望什麼?
A:孩子被好人家收買,好吃好喝伺候,當寶貝養著。
B:孩子被一般家庭收買,動不動就體罰。
C:老子殺了人販子。


位看官,你們的選擇應該都是A吧。還有人選擇別的答案嗎?如果都是A的話,你還希望人販子一律死刑買孩子的人一律無期嗎?如果你還是這樣想,那麼第一題和
第二題中,你的孩子很難保證健康安全,因為拐孩子死刑,再把孩子殺了還是死刑,路上打打孩子餓餓孩子還是死刑,你作為失孤的父母,你害怕嗎?還是希望法律
能夠先保護你的孩子不被拐賣,進而再保護你的孩子被拐賣了之後的人身安全?第四題中,如果人販子一律死刑,他會交代你的孩子被賣到哪裡去了嗎?當然不是死
刑,他也不一定交代,但是哪個幾率大一些?第五第六題中,如果買孩子的人無期,會不會出現你不想選擇的選項?

《親愛的》都看過吧,很多人
就是看這個電影才勾起了對人販子的恨,當然,恨我們每個人都有,我們都是正義的,但是,收起你那可憐的愛心吧,看看電影中的角色是如何處理的,黃渤的角色
在劇中反覆嘮叨人販子該死嗎?他是不是在拚命的找回孩子?他是不是在拚命的祈禱孩子健康安全?為什麼我們的法律真的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去充分保障受害者的
安全和利益的時候,你們這麼容易被一些可憐的正義感和安心去誤導你們的理性嗎?你們除了哭哭啼啼和咬牙切齒外,有真正分析和思考過法理嗎?動動嘴喊喊口號
誰都會的。


中國以前其實也存在極其嚴厲的死刑,嚴厲到了什麼程度呢?政府讓你去某個地方,你遲到了也一律判死刑。於是有幾個遲到的人就琢磨,「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又有人說了,「壯士不死即已,死即舉大名耳,王侯將相寧有種乎!」於是他們就起來鬧革命,皇帝也被殺了。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隨便死刑,尤其是「一律死刑」,真的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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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更新:
貌似有人誤解了我的這個答案,我就簡單解釋一下。這個回答反對的是「一律處死」這種觀點,死刑一旦失去了彈性,那麼對犯罪人產生的邊際威懾就趨近於零,直到落網,這期間他做任何事邊際成本都是零。這意味著,一旦一個人明知自己必死,那他就有動力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帶來的社會危害要巨大得多。同時為了避免被發現,殺掉孩子逃跑也是最有利的選擇,不管從哪個角度說,「一律死刑」都是絕對不可以的。

事實上,我同意不同惡性的行為應當處以不同的刑罰,我也認為拐賣的社會惡性極大,現有的刑罰確實過輕,哪怕最高刑已經是死刑。但這些都是最低刑到最高刑的範圍設置,是具體的立法技術問題,而我的答案只是在說,任何刑罰都應當有一定的彈性,「一律處死」這種規則會引起很大的問題,除了朝鮮,我還真不知道哪個國家有這種刑罰規定。

最後,拐賣兒童不僅僅是個法律問題,更是個社會問題,它有著包括民俗、環境、社會保障等在內的複雜的成因,試圖僅僅依靠死刑威懾來解決這個問題,只能說是高估了法律的作用。打擊拐賣,我們要的是整個社會一起來行動。


不是學法律的,但是一直在關注這個事件的發展,直到 @負二在我的TL上展現出了他的看法,我覺得我也想寫一些我對這個事件的看法。

之前幾天我一直在參加南博會,中間休息的時候偶爾看了一下朋友圈,突然發現朋友圈裡被那張圖佔領了,大概每一樓的格式都是下面是圖,上面是一些憤怒的話,有些比較沒水平的就直接引用其他人的話,大概每個人的態度都是一致的,或者說情緒是一致的,那就是對於人販子的憤怒。

但是我覺得這種情緒本身是可怕的,因為這種情緒為基礎,以網路為媒介,已經形成了一個巨大、無形、匿名的群體。在心理學裡,這種群體最為可怕,因為這個群體毫無理性可言,也毫無自我可言,這個群體會對每一個試圖在群體里保持自我清醒思考的個體進行同化,同質的就是一起的同伴,提出相反意見的就是需要打倒和批判的對象。

這個事件里可能被用到的最直接的批判,就是類似 @負二的答案里提到的有些答案沒有人情味過分理性的評價。

這件事情膨脹到現在,所形成的效應已經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事件,而更多是一個群體網路事件,類似於柴靜的《穹頂之下》引起的全民關注是一樣的性質,只不過柴靜的《穹頂之下》是有計劃的想要引起如此規模的討論,但是這個事件只是更多的是自發的而已。

我覺得站在一個父母的立場來傳播類似的信息,是可以被理解的。畢竟是自己的孩子,照顧和關懷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天性。每個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有世界上最好最安全的環境。但是事實上是,在生活中,一個父母是沒有辦法為孩子提供最好最安全的環境的,特別是在中國。從食品安全到校車安全,再到學校暴力,再到社會治安,再到PM2.5,其實認真想想,人販子的因素其實在這個環境中只是微不足道一個方面,作為父母,為了給孩子提供最好的環境,承擔的經濟、心理壓力要比那些沒有承擔過這個角色的年輕人來說多的多。這件事情說白了,家長們傳播這種信息可能最直接的心理原因其實是擔心自己孩子的安全,這種擔心指向了孩子生存的大環境的方方面面,這種擔心我想每個人都會有,而且都應該有。

所以在負二的答案里和他支持的答案里傳達出來的對於那些過於理性的人的批判站在他們的角度也是合理的。但是這種合理的看法卻是錯誤的。因為法律作為一個社會的底線,它不是道德那種軟規則,它應該是民意和權利的基礎,也是束縛民意和權利的繩子,它就應該是堅硬的,不可被動搖的,法律就是應該是冷酷和理性的,法理之內,不容人情,越過線了就要承擔懲罰,而且這種懲罰也不是濫用的,而是穩定的,對於每個人都一樣的。雖然在中國,現實告訴我們這種理想是幾乎不可能實現的,因為法律一直是在被權利濫用,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在中國法律就只能幹束縛民意的事情,至少我們仍能期待假如我們這一代或者下一代的人接納了法律的獨立性以及重要性,學會尊重法律的獨立性,不讓法律屈從於權利或者民意,這樣我們的社會才會有更好的環境,孩子的安全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一家之言,請勿轉載,歡迎討論。


法學是一個非常專業而且應當是精英化的學科。但總有人覺得自己懂法,以為自己可以指手畫腳,可以挾持著民意來破壞法學的專業性,藐視法律人費勁心血的法律成果。還洋洋得意的覺得自己幹了一件多麼大的好事。
可實際上沒有多年系統的法學學習,多年的法律實務經驗,都不敢說自己真正懂法學。更何況是這些鍵盤俠呢?普通人雖然可以不懂法,但起碼要有一顆尊重法律的心,起碼不要動不動就批判什麼。
實際上我國的刑罰已經非常嚴苛了,幾乎是除了那些中東非洲動亂國家裡面最嚴苛的,至今還沒有廢除死刑,據不完全統計,全世界約有百分之六十的死刑在我國執行(戰亂地區除外)。如果再來個人販子一律死刑,那恐怕就要翻好幾番了。我國現在一律死刑的只有綁架後殺害被綁架人。
很多人對死刑有誤解,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死緩要報高院複核,死立執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複核時應當訊問被告人。我國對死刑的基本態度是越少越好,但這種想法卻被民意挾持著,每年死刑案件居高不下,最高院負責死刑複核的估計有800個法官,如果這個也死刑那個也死刑,恐怕再來800個也不夠用。最高院忙起來了,就會把死刑複核下放給高院,這下更好了,冤假錯案更多了,死刑可不比其他刑種,一次執行就完畢了,就算審判監督程序發現冤假錯案,人也已經死了,恐怕是補償不了了。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不是說再給罪犯兩年活著的時間兩年一到就槍斃,而是在兩年考驗期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現,降為有期徒刑。一般來說都至少降為無期了,因為都在監獄裡想故意犯罪也挺不容易的。這下民意又憤怒啦,不行!人販子要死刑立即執行!不能給他們機會!

反正你們就是要殺殺殺,我們給你們解釋又有什麼用呢?既然你們觀點如此固執,我只好慶幸我國的立法者不是你們。當然了,以你們的思想水平成為立法者也是難上加難呀。


量刑過重的話反而會增加犯罪行為的危害性,這是刑法理論裡面比較基礎的知識點

講解:
如果人販子必須槍斃,然後有一次人販子不小心走漏風聲,殺掉手上的貨能躲開追捕,那你說他是殺還是殺?
或者如果人販子必須槍斃,未遂都必須槍斃,那他一下子就升級為幹掉腦袋買賣的人了,是不是必須要漲價而且不惜任何代價做成買賣賺大錢?老子做的是命都搭進去的買賣啊,必然更喪心病狂
犯罪永遠是客觀存在的,加大刑罰力度不僅會提高威懾力,同時也會讓犯罪行為的風險增大,越是鋌而走險什麼都不怕的人,干起事兒來就越是驚天動地。而且這部分人的比例基本不會下降,所以刑罰嚴厲到一定程度,提高威懾力的邊際效應基本就消失了,只會增大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而已


1、人販子和買方都要受到刑事處罰,最高均可適用死刑。
以下為《刑法》原文: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能判死刑,括弧為答主加的)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可能判死刑,括弧為答主加的)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2、不一律處死是要根據刑法三原則: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人人平等。主要是罪責刑相適應。
幾個案例
案例1:婦女A天天被繼父毆打凌辱,終於忍無可忍,遇到青年甲,說能給她找工作,其實將她拐賣給另一適齡青年做老婆,婦女A雖然被騙,但覺得比以前的生活好多了。
案例2:乙聽說有一對失獨夫婦沒有合理的領養資格,於是拐了一個兒童賣給這對老夫妻。
案例3:丙是專門拐賣兒童,將兒童致殘後,將兒童賣給乞丐集團營利,致使多名兒童傷殘。

第240條的(一)至(八)屬於刑法的加重情節,在普通情節,如案例1和案例2,都是5-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案例3有可能處死刑。
像案例1,社會危害特別輕,如果也一律處死,其實達不到刑法的根本目的。

3、前面很多人討論了,刑法的制定是非常嚴謹的社會科學,依賴於立法學、統計學、犯罪學等多學科的知識。不是普通大眾認為人販子很可惡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就應該定死刑的,刑法立法的根本目的還是減少犯罪。

4、減少冤殺。全世界來看,適用死刑都是越來越少的。呼格吉勒圖這個案件剛剛被再審,還原了無罪的人的清白。刑事偵查無論技術多完善、理論多先進、各種人力物力保障多到位,都不可能回溯案件100%的真實情況,都有可能造成無辜的人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被施加刑罰。



其實,不過是一次電視劇的公關活動。


看到在說這個「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想補充一兩句。法理上的答案已經很充沛了嘛,學新聞的也不敢班門弄斧。
首先這個「民憤」,多數是經由媒體報道出來,擴大事件的傳播範圍後形成的普遍民意反應。這個時候媒體只是做了基本職能該做的傳播信息,但是之後,有些(個人覺得無良)媒體為了抓熱點,去起底嫌疑人(也有洗白的),目的就是為了煽動民意。顯然忘記自己在世界上有些地方被稱為第四權,經由媒體煽動起巨大的民意暴起,現在要開始影響司法獨立了。
所謂的司法獨立呢,司法不應該受到法律以外任何事的干涉。但這個時候的民憤帶給整個審判過程極大的壓力,使其不得不做出較重的甚至更超過標準的嚴格審判(馬加爵現在說還會被水表不)。
所有人都期待一個公正合理,一個嚴格不帶任何私情的司法體系。所以有的時候我們憤怒,我們無處發泄,但仍應該壓下這個怒火:「這些人十惡不赦我希望他們都去死,而且是最痛苦的折磨致死。但是這不相關於我個人的情感,他在法律上罪不致死,便絕不能讓他死。我恨,而我捍衛他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程序正義有時候真的讓人無可奈何甚至覺得荒謬,但這是通向結果正義最直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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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透明被點了好幾個贊慌慌的呢!補充一點點~
當我們想要認真的討論一個問題時,首先把各種各樣的情緒放下,才能理智高效的解決問題。
第一個,突然民意昂然要對人販子們殺殺殺,人們是想幹什麼?大概就兩個原因:一是想真的解決問題。二是真的對其恨之入骨對受害家庭感同身受,不殺人販子鬱結難消。
那先說解決問題的目的:提出一個政策或者增加法條的必要性來源於它對問題的解決力,和實際執行的可行性。
那死刑對人販子是否有打擊力度?其實死刑存在不是幾十年了,甚至更久遠的過去還有更可怕的酷刑,然而犯罪也跟著生生不息。販賣人口這顯然不是激情犯罪,而且現在的情況明顯是他們團伙化集團化,加入這些集團的「新成員」們大多各種素質不高,甚至可能不知道犯法。如果今天販賣人口死刑可能是什麼情況:集團首腦不在乎「老子干這行就沒準備安生回家」,集團馬仔不知道這種新法條,還在喂餵豬打打工偷偷孩子(這是在抖機靈舉例不要噴我)而實際的量刑上這些低端犯罪者也並不會個個判死,畢竟「情節較輕」。那麼對於已有的人販子集團沒有打擊力度,畢竟原來就知道被抓了要蹲,現在大不了一死,反正老子干過了罰的重點差別不大正好一死了之。
那是不是可以防患於未然,少點犯罪呢?然並卵啊!搶劫都判死刑誒!就來一個人販子死刑,人販子覺得你抓不到我我就不會死啊!回復一下評論區的,僥倖心理的不是我們平民百姓啊是那些人販子啊!丫都出來犯罪了而且不是我跟你吵架一巴掌扇死你的那種,人家生活的一部分就是不要被警察抓到啊!不趕緊建立更好的追查抓捕手段在這要人家死有什麼用啊,死不死的先能抓住啊,然而現實是每年丟那一堆堆的孩子找都找不回來啊!這一定下死刑,一個個跑的更快更隱蔽,對偷來的孩子更喪心病狂了啊,然後還只加個刑罰,而不是增加更多警力,增加更大投入,用科技、財力人力去打擊他們。都冷靜下來告訴我,讓他們死刑和提高抓捕能力哪個更有利於解決倒賣人口的問題?!
然後我就來說第二點了。你們(朋友圈)就是想抒發無處安放的憤怒而已吧!聖母的可不是這個問題下反對死刑的人,借著受害家庭的痛苦抒發憤怒,真的好嗎。
法律如果想要公平公正下去,就絕不能永遠為民憤負責。今天我們恨人販子,人販子去死;明天我們恨碰瓷的,碰瓷的去死。死刑作為最高的刑罰,濫用它不僅會降低法律僅存不多的威懾力,更是社會風氣的滑坡。誰都不想生活在一個充滿仇恨和憤怒的戾氣的社會裡,所以說死刑這東西,在有些國家準備廢除的時候,我們更應該好好的冷靜下來想想,增加死刑是不是我們面對問題最好的解決方法,儘管最好的可能不是我們(朋友圈裡就想看別人死死死的人)最想要的。但是法律它就是一個很複雜,很多細節,絕對理智的東西,還是不要用民意道德綁架它了吧。今天用這些東西要求它,以後可能就會變得非常隨意任性,而無公正客觀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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