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方舟子、崔永元各打五十大板的宣判結果?
如題,今天方舟子崔永元互訴對方侵權宣判結果是各打五十大板的對等判決。雙方並沒有誰贏的所謂的官司的勝利。
反對我現在看見的幾乎所有答案!!!
我就想問一句:
你們這些挺崔挺方挺轉基因的站隊黨,到底有沒有仔細看過哪怕一遍判決書???
我現在看到的題目是「如何看待方舟子、崔永元各打五十大板的宣判結果?」但一路瀏覽下來沒見到幾篇答案談到了海淀區法院的判決書內容,基本都在對轉基因崔永元方舟子進行評價和站隊。閉口不提判決書內容,反而大篇幅地評價崔方人品,實在離題萬里。
方舟子是不是賤人、崔永元是不是傻逼、轉基因正不正確——跟這這場審判有半毛錢關係嗎??!
這根本就不是一篇「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式判決書,題主的判斷有錯誤。
來,大家先看一下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官方微博對判決書原文的發布吧:#方是民與崔永元名譽權糾紛案#
#方是民與崔永元名譽權糾紛案# 判決書開門見山地寫道:
「本案中雙方的爭議雖「轉基因」這一公共議題引發,但這並不意味著由公共議題引發的惡意人身攻擊也可以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公共議題並非人身攻擊侵權的「擋箭牌"。」
這份判決書壓根兒就沒有判斷評價轉基因對不對好不好的問題,也沒有評價崔永元方舟子是不是好人的問題,通篇都是在說方舟子和崔永元的話題討論行為有沒有達到「惡意人身攻擊」的標準,有沒有構成侵權!!!
這是一場關於公眾人物在公共議題的討論中如何區分界定言論自由權利和人身攻擊侵權的審判!!!
這是一場關於公眾人物在公共議題的討論中如何區分界定言論自由權利和人身攻擊侵權的審判!!!
這是一場關於公眾人物在公共議題的討論中如何區分界定言論自由權利和人身攻擊侵權的審判!!!
【重要的話說三遍哦也】
如果光看判決結果,海淀法院的判決很有點戲劇性:判決認為雙方均構成對對方名譽權的損害。雙方相互道歉,刪除侵權微博,相互賠償對方四萬五千元。其中,崔永元賠償方是民(方舟子)精神損害撫慰金三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一萬五千元;方是民賠償崔永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五千元,及訴訟合理支出兩萬元。
靠!各付對方四萬五!相互道歉!法院這是各打五十大板!判的不好!沒有公平正義!法官都是傻逼!天底下就我最聰明!——可是,當真如此嗎?
僅就轉基因的正確性而言,法院並不比中國科學院更有發言權,司法機關也不應當以審判的方式粗暴干涉科學研究。所以海淀區法院很明智地沒有對此作出任何法律評價,給點32個贊!!這不是和稀泥!這是司法權力的自律!!!——在中國,自我權力約束是一種罕見的寶貴品格,你懂的。
至於崔永元和方舟子分別人品如何評價,這是街頭大媽餐後聊天的興趣範圍,全中國應該沒有哪位法官會自降身份地把對他們倆的人格評價寫進法律判決書中,大家也不用太過在意。
這篇判決書最有價值的就是說明解釋部分了,發布的那天早上我讀完三遍不禁驚呼「帥爆了!」。
先是「一、針對具體微博的侵權分析」。這部分內容區分了崔永元和方舟子的微博言論哪些構成「侵權」,並詳細闡述了理由,我隨便挑幾句給大家看看:「有關科學、學術、產業政策上真理的求得,要在科學研究領域通過科學、真實、嚴密的實驗、分析和論證來解決,而不能依靠大眾輿論或司法裁決來代替科學研究給出答案。…………方是民、崔永元均為公眾人物,享受了較多的公眾關注及相關便利,對來自他人的負面評價也應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考慮網路用戶對網路言論具有較高的關注度,以及人們對相關傳聞所能盡到的注意義務等因素,微博用戶在發言時所表述、引用的事實並不要求達到完全客觀真實的程度,而僅需證明其言論有一定的、合理的事實依據,按照其智力水平和認識能力具體分析,其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引述事實、進行評論時主觀上並不具有惡意,未對事實進行捏造、歪曲、誇大,並未藉機進行侮辱、誹謗,一般即可免責。」
這幾段話對法律和行為的解釋水平,放在知乎的任何一個角落,都是含金量很高的回答。先是闡明了「轉基因問題對錯我們法院是不會管的!是非對錯去問科學家別來找我們!」;然後對方舟子崔永元這樣「公眾人物」的言論自由作出一點點規範——為什麼說一點點呢,因為這是判決書「1.不構成侵權的微博言論」中的內容,後面「2.構成侵權的微博言論」中還有對言論自由和人身攻擊的界定解釋,到底什麼話公眾人物不能說、說了就是人身攻擊侵權,真是闡述的清清楚楚,我忍不住再引用幾句:
「方是民在發表有關轉基因食品、瘦肉精等科普問題的言論時,均給出了其意見的依據和出處,即使錯誤,也屬個人學術意見的正常表達。崔永元如有不同意見,可據理反駁,即使方是民的觀點不受歡迎或者錯誤,只要有相對合理可信的依據、理由,仍不能隨意指責對方「坑蒙拐騙」「網路畸騙」等。又如本判決附件2的多條微博中,方是民稱崔永元紀錄片中的採訪對象「是個職業托兒」、獲得美國影視大獎是「一筆德藝雙馨的好交易」等,亦屬無事實依據或依據明顯不足。
這一段對方舟子和崔永元的微博言論都作了具體分析。你說了什麼、錯在哪兒、為什麼錯、侵害到了對方的什麼權利、法律判斷的邏輯鏈條是怎樣過來的……思路清晰,說理充分,三觀很正。這樣的說明解釋後面還有很大篇幅,我就不一一列舉了【好吧其實只是因為找不到文本版判決書,對著微博上的判決書截圖敲鍵盤好辛苦T_T,哥白天看了八小時司法考試課程想離開電腦出門散散心】。
「二、對言論侵權性質的總體認定」和最後的「三、法律責任」認定兩段的判決內容也很精彩,推薦大家一定要耐心讀幾遍原文。這篇判決書非常清晰地界定了公眾人物在公共議題的討論中應當如何有禮有節地發表意見,從而避免大家對公共問題的討論轉變為對他人的人格侮辱。這樣的教訓,難道還少嗎?
所以題主問「如何看待方舟子、崔永元各打五十大板的宣判結果?今天方舟子崔永元互訴對方侵權宣判結果是各打五十大板的對等判決。雙方並沒有誰贏的所謂的官司的勝利。」,我的正面回答是:
這是一場公正理性的審判,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頂住了浮躁網民對司法獨立的輿論壓力,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並通過對這個案例的說明解釋進一步剖析明確了公共議題中言論自由權利和人身攻擊侵權的界限,為我們的網路討論行為提供了寶貴而稀缺的指導規範。
沒錯,方舟子崔永元都沒有贏得官司的勝利,因為他們都不配。這場審判的受益者,是身處當今網路環境中的的全體網民。
在此,向本案的幾位審判法官致敬。
可惜,至少在知乎本篇提問之下,我並沒有看見幾個通篇閱讀原審判決書並認真思考的網友,本案審判法官的一片良苦用心真是喂狗了。這幫基層法院的法律專家頂著社會輿論的浮躁,扛下崔永元和方舟子這樣輿論大V的影響力,殫精竭慮幾易其稿寫出的肺腑之言,被我們棄如草芥。大家總能張口閉口中國法治不存,可很多時候哪裡是法院沒有公正審判,我們自己也沒有發自內心地尊重判決吧。
同事拿這個審判隨口玩笑我不好當面反駁,微博網民一向輕浮粗暴我不敢轉發找罵,終於今天在知乎看見幾十個令人失望毫無法律價值的答案,斗膽碼字得罪諸位。
中國能不能成為法治國家,我們能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僅在於政府改革老師教育,更在於我們自己對法律的真誠信仰。懇請大家別一看新聞標題是「各賠四萬五」就立馬得出「各打五十大板公平正義沒有得到伸張法院沒有好好宣判」的結論,這樣的態度讓我們這些對法律有著一腔熱血的同胞感到很心寒——當然,也有些憤怒。
你懶就別怨政府,人蠢還請多讀書。
20150629早八點更新:
一夜七百票……你們都不睡覺嗎?
昨晚答題的時候情緒激動,所以通篇冷嘲熱諷不斷,心情平復後深感不妥,稍作刪減,但未改答案內容,還請大家指正。本題有些答案還是自有其價值的,我也看到有些答者確實下了苦功找尋方舟子的相關事實,只是可能不太契合題目主旨,有興趣的朋友自可看看。
【本段根據知友 @sam jin 在評論區的批評指正重新修改】關於「正當防衛」的說法,並不是只有刑法才有,而是源於刑法,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草案建議稿》第45條,以及你說的《民法通則》均明確提出了「因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 只能說『方崔案』不適用民法上的「正當防衛」,因為方看到崔發的侵權微博時,進行的是事後防衛,且當方看到侵權微博時,採取的方式應是走維權途徑,而不是報復手段,此理同樣適用與小崔,所以,《侵權責任法》第30條不適用此案。
我之前也想到崔方之爭應該是屬於事後防衛所以不能免責,但沒有這位知友如此清晰的思路,在此特原文貼出他的解釋,並由衷感謝!
方舟子先生打唐駿學歷造假的時候我在讀本科,他是我那時的心中打假英雄,就像更早的時候我也喜歡崔永元先生的主持風格一樣。但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後來的方韓大戰、去年崔永元以辯論技巧引導復旦新聞學子參與站隊轉基因對錯的事情都讓我有些失望。他們都太渴望個人勝利而忽視了對真理和正義的追求,更缺乏公共議題討論所應該具有的包容心,因為有效率的討論都應該建立在基本共識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之上。所以方舟子崔永元誰對誰錯的問題麻煩就不要在我的評論區吵架了,我沒興趣,對本題討論的幫助也不大,你們愛上哪兒吵上哪兒吵去。我費了這麼大勁兒碼字得罪人就是為了避免涉足方崔之爭的無謂謾罵中,但凡來評論區吵這個的,我會順手屏蔽。還是希望大家能多一點對法律的信仰和尊敬,不要太過自作聰明地指手畫腳。有意見很正常,拿證據出來說話。我不過是個正在進行司法考試複習的二流從業者,司法水平很差,所以,很期待專業的法學研究者來分析解讀這場宣判。
給大家推薦一下 @小時的回答,她全文手打了判決書並加以分析,勤奮程度讓我很是汗顏。。知乎的理念是「認真你就贏了」,她的確很認真。不知道有多少人認真看了判決書?大部分人對這件事的討論已經偏向了對崔和方的人品撕架。引用宣判書中的一段話來作為評價:
「法院認為,對公共議題的討論,目的是為了求得真理、達成共識,因此更需要講求一定的議事規則,通過科學論證、講事實、擺道理、「對事不對人」等方法,來說服對方和大眾,讓思想和意見經歷爭鳴、質疑、說服、達成共識等競爭考驗,最終決定真理在誰的手中。
而不應該強迫對方必須接受自己的觀點,更不應該把對公共議題的討論轉化為「比人品」、「比下限」的競賽,使「對事」的討論淪為「對人」的攻擊。兩人的討論過程中,不是將精力放在深入研究、科學論證上,而是意氣用事、各自投入大量精力用於相互抹黑揭短、人身攻擊中,將本來有價值的話題討論,拉入到無價值人身攻擊的泥潭中。
這不僅是對各自聰明才智和精力的浪費,也是對社會公共資源包括司法資源的浪費,更會侵襲網路言論空間造成語言污染,在損害對方名譽的同時,造成自身公眾形象的降低,這種結果讓人惋惜。以人身攻擊取代理性探討的網路論戰方式,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會產生侵權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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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這題下面「比人品」的答案層出不窮,但是我還是想從法學的角度來說說我的看法。
首先,就案件宣判的結果而言,很多人開玩笑說法院是在和稀泥。但是很顯然,這個案件很複雜,涉及到的網路侵權領域的一些新型疑難問題,某些問題可能至今仍有爭議。所以法院的謹慎態度應該得到認可。況且判決並非是和稀泥,而是給出了明確的判定,即兩人的微博中有些微博不構成侵權,有些構成侵權,而從總體上來看構成侵權,正如判決書中所言:
「雖然在前述具體微博的認定部分,法院出於為涉及公共議題、公共利益的網路言論留下相對寬鬆的自由空間等考慮,並未認定某些微博構成侵犯名譽權。
但整體分析兩人各自發表的系列微博的內容,綜合考慮二人陸續發出針對對方的多條微博的前後背景,某些具體言論的用語、語氣,某些事實陳述與實際情況的較大差異等因素,法院認定雙方的微博論戰經歷了從正常討論公共議題想惡意人身攻擊的性質轉變,均有藉機誹謗、侮辱對方的主觀惡意。
因此法院作出整體判斷,認為兩人的微博言論均構成對對方名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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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就案件所產生的效果而言,司法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後一道途徑,其判決具有終局性和廣泛的社會指導意義。通讀判決(當然官微上說圖片並不是原判決文書,但是微博上發表的官方言論和判決書中的判決內容應該一致),可以看到法院的深刻用意,在面對現在微博言論泛濫時對於網路合法發言的界定和引導。
這個案件告訴了我們普通公民在作為網民時應該注意的事項,在圍觀或者是評論這個焦點事件時,不應該把太多的經歷放在崔方互黑上,而應該就事論事,仔細思考我們可以從中學到什麼。
換而言之,我們可以稍微了解現在我國的司法認定的網上言論的合法性範圍,知道怎麼做一個合法的網民,如果有更聰明的人,是可以做到正確的規避法律風險從而實現法外逍遙的(啊我在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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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就從上面的初衷出發,以這個案例為例,談一談網路自由言論的邊界在哪,以及法律的相關規定。
法院總體認定:
微博不構成侵權的情況包括以下情況:
①有關轉基因問題上的相關職責。
②公眾人物、公益基金應當容忍的言論
③有合理依據、無明顯惡意的言論。
④引用、轉發的他人微博。引用人、轉發人不明知也不應知其引用、轉發內容構成侵權的,其引用、轉發行為不構成侵權。
微博構成侵權的情況包括以下情況:
①明顯依據不足的言論。
②惡意貶低對方人格的言論。
③對雙方言論侵權性質的總體認定。
細細的解讀和理由如下:(如不感興趣可以跳過...但最好不要啊!不然沒理解清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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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侵權行為的情況:
① 對轉基因食品安全之類的問題,一直存在科學研究、產業政策方面等的爭議,並因關涉公共健康安全問題而引發公眾廣泛的討論。雙方當事人在該問題上處在意見分歧,並各自提出對對方觀點的質疑,屬於學術自由以及對涉及公共利益的議題的討論範疇。
有關科學、學術、產業政策上真理的求得,要在科學研究領域通過科學、真實、嚴密的實驗、分析和論證來解決,而不能依靠大眾輿論或司法裁決來替代科學研究給出答案。
但鑒於雙方討論的話題並非單純的科學問題,還涉及公共知情選擇權、食品健康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為避免窒息對有關公共議題的討論,並在爭論中求得真理、達成共識,法院認為人人可以就此發表自己的觀點,一方可以不同意對方的觀點,但即使一方觀點並不完全符合科學真理,也不能剝奪對方就此發表意見的權利。
註:其實這一條應該是適用於不限於轉基因食品安全的屬於公共利益範疇的問題的討論。比如前段日子比較激烈的柴靜的霧霾調查問題。(但是那個討論後來也走向了對其人品的抨擊...)這就給我們提示,在討論這些問題的時候可以有合理的質疑等。
② 考慮網路用戶對網路言論有較高的寬容度,以及人們對相關傳聞所能進到的注意義務等因素,微博用戶在發言時所表述、引用的事實並不要求達到完全客觀真實的程度,而僅需證明其言論是有一定的、合理的事實依據,按照其智力水平和認識能力具體分析,其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引述事實、進行評論時主觀上並不具有惡意,並對事實進行捏造、歪曲、誇大,並未藉機進行侮辱、誹謗,一般即可免責。
如微博發言者對相關事實的表述有一定可信的事實依據,其觀點、評論屬於主觀上善意的認知,其表述方式未明顯偏離其表述依據,則相應表述不應視為侮辱、誹謗。
註:這一條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很寬廣,告訴了我們在引述時的一些法律後果。比如你引用一條「吃草莓會得癌症」,那麼農民伯伯可能不能告你侵權,因為這隻能證明你的智力水平和認識能力XYZ...
③對引用、轉發的他人的微博,引用人、轉發人明知或者應知其內容構成侵權而仍然引用、專用的,構成侵權。因用人、轉發人不明知也不應知其內容構成侵權的,其引用、轉發行為不構成侵權。
註:比如說很多微博上面抄襲知乎的內容,如果你明知道是抄襲還轉發,對不起,你已經構成侵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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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侵權行為的情況:
①微博言論具有簡短、隨意、情緒宣洩色彩濃的特點,但微博用戶在發表涉及他人名譽的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時,也應有一定的事實依據,不能有任意誇大、歪曲事實或藉機貶損、侮辱他人人格的惡意。比如本案中崔說方「坑蒙拐騙都干過」(...莫名有絲喜感,這是為什麼...)
②兩人均為公眾人物,本應注意在微博這樣的公開場合發言禮貌、節制,避免因使用粗鄙的言語而污染網路環境、產生不良示範作用,但其微博中卻均有一定數量的言論偏離爭論的主題而轉向人格攻擊,惡意貶低對方人格尊嚴,這部分言論已經超出了公眾人物容忍義務的範圍,應認定為侵權。如「流氓肘子」
註:這一點可能更多針對的是公眾人物...和大部分人都沒啥關係吧。
總結:
所以說,我們不能說別人「坑蒙拐騙都干過」、「網路流氓暴力集團的頭目」、「黑基金黑到家了」、「是個職業托兒」、「肘子」、「流氓肘子」、「拽著它溜達」、「主此人殭屍」、「張嘴就造謠、說謊的家教」。
可以說「傳謠」、「造謠」、「罵戰」、「罵街」、「暗箱作業」、「臉皮厚」、「死不認錯」、「忽悠」、「嚇唬人」、「一邊300萬美元在美國買豪宅一邊在網上哭訴安保基金不夠用了」、「又開始向傳媒大學告我了」、「無學術資質」、「把營利商業公司謊稱是非營利組織」、「攻擊他人的家屬」、「一朵雜交的奇葩」(呀什麼鬼..)
免責聲明...只是就這個案件來說啊,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你說了上面說可以說的而被警察叔叔抓了...不怪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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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最後我們來幾個和我們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吧。
①網路論戰的發言一般是有先後順序的,如果別人先罵我,我後罵他,我算不算「正當防衛」?(問題太有趣啦!)
③網路言論一般比較隨意,網路上合法爭論和名譽侵權的界限在哪裡?網上發言一般要注意什麼問題?
PS還有幾個問題具體見官微吧
PS還有幾個問題具體見官微吧Sina Visitor System---
最後,官微發的是案件圖片,我不知道怎麼把圖片轉為文字,所以都是自己打的...(有誰有好的方法麻煩教教我啊)。
限於學藝不精...答案中如有錯誤還請前輩們多指教。
話說要考試了我又在刷知乎...人生真是太艱難了...
認真寫了這麼久的答案,看到這裡一定要在心裡給我一朵小紅花啊~
手機輸入,格式請容後調整。有圖,請保護剩餘流量。更多細節將在晚些時候補充。歡迎指正,謝絕攻擊,謝謝。
首先說明我對本案判決的意見:本案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明確,法律關係分析細緻清楚,對雙方行為定性適當,論證思路清晰,是十分優秀的判決。稱呼其為「各打五十大板」不恰當,所謂「各打五十大板」僅僅是審理意見的最終表達,並不是審理意見的邏輯起點。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並判決,而鑒於本案影響力較大,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安排本案合議庭的審判長李穎與人民審判員張本正及代理審判員蔣強接受了北京法院網關於審理內容與判決依據的訪談,並第一時間以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博賬號將訪談內容發佈於新浪微博。
令人遺憾的是,大部分對本案加以關注的朋友都沒有認真閱讀這份訪談內容,判決書全文就更不必提了。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對本案判決所做的說理被大部分朋友直接無視了。
誠然,在很多朋友看來,判決書冗長乏味,加之社會對人民法院長期保有一定的偏見,判決書與新聞發布的內容很難得到足夠多的細緻閱讀。
因此,我在此嘗試針對許多朋友意見的集中點,以判決書論證的視角表達一定的意見。首先貼出其實十分通俗易懂的新聞發布的全文,依然沒有興趣的朋友請直接向下翻頁。
一、本案是否如許多朋友聲稱的,是一份毫無擔當的「各大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判決
我的意見是:不是。並且這種觀點是對這份判決的極大誤讀,這種觀點也並未尊重判決書與新聞發布中陳述的道理。
「和稀泥」是依據法律邏輯合理得出的最終結果,法院並沒有抱著「和稀泥」的目的來審理。因為它符合這件事中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人人負有不侵犯他人名譽的義務,人人享有不受他人侵犯名譽的權利。跟他是誰、有什麼主張沒有關係。
很多朋友認為法院「和稀泥」的原因是很明確的:法院沒有對他們感興趣的問題——「轉基因」問題給出明確判斷。
做一點不太負責任的判斷,如有冒犯請原諒。認為這份判決「和稀泥」的朋友,往往對所謂「轉基因」問題有較為堅定與鮮明的意見,並且堅持認為與其相對的觀點是錯的。
我以為僅僅據此認定本案判決是「和稀泥」是不恰當的,確實,法院沒有對「轉基因」問題表達意見,但原因不是想「和稀泥」,是根本不必要,也根本沒有權力來認定這件事。
二、為何稱法院沒有必要也沒有權力表達對「轉基因」問題的意見
1、先說為什麼沒必要。這是一個很好理解的問題——現代法律關注的核心是權利是否受侵害與義務是否已履行。
請朋友們認真看一看這次訴訟的內容:關於侵犯名譽權的訴訟。
什麼樣的行為是侵犯名譽權?用通俗些的說法,有人對他人用不文明的語言進行辱罵或捏造虛假事實進行傳播,在社會上對他人造成了很糟糕的影響,便是侵犯別人的名譽。
這和「轉基因」有什麼關係?
「轉基因」合理或者不合理會對辱罵過編造他人負面新聞的行為產生影響嗎?不會。侵權行為依然是侵權行為,性質在做出行為的一剎那就確定了。
當事人就只是當事人,有沒有名氣對其待遇無實質影響,當事人稱遭到了辱罵或被捏造了負面新聞,審查的內容是什麼?沒錯,只是他們的名譽權有沒有受侵害。
法院沒有必要對「轉基因」問題進行評價。
2、再說為什麼沒權力。
首先我想插個題外話,近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份長達百餘頁的關於支持同性婚姻的判決在美國掀起軒然大波,首席大法官羅伯茨明確發對,最重要的理由之一是——法院基於極為抽象與概括的憲法對婚姻制度的實質做出了解釋,而司法者其實無權做此認定。
回到我們的話題中來,我們先說說為什麼法院無權認定「轉基因」問題的答案。
法院有權認定的,是眾所周知的基本事實,需要基本到什麼程度?一個正常的具備完全或最基本的行為能力的人,在任何條件下都足以認識到這份事實,完全可以不受其受教育程度、種族、年齡等因素的影響。
對「轉基因」問題的意見明顯不達基本事實標準。對此有強烈興趣的朋友尚且每天在網上爭論不休,哪裡還能稱得上眾所周知的事實。請不要以「對方的觀點是荒謬的」這樣的話來反駁,因為即便是這句話,在法律面前也只是一句觀點表達,僅此而已。在有堪稱絕對的權威發布之前,法律都無權做出判斷,有了這樣的發布也不一定有權判斷。順帶一提,這樣的發布在論證過程上的要求會十分嚴格,眼下恐怕沒幾份學術報告能達標,崔永元的所謂調查視頻應該也不達標。
那麼,絕大部分關於所謂「轉基因」問題的發言最多能稱得上是學術意見。
此時我們不妨設置一個問題:一個司法部門有沒有能力對學術意見的正確與否做出判斷?特別是一個自然科學課題。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絕大部分法官連自然科學的本科學位都沒有。有人會說請專家發言,問題依然存在,在客觀而無偏頗的角度上,什麼樣的專家有權代表一個爭議頗大的問題的最終答案?
有人會說反對意見根本不學術,我承認反對意見中有不科學的成分,就像有些支持意見也不科學一樣。我想大家也會承認即便是講求科學的討論中也未必形成了統一意見。
分歧的存在是客觀事實,法院對為什麼發生分歧毫無興趣,也毫無責任。
三、為什麼說這是一份優秀的判決?
上文磨嘰的許多道理,判決書和新聞發布里其實都有,只是很多人沒看。
上文不止一次地說明了,現代法律關注核心是權利與義務,事實上我認為現代的社會觀念也應當如此,「好人」與「壞人」是太過主觀的判斷,對於法律裁判沒什麼意義,很多社會爭論都源自這一點上的分歧。
老實說,因為種種原因,當下國內法院中恪盡職守地關注於權利與義務進行的審理並不能稱為特別多,而這次的判決恰恰做到了。
雙方就各自的行為性質進行了舉證,法院根據證據做出認定,認定的過程其實應該不大舒服,因為雙方的交流有不少不太健康的語言。
網路言論是否可以免責、言論與侵權的邊界何在、存不存在「言論防衛」、傳謠與造謠的認定、轉發是否會侵權等等的這些對行為定性至關重要的問題法院都考慮了,並且法院很願意把考慮的依據與個中道理告訴大家。節省時間,這裡不展開與大家討論了,何況法院說得很不錯。
別問我怎麼會知道,人家全寫到判決書和新聞發布里了。
我想我們在充分了解了這些道理後才可以問一問,這樣的行為定性是不是準確的。
再向下說,法院依據所有的這些把雙方行為定性為名譽權侵權,要求其對各自的行為承擔責任。於是二人均要對對方承擔損害賠償。法院為了讓讀者信服,將損害賠償的計算思路公示於眾。
至此,整份判決完成,一切和「和稀泥」的目的沒有關係,只是在保護所有應當保護的權利。
何時所有的判決不分種類、不分當事人、不分規模的實現了權利與義務居中的理念,法治理想離我們就不遠了。
四、結語
這份判決的核心是十分明確的。侵犯他人權利則要付出代價,任何人的合法權利都值得保護。
很多朋友在堅定地表達對「轉基因」問題的立場時,堅持認為法院在「和稀泥」。不太禮貌地說,或許有些朋友是期待法院將對手打倒。
法律對這些問題沒有興趣,法律只在乎權利與義務的規制,對打倒誰一點興趣都沒有。
如果有朋友因此就稱法院「和稀泥」,請原諒我冒昧地問一句:是不是不表達和你一樣觀點的人,就都是敵人?
這是一個名譽權案件,和「轉基因」沒關係。
我們也別在這討論「轉基因」了,合適的場合有的是。
看了一部分回答,我想@吳志偉Tyrion先生的意見是合理的。
謝謝大家。能作出這樣的判決,這其實是法治的希望。說法院亂判的,請看清楚判決書再發表評論。法院的判決,不僅要對事實作出判斷,更要對社會輿論風氣起導向性作用。這種相互狠毒撕逼的行為,應該是予以抑制的。而且相互損害名譽權的事實清晰,我覺得判決是合理的。
_更新回答_很多國人都知道要法治,法治是好東西。但不知法律不僅應該被當做工具,而是應該是一種信仰。當你被人罵了,被人侮辱了,感覺憋屈了,發現罵回去都不止心頭之恨了,你想起了法律。你想受到法律的保護。但你不曾想起自己是否也遵守了法律。
言論自由和人身攻擊是有明確的界限的,那就是人格尊嚴不容侵犯。你可以說這人學風不正,學術造假,可以說這人人品不好,尖酸刻薄,你可以說這人敘事荒唐,毫無專業素質修養,只要你有真憑實據的情況下(不然就誹謗了),你都可以去質疑,指控。但是你不能說這人是個人渣,殭屍,瘋狗,以各種明顯或不明顯的方式去攻擊對方人格。
看了一百多個回答,除了 @吳志偉Tyrion 和 @小時 客觀評價以外,其他人都沒答到點上。
再看時間,已經過去半個月了。4可忍5不能忍!怒答如下:
Warning!
本文僅適合有獨立思維、能理智判斷的地球人閱讀,允許提不同意見。道歉會死星人和老子死都沒錯星人以及方黑方粉崔黑崔粉請繞行。
FBI Warning!(非要用這個才覺得醒目嗎?)
轉載請註明出處。順便借FBI的光強調一下,一個人的人格、品德是否惡劣,並不影響他的正當權益受法律保護。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得了重病還要先醫好才能執行死刑呢(雖然這樣好像更殘忍)。
一、民事訴訟的原則之一是不告不理
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我覺得很有必要先對只看結果星人普一下法。
這次這個是什麼案件?名譽權糾紛,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是「不告不理」,即只要被侵權人不起訴,法院到世界末日都不理你。(有興趣的可自行百度「不告不理原則」)
判決書里寫得清清楚楚,兩人的身份是:被告(反訴原告)崔永元、原告(反訴被告)方是民。
這說明:
方先告崔(起訴),說你敢罵我。崔一看這還了得,你罵了我還有理了,於是他也告方(反訴),說明明是你罵我。
要是崔自己不提出反訴,法院管他被罵成什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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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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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是兩個案件。兩個案件你懂嗎?兩個案件你懂嗎?兩個案件你懂嗎?
一個案件是方起訴崔,另一個案件是崔反過來起訴方。只是法院合併為一個案來審理。
至於結果,則是在方起訴崔的案件里,認定方提出的部分事實構成侵權,判崔賠償。然後在崔起訴方的案件里,認定崔提出的部分事實構成侵權,判方賠償。
「和稀泥」是無原則地調和折中。而這兩個案件,都是旗幟鮮明地表達了立場,明確了方的哪些言論可以容忍,哪些構成侵權。明確了崔的哪些言論可以容忍,哪些構成侵權。
下面開始正式的判決書賞析。判決正文的文字內容摘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7396520102waui.html
感謝分享。
二、總綱確定了原則和方向
正所謂「天下武功出升龍」,首先你要知道升龍拳是什麼東西。
同理,在判斷是非的時候,首先要明確的就是「判斷標準」是什麼。所以,在判決主文的第一段,就對「判斷是否侵權的標準」作了明確的表述。
(一)公共議題產生的人身攻擊一樣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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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雙方的爭議雖由「轉基因」這一公共議題引發,但這並不意味著由公共議題引發的惡意人身攻擊也可以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公共議題並非人身攻擊侵權的「擋箭牌」。對公共議題的自由討論因具有重要價值而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因公共議題而引發的人身攻擊則並不具有任何價值,反而會產生對他人權益、社會利益的傷害,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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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內容,先直接得出結論:「公共議題產生的人身攻擊一樣構成侵權。」這是下面進一步論述並得出雙方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基礎。
其隱含的邏輯三段論是:
人身攻擊是侵權。
公共議題產生的人身攻擊並非例外(不受法律保護)。
公共議題產生的人身攻擊也是侵權。
(二)如何判斷已經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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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案中,方是民、崔永元均是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公眾人物,其各自發表的微博中又有部分內容屬於涉及公共利益的話題,因此法院在認定具體微博是否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時,需要綜合考慮相關微博發布的背景和具體內容、微博言論相對隨意和率性的特點、言論的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區分、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侵權惡意、公眾人物人格權保護的適當克減和發言時較高的注意義務標準、言論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微博領域中行為人正當行使言論自由與侵犯他人名譽權之間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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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已經說明,判斷是否侵權時要考慮的內容是
1、相關微博發布的背景和具體內容(要結合事件背景和上下文,不能斷章取義)
2、微博言論相對隨意和率性的特點(微博言論本身的嚴謹性較低,要區分調侃和辱罵)
3、言論的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區分(是否夾雜主觀判斷)
4、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侵權惡意(主觀判斷是因為認知錯誤還是因為惡意攻擊)
5、公眾人物人格權保護的適當克減和發言時較高的注意義務標準(公眾人物要經得起批評,關得了嘴炮)
6、言論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程度(是否造成損害結果,損害結果是否嚴重)
然後告訴你,在這一標準之內,屬於「微博領域中行為人正當行使言論自由」;超出這一標準,則是「侵犯他人名譽權」。
這裡沒有非常明確地提出標準的具體內容,而是只給出原則性、概括性的東西,這正是判決書的高明之處。原因之一,如果把標準定得太死或者太明確,也許會有利於這個案件的處理結果,但不利於將來的其他同類案件的標準判斷。原因之二,我國是成文法體系,法官和判決都無權造法,所以對於這份有「標杆性質」的判決也不宜給出太明確的標準。原因之三,標準判斷本身就是很主觀的東西,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標準越細,就越不容易得到認可。
結合下文對於具體例子的論述就可以看出,被認定為「侵權」的言論,都是比較激烈、明顯不客觀的人身攻擊性言論,至於一些有爭議、可左可右、真假不明的言論,都被排除出「侵權」的範圍。
三、對具體例子進行分析時的統一標準
(一)科學問題我們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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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轉基因食品安全之類的問題,一直存在科學研究、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爭議,並因關涉公共健康安全問題而引發公眾廣泛的討論。雙方當事人在該問題上存在意見分歧,並各自提出對對方觀點的質疑,屬於學術自由以及對涉及公共利益的議題的討論範疇。有關科學、學術、產業政策上真理的求得,要在科學研究領域通過科學、真實、嚴密的實驗、分析和論證來解決,而不能依靠大眾輿論或司法裁決來替代科學研究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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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確表態:科學的歸科學,凱撒的歸凱撒。轉基因的好壞問題我們不管。所以對於與科學討論相關的言論,不予評價。
這就先把涉及轉基因之類的言論排除出本案的範圍,這是正確的做法。即使法院根據我國科技部門的觀點作出評價,也仍然無法說服持反對意見的那些人。所以,對不起關注轉基因的朋友們,讓你們失望了。
(二)對於在是非上有爭議的言論一概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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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雙方微博中指責對方在轉基因等科學問題上「傳謠」、「造謠」之類的言論,雖然個別用語令人不快,但仍屬於法律上要求當事人應保持適當寬容度的言論,不構成侵權。
如在附件1中,崔永元使用「罵戰」等用語,雖然對方是民的社會評價有一定不利影響,但情節輕微,尚未達到侮辱、誹謗的嚴重程度,方是民作為公眾人物應當適度容忍,故崔永元的上述微博用語未侵犯方是民的名譽權。
又如在附件2的多條微博中,方是民使用「罵街」、「暗箱作業」、「臉皮厚」、「死不認錯」、「忽悠」、「嚇唬人」等用語,考慮雙方在微博上你來我往展開「口水戰」的具體情景,亦或屬調侃揶揄,或屬質疑批評,雖有一定貶義,但並未達到惡意侮辱、誹謗的程度。
方是民指稱崔永元「代言有機奶」,雖證據不足,但亦非毫無根據,評論縱有不當,崔永元亦應予以容忍。
如在附件1的多條微博中,崔永元指稱方是民「一邊300萬美元在美國買豪宅一邊在網上哭訴安保基金不夠用了」、「又開始向傳媒大學告我了」等語句,均有一定事實依據或結合上下文分析屬於崔永元主觀上「確信真實」的誠實意見,表述亦無明顯不當、歪曲,不構成侵權。
又如在附件2的多條微博中,方是民稱崔永元「無學術資質」、「把營利商業公司謊稱是非營利組織」、「攻擊他人的家屬」等語句,均有一定事實依據或結合微博上下文、所附來源、圖片等綜合分析,屬於方是民主觀上的「確信真實」,表述亦無明顯不當、歪曲,不構成侵權。
又如附件2中方是民轉引「平衡與對稱」、「北山南人」的微博言論,其中雖有「盪悠悠,把那點德行消耗」、「加緊造謠」、「加菜盡肥肉,基金不透明」等語句,但相關微博採用戲填詩詞的戲謔表達方式,尚未達到侮辱、誹謗的嚴重程度,鑒於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法院認定方是民的轉引行為並不構成侵權。
此外,附件2第64條微博提到的「一個是雜交的奇葩」並非指稱崔永元,崔永元不能據以主張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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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在這些例子之前先強調發表觀點時要理智,即「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然後強調雙方都是公眾人物,要能夠容忍質疑。
然後,以上這些例子的共同點是什麼?都是真假不明或者感情色彩不明的言論,爭議很大。
1、評價性質的言論,如「造謠」。要證明一個人是不是造謠,要先確定他說的內容是否真實,而相關的內容所涉及的科學論斷本身就很有爭議,難以確定真實,所以評價性質的言論很難確定是否侵犯名譽權。
2、傳言性質的言論,如崔說方幹了什麼,方說崔幹了什麼。一方面,他們說的「幹了什麼」的內容不可能由法院去證實真偽,甚至已經客觀上無法證實或者很難證實;另一方面,即使證實了,也很難確定說這話的時候主觀上是否惡意。請注意,這裡的惡意要求的是「明確知道這是虛假,仍然想藉此貶低對方」,而不是「無所謂真假,我覺得可以作為論據使用就拿來用了」。比如實踐中很多敗訴的當事人會投訴法官收對方的錢,因為難以確定是否惡意,所以不會起訴這些投訴者誹謗。
有答主拿崔說方「幹了什麼」這條來說,認為邏輯上有問題,這是孤立地看待問題了。因為在這個時候,必須要一碗水端平,既然這一類言論都有爭議,都不認定為侵權,那麼就不能允許例外。真正的邏輯是:一個案件之內的標準必須絕對平衡,案件與案件之間的標準略不平衡,只要能解釋得通就行了。
3、委婉諷刺的言論。委婉地表達,總比當面的人身攻擊要好。而且因為方式委婉,也難以判斷主觀上是否惡意。比如「笑拍小四的頭」,到底是惡意嘲笑某人的身高還是善意的調侃,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理解。
綜上,我國司法在實踐中對於有爭議的內容,評價時都是偏向保守(因為太多人等著抓判決書的毛病來抬高自己),所以這個案件對於這些爭議較大的內容,也是盡量不認定屬侵權。
(三)對於明顯人身攻擊的內容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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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附件1的多條微博中,崔永元稱方是民「坑蒙拐騙都干過」、「網路流氓暴力集團的頭目」、「黑基金黑到家了」等,均沒有證據支持或依據明顯不足。
又如在附件2的多條微博中,方是民稱崔永元紀錄片中的採訪對象「是個職業托兒」、獲得美國影視大獎是「一筆德藝雙馨的好交易」等,亦屬無事實依據或依據明顯不足。
如在附件1的多條微博中,崔永元稱方是民是「肘子」、「拽著它溜達」、「流氓肘子」等,侮辱、貶低了方是民的人格尊嚴,構成侵權。
在附件2的多條微博中,方是民稱崔永元為「瘋狗」、「主持人殭屍」、「張嘴就造謠、說謊的家教」等,也明顯超出了言論的合理限度和公眾人物容忍義務的範圍,貶低、侮辱了崔永元的人格尊嚴,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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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言論都已經超出了正常評價、發表看法、傳言等範圍,而具備了明顯的人身攻擊性和侮辱性。說「你不是人」可能只是情感的宣洩,是否人身攻擊會有爭議;說「你是豬」則已經明顯屬於人身攻擊的範圍,爭議較小。認定這些辭彙屬於「侵權」,已經足以取得大多數人的共識;反對的人也很難找到充分的理由。
(四)量變引起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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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前述具體微博的認定部分,法院出於為涉及公共議題、公共利益的網路言論留下相對寬松的自由空間等考慮,並未認定某些微博構成侵犯名譽權,但整體分析崔永元、方是民各自發表的系列微博的內容;綜合考慮二人陸續發出針對對方的幾十條、上百條微博的前後背景,某些具體言論的用語、語氣,某些事實陳述與實際清況的較大差異等因素;法院認定雙方的微博論戰經歷了從正常討論公共議題向惡意人身攻擊的性質轉變『均有藉機誹謗、侮辱對方的主觀惡意。因此,不能以部分微博尚屬於合理質疑、批評和意貝表達的範疇,而否定二人主觀上均產生了侮辱、貶損對方名譽的概括惡意。拋開具體哪條微博言論侵權、是否存在處於侵權「灰色地帶」的微博等細枝末節的爭議,法院作出整體判斷,認為崔永元和方是民連續發表針對對方的、具有人身攻擊性質的系列微博言論,均構成對對方名譽權的侵害。在整體判斷、具體分析的前提下,法院最終認定構成侵權的微博言論,以本判決書列明的附件1、2中的具體微博編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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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才是這個判決書最精彩的高潮,閃爍著法官智慧的光芒。
兩人的微博有上百條,很難去一一評價具體的微博內容屬於「辯論」還是「對罵(人身攻擊)」,即使作出評價,也必然會有很多人懷著各種動機去一一反駁。因為這樣的案件,主觀性比較強,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立場、價值取向、目的、理論觀點等,在大多數有爭議的地方都不可能達成共識。而且,很多人沒有學會尊重法院判決的權威性。法院的判決未必是絕對正確和絕對公正,但一定是法官經過認真地評估價值取向和利益取向之後,依照現有法律規定和法律精神得出最接近公正、正確的結果。不同的人有權以自己的立場、利益、價值觀、觀點去否定法院判決,但無權否定法院判決的權威。
回到話題來。
兩人通過微博互辯不是短時間發生的事情,也不是非辯即罵,而是經歷了漫長的辯論、爭吵、互罵等過程。在言論內容由「辯論」演變為「對罵」的過程中,必然會有處於兩種類型言論之間起緩衝、過渡作用的「灰色地帶」,而這部分內容是很難評價的。
所以法院乾脆迴避了對具體言論的評價,而是採用了類似刑事審判中認定犯罪主觀故意的一個觀點:概括的故意。即能夠認識到自己行為存在惡意,但對於行為能否造成損害、造成什麼損害無法確定。
於是,沒必要深究(實際上也深究不了)具體是哪一條微博開始侵權,從什麼時候開始侵權,轉而從整體上來判斷,在這整個過程中,不管什麼時候開始侵權,總之最終結果是:方的言論損害了崔的名譽權,崔的言論也損害了方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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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崔永元、方是民均為公眾人物,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因此更應言行謹慎;注意避
免在網路中的不當言論造成對他人名譽的損害。本案發生在二人因轉基因問題產生分歧的背景下,崔永元提出對方是民「挺轉言論「的質疑,而方是民則質疑崔永元的科學素養和發言資質,之後雙方的爭議升級、演變為人身攻擊。法院認為,對涉及科學、食品安全等公共議題的討論,目的是為了求得真理、達成共識,因此更需講求一定的議事規則,通過科學論證、講事實、擺道理、「對事不對人』『等方法,來說服對方和大眾,讓思想和意見經歷爭鳴、質疑、說服、達成共識等競爭考驗,最終決定真理在誰的手中,而不應強迫對方必須接受自己的觀點,更不應把對公共議題的討論轉化為「比人品、比下限」的競賽:使「對事的討論」的討論淪為「對人的攻擊」。方是民、崔永元在討論過程中;不把精力放在深入研究、科學論證上,而是意氣用事、各自投入大量精力用於相互抹黑揭短、人身攻擊中,將本來有價值的話題討論,拉入到無價值人身攻擊的泥潭中。這不僅是對各自聰明才智和精力的浪費,也是對社會公共資源包括司法資源的浪費:更會侵襲網路言論空間造成語言污染,在損害對方名譽的同時『造成自身公眾形象的降低,這種結果讓人惋惜。以人身攻擊取代理性探討的網路論戰方式,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會產生侵權隱患。希望雙方在今後進行微博發言時,能夠對其語言、行為方式進行反思,案承客觀、理性、寬容、負責的議事原則;科學論證、節製表達、「對事不對人「,而非任由情緒宣洩、圖一時痛決傷人害己,使自己的網路言行符合人們對社會公眾人物的道德期待,而非為網民樹立負面「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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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段,一方面在為上一段進行補充說理,另一方面也點出了雙方這種爭吵毫無意義,隱約包含了規勸雙方理智行事、收斂言行的意思。可惜兩人在判決後的反應枉費了法院的一片苦心。
(五)法律責任的分配(這部分內容猜測的成分居多)
具體我不摘了,反正結果大家都看到了。我想說的是,在精神損失費上崔賠償3萬元,方賠償2.5萬元,很有可能是考慮到「互罵」那部分,崔說的比方要毒。因為我自己從雙方的微博內容感覺,在損人的技術上,崔略勝一籌。
然而,在總數上雙方是均等的。所以這避免了事後強制執行的問題,考慮到雙方的情緒。因為對於道歉會死星人而言,自己賠得比對方多是多麼丟面子的事情啊!(我的猜測)
不要隨便把兩人的賠償內容相等定義為法院「和稀泥」,在判決中顧及雙方的感受正是說明判決內容的合理。
總的來這,這份判決先確定總綱,然後直接排除司法無法解決的科學問題,接著論述了一些比較典型的有爭議的例子不屬於侵權,論述了一些典型的爭議不大的例子屬於侵權,然後迴避了含糊不清的那部分,直接從整體上作出認定。這是非常有技巧,也很考驗法官智慧的判決。司法不是萬能的,但司法總能找到一個理由來判斷是非。
四、其他一些問題
(一)「如果你看過他們的微博」
我看到有些人這樣反駁判決,很幼稚。
作為一個法官,了解案件事實和事件背景是最基本的,所以法官肯定看過他們的微博,甚至看得比說這話的人還要仔細。
說這些話的人,其潛台詞並不是法官沒有看過他們的微博,而是「你看過他們的微博為什麼還不支持方(崔)」
(二)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並不是刑事專有的概念。它在民事訴訟領域一樣也存在。但要注意,正當防衛的內容是:是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罵回去能制止不法侵害嗎?那是新的不法侵害。
正確的制止正在進行的侵害名譽權的方式是:馬上下樓,開車衝到對方家裡,抓住他正在打鍵盤或者按手機的雙手,十指緊扣,然後用嘴堵住對方的嘴!
請放心,只有對方是婦女的時候才會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的。不要咬破舌頭達到輕傷就好。
(三)如果是100:1呢?
如果崔罵了100句,方罵了1句,是否崔的損害肯定大過方?
這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最基本的,就是要看雙方所罵的內容是否真的起了實際上的損害。
本案是」名譽權「,我暫時想不到例子,就用個人身攻擊性的例子吧。
你對韋小寶罵一百句:」我X你媽「,恐怕韋爵爺正眼都不瞧你一眼。
你敢對著張無忌罵一句試試?
無意中翻到了這個話題,把這個和上面那個似乎都是法律相關人士的發言以及大家的評論都看了下,夜深了,簡單說說。由於對法律感興趣,家裡也有人干這方面,所以我對法律工作者關於該案件的認可,和對那些提出強烈反對意見的人們,清楚問題出在哪裡,兩者思維差別很大,前者就是認法律條文規定,後者是從自然合理性出發。這個事情,後者覺得很冤,明明方舟子絕大部分時候都是有理有據的講理,崔永元則大多數時候是打滾辱罵漫罵誹謗等人身攻擊,怎麼到最後基本上是接近於各大五十大板了呢?
其實問題並不是法官的問題,當然他們也有問題,不是收崔永元錢了,而是針對網上發言相互攻擊的大形勢需要這麼判,每個案子都細細地量刑,他們得忙死,但根子還不在法官身上,而是我國的法律設置就是如此,就是要老百姓們少打官司少較真,被別人欺負了吃虧了盡量自己往肚子里咽,別去麻煩政府,尤其是那些看起來不嚴重也沒死人而細細分析斷案又很耗精力時間的那些,這也是精神賠償在本國不怎麼被支持且賠償額極低的原因,兩人打架也是如此,誰先動手的並不怎麼被警察或法官關注,而是以傷勢結果來判斷誰該賠錢。
所以,既然法律條文是這樣,定性在兩個都有人身攻擊,然後定量上又含糊了一下,給崔永元略重一些,在法律從業者眼裡就算是很好的審批了。但拋開法律本身條文的問題,這個法官判決書仍然存在很多問題,侮辱性語言,其實是實踐中很寬泛的範圍,在不同場合針對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嚴重程度,該法官沒有針對侮辱和人身攻擊的程度進行分類細化,即使不討論數量上的巨大差別,在定性上將兩人完全定在一個大的範圍也是不公平的,該判決書中例舉方舟子說崔永元的辭彙,殭屍是沒有理解上下文所指,其它的在網路的語言環境下並非很嚴重的侮辱性辭彙,如果談到法律的公平性來說,那麼既然該法官認可方舟子這幾個辭彙就是侮辱人身攻擊,那麼是不是其它人被用這幾個或類似的辭彙在網上給「罵」了,也可以找該法官打官司獲得這個金額的賠償呢?很顯然,這不是一個可以被遵循的案例。該法官用一個大圈把兩個人子性質上和數量上都相差懸殊的行為都圈在一起,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思路是非常清晰的。當然我也理解他們,這麼幾萬元的小官司,讓他們花了可以做十個案子的時間,已經夠虧的了,大家都很忙的。
在這一份看似法理和條文都正確恰當的審判書中,隱藏的是我國法律原則精神與文明發展趨勢的矛盾,以及我國法官過分考慮政治影響社會影響而非對公正公平追求的懶政,所以,就會出現中國大陸現在學生圍攻弱者人身侮辱沒什麼事,到美國做類似的事情就會被重刑的差別。謝謝匿名用戶推薦我的文章。我自己的作品,自己來貼吧。歡迎反對最高票答案(就是安利方教主的那篇,現在好像不是最高票了)的朋友來頂。如果你們連這都不願意表態,活該中國人都信鞋教一輩子。
BTW:此回答與他們兩人爭論議題對錯、法院判決無關(反正方粉們也不會尊重什麼法院判決,他們有一套自己的奇葩解讀方式),只和個人對最高票答案的主觀觀感有關。
利益相關。參見:
《忽悠的原理與技巧》目錄、腰封與閱讀提示 - 忽悠的原理與技巧 - 知乎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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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這本書點贊,比給本文點贊,要更讓我高興)
一個常年在網路上搞污衊、作品多年抄襲的人、一個在國外找不到教職和工作、靠批判各路教授學者院士博名的人,一個拒絕執行法院判決的人,一個花錢組織醫鬧上訪堵醫院的人,到現在還有這麼多自作聰明的人搞不清,相信它的那些言論和動機,還有所謂的「打假」和碰瓷。還有那幫可憐的方粉,你可以搞不清他如何造謠污衊韓寒的那些細節,因為你沒有必要像我寫書一樣去全方位了解一個作家,也不可能了解那些骯髒的輿論手段。但被教主騙到整整三年了連個名人的身高都搞不清(人家在網上幾千張照片無數錄像好嘛,只需高中知識紮實就能識破的騙術),就這還好意思談科學???呵呵。我覺得你們不需要什麼知識,你們只需要知道,和他作對的都是錯的,法院是錯的記者是錯的醫生是錯的教授也是錯的,他們都是中國龐大的邪惡勢力的一部分就行了(對了,這也是教主極力灌輸給你們的,用他自己的話說,「中華騙子共和國」嘛。除了支持他的人和他自己不是騙子,長期支持他的人一旦反水也會自動變成騙子)。
如果最高票的那位,要談法律對錯,無所謂。要我說在美國,方這樣常年誹謗和鼓勵粉絲騷擾他人的人,早就幾千萬美元賠出去了,但你要覺得法院各打50大板,讓他賠4.5萬無理,那也沒啥。這是你的自由。如果你只是過來表示自己對民主科學的化身的崇拜,我覺得,你們拜錯了人。或者說的更進一步,膜拜本身就是令人作嘔的。不過,中國人不就是這樣嗎,總得找個人來拜拜,不拜不舒服。以前拜包青天明君,現在拜教主。院士不信,教授不信,作家不信,當事人不信,信一個信口雌黃的鍵盤宅男,然後覺得自己既科學又民主。
當然,更多是一種議題綁架,你支持轉基因嗎?支持的話,順便把教主以前污衊的那些人也打一打吧?順便再把教主吹一吹吧?順便把教主的抄襲和賴賬也洗一洗吧?如果可以,再順便捐點款子吧?你傻乎乎地點了,人家開心了。
書裡面沒有的,我也可以提一下:
1.方不是文科狀元也不是理科狀元。叫「語文狀元」。所幸他攻擊的任何一個名人沒有這麼low的吹過。在北大我見過無數的文理科狀元,沒有人吹自己是狀元,更沒有人在40多歲的時候吹。
2.方不是俠客行MUD代碼的開發者,他不怎麼會寫程序,他寫的是一些設定(就是故事背景和武功招式)。
3.方的抄襲我懶得列了,自己搜《方舟子抄襲年譜》(裡頭有一些吹毛求疵的但也有不少做實的)。如果你不願意看那麼多,隨便舉一篇:Sina Visitor System。如果你覺得這篇不叫抄襲,歡迎點「反對」+「沒有幫助」。對了,想了想,多名教徒告訴我,抄通俗的科普文章不叫抄。
4.轉基因上的論爭,我是不認同崔永元的觀點的。但人身攻擊是誰先搞起來的?崔永元搞加菜行動,給山區小孩們上學時加菜,是誰在那裡指責這是肥肉不是瘦肉?人品上兩人是數量級的差距。哦,對了,想起來,在中國,默默地籌款出錢出力給窮人們做實事不重要,怎樣變著法兒污衊,也叫「打假」,才是正義的標誌。而且還能順便賺錢,屌爆了!
5.一個追求民主自由的人。會因為吵架,微博上公開向重慶揭發石扉客搞王立軍的黑材料?你們信嗎?哦,對了,我忘了,追求民主只要多吹吹泡,談談心路歷程,紀念紀念方校長就行了。行為是不重要的。因為民主人士不在意這些行為?對吧?他們還會因為方能交到司馬南這樣的朋友而覺得他有廣泛的魅力。對吧?2011-12年他一個搞生物的,接連去攻擊賀衛方、李開復、於建嶸、韓寒、蔣方舟,一定是巧合,巧合,對不對?詳情見:方舟子打錯了哪些假? - 斷橋的回答
願意翻牆了解更多政治背景的朋友參見:https://pbs.twimg.com/media/B0gDwcGCEAArUq8.jpg:large 我只貼這三年搞到的材料的其中一份。對這些事的背景,我知道的遠比這個多,韓寒知道的比我更多,但是,我不關注什麼政治鬥爭,關注的是民主人士和右狗們對這種行為的態度。想知道他們心目中是不是有規則?想知道在他們腦子裡,對社會規則的作用是什麼看法?
6.新語絲漢林書店當年是賣不少中醫和養生書的,對了,最高票解釋說,這是為了養活網站(此時不宜提鐵面無私正義感爆棚)。因為舟子窮。為什麼窮?一定是水平很高,但正義感太強了,賺不到錢。他如果不打假,憑自己的本事一定能賺100萬美元,不用向大家募捐買房的。對了,一個承諾公布的基金,雖然八年沒有公布明細,但一定會公布的。對了,我還在想,窮是一回事。捐款的人發現被騙了,要他還錢(比如徐波的300萬,孫先生的5萬等等),為什麼一定要賴著不還呢?我一直在思考,賴著300萬錢不還,和正義人士這兩個標籤,方粉們的大腦是如何將其有機統一起來的呢?因為我覺得這兩個標籤好像很難不矛盾地結合在一起。
BTW:我不反對買房,但我反對一邊買房一邊賴法院罰款,賴粉絲錢,反對百萬或千萬富翁裝成「兩袖清風」向苦哈哈的學生們募捐保衛自己的安全(在寫書時接觸過不少捐款人,大多是月收入不到3000的學生和剛工作的年輕人,自己省吃儉用,幾百幾百地給他捐。跟我解釋說,不能讓做正義科學事業的人受窮,呵呵)。
7.和帶魚乾上是因為有方粉在騰訊和搜狐微博,把帶魚當年支持肖傳國的帖子翻出來了並發給了他(周當年說,肖的親戚打人和他手術是否有效無關。這句話在理,但教徒們是聽不進去的),就這樣。兩天後帶魚就遭遇了「打假」。我們這些批了帶魚一年的倒是靠邊站了(知道帶魚這詞是怎麼出來的嗎?)——因為我們沒有粉絲和記者幫著吹。我們自己也不會去吹這些。
8.攻擊方的老婆孩子是錯誤的沒錯。他自己沒幹過嗎,他自己沒先干過嗎?????——當然我還是要補一句,他老婆論文確實是90%與他人雷同,其中一半未注。論文雷同對比表見:亦明:劉菊花碩士學位論文抄襲資料大全 。如果你看完後認為其論文雷同程度不到90%,比如只有85%,歡迎點反對+沒有幫助。他在新語絲上貼「劉菊花論文不屬於抄襲」,情理上我們都可以理解,但我希望大家包括他自己,要意識到這件事是錯誤的。
9.最高票提到方在武漢法院二審結果出來以前,預見到自己要敗訴(毫無疑問這是法院枉法,絕對不是永遠正確的教主錯了,他有1000個理由和無數相信他那些理由的粉絲證明。至於法院判決書他們是不讀的),於是辦了夫妻財產分割證明。拒絕交法院3萬罰款(因為他在中國無銀行賬號無工作無單位,一分錢沒有)。法院凍結了他妻子的錢。最高票認為是法院錯了,請問方是不是沒有做錯任何事?你是不是認為如果在美國,這麼干肯定會像在中國這樣,不但一點事沒有還能買房置地上今日說法給大家普法,而不會進監獄,對嗎?
實際上,吹捧方舟子的文章多年來模式一直是比較固定的(什麼網路奇才,鐵面無私,不徇私,理性客觀,科學邏輯等,現在攻擊帶魚被封遠走海外後開始吹民主鬥士),科學邏輯這些詞從聲稱「三重門旁證博引所以不是你17歲能寫的」人嘴裡說出來特別有喜感(更有意思的是他們通常不知道三重門引了哪些書,結論都是別人給灌輸進來的還覺得自己特聰慧)。對那些臟事,也早已形成了一套不變的解釋風格,閉著眼睛我都可以知道他們怎麼說。
最後,再提一個最有意思的問題:我自98年首次上新語絲網站以來,見過無數次方的朋友和方翻臉,從肖傳國(00年之前肖在新語絲是方的支持者,那些新入教的小屁孩估計根本就不知道)開始,到最近一次徐波(給他捐了300萬的徐宥箴)、羅永浩、批判性思維啟蒙(給他捐了5萬的孫先生)、王志安這批人。你們從來就沒有覺得很奇怪嗎?和他翻臉的都是極其了解他,和他打過不少交道的人(也包括我這種專門研究他的人)。而信任他的除了和他利益相關的那幾個人,往往是一些和他沒有什麼接觸的粉絲,特別是沒有什麼社會經驗的學生和年輕白領(有意思的是,他們還會以為我們在95年是戴尿布的)。
大家有沒有想過原因?一定是我們覺得他太正義了,太不近人情了,太鐵面無私了,害怕了對吧?
這篇判決(@吳志偉Tyrion回答中引用的, 並非題主的總結)讓我對中國的法治突然生出了無限希望~
當年方舟子懷疑一個人代筆的方法竟然是,這個人知識水平不夠寫出這種文章…驗證方法是統計他它她的個數…
話說,當時方舟子是看了網上某個人寫的關於韓寒代筆可能性的文章,那個人叫麥啥來的,然後他覺得卧槽這說的有點道理啊,然後開始尋找證據。
先定罪再找證據==不問是不是直接問為 什麼。
上面有提到為什麼有人不相信韓寒是他爹代筆,其實我也不明白為什麼有人會看了方那言論就覺得韓寒代筆。到了後面還扯到各種人身攻擊我也是醉了。
不過方舟子的科學素養還是非常好的,看到崔永元重水言論我就在想這貨是不是沒學過高中化學… 所以從這一點上來看,就算我沒了解過,第一印象也覺得崔永元應該是比較理虧那一方……
06/29 更新
有人使勁私信我,說我沒有評價宣判書。那我就說幾句。首先,我不是法學專業,我看判決書主要是從邏輯出發。看看這一段,「如在附件1的多條微博中,崔永元指稱方是民「一邊300萬美元在美國買豪宅一邊在網上哭訴安保基金不夠用了」、「又開始向傳媒大學告 我了」等語句,均有一定事實依據或結合上下文分析屬於崔永元主觀上「確信真 實」的誠實意見,表述亦無明顯不當、彎曲,不構成侵權。」。
不知道「一邊300萬美元在美國買豪宅一邊在網上哭訴安保基金不夠用了」這個「語句」, 「均有一定事實依據」的「一定的事實依據」在那裡? 若無事實依據,考慮到漢語強大的「或」字功能,那麼「一邊300萬美元在美國買豪宅一邊在網上哭訴安保基金不夠用了」應該是指「屬於崔永元主觀上「確信真 實」的誠實意見」。主觀上確認真實的誠實意見, 這個表達很強大。這麼說,只要無法(被法院)認定是帶有主觀惡意,那麼「無事實依據」的「陳述」(我其實說的就是「造謠」這個詞嗎?)看來大都可以看作「主觀上確認真實的誠實意見」。且不說我們國家的立法本來就對侵犯名譽權存在「姑息」(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過失,而非西方國家只要在客觀上造成名譽損害即可),就說這個「主觀惡意」法官如何判定、用什麼標準判定這裡面就大有文章。退一步講,只要造謠者(Oh, 不嚴謹了不是,應該是「「無事實依據」的「陳述者」)用溫情脈脈的表達(法院無法認定主觀上的惡意),那麼無論說什麼是不是都可以理解為本人「主觀上確認真實的誠實意見」呢?「表述無明顯不當、彎曲」,那就「不構成侵權」。這個「不當、彎曲」怎麼拿捏呢?不當、無明顯不當,表述無明顯不當,彎曲,無明顯彎曲,表述無明顯彎曲,細微之處,真是可以意會不可言傳哉。看來「主觀上確認真實的誠實意見」的噴子們有福了。漢語好強大,可以把這一堆奇妙的詞藻攢在一起,卻毫無違和感,妙。
妙不妙需要看看另外一個例子:鄒恆甫侵權案。鄒在新浪微博上發布:「北大院長在夢桃源北大醫療室吃飯時只要看到漂亮服務員就必然下手把她們姦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夢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鄒恆甫,北大淫棍太多。」 我是否可以這樣套一套,「鄒恆甫的這個「語句」均有一定事實依據(這是真的有「一定」的事實依據,比如北大余萬里)、或結合上下文分析屬於鄒恆甫主觀上「確信真實」的誠實意見(不是嗎?),表述亦無明顯不當、彎曲(這裡就有文章可以做了),不構成侵權。」 但不幸地是鄒恆甫一審二審都被判侵權「北大」 。且不說北大不是一個自然人,鄒恆甫明明白白說的是不特定的「北大院長」,「北大教授系主任」,「北大淫棍」,這與北大的名譽權有多少關係?(多乎哉不多也,全憑內心的感覺吧)
判決書還這樣寫:
「鄒恆甫在未有相應依據的情況下,在個人微博上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傳播北京大學院長、系主任和教授與北京夢桃源餐飲公司女服務員存在不正當關係的陳述並作出『除了鄒恆甫,北大淫棍多』的評論,違反了『事實陳述』時應保證所述事實基本或大致屬實及『意見表達』時應做到評論內容大致客觀公正的一般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
WoW,原來還可以有這一條,「『事實陳述』時應保證所述事實基本或大致屬實及『意見表達』時應做到評論內容大致客觀公正的一般注意義務」,(否則會導致)「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
那麼崔永元的「一邊300萬美元在美國買豪宅一邊在網上哭訴安保基金不夠用了」是不是也應該在「『事實陳述』時應保證所述事實基本或大致屬實及『意見表達』時應做到評論內容大致客觀公正的一般注意義務」,崔永元的造謠是不是「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呢?(不要告訴我「應做到評論內容大致客觀公正」只適用於北大)。
鄒恆甫並沒有針對北大具體的哪一個人,而判決書還寫道「鄒恆甫未盡到對微博言論負有的注意義務,利用新浪微博平台發表針對北大及北大院長、系主任和教授群的誹謗、侮辱言論,使公眾對北大產生一定誤解,造成北大就此事的社會評價明顯降低。鄒恆甫的微博言論不構成公民合法行使批評監督權利的免責事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名譽權。」
類似地,我們也可以套一套。崔永元的一系列造謠抹黑轉基因的言論是不是「使公眾對轉基因產生一定誤解,造成轉基因的社會評價明顯降低」呢?鄒的幾條微博能對北大造成多大傷害?說北大「淫棍太多」北大就沒人報考了嗎?這與崔永元造成的社會危害比起來根本不值得一提。北京法院即然能夠如此聰明地斷定鄒的幾條微博就能「使公眾對北大產生一定誤解,造成北大就此事的社會評價明顯降低」(不知道是依據什麼標準,估計開啟了部分上帝模式),那麼為什麼在方崔案子里又關閉了上帝模式?什麼超出了法院的審查能力云云,一副置身局外的姿態。北京法院根據一句「北大淫棍太多」就可以判定鄒恆甫「使公眾產生誤解,造成社會評價明顯降低」;而對崔永元針對方舟子、轉基因技術以及從事轉基因研究的科學家的各種造謠抹黑的言論卻「無法置評」,末了還不忘了加上一句「轉基因食品安全之類的問題一直存在科學研究爭議」之類的老梗來證明其「中立」。如此這般,看來只能讓轉基因變成個」法人「,從而依照鄒案的邏輯(如果可以保持的話),應該有可能告贏崔永元。
所以中國法制經常就是這麼混沌,人家法官的邏輯怎麼走都能走通。有人說,你要從大局看,要「總的看來」,要從大的思想境界、意義範疇、我們國家法制發展、乃至文明進步來理解此判決書的「大」意義,不要「鑽牛角尖」,不要「扣字眼」,不要「眼界那麼小」,不要「雞毛蒜皮」。對不起,本人的眼界就這麼小,一貫研究細節技術問題,就喜歡鑽「牛角尖」和「較真」,這個理工科的毛病是改不了了,所以也當不了中國法官。
有人問我這件事如果發生在美國會是什麼樣子?很簡單,我若是方舟子,就直接起訴崔永元恐怖人身威脅,Terrorist Threat。
證據:崔永元曾經說過:
即日起,取消肘子與我談科學的資格,因為我結識了眾多世界級科學家。與你這
個鬥雞眼的罵戰,本人繼續奉陪,直到你被打死為止。
敬告鬥雞眼,你如果覺得高校里有「崔粉」,你死的機率很高。對你和基因農業
網對我片子的評論,我的回復是:去你媽的!
Terrorist Threat 在每個州都是criminal charges,Freedom of speech is a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right, and one widely regarded as an essential liberty in American life. However, this freedom is not a blanket protection that encompasses every possible instance, manner, and quality of speech.
以上以下的英文部分來自此網站:
Terrorist Threats: Laws Penalties and Sentencing
- Specificity. While a person can make a terrorist threat through innuendo or non-verbal communication, the threat itself must specifically threaten death, serious injury, or serious property damage. It doesn"t matter that the person making the threat fails to specify a method. Also, a threat doesn"t have to specify the time when the attack might take place. Any threat involving a present or future attack is sufficient.
- Reasonability. The threat a person makes must be reasonable in order to qualify as a terrorist threat. For example, you cannot commit a terrorist threat if you threaten to destroy the state capital by ordering your alien army to do it for you. A reasonable person must be able to conclude that the threat is credible. If you never intended to commit the crime, that"s no defense--it"s sufficient for a conviction that someone else might reasonably believe that you did.
- Terror. Though many states criminalize making a 「terrorist」 threat, it isn"t always necessary for the person"s threat to cause someone else to experience fear or terror. The actions of the accused are what determine whether a crime has been committed, and it is not always dependent on the emotions of others. In some states, however, making someone afraid or terrified as a result of your threat is enough to make it a terrorist threat.
根據以前方舟子有被類似人襲擊過的歷史,方舟子經常在高校講座,崔永元公開在網上發布針對方本人的人身威脅(鼓動其粉絲),並直接用到「死」這個詞,這都是很好的Terrorist Threat 的證據。而且 making someone afraid or terrified as a result of your threat is enough to make it a terrorist threat,足夠讓崔永元好好喝上一壺。美國是法制國家,你可以有言論自由,但就是不能威脅他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在美國,公開在網上威脅他人人身安全被判刑的人多了去了,開玩笑也能被判幾個月。這一點來說,還是我們「自由」得多,不但人身威脅可以大行其道,就是買兇錘人(肖傳國)也只判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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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
這是個笑話。方舟子打了好多官司了,輸多贏少。比如當年西安翻譯學院的丁院長,比如雇凶錘人的肖傳國,都贏了。判肖傳國贏的武漢法院還無比奇葩地重新定義了「國際期刊」(方揭穿了肖傳國把在國內期刊上發表的文章虛報為國際期刊的學術腐敗,但武漢法院竟在判決書中認定國內中文期刊因為「面向」全世界發行,所以也叫「國際期刊」。給廣大國內科研工作者帶來了福音...遺憾的是基金委、中科院教育部依然不這麼認為)。更奇葩的是武漢法院由於方舟子在國內沒有賬戶,便強行從他妻子的賬戶划走4萬多,根本不顧人家結婚時已經和妻子做了婚姻財產(分割)協議。株連真漂亮。
方舟子雖然文風尖刻,但從2000年至今,一路打假走來幾乎沒有失手過。有些人質疑方舟子一個人打假好像什麼都懂,哪個行業都插一腳。殊不知方舟子的新語絲背後是一大批各行各業嚴謹的科研工作者(當年以海外為主)。讓我來列一列被方舟子打過假的各路牛鬼蛇神:基因皇后、某輪子功、「毅然放棄國外優秀待遇」的騙子海龜、SCI灌水者、抄襲者、國內外掛幾個單位四處騙錢的、打磨掉摩托羅拉標誌騙獎的、虛報篡改cook數據的,假文憑官員、賣假藥的,跳大神的,看風水的、大氣功師、變魔術的(什麼幾十天不吃飯)、民科(什麼一頁就證明了某某定理)、中醫粉、反轉控、極端環保主義者、無腦文藝小清新、烏有左憤、公知、皇漢、低智商不學無術的明星、宗教勢力、販賣情懷的偽自由主義商人、各種線下和領導眉來眼去但天天在網上販賣普世價值的精分、文痞流氓、封網路的河蟹、御用文人。。。
試問這麼多年來又有哪個中國人能堅持十幾年不斷戰鬥得罪這麼一大堆人?很多時候這就是斷人財路、祿路,難怪他不斷被人暗算、甚至追殺。連家人都不能倖免。你方舟子的論文挑不出刺是吧,那就從你老婆的碩士論文下手(這一招好可怕,我回去趕緊查了查我老婆的本科論文。什麼?前言部分也有雷同。。那你憑什麼說我抄襲?我閉嘴吧)。還有更無恥的拿他還在上幼兒園的女兒說事,造謠說孩子有自閉症,還有那個無恥的女人木子美說等孩子長大了要買兇強姦之。。方舟子舉報如此無恥之言論到新浪微博,竟被無視。他一氣之下出走微博,後面一幫人還在替木子美起鬨叫好,說你真行終於趕走了方舟子。。。這是一個什麼世界?
在我們的國家,潔身自好者當然不屑於(或不敢)搭理崔永元這種連一氧化二氫和氯化鈉是啥都不知道但精通狡辯技藝的低素質胡攪蠻纏者(請參考復旦事件)。但方舟子卻不懼與之戰鬥。我知道在我們這個普遍和稀泥的國度,很多人看不慣方的尖銳、直接和不留情面,說什麼你應該怎麼怎麼溫良恭儉讓,要「用愛打假」、「用愛科普」(還好沒發電)、裝的好像都是情商雞湯大師一樣。說穿了這只不過是因為在事實面前理屈詞窮無法狡辯,只能退一步在你的「態度」、「情商」裡面挑骨頭。笑話,智商碾壓和智商優越感從來就是這麼強大,用得著什麼雞湯來調教嗎?羅素說,「一個蠢貨對一個聰明人的言談所做的報道永遠也不會準確,因為他會不知不覺地把聽到的話翻譯成他能理解的東西。」
五四以來,德先生和賽先生喊了多少年,德先生就罷了不提,賽先生真正在中國站住腳了嗎?民智未開,科普乏力,普通中國人的科學素養更是低得可憐。中國科學界沒有幾個人願意去做吃力不賺錢的科普,更不願去做「損人不利己」的打假,試問這麼多年這麼多學術腐敗案件有多少是中國科學界自己踢爆的呢?學術界自己享受了方舟子打假帶來的「紅利」(對比當年猖獗無比的學術腐敗,這幾年畢竟好了一些,再也看不到當年一年發400篇SCI的灌水了),但直到今天,仍然只有很少幾個人站出來支持方舟子,真是一種悲哀。說到科普我再多說幾句,中國的科普實在弱得可憐。雖說這幾年有了松鼠會和果殼網,但發表的科普文章水平參差不齊。很多就是一些在讀研究生寫的,硬傷、軟文甚至胡說八道的比比皆是。還尤其喜歡研究下三路,為了吸引點擊率是吧?這還算好的,主流媒體上的那些文科出身的記者寫的文章兼職不忍直視。這也不能怪別人,中國科學界的主流從來不重視科普,有幾個教授肯花點時間寫一篇圖文並茂深入淺出又有趣的科普文章呢?我們的《環球科學》通篇翻譯《科學美國人》,我們的《中國國家地理》推出的是《風水專刊》,這就是差距。
不管那些被動了蛋糕的騙子們如何打擊方舟子,他是一個真正的理想主義者(某掛羊頭賣狗肉的商人就算了吧),他對中國學術倫理規範發展的貢獻,對中國科普的貢獻都是不可磨滅的。我的判斷在此,立此存照。
再:方的歷年來的微博博客包括所有的科普文章早已被刪得乾乾淨淨封得一絲不剩(由於他去年揭穿了某御用作鞋海魚)。具有諷刺意義的是,北京法院竟然要求方崔二人在微博互相道歉,這是高端黑嗎?
對於崔案的個人看法,我個人以為,還是魯迅那句話:說良家婦女是婊子,是罵;說婊子是婊子,不是罵,不過是指出了事實。
補:
評論區不出所料地出現了這樣那樣方舟子的「黑資料」,翻來覆去還都是那麼一堆被方黑學家炒了不知多少遍的餿飯。那個叫亦明的,當年被方舟子批了,就以傅紅雪的志氣花了幾年時間把方舟子的每一個毛孔都研究了,寫了幾百萬字,成了著名的方黑學大家。不說此人心理是什麼一個健康狀態,就說他花這麼大精力,竟然也沒找出什麼。什麼方舟子賣中醫書,其實是就是新語絲上的一個小廣告link是漢林圖書,賣書的當然什麼都賣,然後亦明發現了新大陸,哇塞漢林竟然也賣中醫書,這下終於找到方舟子的小辮子了(從這個過程中確實能體會到亦明的辛苦,您受累了)。
方舟子是互聯網的骨灰級人物,人家94、95年就上網了,評論區的很多人當時還在穿尿布吧。新語絲是中文論壇的鼻祖之一,而且方舟子還是中文遊戲之祖俠客行(MUD遊戲)的創始者之一,當時只要方稍微商業一點,現在還至於被人噴在聖地亞哥買了一套60萬刀的「別墅」嗎?當時收購新語絲的有好幾家,但方硬是把新語絲註冊成了非盈利網站,還為此與編輯鬧翻。當時海外學人、包括國內的一些後來的論壇活躍者(如和菜頭)都在新語絲上,包括土豆網的老大,當年都是屌絲留學生半夜縮在機房一邊啃三明治一邊看新語絲。方舟子辦網站不是為了賺錢,所以新語絲幾乎沒有廣告,僅有的幾個(如漢林圖書)也就是為了賺點伺服器管理的成本。當年沒有文字掃描設備,新語絲文庫里的那些文學作品很多就是方舟子和他的朋友一個字一個字敲上去的。對了,新語絲文庫里的古典文學也有中醫內容,噴子們當然可以繼續。
還有韓寒,我知道他有很多粉,甚至包括我的很多朋友。我個人無法理解為什麼很多人至今不相信他爹帶筆。三重門這種滿篇抖書包一股酸腐落魄文人范兒的書如果是一個中學生寫的就見了鬼了。能讀二十四史,能讀管錐編,能抖那麼多極其文藝感的英文,竟然如此初中多門考不及格?一個「作家」對自己寫的作品一問三不知,在採訪時除了女人和車就張口結舌、言不成句。還有那個奇葩的「手稿」。。。直到後來我終於看到了韓寒真正自己寫的大作---比如那篇「北京好大啊。。。」,就一切釋然了。
其實韓寒也挺可憐的,一開始他和方舟子根本沒有什麼交集。但交友不慎, 被整個華人世界最賊人精之一--公孫玉龍成功地誆來擋槍(當時情懷侯有點招架不住方舟子了),並成功地攪起方韓大戰,轉移了視線。同為高中輟學,情懷侯畢竟還讀了些書還在社會上混過賣過葯傳過銷,還沒被他爹坑。段位當然不一樣。但賽車手估計直到自己當了爹才明白應該了自己應該做點啥,無論做啥再不能被別人當槍使了。
如果還有人不理解方舟子的心路,請自行搜索「凄風苦雨學彷徨」這篇文章(昨天打錯了成了「冷雨」,非常抱歉!!)。此文是方於8*8前後直到其出國時的一系列書信合集。當年韓寒的豬隊友馬日拉搞到這個黑材料本來是為了批判方的「反動言論」,結果很多網友讀了反而一夜之間黑轉粉。將此文與方舟子近二十年來的打架科普之路對比,你就會理解什麼是真正篤行的理想主義者,是什麼在支持這個一再被抹黑、打擊、誣陷、構陷、封殺、辱罵甚至謀殺而從來沒有屈服的理想主義者。
再補:果然不出我所料,著名的方黑學大師----破破的橋 (斷橋)上線了,為啥您在知乎上改用「斷橋」這個沒什麼名氣的名字呢?您的原名當年可是如雷貫耳,您當年為肖傳國站台的「雄文」我記憶深刻。如有知友對其陌生,請自行搜索破破的橋。調侃一句,繁體字的「處」字現在認得了吧。對於破破的橋的雄文及其「邏輯學」,網上包括新語絲已經有很多文章了,若有人有興趣,自己去搜。對於方學家,我從來沒有興趣浪費時間。
不知道本人此貼會不會釣來其它方學家,讓我們拭目以待。崔永元不好,並不代表方舟子就是好
@哥淡定 那個吹捧方舟子的答案,到目前為止居然得到了1000多票的贊同,真是讓我意外
毫不誇張地說,我認為這是知乎的恥辱
如果一個人真的認真去了解過去三年里方舟子所做的一切,從打假基金到羅織罪名構陷韓寒,到無數次完全出於私怨而只有立場不顧事實的撕逼。你要是還認為他是個求真求實的打假鬥士,那麼我只能認為你要麼是個壞逼,要麼是個傻逼
以上
1. 幸好是在中國。在美國崔永元要賠破產。
2. 轉基因食品後面牽涉到巨大的公司利益。
3. 他們搞了很多基金會來贊助各種研究和相關團體個人。
4. 方舟子看似一個人,其實他只是龐大轉基因種子公司背後的一個小卒子。
5. 在美國,大公司可以用自己龐大的律師團隊搞垮對手。美國訴訟成本太高了。一般人根本支付不起。
6. 當然崔永元也不是沒錢,但是在資本托拉斯面前他的那點錢根本不算什麼。
7. 美國普通人也想讓食品商標明確標註轉基因成分。但是有孟山都這樣的巨頭在後面阻撓,基本沒啥指望。
8. 美國不標註轉基因成分,但是可以標註自己是非轉基因食品啊!非轉基因食品也就是所謂綠色食品,在美國賣得很昂貴,但是市場越來越大。
9. 如果我們對轉基因作物不加任何限制,那麼最終將有一兩家公司控制全世界的種子供應,最終控制全世界的糧食供給。全世界人吃飯還是餓死都要指望私人公司的老闆的決定。公司老闆將成為世界之王。
實名反對高票回答。
我來說說方舟子這樣的人。不否認他的打假有很多確實是對的,對我國的科普事業也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他的科學素養是不能否定的,至少他會百度總結,這一點很多人都做不到。但方舟子這種人和反中醫中的一部分人有很大的相同點,偏執!!
他這樣的偏執已經是一種病了。在某種程度上和郭敬明有的一拼,我做我的,完全不管被人怎麼看;我做我的,就演算法院判了我也完全不認錯的那種。
從魯若晴事件開始就已經看清他了,這貨完全是道個歉會死星人啊。
從韓寒事件開始又看透他了,打假就是全面否定?連人身高都拿來說事了,過分不,還叫人別人各種自證。通過這次事件,方粉們還學會了一招用照片來測量實際身高的技術。要人自證身高這本身就是一種侮辱,就好比以前范爺不懂事,有人說她整容,結果帶了一幫記者去醫院開證明,這樣的鬧劇很可笑的說。這樣,我也可以說方教主你頭髮掉光,面無血色,必定陽痿,請自證。當眾ziwei來測試時間,這樣行不?
從王菲事件,別人信佛的,別人就隨便一說,結果你一個過路的還真的當真了。。。
至於肖傳國事件,反正我是到現在也是報懷疑態度,方舟子和肖傳國居然都能拿出自己的證據來證明手術有用/無用,我是看蒙了。他兩還說的非常有道理。這個東西你們專業的來討論,我是不站隊了。
中醫事件上來看,完全是無理取鬧,他的眾多粉絲也學到了他的那招,全面否定。中醫粉拿雲南白藥當例子說中醫很有用,然後方教主的粉絲高潮了,非要用各種證明來說明雲南白藥是沒有用的……我次奧,用了這麼多年雲南白藥了,你特碼給我說這是心理作用。
上述這一點是最討厭方舟子的一點,非黑即白是很可笑的。只要方舟子討厭哪一個人或者打假那一件事,他會忽略所有對它不利的數據或者案例,一定要全面否定。中醫肯定是有實用價值的,雖然我也覺得很多中醫留下的偏方很可笑,但不能因為有這樣一種情況存在,就一定要廢除中醫吧?至於韓寒事件,我還是比較相信韓寒的。不相信他有這麼強悍的代筆團隊,這麼多年都沒相關的人站出來說句話。
另外,方教主被釣魚的次數也挺多的。還是因為偏執,一旦他盯上的人,只要一有風吹草動,他都會站在掐架的最前方。還記得上次韓寒的電影【後會無期】出來的時候,有個學生在貼吧里說了一句話,大意是:後會無期的劇本是我代寫的。然後方教主都不做調查就截圖來打假,並配上一句話:從語氣上來看是真的。【語氣上,語氣上。。。語氣上。。。你們感受一下方教主那時多麼的天真】。結果後來這個學生站出來打臉了,發帖說明,大意是:我這只是一個釣魚貼,居然釣到了方舟子。。。圖樣圖僧破,貼吧水很深,上面的話也敢信。
至今為止,個人覺得方舟子唯一的對手是老羅,不要臉的,偏執的不僅僅只有他一個,惡人自有惡人磨。還記得當年老羅和方舟子撕起來的時候拿著相機,跟在後面,一直叫著,大意是:方舟子,你說啊,你說清楚,你的那個基金是怎麼回事。我作為一個捐款者,我有知情權。然後方教主面無血色的躲進了電梯……
最後,給大家看個視頻。趙忠祥和方舟子談論韓寒。這個我不評論,你們看看吧。這酸爽。趙忠祥惡批方舟子。然而趙忠祥老師早已看穿了一切,在最後對方舟子說:總而言之吧,我們,做人做事,我們不說我一定做的多麼光彩,但是我們要記住四個字:好自為之。好嗎?
ps:我不否認我帶著主觀情緒,方舟子一生黑。不管他有沒有理,他都會裝的自己很有道理。至於這個問題,我覺得法官判的沒錯,所以沒什麼好談的。-
忘記是誰在知乎上做過絕妙的類比,說方舟子其實就是謝耳朵——在電視里看到(在紙上讀到)或許讓你很喜歡,但在現實里遇到這樣的人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所以,這官司打起來必然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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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是把方博士類比為一位萬眾愛戴的電視角色,希望方博士不要誤解……不要起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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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才知道方博士的名字在微博搜索里是敏感詞……這真是……
-引用新聞:
法院在判決書中特別指出,崔、方二人均為公眾人物,更應言行謹慎,注意避免在網路中的不當言論造成對他人名譽的損害。涉及公共議題的討論,目的是為了求得真理、達成共識,更需講求一定的議事規則,通過科學論證、講事實、擺道理、"對事不對人"等方法,來說服對方和大眾,更不應把對公共議題的討論轉化為"比人品"、"比下限"的競賽,使"對事"的討論淪為"對人"的攻擊。方、崔二人在討論過程中,意氣用事、各自投入大量精力用於相互的抹黑揭短、人身攻擊中,將本來有價值的話題討論,拉入到無價值人身攻擊的泥潭中。這不僅是對各自聰明才智和精力的浪費,也是對社會公共資源包括司法資源的浪費,更會侵襲網路言論空間造成語言污染。這種以人身攻擊取代理性探討的網路論戰方式,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會產生侵權隱患。希望雙方在今後進行微博發言時,能夠對其語言、行為方式進行反思,秉承客觀、理性、寬容、負責的議事原則,科學論證、節製表達、"對事不對人",使自己的網路言行符合人們對社會公眾人物的道德期待。(記者 唐李晗)
反正法院怎麼判都會挨罵……
好吧我知道我跑題了……
方舟子先生是當代中國最當之無愧的鬥士,勇士,戰士。
是科學的捍衛者,真理的探求者,事實的守護者。
當然,方舟子先生性格上確實有一些比較顯而易見的缺陷。例如執拗和咄咄逼人。
但是,依然不減我對方舟子先生的崇敬絲毫。高票答案把方舟子塑造得真是偉岸光正,
怎麼不提提那個癌症女孩的事?怎麼不提提打假韓寒時的嘴臉?
受害者就不能是加害者了?
有點忙,花五分鐘更新下答案,不在評論區吵架了。
第一,方舟子再怎麼理想主義者,做出了偉大貢獻,是錯的,那就是錯的。理想主義者就可以吃飯不要錢了?
第二,在魯若晴事件,韓寒事件中,方舟子都是用一點捕風捉影的證據就質疑別人,然後始終沒有提出明確的證據,最後不了了之。對別人造成了困擾,損害了別人名譽,他有道歉過?
第三,魯若晴事件,方舟子確實是質疑新浪微博是不是營銷,而沒有質疑魯若晴本人。可最後確實證明了么?就算他質疑得有理,他也對魯若晴造成人困擾了,他有對魯若晴造成的困擾表達過半絲的愧疚么?
看來這麼多人的回答,沒有人覺得判決對崔永元不公,換句話說,如果給觀眾分為路人,方粉,方黑,崔粉。好像沒人覺得判決對崔不公平。這還真是匪夷所思!!!
方舟子,我很早就認識了,見其大名了,可能比各位網友都早,家裡幾本《少年科學》雜誌,有不少他的作品,其作為一名「反偽科學」的科普工作者,當年我可是很佩服的;但是近幾年,其人品貌似差了很多,屢次撕逼均以敗北告終,特別是死磕上了帶魚之後,竟然被封號,掃地出門,我只能呵呵了。
要知道當年和司馬南,這二人可以說是反偽科學的哼哈二將啊,如今落得這步田地,真的呵呵噠。崔哥實話實說的時候,還是很可愛的,轉基因這件事,水太渾,根本不是他的專業,文科生研究數理化,看來還是行不通的啊,么么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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