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合同的條款全都對醫院有利,比如手術風險自負、整形失敗屬於正常情況等,當患者提出由自己律師提供合同時,醫院表示不接受,國內的整形機構都是如此嗎?難道這家是特例?

準備整容,但整容合同的條款全都對醫院有利,比如手術風險自負等等,如整形失敗屬於正常情況等等,但患者提出由自己律師提供合同時,醫院表示不接受,國內的整形機構都如此嗎?難道這家僅僅是特例?


是合同的話倒不用擔心。只怕這是知情同意書啊。

知情同意書是告知患者全部可能的風險和受益,讓患者和家屬充分理解診療的目的和後果,不是要和你簽合同,不是什麼霸王條款。

醫療事故的判定、醫療糾紛的裁定不依據你所簽署的這些,而是按照《侵權責任法》等的規定,根據是否對患者造成了損失,醫療方是否有過失等來判定。

另外,從醫院的角度來講,不簽署知情同意書而進行的手術是絕對違法的,是院方的嚴重過失,這一點自上世紀60年代就在各國法律中逐漸確立了。

律師另立合同讓醫院簽署,這是絕無道理的,請問您希望雙方達成什麼樣的一致?「一旦出現xxx情況,甲方應承擔xxx責任?」 醫療的責任,後果只是一小方面,更重要是過失。如果醫院在處理上完全符合規範和原則,且能提供支撐這一點的全部證據,而患者出現了不好的結果,如手術失敗、病情惡化等,那麼醫院不必負責,這樣的結果是現代醫學的局限性+患者的個體差異造成的。醫療是高風險的和不確定的,只能保證過程的規範合理,不能保證結果,而過程的規範有法律保障(舉證責任倒置),沒有另立合同的道理。

我經常要和患者及家屬談話,然後讓他們簽署如醫患溝通書、病危通知書等的文件。無論有沒有文化,大部分人都非常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試換位思考一下:我作為醫生,我要不要告訴你當前的情況?要不要告訴你病情可能的發展?當你需要考慮要不要進行某種有風險的治療時,我要不要告訴你這些風險從最輕到最重有哪些?就算我不願意告訴你,就算你不想知道,法律又允許嗎?

現在確實也有一些患者及其家屬,對抗心很強,不僅錙銖必較,各種不信任。在這裡不想探討所謂的「這種情況是誰造成的」這樣看似深刻其實膚淺的問題。你可以在網上做憤青、罵醫生,但希望大家親身經歷醫療的時候萬不要如此對待,否則只會傷害自己,不會傷害我。現實是:對於理解配合的患者,由於溝通順暢,醫生能充分平衡患者的獲益、風險和經濟問題。而對於對抗心強的,溝通非常困難,風險就會提到第一來考慮——即便耗費更高昂的成本,即便已經有九成的把握,也要做更全面的篩查,減少假陰性假陽性而導致的糾紛;事事都要簽字以免反咬一口;在「治好」和「不出事」之間寧可選擇「不出事」;能交給上級醫院的就不留下。

扯遠了一點。還是希望選擇正規專業醫院。知情同意擔保不了好的結果。合同同理。找對地方事關鍵。

附:
今年我的一位老師出了個車禍,救護車送進醫院的時候他兒子(不是這干行的)也到了醫院,他拉著兒子囑咐道:「醫生讓簽字的,你看都別看,簽!」
真事。


我想lz要簽的應該是一份「醫療知情同意書」。關於一份「醫療知情同意書」到底是起什麼作用的,我也是工作了一段時間以後,學習了一些相關法規以後才弄明白的。剛實習的時候,老師讓我們去找病人簽字,我當時就錯誤的認為(可能相當一部分患者也這樣錯誤的認為),只要簽了這份「生死文書」,那就是生死由命富貴在天了,是死是活都跟醫生沒有關係,全看個人運氣了,就是說以為這是一份免責聲明書。但是後來又聽一些老師說,即使簽了這個文書也沒用,打了官司還是要賠錢,當時我還憤憤不平,認為是法院亂判。現在弄明白了,以前理解錯了。


這個醫療知情同意書是幹什麼用的呢?這只是證明了,醫生在給患者醫療過程中,履行了告知義務,僅此而已。患者來就診的時候,醫生在給出診斷和治療方案的同時,有向患者本人告知病情的義務。普通的檢查治療不會產生很嚴重的後果,醫生告知的多了少了全不全面可能影響不大,但是如果一些治療方案本身存在很大的潛在風險,比方說給化療葯,或者是進行手術治療,這些治療手段都是很大的潛在風險的,所以需要充分告知患者可能的風險在哪裡,然後有患者來決定是否進行這些治療。有時候治療方案比較明確,按照醫療原則醫生給出建議,這時候就是由患者來知情同意;有時候治療方案不明確,可以有幾種方案供選擇,那麼醫生應該給出各種選擇方案的利弊,這時候就是知情選擇。不管是知情同意還是知情選擇,都是醫生履行告知義務以後,由患者來決定是否接受治療,以體現患者對自己健康的決定權。所以知情同意書應該要求全面告知各方面的可能風險,如果有不全面甚至故意隱瞞,就是違反了侵權法。
當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之後,就代表患者是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同意接受醫生建議的治療方案,那麼治療方案中所聲明的可能的潛在風險,就要由患者來承擔。但這並不代表醫生免責,如果在醫療過程中,因為醫生違反醫療原則而使患者健康遭到損害的話,即使是簽署了知情同意書,醫生也是要負全部責任的。比方說病人簽字同意接受化療了,但是醫生因為疏忽給算錯了藥物劑量,出現了嚴重的毒副反應,那麼雖然給葯前病人簽過化療知情同意書,也是要醫生負責任的,因為醫生違反了醫療原則。


而至於整容手術,我沒什麼經驗,具體就不清楚了。不過它的判斷依據不大好找明確的醫療原則。怎麼定義整容失敗?美和丑的標準是什麼?怎麼定義「整容失敗」給患者帶來的健康方面的損傷?這些都超出了一般的醫療範圍。我平時的工作中是不簽「合同」的,只是簽署知情同意書。知情同意書是醫生提供的醫療方面的告知信息,當然不能按照病人的要求來修改了。而至於整容手術前是不是還要另簽某些合同,我就不清楚了。


謝邀。

作為業內人士,我來說說這個問題吧。

關於「醫療知情同意書」的問題,排名第一的匿名用戶和排名第二的 @田吉順醫生已經說的比較清楚了,題主你去稍微了解一下就知道類似這種「霸王條款」或「生死文書」在任何外科手術之前都要簽署一份的,這絕對不是整形科的「獨特發明」。我非常理解題主這種心理,幾乎所有患者在簽署這些文件時都有題主這種心理,作為一名整形外科醫生,我自己做患者家屬時,多多少少也有一些類似的這種心理。

但是,你以為整形醫院,特別是民營整形醫院很願意告訴你這些風險嗎?真以為霸王條款嚇不走顧客(生意)?告訴你這些,是因為這是醫院/醫生必須盡到的義務,否則這是違法的。事實上,很多整形醫院的員工和整形醫生是能迴避就迴避整形手術的風險和併發症的,怕的就是把你這筆生意嚇跑,所以大多數民營整形醫院的術前知情同意書都有點含糊其辭的。下面我給來個美國同行更直接更狠的案例。

(圖片截自PRS論文

(圖片截自PRS論文A Process for Quantifying Aesthetic and Functional Breast Su... : Plastic and Reconstructive Surgery)

這是美國達拉斯隆胸大師John B. Tebbetts, M.D.(約翰·特貝茨博士)關於乳房上提懸吊術(乳房固定術)和巨乳縮小術(乳房縮小術)最新論文中術前患者告知部分,我翻譯過來大家感受一下:

  • 你的乳房從來不會對稱;
  • 你可能失去部分或所有的感覺;
  • 你可能形成不良的疤痕,並可能需要修復或可能無法矯正;
  • 你可能失去哺乳能力;
  • 你可能因血供不足而出現不癒合部位或組織丟失;
  • 未來你可能需要再手術和額外費用來解決併發症或問題;
  • 沒有特定的罩杯大小是可能的;
  • 任何再手術的必要性是由我的外科醫生來確定;
  • 其它:

------------------------------------------------------------------------

患者說出理解並接受以上列出的所有條目。
患者簽名:

美國可以說是法律最健全的國家之一,PRS雜誌(Plastic and Reconstructive Surgery,《整形與重建外科》)也是整形外科世界上最權威的雜誌,特貝茨博士可以說是隆胸和胸部整形全世界最權威的外科醫生,但是如果你有做乳房上提懸吊術和巨乳縮小術的意向,你去美國達拉斯找特貝茨博士做這位世界上這方面最好的醫生怎麼樣?選擇全世界最好的醫生,這下我可以放心了吧?對不起,他會在手術前明確地告訴你,術後出了以上問題,他可能是不負責的,而且術後你找他做修復手術,你還是要繼續掏錢的。

這是什麼鬼?世界最好的醫生就這樣?是的,就是這樣。他是最好的醫生,但他不是某度上「萬例手術無一失手」的「神醫」,他無法避免這些風險和併發症的出現!換句話說,如果你決定做乳房上提懸吊術和巨乳縮小術,你必須接受這些風險。所有整形外科手術都存在一些你和你的外科醫生都無法控制的風險和併發症,如果術後出現這類風險和併發症,那麼這就是不是外科醫生的責任。術前告知你這些,實在是為了保證你的知情權——如果你不能接受這些風險和併發症,你不應該手術!你必須要明白(整形)外科醫生不是上帝!

如果按著題主你的要求籤合同,你是在要求整形醫生做上帝。所以,題主,你不應該找中國的整形醫生給你做手術,我想你也找不到國外同行給你做手術,你只有找上帝你給施展魔法。

但是簽了這個生死文書,出了問題醫生、醫院就可以不負責任了嗎?我從來沒敢想這麼美。手術做的怎麼樣是有客觀標準的,在一個法律健全的社會,術後出了問題,有專業的機構做醫療事故鑒定,無論術前知情同意書的條款怎麼列,如果是技術性失敗,外科醫生都不可能逃脫他的責任。但在天朝,誰都不相信醫療事故鑒定,所以即使外科醫生沒有責任,鬧一鬧,大多醫院也都會選擇賠錢,息事寧人。

最後再補充一個外科醫生不經常但是總是會遇上的案例:

儘管醫生和醫院工作人員在術前(全麻手術)反覆告誡患者術前不能進食,但是總是有患者在手術當日會喝點湯、碳酸飲料或酸奶,因為她不覺得這是在吃東西,但是這幾口就有可能導致麻醉意外,甚至送命!類似的不遵守術前術後醫囑的案例非常多,這些行為會導致不同程度的風險,但是很少有患者覺得他/她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樓上這位仁兄這麼推薦醫院啊,呵呵,有沒有相關執照都不知道,就推薦,風險太大了。
醫療官司比較複雜一點,建議整形手術之前與醫生進行充分的溝通,真正的達成一致。這樣術後的糾紛才會減少。有時候你感覺醫生好像理解了你的意思,其實不然。生活中也常有這樣的事情。切記,讓雙方都明白到底要做一個什麼樣的手術對於整形手術尤為重要,因為,整形類的手術,主觀性比較強。


整容手術本身,因為所要整容的部分不同,會有不同的風險,比如隆鼻和雙眼皮就是小手術,自然風險就會比較小。提醒樓主一點,現在好多的整容機構都是黑店,在手術之前,先調查好這家的資信吧。比如有沒有在當地的衛生局註冊,因為一般的整容醫院作為醫療機構是在衛生局有註冊的,而一般的美容美體店則不是。詳細調查好再行動。主刀醫師的資質,經驗,有沒有麻醉醫師,護士,身體監控設備等等都是正規的依據。
同意樓上的說法,現在基本上涉及到外科手術都會有風險,醫院也都會出具這樣的條款。建議樓主在手術之前購買人身保險。
PS:GOD BLESS YOU


上海九院孫英給我做雙眼皮失敗了 就成了圖片的樣子,閉不上眼 乾眼症 角膜炎 瞼板腺萎縮,我的內心幾乎是崩潰的,沒想到失敗會降臨在我身上,因為我找的孫英是專家,果然是磚家。

術前我是內雙倒睫,想著做雙眼皮能有所改善,在與醫生溝通時,我一直都很忐忑,看過好幾個醫生都叫我不要動了,容易出問題。只有諮詢孫英的時候 她告訴我沒有任何風險和副作用並且能做到完美,我被她說的心動了。就進行了調整,沒想到儘是我噩夢的開始。

術後第一天 眼睛就強烈的刺痛,去其它醫院檢查,醫生告訴我閉眼不全和角膜炎,孫英一直說會好的,可是至今無法閉眼,癥狀越來越嚴重。

為此,我失去了工作和感情,每天在家裡「躺屍」,一直生活在痛苦之中,問了很多醫生結論都是一樣的,角膜炎 乾眼症 瞼板腺萎縮 閉眼不全,瞼板前眼輪匝肌去除過多,最嚴重導致角膜穿孔和暴露性角膜炎會瞎

目前我已經絕望了,問了很多很多醫生 都說不能治了。但我想告訴大家我的經歷。

只有親身經歷過,才能明白那種跌入深淵的無助和痛苦,才能知道健康有多重要,自己有多愚蠢,竟然被孫英忽悠手術是沒有副作用和後遺症的。我找了九院太多太多次,都不承認問題 不不負責,還叫保安打人,九院還說割雙眼皮所有人都是閉不上眼的! 真是太荒唐了,我現在死了豈不是死不瞑目(閉不上眼)了?
走投無路之下 在網上發帖 都被九院刪除 微博被封禁,去討說法還被打,有比這更黑的醫院嗎??我可能討不回公道了,上海九院對待所有失敗的患者都是不負責任,我了解到好幾個了。眼睛都是後遺症 很難受
如果你執意要去上海九院,我的經歷也許會變成你的,希望大家擦亮眼睛,看到我的遭遇,求轉發 讓更多人知道避免受害,感謝!





首先,任何手術都存在風險性,視乎風險的大小;其次 ,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假如因為格式合同的某些條款而獲益(或變相地造成他人損失或減小自己的責任),這種霸王條款是無效的,該簽訂行為屬於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醫院肯定是不會接受你自己擬的合同的,建議,將醫院所給的合同給律師看一下,挑出認為對自己不利的條款,與醫院進行協商修改。


來自公立大三甲醫院的術前知情同意書,是可以簽的,
反映了我們人類對於醫學謙虛謹慎和客觀科學的態度。

您如果想打包票,得到確定的結果,出門右轉,一大波民間神醫早已饑渴難耐了,
天才的他們早已攻克諸如癌症艾滋白血病等無數難關,並頻頻在地級電視台的凌晨檔現身說法。


無論是知情同意書還是合同協議,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院會承擔大部分責任,這是我們國家的醫療體制的不完善造成的,只要你選擇的是正規的醫療機構,就不必擔心。


整容醫院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著,如存在對提供者有利的條款,我們叫做霸王條款,該條款自動無效,但是不影響該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所有國內整容手術 醫療手術都會簽 術前同意書 都會有一條風險自負 尤其是整容 全部責任都被醫院撇乾乾淨淨····好一點的做壞了會幫你修復,不好的那就是自己認倒霉 我做過雙眼皮和開眼角····


手術存在風險性,對這種風險進行預估和事故賠償應該是保險公司而不是醫院的行為(如果買了保險)。整型手術也一樣啊,而且整形手術同樣有個手術目的是否能完全達到的問題,更難評價。


你去看,所有的英語培訓機構、健身會所、美容院的合同,哪樣不是這樣霸王的呢?


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是《整形服務合同》或《知情同意書》,再或者其他類似文件,如果條款中出現免除醫療機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不合理的加重求美者責任的條款,均有被認定為無效或部分無效的可能。換句話說,即使整形機構把醫療的全部風險全部告知,羅列了千種、萬種風險與可能,如果求美者因醫療機構過錯而造成損害,醫院是不能免責的。
當然,不排除某些整形醫療機構以此來和要求索賠的求美者討價還價,甚至迫使求美者放棄相關權利。
根據以往辦案經驗,目前多數整形醫療糾紛多因求美者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而敗訴,比如沒有《整形服務合同》、雙方對手術預期效果約定不清、術前後證據保留不齊全、醫院收費項目與實際單據存在諸多矛盾、實際手術項目與病歷及繳費等單據不一致(實際有些整形醫院以此來超範圍、超過核准科目經營規避法律),這些既是某些整形醫療機構重大法律風險,也是求美者的法律陷阱,值得關注。


我也是一個正容(正頜)失敗者,也找了正規醫院專家手術,但是現在失敗了,我用什麼來維權呢,一切證據都在醫院,這個正頜的標準目前就是國內幾個大醫院的個位數的醫生手裡,他們都是相互偏袒的,所以也只能算倒霉了,還好這個醫生在口頭上能承認自己的責任,原意免費做二次手術挽救失職的錯誤,但我的手術是用了7.8萬,是個大手術呀,很痛苦的,一個月只能喝流汁二個月開始只能吃糊狀食物,半年才開始能稍正常的說話吃飯,要完全恢復二年呀,這還有生命危險,這樣的手術你們說二次手術除了錢以外還是何等的痛苦,但是如果想打官司能成功嗎?我看不能,所以手術還是選擇經驗豐富的、要在這個行業達到十到二十年的專家,這樣對自己有個真正的保障。小地方的專家還是不成的個例少了。


個人去一家整形機構的確有大多數人都遇到了這種類似於霸王條款的合同.為什麼會遇到,對於一些大醫院來說,一個單子,你愛做不做.他們不差這一個單子.但是你去找一家和他們醫院有合作關係的中介去做手術,那醫院就通常不會有這些條款的.因為簽這樣一個合同.對那家中介來說,假如失敗了.對那家中介的聲譽有著很大的影響,即使整容失敗了.中介也會要求醫院為客人做恢復手術.有些人說中介收費會比自己去貴.貴的地方在哪裡.就在這裡.多了一份保障.假如你自己去.一個手術要3萬.中介可能收你3W2.那多出來的2000就相當於多了一份保障.一些大一點的中介還能為客人提供預約,術後保養之類的服務.免去自己單獨去做整形所要走的程序.這樣算下來.找中介比自己去醫院更划算.當然.這也要看自己的理解了.


整形失敗這個概念實在太廣泛了,可以找一家比較人性化的醫院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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