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歲以下兒童的性侵經過描述能夠作為可靠證據採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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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從法律的角度說一下吧。
法律關於證據的規定是很嚴謹了,因為法律事實就是靠證據說話,不然法官如何認定事實部分呢?


首先,關於14歲以下兒童的性侵犯證詞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的種類有如下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
如果兒童屬於第二種,那就要看當時的兒童作證時候的心理狀態了,刑事法律認為兒童和精神有缺陷的人是可以作證的,因為只要能夠辨別是非和分清客觀事實就可以了,不能一概視為不能作證的人群。這一點應該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在案子進行調查的時候自行決定,最後進入法院審理的時候由法官決定。
按照題主的問題,應該屬於第三種。這種比較特別,因為受害人具有特殊性和唯一性。一個案件只要能夠進行被害人陳述就可以作為案件的認定證據,如何認定未成年人關於性侵犯是否能進行陳述呢?這一點的基本原則應該和上面那一條沒啥區別。

第二,進行刑事定罪,僅僅有兒童性侵犯的證詞是不夠的。
刑事法律事實的認定是十分嚴格的,且不說每種證據都有自己的認定標準,而且要求各種的證據要形成完整和基本的證據鏈。法庭質證階段也是十分嚴格的,進行非法證據的排除,最後能夠定罪的證據必須十分確定。換句話說,只要上述的幾大種類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就可以定罪,兒童的證詞不不會起到決定性的影響,這也是刑事訴訟法一直貫徹的基本原則。

總之,兒童的性侵犯的證詞或者受害人陳述,只要符合上面證據的認定標準是可以作為證據進行採納的。就算沒有進行採納,只要有其他證據的存在也是不妨礙法院最後對被告人定罪的。


14歲以下兒童的性侵經過描述能否作為可靠證據被法院採信,不能簡單的一概而論。這個問題需要區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三種不同的訴訟程序以及描述性侵經過的兒童究竟是以性侵被害人、目擊證人還是傳聞證人等不同的身份而定。問題很複雜,簡單的分類、區別分析如下:

一、民事訴訟中的採信和認定

(1)如果該兒童是被性侵的對象:如果該兒童描述的是自己被性侵的經過,那麼該兒童在民事訴訟中的身份很可能是原告,也即一方訴訟當事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一) 當事人的陳述」。也即,該兒童的陳述是法定的證據種類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法律並不會因為該兒童不滿十四周歲,就對其陳述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只要該兒童的陳述能得到其他證據印證或者足以令法官信服,那麼年齡不會是其陳述是否被採信的關鍵因素。

(2)如果該兒童是性侵行為的目擊證人或者傳聞證人:當兒童作為證人,對性侵經過進行描述的時候,他的證言的效力不會低於成年人。特別是如果該兒童是目擊證人,那麼其證言效力會很高。如果該兒童是傳聞證人,其本人並未親見性侵過程,那麼其證言的效力取決於他是如何獲知相關事實的,中間經過了怎樣的傳播路徑、信息傳播時是否會失真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可見,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只要能夠清楚的描述他所知道的案件事實,只要證言內容與其認知能力相符,年齡本身不會是其證言會否被法院採信的首要因素。

二、行政訴訟法中的採信和認定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雖然沒有詳細的證據標準和法律程序方面的條款,但可以比照《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證人證言和當事人的陳述,同樣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行政訴訟法》關於證據採信標準的內容較少,一般認為《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三、刑事訴訟法中的採信和認定

(1)如果該兒童是被性侵的對象: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採信標準是所有訴訟中最嚴格的。如果該兒童是被性侵的對象,那麼其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定身份是被害人。司法實踐中,被害人的陳述是該類案件中必不可少的證據之一。如果沒有被害人的陳述,那麼案件的證據鎖鏈很可能無法閉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四)被害人陳述…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如果該兒童是性侵行為的目擊證人或者傳聞證人:《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可見,決定該兒童性侵描述能否被採信的關鍵是看他能否「辨別是非、正確表達」。

刑事訴訟對證據的合法性的要求很高。不管該兒童是被害人還是證人,其描述都屬於口供。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因此,除非該兒童對性侵經過的描述有其他證據證實,否則僅有該兒童的描述都不足以對相關人員進行定罪處罰。

此外,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一方面會比成年人更為誠實可信,另一方面由於其對法定程序的認知程度較低,很可能會被人為誤導、口供很可能被污染。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因此,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進行調查取證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場。

總之,不論國內還是國外,都有大量的主要根據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的描述追究非法性侵人員法律責任的案例。但在具體個案中,兒童口供的採信與否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具體的分析。通常情況下,兒童有關於性侵的報告時,應當及時到醫院對身體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收集相關的書面及視頻材料,固定必要證據。


我沒學過法律、法理,我也沒咋研究過犯罪心理學,我在發展心理學的角度說兩句純心理學的看法,有誤請輕拍。
要求兒童做證詞,主要與發展心理學中的兩個要素相關,一個是「記憶」,一個是「信息加工」。
1993年,心理學家Ceci和Bruck做了一個相關的實驗。
具體的實驗方法與論證結果見這幾篇論文:
原始實驗:http://www.ncbi.nlm.nih.gov/pubmed/8316609
後期研究:
http://mechanism.ucsd.edu/teaching/f10/phil149/bruck.natureofchildrenstrueandfalsenarratives.2002.pdf
http://www.arts.uwaterloo.ca/~doneill/cogsci600/Kenyon.pdf
實驗者連續11周每周都重複問詢一個男孩一件從沒發生過的事情:因為你的手指夾在捕鼠器里了,所以你去了醫院,這事兒發生過嗎?
男孩兒最終在誘導下潤色出了一整個故事並做出了一系列對完全沒有發生過的事情的「回憶」。
幼兒的記憶脆弱、易感而且不準確。幼兒可以非常錯誤的回憶事件並深信不疑,換句話說:
兒童的記憶很容易受到成人提問暗示的影響。
這個特點在學齡前兒童身上表現的比較顯著,在有暗示的提問過後,他們更傾向於對別人(包括施害者)的行為做出錯誤的推論(Loftus, 1997;Thompson, Clarke-stewart, Lepore,11997)。
如果不斷反覆的誘導式詢問兒童問題,兒童的回憶錯誤率會提高——他們自己構造出的錯誤回憶甚至比真實的記憶更加持久,成年後仍會深信不疑當年自己編出來的事情真正發生過。(Ceci Huffman, 1997)
比較好的取得兒童證詞的方法包括:

  • 在事件發生後儘快詢問他們。(Poole Lamb, 1998)
  • 明確的問題比籠統模糊的提問更容易得到準確回答。模糊的提問:你和誰一起下的樓? 明確的問題:你是和小明在他家玩完樂高模型後一起下樓的嗎?(Gordon, Baker-Ward, Ornstein, 2001)
  • 法庭之外提問更合適,法庭環境容易讓兒童產生被威脅感進而影響回憶和表述。(Ceci, Gitneva, Gilstrap, 2003)

關於性侵:
某些發展心理學專家提議用有解剖學構造的特殊玩偶幫助兒童指出他們身體的哪些部分遭受過實質的性接觸,但這種方法的實際效用沒有得到太有利的研究支持。
事實上,在一些使用了這種玩偶的案例里,一名兒童聲稱自己被要求觸摸一個女性的陰莖。而且一項關於使用這種玩偶的研究發現,沒有收到過性侵犯的非裔和白人學齡前兒童會用這種玩偶示範出一些與性虐待有關的行為。所以,基於這種玩偶的對於被性侵兒童的取證調查和訪談也許並非心理學上的最佳方式。


暑假的時候我的好朋友去法院實習曾經碰到過類似的事。

事情發生在我們住的小城旁邊的村裡。七月初的時候有一個男的報警說他的七歲女兒被六十多歲的鄰居老頭性侵犯,我姐們跟著法院的人去村裡調查,小女孩他們全家都極其懦弱,孩子遭到如此奇恥大辱多次父母都不敢報警,聲怕被老頭家的人報復。其實這次報警也是因為小女孩的爸爸喝醉了酒講給了親戚,親戚聽完之後給他好說歹說他才去報了案。

這個老頭很狡猾,他跟警察謊稱是因為小女孩偷了他們家的雞,為了逃避懲罰才編出來這種荒謬的事情污衊他。這種案件一般會遭遇取證難的困境,這個也不例外。後來警察讓小女孩看了幾個男人下體的照片試圖讓她來辨認出老頭的下體,雖然這個做法很蠢……大家都心知肚明是怎麼回事,但是就沒法逮捕那個色老頭,即使小女孩回憶出被侵犯的過程也會因為證據不足沒法把它捉拿歸案。一方面色老頭堅稱被冤枉,另一方面小女孩又沒法拿出實質性證據,最後這個案子只能拖著直到找到新的突破口。大家都恨的咬牙切齒,都巴不得那個色老頭趕緊被就地正法,但是他卻依然逍遙自在。

我覺得不僅是兒童,就算是大人被性侵犯只描述出過程而沒有確切的證據的話也沒辦法把那些淫魔繩之以法吧。

…想到這件事就怒火直竄天靈蓋,編輯的答案可能略不條理,望見諒~會修改~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兒童的性侵描述是可以作為證詞的,關鍵是是否可信。所以我想說說在為此類兒童錄口供時的具體做法,以香港為例。

兒童對這種創傷性體驗的描述,可能會有各種因素導致它失真。除了 @葉壯 所說的種種心理因素,還有很多社會因素會影響兒童的描述。因為性侵兒童案件的施害者很多是兒童的熟人甚至家人,施害者往往會對兒童進行哄騙、誘惑甚至威脅,這種複雜的關係會令兒童對性侵的性質產生困惑,兒童也有可能出於對施害者的感情,或被威脅的恐懼而不敢說出實情。兒童的描述既有可能誇大或錯誤,也有可能為施害者掩飾而隱瞞,所以不一定能作為可靠證據採信。

香港對被性侵害的兒童錄口供的方式,可以說是在考慮兒童的權利、感受和心理狀況的基礎上,儘可能提高口供的可靠性的很好的做法,非常值得借鑒。

在處理此類個案時,為了搜集證據,以及避免有關兒童向不同人士重複指控細節而對其造成更大的創傷,香港警方及社會福利署會成立「保護兒童特別調查組」,聯手調查。調查中最高原則是「保護兒童」,也就是說,兒童的利益高於抓罪犯、父母的權利等。調查過程中盡量減少兒童描述經歷的次數,最理想的情況是只描述一次,因此如無必要,通常只在為錄口供而做的面談時詢問兒童。

1.初步商討及制定策略

調查組要在接案後24小時內召開制定策略會議,與負責部門的社工及其它有關專業人士(醫生、心理學家、老師等)制定聯合調查計劃:在保證兒童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調查範圍,決定是否要與兒童面談及最恰當的時間和方式。如果兒童與疑犯同住,一般會安排疑犯或兒童離家,除了避免後續傷害,也是為了避免疑犯影響兒童的證詞。

2. 調查會面

通常應儘快安排會面,為了盡量減輕兒童所承受的壓力,降低兒童忘記相關細節或受他人影響的可能性。會面前應考慮兒童的身心狀況、兒童對面談人員的了解及信任、根據兒童的年齡準備合適的語言等。

香港法律規定,就性及暴力罪行與兒童證人會面的錄影記錄可作為證據。錄影會面必須在特別為顧及兒童感受而設計的家居錄影室內進行,只有在證人無法前往家居錄影室時才可在醫院內等合適的地點錄影。

錄影時只應由受過聯合調查及錄影會面訓練的警務人員、社署社工及心理學家與兒童會面,會面人員應懂得有效與兒童溝通,包括兒童受困擾時的溝通。會面時如兒童拒絕說話,調查組可決定暫停調查,並在有需要時轉介兒童接受臨床心理學家評估和治療。

3. 審訊前準備及治療

在錄影會面後到法庭審訊之前,調查組會繼續與兒童及其家庭保持聯絡,讓他們知道調查進展,同時幫助兒童做好出庭作證的準備,比如去法庭參觀、熟悉法庭的環境、審訊的程序等。如經評估兒童的身心狀況及意願後認為不適宜出庭作證,可用視頻直播等形式出庭,同時也接納符合審訊程序的影像記錄作為主問證據。

完成錄影面談後,社署會為受害人安排適當的心理輔導及治療。在審訊前,心理輔導及治療時應避免提及調查面談的詳情、性侵事件的細節,不可使用任何資料暗示或假設發生過性侵事件。審訊前的輔導與治療的錄影或過程書面記錄有可能會被提取成為法庭證據,因此很多心理臨床工作者考慮到兒童對此的顧忌,會選擇不錄影,相關記錄會按照保密原則小心保管。

以上就是香港對被性侵兒童錄口供的做法。我看到 @冬雨 的回答中說到對被性侵兒童錄口供中的困難,這是很正常的,對經歷過性侵的兒童進行詢問需要很多特別的技巧,不同年齡段的兒童又需要不一樣的談話技巧,沒有經過針對性訓練的人是很難做到有效溝通的。所以在香港,此類案件中錄口供的警務人員都是經過訓練的,不同的案件會經過評估後指定適合的人去詢問。同時影像會面時通常不允許家長進入錄影室,因為有時候家長的情緒表現會對兒童產生心理暗示,會影響兒童證詞的可信度。如果孩子的情緒非常不穩定需要熟悉的人陪同,那麼一般會由一名孩子熟悉的專業人士陪同,比如學校社工、主治醫生等,陪同人士會經過提前溝通了解面談中應該及不應做什麼。一般情況下家長可以在觀察室觀看面談過程,如果兒童不願意或者經評估認為家長觀察也會影響兒童的表達,那麼家長連觀察都不可以。

另外,我在學習遊戲治療過程中,多位老師和督導都曾說過,在一些受害者是很年幼的孩子的案件中,因為孩子的語言發展不足以準確描述事件,警方會請遊戲治療師以遊戲的方式與孩子溝通,遊戲治療師的解讀和分析是可以作為法庭證據的。比如某位老師曾經做過一個兩歲女童被性侵的案件的證人,在沒有引導的情況下,這個孩子用兩個人偶做出了性交的動作,這算是一種佐證吧。


考evidence時候剛好看到這題....雖然估計對題主沒有什麼幫助不過還是回答一下吧
在香港可以...
Evidence Ordinance 證據法例 第5條

Children (s4(1) EO – definition - person under 14 years of age)

o
S4 EO permits children to give evidence but
requires it to be unsworn.

o
They are not incompetent by reason of age ALONE

o
They are deemed competent based on their
sufficient intelligence to testify and properly to appreciate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good and evil and the duty of speaking of truth

o
Lam Chi
Keung (1997 CA)
– even if – the child is unable to give intelligible
evidence is not per se ruled incompetent

o
Duty of judge to ensure proper weight is given and
decide if they are competent

o
There is no issue of corroboration because it is
unsworn, the evidence of an unsworn child may corroborate evidence, sworn or
unsworn, given by other person.

低於14歲的兒童並不單單因為年齡的原因而被排除在證人之外

只要他們具有充分的智力能夠作證並且合理分辨好壞的不同以及在法庭誠實的義務

Lam Chi Keung這個case就是一個體育老師性侵害男生的案例

在實踐中由法官來負責確保兒童證詞在案件中的合理權重

但是兒童不需要宣誓作證


這是個法律問題啊,我來援引法條一下冒充法律人士: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司法解釋:
年幼的人能夠辨別是非並正確表達,可以作證。但詢問方式必須符合年幼的人的生理和心理點。

所以關鍵在於該兒童能否辨別是非正確表達


這個問題的重點我覺得在於,單一的陳述沒有辦法成為證據,證明一個罪行的存在,需要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這個陳述不管再符合邏輯,都只是一個陳述而已。需要其他的證據來補充。比如,根據這個被害人的口述,找到了相應的證據,或者案發現場的吻合,等等,這些一系列的證據才能成為證據鏈,成為定罪的根據。不然單一的口供我個人覺得用處並不是太大…不管是多少歲的人


今天正好看到雲南郭某強姦案的材料。案件中的被害人正是四歲的兒童。之前也查過案例,可以很明確的說,實踐中被害兒童的陳述會被採納,而且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只要能夠符合證據採信的原則和標準。證據能否被採信,證明力如何與作出陳述的人是不是未成年,是不是被害人沒有必然聯繫。解釋如下:
首先,肯定的是被害兒童的證言是對案件經過的直接描述,被害人的描述對還原案件真實情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法上對刑事案件中的證據有嚴格的定義和分類。被害人本人的描述屬於直接證據也是言辭證據。
其次,題主的問題涉及的是證據的證明力和對證據的採信問題。雖然一般定案都不會單靠言辭證據定案的,尤其是兒童的判斷能力有限,對事物的認識能力和分析能力受到限制,所以兒童被害人作出的證言更需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補強。如傷情鑒定結論,dna鑒定結論,其他證人證言等相結合來對案件事實進行證明。像侵害幼女案中,被告人遺留的精斑的dna鑒定,相關人員對作案方式,作案時間等的證言都可以對被害人的證言進行補強。
第三,一般來說客觀性證據的證明力要更強。兒童被害人的證言可以採信,但一般都要與其他證據結合,進行補強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被害人陳述是不會單獨作為定案證據的。
就這麼寫可能有些不準確的地方啊。表拍。。。


有興趣的看論文:

從內心的諮詢角度來說,無論侵犯時間在現實中是否真實發生,至少在內心中是存在了。 無論這是個編造的故事,還是件真實的事件。

但是我們中國有個很大的文化差異,我們是宗族制的,自從黃帝那個時期哪個沒創造力的變態皇帝說女人要低男人一頭開始,我們文化中認同了所謂對長者的尊敬和對女性的物化使用甚至是利用剝削。
在這種情況下,有很多人會說老人,或者年長的男人就那德性;而被侵犯的孩子要反省是不是自己什麼沒做好或者至少沒有保護好自己等等這些性侵害的連續傷害!

我個人認為:任何有性侵害行為的,應該去勢。

兒童性侵害的短期和長期影響

諮詢中的問題和策略

作者: 曹舟力

2004春

Abstract: Child sexual abuse is widely regarded as a cause of mental health problems in adult life. The purpose of this project is to examine the short and long term effects on child sexual abuse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counseling. In discuss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ld sexual abuses, the effect of trauma, recovery stages and several models such as the developmental models, the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model, and social model were also discussed, the problematic consequences of child sexual abuse and the implications for the counselling are presented. In the ending, according to my personal experience with a sexual abused girl, I think that the subject perception and cognition should be concerned in counseling.

摘要:

兒童性侵害作為成年人心理健康問題的一種成因已經被普遍地關注。這篇論文的目的是調查兒童性侵害的短期和長期影響和在諮詢中所必須的注意。在用發展模式, 創傷後壓力心理障礙模式和社會模式這幾個模式討論兒童性侵害,創傷和恢復過程是在諮詢中我們應當注意的問題。 另外在文章最後,依照我個人諮詢中碰到的一位被侵害的女性,我認為在諮詢中我們應該關心當事人的理解和認知。

性侵害包括非身體接觸性侵害和身體接觸性侵害。兒童性侵害是當一個兒童被一個成年人以性的目的利用。這其中包括所有牽涉到兒童的性活動或行為。非身體接觸性侵害包括侵犯者向兒童暴露自己的生殖器、或在兒童面前手淫、或對兒童進行性挑逗。身體接觸性侵害包括侵犯者觸摸或撫弄兒童身體敏感部位(如女孩的乳房或外陰部,男孩的外生殖器)、迫使兒童對其進行性挑逗和性挑逗式地觸摸其身體、在兒童身上故意磨擦其性器官、試圖與兒童性交和強行與兒童性交(包括口交、陰道性交和肛交)。其中,與兒童性交屬於最嚴重的性侵害,是強姦。兒童性侵害受害者不僅限於女童,男孩也可被性騷擾和性侵犯,嚴重甚至的被強姦。其他形式的性侵害包括兒童色情文學,少年的賣淫和性產物的開發。性侵害固有情緒上的侵犯和時常伴隨著其他形式的虐待 (Badgley, 1988)。 這是對於兒童信賴的背叛和成人力量的濫用 (Hay, 1997)。兒童性侵害問題存在於世界各國。在19個國家(如南非、瑞典、多明尼加)中進行的一系列研究表明,女童中兒童性侵害發生率為7%~34% (MacMillan., Fleming., Trocme, et al., (1997)。在美國,根據幾次全國性調查結果估計,到18歲時,女孩中將有四分之一、男孩中將有六分之一的兒童受到性侵犯。兒童性侵犯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兒童性侵害是導致身體健康問題、社會適應不良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兒童性侵害對受害者身體上的傷害有受傷、甚至死亡,感染性傳播疾病(包括艾滋病)和少女懷孕。據估計,在美國的少女母親中,由強姦所致懷孕的佔11%~23%。在秘魯利馬婦產醫院做的一項調查發現,90%的12~16歲年輕母親是強姦的受害者,強暴者是其父親、繼父或其他男性親戚的占多數。國外還有一項研究顯示,16歲前遭受強暴的少女,發生少女懷孕的危險比沒有性侵犯經歷的少女高4倍。性侵犯對青少年兒童的傷害不僅是身體上,還有心理上的。心理上的創傷將持續很長一段時間,如自殺意念、自殺企圖和自殺行為;嚴重的藥物濫用;飲食異常;抑鬱,過度自卑;人際交往障礙;過早的性行為等等,其發生的比例高於一般沒有受到性侵犯的人群。如在美國大學對年輕女性所做的調查顯示,兒童期受到性侵犯的女性有9.3%有過自殺行為,而沒有受過性侵犯的女性只有5.1%有過自殺行為。侵害者往往是有一定的權利控制著受害者。因為從傳統上來說,性騷擾,強姦和侵犯的受害者往往被另外的家庭成員禁止對外說出事實 (Lerman, 1994), 所以可能有更多的受害者存在於我們周圍。 而性侵害對兒童的傷害是嚴重的,其影響可以持續到成年。

早期,佛洛伊德就通過大量的證據發現性侵害的對女性所造成的影響。 在1895年,他寫信給他的朋友提及癔病是一種前期性侵害打擊的結果,而在兩年之後他又宣布他已經發現被性侵害的女性是被關係親近的親戚,父親或兄弟襲擊 (French, 1985)。通常,一些受害人可能會造成抑鬱,自尊心低下,自我責怪,對生活不滿,焦慮,精神和身體的分裂,人際關係的困難奮鬥,傾向於控制過度或太服從,無法穩定地相信自己或他人,無法定義健康的性認識等 (website)。同樣的,自我毀滅性行為,包括企圖和嘗試自殺,憤怒的處理,壓力導致的疾病,上癮,飲食失調症,性方面的衝動行事等問題也容易接踵而來 (Gill, 1990)。 許多受害人努力掩飾其被侵害的情緒而逐步沉迷於藥物或發展出強迫行為 (Crowder, 1993)。 他們經常更加強調自身的處理技巧和策略,用以麻木被侵犯的痛苦。兒童性侵害的歷史和成年生活中對性的適應是相聯繫著的 (Herman 1981; Finkelhor 1979)。 Finkelhor (1984)描述在兒童時期有過被性侵害報告的男性和女性的性自尊的低落。也有證據顯示在兒童時期有過被性侵害報告的女性在青春期有比較高的性傳輸疾病,青少年懷孕,多個性夥伴,再次性受害的性危機 (Gorcey et al. 1986; Nagy et al. 1995; Russell 1986; Spring and Friedrich 1992; Fergusson et al. 1997)。在後來的一項研究中,Finkelhor et al. (1989) 發現在兒童時期有過被性侵害報告的女性明顯在成年性關係中滿足偏抵。因此,本文的目的是用於調查兒童性侵害的短期和長期的影響和在諮詢中所應當注意的問題。

首先,我將從發展模式,創傷後壓力心理障礙模式和社會模式來討論兒童性侵害的短期和長期的影響和在諮詢中所應當注意的問題。

發展模式

被性侵害的兒童不僅僅要面對其在性徵認識發展上的攻擊,也會影響他們世界觀的建立,無法塑造一個足夠安全的環境和對於外在的判斷力,對他人的感知例如信任。特別是那些被親人性侵害的受害者,他們的對外在的判斷力和對他人感知所受的衝擊更加深刻。在兒童時期有過被性侵害歷史的受害者往往在成年生活中表現出缺乏安全感和錯亂的依附關係 (Alexander 1993; Briere and Runtz 1988; Jehu 1989)。 他們的人際關係也更脆弱更容易崩潰, (Beitchman et al. 1991; Bagley and Ramsey 1986; Mullen et al. 1988)。

與同伴間的溝通的程度和對於同伴間彼此關係的滿足感反射出人際關係問題。 Mullen et al. (1994) 發現在兒童時期被性侵害報告的受害者在與人親密交往方面更容易表現出一種普遍的不穩定性。儘管這些在兒童時期有過被性侵害歷史的受害者目前很可能控制著一種親密關係,但是在他們過去一般經歷過分手或離婚。當詢問他們對於目前關係的滿足感的時候,兒童時期有過被性侵害報告的受害者往往表現出值得注意的低程度的滿足感。其中被以性交方式侵犯的受害者對於目前的滿足感是最低的 (Mullen Fleming, 1998)。

Robson (1988)寫到自尊是種「滋潤一個人的自我價值,重要性,魅力,能力和滿足自身渴望的能力是他/她的滿意感和對自我的接受」。 另外一些研究同樣發現兒童時期有過被性侵害報告的受害者在成年生活中表現出較低的自尊 (Beitchman et al. 1992, Romans et al, 1996)。這些研究明確地展示了成人人際關係中自尊心的貧乏和兒童時期被性侵害報告間的關係,特別是那些被以性交侵害的受害者。

創傷後壓力心理障礙模式

創傷引起的癥狀,一般由早期的受害經歷沒有及時處理以至在成年生活中壓力較大引起癥狀造成,特別顯著的是離異混亂(dissociative disorders)類似於脫敏,健忘,記憶喪失,多重人格等 (Mullen Fleming, 1998)。因為兒童性侵害和創傷的多重壓力而導致心理破碎的結果,受害者在他們的成年生活中總會發生心理健康問題,人際關係問題和性別適應等問題 (Rieker Carmen, 1986)。

Mullen and Fleming (1998) 提出一個似乎合理的假設,兒童性侵害導致受害者造成其自尊心,感覺的作用,社會的安全感,進入信任的親密關係和最後發展的性方面的事情發展的破壞,引導出成年生活中的低自尊心,社會和經濟的失敗,在社會上孤立,缺乏安全感,很難擁有親密的關係和性生活問題。

兒童性侵害的短期影響一般發生在侵害終止的兩年內。 受害兒童可能出現回歸行為,睡眠混亂,飲食問題,在學校的行為能力問題和不參與學校和社會的活動。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特定受害者經歷的癥狀或結果。有些被性侵害的兒童甚至報告出很少的幾乎沒有心理上的痛苦,但是可能由於這些兒童恐懼於表現出他們真實的情緒或則是自我處理機能的拒絕。另外一些兒童可能在短期內顯示不出傷害,但是在日後的人生中會遭受類似我們之前的幾個模式所討論的嚴重的問題。那些受性侵害的兒童可能會在成年後體會到那些負面影響諸如抑鬱,高度焦慮,自我毀滅,物質濫用等。 所以,如何恢復,對他們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恢復的階段:

拒絕: 這是一個普遍的對於有的人在這個階段停留很多年直到實際物理性質方面的侵害結束的 合理化問題:「他大概是因為某些問題才會這麼對我」…… 自我責怪:「我不是一個好女孩/男孩」或「因為我不恰當的行為,這是對我的懲罰」…… 權利的貶值或是在日後人生中對自我的放縱:例如,沒有人回愛我,沒人會再想要我;也有的受害者會放縱自己出賣自己的肉體等。很多受害者發展出成癮,強迫行為或是人際交往困難特別是試圖掩飾自己兒童時期被性侵害的感覺和情緒 (Wyatt, 1996)。

認識困惑: 在這一階段,人們開始意識到自己過去的創傷和現在問題間的聯繫。這種新的認識可能會帶來焦慮的感覺,痛苦和恐懼。

伸出: 受害者成為生還者,處於沉默的危險比大膽說出來帶來的危機感有著更多的痛苦。 接受個人諮詢或是參與團體治療,在康復的過程中接受角色的扮演來增進對客觀事實的了解。

憤怒: 當生還者伸出並且更加知道性侵害的所產生的影響,他們一般開始涉及到越來越強的憤怒。 這種憤怒是可以預料的,是康復過程中很自然的一部分。揭發事情的想法和對質可能支配著這個階段。 憤怒對於那些找借口或想要保護侵害人或者是不相信自己受到侵害的事實和那些覺得想要尋求幫助但是卻駐足不前的時候可以成為一種疏通的渠道。

抑鬱: 在這一階段,成年者還者可能會像兒童時期的自己回想起一些侵害人的負面的消息或批評。 如果這些負面信息對於成年的生還者還有效果,那會加重抑鬱。當面對抑鬱的時候,生還者經常感到無力和無法做出正面的改變。 如果能識別出抑鬱的契機和癥狀,找出適當的支持方法,他們被絕望壓倒的可能性就能降低到最少。

重組: 這個階段關係到生還者的正面的態度和感受的改變。 在這個階段,他們發展出一種新的對於他人的信任,更主要的,他們開始相信他們自己。這個階段包括學習過去,審視現在和計劃未來。 很多生還者提出這個階段是現有活躍生活的轉變。

繼續前進: 這個階段包括從負面歷史的注重轉移到正面地計劃未來。 痛苦的感受和情緒不再主宰過去的記憶。 正面的處理能力發展的早期階段,加深和幫助生還者在他們的人生中繼續前進。幾個處理技巧可以幫助生還者繼續前進,其中包括學習愛和接受他們自己,認識和慶祝個人成長,創造新的健康的支持小組,為目前生活中所失去的悲傷,學習有效地處理壓力,和意識到這是時候讓痛苦隨著過去而過去 (Wilken, 2002)。

諮詢中應當注意的:

隱私問題,機密性,和受害人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在揭露一些暴力侵害的時候也不應該忽視侵害者和另外無關的人員。 保護的資源例如,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員是否需要社會援助,警察等一些服務的幫助 (Browne, 1993)。 教育受害者明白什麼是侵害,為什麼會發生,侵害是壞的,而受害者是無辜的,其本身並沒有錯誤或任何對於侵害需要負的責任,他們沒有做錯什麼,傷害不是他們『應得到的』,他們不需要有罪惡感,羞恥或是自我責怪,受害者和我們是一樣的。提供給受害者所需要的耐心,理解的幫助和情感上的支持與友愛,一個安全,充滿愛的環境。 克服侵害所造成的影響和學習無侵害的,無犧牲的去生活和學習,相信別人是非常重要的。讓受害的孩子克服創傷,在好的環境中得以感受正常的家庭環境,有助於他們健康的發展 (Browne, 1993)。更主要的,幫助受害者安全地計劃他們未來的生活,其中包括個人人身安全和情感上的安全 (Browne, 1993)。

儘管被性侵害過的兒童更容易受到攻擊,他們的身體,心理,社會存在上會有變化,在發展階段,根據不用兒童的經驗侵害的所造成的心理和社會發展影響是可能被修正的。比如說,Romans et al. (1995 and 1997) 在長期跟隨調查受侵害兒童後論證,當受害者和母親有支持和信任關係,或者在青年時期在校園或朋友間體驗到一些成功,兒童性侵害的長期影響對他們而言會比較少。能力所以帶來的自尊和有效的朋友間的社會互動機會的增加可能要比無論是課業上,社會上或是運動上成功的天性更重要。提高自尊心和減少絕望感能幫助建立親密的信任的關係,也可以減少精神問題和增加健康。

同樣的,女性在家庭中的一個傳統角色是類似於和平製造者 (French, 1985),有些婦女可能只是為了假裝家庭和睦而隱藏侵害的事實。 有些受害人可能會在這種情況下產生對母親的敵意因為他們認為母親應該是保護他們,而不是什麼都不做或者隱藏事實。同樣的,很多被侵害的女性發現很難找到自己優秀的地方 (Lazerson, 1992)。因此,對兒童性侵害所造成的最基本的傷害的治療方法就是提高自尊心,自信,相信,信任的能力和親密感。

另外一件在諮詢中應該注意的是受害者的對於侵害的理解和認知。我曾經碰到過一個女生,她被一個男人和他的朋友強暴了。她一開始很痛苦,但是慢慢的,她開始懷念那個男人和她在一起的時候帶給她的那些物質上的虛華。 社會和教育一起消除兒童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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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14歲以上的就一定能信,那世界就亂套了。
刑事案件的邏輯是,語言不管年齡,不管多少歲,只要其說的話符合ta的認知,就可以算作是一種證據。而證言或者被害人陳述只是一種證據,還需要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一個刑事案件。若只有被害人的一面之詞,是不能定案的。


即使成人遭性侵 被害人對性侵的描述也不會作為決定性證據 過去很多冤假錯案就是由於重口供輕證據(當然現在這種現象還是存在)造成的

可以看看丹麥導演的作品《狩獵》感受下熊孩子說謊的危害性 影片也說到了大量熊孩子同時扯謊的問題 很深刻的電影 雖然影片中男主沒被審判 但從結果看顯然北歐法官對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原則貫徹的不錯


這才過了幾天大家就忘了白衣天使茉莉花?
絕大多數網民沒有記憶力,沒有分析能力,只有衝動的快感。不等於網路沒有記憶力。
警方在獲取兒童證言時要有監護人或學校老師在場。那麼監護人或老師是利益有關方呢?



請大家不要一提到性侵兒童就義憤的舉出韓國電影《熔爐》,還有講神父性侵兒童的美國電影和記錄片呢。說到兒童證言的反例除了《狩獵》還可以看看這部不太出名,以真實案件拍攝的法國電影《推定有罪》。
其實上小學的兒童,是優秀的撒謊高手,他們的年齡已經足夠分辨如何趨利避害,為了躲避壓力而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證言,家長也考慮自己的利益關係,明或暗的誘導兒童的證詞。
孩子長期的學校作文訓練,也讓他們的謊言更加富有條理性和合理性。

所以事關一個成年人的道德名聲,兒童證言必須慎重,圍觀者要冷靜別衝動秀智商。你可以不相信警方的查證,但也別偏信苦主的一面之詞,而要相信你的智商和你所獲取的信息的公正性真的很低很低,所以還是把嘴閉上,讓子彈飛一會吧。










可以,但是要結合其他證人證言。其實在兒童性侵中大多數時候都沒有物證,因為很多情況都是過了很久才被發現或報案,嫌疑人如果不承認很難認定,即使拘留也很有可能不被批捕。
另外,精神病的材料有時候都能作為證據……以前一個精神病院病人踹死了兩個同屋的精神病,然後我們把精神院所有的病人一個一個叫出來做筆錄,最後他們沒瘋我瘋了。


可以。只要是有認識能力的人都可以作證。證據說到底就是對事物的再現,當一個人有認識能力去認識事物並表達出來時,就應當採納他的證言。


可以作為證據啊 在證據類型上叫被害人陳述,至於可靠不可靠,就無法分辨了,至少算是相關證據,若是直接作為定罪的依據,恐怕應該認為證據不充分


正確而言,被害兒童的言辭作為的證據類型為被害人陳述而非證人證言,是原始證據而非傳來證據,其可靠性依賴物證、書證及其他證據佐證,18歲成年被害人也有可能撒謊,4歲小孩在其認知範圍內的事物也可能被確信為實。至於具體而言,未成年兒童完全可以在其認知範圍內描述性侵過程,但超出範圍的即不予以採納(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權)。歡迎質正


推薦看一下Jagten(狩獵)這部電影


我覺得不管是多大年歲的證人在何種案件里的證詞, 可信度都不可能達到100%,哪怕證人真的一句謊也沒說。 因為可信度是第三方評鑒的, 它跟證人說出多少事實的的意願無關,也跟證人是否確信自己所知事實的真實性無關。
證人的證詞,我一直覺得這是現有行偵手段不發達,所以只能在司法上做出的妥協。 證詞從來沒有完全可靠過。 證詞現有的作用是啥, 證詞是描述,當利用證物還原事件過程時,證詞就是用來填充事件過程的。 從某種意義上講,連律師的立論和結論也是證詞。
同樣是還原事件過程,律師先用語言將證物安插在事件中,還原事件的邏輯過程。 對方律師同樣用自已的證物去還原一個自己需要的過程。 所以,兩個律師都是在講故事。 勝負區別在於哪一方講的故事更無法證偽,哪一方的故事剛好能貼合法條上的某一項某一款,哪一方就差不多勝利。
而證人的證詞作用是,增加真實感,還原細節,當然,它有時候也是故事的基礎。 基礎好方便律師駕馭,那是非常容易勝出的。
所以, 證詞這種東西,雖然參有「證」這個字眼,表面上看我們也一直在意證詞的真實性。
但實質上我們一直在意的是故事的真實性。
問個老問題:在一堆陌生人當中,你如何證明自己不是精神病?
順延一下: 在一堆陌生人當中,兩個人如何證明自己說的話就是真話?
所以, 我們一直期待自己知道真正的事實證詞,但實際上控方和被控方雙方的證言都不可能讓我們滿意。我們最終也都會從中挑一個答案,只因為這個答案更容易讓我們接受,甚至有時候會從道德和情緒上去選擇, 因為傾向感太強。
人只相信自己,哪怕有可能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是錯的。


單純從法律上講證據效力還是很弱的,畢竟從受害人自述還是未成年人證人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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