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大火的損失應該由誰賠償?
消防局認定起火責任會有哪幾種?哪種情況下,會由責任人賠償?如果買了火災險,保險公司理賠後,是不是應該也向責任人追償?
謝邀。
一、公安部門不再作火災責任認定
根據公安部2012年7月17日修訂的《火災事故調查規定》(2012年11月1日實施),公安消防部門不再作出火災責任認定,而只需製作《火災事故認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32條);製作《火災責任認定書》的依據,公安部令第37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29、30條)已經在2009年被廢止。
二、賠償責任將主要依《侵權責任法》定責
侵權責任法第6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侵權責任的訴訟中,受害人須證明自己有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肇事者具有過錯以及過錯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由於《火災事故認定》是對起火原因的認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29條),所以可以成為受害人向責任人請求損害賠償的重要證據。但火災事故責任不等於民事責任。
三、火災保險理賠後,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
保險法第60條第1款: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014年1月18日修改:
根據新聞報道雲南香格里拉火災原因查明:肇事者使用電器不當,特對本答案做出修改。
調查組根據現場勘驗、外圍調查、詢問目擊證人、查看視頻監控錄像等工作,認定此次火災的起火部位為獨克宗古城池廊碩8號的如意客棧北端二樓唐英(女,現年42歲,上海市人,如意客棧經營者)卧室;起火點為唐英卧室內西側電腦桌與藤椅之間的五面鹵素取暖器處;視頻監控錄像記錄顯示,1月11日凌晨1時13分,發現唐英卧室內有明火。
調查組根據現場調查勘驗、提取痕迹物證、調取現場視頻監控錄像、詢問當事人、進行火災現場實驗等,並將現場提取的痕迹物證進行檢驗鑒定,對重要物證送公安部消防局瀋陽火災物證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通過上述工作,起火原因為:唐英在卧室內使用五面鹵素取暖器不當,入睡前未關閉電源,五面鹵素取暖器引燃可燃物引發火災。
所以火災造成的損失可能存在以下幾種獲得救助、補償或賠償的途徑:
- 受災人員的臨時安置,由政府部門給予部分的救助,參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47條(於2014年2月27日修改);
- 投保財產保險的人員,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 受害人員可以向肇事人要求損害賠償(但預期不夠樂觀,損害程度估計超出肇事人經濟承受範圍)
附:
公安部令第37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37號)
公安部令第121號:《公安部關於修改&<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謝邀。粗粗看過新聞,沒有了解細節(而且細節應該現在也出不來,肯定還要有個調查過程),所以不敢妄言這次事故裡面究竟有哪些責任的認定(尤其責任的認定,最後都在權力機關手中,例如法院,最後結果不一定完全與我們常識判斷的相同)。
第二個問題可以說說:不管什麼情況,都應該是責任人承擔賠償。
第三個問題也行:保險公司肯定會追償,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代位求償權」。
謝邀,回答的時候沒想到已經有這麼多人回答了,大概看了一下新聞,補充一點。
從保險方面闡述一下,對於財產方面,賠償的不能超過財產價值本身,還得有消防部門或公估公司認定,保險公司對責任人有追償權。
對於人身賠償方面,如果是商戶員工的話應該有醫療保險什麼的,對於投保商業險的,可以獲得重複賠償,賠償金沒有上線,在於投保金額。
而且這類事故不像動車事故一樣,責任主體不是國家政府部門,所以相關部門給予的物質或者政策方面的傾斜不屬於賠償,準確說應該是救濟或者補助。
謝邀
樓上說的很全面呢。補充一點吧:如果有第三者承擔民事責任, 保險公司給被保險人賠償完後,被保險人給保險人讓渡的是賠償金額內的追償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的部分,被保險人依然有對責任人的索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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