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廣播台使用音樂的版權問題該如何解決?
著作權法規定:
第四節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我們都知道,在校園廣播台使用音樂是不可避免的,無論是節目的背樂,還是常見的點歌環節。但針對無盡的音樂海洋,一首首去付費是不現實的。那麼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解決呢?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建立關係並付費嗎?對於學生團體而言,費用是否會顯得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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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被知乎官微轉發了。。在微博上看到的時候差點從椅子上掉下去,感謝眾位的回答。
2013-12-30更新說明:
以下答案均是按電台播放音樂不收取費用考慮,如果是收費(點歌),肯定是屬於需要向音樂著作權人支付費用的。
-----更新說明結束-----
首先是看你們校園廣播台是否屬於著作權法里的「廣播電台」。現在的情況我不知道,原來我上學時都還是「廣播站」,也就是大喇叭,那個不是用無線電方式傳播的,應該不屬於廣播電台。
如果是「廣播電台」,《著作權法》43條後面還有一個44條是你沒說到的,即: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我估計你們也不會使用「雖然發表但沒有出版的音樂作品」吧?如果是已經出版發行的CD等音像製品,是適用44條而非43條的。
法條中所述「國務院規定的具體辦法」目前即:《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
這個《辦法》中對協商不成情況下的規定是:
第八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未能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約定支付報酬的固定數額,也未能協
商確定應支付報酬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和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標準,確定向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數額。
而第四條(一)項的內容是:
(一)以本台或者本台各頻道(頻率)本年度廣告收入扣除15%成本費用後的餘額,乘以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的付酬標準,計算支付報酬的數額;
所以答案是:
- 如果你們校園廣播台屬於廣播電台。那麼,有廣告收入的話,就需要按一定比例支付報酬(這個你也沒什麼好抱怨的了);如果沒有廣告收入,就可以不支付報酬。
- 如果你們校園廣播台不屬於廣播電台。那麼這種播放在性質上類似於「在公共場所播放音樂作品」,目前的法律實踐僅是對營業場所播放背景音樂等收費。所以,需要看你們學校是否屬於「營業場所」,公立學校不屬於,可以不支付費用;私立學校(更正:應為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從嚴格意義上講,應該支付費用(P.S.但我不清楚有沒有針對學校的特別合理使用規定,估計是沒有)。(更正說明:謝謝@誰染 在評論中提出疑問,經查原答案中將私立學校視為經營機構的認識太武斷。正確情況應是:私立學校如果屬於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毫無疑問屬於經營場所;如果屬於民辦學校,則應認為是公益組織。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第六十六條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兩者的區別可見: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與民辦學校的區別)
------2013-12-30 第二次更新補充-----
我之前沒想到現在的學校廣播站有廣告收入或者收費點歌的情況,所以沒有展開說。現根據評論,總結補充如下:
- 無論什麼機構,如果它就播放音樂本身收費,那麼應該向音樂的著作權人支付費用。
- 如果播放音樂本身沒有收費,但播放音樂是為經營服務的,那麼也應該向音樂的著作權人支付費用。私立學校(更正:應為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可以視為是經營機構,所以其廣播站即使無任何經營項目,也應該支付費用。
- 播放音樂不收費,也不是為經營服務,可以不向音樂的著作權人支付費用(比如我健身時在公園裡外放音樂)。公立學校的廣播站如果沒有經營收入,可以不支付費用;如果有收入,那麼廣播站自身已經可以被視為經營機構,同樣應該支付費用。
- 如果屬於廣播電台,應當按照《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費用。如果不屬於廣播電台,我覺得可以參照該標準計算費用,但因受眾範圍較小,可以適當下降比例。
如果真的在意版權問題:這種使用行為就應該付費,沒有什麼理由叫播放音樂不可避免,你只播新聞不就避免了,人家新聞聯播你看就沒有這些版權問題。再者,著作權法明確使用已發表作品不需要事先許可,所以不是你去找音著協而是音著協來找你收錢就行,這不算盜版侵權行為,http://www.mcsc.com.cn/informations.php?partid=58pid=339 官網的費用標準是暫無內容,所以具體多少我不知道,望有人補充 。應該是不多,有說按商業收入的百分之一收。
話說,如果沒那麼在意版權問題,小聲地說,對於校園電台,唱片公司的維權成本要高於維權收益。所以。。。
能夠為電台獻出我的首答實在是太高興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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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台北銘傳大學廣播範圍為士林區的學校電台「銘傳之聲」的前節目部部長,其中一個任務是音樂播出的管理,
雖然是學校性質的電台
我們也是有每周由各位主持人收集整理每個節目每個小時的歌曲播出記錄,每一個月將音樂記錄表交由市場上的代理公司以比較優惠的學生價結算,以作為播出的費用。
比如像醬
所以
在我經驗範圍內是需要付費的。
需要。
這就是簡單的機械錶演,依法是需要支付費用的。
適用《著作權法》第10條第九款和第37、38條。
此鄰接權屬於歌曲的創作人(著作權人),而不是表演者或唱片公司。
校園廣播並不是使用廣播電視信號,不適用題主所提到的第43條。
相比於音樂,我覺得校園廣播製作的廣播劇、有聲小說的劇本改編是更應該重視的版權問題,因為不管是否具有經營性質、有償還是無償使用,改編劇本並製作音像製品都要取得版權所有者的同意,如果所有者不同意好,哪怕你是非盈利性質的也不行。
據我所知現在很多校園廣播都還沒有這方面的意識,我所在的大學校園廣播就遇到過向網路上傳有聲小說然後版權方聯繫我們要求撤下的情況,從那之後我們做音頻都要提前詢問版權方了。
我在我們學校的校園廣播負責音樂製作。
音樂主要中午中午環節的點播和晚上節目的背景音樂。播出的方式是大喇叭加無線頻道,但無線頻道連校園也覆蓋不了。
我們會不定期的外出拉贊助,主要用於舉辦晚會,和一些站內設備的升級換代,站員們都是憑著興趣在一起做節目,絕對無償(加分不知算不算有償)。
至於版權,我們真的從來沒想過,直接從網上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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