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創始人會被踢出董事局?

這幾天被「張蘭被踢出俏江南董事局」的消息刷屏了,那麼問題來了:
創始人被踢出董事局後,具體哪些職能沒有了?
還有喬布斯以前也被蘋果趕走過,那他的股份還有嗎?
具體是怎麼樣的機制,可以把創始人踢出企業管理權,是怎麼操作的?


創始人被請出董事會,當然有商業上的背景與原因,但從法律上來講是因為創始人失去了對公司的控制權。創始人失去公司控制權往往出現在公司發展中後期,但隱患往往在公司發展初期(尤其是前幾輪融資時)就留下了:如果創始人要確保在公司發展中後期(尤其在進行了眾多輪融資的情況下)還能擁有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往往需要在公司發展早期(尤其是前幾輪融資時)就提前做好制度上設計與安排,等後期與其他股東(尤其是投資人股東)出現分歧與矛盾後再來設計與安排往往為時已晚。


要實現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一般需要在股東會及董事會兩個層面上做出相關的安排。


如何實現核心創始人在股東會上的控制力?最直接的方法是在商業上可行的情況下,核心創始人持有的公司股權達到或超過50%,這樣核心創始人就直接擁有了股東會上過半數的表決權。這點在創業初期實現起來並不難,但在公司發展過程中經過數次融資的攤薄或稀釋後,核心創始人所持有的股權往往會被稀釋到50%以下甚至更低。如果核心創始人需要確保自身股權被數輪融資稀釋至50%以下後,仍在股東會上有較強的控制力與影響力,可以考慮如下建議:


1) 歸集其他小股東股權上的表決權。通俗地說,就是核心創始人將其他小股東的表決權拿過來由核心創始人統一表決,這樣可以增大核心創始人在股東會上實際控制的股權表決權的數量。歸集的具體方式,簡單的有表決權委託,即小股東簽署授權委託書將其所持股權的表決權排他性地授予核心創始人行使;複雜但更為穩定可靠的一種歸集方式為:小股東通過一家持股實體(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夥)間接持有公司的股權,核心創始人通過成為該持股實體的法定代表人、唯一的董事、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方式實際控制並行使持股實體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的表決權。


2) 多倍表決權。這種方式是通過增大核心創始人所持股份表決權數量來增大核心創始人在股東會表決時的權重。具體操作方式為:其他股東所持股份仍為「一股一票」,但創始股東所持股份為「一股數票」(如一股十票)。此種操作方式當公司是境外公司(如開曼或BVI)時,得益於當地法律在該問題上開放與靈活的態度,比較容易直接實現;當公司是境內公司時,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做些特殊的設計與安排。不少在美國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如京東,即是通過此種安排實現創始人對公司的實際控制的。

3) 核心創始人否決權。上述兩種方式是增大核心創始人在股東控制力的進攻性的策略。核心創始人否決權則是增大核心創始人在股東控制力的一種防禦性的策略,尤其是在上述兩種方式不能實現的時候,尤其顯得重要。核心創始人否決權,意思是說,對於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件(可以具體列出,如解散、清算、分立、合併、出售控制權或大部分資產、主營業務變更、重大對外併購、公司預算決算、變更董事會組成規則或人員、聘請與更換審計師、上市、重大人事任免、股權激勵等)必須得到核心創始人的同意或贊成表決方可通過並實施。


怎樣實現核心創始人在董事會層面的控制力與影響力?一般來講,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核心創始人如果對股東會有一定的控制力,則其對董事會也會有相應的控制力,但也並不盡然如此。公司股東之間可以另行約定董事會的組成規則,並將其記載於公司章程中,進而對公司及所有股東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對於核心創始人或創始股東團隊而言,可以考慮的方式之一為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規定董事會一定數量的董事(一般過半數)由創始股東團隊或核心創始人委派。另外,具備條件的公司發展到一定階段後也可以考慮借鑒阿里的「合伙人制度」:由公司的創始團隊及現有的核心高管組成合伙人會議,由合伙人會議提名公司多數董事,而不是按照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權,這樣即使創始團隊或核心創始人擁有再少的股權,仍能控制董事會,從而擁有公司的運營決策權。


這個問題原來的問法大概是「公司創始人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踢出局」,雖然問題現在被修改為「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創始人會被踢出董事局」,但是如何定義出局,還是值得考究一下。

創始人被踢出局,其實有三個維度:喪失大部分股份、被剝奪董事身份、被剝奪CEO或其他高管職位。這三個維度往往不是同時發生,而是分步驟發生的;這三個維度也有可能不是一起發生,而是有可能在一個或者兩個維度發生。

在各個維度趕走創始人,往往有五個手段: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投資/收購協議、公司章程以及線下撕逼。由於線下撕逼的手段可以突破各種法律法規以及人倫道德的邊界,體現各種宮斗劇以及商戰戲的狗血,本回答不做討論。基本上是利誘力逼的節奏。

下圖來說明大部分問題。

  • 喪失股份。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決議是無法剝奪創始人股份的。這個事情的發生往往是企業不斷融資導致創始人的股份被攤薄或者企業被完整收購或者控股,比如:高德中的成從武以及一號店的于軍,股份已經賣給了新的控股方。或者公司章程中的某些事件被觸發導致創始人喪失大部分股份或者被強賣股份,比如:創始人沒有達到對賭中要求的利潤,投資人的股份被大幅提高,喪失控制權,俏江南的張蘭是典型案例。
  • 喪失董事身份。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董事身份的喪失,往往是因為股東進行投票決議(這個當然控股股東說了算),剝奪某人的董事身份。當然,當企業處於融資或者併購的緊要關頭,非控股的投資方也可以對董事席位提出要求,比如:強行趕走某個董事,或者主張n個董事席位以減弱創始人作為董事的投票權。
  • 喪失管理職位。這裡的管理職位一般是指CEO,CEO是向董事會負責,往往也是由董事會選舉的,但是控股股東也可以通過股份對應的投票權間接對CEO的職位進行干預。如果出現控股股東不爽的情況下,間接或者直接都可以把CEO幹掉。比如:Apple的Steve Jobs。當然,當企業處於融資或者併購的緊要關頭,非控股的投資方也可以對CEO等管理職位提出主張。

在現實案例中,往往發生的節奏是:創始人喪失控股地位或者重要股東地位,成為純員工或者極小的股東;控股方處於進一步整合的目的,剝奪創始人董事及CEO的職位。高德集團的成從武就是這樣經典的順序,在被阿里收購1年之後,成從武被阿里請出了董事會,由代表阿里的俞永福擔任總裁,阿里開始深度整合高德。

以上窮舉了創始人被趕出局的各種情況和手段,如何防範也在上圖中列舉,初級防範措施如下:

  • 注意融資節奏和尺度,不要讓股份被過度稀釋
  • 創業團隊最好把股份集中到一個核心的創始人那裡,讓他有足夠的投票權
  • 考慮多派一個創業合伙人進董事會,董事投票的時候多一票支持自己
  • 簽訂投資協議的時候,在公司章程中注意保留對重大事項的否決權(比如:兼并收購、董事選舉等)以及對重大事項的決定權(比如:至少可以安排1-2個董事席位)
  • 避免對賭,否則經營出現閃失則失掉控制權,「輸了世界輸了你又如何」
  • 注意強賣權的觸發條件,強賣權是許多投資人很重視的條款,也許很難免除。但是可以將強賣權的觸發條件的門檻設置得高一些(比如:收購的對價要達到x億美元,或者需要董事會絕大多數同意,或者必須創始人同意等等)

另外還有些高級防範措施,但是在這些需要公司上市或者話語權足夠強大,才能點亮如下的技能:

  • 股份分級讓創始人有多倍的投票權,著名的A/B股架構
  • 為董事席位設置特殊安排,保證創始人團隊在董事會控制大多數席位,可以參考阿里的合伙人制

上述的高級技巧, @金有元 和 @宋炎峰 的答案已經有很好的闡述,就不再贅述了。


2017年6月20號,可能是 Uber 聯合創始人和時任 CEO 卡蘭尼克,最煎熬的一天。諾大的會議室里,來自Benchmark、First Round Capital 和 Menlo Ventures 的投資人,這些曾經公開對他大加讚譽的傢伙,如今卻咄咄逼人地告訴他:Uber 現在爛攤子一樣的局面,你得負主要責任。

卡蘭尼克:我負責背鍋

當天夜晚,卡蘭尼克引咎辭職。2017年,Uber 爆發一連串醜聞(詳情請參見密探文章《Uber高層大震蕩!CEO休假,二把手離職,多米諾骨牌被推翻》)。根本上,這確實源自卡蘭尼克的強硬作風,和他一手打造的,「不惜一切代價爭取勝利」的Uber「狼性文化」。

再說另一家公司 Zenefits,2015年還是炙手可熱的矽谷明星——創立兩年估值45億美元,輝煌一時無兩。但是由於創始人和當時的CEO,Parker Conrad,過於追求公司發展和業績,忽視團隊文化建設,導致 Zenefits 醜聞迭出,包括員工在公司抽煙喝酒甚至發生性行為,以及業務模式在一些州被判違法。隨著法院傳票到達,這家公司迎來了疾風暴雨,迅速從高位跌落。

Parker 公開表示,在公司發展過快時,企業文化和管理跟不上。隨後他因為管理不力而引咎辭職。

2013年,Parker Conrad 攜剛創辦的 Zenefits 參加 TechCrunch Disrupt 大會

為什麼我們要聊到這兩家公司?因為它們很具有代表性——創始人在公司發展壯大以後,往往會持續擔任 CEO。但創業取得好成績,不代表就能成為好的管理者。這兩個例子中, CEO 們的不當管理和表現,給已成為獨角獸的企業,帶來了災難性影響。

這種情況以前少有發生。在互聯網時代開啟前,創業公司從起步到融資到上市的過程中,投資機構逐漸會佔據主導權和掌控權。往往公司上市後,創始人早就不在核心管理層了。但是近年來,無論國內外,startup 的創始人會一直擔任公司主要管理者,卻已經成了共識。

為什麼會發生這種變化?原因比較複雜,但是細細縷來非常有意思,也讓我們看清楚:權力是如何從投資者之手,轉移到創始人手中的。

要解釋清楚這個話題,我們首先需要了解:為什麼曾經,創業公司逐漸壯大的過程中,投資者能逐漸手握大權。

互聯網時代之前,一家創業公司想把股權轉化為金錢,主要渠道就是上市(現在你可能會被高價收購)。而想上市的話,就得尋找著名投行的幫助,比如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以及它們在矽谷的合作夥伴。通過這些機構向自家客戶的推薦,你的股票才可能賣個好價錢。

作為資本運作者,機構們判斷一家公司能否上市,有兩個重要的標準。第一,你的公司確實能通過賣東西賺錢,而不能跟現在這樣,只要有足夠多的用戶(哪怕都是免費用戶) 就考慮上市。

1980年蘋果公司上市前夕,宣傳造勢強調的重心,就是自家產品賣得好賺得多:「我們公司的主要產品是蘋果二代個人電腦系統,價格從1850美元到高達5000美元...截止1980年10月31號,我們已經賣出13.1萬台主機。」

第二個標準,就是公司已經連續數個季度保持盈利和收入的增長;然後管理者得能說服投行的人精們——能在上市後繼續保持這個勢頭。這是為了保護認購股票的銀行大客戶們的利益。

很明顯,科技創業者們不太擅長做這些事情。他們往往專精某些領域,但一般不是銷售和演講。那麼為了打動投行的心,投資者們就出手了——一貫做法是從大公司挖來一個履歷漂亮的高管,空降成創業公司的 CEO。這些人有管理成熟企業的經驗,能帶來華爾街喜聞樂見的東西——各種數據表、產品技術說明書、完整的銷售計劃以及美好的未來展望。

此時公司的創始團隊,就被從日常管理職位上擠走(運氣好的話能保留 CTO 的位置)。

我們還拿蘋果舉例子:蘋果剛創立一年,早期投資人 Mike Markkula 就覺得,兩個創始人喬布斯和 Wozniak,都不夠資格管理公司。於是他拉來一位有經驗的高管擔任 CEO,接著乾脆自己取而代之。此後數年間,喬布斯一直想把 CEO 一職奪回,但都被董事會否決。至於此後他怎麼如願以償,那就是另一個很長的故事了。

Wozniak(左) 和 喬布斯(右):那時我們太年輕......

由此我們能看出,投資人和董事會,曾經是握有極大的權力,能決定公司最高層人事任免和發展方向的。但創始人被「趕下台」後,一家公司在曾經的 startup 階段,激昂的創業文化和創新氛圍,往往也不復存在。

不過問題不大,因為以前的創新速度是很慢的,一個新的商業模式被建立後,往往能維持數年以上屹立不倒。投資者在此期間早有充裕的時間從容將股票變現。等到新的技術變革出現公司受到衝擊,那又關我何事呢?

這種投資者和華爾街左右創業公司發展的情況持續了幾十年,直到網景(Netscape)公司帶來衝擊。

1995年,剛成立一年的網景公司上市,主打產品是網頁瀏覽器。這件事標誌著互聯網時代的正式開啟。同時,當時還沒盈利的網景公司,首度打破了「必須賺錢才能IPO」的老規矩。投資圈意識到:公司的估值,可以基於其未來的盈利可能。此後這種思路越來越被應用於科技公司估值。今日的特斯拉一直虧損卻市值500多億美元,我們都已習以為常。

網景還給創業圈帶來另一筆財富:其聯合創始人之一,Marc Andreessen,後來聯合成立了矽谷VC機構 Andreessen Horowitz(A.H.)。曾多次創業的 Marc,理解創業過程中所面臨的殘酷現實和難以避免的起起落落,因而對創業者報以支持和放權的態度。他的投資機構憑藉著「對創業者友好」的美譽迅速受到歡迎,並且擁有多起成功投資案例,包括 Facebook、Twitter 和 Skype。於是此後,A.H. 的投資風格,開始被廣為借鑒,那就是:相信和放權給創業者。

Marc Andreessen

時至今日,投資者和創業者的權力分配已經反了過來。大部分情況下,後者能始終保持對自己所創辦公司的主導和管理權。這種變化的原因,除了上文提到的網景和A.H.,還和以下因素密不可分。

首先,科技創業者想要迅速掌握企業管理方法,已經不是難事。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廣泛分布和傳播,讓你能查看到任何想要的知識和內容。想系統學習的話,各大名校基本都提供網路商學院和 EMBA 課程。而 VC 機構和各種孵化器加速器,還會定期舉辦各種聚會,邀請知名高管講授管理實踐經驗。

其次,技術變革日新月異,一家公司僅僅依賴一套產品或技術,只能坐吃山空。無論估值/市值多高,公司必須不斷創新和進步,甚至不斷挑戰和淘汰現有的商業模式。隨便看看新聞,就能感受到國內 BAT 國外 FLAG 對於創新的迫切需求。所以創始人所建造的那套創業文化和氛圍,可能比「守成式高管」們穩妥的企業管理經驗,要重要得多;並且既然選擇創業,創始人們往往在某些領域具備高瞻遠矚的目光,能更好地帶領公司向位置的領域前進。

曾經履歷光鮮的 CEO 空降到創業公司,一般是為上市做準備。但今天創業公司的持股者們,未必一定要通過 IPO 或者賣掉公司來變現——繁榮發展的二級市場上,未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活動已經很常見。另外,創始人手中的股票,有時候可以在下輪融資時允許變賣(有比例限制,一般在10%到33%之間)——這在以前是不可想像的。這種變化的邏輯是:讓創始人早點從創業中獲得實際利益,能鼓勵他們從長期角度為公司打算,幫助公司更健康的發展。

最後,投資機構面臨的環境,已經從「賣方市場」變成了「買家市場」。什麼意思呢?

以前是公司到處求投資,現在,只要你有好的產品或技術,創業公司分分鐘躋身「獨角獸俱樂部」,能同時受到幾十上百家 VC 們的追捧。VC 只有開出更有誘惑力的條件或更高的估值,才可能把錢投進去。此前密探和一位投資人吃飯,她就抱怨:因為自家機構在矽谷屬於「新人」,所以雖看中很多創業公司,人家卻不肯接受她家的投資。

綜合以上種種因素,創業公司從起步到最終IPO或者被高價收購,管理權從曾經的投資者掌握,變成由創業團隊一直抓牢。很多創業公司留給外界的印象,也和創始人 CEO 牢牢綁定,比如Uber 和卡蘭尼克(「不擇手段地發展」),Snap 和 Evan Spiegel(年輕任性自我)。

總體看來,這種創業公司的全力變遷過程,是符合時代發展需求的。這中間當然也有「副作用」。那就是:今天的投資機構更多地是「被動投資者」身份,往往不能參與到被投公司的日常運營中,這讓創業公司缺失了外來的監督。所以,假如創始人並不是合格的領導者,只要不爆發出嚴重的醜聞,VC機構就發現不了這點。退一步說,哪怕他們發現了,只要創始人的「壞毛病」只在公司內部發作,而沒有影響到客戶和估值,那VC們更願意睜隻眼閉隻眼,畢竟鬧出矛盾,你可能就在該公司下一輪融資中被踢出局了。

但是,只要「副作用」沒有成為常態,或產生的壞處比好處更多,那麼我們可以預計:創投圈「對創業者放權」的友好氛圍,會繼續持續下去。這也符合圍觀群眾的認知:首先這種氛圍會鼓勵更多人願意創業;其次,自己創辦的公司自己管,我們覺得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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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始人因何痛失公司控制權——1號店、俏江南、真功夫、雷士照明,敗局啟示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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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初創時期,最好避免容易導致僵局的股權比例設置,例如50:50、65:35、40:40:20甚至50:40:10這樣的股權比例設置,儘管50:50和65:35這樣的股權結構設置往往是對股東作用或影響力的一種真實反映或者是對現實的一種妥協。

把時光倒退到2010年5月,於剛在金融危機之後的資金困境中從平安融資8000萬元,讓出了1號店80%股權,控制權就此旁落。平安整合1號店未果後,逐步將1號店控股權轉讓給了沃爾瑪。經過多次於剛離職的傳聞後,1號店在7月14日晚間正式確認創始人於剛和劉峻岭離職。隨後,於剛和劉峻岭發布內部郵件,向1號店員工宣布,決定離開1號店去追求新的夢想。


據了解,在收購1號店之前,沃爾瑪最先找到的是京東,卻因為沃爾瑪要求控股權而最終被京東拒絕,隨後,沃爾瑪才轉而選擇了1號店。有消息稱,最終實現全資控股一直是沃爾瑪收購的前提,因此,1號店最終痛失控股權也許早在沃爾瑪入股時就已埋下了伏筆。


對於此事,除了深表遺憾之外,還想從法律角度提醒各位創業者:如果不想自己辛苦創業的碩果被他人摘取,就必須時時儆醒,並牢牢掌握住公司的控制權。


公司的控制權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股權層面的控制權、董事會層面的控制權、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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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層面的控制權


股權是對公司的終極控制權利,公司最重大的事項通常是基於股權由股東(會)決定的,如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任命以及融資等。這裡引用天使投資人徐小平先生的警示:「如果(創業者)一開始就把主權讓出去,60%給出去,再偉大的企業也做不下去;我(創業者)只要把事情做起來,這個股份多少不重要,這是錯誤的,凡是不以股份為目的的創業都是耍流氓。」


1、股權層面的控制權


股權層面的控制權包括絕對和相對控股:絕對控股權情形下創始人持股達到67%,也就是達到三分之二,公司決策權基本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絕對控股權情形下創始人至少要持有公司至少51%的股權;而相對控股權往往需要公司創始股東為持有公司股權最多的股東,與其他股東相比可以保持對公司的相對控制力。


法律依據在於:根據中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是股東(會),股東會的普通表決事項,多為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權通過,而少數重大事項(如公司章程修改)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掌握了控股權,就能夠控制股東(會)決策,進而控制公司。

注意事項


公司初創時期,最好避免容易導致僵局的股權比例設置,例如50:50、65:35、40:40:20甚至50:40:10這樣的股權比例設置,儘管50:50和65:35這樣的股權結構設置往往是對股東作用或影響力的一種真實反映或者是對現實的一種妥協,在公司早期的蜜月期平安無事,但隨著公司的發展壯大往往會發生共貧賤易共富貴難的情況,利益分配的衝突日趨明顯,小股東可能會行使投票權否決公司重大事項,使公司喪失船小好掉頭的決策迅速的優勢。同樣,類似於40:40:20的股權比例設置可能會導致二大股東都希望聯合小股東控制公司股東(會)決策的情形,50:40:10這樣的股權比例設置也面臨小股東聯合易出現僵局的可能性。


案例分析

1號店


2010年5月,於剛在金融危機之後的資金困境中從平安融資8000萬元,讓出了1號店80%股權,控制權就此旁落。平安整合1號店並不順利,於是逐步將1號店控股權轉讓給了沃爾瑪。經過多次於剛離職的傳聞後, 1號店在7月14日晚間正式確認創始人於剛和劉峻岭離職。隨後,於剛和劉峻岭發布內部郵件,向1號店員工宣布,決定離開1號店去追求新的夢想。


真功夫與海底撈


真功夫的蔡達標和潘宇海各佔50%,引入PE以後,是47%對47%;這種股權分布被認作一枚定時炸彈,為真功夫內部股權糾紛埋下了隱患;


海底撈早期時張勇夫婦和施永宏夫婦各持50%股權,海底撈經過十餘年飛速發展後,張勇從先後離開公司管理崗位的施永宏夫婦手中購買了18%的股權,張勇夫婦成了海底撈68%(超過三分之二)的絕對控股股東;

雷士照明


賽富基金幾次投資雷士照明後,2008年總持股比例達到了30.73%,超過持股29.33%的創始人吳長江,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為日後轟動的公司控制權爭奪埋下伏筆。

2、股票權與股權的分離


創始人需要知道的另一個法律知識是股權與投票權是可以分離的。現實情況中,隨著公司的不斷融資壯大,創始人股權將被不斷稀釋,很難一直保持公司的絕對控股權。為了繼續維持公司的控制權,可以將其他部分股東股權中的投票權分離出來,交給創始股東行使。


投票權從其他股東的股權中分離出來,主要有以下四種體現行使:


投票權委託;

一致行動協議;

有限合夥持股,創始人(作為管理合伙人持有很少權益但)控制有限合夥持有公司的投票權;

境外架構中的「AB股計劃」(或「牛卡計劃」,或「雙股權結構」)(dual-class structure)。

注意事項


融資節奏


創始人需要注意把握融資的節奏。企業早期融資的估值和股價比較低,隨著公司發展壯大,公司的估值和溢價越來越高,融資對創始人股權的稀釋效應會有遞減的效果。但是,資本對企業擴張的作用不言而喻,而融資市場瞬息萬變,創始人需要仔細衡量和規劃,什麼階段需要融多少資,以維持公司穩健的資金流,同時兼顧與公司估值的合理平衡。

爭取儘可能多的投票權


投票權與股份份額並非一一對應或不可分離,創始人可以通過上述四種方式爭取控制其他股東的投票權,讓渡出投票權的股東基於對創始股東的信任或依賴很有可能會同意這樣的讓渡安排,從而維持公司穩定的控制權。例如,創始人股東通過其控制的持股平台實體(如有限合夥)間接持股(如員工激勵或公司的小額投資人的股權),可以實現以小博大的控制效果,下圖就是一個典型的創始股東通過員工持股實體控制激勵股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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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投票權委託


「投票權委託」就是公司部分股東通過協議約定,將其投票權委託給其他特定股東(如創始股東)行使。根據京東的招股書,在京東發行上市前,京東有11家投資人將其投票權委託給了劉強東行使。劉強東持股20%左右卻通過老虎基金、高瓴資本、今日資本以及騰訊等投資人的投票權委託掌控了京東上市前過半數的投票權。


一致行動協議


「一致行動人」即通過協議約定,某些股東就特定事項採取一致行動。意見不一致時,某些股東跟隨一致行動人投票。比如,創始股東之間、創始股東和投資人之前就可以通過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加大創始股東的投票權權重。一致行動協議內容通常體現為一致行動人同意在其作為公司股東期間,在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時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見作為一致行動的意見,以鞏固該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一致行動協議在境內外上市公司中都很常見,境內上市公司如網宿科技、中元華電、海蘭信都有涉及,而境外上市公司如阿里巴巴和騰訊也同樣存在,根據阿里巴巴上市招股書,馬雲僅持有7.8%股權而軟銀把不低於阿里巴巴30%普通股的投票權委託給了馬雲與蔡崇信行使;南非 MIH公司持有騰訊34%的股份,而馬化騰持股僅為10%,還不及MIH的三分之一,但MIH公司基於信任將投票權讓渡給騰訊管理團隊,實現馬化騰的控制權。


通過有限合夥持股


有限合夥企業在中國是一種比較新的企業形式,有限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分為普通合伙人(俗稱管理合伙人或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承擔管理職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為出資方,不參與企業管理。所以,可以讓股東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權,而是把股東都放在一個有限合夥裡面,讓這個有限合夥持有公司股權,這樣股東就間接持有公司股權。同時,讓創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擔任GP,控制整個有限合夥,然後通過這個有限合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權。除創始人之外的其他股東,只能是有限合夥的LP,只享有經濟收益而不參與有限合夥日常管理決策,也就不能通過有限合夥控制公司。有人專門研究發現,綠地集團採用層疊的有限合夥安排,以一個註冊資本為10萬元的公司控制約190億元資產的綠地集團。


境外架構中的「AB股計劃」境外的雙股權結構


如果公司使用境外架構,還可以用「AB股計劃」(或「牛卡計劃」,或「雙股權結構」)(dual-class structure),實際上就是「同股不同權」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


公司股票區分為A序列普通股(Class A common stock)與B序列普通股(Class B common stock);

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機構投資人與公眾股東持有,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創業團隊持有;

A序列普通股與B序列普通股設定不同的投票權。


美國上市的公司通常採用這種結構來維持公司創始團隊的控制器,比如, Facebook、Google與百度等企業都將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設定為1個投票權,B序列普通股每股設定為10個投票權。近些年上市的京東、聚美優品、陌陌都是採取的這種AB股制度。根據京東的股東協議,劉強東及管理層持有的股份每股代表20份投票權,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每股只能代表一個投票權,這樣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雖然只持有20%左右的普通股,但是由於有雙層投票結構保護,其投票權能確保股東會上重大議案有絕對的發言權。

二、日常經營的控制權


熟悉境內外上市公司治理的人可能明白,董事(會)與股東(會)是相對獨立的,公司股東(會)往往無權直接干預董事(會)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日常經營決策的權力。(搜索微信公眾號「投黑馬」專註於文創領域的眾籌平台)所以,公司的控股權和公司運營的控制權並無必然聯繫,尤其是股權相對分散的公司中,公司的控制權往往在於公司的董事會。對於未上市的境內初創公司來說,股東往往與董事一致所以很少面臨這樣的衝突,但是隨著公司的不斷融資,投資人往往會要求向公司委派董事,董事會的構成會發生變化,此時就需要創始人注意控制公司的董事會、法定代表人等掌握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1、公司董事


公司的日常經營事項,主要由公司董事(會)來決定。一般情況下,公司很少需要開股東會,所以也很少通過股東會的控制權來參與公司日常經營,只是在重大事件(如修改章程進行融資)的時候才召集一次股東會或者要求股東簽署決議等文件。所以,如果控制了董事會,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核心創始人可以佔有公司董事會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決策效果和決策效率。


注意事項


控制董事會最重要的法律手段是控制董事的提名和罷免。公司控制權之爭往往體現在董事的提名和罷免上,如果創始人之外的公司股東沒有提名或罷免公司董事的權利,這些股東也很難插手爭奪公司的控制權。 但現實中,公司的投資人往往要求董事任免權,而公司往往也需要創始人之外的董事助力公司的發展,所以創始人需要注意控制董事會的人數以及創始人任命的董事人數。創始團隊在公司初期控制2/3的董事人數,而在後期最好能控制1/2以上的董事席位,公司盡量將外部董事席位留給對公司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投資)人,隨著外部董事的增加而擴充董事總人數,儘可能保持創始股東對董事人數的上述控制比例。


案例分析


馬雲在1999年創辦了阿里巴巴,他和其他阿里巴巴高管及投資者組成了一個強大的團體,那就是「阿里巴巴合伙人」。阿里巴巴的招股書顯示,阿里巴巴合伙人將擁有獨家提名多數董事會成員的權利,但董事提名候選人,必須在一年一度的股東大會上獲得大部分票數的支持,方可成為董事成員。根據馬雲、蔡崇信、軟銀和雅虎達成的投票協議,在未來的股東會上,軟銀和雅虎要贊同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選人。


京東的招股書顯示,京東的董事會為9人,老虎基金、Best Alliance、Strong Desire以及DCM分別有權任命一名董事,而劉強東及管理團隊則有權任命5名董事,並且有權任命董事會主席。董事會席位來看,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與其他股東在董事會的投票權為5:4,劉強東在董事會在投票權過半數,在董事會重大問題上應是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擁有主導權。這樣,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在董事會與股東會都有絕對的發言權,從而牢牢的把握公司的控制權。


2、中國特色公司實際控股權(法定代表人和公章)


在中國的法律框架下,法定代表人通常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直接代表公司對外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構成公司的行為,相應法律後果由公司承擔。 另外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是公章,公章刻制經由公安機關備案,商務實踐中大家也特別注重公章的法律效力,蓋公章是公司意志的體現,除非能證明公章並非公司加蓋,蓋有公章的法律文件能夠直接約束公司。也就是說,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簽字,或者公司公章加蓋在合同上,公司通常就要受到合同的約束,除非極端例外的情況(如公章被盜或對方惡意)。


注意事項


對於初創公司來說,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通常會由首席創始合伙人擔任,一般不會出現董事長、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旁落或失去公章控制的情況,但是在公司有數位作用相當的聯合創始人時需要注意法定代表人和公章(以及公司營業執照以及銀行賬戶等公司印鑒)的控制問題,防範聯合創始人出現衝突時可能出現該問題,影響公司發展。


如果公司對公章和營業執照等證照或印鑒失去控制,公司在實踐中會遇到很多麻煩,解決起來耗費時間和成本。例如,公司宣布印鑒作廢而重新變更補領需要去報社刊登作廢聲明,但報社卻要求出具營業執照和公章,去銀行變更財務預留印鑒需出具公章和原財務章、人名章,去公安局變更印章需出具營業執照,去工商局變更營業執照需出具公章,這些互為條件的尷尬境地很難溝通解決。實際中,只能通過訴訟途經解決,但是即使訴訟程序順利(因為各地法院受理訴訟可能還需要公司蓋章),走完一審、二審、執行程序可能需要兩年左右時間,公司正常運營(簽合同都沒有公章)可能遭受重大影響。前文提及的雷士照明案例中,董事長吳長江被罷免後就有搶奪公司公章和證照的報道;近年來筆者也親身經歷過幾起控制權爭議引發爭奪公章和營業執照的案件。


當然,除了公章和營業執照等證照或印鑒的控制之外,創始人也需要考慮產品和人員的控制,泡麵吧的慘痛教訓最能闡釋這一點。


案例分析 

雙威教育


2012年,美國上市的雙威教育的前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陳子昂與控股股東產生衝突,宣布辭職。美國投資者取得了董事會的控制權。但是接下來的一系列變化卻使得美國投資人大驚失色。據報道,陳子昂從2011年7月1日至12月28日,從雙威教育下屬的兩家主要盈利來源公司——語培信息、雙巍信息部分賬戶共划出12筆資金,總額5.1億元。同時在集團免除其職務後,陳子昂捲走了語培、雙威兩家公司的工商執照、公章及財務賬冊。除此以外,雙威教育集團的核心資產——由該集團控股企業投資的三家國內民辦學院,其中已有兩家學院的投資企業被陳子昂私自轉讓給了數位自然人,而該集團董事會此前毫不知情。


泡麵吧


據報道,這家估值高達億元的初創公司在即將簽下A輪 termsheet的前夕,幾位創始人因為最終沒有釐清股權分配的方案,導致最後相識五六年的夥伴反目分家。一位創始人把代碼、項目刪除,封鎖全體員工所有的郵件,一個非常有前景的項目迅速淪為焦土。


三、小結


最後,創業初期往往是創始人之間的蜜月期,其他股東也可能基於對創始人的信任,會默許公司控制和決策由創始人的主導,但隨著公司的發展壯大很容易發生利益分配衝突,這是考驗一家初創公司的嚴峻時刻,往往決定創業公司的前途和命運,如果創業者在蜜月期就考慮到前文提及的公司控制權的問題,事先合理設計股權結構和控制機制(例如創始合伙人退夥時的回購機制),可能在危機時刻成為解救公司的秘密武器。

?

@投黑馬


談了許多「如何踢出」的問題,我們現在來看看」為什麼踢出「的問題。誠如其他幾位答主所說,「踢出創始人」在操作上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地方。按照公司架構和章程,創始人在由於股權比例等原因,確實有被開除出董事會的可能。

而有趣的地方恰恰在於,我們發現2015年發生在中國的3個典型的」踢出創始人「的例子,其實根本原因並不能全部歸因創始人對公司的經營不善,而更多的體現在從資本角度,資方對公司股權和控制權的強烈渴求。

1. 張蘭 - 俏江南

張蘭在這起事件中估計談不上心甘情願,無怨無悔,但是事實上也沒有什麼大的反彈——俏江南的董事會早已由歐洲CVC公司掌控,之前張蘭與CVC有關財產凍結的關係也不了了之,此時此刻張蘭任何情緒化的舉動並不能改變事情本身的發展與結果。

這邊提個反例:像團寶網創始人在千團大戰失敗後抱著負債纍纍的公司,懷著「我能反殺」的幻想,拚命造勢試圖東山再起,反倒不及承認失敗來得專業。

俏江南上市失敗引發俏江南集團對鼎暉投資之間的對賭協議失敗(如果非鼎暉創投的原因讓俏江南無法在2012年底上市,則鼎暉有權以回購的方式退出俏江南),張蘭為了籌資完成投資方的回購不得不四處尋找下家賤賣公司,自此她就已經對公司實際控制能力的逐漸喪失。

可以說,此次張蘭離開董事會的行政意義和象徵意義遠遠要大於其真實意義

張蘭家族目前的處境與其說是由於張蘭企業經營上的失敗,莫不如說是風險資本成功地利用協議撕開張蘭家族對俏江南的控制,一步一步吞噬了俏江南集團。假如不是出於穩定軍心的考慮,張蘭的離任可能還要遠遠早於當前的時間。同樣的例子還可以參考2011年蘇泊爾創世家族全面退出公司董事會的新聞——境外資方全面接管整個公司,所謂的「質量門」充其量只是資方發難的借口。

2. 於剛 - 1號店

與張蘭事件差不多同步,1號店創始人董事長於剛以及聯合創始人兼執行官劉峻岭宣布從一號店離職。相關報道中均避免出現激烈的辭彙,然而其實質也是兩人在集體決議(雖然未必經過公開或秘密的投票)下離開了公司董事會。

一方面,1號店目前在國內電商市場所佔份額不到2%,營銷費用高企,以全球零售集團沃爾瑪為首的資方對當前的業務現狀顯然不滿。沃爾瑪高層數次換血,每次換血過程中都與於剛等企業管理層對1號店的經營戰略和經營理念產生各種各樣的摩擦。

另一方面,於剛在數次資本運作中早已在股權角度喪失了對公司的控制權,因而也無力以一己之力扭轉這種局面。沃爾瑪(誠然這是一家不夠懂電商,至少是不夠懂中國電商市場的公司)為了讓1號店能夠完全按照自己的經營理念發展,通過對董事會成員的調整來實現這一目的。

創始人的離職對1號店的發展還擁有一個決定性的影響——由於沃爾瑪已經全盤掌控1號店,考慮到沃爾瑪對1號店一貫的經營風格,1號店獨立上市的可能性已經極為渺茫。

3. 成從武 - 高德集團

高德集團被阿里收購1年之後,創始人成從武被阿里「請出」了董事會,由代表阿里的俞永福擔任總裁。高德與阿里需要深度的整合,

阿里收購高德是需要深度的整合,而阿里完成併購的一年以來,高德至少在前台缺乏明顯的動作支持阿里的全產業鏈布局。並且,即便從業務角度分析,百度地圖依然在大多數領域佔據優勢。

由結果推定,這其中未必沒有創始人對企業的長期實際控制所造成或多多少的負面影響。阿里向來不是什麼好捏的軟柿子,通過踢開創始人的行為,阿里在高德中布局自身的嫡系,全面控制高德的發展戰略和發展方向,依次完成對公司更深層次的控制。

從上面三個例子可以看到,但最終導致創始人離開董事會(同時也伴隨著徹底脫離公司的日常運作)根本原因還是資方對公司在戰略和股權兩方面都實行全面掌握的強烈需求,資本投資「嗜血」的特性在其中顯露無疑。也正是由於這樣的事件在國內外層出不窮,由此產生了大家提到的AB股權,提到了各種創始人保證自身實際控制權的方案。

而(聯合)創始人離開的方式又有哪兩類呢?一部分確系自願,而另一部分,則是被放出消息需要其離開董事會,因而被逼無奈假裝「自願離開」。我個人就猜測2013年黑莓聯合創始人Mike Lazaridis所謂的「自願離職,將精力轉移到投資領域",未必不是出於資本方利用黑莓在智能手機領域的頹勢藉機擴張權利的表現。

然而所謂的資本方對公司管理層的變更動議,真的能給一家走下坡路的公司帶來新生嗎?顯而易見,我們看到更多的卻是資本方在全面控制公司之後,大肆地玩起了金融遊戲,將一家家基業尚在的公司一步一步折騰得苟延殘喘。這邊不展開了。


@vczh 輪子哥提到了AB股,前段時間剛好做過這方面的課題,簡要介紹一下。

首先要弄明白一個概念,在普通的公司結構之中,一份股權往往對應著一份投票權,這樣就使得股東之間沒有身份上的不平等——純粹看誰更有錢。這樣的制度雖然有利於保障中小股東和外部投資人的權益,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卻會使得公司的創始人在是否進行融資的問題上陷入一個困境,如果不融資,公司很難得到發展;如果選擇融資,自己手中持有的股份必然被稀釋,而當創始人手中持有的股份少於50%(經提醒,特別決議需要2/3以上的投票權),這家公司就已經不是他說了算,甚至有可能因為缺少話語權被踢出公司。喬布斯的遭遇就是一例。

因此,創始人們就會開始考慮這樣一個問題,有沒有一種方法,使得公司既能夠獲得外部融資,又可以讓我繼續牢牢控制這家公司呢?

別說,還真被他們找到了一種方法:雙層(重)股權結構(dual
class share)

所謂雙層股權結構,是指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並非每一股份都有相同的一份投票權,而是按照不同的股票類型,每一股份對應著不同的投票權,有可能是「一股多權」,也有可能是「一股一權」,甚至有可能是「一股無權」。

這一制度來源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紀末國際白銀公司(International Silver Company)發行的無投票權股票,而一戰後的德國也開始產生大量的「超級投票權」股票。在我國,人人、百度、京東等公司也先後採用這一結構在美國上市。

如圖所示,二十年里美國上市公司中雙層股權治理結構的公司佔比還是比較穩定的,總體來說無太大的變化。不過,這些公司的市值有明顯的上升,其市值佔比在二十年里基本上處於穩步增長的態勢。由原先6.2%上升到9.4%,上升幅度達到51%

如圖所示,二十年里美國上市公司中雙層股權治理結構的公司佔比還是比較穩定的,總體來說無太大的變化。不過,這些公司的市值有明顯的上升,其市值佔比在二十年里基本上處於穩步增長的態勢。由原先6.2%上升到9.4%,上升幅度達到51%

這種制度一般有如下的特點:

(1)發行A類與B類兩種不同的股票,A類股票每一股份有一投票權,B類股票每一股份擁有多份投票權,不同的公司可能選擇不同的比例,最為常見的是1:10的比例,即B類股票每一股份對應著10份投票權。


(2)A類股票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可以在市場上自由流通,而B類股票僅僅面向公司內部控制層發行。A類股票無法轉換為B類股票,但B類股票一旦進入市場交易則自動轉換為A類股票。

(3)A、B兩類股票除了投票權和可轉換性有差異之外,其他股權權利一概相同。

下面用京東的股權結構為例,來幫助大家理解這一制度。

上圖是京東在IPO之前的股權結構。我們可以看出,IPO之前,劉強東本人通過Max Smart Ltd持有18.8%股份,通過Fortune Rising Ltd持有4.3%股份,共計23.1%,並不能保證獲得公司控制權。況且IPO之後其股權還有可能進一步被稀釋。為了避免公司控制權旁落他人,劉強東採用了

上圖是京東在IPO之前的股權結構。我們可以看出,IPO之前,劉強東本人通過Max Smart Ltd持有18.8%股份,通過Fortune Rising Ltd持有4.3%股份,共計23.1%,並不能保證獲得公司控制權。況且IPO之後其股權還有可能進一步被稀釋。為了避免公司控制權旁落他人,劉強東採用了雙層股權結構的設計。

在京東向美國證監會提交的招股說明書中有這樣的說明:

Holders of Class A ordinary
shares and Class B ordinary shares have the same rights except for voting and
conversion rights. Each Class A ordinary share is entitled to one vote, and
each Class B ordinary share is entitled to twenty votes and is convertible into
one Class A ordinary share. Class A ordinary shares are not convertible into
Class B ordinary shares under any circumstances.

這條說明明確表示,京東將設立兩種股票,其中公開發行的是A類普通股,每股擁有一份投票權,劉強東原先持有的股份全部轉化成不對外發行的B類普通股,每股擁有20份投票權,如下圖所示,通過持有「超級投票權」的B類股票,劉強東持有了公司83.7%的投票權,對公司實現了完全控制,具體如下表。


這一制度的產生是基於公司控制人在公司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困境。一方面,公司想要發展就需要大量的外來資本,顯然上市融資是最好的選擇;另一方面,外來資本進入則有可能稀釋控制人現有的股份,發生控制人失去控制權的風險。為了打破這一困境,就產生了雙層股權結構,它把股東之間的現金流量權和投票權區分開來,使內部人員掌握大部分的投票權和最小的現金流資本,讓公司創始股東和高層管理人員在公司上市後仍能保留足夠的投票權來控制公司,對於公司控制人來說,既能夠吸納外來資本進入,又能夠保持對公司的絕對控制,這樣顯然是最好的選擇。

這一制度雖然能夠得到公司控制人的青睞,但是投資人卻往往不這麼想。投票權的不足使得投資人無法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做出干預,這就使得投資人需要承擔與其成本不相符的過高風險,此外,由於控制人承擔的風險過低,這也容易引發控制人冒險經營的道德風險。在這樣的因素下,到目前為止世界範圍內採用雙層股權結構的公司仍然是少數,而中國更是找不到這樣的公司,原因很簡單,中國公司制度嚴格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做到「一股一權、同股同權」,不承認雙層股權結構的存在,港交所也有同樣的規則,這也就導致試圖採用這一結構上市的公司只能轉投國外——之前沸沸揚揚的阿里巴巴港交所上市風波就是這個原因。(阿里巴巴的制度屬於另一種情況,不在今天介紹的AB股的範圍之內,有機會再聊)

綜上,要想保證自己不被外來資本踢出自己創建的公司,還是考慮一下雙層股權吧!《社交網路》里提到了Facebook的股權結構,那就是扎克伯格不會丟失控制權的秘訣啦。

參考文獻:
馬一:「股權稀釋過程中公司控制權保持法律途徑與邊界」,《中外法學》2014年第3期
馬立行:「美國雙層股權結構的經驗及其對我國的啟示「,《世界經濟研究》2013年第4期
京東招股說明書,見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549802/000104746914005020/a2220187zf-1a.htm

更新:突然發現沒有回答到答主的問題。。。做一點點補充

1、創始人被踢出董事局後,具體哪些職能沒有了?

董事局是依據公司章程,由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由董事組成的常設機構,是股東大會的代理機構,有權在股東大會的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事務。也就是說,公司未來該幹嘛是董事們坐在一個小房間里討論出來的。在」一股一權「的原則下,只要達到一定的股份比例,那麼就可以把某個董事踢出董事局,既然人都不在董事局了,自然也無權參與到討論中去,對公司未來的發展就失去了控制權。

2、他的股份還有嗎?

有的。股權是個人財產,不管是董事局還是股東大會都沒有權利剝奪一個人的股權,即使被踢出董事會,不影響我作為一名普通股東享有各種權利。當然,賭氣賣掉什麼的那就是自己的事情了。

3、流程是怎樣的?

一般情況下,股東大會一年才會召開一次,在這裡討論決定各種事項,包括對董事的選舉和更換。但是一年時間好長啊,大股東不想等了,怎麼辦呢?持股10%以上的股東就可以直接請求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臨時股東大會,這是《公司法》的法定義務,董事長就算明知開這個會是要開除自己也無權拒絕。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提前15天通知各位股東。之後就是大家在一起開個會,舉個手,某個董事局成員就這樣被踢出董事局了。。。大致流程就是這樣的。


陳獨秀


16歲上浙大,成為學霸。

30歲創立小霸王,火遍全國,將一間虧損200萬的小廠做到年產值10億。

34歲創立步步高,再一次火遍全國,8000萬拿下新聞聯播5秒播放時間,連續兩年成為央視《天氣預報》前的「標王」。

如今旗下的手機oppo和vivo獨霸中國手機市場前二名,一舉超蘋果、華為、小米。

還以60多萬美元的天價與「股神」巴菲特共進一次午餐。

他就是躺著都能賺錢的步步高集團董事長段永平。



1988年,段永平在「孔雀東南飛」的熱潮中,南下來到廣東,被中山市怡華集團聘任為屬下的日華電子廠廠長。段永平將小霸王從昔日負債纍纍,做到產值逾十億,但他還是一個高級打工仔,被稱為當時的「打工皇帝」。段永平不甘心。他認為,必須有更先進的激勵機制,否則會失去發展的原動力。

「這不僅僅是錢的問題」。段永平經過思考,提出「改制」。但怡華集團高層拒絕了這個要求。1995年7月,段永平憤然提出辭職。

1995年9月,廣東步步高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在東莞市宣告成立,企業實行股份制,台灣一著名電腦廠商入股19%。段永平離開小霸王的時候,與小霸王有一個口頭契約,就是在他離開一年之內,不跟小霸王在同行業、在國內市場競爭。段永平謹守這個君子協定。步步高開始做學生電腦和電話機。步步高無繩電話只用兩年的時間,就佔得全國無繩電話市場第一份額。



2001年,段永平拿到了美國綠卡。對他的生活與事業是一個強烈的轉折暗示。在投資領域,尤其是2001年底,在美國證券市場的低谷階段,段永平開始以1美元左右「吃」進網易股200萬餘股。2003年10月14日,網易股飆升到70美元,段永平持有的股票在一年多里漲了五十倍以上。2003年,「福布斯富豪榜」對段永平的財富估價是10億元,排第71位。



段永平成立公司的時候,他持有的股票是最多的,佔百分之70,但是到現在已經被稀釋了,不到原來的四分之一了,股票全都送給了員工,怎麼送的呢?段永平說:白送也不行。我借你一塊錢的現金,你買我一塊錢的股份。然後你欠我一塊錢,你也不用還我,將來用股份的利潤,或者股份增長的股息還我。每年的利潤有多少是給員工的,有多少股份是要稀釋給現有的員工的,規定得都很清楚。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企業碰到的問題比較小。

段永平簡直就是人生的贏家!

讓一幫打拚的兄弟拿死工資,

那是一個人的公司;

讓一幫打拚的兄弟持股份,

那是一群人的公司。


所以不得不佩服劉強東。根據京東招股書披露的數字,其法定總股本為30億股,截至IPO前已發行股份為20.127億股,劉強東通過兩家控股公司持有其中的4.764億股,其餘股東共計持有剩餘的15.363億股。按照京東的A/B股規則,劉強東所持股票屬於B類普通股,其1股擁有20票的投票權,而除劉強東之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股票屬於A類普通股,其1股只有1票的投票權。那麼據此計算,劉強東雖然持股比例僅有23.67%,但其投票權比例卻高達86.12%。

一度宣稱2015年之前不會上市的京東,卻悄然在2014年新年除夕當天向美國SEC提交了IPO申請。隨著其招股文件的披露,過去傳得風風雨雨、真假難辨的運營、財務、募資等各種傳聞,得以一窺究竟。這家IPO前私募融資額僅次於阿里集團的互聯網明星企業,其資本賬究竟如何呢?

9次融資18.77億美元

京東招股文件顯示,該公司自2007年3月以來共計進行了9次私募融資,先後引進了今日資本、美國老虎基金、DST全球基金、紅杉資本、沙特王國投資公司等PE投資機構,募資額總計高達18.77億美元。此IPO前的募資額,在國內互聯網公司中,僅次於阿里集團。

京東IPO之前的9次股權融資中,單次募資額最高的為2011年6月募資6.47億美元。2011年,劉強東曾高調對外宣布京東獲得股權融資15億美元,而其招股書披露的數據顯示劉強東「注水」不少,其2011年全年募資額僅為9.61億美元。

從其歷次股權融資的價格來看,其估值也是一路上揚,從2007年3月第一次股權融資的0.032美元/股,一路上漲至2013年2月最後一次私募的3.961美元/股。2004年創立的京東,在此後的6年時間裡估值都處於相當低廉的狀態,直到2010年之後,其估值才規模效應而實現質的飛躍,其私募的價格從9美分/股一舉躍升至0.77美元/股,並在此後一路走高。
2012年2月京東以0.774美元/股的價格進行了一次小額融資,此次融資價格較前一次3.505美元/股的價格大幅下跌。這實際上並不是私募價格的下跌,而是高瓴資本於2010年9月對京東進行了股權投資並獲得了一項認股權,日後有權以等同價格認購一定數額的股票。2012年2月,高瓴資本出資6500萬美元行權,認股價格與2010年9月相同,每股0.774美元。

京東曾於2011年對外透露消息,其私募融資的估值已超過100億美元,實際上直到最近一次私募融資,京東的估值也未超過100億美元。按照其最近一次私募融資的價格3.961美元/股,京東的已發行總股本20.127億股,據此計算,其總估值也僅有79.72億美元。劉強東的估值謊言再次被戳破。

劉強東失去控制權了嗎?

完成18.77億美元私募融資之後,京東的股權結構呈現出分散、多元的格局,劉強東的持股比例也被大幅稀釋。

經過數輪私募融資,截至IPO前,劉強東通過兩家控股公司持有23.67%股權,雖然依然位列第一大股東,但其第一大股東地位已是岌岌可危,第二大股東環球老虎基金持股比例高達22.1%,五家主要PE合計的持股比例更是高達65.6%。

從持股比例來看,劉強東早已不具有絕對控股權,他是否已是個弱勢第一大股東?如果幾家PE聯合起來罷免劉強東,似乎是輕而易舉的事情。但是京東所實行的A/B股雙層結構,令劉強東對京東擁有完全無法撼動的控制權。

根據京東招股書披露的數字,其法定總股本為30億股,截至IPO前已發行股份為20.127億股,劉強東通過兩家控股公司持有其中的4.764億股,其餘股東共計持有剩餘的15.363億股。按照京東的A/B股規則,劉強東所持股票屬於B類普通股,其1股擁有20票的投票權,而除劉強東之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股票屬於A類普通股,其1股只有1票的投票權。那麼據此計算,劉強東雖然持股比例僅有23.67%,但其投票權比例卻高達86.12%。

投票權設計成1:20的玄機

美股的上市公司,創始人持有的股票,其投票權通常為1股相當於10股,比如facebook的扎克伯格、百度的李彥宏等等,但劉強東卻要求了1股相當於20股的投票權。此種罕見的股權設計,背後隱含著雙重含義:其一,體現了劉強東對控制權的極度重視程度;其二,折射了劉強東對京東需要多次巨額融資的預估。

第一點好理解,在此就不贅言解釋了。第二點,劉強東早就知道京東註定是個燒錢的活,沒有多次巨額融資是絕對玩不轉的,但是融資額越大劉的股權就會被稀釋得越嚴重。按照京東多次數億美元、甚至十億美元數量級的融資額,劉強東做最壞的打算,其股權甚至可能被稀釋至個位數。在這種情況下,將自己的投票權設計成1股等於20股,那麼在極限情況下,只要其股權不被稀釋至低於4.8%,其就能控制總投票權超過50%,確保企業控制權不旁落。


不是張蘭被踢出董事會,而是自打CVC收購俏江南之後,張蘭就已經失去了對俏江南的控制權,當時董事長只是個虛職了而已,照顧俏江南的員工情緒和企業品牌。

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長有時候是兩碼事,去看看A股上市公司很多董事長有時候股份都沒有或者很少,實際控制人並不是董事長,撤換董事長也就是分分鐘的事情。

對於俏江南來說,基本屬於業績持續不達標之後實際控制人對賭失敗賠償損失,股份持續變少最後失去對企業的控制權。

創始人,董事長,不完全等於實際控制人,請注意這句話並好好體會。


最近才看了《喬布斯傳》


喬大爺被踢出前,一個可能是股權問題,持股不那麼多了,第二個是當時他做的麥金塔項目已經給整個公司的發展沒帶來什麼成績了。(當時蘋果公司的整體情況在下滑,微軟和別的公司在佔領市場)而且他控制欲極強,當時年輕的他並不適合做CEO,所以很早從百事可樂那裡把斯卡利弄來當了CEO,董事會的其餘人也是為了找個人牽制喬大爺的控制欲。

在那個時候,蘋果公司發展不怎麼好,喬大爺又在很多事情上做的很執著的情況下,董事會當時已準備削弱喬大爺的掌控權,讓他去個新部門蘋果實驗室(開發新技術與產品)。他當時就跟斯卡利談話,請求多給他一次機會,結果斯卡利也贊同董事會的想法,讓喬大爺先休息哈。結果喬大爺這個時候準備把斯卡利趕走,這樣他就能得到主導權,結果董事會後來都佔在了斯卡利那邊,削弱了喬大爺的權利,讓他掛名董事長(這時候喬大爺基本沒什麼權利掌控各個部門了,包括麥金塔,)。


這個時候喬大爺是沒實權,但還是公司的懂事長,是個「殼子」可以說,權在董事會和斯卡利手上。


你想想自己創建的公司,沒了實權當個殼,有多麼難受,而且當時公司還在走下坡,沒啥意思,老子走人!


這裡也要提下一個叫沃茲尼亞克的創始人,就是跟喬大爺一起在自己家車庫做電腦的。他人很隨和,沒什麼控制慾望,成立了蘋果也只是在中層當個工程師,他做那個更符合自己的性格。他是創始人,他也後來離開了蘋果,一是因為股權(期權),另一個是覺得蘋果後來不適合自己,不怎麼喜歡了,也就離開了。他是創始人之一!


喬大爺離開前,他是創始人,是董事長,但他沒得控制權。(當時蘋果發展不好,他當時做的也不能主導公司更好發展)

喬大爺後來回來了,他是創始人,不是董事會主席,不是CEO,沒有什麼股權(因為他當時賣了)。但是他有實際掌控權。


但當時蘋果也發展不行,董事會感到恐慌啊,沒人帶著公司發展前進我們哪搞多些錢呢?!於是把喬大爺叫回來了(那個時候喬大爺是皮克斯的老闆,又有一個Next公司),當時的CEO阿梅里奧也很垃圾,在喬大爺的眼裡 (這個時候CEO已經不是斯卡利)。後來喬大爺是一邊管皮克斯,一邊管理蘋果(做的代理CEO,iCEO),他當時的心裡也不是很明確自己是不是要回來做CEO,是不是要主導蘋果,掌控實權帶著蘋果發展,很糾結。一番糾結後,他通過董事會把當時的CEO阿梅里奧弄出局了(主要原因還是董事會覺得當時那個CEO給公司帶來不了什麼發展和成績,淘寶前段時間不是也換了CEO么),他接著當了顧問(當時的董事會主席伍拉德是力勸喬大爺當CEO,喬大爺當時拒絕了,不過後來他又做了臨時iCEO,再到CEO的一過程),制定了發展,還把董事會大部分人弄走了(因為當時喬大爺回來拯救蘋果,他覺得董事會那些人太阻礙他的決定,例如一個決定喬大爺要立即執行,結果可能因為董事會的原因而延遲2個月,),這些都是當時的董事會伍拉德配合喬大爺一起做的,因為真的蘋果當時發展很有問題,需要個人來拯救。

董事會大部分成員都大吃一驚,喬布斯還沒承諾回來全職工作或是承擔比「顧問」更多的角色,居然就覺得他有權逼迫他們離開。然而,殘酷的現實是,他的確有這個權利。他們無法忍受喬布斯的憤然離開,況且,繼續做蘋果董事會成員的前景當時對他們來說也不是那麼誘人了。

最後喬大爺就順利的回到蘋果,掌握了實權,發展了蘋果,拿到了私人飛機和股權(2000萬股分,當時董事會只有權從股東那裡分出1400萬股),這裡又有一處他怪異的地方,他本來是不要股權的,後來別人問他要什麼,他說,我討厭跟別人一起坐飛機度假,我要個私人飛機,順便要了股權。

所以,伍拉德愉快的答應喬布斯的要求,一架灣流V型飛機,此外還贈與他1400萬份期權。但是喬布斯的回應出乎素有人的意料。他想要更多「2000萬份」。伍拉德既困惑又生氣。董事會只有權從股東那裡分出1400萬份期權。伍拉德說;「你說你不要別的,我們給了你一架飛機,你說你只要飛機」。
喬布斯回答:「我從來沒有在期權的問題上堅持過,但是你曾建議說,我最多能拿到公司5%的期權,這就是我現在想要的。」

這裡最主要讓喬大爺回來的是,他有實權,對公司掌控發展的實權。


順便提下看《社交網路》,那個跟伯格一起的創始人,不也是因為股權被稀釋了而離開了臉書,他沒股權啊,也沒實權啊。怎麼搞咯。。。


董事長,實際掌控人,CEO這些 @楠爺 也說了。


創始人不一定永遠都在那個創立的公司的,還是看創始人股權的分量和實際掌控權利吧。


這些都是我看書和電影而談論的一些觀點,有什麼錯誤的地方歡迎指出,我好加深印象。


必須匿了。。。
我現在的公司,創始人已被擠走,我們一個20年的企業,創始人默默離開,真的十分無奈和傷感,在他離職的郵件發出了以後,有好幾位跟著他一起打拚過的高管第二天也全部離職。
我們這家公司,以前在中國基本屬於壟斷,後來忽然被爆出很嚴重的質量問題,當時創始人也蒙了,根本就不知道怎麼回事,又是澄清又是說明的,但是沒有什麼用,鬧的太大了。此事件後,公司業績直線下滑,創始人用自己的錢給我們發工資,後來我們找了一家國企靠山,被收購了。起初我們看到了重振的希望,一年後,發現事態漸漸不對,創始人地位越來越小,權利越來越少,國企指責我們為什麼虧損如此嚴重,還不是因為上次事情鬧太大了嗎?!然後。創始人漸漸不能掌控公司了,說是辭職了,其實是被擠走了,現在由國企全權接管。以為事情就這麼簡單嗎?NONONONONO!!!!
這是一起有預謀的收購案!!!!因為某些原因看不慣我們的壟斷,就先來抹黑潑髒水,再來裝好人入股我們,創始人以為是雪中送炭,哪知是釜底抽薪啊~~不過國企也沒想到我們虧損這麼嚴重,以前確實賺錢,可是由於那次事情他們用力過猛,結果我們再也翻不了身,雖然他們現在掌控著我們公司,其實也在慢慢變賣資產了,一個20年的企業馬上快倒掉了,所以也算是失敗的收購吧!只是創始人太可憐,抓了一根錯誤的救命稻草!


股權占不到絕對多數之時,理論上就有被提出董事局的可能。

具體可以參考當年方興東被踢出新浪的始末。


無聊,不想回答專業話題,亂轉中(︶^︶)

董事局是個怎樣的組成呢,我就不用專業術語了,畢竟你讓我這個中學生來回答太深奧,打個比方吧,更容易理解:

一個身材瘦小的日本漢子聯繫了一堆歐美非黑組成一個橄欖球隊,雖然日本友人作為最先發起者,但是由於其身體弱小還總是爭主衛,所以被一眾隊員排擠到了邊衛,可是由於他的弱小,同隊員看他不順眼通過投票表決的方式決定是否將他清出了隊伍,而投票權又不是一人一票,而是由體重來決定單人可投票數的,所以可憐的日本友人就只能對他組建的團隊說聲See you了,但是由於此日本友人畢竟作為團隊組件者,還是可以近距離欣賞這個團隊的ㄟ( ̄▽ ̄ㄟ)

董事局的組成差不多就是這樣,董事局的決定權也是這樣,董事局的原則是誰的拳頭大,誰說的有道理!

被趕出董事局的董事,其持股權不會受到影響,但是其引導權和決定權就被剝奪了,畢竟被淘汰出局了,沒有射門的資格了(ToT)

其實公司創始人被趕出董事局的例子不少隨手百度一大片~

其具體原因就是,你一個羸弱者還妄想把持公司走向的決定權,必然會被強壯者清理出去,因為你是絆腳石!!!

原因很多,觀念不統一,利益分配矛盾的白熱化等等(ˉ(●●)ˉ)


被踢出只有一種情況,就是股東大會表決他沒有當選,為什麼會不當選,就是他本人即沒有也沒爭取到多數表決權,為什麼會沒多數,因為公司擴張採用了無限制的股權融資而非債權融資稀釋了股份。
以前在董事局,就有一個董事的權力加一個股東的權力,很多公司的事項管理層報董事會但不報股東大會,現在董事權力沒了只有股東有的權力了,就像你買了個股票,其實你也是那家公司的股東了,然並卵


感覺題主把董事會和股東會搞在一起了,沒分開。

股東會是什麼?是一家公司的權力機關,約等於人民代表大會。一般來說投資人只要認繳了出資額(有限責任公司)或認購了股本(股份有限公司)均為公司股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

董事會是什麼?是一家公司的運營、決策、執行機關,約等於國務院。由於股東不一定都是通曉公司的業務經營,因此股東們可以委託董事會管理公司的日常營運,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權錢分離。

因此,股東不一定是董事,董事也不一定是股東。

在百度搜一下發現,張蘭發布的公告稱在2013年年底已把股份賣出,因此不再是股東;至於是否仍擔任董事會成員,得看俏江南的公司登記是否有作變更。

所以說,會不會被踢出董事會(此處約等於管理層),關鍵還是得看股東會的意思。張蘭雖然作為創始人,但手中沒有股票,就沒有話事權,能否保住董事這一職位,主動權便不在她了。

最後信度預警:公司法有可能被當的金融汪 書。


上面的知友已經回答得很好,而何明科也是一語道出了創始人被踢出局的三個維度:喪失大部分股份、被剝奪董事身份、被剝奪CEO或其他高管職位。創始人被請出董事會,當然有商業上的背景與原因,但從法律上來講是因為創始人失去了對公司的控制權。創始人失去公司控制權往往出現在公司發展中後期,但隱患往往在公司發展初期(尤其是前幾輪融資時)就留下了:如果創始人要確保在公司發展中後期(尤其在進行了眾多輪融資的情況下)還能擁有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往往需要在公司發展早期(尤其是前幾輪融資時)就提前做好制度上設計與安排,等後期與其他股東(尤其是投資人股東)出現分歧與矛盾後再來設計與安排往往為時已晚。

歷史上的多位創始人也是 被踢出局的,喬布斯、王石、張蘭等。

那些年被股東踢出局的創始人

上面這幾個因為種種原因被自己公司排擠出局的創始人其實還只是部分,商界本來就是波譎雲詭、暗藏玄機的,企業創始人被踢出局也並非什麼新鮮事。

創始人若想在今後不被踢出局,在創建公司的那天起就要做好種種縝密的準備。

對於一個創業公司來講,控制權是繞不開的話題。但關於公司控制權的安排,不要非常在意控制權問題,因為很多人以為投資人會控制你、控制你的公司,但這種情況往往極個別,或者只停留在你的想像中。

所有的投資人不僅不會控制你,而且喜歡受控於你。為什麼呢?因為他覺得把權利都交給你,你把事情做好,作為投資人他得到財務回報就行,賺到錢就行,謀權奪位對他沒有好處。創業者唯一要做的是:證明自己是一個牛CEO,有一個牛的團隊。

不過作為創業者,你也可以了解下控制權在法律上是如何實現的,有三種方法。

控制權類型

第一種是絕對控制,占股三分之二以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重大事項,比如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併、分類、解散等,這些重要情況是必須要三分之二以上來同意的,這是叫絕對控制。
第二種是相對控制,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占股50%以上,另一種是有很多股東,我相對占股最多。不過常規情況下第一種方式比較常見,所以很多創業公司創始人的占股往往是51%。
第三種是一票否決權,比如占股34%,雖然沒有51%,也沒有67%,但有些情況下必須2/3以上通過的話,我占股34%,那其他人占股66%就沒用。所以這是一種非常直接、簡單粗暴的方法,在表決上擁有絕對話語權。

那控制權具體可以怎樣來實現呢?

第一種方式叫代持,比如昨天還有一個項目來諮詢,有8個創始人,占股差不多,最大懸殊也就3個點。這種情況下,比較直接的方法就是讓某個人,或者CEO代持。

但不建議代持的,因為代持有幾個問題:

第一,給CEO代持或讓某個人代持,人什麼時候沒了都不知道;

第二,涉及道德風險,比如代持對外可能不產生法律效力,比如讓CEO代持,但CEO不幸身故了,負債的處理非常不好辦,這種代持就很難去對抗第三個人;另一個原因是你今天代持,總有一天要落到公司股權里,比如你代持,要求工商局註冊信息里變動5個點的股權到我名下,當你註冊資本100萬的時候,這5個點無所謂,但你的項目要是估值10億,你突然說當時那5個點是我的,這個時候去工商局變更,產生的稅收就比較驚人了,會非常麻煩。當然理論上也能通過判決的途徑,但總歸比較麻煩,所以代持往往只能解決短期的問題,是沒辦法的辦法,或只是比較簡單的辦法而已。

扎克伯格的投票權

第二種控制權的實現方式是表決權委託,比較常見於美國。表決權委託就是你讓我給你代持我不幹,但表決權可以給你,委託你來幫忙投票。最典型的是Facebook,當時扎克伯格在投資協議里就寫了約定,前十輪的投資者都必須把投票權委託給他來表決,所以作為初創公司的CEO,你證明了自己確實牛,那投資人都願意給你,你能讓人賺到錢就行。

所以等到Facebook開始IPO,扎克伯格的表決權是58.9%,具體原因是什麼呢?前面十輪的投資者的表決權委託,就是30.5%,然後加一個B級股,又放大他的股權。所以通過表決權委託,能夠解決控制權的問題。當然,還有一種是一致行動協議,簡單講就是約定公司在涉及哪些情況下時,你必須跟我做出相同的決定,如果意見向左,也以CEO的為準。

第三種實現控制權的方式是AB股,也叫牛卡計劃,也可以叫雙股權,是舶來品。簡單講就是公司里存在兩種股權,但工商意義的性質是一樣的,只是表決權不一樣。具體來說,我雖然占股30%,實現不了控制,但是我如果要求在表決權上放大,那也能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所以總結來說,就是股票所有權和投票權分離,放大自己的表決權。西少爺當時出現糾紛,就是有人希望放大自己的投票權未果。

AB股的方式主要和中國實際情況有關,在中國《公司法》里,有三種公司,一種是股份制有限公司,一種是普通有限公司,即2-50人的股東;第三種是2-200人股東的股份公司,這裡是指還沒有IPO之前,是普通的股份公司。

AB股具體也就是與第三種2-200人股東的公司形式有關,如果不是AB股,那就意味著同股同權,你佔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話語權。但也可以同股不同權,出資的比例可以和股權比例不一樣,分紅權也不一樣,表決權不一樣,我們可以稱為四個不一致。

簡單來說,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如果我要取得30%的股權,我一定要出資30萬?不一定,為什麼呢?因為這個項目我只投入了10萬,但是帶入了更多的資源,也可以佔比30%,是可以約定的;

第二是分紅權。比如說我還是投了30萬進這個項目,但是因為我只是作為一個投資,不參與企業發展的付出,那可能分紅我只要15%,因為15%比放銀行高很多,比銀行穩定。但這裡需要提醒各位創業者,同股不同權的情況只出現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必須同股同權的。

中概股的投票權

中國的很多公司為什麼一定要去美國上市呢?很大一個原因是這個AB股。我們在美國IPO的企業,劉強東在京東有放大了20倍的投票權B股,然後陳歐放大B股是10倍,陌陌唐岩也是放大10倍。產生的作用是,他們在公司的控制權都遠遠超過了三分之二。

第三種實現控制權的方式是持股平台,這個是律師比較推薦的。剛才說到代持不靠譜,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投票權委託有時候可以撤銷,並且是隨時可以撤銷,不是很方便。

這個時候我們可能會做一個持股平台來實現控制,就是把一些零散、小額的股權集中起來實現投票權,或者有些人占股30%,可以放一部分進來到持股平台里。持股平台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有限公司,一種是有限合夥。從法律的角度,我們建議還是放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因為治理方便,基本是GP(管理合伙人)說了算,其他人只要負責做就行。

另一個原因是在同等稅收籌劃的情況下,有限合夥企業的稅負,一般比有限公司要輕一些。第三是決策效率比較高,份額轉讓也比較方便。所以從法務的角度來講,律師是比較建議做持股平台的。

那緊接著你就可能會考慮有哪些類型的持股平台了。剛才講了,有限合夥企業特俗的價值,就是治理比較方便,基本是GP說了算,那GP誰來當呢?可能是CEO來。這時候作用就出現了,如果這個持股平台有10%,那身為GP的CEO就多了10%的投票權。

另一種運用方式是放在期權里,期權具體我們待會兒會講到。一般來講,期權池的GP也是CEO,或者是CEO控制的公司來做GP,也就是說如果期權有15%,那15%的表決權也歸CEO。所以現在總結一下,通過持股平台和期權池,CEO就多享有了25%的表決權。

這時候有創業者會問了,那我是不是馬上去註冊設置一個持股平台之類的?作為律師,我覺得需要提醒大家,持股平台的地點選擇也很重要,因為現在來講北京工商部門是不允許設置什麼股權投資企業、亂七八糟的PE公司的。不過話說回來,全國很多地方也能註冊,而且有不同的優惠政策,不同地點的優惠是不一樣的,比如新疆、廈門自貿區和天津等,可以多方考慮一下。

創始人的特殊權利

當然,如果以上講的控制權還不能滿足你,那還有一個創始人的特殊權利可用。

作為公司創始人,你可以要求擁有三個特殊的權利。

第一個權利是一票否決權。在寫融的時候,一般要寫一個增資協議,或者投資協議,會賦予投資人一票否決的權利。然後是下列事項必須經過投資人、股東,或者投資人委託的董事同意,正常來講七八項是正常的,我看到有一些是15項,非常多。同樣的,也可以把這個運用到創始人里來,比如下列事項必須經過創始人、股東誰誰誰的同意,才能通過,這個就是一票否決權,是一種強有力的保有控制權的方式。

關於投票權,有個流傳甚廣的例子:當年李彥宏要做競價排名系統,董事會不同意,李彥宏就是用的一票否決權,生生將百度帶到了一個全新的盈利時代里。)

另外,針對創始人投票表決權較少的情況,可以有第二種方式:董事提名權,類似的可以借鑒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比如說董事會一般是奇數,設立的董事會至少是3個人,所以可以約定,創始人可以有權提名一半以上的董事會的董事人選,比如說董事會是7人的情況下,我可以提名4個。或者董事會有9人的話,我提名5人,這是一種特殊的提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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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融資太多的話,公司就等於是別人的了。所以google才會發明AB股,在完全不缺錢蒸蒸日上的時候去融資,你等到缺錢的時候再去融資還怎麼談條件。

如果公司是人家的,那人家從自己的公司裡面把你趕走也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了。


1、公司是股東的,董事是領工資+對管理經營事項做決定,總經理是決定的具體執行人
2、董事由股東會投票來選,股東依持股份額投票和影響投票結果
3、失去董事身份失去的是經營所涉事務的決定權(參與、影響)


有人提到了馬雲的合伙人制度我來完善一下 這是公司治理很好的一個案例
馬雲最初想上市的地方實際上是香港 香港方面不同意馬雲提出的合伙人制度 認為不應該給任何一個人特權 不符合香港製度 予以拒絕
之所以馬雲最後無奈放棄香港的原因是馬雲實際所持阿里股份並不多 因為融資所持股份被稀釋 最大的股東是日本軟銀集團 但馬雲不想失去對阿里的控制權 提出合伙人制度 所謂合伙人制度 精髓在於同股不同權 和美國AB股類似 即使軟銀和雅虎佔了阿里絕大部分股份在董事會裡也只佔兩個席位 這樣就給馬雲及其他創始人用10%的股份得以控制公司 這個制度實際上是三方達成的一項合意 軟銀和雅虎也知道現在管理層對於阿里的重要性 雖然持大部分股份 還是同意做出讓步
現代企業發展革命性的發展就是公司制的出現 即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 創始人實際上並不一定擁有公司 就如阿里巴巴一樣 說到底其實是家日本公司 這也是為什麼創始人可能被踢出董事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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