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有罪」與「安全建議」的界限在哪裡?

比如我被搶錢了。 朋友說「誰讓你自己這麼不當心呢!」在我看來是指責受害者。 朋友說「那下次不要帶這麼多現金啦!」在我看來是善意的提醒。 對你來說,兩者的邊界在哪裡?

本題已加入知乎圓桌 ? 姑娘,當心,更多「女性安全」相關的話題歡迎關注討論。


這兩者大不相同,受害有罪通常發生在事後,用於陳述一個現象或者簡單歸因;安全建議通常發生在事前,屬於犯罪預防中的重要的一種。
關於安全建議大家已經普及得非常多了,我在這裡就不討巧地客觀地討論一下受害有罪論吧。我的看法是:受害有罪是客觀存在的,但是不存在於無責任的被害群體中。

------從被害人學角度探討,當我們在談論被害有罪時,我們在討論什麼------

一、什麼叫做被害人的特點?

相信大家也看過一些刑偵破案類節目或者影視劇,如果我們發現了一個受害者遺體,在不確定加害人的情況下,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確認身份。例如,搞清的他/她的職業、社交情況、家庭情況等等。總的來說,就是:為什麼是他?他有什麼特點?

簡單地說,這個特點就是被害性。是由性格、氣質、素質、能力、人格傾向等等諸主觀條件所構成的,恰恰足以使其受害的總體內在傾向性。其中被害性又可以分為被害的誘發性、易感性、受容性和敏感性。

  1. 誘發性是指被害人由於自身刺激的行為招致犯罪人對其實施犯罪行為的驅動性,例如脖子戴著粗大金項鏈的人,就很容易招致潛在的加害者實施搶劫等犯罪行為
  2. 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誘導或容易成為加害者選擇為侵害對象的特徵,我個人理解為潛在被害性。例如一些受害者受害後因為害怕不敢報警,導致犯罪者抓住受害人這個弱點而再次對受害人進行犯罪行為。
  3. 受容性,是專指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時的一種順應狀態。它可分為自覺性受容和被迫性受容,前者是指被害人估計眼前的既得利益可能喪失而自願受容,後者是指迫於屢次控告無人受理或受理後處置不當不得已服從的受容。例如某人長期被害,由於被害情況得不到緩解或消除,被害人就會產生一種無知無覺、麻木不仁的狀態,視被害為當然。
  4. 敏感性,是被害人對於可能的被害或已然的被害事實的感知和自覺,因為被害人一般都具有對可能的被害或已然的被害事實的感知和自覺,因此提高被害人對於被害的敏感性,是發現、預防和消除被害,增強被害人自律自衛能力的有效保護被害人的途徑之一。

研究和總結這些特點,是客觀而理智地認識被害和評價被害人,客觀公正地認識和評價犯罪人,並基於此做出的合乎實際科學的安全建議,是為了預防犯罪,降低大家受到侵害的幾率,並非作為執法機關的免責聲明。

二、被害有罪論存在嗎?有什麼意義?

是存在的。這裡就要從被害人的分類談起了。由於劃分的標準不一致,分類的內容也很不相同。最早對被害人進行分類的,是被害人學的奠基人,以色列法學家本傑明 門德爾松,他依照被害人對於犯罪所負責任大小將犯罪人分為五類:

  1. 完全無辜的被害人(知乎上現在的答案傾向於討論這部分)
  2. 罪責輕於加害人的被害人
  3. 罪責等於加害人的被害人
  4. 罪責大於加害者的被害人
  5. 負完全責任的被害人

後來經過實踐和發展,還有以因果關係分類、生理心理特點分類、被害傾向性分類、被害心理特診分類的等等。

受害有罪主要存在於這種人身上:有責性被害人,是指本身實施了違法或者違背道德、紀律等等規範或過失的行為,而這些行為的實施與侵害者犯罪行為的發生之間具有一定直接關係。例如因挑釁別人而最終被人殺害的被害人;因毆打家人致使家人將其殺害的被害人。這些被害人對其被害事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而大致了解了被害人的分類,知道了受害有罪的存在客體,能讓我們更好地針對非有責性被害人的被害預防,提出安全建議,減少受害幾率。

結合第一部分來看,也就是說,避免成為潛在受害人,減少群體或個體的誘發性,易感性,提高敏感性。(潛在的受害人,又稱為狀態性被害人,是指已經步入或正在步入被害情境,因而具有受害的現實可能,但尚未真實被害者。)

所以,為了有效預防被害現象的發生,我們應該明晰被害人分類概念,有的放矢地採取有力的預防措施,也就是安全警示。

三、安全提示是什麼?

安全提示,是被害預防的其中一種措施,而知乎上討論最多的,屬於個體被害預防
做好被害預防,主要指從潛在被害人與既然被害人整體被害現象、被害趨勢及各類被害的具體情況出發,為避免各種被害性原因和條件的產生、存在,防止、減少潛在被害人初次受害或既然被害人的再次被害,而在一定時空內由各方採取綜合性措施、方法、手段,從而形成的對被害人保護和被害人自身保護相結合的有機過程。

根據被害預防主體,可以將其劃分為社會被害預防、群體被害預防和個體被害預防。

  1. 社會被害預防是指有關職能部門從整個社會的犯罪與被害的現狀和趨勢出發,制定了相關的防範被害措施以及貫徹實施這些措施的過程。例如,英國現在就建立了「被害人援助」機構,形成了被害人的保護制度和措施。
  2. 群體被害預防,是指有關的社會群體為了避免遭受犯罪的侵害,根據一定的規章和制度作出的專門規定和措施。例如社會群體根據本行業和本部門的普遍規章制度,相應地制定自身的被害預防規定和措施。
  3. 個體被害預防(知乎上討論較多的群體),是指個人在社會有關部門宣傳和教育影響下,根據個人經驗和掌握的有關知識技能,實施避免犯罪侵害措施的過程。例如個人晚上獨自行走時,可以儘可能地走明亮的大道而不走偏僻的小路,以避免遭受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

被害預防除了以上分類,還有依被害預防的不同階段劃分為被害前預防、被害中預防和被害後預防;依不同措施可劃分為傳媒防範、法律防範、人防、物防和技防;依不同環境可劃分為被害自然環境的預防、被害技術環境的預防、被害人為環境的預防、被害臨界環境的預防和被害社會環境的預防;依犯罪侵害的性質可劃分為暴力犯罪被害預防、性犯罪被害預防、財產犯罪被害預防、濫用權力犯罪被害預防、恐怖行為被害預防、種族滅絕被害預防和種族隔離與歧視被害預防等等

總而言之,受害有罪就是受害有罪,安全提示就是安全提示,時間、作用、主體、客體都不同,並不衝突,否定其一都是不科學的。搞清這兩者的概念,於法律機關而言,是更加有針對性地提出安全建議,降低犯罪率,做好防控的基礎,而對於大家而言,是增強防範意識,降低自己發生不愉快的可能性,開開心心的小tip~

引用:

  • http://www.bamaol.com/Html/2012101210284038512.shtml 論被害人特點與被害預防
  • 《犯罪心理學》熊雲武 北大出版社

最後,說個題外話,為什麼有的人下的受害有罪結論,和有的人的安全提示,讓人覺得反感呢?
可能,他們首先就沒有搞清這兩者的概念,無意間顛倒因果,本末倒置了?
或者,有小心機地偷換概念,循環論證為了要輸出自己的其他觀點?
所以,當要給別人提安全建議,要下受害有罪這個定論的時候,最好想想自己的出發點是什麼:)
大家好,才是真的好~(づ ̄ 3 ̄)づ

(生日第一答O(∩_∩)O~~


驚聞本文上了日報,我有點惶恐,請大家多關注這一討論下其他老師的回答。我也是學習了各方的信息進行整理,行文有些瑣碎,一些數據、引用、論述上還不夠精確全面,請更多老師補充和指正。


把強烈推薦的內容置頂,如果你不想看下面的內容只看這個就可以——Ta強姦我時說的話:

她視界:TA強姦我時說的話


一些想法補充:

類比於我開篇的飛車黨比喻,我有一個想法就是對於實施性侵犯的人,除了刑事犯罪制裁以外,還應當進行心理干預和長期的追蹤(當然也是監控?),特別是進行性侵犯的青少年(青少年實施性侵犯也是非常普遍的)。我從最近認識的一個社工網友那裡了解到,青少年和成年的性侵犯者是有區別的,她在美國對青少年性侵犯者進行至少一年的社工小組的治療和追蹤,我想這種工作的思路是值得借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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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的飛車搶劫很多,那麼怎麼辦呢?提醒大家不要帶包出門,藏在內褲里?

好吧,提醒把包放在人行道一側,不要帶太多現金?發生搶劫不要反抗,保命要緊?

如果被搶了還要對受害人說你看誰叫你出入在飛車黨那麼多的大街上?

是不是應當有更多的巡邏,有更多的監控錄像,抓到更多的搶劫黨呢?

更加延伸一些,飛車黨是怎麼變成搶劫犯的呢?

  • 安全建議或安全教育是提前的、預警的,而不是針對受害人。針對受害人應當是心理支持,幫助其恢復正常心態和生活。犯罪是需要預防教育但無法杜絕的,公安部門和媒體教育公眾需要更加全面科學,而且重點應當包括公安部門如何改進工作。

類似的安全教育還有被拐賣婦女的重點地區,進行安全普法教育。現在銀行里一直在提示不要被詐騙不要被詐騙的這些強調。雖然進行了這些強調,還是會有人上當受騙。犯罪行為是可以預防但是沒有辦法杜絕的。

  • 針對不同人群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性暴力的教育,比如兒童和兒童家長,青少年,特別是應當針對男性進行反對暴力、討論男性氣質、性別平等和性權利(性是基於自願平等)工作。安全教育的信息可以更加全面,包括預防、危機處理和受害後怎麼辦。性暴力發生的不僅僅是街頭,更多施暴方是認識的人。
  • 安全教育應當基於科學事實,而不是傳統性別偏見。
  • 對受害人應當採取心理保護,網路暴力零容忍。受害人無罪,也不需要為自己的受害承擔責任。就好比任何一個人被搶劫、偷竊一樣,暴力侵害本身的事實已經非常嚴重了。對於搶劫盜竊和詐騙,旁人是安慰同情,為什麼對於身體暴力一種的性暴力是不一樣的態度?
  • 協助受害者的親朋好友和警察等專業人員更不能有任何二次傷害,這是需要經過強調培訓的。
  • 政府和媒體更應當承擔責任,如何改善治安、如何更好地協助受害人、如何制止網路暴力對受害人的二次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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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青少年的約會安全建議:要知道約會也是有風險的,特別是剛開始的約會,應當告知朋友或家人自己的去向,避免偏僻的地方、私人空間內,選擇公共場合,酒吧內提防酒內被他人下藥等等,如果不想發生後續進展請不要上車或者對方送自己回家甚至進入室內等等。

但是儘管做到了以上建議,仍然不能避免所有風險,諸多案例防不勝防。犯罪是不會被完全杜絕的。比如晚上9點鐘在上海陸家嘴三個人一起在女廁被害,去同學家玩同學的哥哥也可以下手,堂哥表哥叔叔……


性教育中應當討論遇到性暴力應當怎麼樣自保。某老師提議使用安全套這個事情就引發了巨大的爭論。還有一些點有:及時去警察和醫院保留證據然後再考慮是否起訴、尋找可靠的人進行傾訴、求助心理諮詢等等。


2. 性暴力、性別暴力並不是只發生陌生人之間,大部分來自認識的人,比如職場性騷擾、家庭暴力、強姦和猥褻,還有男性也會受到暴力侵害。強姦也大多數發生在認識的人之間,陌生人的襲擊和性侵犯大多數是有計劃的蹲守,和當事人的外貌打扮、過往、身份關聯不大。和性騷擾類似,柔弱的性彆氣質可能更具有吸引力,而不是所謂的性感。


強烈推薦——Ta強姦我時說的話:

她視界:TA強姦我時說的話


預防暴力和(不傷害自己前提下)制止暴力是每個人都應當做到的。

性暴力影響巨大,可能需要長期自我恢復或藉助心理諮詢(幼年對此類行為沒有概念的話傷害會更小),但是受害人仍然可以恢復常態生活。

作為父母和自身,應當對熟悉的人有提防心理,比如不讓孩子和親戚、朋友、老師獨處;或者教育孩子隱私部位,碰觸了要大哭大喊,然後告訴爹媽;在孩子表現出抗拒、異常情緒時候可以意識到可能發生了性騷擾或猥褻。


3. 對於受害人,嚴格避免二次傷害,不論是輕微的暴力還是非常嚴重的。比如進行報案時候由女性警官處理,人們(特別是警察和受害人的親朋好友)不應當對當事人的身份、過往經歷(特別是戀愛和性經歷)、個人品行、穿衣打扮上進行評論。這方面論述應該已經很多了。


有時候網路網友們真的太奇葩了,好像有一群人專門等著在這樣的新聞下面對受害人指手畫腳……真是無法形容對此的氣憤。

一些玩笑,諸如某地發生強姦案後大量尼姑在當地遊盪,也就是個段子,深究起來真的很多男人認為強姦是有愉悅的,強姦是性需求不滿導致的,女性說不但身體很誠實……這種文化上對女性的性的誤解、無知和意淫是非常普遍的。


強姦是對弱者的權力掌控,是一種變態的虐待和控制心理,是刑事犯罪,是一種極端的暴力行為絕對不是性需求的釋放。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去閱讀《違背我們的意願》。

有時候二次傷害造成的負面影響並不亞於性暴力本身,比如重複當時的細節、被辦案人員進行人身攻擊、網路暴力、伴侶的拋棄和羞辱……

4. 預防性暴力的活動不應當單獨針對女性,應當重點針對男性。我個人感覺目前開展的性教育也是以教育女性如何自我保護為主,很少教育男孩子暴力是有問題的。我知道某個國際機構計劃在某中學開展三年的男女學生一起參加的性別平等預防性別暴力的教育項目,希望在三年追蹤後可以看到有所收效。

5.公共管理部分還有很多的工作:怎麼更好協助暴力受害人,提供公益心理諮詢?怎麼增加更多的路燈?怎麼處理治安不好的地區(增加監控器和巡邏)?媒體和網路怎麼來減少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怎麼避免受害人信息被泄露,可以不暴露身份的情況下進行法律訴訟,不影響個人生活?


想起自己一個在農村做留守女童預防性侵害的朋友了,她和她同事見到了太多真實故事,又想起西安朋友講的,城鄉結合部很多小孩被性侵。性暴力看似遙遠和罕見,新聞總是喜歡噱頭勁爆,但其實實實在在發生在每天。每天發生在熟人、農村、城鄉結合部、情侶婚姻關係中的暴力,遠多於媒體中的故事。

安全教育和避免對當事人的二次傷害一點都不矛盾,都是非常切實需要去實際操作開展的事情。各位做教育、反暴力、受害人支持的朋友,不論是網上還是現實,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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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性教育微信號msichina


謝邀。

1,如果我朋友要去印度,我會叫她一個人要小心。如果我看到某人在印度被強姦了,我不會說「哎呀她怎麼這麼不小心啊。」同理,如果我那個朋友真的被強姦了,我也不會說。

2,如果我有個朋友要去伊斯蘭國旅遊,我會叫他不要去,要小心不要被極端主義者砍頭了,如果我朋友是來羊島,我並不會對他做出小心不要被砍頭的提醒。萬一真的突然出現極端主義者在羊島將他斬首了,我也不會怪他「為何要去不安全的地方。」

所以,在我看來,受害有罪和安全建議的界限有二,第一是時間上的,也就是說是在事前,還是事後。第二,就是他們所做的行為在他們所處的地方,一般來說是否是危險的。
在我看來很多籠統地說「我只是要你們小心點」的人,還不如排隊去責怪昆明火車站的死者不夠小心,或者去責怪高鐵脫軌的死者不夠小心。

最後,我一直覺得伊斯蘭國是不應該存在的,你們也知道,我說的不僅僅是伊斯蘭國。


「受害有罪」與「安全建議」,其實說的是 【受害者原因論】和【受害者責任論】的問題。

【原因】是一件事的起因,而【責任】是對於對於事情結果而言。

舉個例子:
一個女孩子獨自一人走在治安混亂的地區的一條隱秘的小路上,被人襲擊了。

「獨自一人走夜路」顯然是受害的【原因】之一,但是受害的【責任】卻不在這菇涼身上。

但是現在【受害者原因論】是個比較敏感的話題,因為說出來就特別容易跟【受害者責任論】混淆(從出發點上來說,有些確實是想把這個問題歸責到受害人身上,這是堅決需要打擊的)

—— 但不提這個【原因】真的好嗎?


在於「歸責傾向」。

「受害有罪」論者,必帶有對被害人的道德譴責。即,認為被害者的某類行為,直接或間接地導致了犯罪率的「上升」,故而需要對自己被害的結果承擔(至少是部分的)道德責任。即「被害人是存在過錯的。」

「安全建議」者,則並非著眼於危害後果「發生後」道德責任的歸屬,而是關注「如何在『將來』避免或降低同類風險。」同時,完全不將討論的重點放在「被害人某類行為有無直接或間接地提升犯罪率,因而有無道德責任」這類問題上。

插句題外話:

諸君更為關注的,恐怕是具備法定義務的部門在輸出「安全建議」時,究竟是否與「推卸自身責任,或降低履職成本」有關,以及前述兩者的邊界何在——

也許,這才是諸君如此反感「看上去有可能是安全建議的提示」的最主要原因。


樓上答主們已經貢獻了很多不同角度的機智回答。我就隨便湊熱鬧開個腦洞吧,想到哪寫到哪。

我覺得要回答『受害有罪』與『安全建議』的界限在哪裡,不妨先想像一個只有『受害有罪』和一個只有『安全建議』的社會。

假設我們在一個『受害有罪』的社會,任何人受害我都可以說一聲『你怎麼不XXX』,言下之意就是『你應當YYY』。所謂YYY的範疇,就是你身為一個社會人應付的責任。譬如女人保護自己免受性侵害——或者更直接一點,不論是男是女是老是少,走在街上,必須為自己的安危擔負全部責任;如果有人突然衝出來砍了你,那是你未能承擔起保護自己責任的緣故。

其實這樣的社會並沒有特別遙遠,古代中國不論是小邦國還是帝國體系,在規範法度的時候,都常有『禁止私鬥』這一條,倒推可想,私鬥就是隨機暴力的常見形式。如果再幻想一個連禁止私鬥都沒有的社會,你走在街上任何時候,都可能被覬覦你身家的人砍死;人跟人之間稍微有點齟齬,就能操起板磚打個你死我活——到最後,誰去狩獵,誰去採集,誰去種地?

可想而知,不禁止隨機暴力的社會,必然是個低效的社會。每個人的行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沒有任何的約束。然而沒有任何約束的情況,並不是真的隨心所欲,畢竟強者金字塔頂端只有一個點,除了武力和資源最強者,剩下的茫茫大眾就在互相爭奪中慢慢消耗。即便要合起伙來一起攻打金字塔頂,那麼這些人也必須或無意或有意形成一個或鬆散或緊密的聯盟——有聯盟,就要有規範,有契約,個體的行為被一個群體的共同意識所規範,免得再打土豪之前先互相搶來搶去消耗光了。如果A、B、C、D組成聯合,A違反契約攻擊了B,那麼A要付出代價,而非B。身為受害者的B就不再是有罪的、無能的。

簡單一點說,絕對隨機暴力的社會成不了一個『社會』。暴力必然被限制和某種程度的取代,新的分配和協商方式會出現。

我們今天在討論『受害有罪』時,不能逃脫自身所在的歷史社會形態。我們今天的社會公共倫理當中,還對隨機暴力(其實用abnormal violence更好,因為相對的,也有被限制的、合法的、處於norm範疇中的暴力存在)有(任何程度的)寬容和允許嗎?——拿法律來例舉是自然的,但討論公共倫理的時候,法律並不是探討的全部——這不光是一個應然和實然的問題,還是一個社會秩序同一性和統一性的問題,例如中國的城鄉二元問題,鄉土世界的秩序(不論法規還是道德)就跟大城市非常迥異。

其實想清楚這個問題,就知道很多人對隨機暴力的寬容是多少存在的,這也是一個離只有『安全建議』社會的距離。那麼再說安全建議,如果說它跟『受害有罪』有什麼差別,就是責任歸屬。同樣的一句話,甚至可以一個字不改,但是其語境究竟將責任歸於受害者還是歸於施暴者,造成了兩種完全不同的言論。但是這個問題問的是界限,就是這個責任到底是怎樣歸屬的——很遺憾,但凡有人(一定程度上)承認隨機暴力的合理性(注意,不是合法性),這個界限就不會明晰。

此外,『受害有罪』的言論和說出它的人可以出於更加複雜的動因,例如對契約本身的認同感低等等,這是另一個大話題,這裡偷個懶就不展開了。

再回到這個問題的背景,『姑娘,當心』——為什麼是姑娘?

雖然前面我沒有寫明A、B、C、D、E的性別,但實際上,我做了一個把『人』直接等同於『男人』的替換,這也是在人類有書寫文明的歷史當中,男性主導社會的縮影(完全的社會人是且僅是男人,這裡的男人是生理的,更是社會的,作為生產和話語的主體,不但是生理為男的個體,更是特定社會行為和表達的具現化)。

如果把女性也放到前面那一系列的契約里會怎麼樣呢?女性不作為主體,而是客體(或物體,我覺得object怎麼說似乎都通,取決於與『人』對應還是與『主』對應),所以這個契約不直接加於女性,而是加於『持有女性的男性』,所以這條邏輯鏈就成了:男性對女性的佔有是天然的→男性構成一個資源金字塔→男人爭奪和狩獵女人→男人產生太多內耗→男人對如何分配女性達成協商。要舉出男性協商分配女性的例子,也實在是不難,例如從夫對偶婚姻制度。

所以針對於女性的契約基於兩層基本要素:第1層)男性對於女性的佔有;第2層)男性之間遵循一定的規則來規範對於女性的佔有。

因此,女性反抗男性的暴力,其實會有更複雜的情況。明清女性失貞,其實跟自主或強迫的性行為沒有關係,只是跟男性有意外的非直接接觸,她們往往需要用自殺的方式來『修正』(父)家中的損失,就跟燒掉一條被臟手摸過的衣服一樣。因失貞而自殺是一種反抗,但反抗的是『破壞男性間契約的非法佔有』,維護的對象是規則。反抗隨機暴力的重點是『隨機』的、『規範之外的』暴力。就好比你給車安了個報警器,為的是你的福祉,而不是車的福祉。以女性主體的身份(不是男性從屬的身份)反抗這種佔有的行為,才能把前文的契約問題放到女性身上。但從另一個角度說,男性對於女性的『天然佔有(性意義上的,還有其它意義上的)』是一個長期而堅挺的社會建構,這個契約不會自然而然如聖光普照一樣降臨到女性頭上,在說到女性為受害者的暴力時,男性對於女性的暴力就某種程度上是可容忍的。這就回到了之前所說的『隨機暴力的合理性』問題。

所以這樣來說,如果男性對女性的天然佔有還(一定程度地)成立,『受害有罪』和『安全建議』這種實誠的二分法,就根本還扯到不了女性身上去。女性找回話語權的歷史沒有多長,即便步入人的範疇,也面臨著被視為次等人的局面——不僅僅是能力上的次等,在社會層面,也體現為社會契約有沒有把女性當做與男性同等的個體來看待。前面如果默認A、B、C、D都是男性,『受害有罪』的涵義就比較清楚,但如果受害的B是女性,我覺得其實遠遠沒有到從契約角度來看待『受害有罪』和『安全建議』的程度。

換句話說,所有以『女性』為特殊化對象進行的『安全建議』,都是不是為了她的安全而進行的建議,而是為了『社會契約不承擔她的安全而進行的辯解』。至於你說那是受害有罪還是別的什麼,按個名號就行。

對了,別覺得『男性對女性天然佔有』是一個離當代社會那麼遙遠的事。如果在佔有前加一個『性』字,就容易理解一點吧?遊戲里長著不切實際大胸大屁股的女性角色,美劇里出現一個漂亮姑娘時滿屏的『趁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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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之前水的最後一個知乎。。。立此為證!


「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雖然你不小心立在危牆下了但是不代表你不是君子」=下安全警示
「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你立在危牆下了,說明你不是君子→你活該=受害者有罪論
例子:「誰讓你穿的少/去那麼危險的地方/晚上和人喝酒」=「你活該」=受害者有罪論


區別在於赤裸裸的幸災樂禍與惡意,以及比較隱晦的「這事兒沒發生在我身上,我可真了不起呀」的優越感。


在錢被搶了這個事件中,搶錢的負主要責任讓,受害人如果有不小心的行為,應負次要責任。

所以,善意提醒與受害有罪的邊界在於:1,是否客觀評判受害人的行為。2,是否認為受害人的責任大於等於犯罪分子的責任。

既然該問題現已加入肯德基……哦,不是……女性安全版塊,可以再舉個例子。

比如,案例A:一個女性為了某些目的,故意在夜裡兩點在醉鬼聚集的地方走過,還身著性感服飾,結果被強姦了。我們可以認為該女性存在安全意識薄弱的問題,應對此次不幸負次要責任,在強烈譴責犯罪分子後,提醒其注意安全的行為,視為善意提醒。但是如果因為該女性缺乏安全意識,就將整個事情推到她的頭上,認為這種行為活該被強姦,就屬於讓受害人負主要責任,強姦犯負次要責任,也就是受害有罪的做法。

案例B,一個女性正常走在停車場被一個假扮警察的男子迷藥捂嘴,電棒電擊。整個案子中女性沒有主觀選擇任何危險的行為,所以不存在缺乏安全意識這種說法,故男子應負全部責任。這種情況下還說女的要增加安全意識,甚至說這麼晚不回家活該被襲擊,都屬於受害有罪。


在後殖民主義理論和女性主義理論里有一個經常被討論的觀點和一個經常被用到的策略,叫做strategic essentialism(策略性的本質主義)。

在解釋strategic essentialism之前,先解釋下essentialism好了。essentialism用中文講就是本質主義。用非常概括非常扁平的語言來解釋就是,我們感知到的事物、分類、現象、觀念背後,必行有一個本質存在,這些本質決定了現象、觀點或者群體身份。我認為本質主義本身並不見得是一件壞事。比如以Lucy Irigary為代表的法國女性主義就認為,男性和女性生來就是不同的,基於性別差異,女性和男性有了我們感知到的差異,這可以說是一種本質主義(請不要在只看到這裡的時候就拉黑這種觀點~我就是一個相信存在性別差異的女性主義者。。。)。

但是本質主義放在性別或者多元文化語境裡面有時會顯得非常的直男癌,就是說你生下來是怎麼樣的你就註定會是怎麼樣的,沒法改變。標準的本質主義的話語是這個樣子的:

女生天生就是不如男生聰明。
女性比男性更細心更懂得照顧家庭。
黑人比白人更容易有暴力傾向。

這些話語中,你可以感覺到一種生理決定論(biological determinism)。你的生理,不管是性別、膚色或是種族,決定了你後天的樣子,而且你無法改變這個事實。

與本質主義不同,strategic essentialism指的是少數群體或者弱勢群體,在意識到存在內部差異的情況下,使用同一種身份,表達同一種訴求,以求得自己的訴求能夠被更多關注並實現自己的訴求。使用strategic essentialism的群體,他們並不見得有一個相同的本質,個體經驗也有千差萬別,但是同樣的訴求讓他們聯合起來,擁有了某種共有的身份。

比如說女性。許多女性在成長過程中遭受過或多或少的性別暴力(並不僅僅是肢體暴力和性暴力,也包括歧視、偏見、刻板印象等),這種共同的經歷也會讓許多女性有追求性別平等的訴求。但這並不意味著女性=遭受過性別暴力;也不意味著因為你是女性,有女性的身體,所以會更容易遭受性別暴力;也不是說在有安全策略的情況下,如果依然遭受暴力,就應該因為沒有使用策略而承擔後果。

女性在社會中她們可能會體驗到更多的不便,會更容易感受到威脅,在自我保護方面更容易存在身體對抗方面的弱勢,那麼對於這樣的一個人群,可以有一些策略,來應對這些不便和風險。

在我看來,安全建議可以算是一種策略性的本質主義。這種策略,讓女性可以在性別意識不夠普及、保障機制不過完善的情況下,能夠更大程度地在公共空間中自由行動,讓她們的身體自主權不受侵害。

但是不要搞錯,策略性的本質主義和現象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並不是因為她們是女性,她們就會遭到性侵害。更不是在她們遭受到性侵害後,你責怪她們沒有使用相關策略。

所謂的策略,往往不在理想的狀況下,你不得不使用的一些應對措施。比如題主所說的安全建議。

這些策略只是在個人層面的可選項,而不是義務。這些策略也只適用於事前防範,而不能用於事後追究。

題主所說的界限,我以為,就在這裡。

性別暴力和侵害的必選項,依然是一個更加完善的社會保障機制和公眾更加全面的性別意識。每個人都對自己身體做出決定、不受到侵害的權利,這也是一個更健全的社會應該提供給每一個個體的。如果事實不是這樣,那受害者也沒有理由是被責怪的那一個。


界限有兩個。

一個是提出「建議」的時間,另一個是對案件發生的歸因。

在被建議人處於安全狀態的時候給出的提示,例如「不要一個人喝醉後在深夜的街頭遊盪,這樣很危險」
既在危險沒有降臨時,就說明了可能的危險境地又給出了明確的警示,且沒有單獨指向一個具體的人。
就是安全建議。

在受害者與朋友喝酒後在街上被人強姦後說「你一個小孩,喝那麼多酒還不回家,半夜在街上晃,強姦犯不找你找誰?」
在出事後把案件發生的源頭放在了受害者個人的行為上,認為受害者的行為誘發了一切的開始。
這就是「受害有罪」。

例如:在知乎,我聽過一個受害者歸因。
穿短裙的女孩是構成強姦罪的主要因素。
這裡就是典型的「受害有罪」,他認為如果女孩沒有穿短裙,那麼強姦就不會發生。女孩的行為是因,誘發了強姦的果。


1.說話的時機。

如果事情發生之前,對別人說印度或索馬利亞很危險,那是善意的提醒,也是安全建議。

如果事情發生之後,再說,那不是傻就是壞。

2.說話的方式。

誰都不傻,指責,安慰,操心,大多數人都聽得出來。如果你的本意是好的,別人卻無一例外,全都覺得受到了傷害。那麼請不要指責別人玻璃心,還是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的語言表達,怎樣才能更貼切,更避免誤會,比較好。

3.說話的動機。

這個其實最重要的是對自己誠實。當你發現自己說話的動機是傷害別人的時候,忍住了別說,不會少塊肉。


這題問的超棒呢!我想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看這個問題。


界限在於:表達。沒錯,就是表達


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的方式去表達同一件事情。可是,我們很多人都沒有注意到該如何去表達善。


舉個例子,本來有滿滿的一杯你最愛喝的飲料,你本來可以喝掉一整杯的。可惜,你最好的朋友一個失手,杯子倒掉了,只剩下了半杯的飲料。那麼,這個時候,你會怎麼說呢?你可以說:沒關係,還有半杯可以喝呢; 也可以說,哎呀我的天,就只剩下半杯了。


同一件事情,不同的表達方式,帶給我們不同的感受。如果我們說,還有半杯可以喝,那是一種善的表達,給別人一種安全和被支持的感覺;如果我們說,只剩下半杯了,就給別人一種,被指責的感覺。


支持,鼓勵,理解,包容,欣賞,讚揚,是為善;批評,否定,指責,要求,控制,冷漠,是為惡。


我們很多人,卻是從小在接受惡的表達的環境中長大的。想想我們的家長對我們的批評:有什麼事情,先批評我們,覺得是我們的錯;否定:無論我們做得多好,都覺得是我們應該做的,卻從不願意認可我們;指責:都跟你說了好多次,不要跟成績差的學生玩!;要求:下次繼續努力,繼續要拿100分;控制:我是你的爸爸,你必須聽我的話;冷漠:跟我們缺少溝通和交流。我們一直在接受惡的表達的環境下長大,所以很多時候我們的表達方式,但是屬於惡的表達。所以,很多時候,即是我們緊張我們的親人,愛我們的伴侶,我們卻很難用善的方式去表達出來,從而給了我們在乎的人一種不好的感受。


善的表達需要練習。想想我們的家長,他們愛我們嗎?愛。可是他們卻連「我愛你」也說不出口。善的表達是需要練習的。我們一直在使用著惡的表達,這種惡的表達已經變成了我們的本能一樣,衝口而出,也讓我們忘記了,其實還有善的表達。


多去表達善,不要吝嗇你的讚美,欣賞和鼓勵。如果你是真心愛著你的伴侶和家人,這種善的表達,絕對能讓你們的關係更上一層樓。


你自己這麼不當心呢!(?) 「誰讓受害者自己」就是「受害者自己讓受害者自己」,事實上應該是「犯人讓受害者」。不過他也沒挑明就是了。估計在老一輩人看來,這句話是常用的、失去情感色彩的說法,但在現在的人看來,指責的意味太強了。
同時說這句話的人給了針對內心的建議:下次更當心點。
不過我們還是可以結合指責的意味理解為:你這次做事情就是沒有當心,下次應該當心點。
如果是後一個理解,那麼我們就可以對說話的人進行判斷:他不知道受害者是否真的是沒當心。
其實很多受害者都是認為自己有相當好的計劃或者習慣,自信的出門的。犯人是計劃外的東西,是反道德的,不自然的。這個時候指責受害者不當心就是認為受害者也是反道德的,不自然的。

那下次不要帶這麼多現金啦! 這針對的是受害者將來的行為,可能在現代人看來,指責的以為非常輕,而且是針對行為建議。且沒有涉及對受害者的能力的判斷,而是對受害者選擇的行為進行了修正……怎麼說呢……

總之就是這樣子了。。。


題主沒明說,但估計是被女權類問題刷迷糊了吧。。
我覺得兩者是並行不悖的,但主要是罪字用的不太恰當,不如說責任。寫了《確定的法理學的範圍》的Austin把行為分為三個層次,謹慎(照看好自己的利益)、正直(不損害他人的利益)、仁慈(增益他人的利益)。很多行為是正直的,即合法的,甚至是仁慈的即道德的,但往往不算謹慎。比如出門不鎖門,這沒礙著誰,還能方便路人進來解解渴,但架不住被偷了,可能有點極端,但正是不謹慎的集中表現。
你看,我們把一個是否謹慎的問題拉到罪與非罪的層面考慮,完全就雞同鴨講了。而且是否足夠謹慎本來就是很難界定的,出門要鎖門,還要裝防盜門,還要在治安好的小區,還要有保險箱;做到哪一步能算好呢?
如果滿世界都是正直的人,可能謹慎的要求很低,不自己搞砸就好;但現狀是有部分人是不正直的,那麼自然自身當視情況加強謹慎。如人行於荒野,有虎狼出沒,難不成還寄望其善心與良知?虎狼有虎狼要挨的槍子,自己有自己要備的鎧甲。
若只說法律(正直)與道德(仁慈),卻從不注重理性(謹慎),不能不說是憾事。不謹慎無關於罪,但概率可能就是因果。


是否有你活該的邏輯


受害有罪是為了自己好,主觀上降低自身的危險發生率(達到緩解焦慮的目的)。
安全建議是為了別人好,客觀上降低他人的危險發生率。


不要拿你們的生命去衡量這個世界的醜惡,只能說這麼多


1.
同樣的話看是誰說。
我錢包丟了。
我媽從「你應該看好錢包」說到「讓你出門在外不注意」再到「你從小就這樣還不長記性真是活該」,我也就好好好是是是一句廢話沒有。
跟我不熟的人這麼說我試試?
不說分分鐘翻臉,心裡不舒服是肯定的。
2.
同樣的話看怎麼說。
「注意點啦,大晚上的,一個女孩子少走那些偏僻的地方,萬一遇到壞人怎麼辦」
「你看前幾天有個女孩走夜路被強姦了,大家可得小心點」

「讓她走夜路,活逼該」
「這麼晚上還出去晃,肯定不自愛,騷婊子活該被操」
一樣么?


這個界限沒辦法非常明確,個人建議,沒有明確證據(字眼)時最好「無罪推定」。

例如,我說「上周郊區出了一起強姦案,所以說啊,你們女生晚上不要去那些地方,太不安全」。

——這句話被不同人聽到,就會有不同的感受。而敏感一點的女權主義者,肯定會聽到其中的受害有罪推論。

至於我的真實想法?有可能是覺得不注意安全的女性活該被強姦,有可能是單純用案例來做安全建議。在兩種可能都不能排除的情況下,建議對說話者無罪推定,這樣對女權主義者的陣營擴大、減少敵人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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