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費廷和保理有什麼本質的區別嗎?

都是將應收賬款債券轉讓給銀行,那麼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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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在知乎回答問題,處女身給你了,親。

福費廷是指信用證項下出口端銀行買斷遠期票據的行為,一般為議付行無追索的買斷開證行對出口商提供的遠期匯票進行承兌的債權。

有點繞,咱用大白話再走一遍!

我們把一個遠期信用證流程簡單化,設置為只有四個參與者的貿易鏈,分別是進口商,出口商,開證行(進口商銀行)和議付行(出口商銀行)。首先進口商找開證行開出90 days after sight(見單後90天付款)信用證,指定出口商給定的銀行為議付行,當議付行收到信用證後,通知出口商提供貨權憑證及其他信用證項下要求單據,議付行同時對收到的單據進行審核,(一般這裡面會有一張遠期匯票,不過現在很多銀行也不強制要求,畢竟不是什麼法定格式匯票)審核無誤後將單據寄送給開證行。開證行收到單據後再次進行審核,如果有不符點可以提示拒絕付款或要求修改(撕逼大戰的開始),當然一般來說都是ok的,一旦單證相符,開證行就要向議付行發送「承兌電文」,其實大體上就是和議付行說:單據沒事了,我們會在xx年xx月xx日把款打給你們,查收!」之類的話。從這個時點開始,實際上債務人已經由進口商轉變為開證行了,沒辦法,誰讓你白紙黑字承諾了呢!至於開證行和進口商之間的債權,那是你們家事,我們管不著。

然後,出口商可以向議付行提出申請福費廷融資。

議付行當然高興了,因為金融同業的風險要遠低於企業授信帶來的風險,報價,放款。

實際上上議付行買的就是開證行的違約風險,想想看如果工行給你出張存單,上面寫30天之後利息xxxx,你會懷疑他到期不給你 嗎?幾乎不可能的對不對?(但其實現實生活中還真就是有不要臉的銀行…留著以後說)

下面咱說說保理,保理是指賣方將基於xxx貨物契約或xxx服務契約項下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的融資方式。

還用大白話?好的。

舉最簡單的例子吧,參與者只有三個,買方,賣方,加上保理商,我們這裡假定是賣方的開戶行。(市場上也有很多非銀行機構做保理業務,並且也會購買好的保理資產,這裡先不談)

買方和賣方簽訂了一個買賣貨物合同,貨物是5w雙襪子,由於襪子是買方市場,買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提出要收貨後延期45天付款,否則就買別家的襪子,賣方無奈只能接受霸王條款。發貨後,賣方實在扛不住現金流的壓力,找到了銀行,要求做保理融資。

銀行琢磨你們這些倒襪子的,還跟我這裹亂,不過一經調查,發現買襪子的是國資委下屬一級企業,資信好的不得了,這回沒有問題了,開專戶,報價,放保理款。實際上銀行買的是這家國企的違約風險,和賣襪子的關係已經不大了,哪怕你是路邊攤都沒問題(當然不可能是路邊攤)。

現在福費廷和保理都清楚了,那他們的區別到底有哪些呢?

a. 產品大類不同,福費廷是信用證項下,保理是非證結算。
b. 風險承擔不同,福費廷多是承擔銀行同業風險,保理則是承擔買方授信的風險。
c. 福費廷有專門的二級市場可以買賣未到期的資產,而保理資產的流通相對謹慎。
d. 保理業務往往是打包服務,包括保理賬戶託管以及賬款催收等,而福費廷則偏單一融資。
e. 最重要的是價格,價格不一樣啊孩子,銀行報福費廷是根據當日資金成本來報價,美金一般onshore 2.5%而offshore更是低到1%,而保理銀行都是根據同期貸款參考利率,好多還要上浮10%。

兩者都算銀行中間業務,周期上也都差不多,可長可短,福費廷可以從15天做到360天,保理最長可以做到2年多,所以不要從這上面分區別了。

就這樣,有問題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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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談追索權的問題,補上。

福費廷是沒有追索權的,這裡指的追索權是指和出口商之間,因為福費廷英文Forfeiting本意就是放棄的意思!當然,要是開證行到期不付款,我們可是要動用「黑白兩道」的力量去追索的哦!

保理分為有追索和無追索兩種,銀行為了托底,現在提供的都是有追索的保理,但實操中,一般都不會走到真正去「追索」賣方的地步,大量的保理資產債務人是政府,國企,或者大型跨國公司,違約風險很小地~


本質區別是,福費廷是金融機構信用。保理(除雙保理外)是商業信用。
其他區別很多,但基本都是基於這個特點衍生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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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句話能說清楚的東西上面那個答案能說這麼多…本質區別啊…


福費廷是票據包買而保理是應收賬款管理(嚴格說可以沒有融資功能哦)啊…一個是銀行信用(因為裡面會有一個銀行承兌過的信用證)一個就是企業應收賬款…真的要說那麼麻煩嗎…(突然知道我為什麼沒法帶新人了


簡單來說,福費廷適用於信用證項下的買斷票據,買入行無法向出口商追索;保理是非證項下的債權轉讓,保理行可向進口商追索。
百度文庫中有現成的資料,自己看。
保理業務與福費廷業務的區別


雖不是專業人士,但還是要說一句:國內對福費廷業務的定義和國際上是有差異的。

國內把遠期信用證的買斷叫做福費廷,就好似把保理當成融資工具一樣,都是錯把馮京當馬涼。

國際上,企業本票(Promissory Notes,P/N)經銀行保證後變成了Commercial Paper(C/P)的買斷業務,才是福費廷。福費廷和遠期信用證沒有關係。

原因在於:信用證項下支付的是遠期匯票,而該匯票能否被兌付,還要看所附貿易單據有沒有被拒絕的可能,開證行隨便在單據上挑個不符點就能拒付,所以它不是無因票據(Clean Bill),也就不適合作為風險買斷的對象。而企業本票經銀行保證後即可視為「鐵票」,是無因票據,阻斷了抗辯權,其他銀行才敢買斷。

因為我國沒有企業本票制度,結果導致一系列的支付工具、信用工具沒法和國際慣例接軌。典型如商業承兌匯票,幾十年來用法徹底搞錯,以致在實務中大家都忘記了其最核心的特點是逆匯功能。


福費廷業務,又稱遠期信用證買斷業務,是一種金融機構改善出口商現金流和財務報表的無追索權貿易融資產品,作為包買商的金融機構根據客戶(信用證受益人)的要求,在開證行或保兌行或其他指定銀行對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做出付款承諾後,對該應收款進行無追索權的融資。

  福費廷業務在我國引進時間較晚,最早的產品概念於上世紀80年代中期工商銀行總行與外資銀行合作福費廷項目時在國內被提出,但是後來因為種種原因沒有投入市場。1994年,中國進出口銀行在中國境內最早涉足福費廷業務,並建立了中國最早的有關福費廷業務的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此後其他銀行也紛紛開辦了此項業務。總體而言,目前中國境內福費廷業務的開展還處於初級階段,比最早開展此業務的歐美國家晚了近半個世紀。

  目前境內處於初級階段的福費廷市場有如下幾個特點和矛盾,本文會一一進行分析並給出建議:

產品認知度低,出口企業普遍排斥遠期信用證結算方式

  福費廷交易的對象是債權憑證,目前在我國貿易實踐中交易對象基本為遠期信用證項下遠期匯票,部分中外資銀行對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項下的債權買斷也有涉足,但規模不大,並不作為一般性貿易金融產品向所有客戶推廣。在貿易實踐中因為福費廷業務銀行操作流程較為繁瑣,需要多方溝通,且一般該產品的操作都是委託與其簽訂了代理協議的大型銀行代辦,依賴度較高。所以,很多中小地方性銀行的國際業務部門對開展這一業務並不是十分積極,往往更願意採用傳統的打包貸款、押匯等貿易融資產品解決出口企業的資金需求,而這兩種貿易融資方式需要佔用企業在銀行的授信額度,且風險需要出口企業自擔。

  福費廷作為一種對出口企業極為有利的貿易融資方式,基本特點有:無追索權能改善企業財務報表,可以將應收賬款從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徹底剔除;能提前辦理出口退稅核銷;能完整規避各種貿易流程中的政治商業匯率風險;不佔用出口企業本身在銀行的授信額度;業務期限長,目前市場上最長的福費廷業務期限甚至高達10年;福費庭融資為外匯融資,一般來說融資成本大大低於國內的人民幣融資。

  不過,國內廣大的中小進出口企業對福費廷業務這幾個基本特點並不十分了解,很多企業在貿易實踐中往往還是更傾向於採用傳統的即期信用證來和客戶結算,認為遠期信用證風險高,會增加額外的財務成本,因此拒絕接受客戶開出的遠期信用證,從而喪失了很多的貿易機會。

  在貿易實踐中,建議出口企業在面對遠期信用證結算方式時做以下幾個工作:

  第一,在商務談判階段特別是面對新市場新客戶時,把接受遠期信用證作為企業爭取訂單的工具 因為從進口商的角度來說,遠期信用證相比即期信用證推遲了其付款的時間點,能減輕進口商的資金壓力,變相的增大其現金流,從而能操作更大規模的貿易。

  第二,適當延長收款期限並不是一件可怕的事 國內中小出口企業資金緊張,銀行授信規模小甚至沒有,所以企業一般害怕收款期限的延遲。遠期信用證操作福費廷以後,客戶在開證行銀行承兌之後即可收到全款,並提前辦理退稅核銷,一般來說可以在發貨後30天內完成,並不需要出口企業等到遠期信用證到期日收款。

  第三,適當收取客戶一定的財務費用 因為採用遠期信用證的結算方式對進口商無疑是有利的,有利益必然就有代價,這是最基本的商務原則。所以,出口商可在充分諮詢相關金融機構了解大致的財務成本之後,大方地和客戶談額外支付部分財務費用。如果客戶表示難以接受,這裡有個技巧可以供大家參考:出口商在確認對方開出的遠期信用證能在合作金融機構操作福費廷之後,可以適當延長接受遠期信用證的期限來吸引客戶,比如客戶本來要求開90天遠期信用證,出口商可以提出將遠期信用證期限提高到180天或360天,在這個基礎上來談財務費用問題也許會容易不少。

國內金融機構福費廷業務落後,造成出口商認知誤區和操作困難

  國內中資銀行因為國內法律不健全,特別是外幣票據法方面存在很大空白,而我國的票據法在司法實踐中顯然難以適應福費廷業務發展的需要。司法制度有待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才能真正做到與國際接軌。

  中資銀行沒有專業的福費廷後台支持體系,我國商業銀行的福費廷業務尚屬於起步階段,四大行在內基本都沒有設立專業的部門從事該項業務。特別是受資金和技術限制,短期內難以形成自己的福費廷價格系統,福費廷業務的價格形成機制比較複雜,銀行對每筆業務項下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各主要銀行的經營情況與資信變化、某一筆業務不同的風險程度與期限等均不能做出及時、準確的評價,也不能對客戶的詢價做出快速的反應。

  因為以上兩個主要原因造成目前國內銀行的福費廷業務絕大部分屬於中介業務,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只能依靠外資銀行作為二級包買商,自己在整個福費廷業務中間只起到了一個中介人的角色。所以,境內福費廷業務經常給國內廣大出口企業造成以下兩種情況:

  經常有出口商把手裡接到的遠期信用證拿到合作的銀行要求操作福費廷,卻被告知無法操作

  銀行的理由往往是開證行過小,開證行所在國風險太大無法辦理,其實這個裡面常常存在誤區。境外福費廷業務有非常成熟和龐大的二級市場,參與這個市場的不光有傳統的商業銀行,還有很多大大小小的專做福費廷業務的金融公司。針對各種不同的遠期信用證都有專業的買家可以提供報價。而我們境內的商業銀行參與境外二級市場的程度很低,同時為了簡化流程提高效率,一般中資銀行都是總對總,和一些大型外資銀行簽訂福費廷業務合作協議,只向幾家福費廷市場上規模最大的外資銀行詢價。規模大的外資銀行並不代表其就能接受所有遠期信用證福費廷業務。這就存在境內外福費廷市場巨大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所以,往往被一家商業銀行詢價後宣布不能操作福費廷的遠期信用證,其實只能代表這家商業銀行的業務渠道無法操作,並不代表整個境外二級市場上都不能接受。

  建議國內出口企業在商務談判階段就向客戶詢問其開證銀行信息,給出開立信用證的DRAFT,然後儘可能多的向多家不同的中外資銀行詢價,也許本來操作不了的福費廷業務就能操作了,出口商在充分詢價的基礎之上再與進口商展開進一步的商務談判。

  其實,每一家境外正規的商業銀行,無論其規模大小,所在國別發達與否,在其自身業務發展過程中都會逐漸建立起自己的全球代理行網路。為了讓自己開出的信用證能夠被金融市場所接受,每家開證行的金融機構部門(FI部門)自身會做很多的工作,這也是一家開門做生意的商業銀行的生存之道。因此,只要不出現個別極端情況,比如一家資本只有1千萬美金的銀行,開出一張1億美金的遠期信用證,一般來說,我們總能在境外市場上尋找到合適買家。目前國內在傳統的商業銀行體系之外,也出現了一批專門為境外出口商尋找境外福費廷業務買家的諮詢公司,可以為出口商提供遠期信用證風險諮詢、福費廷詢價、業務操作等一條龍服務。廣大中小出口企業也可以通過這些公司拓展自己的出口業務。

  福費廷業務的價格形成機制很複雜,在貿易實踐中一些遠期信用證買斷價格偏高,出口商難以接受,導致業務流產

  影響一筆福費廷業務最終買斷價格的因素很多,除了開證行資信、期限長短、進口所在國國別風險外,還有很多隱形的因素。

  舉例來說,一般國外二級市場上的包買商都喜歡操作180天以上的遠期信用證。而國內有很多出口商錯誤地認為遠期信用證期限越短,年化利率價格肯定越低,即使接受遠期信用證,也要求國外客戶把期限控制在90天以內。其實在二級市場上這樣的信用證是不受買家歡迎的,因為期限太短,包買商收益過低,很多包買商更願意將有限的額度資源投入到期限更長的信用證買斷業務上。水漲船高,這種業務操作方式下自然年化利率價格也會較高。

  我們國家許多出口商手中的遠期信用證金額過小,常常在幾萬美金左右,這樣的福費廷買斷價格相對來說較高。因為境外二級市場的包買商都會設定一個小金額信用證的固定收費標準,在其規定金額之內的信用證都是採用固定價格買斷,比如15萬美金以內是一家包買商的固定收費標準,那麼一張5萬美金信用證和一張14萬美金的信用證,它所提供的固定收費價格都是一致的。如果出口商手頭常常有小金額的遠期信用證,可建議國外進口商開一個金額較大的信用證,採用分批發貨、分批承兌、 分批買斷的交易方式來操作,就可以避開境外包買商對於最低金額固定收費的限制了。

福費廷作為一種優秀的貿易金融產品,因其無追索權,改善財務報表的終局性融資特性備受銀行和企業的青睞,成為貿易金融產品重要的一環。福費廷業務在中國興起至今已經有近20年的時間,雖有長足的發展,但是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因為信息不對稱和企業思路的問題,也出現了很多問題和偏見。市面上對福費廷業務的介紹也多從書面的角度分析其原理和優劣,很少有具體指導出口企業在貿易實踐中如何從宏微觀雙角度有效運用。本文將按照出口各個環節,多角度介紹福費廷業務中出口企業方的思路和操作建議。


意向洽談階段

  遠期信用證會增加應收賬款賬期、風險與財務成本,這是大多數出口企業所不願意麵對的,於是在貿易實踐中拒絕採用這一結算方式。本文無意鼓勵企業採用遠期信用證結算方式,但從企業擔心的三個角度來看,有技巧的利用福費廷業務可解決該結算方式的賬期和收款問題。

  福費廷本身就具有無追索權應收賬款買斷性質,能解決賬期和收款風險問題。財務成本的提高可以採用與客戶協商的方式解決,從筆者長期貿易金融工作實踐來看,這一點上大部分客戶都是可以協商的。這裡要適當做出分析。客戶開遠期信用證主要出於兩種原因:一是進口國的外匯管制要求客戶必須採用遠期信用證的方式方可申請付匯;二是客戶本身資金有限,需要適當延長賬期以利於其本身賬款回收後向進口商付款。一般來說,第二種情況比較多。如果是這個原因,出口企業可以遠期信用證的期限作為籌碼來和客戶談融資費用的分擔。比如客戶90天不願意承擔任何費用,而如果出口企業在確定福費廷可操作的情況下,期限就只是個數字而已,出口企業可以主動把期限提高到180天、360天,來和進口商展開融資費用的談判。在貿易實踐中,出口企業為了爭奪市場甚至把可接受遠期信用證的期限作為互相競爭的手段之一,3~5年的遠期信用證在國內金融市場上並不罕見。

  遠期信用證期限的長短並不是評價風險高低的主要因素。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也不是費用高低的原因。舉例來說,在國內貿易實踐中相當比例的遠期信用證期限集中在90天,如果操作福費廷業務需要等到出口企業拿到提單交單到開證行,在合理工作日後由開證行承兌之後方可操作,實際這個時間點離信用證到期日一般已經過去了20天左右,再考慮業務本身各種文件的簽署和各方金融機構的操作時間,真正的融資期60天左右。也許這60天對出口商很關鍵,但對於買斷這筆債權的金融機構來說,收益就非常低了。因此,在遇到這種業務時,包買商往往會選擇不買進或者提高買斷的價格來保證其合理的金融資產收益水平。這樣,最終融資利率往往會高於比90天更長期限的信用證,這是很多企業所忽視的。

  市場上會存在一些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遠期信用證。有時候單一的福費廷買斷機構因為對開證行的額度有限,可能無法獨自買斷。其實這裡可以借鑒金融市場上普遍的銀團貸款的理念。在商務談判階段將信用證分筆開出,如果遇到一些特殊原因,如外匯管制、銀行信貸管理等,則可以把信用證設計為分批發運,承兌,進而分批找不同的金融機構買斷。當然,出口商在這裡要注意,從商務談判階段就要找到合適金融機構交單,來配合後期分批福費廷的完成,並適當要求進口商在信用證條款里體現這樣的意思。


合同簽訂階段

  如果一旦出口企業準備接受遠期信用證作為結算方式,那麼在商務合同細節談判階段應向進口商和金融機構明確以下信息:開證行名稱、金額大小、是否需要分批發運分批承兌、是否需要保兌行、是否有償付行、是否會有限制議付等。最好的辦法是在簽訂商務合同之前要求進口商提供一份信用證的DRAFT,上述的信息都會有體現。拿到信用證草稿這個步驟,出口商應將其納入最基本的外貿流程,這也是外貿風險控制很重要的一環。在拿到這些信息以後出口商應迅速提供給合作金融機構,並在福費廷市場上拿到初步的報價。如果是一些熱點國家或者額度比較緊張的情況,能在最終買斷方那裡預先鎖定一個額度,以保證後期福費廷業務操作的順利。當然,這裡需要提供適當的額度佔用費,但從企業風險和規範化操作的角度來看,這筆費用是合理且必要的。

  出口商在福費廷市場上良好的聲譽是非常重要的。這也是一家正規企業金融市場信用的組成部分,向金融機構詢價的工作必須慎重且有序規範。如果一家出口商長期在市場上詢價,最後又不到詢價的機構操作,特別是一些二級市場專業的福費廷公司,會把這樣的出口商納入黑名單,以後該出口商的業務在二級市場上是不受歡迎的。這是國內很多企業常犯的毛病,導致一些容易操作且價格也不高的業務無法在二級市場上順利操作。


合作金融機構的選擇

  選擇所要合作的金融機構是整個福費廷業務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卻也是很多國內出口商所忽視的一個方面。在貿易實踐中,很多出口商操作福費廷時,僅是簡單地向日常合作的銀行詢問能否操作並讓其給出報價。因為境內外福費廷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這樣做會出現幾個問題:一是福費廷業務在國內中資銀行很少自己買斷,幾乎都是轉賣中間商的角色,他們出具的報價因為增加了中間環節,可能有虛高的成分;二是無論中外資銀行,為了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除了自己買斷的部分,都有自己總行級別的福費廷合作銀行,這些業務合作銀行在福費廷業務方面有所長有所短,並不能充分體現整個福費廷市場的信息。三是福費廷業務在境外有一個龐大的二級市場,參與方不止銀行,還有大量的專業福費廷公司、投資基金、中間商參與到這個市場中。從目前來看,境內中外資銀行與這些機構聯繫較弱,合作深度力度有待提高。

  基於以上因素,一個視野開闊、管理科學規範的出口企業可以適當擴大合作銀行的基數,最好同時和中外資銀行都有密切的業務往來。同時,能和福費廷二級市場的中間商建立起合作關係,增加諮詢與報價的信息來源。從目前福費廷產品的結構和特性來看,與這樣的中間商合作是安全的,能成為企業用好福費廷這個產品的一大助力。這樣的中間商在國內市場為數不多,但一般都非常專業,是由外資銀行福費廷產品方面資深專家離職後組建的,從商務談判階段開始一直到最後的放款階段,會全程幫助企業來完成操作。很多時候出口商在委託他們以後可以大幅度的簡化自身工作,並擴大遠期信用證可接受範圍及降低財務成本,福費廷的靈活操作也會大大提高企業在國際競爭中的優勢。當然,這樣的中間商要收取適當的服務費用,價格可以雙方協商。最終福費廷操作還是需要銀行來完成,目前國內幾家專業的福費廷中間商都與中外資銀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也普遍被銀行所接受。這樣一來,出口商減少了由於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非效率和高昂財務成本。


信用證開證銀行的選擇

  福費廷最終價格的組成因素較多,最核心的就是開證行本身。在貿易實踐中,很多出口企業也很看重這個問題,同時也聽從合作銀行的建議。企業往往要求客戶從當地最好銀行甚至大型跨國銀行開證,但如果進口商實力很強,開證行信譽卓著,出口商的談判地位也會較低,融資費用和價格談判會極為艱難。從這個角度來說,出口商也許不會選擇遠期信用證這種有利出口方的結算方式,會被迫轉用其他有利於進口方的結算方式,比如賒銷。

  在我們的貿易實踐中,很多企業其實面臨更多的是出口商實力較弱、開證行資信情況不好的問題。如果出口商能在福費廷二級市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關係和信息渠道,就可以讓客戶從其合作關係最好的銀行來開證,哪怕這樣的銀行規模較小,但是只要二級市場能夠接受,並給出額度和報價,也是可以接受的,同時應收賬款的處置和風險也不會有大的變化。這樣一來,會給合作的進口商帶來極大便利。靈活運用是出口商一個有效的市場競爭手段,並能在與實力較強進口商的合作中爭取更大的話語權。

  是否保兌是出口商在貿易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很多出口商都認為保兌能增加信用證的資信等級,降低風險和融資難度及費用。這樣的理解只對了一部分,因為保兌如同信用證項下的出口信用保險一樣,如果信用證項下的單據被提不符點是免責的,這種情況並不能起到出口商所希望的作用。那麼,在福費廷業務中,出口商該如何去看待保兌問題呢?首先是保證不符點盡量不要出現,一旦出現,要盡量協調進口商接受不符點並開出承兌電文。之後是否需要保兌呢?這在福費廷業務可操作的情況下其實只是一個財務成本問題。保兌是需要保兌費的。這個費用如果進口商要求出口商支付,那麼出口商就需要計算保兌費加上保兌之後信用證的買斷價格。如果這個價格大於未經保兌的信用證買斷價格,那麼在這裡建議出口商不用保兌,反之就要求加保兌。

(版權是我的,轉載請通知)


把福費亭這個讓大家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的彆腳的直譯名詞拿掉, 回復其原始的意義的話, forfeiting其實是"中長期票據保證業務"... 跟遠期信用證一點關係也沒有、跟無追索或買斷也是八竿子扯不上邊!
出口商出貨, 進口商以遠期票據付款(國際商會說的票據是Notes, 也就是本票), 進口商開出本票後經由進口地的銀行加以保證, 讓Notes搖身一變變成C/P(Commercial Paper), 也就是俗稱的商業本票! 而商業本票是光票(Clean Bills)的一種, 具無因性, 可以在資本市場買賣, 有些金主看中了C/P的低風險性, 所以願意"買斷"這張票據賺取息差.
無論有沒有買斷票據, 只要有金融機構在本票上加以保證, 都可稱為forfeiting業務! 有些cash rich的出口商拿到C/P只不過是為了保障收款的安全, 並不一定會賣斷給其他人!
台灣把forfeiting業務翻譯為"遠期信用證買斷業務", 最是令人噁心不過! 我有一篇文章:一錯30年 -- 為Factoring與Forfaiting正名! 歡迎大家撥冗酌參.


福費廷針對信用證,保理針對其他。


題主是不是在準備國際商務師,我也剛看到這裡,書上有。
保理業務是一系列聯合的業務,不只是簡單的票據貼現,還包括進口商(買方)信用評估等。且不需要進口商當地的銀行對出口商匯票的擔保。
而福費廷則是出口商銀行和進口商銀行的一種業務往來,需要銀行擔保的,往往金額大、周期長。


如果非要類比的話,賣方押匯更像是保理,而福費廷可以理解成無追索權的貼現與轉貼現




Forfaiting,願意是放棄,只要買斷、無追,就是福費廷,不管是票據項下、應收項下、信用證項下


保理是「轉讓」(相應的保理商要做的是「受讓」)。福費廷不是哦。


關鍵是看信用風險承擔的主體,銀行有沒有買斷風險


就我個人的理解,感覺福費廷是基於信用證,保理是基於賒銷。保理的融資功能從理論上來說是一個次要功能吧。


保理和福費廷都以受讓應收賬款的方式提供融資,兩者在發源背景、產品屬性、金融功能和對於社會的影響等方面也呈現出一定的相同性;但兩者在服務主體、轉讓客體、服務內容、融資標準和融資成本等諸多方面存在著差異。

要回答「福費廷和保理有什麼本質的區別?」這個問題,咱們先得明白『「保理」和「福費廷」的基本定義是什麼?』然後我們再比較保理和福費廷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下面從三個方面來對本問題做一個解答:

一、什麼是保理?
二、什麼是福費廷?
三、保理和福費廷存在著哪些區別?

一、什麼是保理?

1.1.1 UNIDROIT 對保理的定義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 UNIROIT )於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華簽訂《國際保理公約》(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該公約對世界各國的保理立法影響巨大。《國際保理公約》第一條第二款將保理合同界定為:

為本公約的目的,保理合同系指在一方當事人(供應商)與另一方當事人(保理商)之間所訂立的合同,根據該合同:

(1)供應商可以或將要向保理商轉讓供應商與其客戶(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產生的應收賬款,但主要供債務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所產生的應收賬款除外。

(2)保理商應履行至少兩項下述職能:

(a)為供應商融資,包括貸款和預付款;
(b)保持與應收賬款有關的賬務(分類賬);
(c)應收賬款催收;
(d)壞賬擔保;

(3)應收賬款轉讓的通知應送交債務人。

該公約第一條第三款進一步明確:本公約所指的「貨物」和「貨物銷售」應包括服務和服務的提供。

《國際保理公約》將保理定義為四個功能,即融資、應收賬款賬務管理、應收賬款催收和壞賬擔保,並且要求保理商應履行至少兩項職能。應注意的是,《國際保理公約》規定本公約僅適用於「應收賬款轉讓的通知應送交債務人」的保理(明保理/公開型保理)。

1.1.2 FCI 對保理的定義

國際保理商聯合會( 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簡稱FCI )是保理商最大的國際組織,其制定的《國際保理業務通用規則》( 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e Factoring,簡稱 GRIF )第一條將保理合同界定為:

保理合同意指供應商與保理商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係,根據該契約,供應商可能或將要將應收賬款(本規則中也稱為賬款,該詞視上下文不同,有時也指應收賬款的部分)轉讓給保理商,無論有沒有獲取融資,至少為獲得保理商提供的下述服務中的一種:

(1)分戶賬管理
(2)應收賬款催收
(3)壞賬擔保

GRIF 也是從四個功能的角度定義保理合同,四個功能分別為融資、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和壞賬擔保。但與《國際保理公約》不同的是,GRIF 要求保理商履行四項功能中的一項即可。

1.1.3 我國對保理的定義

1.1.3.1 對銀行保理的定義

· 我國對保理最早做出較確切定義的是中國銀行業協會於2010年4月7日頒布的《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範》。《中國銀行保理業務規範》第四條第二款作出規定:

保理業務是一項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融資、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和壞賬擔保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不論是否融資,由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一項:

(1)應收賬款催收
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2)應收賬款管理
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各種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3)壞賬擔保
債權人與銀行簽訂保理協議後,由銀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4年4月10日頒布的《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4年第5號)第六條規定如下:

本辦法所稱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1)應收賬款的催收
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的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2)應收賬款管理
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的回收情況、預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3)壞賬擔保
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4)保理融資
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於保理業務範圍。

1.1.3.2 對商業保理的定義

商務部2012年6月27日發布的《商務部關於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2]419號)將商業保理公司的服務內容定義為:

為企業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信用風險擔保等服務。

二、什麼是福費廷(Forfaiting)?

2.1 福費廷的由來

福費廷是英文單詞「Forfaiting」的音譯,意思是放棄、讓與權利。國際福費廷協會(International Forfaiting Association,簡稱 IFA)將福費廷看成是一種貿易和供應鏈金融形式,是對應收賬款的無追索貼現。國內習慣上稱之為包買票據。

三、保理和福費廷存在著哪些區別?


(1)服務主體不同
保理商的主體類型相對豐富,除了商業銀行外,商業保理企業也可敘做保理業務;福費廷業務的開展主體一般為商業銀行的專門信貸部門,其他類型的金融主體很少有能夠福費廷業務的實力。

(2)轉讓客體不同
就保理商與福費廷商買進的應收賬款的類型來看:保理業務中應收賬款是通過轉讓通知的形式由出口商轉讓給保理商的;因此,國際保理所處理的一般是發票運單,提單對賬單等商業交易憑證;雖然國際福費廷協會並未對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憑證做出限制性規定,但福費廷商一般只接受匯票、本票、信用證等債權憑證。

(3)服務內容不同
保理服務的內容除了預先支付的應收賬款外,還有三項主要業務,即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和壞賬擔保;福費廷業務的融資服務內容比較簡單,它以擔保行的擔保為條件買斷應收賬款。

(4)融資標準不同
首先,就融資額度而言,福費廷一般存在於遠期付款的大宗和資本性貨物的貿易,在無追索權的基礎上對出口商進行100%額度的融資,融資額度從10萬美元到20億美元不等,有時候甚至更多;受限於服務的貿易類型,保理的融資額度較低。
其次,就融資期限而言,福費廷以固定利率貼現提供中期的融資支持,一般為3~5年,也可以在浮動利率的基礎上提供6個月到10年甚至更長的融資支持;保理的融資期限通常在6個月以內,主要滿足短、急、頻的貨物性貿易。

(5)融資成本不同
保理業務的成本通常由融資利息和保理手續給兩個部分組成。有時保理商還會收取一些其他的費用,如單據處理費、資信調查費等等。福費廷業務則由福費廷商在分析進出口商交易的具體風險及有關期限後,加總並計算得出一個固定或浮動的利率。通常情況下,福費廷業務的費率一般要高於國際保理費率。

(6)法律適用不同
因福費廷業務中轉讓應收賬款表現形式包括多並以票據、信用證為典型,在以票據、信用證作為轉讓載體的時候,福費廷雙方當事人既受到合同法的約束,又要受到票據、信用證等特殊法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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