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武漢擬對未婚媽媽及小三罰款?

新聞鏈接:武漢擬對未婚媽媽罰款引爭議 專家:是約束窮人


【提要】
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1、42條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立法權的分配,應當按照該法第88條的規定改變或撤銷。而《武漢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第26條更是缺乏立法依據。建議武漢市政府予以撤銷。

【正文】
昨天看到了這個問題,覺得很有意思,於是收集了相關的資料做了個小研究。
首先感謝@王瀟 出於法律人的理性,對法條的梳理,而不是單純的發泄情緒。不過,如同我在其答案下評論所指出的,有重要問題待商榷。因此,今天將本人的理解呈現於此,供方家批評指正。
有關此問題的立法文件列舉如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5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41、45條;
  •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
  •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1、42條;
  • 《武漢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第26條。

結合上述文件,我所討論的問題為:

  1. 「社會撫養費」的性質:罰款,還是「徵收」?
  2. 社會撫養費的「合憲性」。

新聞出於吸引眼球的的需要,在標題上使用了「罰款」的字樣。不過罰款與徵收,法律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其區別在於:罰款是基於違法行為,是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一種體現;而徵收則是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對私人財產的佔有和使用,它不以財產所有人的違法為前提;並且徵收可以是針對特定人群的,也可以是針對不特定人群。這一點在《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體現:第40條是罰款條款;第41條則是徵收條款。所以,社會撫養費的性質屬於「徵收」應無異議。

接下來要討論的是這項徵收是否合憲?依照@王瀟 的邏輯鏈就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有憲法依據的,同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授權國務院制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國務院通過辦法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細則,於是產生《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武漢市作為省會所在市,擁有制定地方法規的權力,在不違背上位法的基礎上制定《武漢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也是合乎規程的。但是,這裡忽略了一個關鍵點,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九)訴訟和仲裁製度;
(十)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第9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第10條

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範圍。
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範圍行使該項權力。
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依上述條文,有關「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最低立法權止於國務院的行政立法,地方性法規無權對此進行規範。
綜上所述,《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1、42條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立法權的分配,應當按照該法第88條的規定改變或撤銷。而《武漢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第26條,更是缺乏立法依據。建議武漢市政府予以撤銷。


這個法律的意思是:在武漢交8萬塊就可以合法的未婚生娃和當小三生娃。武漢人民骨子裡做生意的基因又一次被翻出來了!


孩子也不是未婚媽媽一個人能生出來的


把對未婚媽媽罰款改成對孩子爸罰重款,應該更有約束效果!

而且政府有可能會罰到更多的錢!


咱家就想問一句,是不是所有民族一視同仁?

還是有些民族更加平等,未婚生育還給補貼?


三句話:
1、不考慮道德因素,當小三或是未婚媽媽,都是法律未禁止(即許可)的權利,軍婚除外;
2、應然層面,未經當事人或當事人代表授權,對合法權利罰款/收費/徵稅,本質上是一種搶劫;
3、實然層面,根據」一事不再罰「原則,只要交得起罰款,就可以理直氣壯地當小三/未婚媽媽,在事實上擴大了個人自由。


要不把未婚爸爸也結紮?


為啥不想想是誰讓她們成了未婚媽媽和小三呢。


不是說要大力弘揚傳統文化么?

所以應該浸豬籠。

既然是反文明,不如徹底點,田園風。


未婚媽媽本來就罰款啊,聽說過「社會撫養費」么?除非你願意讓孩子一輩子黑戶。不然就得交,一般是幾倍於本市年平均工資。據說趕上人口普查能少交點。

這就是赤裸裸地用法律綁架女性的子宮。如果不把自己置於男的監管之下生孩子就成了違法。本質上難道不是犧牲女人的利益強制女人必須有義務為男人產生後代?人家想生個自己的孩子,又不想在當前社會環境下為了要孩子就多個嚴重影響生活的男的和男的的原生家庭七大姑八大姨,就成了違法。其實如果男女平施行得好的話,誰會想這麼做呢?一個人帶孩子特辛苦大家都知道。定這種條款的人恐怕也就是變相承認了男女地位不平等已經嚴重影響女性進入婚姻生活的意願了吧。

還「社會」撫養費,社會幫著養孩子了是怎麼地?都莫名其妙的。幾十萬一百萬的社會撫養費一交,原本養得起孩子的也養不起了。政府尋思著不能打壓所有人也要打壓大部分人唄,那些不怎麼富裕的,和小富裕的全玩兒完。

當然了,還有很多拿這點錢不心疼的人家呢。。。。。。。。。。。。。。。。。。。。。。。。。。。。。。。。。。。。。。。。。。。。。。。。。。。。。。。。。。。。。。。。。。。。。。。。。。。。。。。。。。。。。。。。。。。。。。。。。。。。。。。。。。。。。。。。。。。。。。人家看你國這麼混蛋整好換個別國戶口,反正也是交錢,不如加點買個好的。攤手。


看來,ZF存在的意義果然就是撈錢。

我發現,總有人喜歡改造旁人的思想,因為那個思想投射了自己的厭惡,個人愛怎麼想是個人的自由與恐懼?

惡意?善意?態度?認知?合作順從?博弈反制?


不明白為什麼有這麼多人對小三有如此大的怨氣。我自己也是單親家庭,但我並不覺得小三可恨。我倒是覺得搞小三的男人更可恨些。而社會上現在有這麼多人針對小三,更像是不願意承認她們找男人的時候腦子裡進水了的一種惱羞成怒。

再說了,你就是罰上天去,人家就不是小三了么?孩子都懷上了,這個帽子已經一輩子摘不掉了,這時候你去罰人家一大筆錢,這符合立法精神嗎?更像是趁機斂財大撈一筆吧!且不說通過行政手段干預道德自律行為是否恰當,在生育這個環節上做文章就是極其愚蠢。


還真的有這條,未婚媽媽好像找人證明下就好了,這個真的沖小三去的啊。呵呵,,,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依照《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對方有效證明的;

(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


我不想參與爭論,只提供這樣一個發生在自己身邊的社會現實:很多人為了生個男孩,又要逃避計劃生育,往往採取不登記的辦法,一直生,生到男孩才登記,試問女方的權益是否得到了保障。此外,隨著社會的發展,計劃生育的力度沒有以前那麼大了,實際上只能對體制內的人(政府職員、國企員工)的人起作用,體制外的人只要條件稍微好點,都絕不只有一個。


武漢政府很缺錢嗎?


前不久打電話諮詢河北的新生兒落戶政策,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2.5倍金額收社會撫養費。

當中國人太貴,惹不起惹不起,還是按原計劃吧,這幾百萬我還是投給孩子買奶粉和上學吧,只能讓我家娃做外國人了。


是不是罰款交完了,就可以名正言順的當小三了?


正在徵求市民和社會公眾意見的《武漢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對方有效證明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之一的,當事人應依照《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繳納社會撫養費。
2009年施行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重婚生育、有配偶與他人生育的,按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統計顯示,武漢市城市居民201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約2.7萬元。也就是說,按照條例,「未婚媽媽」或「小三」可能面臨8萬元左右的罰單。


可笑可笑。社會性事件由法律來裁決。法律性事件卻要靠社會輿論(還有小三)幫忙。還真是夠中國特色的


傻逼至極,未婚媽媽去罪化並保護她們的權益是當下能解決少子化和生育率低下的一個途徑,武漢竟然被一群道學家綁架,我已經能腦補出一堆噁心猥瑣滿口仁義道德國學正統的中老年官員坐而論政的場景了,這是要亡國滅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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