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猴子拍了一張照片,那照片的版權屬於誰?

2017.9.12 版權改判給攝影師所有
http://inews.ifeng.com/51978051/news.shtml?srctag=pc2m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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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22 版權裁判結果已出:
猴子自拍版權案結果已出 你猜對了嗎?_cnBeta 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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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果殼上這樣一則新聞:猴子有版權嗎?

原文引用如下:

這兩張照片你應該見過。這是只蘇拉威西黑冠猴(Macaca nigra),獼猴屬里看起來最逗逼的一種。

這兩張照片,都是由英國攝影師David Slater——的相機——拍攝的。

2011年,Slater在印尼進行拍攝活動。然後……然後他的相機被黑冠猴給偷了。這隻臭美的猴子,拿著他的相機瘋狂自拍,當然其中有很多模糊不清的圖片,但這兩張真他媽的是傑作。

照片當然就火了。

之後,維基百科採用了這幾張照片。並且在作者那一欄標註:「The monkey on the photo(猴子自己拍的)」。

攝影師David Slater不爽了。他決定控告維基百科的母公司WIKIMEDIA,因為維基百科認定這張照片的作者是猴子,不是攝影師,這樣一來,照片的著作權就不是攝影師。這麼紅的照片著作權不是自己的,顯然會影響攝影師的收入。

攝影師說:「我拍10萬張照片,才有1張能供我繼續拍攝下去。這張照片就是這樣的能讓我謀生的照片。它就像我花了一年才完成的工作,真的。( It was like a year of work, really.)」


所以這張照片的版權到底歸誰呢?


鑒於現在的討論大部分都沒有抓到點……我把最後一段提前。

根據提問者的描述和其他公開資料,David並不是有意架設好相機,引導獼猴去拍攝的。他原本打算自己蹲守拍攝獼猴,但在他短暫離開的間隙,獼猴進行了「自拍」。所以,如果David僅是架設了相機,這個行為我認為自然不屬於付出了創造性的智力勞動,也就不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所以,事實是怎麼樣的,才是我們討論的前提。

如果David是刻意安排了這次拍攝……其實我後文也寫到了——

其實動物作畫都是通過人類的引導,或者單純模仿馴獸師,通過完成訓練動作來實現「作畫」的。動物們僅是人類作畫的工具,而並未參與作品的創作,即作品非動物的智力成果,而僅是作為人類的繪畫工具。著作權應該歸屬於創作這套作畫方法,並引導動物完成的人。

下面是正文:

我們首先來看看,這幾張靚麗自拍的拍攝者是誰?

自拍,顧名思義,自己拍自己,所以拍攝者就是那隻妖嬈的獼猴。David自己也說,照片是獼猴自己完成的,他當時並不在場。我們常說的版權是屬於作者的,攝影作品則是攝影者,所以獼猴是該自拍照的著作權人。等一下,錯了,糾正一下,是著作權猴,著作權動物……哪裡不對了?……

是的,享有著作權的只能是人,而不能是非人。著作權屬於民事法律的範疇,其調整的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目前據我所知,還尚未有國家把動物納入民事主體的範圍(雖然《德國民法典》 § 90a明確了動物非物,但亦不承認它們是人。)。

再來看,版權法保護的是作品,而作品指的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可以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作品的完成依賴於作者對此付出的創造性智力勞動。因此,即使如同其他公開資料所述——David架設好了相機,獼猴在他離開的間隙自行拍攝,單純提供設備也不能認為是付出了創造性的智力勞動,David不能享有這組獼猴自拍照的版權

我們知道,一張照片最後的成片和原片可能會存在很大的差異,因為攝影師會對原片進行剪輯、調色等後期的加工製作。如果David對照片進行了加工製作,是否會因為加工製作而享有版權呢?

這裡要看David的加工是否將原片製作成了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如果David的後期加工製作是具有創造性的、構思是獨特的,那麼他可以因此而享有成片的版權,受到版權法的保護。但是看著這幾張咧嘴獼猴的照片,我個人認為David即使是經過了後期處理,該處理可能也不具有創造性、沒有添加獨特的構思,成品也依舊不是他的作品。

綜上,David不享有獼猴自拍照的版權,照片是上帝的傑作,美麗的意外,是人類的共同財富!

說一點離題的,也許有人會問,那動物完成的作品呢?我們常看到動物作畫,怎麼看待這種「作品」呢?其實動物作畫都是通過人類的引導,或者單純模仿馴獸師,通過完成訓練動作來實現「作畫」的。動物們僅是人類作畫的工具,而並未參與作品的創作,即作品非動物的智力成果,而僅是作為人類的繪畫工具。著作權應該歸屬於創作這套作畫方法,並引導動物完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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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知乎日報上看來的問題做一些補充。

問題一:

那如果把整個過程理解為行為藝術呢?D設置了相機,找好了環境,就只等猩猩按一下,完成整個行為藝術。那是不是可以把照片理解為D和猩猩共同行為藝術的成果,而動物沒有著作權,所以D享有著作權?


問題二:

如果David在快門上放了根香蕉,拿走了就直接拍照。算David對吧?

這倆其實是同樣的問題,答案如下:

版權法保護的作品是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作者通過其智力勞動而完成的智力成果。


其實在前面「離題」部分我已經提到了人與動物共同完成作品的版權歸屬問題。


放到獼猴照片這裡:如果David對環境進行了特別選擇、布置,架設好相機,放置了引導獼猴走向相機、按下快門的物品(比如香蕉),那麼獼猴其實是David完成作品的工具——作品的完成並不是通過獼猴的智力勞動,而是David的智力勞動。在這種情況之下,David就對其作品享有了版權。


根據提問者的描述和其他公開資料,David並不是有意架設好相機,引導獼猴去拍攝的。他原本打算自己蹲守拍攝獼猴,但在他短暫離開的間隙,獼猴進行了「自拍」。所以,如果David僅是架設了相機,這個行為我認為自然不屬於付出了創造性的智力勞動,也就不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所以,事實是怎麼樣的,才是我們討論的前提。


著作權主體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以猴子不是著作權的適格主體,不享有著作權。個人觀點,猴子的照片不能算委託創作或職務創作,倒是可以當作照相機產生的天然孳息(你可以想像為照相機壞了,然後瘋狂的拍了數組照片),照相機的所有人享有照片所有權。另外,攝影師顯然不享有著作權的人身權利,即發表權,署名權等,因為照片不是攝影師的智慧結晶。但是攝影師可以享受著作權當中的財產權,可以把照片展覽、複製、發行。
沒想到這個問題有這麼多人關注。再補充個法條算是提出另外一個觀點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
本案例中,由於猴子不是適格主體,無法成為照片的作者。所以根據法律規定,猴子拍的照片屬於身份不明的作品,其原件擁有者攝影師可以享受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
很遺憾,如果根據我國的這條法律,攝影師怕是要敗訴了。因為他恰恰不享有署名權。


扯個題外話,雖然版權問題基本上都受伯爾尼公約約束,但是要認識到各個國家對於版權的具體規定甚至原則都是不一樣的。

該照片的創作地在印尼,誰擁有照片版權的問題需要按照印尼的相關法律解釋。以下抄錄了我讀國際私法(新加坡)時教科書的相關章節:Quite apart from the tort issues, such claims often also involve the issue of the validity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This is a property question attracting its choice of law rule; the
validity of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 a particular country generally depends on the law of
the place where the right which is the subject of protection is created, assuming that the
question is justiciable in the first place.

印尼法律屬於荷蘭系的大陸法,基本上可以讀法條理解。
印尼版權法第一條第2款是這樣說得:(有興趣可以自己去看http://portal.unesco.org/culture/es/files/30382/11424187703id_copyright_2002_en.pdf/id_copyright_2002_en.pdf)
Author shall mean a person or several persons jointly upon whose inspiration a Work is produced, based on the intellectual ability, imagination, dexterity, skill or expertise manifested in a distinctive form and is of a personal nature.
簡單的解釋一下,就是要求版權作品需要是受作者的創意啟發,並運用作者的智力,創造力,靈感,技能,或者專業知識所獲得的作品。
按照這個原則,被猴子搶去不是攝影師的主動創意啟發,拍攝的過程也沒有用到作者的智力,創造力,靈感,技能或者專業知識。
結論:本照片不受版權保護,誰愛用誰用。


這是一個標準的勞動成果歸屬權的例子。首先這個答案是照片著作權歸攝影師所有,但照片的「作者」欄必須要添加上這隻「猴子」。

攝影師的著作權獲得源於創作作品時付出的勞動!沒攝影師的勞動初衷不可能有這張照片,這跟誰按下的快門沒關係!

比如說你是一個遊戲公司的程序僱員,拿著公司的薪水在工作時間利用公司的設備和美工作出的遊戲著作權,一定是歸公司所有,但可以在程序員一欄寫上你的名字。如果你想得到自己開發的遊戲的著作權,那麼就不能在工作時間,並且用自己的設備並自己支付外包費美工的費用開發出一款遊戲。

這個猴子顯然用了攝影師的設備和攝影師的勞動發起影響才產生自拍照片的結果,那麼在這裡猴子就是那個遊戲開發程序員的角色,因為猴子不是自然人不用事先約定勞動報酬攝影師也不用支付報酬。它不受這方面保護,只因它是猴子不是人。那麼就只剩下攝影師本人是這張照片創作的唯一合法參與者,即使他是下意識的。所以他當然擁有照片著作權。


版權是給人界定的權利,所以猴子不會有版權。樓上有幾位非常認真的討論者一點兒法律都不懂啊。


覺得歸攝影師,原因如下

一、

  • 攝影師為整個拍攝過程付出了財物和腦力活動(設備、拍攝主題、時間、地點),若因為在自己為之付出的整個拍攝過程中沒有觸動特定設備上的某個按鈕就不擁有部分作品(某幾張照片)的著作權,覺得這個事不太合理。
  • 拍攝是整體的過程,要做整體評價,攝影師為整個過程付出了財力腦力,正常情況下應該擁有結果(照片的著作權);可是此過程中發生了攝影師未料到的意外情況——猴子按快門自拍,但這個意外狀況的發生並不能排除攝影師對整個拍攝過程作出的財物和腦力的付出,也不應因發生了意外情況就無法擁有部分作品的著作權(尤其是在沒有其他『人』幫助、合作或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情況下);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保護智力成果的原因之一就是要保護這種付出和結果的關係,或者說保證『人』因為這類付出能夠擁有結果(並享受隨之帶來的經濟利益),個人看法是若因出現攝影師預料之外的情況(一個『物』按了設備上的一個按鈕)便不能獲得部分作品的著作權,顯然是不符合知產法律在這類事情上的價值取向和要保護的東西的
  • 假設幾個不靠譜的例子:比如鳥屎或其他質量足夠的各種屎掉到快門上拍攝了照片,這種情況可能就會認為照片的著作權歸攝影師了吧,但鳥屎等各種屎在法律上的意義和猴子一樣,都是『物』,被一個沒有生命和智商的物觸動了快門與被一個有生命和智商的物觸動快門拍了照片,個人看法是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再比如相機機械故障自動拍攝,這種情況也能能認為著作權歸攝影師吧,但這種意外情況與猴子自拍一樣,都是攝影師沒有預料到並且沒有為這兩件事付出腦力的,個人看法是在評價攝影師是否擁有著作權時,這兩種情況也沒用本質上的區別
  • 『猴子的自拍』本身就挺有獨創性,『XXX搞到了猴子的自拍』說明這個獨創性的東西是XXX付出(財物、腦力)的結果,以社會觀點捋這個事,著作權也應該歸XXX,覺得民事法律應該不會離社會觀點太遠

二、

  • 雖然猴子自拍是攝影師預料之外且偶發的,但保不齊攝影師因這個偶爾事件突發創意讓猴子自己拍呢,若是此情況,那猴子按快門拍出的照片就是攝影師提供設備+這種創意的成果,著作權也應歸攝影師。

(上面是改之後新的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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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改之前舊的廢話)


覺得著作權歸攝影師,假設個例子比如某攝影師用自己的設備,選擇了拍攝主題、時間、地點來進行拍照,拍到半截尿急,此時讓其僱傭一個助手按了一下快門,這張照片的版權歸僅因為助手按了一下快門就歸這個助手顯然不合理。
回到這個案子,猴子和攝影者之類肯定沒有僱傭關係、勞動關係,也不會產生委託創作等情況;但是,猴子拿著攝影師的相機給自己拍照片這個事卻很難說不是出於攝影師的創意(雖然事情發生的很偶然,但攝影師若真的希望,應該是有能力阻止猴子自拍的,攝影師這種不去阻止的不作為行為而拍攝出來的照片,應當是基於攝影師的創意和行為的智力成果),基於此創意形成的智力成果,應該屬於攝影師。再假設個例子比如,各種場景都布置好了,只需觸碰某個開關便能觸動快門拍下照片,此時攝影師等待機會讓動物自己觸碰開關後拍下來的照片,著作權應該歸攝影師所有;本案與此假設的例子的區別只是事情發生的偶然性不同


法律是人設定,用以保護和約束人的。不是人,那就不會擁有法律所賦予的所有權利,也談不上什麼義務。
猴子什麼的就算了。


猴子無意識的拍了很多照片,絕大多數都是廢片,攝影師對照片進行了篩選.我認為篩選的過程就是一種創作.就好像作曲家讓貓在鋼琴鍵盤上亂跳,然後從雜亂的音符中截取出有意義的片斷,這樣作出來的曲子肯定是有版權的.


我以為是這個猴子 @Damon Albarn ...


猴王。



舉一個極端的例子,有一場隕石雨,我事先在野外架好相機。然後離開。隕石雨來臨,正好一塊石頭砸在快門上拍下了隕石的照片。那這張照片的版權歸我還是歸那塊石頭?


反對排名第一的解答,版權屬於猴子,這是上帝的傑作,多麼浪漫的的回答,才會引得一群人點贊。

問題不是寫個浪漫的回答就能解決的,簡單說說我的想法。

維基百科為了商業利益抖了個機靈,值得一笑,但一本正經的支持就有點糊塗了。

我想問,版權不屬於攝影師就能屬於維基百科嘛?請重讀這一句!

你們支持那種浪漫說法的點贊黨,設想你自己是那個攝影師,你覺得狗血嘛?法律維護了最基本的公平正義嘛?!

民法上的證成依據的是「蓋然性」,就是最大可能性,攝影師按照一般意義上的版權說可能確實無法100%的證明版權屬於他,但是除了他,誰還更能接近這張照片的版權?!

這就是蓋然性,就像所有的證據在刑事上無法證成辛普森殺妻,但是民事上那些證據足夠讓辛普森賠個家底朝天了。

再說這個攝影師,稍微玩過單反的都會明白,一般的出片率都至少在100分之一以上,野生動物攝影就更難了,我想說的是:

有人說這是上帝的傑作,那為什麼上帝的傑作沒出現在你的相機里?

因為你連相機都沒有!因為不是你翻山越嶺苦等野生動物的出現,不是你也不是維基百科在從叢林里風餐露宿,是這個攝影師,雖然最後那一「哆嗦」不來自這個攝影師,但是最大蓋然性,不就屬於這個攝影師么,如果說這是上帝的傑作,那也是上帝送給這個攝影師的禮物,以答謝他多年來的堅持和對野生動物的攝影。

所以,就算攝影師沒有版權,維基百科也沒有!

就算攝影師沒有版權,所有使用者或者想擁有這張照片版權的人,也應該給攝影師一定的經濟補償,以支撐這樣的攝影師堅持下去,為我們帶回更多的「上帝的傑作」。


有。但要把稿費摺合成香蕉。


著作權的主體不能是猴子...這個根本不是問題嘛


1。大衛訴維基 舉證責任在誰?
大衛訴維基侵犯其著作權 如何舉證證明照片是其所照?大衛這時候可以改口說是自己拍的照片而不是動物自己拍的,只要這個能證明,這樣著作權穩穩的就是他的了不是嗎?但只有他自己的話證明力度太低了
2。假設,大衛深入深山老林拍攝了一張風景畫然後火了,被維基擅用,大衛訴維基侵權,這時候他又要證明這照片是他自己,如何證明?還是只有自己的話沒有人證物證
這豈不是很不合理嗎


舉個例子啊,比如一個壞蛋的遙控炸彈的遙控器被猴子搶走了,然後猴子引爆了炸彈,死了十個人,責任在猴子,還是壞蛋?即使不是壞蛋,就是一個炸橋的遙控器被猴子拿了,最後誰負責任。為什麼我們承受著這種風險,不能得到相反的權利呢?說的多了都是為了利益。


看攝影師本人和維基,誰願意付出更多的banana給這隻嫵媚的猴子。同時也要詳細的和猴子聊一聊,更喜歡哪家給的香蕉,並且簽訂一個長期供養香蕉合同哈~~

猴子就會樂呵樂呵的繼續拍照了~這才真正的實現了利益最大化。活生生培養出一個藝術家。


我怎麼覺得應該是攝影師拾得無主物。。仿生學誰向動物付過版權費?


猴子有沒有版權不重要,重要的是從法律上講人沒有版權--因為不是任何人創作的。這張照片任何人都可以免費用,不過有一點值得一提,由於攝影師個人擁有該照片的原始數據,通過出售原始數據所得利益,並無法律要求上繳。

加強版猴子拍照照片屬於誰:

有一家私人動物園,園裡有猴子,其中一隻公猴是一位訓練師賣過來的,這隻猴子會拍照。有三個攝影師abc。攝影師a經常到動物園喂猴子,所以猴子很熟悉攝影師a的相機。在三個攝影師來動物園的前一天,攝影師a將自己的相機轉賣給了b,b又借給了c。abc三人在休息時將相機都放在了石頭上。這天猴子正好發情了,於是動物園找了個程序員穿上猴子服扮母猴。忽然,會拍照的那隻猴子,撿起它熟悉的那隻相機,一把摟過母猴,『喀嚓』拍了一張照,請問這張照片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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