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信託是什麼,為什麼不會引起股權變動?

另外舉個特別好玩的例子,說明為什麼要信託,家庭財產信託的意義何在:
—————————————我是讓人風中凌亂的案例分隔線————————————
某公司有個40多歲的技術部門老總,喪偶,兒子出國讀書,女兒高中畢業。該人覺得兒女大了,可以放鬆一下,便娶了公司的91年生、高中學歷的小前台。
該男帶小前台回家和女兒一起吃飯,94年的女兒一怒之下用菜刀把她爸砍了個不省人事。結果女兒進了牢房,老爸進了ICU。
然後小前台起了邪念,動手拔了老男人的生命維持設備——當然,被醫院的監控發現了。
老男人掛了,小前台也進了監獄。
老男人的兒子回來辦理喪事和遺產繼承手續。
實際上老男人再婚前留了遺囑,遺產都留給自己的兒女。但是女兒作為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情況,應喪失繼承權,遺囑中她能繼承的部分按法定繼承來處理——如是老男人的兒子和妻子小前台各得一半,但小前台也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行為,也喪失繼承權。由是,按說財產都歸兒子。
——但是,小前台的父母帶著一個1歲的小女孩出現了,是小前台高中畢業當上前台之前生的孩子(不是老男人的)。
現在小前台的父母主張:小女孩是小前台的女兒,小前台和老男人結婚了,所以女孩是老男人的「繼女」,且老男人去看完過這小女孩還買過禮物,所以構成「撫養」關係,構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與親生子女有同等的繼承權,所以這女孩和老男人的兒子一樣應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即使有遺囑,這女兒也應該分得老男人的女兒因喪失繼承權而無法繼承的遺產中的一半!
—————————————凌亂嗎凌亂嗎?!——————————————
喏,這個案例想說明什麼呢……
即使有遺產繼承人,即使有遺囑對財產分割做了詳細的計劃,也架不住生活中發生的狗血情節。繼承關係由繼承法規範,而信託是契約關係,只要設立信託本身不違背公序良俗和公平秩序、法律的強制規定,可以達到按照委託人意願執行的效果。
信託財產不作為委託人的遺產,這是信託法明確規定的。上述案例如果老男人採取信託的方式分配財產,就不會出現法定繼承尷尬局面——即老男人將財產交付給受託人,按照合同約定經營管理,按照指定的方式向老男人指定的受益人,在上述案例中應該是兒子女兒作為受益人獲得分配。

信託關係以前應用得少,現在也只是作為代客理財投資的一種形式。事實上在家族信託方面,廣闊天地,大有可為


這個問題本身是有問題的。如 @mudbear 所答,和民法上的委託關係不同,信託核心特色在於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如信託法第十四條規定,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一旦設立信託,其所有權分離轉移至受託人,由受託人取得。具體到股權類財產,就是股權所有權的轉移。
信託法第十條規定,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所以,一旦以公司股權設立信託,必須到工商管理部門或中證登辦理過戶登記。否則,信託不產生效力。

就現有法律法規看,我國並沒有將「家庭信託」單列分類。信託法在第十三條提及了相關的遺囑信託: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把信託法和繼承法結合起來運用,可組成成所謂家庭信託或家族信託。目前國內部分信託公司和銀行合作,推出了一些家族信託產品。家族信託的設立,有多重價值:
1、財富傳承:將家族財產委託給有專業管理能力的受託人(機構或個人),或者從後代子孫中指定較為優秀的成員擔任受託人,並設計好受託人的任免規則,儘可能選賢選能,而非依照血緣,實現家族財產的保值增值,避免有繼承權的家族成員因能力不濟損害家族財產。
2、照顧後代:接前一項。家族繼承人能力有高低,品性也未必是龍生龍鳳生鳳。通過合理設立信託財產分配規則,可為子孫後代提供一個基本的生活保障規劃,不至於一次性財產繼承,被敗家子短期內揮霍殆盡,導致未來流落街頭衣食無著落。
3、合理避稅:國外有遺產稅,如果直接繼承,那筆稅收可是相當的感人,體驗下什麼叫「負翁」。現在國內有些騙局,用的還是繼承蔣校長黨國財富,甚至更早的大清國遺產,忽悠貪財之人湊一筆錢去「解凍遺產」呢,本質上也是一筆智商遺產稅。

在我國,家族信託屬於新興資產管理方式,也是富人的遊戲(國內銀行普遍針對私人銀行客戶,5000萬起)。如果是一般的考慮照顧後代,或者現金類資產的傳承,現有的信託法和繼承法組合是可以解決的。但涉及股權資產和不動產等需要登記的資產,就存在麻煩了。這涉及工商、國土、稅務三大部門的職權和信託法對接不暢。一旦發生股權或不動產過戶登記,除了基本的過戶登記手續費外,稅務部門還會要求繳納各類稅費。現在營改增了,這增值稅一道,就是很大一筆開支,所以還不如直接繼承。去年銀監會搞信託登記中心,在政策制定時一大問題就是部委之間會簽在這方面無法達成一致。

大額遺產通過信託方式傳承,最大的風險在於受益人和受託人之間的矛盾。雖然受託人根究委託人的信託文件獲得受託人資格,但無論是法律還是信託文件本身,均規定了受託人的職責終止和信託終止的情形,也規定了受益人可以請求撤銷受託人的處分行為。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是受託人行為的根本目標,「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這十個字是對受託人行為原則的總體概括。但這些規定畢竟是概括性規定,受託人在管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面對的情況是千差萬別無法一一列舉的,這些行為是滿足以上目標和原則,就成了受益人和受託人產生矛盾的導火索。簡言之,法律對信託關係中的當事人——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定,形成了一個制衡關係。而一旦存在制衡關係,就會產生矛盾,進而引發關於信託的訴訟。信託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複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前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委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二十三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第四十九條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委託人享有的權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權利,與委託人意見不一致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託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行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銷裁定,對全體共同受益人有效。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家族信託的受益人覺得受託人的管理行為違反了信託規定或自己的信託利益,輕則可以請求賠償,重則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直至撤換受託人。家族信託中,當委託人還在世時,這些都好處理,委託人可以通過信託文件預留的變更權利變更家族信託條款。而委託人一旦去世,家族成員如有紛爭,則往往需要訴諸法院,和受託人對簿公堂,演變成豪門家族爭產大劇,典型如梅艷芳母親起訴受託機構,霍英東其他子女對擔任受託人的大哥起訴。

即使有這樣的鬧劇,也不要否定信託及家族信託的價值。畢竟,人家動輒幾房子女,百億資產,屬於極為特殊的情況。絕大部分人的家族財產管理需求,通過現有信託制度還是可以解決的。


首先要理解信託關係和信託的概念。根據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設立了信託的財產,達到「雙隔離」的效果,與委託人即財產的原所有人財產相隔離,與受託人自身的固有財產相隔離,不受委託人破產、身故、個人法律身份變動的影響。
所謂家庭信託或家族信託,不過是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是家庭財產的一種民事信託。無論是家庭信託還是投資信託,財產所有權都是要發生轉移的。
樓主的提問想必是看到了龍湖地產那條消息,但是印象不確切了——並不是不引起股權變動,而是沒有造成股價的大幅波動。
龍湖地產原來作為家族企業,股權是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在沒有設立信託的情況下,兩人離婚,財產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並且以後還有遺產繼承、稅務等一系列問題。在中國這種因為「澳柯瑪」跟「奧巴馬」名字長得有點像都能引起股價飆漲的市場環境下,上市企業大股東的個人身份變動處理不好很容易引起市場的非理性情緒,導致股價的波動。
在龍湖地產那個case來說,兩人早就對持有的股權設立了信託,該部分股權由信託受託人持有,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經驗管理並向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分配利益,不受兩人夫妻關係變化甚至身故等重大變故的影響,有利於股權的平穩交接。


謝謝親這麼有意思的案例,不過裡面的兩個法律誤解確實讓我凌亂,凌亂,在狂風中凌亂……


(一)小女孩不能取得繼承權


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扶養的事實行為而發生的。但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中對「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認定標準並沒有做出規定,實踐中的具體情況也相對複雜。人們在認定標準的把握上分歧比較大,歸納起來,主要有下列標準:


(1)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持續 3 年以上的。

(2)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達 5 年以上的。

(3)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承擔了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進行了長期贍養扶助的。

(4)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撫養與照料,或者繼子女雖沒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或繼母承擔了其生活費、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或者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予以長期贍養扶助的。

(5)繼父或繼母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或繼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雖然未在經濟上直接承擔其撫育費用,但對其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的。

(6)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承擔了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而且不論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用繼父或繼母的個人財產來承擔該費用的。


「現在小前台的父母主張:小女孩是小前台的女兒,小前台和老男人結婚了,所以女孩是老男人的「繼女」,且老男人去看完過這小女孩還買過禮物,所以構成「撫養」關係構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與親生子女有同等的繼承權」


在司法實踐中,雖然繼父母子女間的扶養關係較難認定,但是,基本的標準還是有的A共同生活,撫養照料;或者B長期承擔生活費、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以上,僅僅「看過」,「買過禮物」是不可能認定扶養關係的,所以小女孩不可能取得繼承權。(具體情況應根據法院審理調查獲得的案件事實來確定)


(二)大女兒能不能取得信託受益權


《信託法》第八條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信託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一)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二)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三)經受益人同意;

 (四)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信託法》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根據上述法條的列舉我們來分析兩個問題


1)設立家族信託的情況下,大女兒是否能取得信託受益權?


第一,設立的是合同方式的民事信託。根據《信託法》第五十一條,大女兒做為受益人對委託人老男人有重大侵權行為,委託人有法定的受益權變更權和信託撤銷權,也可能有合同約定的變更權、撤銷權。所以,如果老男人被砍後醒來,撤銷信託或者變更大女兒信託受益權給兒子,大女兒都不能從信託財產中受益。如果老男人醒不來,就要看信託合同約定,如果約定了傷害委託人或其他受益人信託受益權喪失的條款,則大女兒不能取得信託受益權,如果信託合同沒有約定,則大女兒能獲得信託受益權。


第二,設立的是遺囑方式的民事信託。根據《信託法》第十三條、《繼承法》第七條,設立的遺囑信託應當遵循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這裡應做廣義解釋,也就是遵循《繼承法》規定的不僅是遺囑信託的設立的要件,也包括遺囑信託設立的相關內容和遺囑信託未盡之事宜。然後轉至《繼承法》第七條,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大女兒法定地喪失繼承權,故而相應的喪失遺囑信託的受益權。


2)設立家族信託的情況下,大女兒獲得信託受益權,老男人死的瞑目嗎?


這一點還是因人而異吧,但是,做為一個理性的普通人包括我,自己都快被不肖女兒砍的歸西,還要我把遺產給她,不管是繼承還是信託的方式,我都TMD死不瞑目啊!寧可給小老婆的女兒也比給弒父的大女兒好!


於情於理大女兒都不能也不應該取得信託受益權

(三)我為什麼推崇家族信託


事實上家族信託,也就是法律上的民事信託和公益信託,可以堪稱人類歷史上的制度明珠!只要的你的想像力夠,它幾乎無所不能。

首先人設:創業成功的老男人


情況一:老婆跟別人跑了,和王寶強一樣被人戴了綠帽子。創業財產被老婆轉移,哪怕不轉移,自己賺的錢都要被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分給老婆一半。但是我不想給這樣的賤人啊!


將所有的創業財富作為信託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然後將自己設立為受益人,每月給自己支付足夠生活的錢,多的都留在信託公司那錢生錢,或者約定只有自己和孩子能成為受益人老婆不能成為受益人,諸如此類。這樣就很好的規避了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條款,再也不用怕老婆出軌啦。


情況二:老來得子,但是生命快到盡頭,非常擔心自己和老婆不在了子女將來的生活,即怕他們沒人照顧,也怕他們還小揮霍財產,或者被壞人騙走。


同樣設立合同方式或者遺囑方式的信託,然後在信託合同中約定,子女的教育費用,生活費用,創業費用等,還能約定受益權不能轉讓防止子女被騙。


情況三:兒子身患殘疾,父母年老體弱,自己是家裡的頂樑柱,生怕出什麼意外,他們活的凄慘無比。

方案同情況二。


情況四:家族企業如日中天,但是子女沒有繼承企業的意思,而且想打破富不過三代的魔咒,希望自己的財富能惠及子子孫孫。


將公司的股份設立家族信託,然後約定只有自己的直系子女能獲得受益權,一方面防止家族財富流失給其他人,另一方面能保證子孫後代都能獲益。


情況五:怕自己死後,子女老婆分財產不均,鬧得不可開交!

直接設立遺囑信託,子女老婆只能拿到受益權,不是遺產所有權,既有了保障也不怕反目成仇。


情況六:創業有風險,就怕自己生意萬一失敗,欠了一屁股債,自己都想跳樓,還連累老婆孩子。


拿出一部分錢設立信託,合同中約定信託受益權只能給自己一家三口,不能轉移給其他人。這部分財產有破產隔離效果,不怕債權人搶走,自己和家人也有保障,也就敢豁出去賺大錢了。


情況七:想投資房子賺錢,但是購房限制,無計可施。


把投資房產的錢拿出來設立信託,委託給那些有購房許可權的人,讓他們去買房,然後根據信託合同的安排,我授權他們在恰當時候賣房,賺錢受益權返還給我。


……還有各種情況,只要你想像力足夠,信託基本都能實現。


最重要的是對現行法律的對抗。信託的設立,給資產加了一個保護套,改變了資產的所有權,又保護了原持有人對資產分配的意願。

設立信託後,資產由原所有人持有變為信託持有,讓原所有人可以通過受信託法保護的信託協議對資產進行管理,並根據他的意願分配給他指定的受益人,不受常規的遺產繼承、婚姻關係等相關法案的制約。

實務上,針對中國,因為沒有完備的信託法,如果遇到中國境內的房產(特別是民宅),禁止外資持股的公司股權,海外信託是無法解決的。中國的高凈值客戶如何使用信託有效規避因破產、婚姻關係改變、繼承等事件帶來的損失,這個保護套怎樣夠厚,前路漫漫。

中國現有的信託(產品)和信託本身的關鍵,一個是被動保護一個是主動增值,完全兩回事,這裡就不多說了。


送個禮物就構成撫養關係你真逗,可見並不是學法學的,並且本案並不凌亂,比這複雜的多的是


樓主編輯了這麼弱智的一個案例,學過《繼承法》嗎?
充分暴露智商啊


這方面比較深奧,之前沒有研究過


信託就是起到一個資產隔離的作用,利用信託的獨立性來達到保全以及傳承的作用。

股權是屬於夫妻財產,一旦婚姻發生變動,那麼股權就會面臨分割。設立股權信託,股權就成了信託財產,是具有獨立性的,在法律上不屬於夫妻二人的財產,當然夫妻可以作為受益人享受收益。所以兩人離婚時放入信託里的財產以及股權是不會受影響的。


所謂家族信託,其實指的是通過一些財產管理方案設計,幫富人達到資產保護、財富傳承和財富增值的目的。一般來說,有意設立家族信託的富人會與信託公司簽訂一份信託合同,然後把財產轉移至信託公司(受託人),由後者對富人的財產進行管理。富人還需要制定一個(或數個)受益人作為信託安排的受益方。所以說,設立了信託之後,在合同期間,所有權是轉移到信託公司的,家族方面只作為受益人分享信託利益。


信託制度最初僅用於家庭財產的跨代移轉,目的在於規避法律對財產轉移所增加的種種限制與負擔。之後,信託的作用逐漸由消極地規避法律轉變為積極的財產管理和資產增值。


除此之外,家族創始人還能通過設立信託,達到對繼承人加強管理的效果。比如,信託條款可以設置:如果受益人(有時是家族繼承人)出現犯罪、吸毒的情況,則基本生活費用減半;又或者若受益人出現遺棄、虐待父母的情形,就取消其收益資格,等等。


以上。


我不懂我不懂


有病!

切勿浪費較多東西去做用較少的東西同樣可以做好的事情。


@南區熊貓已經把相關法律條文都一一列出來了,我就寫點套路的
一、是什麼?
首先要知道信託是什麼
?信託即受人之託,代人管理財物。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委託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而家庭信託就是委託人將其家庭財產委託給受託人(信託機構),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對其家庭財產代為管理、處置的一種財產管理方式。
二、為什麼?
信託資產的所有權、管理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委託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受託人(信託機構)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屬於委託人,但資產的收益依然根據委託人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委託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實際上現了信託的幾個特點:
1.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它區別於委託人未設立的信託財產,亦區別於受託人的固有財產,信託財產可以不受委託人或受託人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的債權人一般也無法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
2.信託存續的連貫性。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但是,我這裡要加一個但是!中國國內的信託法還並不完善,國內的信託傳承尚不能夠真正達到財產隔離的效果。


家庭信託是指委託人(特指自然人)將其財產所有權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按照信託協議管理信託財產,並在指定情況下將該資產轉予指定的受益人。該信託像一個有限公司一樣運轉,一般委託人生前自己掌握,等委託人身故後,受託人責任開始生效。
  用一個形象的例子,父母常年在國外,他們會將一筆錢交給孩子的姑姑,由姑姑定期交給孩子當作生活費用。父母就是委託人,孩子是受益人,而姑姑則是受託人。從法律上來說,信託的資產已經不再屬於資產的原始擁有人了,這樣可以保證家庭財產,避免遺產、婚前財產糾紛,免去昂貴的遺產稅,從而延續家族財富。轉自mba智庫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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