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日本、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方面的差異是什麼?


這可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中、美、日的知識產權制度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等方面都存在著比較大的不同。我在這裡介紹一下這三個國家在外觀設計專利方面的不同吧。

1.中國和美國均將外觀設計放在專利法中來進行保護,稱為外觀設計專利。在日本,外觀設計則是單獨受《意匠法》(也就是外觀設計法)保護的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類型。

2.美國和日本的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均保護部分外觀設計(Partial Design),換句話說,就是可以只要求保護一個產品的局部的外觀設計。例如只保護一個杯子的杯把等。通常要求用實線來描繪要求保護的部分,用虛線來描繪其他部分。而中國目前則沒有部分外觀設計制度,只能保護完整產品的外觀設計,例如一個完整的帶把的杯子。目前產業界和學術界也在呼籲中國建立部分外觀設計制度,因為這樣更貼近設計的本質。
而這其中美國和日本的部分外觀設計制度又存在差異,美國在考慮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時,只考慮實線繪製的部分,虛線繪製的部分是不需要考慮的。而日本在考慮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時,還需要考慮實線繪製的部分相對於其他部分的位置比例關係。

3.對於新興的保護客體,如GUI的設計等,三個國家的保護制度也存在差異。美國可以保護以產品(或屏幕)為載體的GUI,其保護客體包括了幾乎所有在屏幕上顯示的GUI都可以,除了操作系統界面,軟體界面,連遊戲界面和壁紙都可以受到保護。在考慮保護範圍時,基本可以跨類保護。例如手機上的GUI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範圍可以延及到電視。
而日本對GUI的保護限制較多,在要求以產品為載體的同時,其保護客體只包括設備專用界面,例如洗衣機界面等,對於通用的操作系統界面和軟體界面等,都是不給於保護的。另外,日本在考慮保護範圍時,除了需要考慮到GUI所在的產品的用途,還需要考慮GUI具體的用途,例如需要考慮到一個圖標點擊之後是用來開啟軟體還是別的什麼用途。
而中國涉及到GUI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除了遊戲界面以外的,與人機交互和實現產品功能相關的GUI和產品結合的整體外觀設計」。根據上述要求,一般來說,帶設備專用界面、通用操作系統界面、軟體界面、網頁應用、圖標等的產品,可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而帶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帶電子屏幕壁紙、帶開關機畫面等的產品,不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至於為什麼要有上述限制條件,這主要是因為GUI必須在目前專利法框架下獲得保護,所以需要作為整體產品。人機交互和實現產品功能,則是考慮到了GUI的本質。GUI本質上是產品實體操作面板的虛擬化,也正因為此,才適宜通過專利法獲得保護。而對於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之類的設計,本質上更接近「報紙」之類信息媒介的虛擬化,因此更適合通過著作權法獲得保護。

如果想進一步了解美國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制度,可以看我寫的一篇文章《
美國部分外觀設計制度和GUI保護制度的發展及啟示》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zI1OTI3Ng==mid=203385600idx=1sn=bb6b9a4b62c906d3dbb8d98564765372scene=1key=efe0ed207f257abf2dbf92b32cf37081be85cea9561fa5df2748df372e4aa3b9ea7cfdfeaa36b9330767a96172e4b8aaascene=1uin=NDM4ODM1NjU%3Ddevicetype=webwxversion=70000001pass_ticket=d9zMGIpR40B3%2B1ZFYupDQnrUONtAyAV6F6t%2BO7f09r4%3D

要進一步了解更多國家外觀設計制度的差異,歡迎大家讀一讀我作為聯合作者的一本書《設計之戰——移動終端工業設計的知識產權博弈》。


這個問題實在是太大了。根本就不是僅在知乎上提問就能夠全部很好解答的。僅能針對這個問題的一小個方面進行回答。因為我正在日本交換留學並學習知識產權法,所以想針對專利法中兩國法律規定中存在的一些區別,從這一點對本問題進行回答。

首先,日本是一個成文法國家,針對工業知識產權日本單獨制定了《特許法》《實用新案法》《意匠法》,這與我國的立法並不一樣,我國是在《專利法》中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作出規定。在專利取得上兩國都是採取先申請主義,發明授予最先向特許廳提出申請的人,而並未強調申請人一定是發明人。(美國採取的是發明人先申請主義)。中日兩國在專利權的取得,專利權的效力以及專利權的實施上的規定都大體相似,只存在小部分的區別,現在針對該部分區別進行回答。

一、專利權的效力

1.授權後複審(付與後レビュー)

日本《特許法》規定在特許公報發行日起6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向特許廳長官提出特許異議申請。特許異議申請的審理是由3人或5人的審查官進行書面合議審理。如果審查員認為申請理由成立,則向特許權人發出通知,並在指定期限內要求特許權人提出答辯書。如果經過授權後複審後,申請人或者特許權人不服可向特許廳提出無效審判申請。

本制度是在2012年新設,據說引入該制度以來因為該制度在程序設計上的便捷性,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申請人直接向特許廳提出特許無效審判申請的量,但是該如果對授權後複審後,申請人依然會提出特許無效審判申請。所以個人感覺這制度沒什麼用。

2.專利的無效程序

專利無效程序中兩國間也存在著些許不同,在中國如果想要使一件專利無效,需要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決定作出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再經過中院與高院的審理後,一件專利是否有效才有了一個定論。如果想要無效掉某件專利首先需要向特許廳提出特許無效審判申請,經過審判後向東京知識產權高等裁判所提出審決取消訴訟。東京知的財產高等法院作出裁判後,一件專利是否有效就有了定論。因為日本《特許法》中將特許廳作出審決作為一審(准司法行為),東京高等知的財產裁判所作為二審。雖然日本司法制度是三審制,但日本最高法院一般僅在兩種情況下對上告案件進行審理。①二審法院的判決與以往的最高法院判例結論相反②違反憲法。

3.專利期限延長制度

中國與日本對發明專利效力期限的規定都自申請日起20年止,但是日本針對農藥以及醫藥品作出了特別規定。《特許法》第67條2項規定如因為農藥的申請,醫藥品的承認使特許發明實施上不能實施,可以延長特許權存在期間5年。

另外如果想要延長專利權的存續期間需要向特許廳提出延長登錄申請,對於該決定不服可以向特許廳申請延長登錄無效審判,審決作出後可以向法院提出審決取消訴訟。

下面是一張自製的簡陋的關於日本特許法的時間流程圖。

紅色代表申請後授權前,黃色為特許的效力,綠色為特許權的實施

二、職務發明

中國《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而日本在職務發明的規定卻和中國存在本質上的區別,日本《特許法》第35條規定職務發明相關的特許申請權利是屬於原始發明人所有,企業只能通過與發明人進行協商,向發明人支付相對的代價才能通過轉讓獲得特許權。並且發明人獲得的是專利轉讓的對價,並非是獎勵或者合理的報酬。這一點上很好的增加了發明人的研發的動力。但是日本《特許法》現在也正在面臨修法,產業界對《特許法》第35條的意見很大。其主要的意見有以下幾點。

1.職務發明相關的特許申請權利歸屬於法人(企業)

職務發明是會社的投資與風險承擔的產物,是支付了工資後的勞動成果,所以該當然權利歸屬於法人。

2.尊重職務發明人的名譽

就算是企業內的發明,也應該向該創造活動的發明者表示尊重。

3.對於研究開發者的引誘政策,不需要法律強制規定而應該交由企業自由設計。

對於企業而言,人才是最重要的經營資源,確保優秀的人才是經營至上的命題。因此,發明獎勵,誘惑(incentive)等適當的政策,應當交由企業根據其自身情況進行制定是最具有效率的。

個人感覺日本現存的職務發明相關制度可能過於袒護髮明人,從而使企業的相關的利益受損。企業在承擔發明失敗的風險的基礎上還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發明實驗,如果成功後在特許申請成功後還需要支付一筆轉讓特許的對價。這會讓企業的成本加大很多。


三.權利濫用抗辯

就中國《專利法》而言,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的抗辯方法主要分為以下幾種。1.向專利複審委提出專利無效申請。2.現有技術抗辯。3.《專利法》第69條中5種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4.被控侵權技術不落入保護範圍抗辯。在這4種抗辯方法中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第一種直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申請,然後通過專利無效程序來否定掉專利效力,但是這種方法很容易落入訴訟循環。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後,再去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訴,然後再經歷高院二審。二審後還有可能再經歷一輪新的循環。所以針對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其中第8條到第11條針對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的侵權訴訟中提出無效申請時不中止訴訟的幾種情形。在一定程度少減少了訴訟循環,但是並沒有對發明專利進行規定,所以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而在日本《特許法》在平成16年的法改正中在加入了了一條新的規定即權利濫用抗辯制度,104條之三中規定侵權訴訟中,如果作為爭論焦點的特許應該在無效審判中被認定無效時,特許權人不得向被訴侵權人行使權利。換言之就是在同一法院可以進行侵權以及無效的審理。這樣以來極大的加快了審理的速度,避免了訴訟循環。在當侵權人提出權利濫用抗辯並同時向特許廳提起特許無效審判申請時,審判或者訴訟將會被中止,並且同時特許廳與法院之間還設有通知制度雙方交換意見與看法(特許法168條)。這樣也可以避免了同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不同。

但是,這種權利無效抗辯中如果特許權被認定無效,特許權人的行為屬於權利濫用時,並不代表該權利真的無效了。而僅僅只是在本訴訟中權利人行為屬於權利濫用,換言之特許權人起訴另一家公司侵權時,其請求有可能被確認。而想要從根本上無效特許權依舊向特許廳提出特許無效審判申請。


以上


美國、日本、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上存在很多方面的差別,首先可以從司法體系的差別這一方面來梳理。美國採用的是英美法系,中國和日本均屬大陸法系,因而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上,中國和日本之間相同點更多一些。例如,美國採用成文法加判例法,相應法律規定更為複雜,而中國日本主要依靠成文法。

在侵犯知識產權的懲戒力度上,僅直觀地從侵權賠償金額來看,美國最高,日本次之。導致美國侵權賠償金額最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於美國審判制度中採用的陪審團制度,陪審團制度利於維護司法公正,但也會使判決結果受到司法之外其他因素的不確定影響,造就出了一些奇觀。日本於本世紀初重新確立了上世紀曾經使用過一段時間的陪審員制度,其和中國的陪審員制度較為類似,但陪審員介入審判程序的程度較中國更為深入,當然還不能與美國陪審團制度同日而語。

在打知識產權官司的費用上面,美國奇高無比,日本次之。除了經濟水平導致的差異,美國打官司的取證制度功不可沒,也就是英美法系著名的證據發現程序(Discovery)。證據發現程序中,訴訟參與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一切有關證據材料,一場訴訟最主要的時間、工作和成本都消耗在證據發現這一環節上,對整個案件的審理及結果有著最深刻的影響。中國沒有證據發現程序,日本則介於中國和美國之間,在進入正式訴訟之前,潛在訴訟相對方可以向對方提出提供證據的要求,但此要求沒有司法強制力,但參與方不同的應對方式會在後續有不同的法律影響。日本這種特有制度的形成與其歷史習慣是有關係的。

還有一點主要的區別是,美國和日本侵權案件和相應知識產權無效訴訟可以合併審理,而中國是分開的。

另外,美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有一個非常特別的行政手段,即通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依據關稅法發起337條款特別調查,通常僅限於針對向美國輸入產品的海外企業。該手段非常便捷嚴厲,對非美國企業很不利。


首先,表明對這個問題的態度以及個人的能力:

1、這個問題實在是太太大了好么?美國或者日本或者中國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制度都可以寫十本博士論文好吧?所以題主這樣提問的話可能會得到很多不同的答案。

2、我個人學些過一些美國知識產權訴訟的知識,現在在乾的工作是中國的知識產權訴訟,所以我的能力是:回答美國和中國通過行政執法和訴訟制度來保護知識產權的異同。


其次,回答問題。


1、解題。

題主問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制度「,保護知識產權的制度有很多,包括:

A.
國家行政機關授予個人的知識產權,就是國家授予了個人在某一方面某些範圍內的壟斷權利,這個過程具體的就是
個人申請商標、專利的申請,申請到了,就表明個人在某一範圍內享有了獲得國家制度保護的權利,如果一個國家沒有知識產權,就根本沒有保護,在這點上,中、美、日都毫無疑問的有知識產權制度,就不用討論了;

B.
行政保護。中、美、日都有不同,礙於能力問題,我在下文只回答中美行政保護。

C.
司法保護
。這是保護方式的重中之重。下文詳談,但也只限於中美,日本我實在是不知


2、具體談。


A. 行政保護:包括工商局行政執法保護、海關行政執法和專利局行政執法保護。

(a) 中國工商局有行政執法權,可以對市場上賣侵害商標權、侵害專利權的賣家進行行政處罰,主要目的是維持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

美國有沒有類似工商局這樣的行政機構我並不知曉,望高人解答。


(b) 中國的海關行政執法保護主要是針對進出口貨物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對已經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所涉及的貨物進行查驗,以保證出口或者進口的貨物不侵犯知識產權,如果真查到可能侵害知識產權的貨物,海關是不允許進出口的。(具體程序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美國的海關
辦同樣的事情,但是僅限於侵害美國商標或者版權的商品


(c) 美國的國際貿易委員會(簡稱ITC)保護,這也就是有名的337案子。


這絕對是美國特色,這是既反傾銷、發補貼、反壟斷之後美國設計出的又一保護本國知識產權的具有行政執法和司法雙重製度特色的制度。


ITC的保護針對專利權、註冊商標、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與美國海關想必,ITC管的範圍更寬。


ITC受理美國國內申請人的起訴後,會成立一個調查委員會,調查進口的美國貨物是否會侵害到美國國民的知識產權,(中間詳細程序略去一萬字,包括discovery、markman聽證程序等,類似美國訴訟程序),如果結果是進口的貨物會侵害到美國國民的知識產權,那麼ITC會發排除令,排除包括上下游產品在內一切貨物的進口(言下之意就是這個行當就不允許你在美國幹了!!)。


如果,你是進口商,在拿到美國的這個排除令後,可以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由此,進入了美國的訴訟程序。

所以,(c)這個行政保護程序,中國是沒有的,中國還是原始的工商局行政執法保護和海關進出口保護!


(d)專利行政機關保護

這是中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新賦予的專利行政局的執法權,美國沒有相似的執法權,但是中國專利行政機關的這個執法權究竟有沒有用過,反正我沒有見過,見過的高人請指點。


B、司法保護,即訴訟保護。


(a)在中國,關於知識產權的訴訟有權屬和侵權訴訟兩種。

權屬訴訟除了兩個人爭奪某一知識產權的歸屬的訴訟外,更多的是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專利複審委的駁回申請後,申請人不服,到北京一中院起訴的確權訴訟。

侵權訴訟那是在全中國各地各級法院都有出現的訴訟,也是數量最多的訴訟。這類訴訟主要是按照一般民事訴訟的各種程序進行:起訴——確定管轄——開庭審理——執行。

在確定管轄上,一般還是沿用普通民事訴訟的原則(包括一般管轄原則和級別管轄原則),沒有關於知識產權訴訟的特別的管轄規定,新成立的北京和廣州的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可以算做是民訴法上的特別管轄的規定,但是具體的細則還是沒有出來。

另,中國侵權賠償額的演算法主要就是法條規定的那三種,有興趣的自己看,這篇文章中的專利侵權賠償額的演算法是一個很好的思路,值得看看:http://wenku.baidu.com/link?url=9Vkp81-bQitMTOTq6pNiJiQnvdCcwKW2wzmzCxmdKZzZWVZOEQ75XzlceDq9VpwfF3rVE_Zrbwz3R5ZfvyL5Kw16T2Y8n_PA2tovcaMyto7


(b)在美國,法院在審理侵權訴訟的過程中是可以直接判定知識產權是否有效的,而中國的則必須中止侵權案件,待確權訴訟得出權屬的結果後,才來判定是否侵權。這是一個重大區別!

美國法院的知識產權訴訟有自己的管轄原則,比如我國法院很少用的「最適宜管轄原則」在美國的知產訴訟中非常常用,大家都喜歡把案件弄到加州西區法院和德州東區法院,因為這兩個地方有大量的互聯網公司和科技公司,法院審理很多這樣的案件,很有經驗。

美國的侵權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已經發展得非常完善,直接使用的便是引入專家證人來計算應該陪多少,所以在訴訟中律師交叉詢問會出現很多數學公式,這些都是專家證人為論證專利賠償額所建立的模型(可惜美帝的律政劇從來不演這些);美國比較常使用的侵權賠償計算方法是整體市場價值法(此法是基於許可費率、許可合同來計算的)。


(c)在中國,鑒定結論對侵權訴訟結果有直接而重大的意義;在美國,專家證人制度用得很多,這與中國法官糾問制度和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息息相關。


(d)在中國,知產侵權訴訟的商業化維權很流行,講究「薄利多銷」,在美國知識產權訴訟幾乎都需要一個團隊,講究「專業化、高端化」,這也是一個重大區別!


內容實在太多,我盡量系統的擺出來,但是還是覺得只說清楚了一點點。

(待續未完……)

參考資料:

中國的:各種知識產權法教科書、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上的內容等,海關總署官網等;

美國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專利訴訟手冊》(美富律所編寫,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等,

最後,特別推薦灣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上貼出的由其組織撰寫的《全球專利訴訟分析》,600多頁,通過調研灣灣企業遭遇的各國訴訟,總結出各國訴訟的特點,提出對策,良心資料呀!(需要的在評論中留郵箱。)註:該資料的閱讀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礎。

Ps,灣灣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需要翻牆,但內容相當豐富,而且是中文資料,比大費周章地找各國各種官網的英文版,再研讀法律英語好多了吧?!


知識產權就是技術壁壘,現階段中國不可避免的要全方面的偷師,等趕上了再說知識產權吧。政府不傻


這個問題我也確實是才疏學淺不好回答,簡單談談近期發生在我身上的一件事吧。歷史老師是個美國白人,年紀也不小了。前段時間期中考試,試卷改完發回來了,老師卻讓我和其他三個同學下課之後留一下,一副要找我們喝茶的樣子,據悉,我們都是的了滿分的同學(當然不存在抄襲)。於是就很困惑,如果做的好為什麼要被留下來,做的不好又為什麼給滿分?下課之後,老師問:「鑒於你們都做得不錯,我想要借你們試卷上的答案,來做ppt,講試卷的時候就可以用你們的答案。」
我想在中國,老師要是想借你的試卷答案或許不會這麼大費周折。


問題太大,我就來捧個人場。


中國幾百年前就超越他們了。我們古代偷學了別人家的武功被發現了,是要挑斷手腳筋,戳瞎雙眼以廢其武功的。 ( ?Д?)ノ


開始的時候,佔中國人的便宜,比如vcd,後來,等中國人沾了點盜版的便宜,就開始用專利整人


感覺是航空母艦,潛水艇和輪船的區別~


 美國

  知識產權運營在美國是一門很純粹的生意,在該領域出現了很多專業的商業機構,甚至不乏以知識產權運營為主業的上市公司。正是因為私人企業通過市場機制已經較好地解決了知識產權運營的問題,所以美國還沒有由政府出資成立的知識產權運營企業。

  事實上,美國歷史上也曾遇到過「國有知識產權」運營難的問題,不過美國政府對此問題的解決方案不是成立政府背景的知識產權運營公司,而是在1980年通過了《拜杜法案》,規定所有「聯邦資助所完成發明的專利權」歸發明機構所有,而聯邦政府只保留一種在一定情況下的使用權。通過將「聯邦資助所完成發明的專利權」授予有能力並有動力進行商業運營的私營企業,美國政府解決了上述問題。

  「一個非常必要的過渡措施」,這是我對政府出資成立知識產權運營公司的基本看法。

  從長遠來看,要根本解決中國企業知識產權運營方面的問題,政府部門的職責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讓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得以體現,為知識產權運營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但是,從目前來看,由於知識產權運營能力的不足,中國企業尤其是外向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吃虧不少,這又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在「遠水難解近渴」的背景下,由政府出資組建知識產權運營公司,集中各方人力物力以強化本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是一個非常必要的措施。但是,這只是一個應急的過渡手段而非根治的方法。

日本

  為了在生命科學等重點領域更有效地利用高校、研究機構等閑置的知識產權,2010年8月,作為公私聯合運營的基金——株式會社產業創新機構(下稱產業創新機構)和著名企業聯合投資的生化醫藥知識財產基金(LSIP)宣告成立,這也是日本首家知識財產基金。此基金由產業創新機構和4家民營企業共同出資,以收購、獲得實施許可或資助專利費用等方式,將高校、研究機構、部分企業等擁有的知識產權組合在一起,建立包括醫療器械在內的生化醫藥領域的知識財產群,將其有償提供給有需要的醫藥企業。從增加實施許可的授權、促進創新的觀點來看,這種模式提供了一種更易使用、更適合企業需求的知識產權一站式服務。

2013年7月,產業創新機構又與機電企業共同出資30億日元,成立購買閑置專利的基金,以促進知識產權的轉化。日本國內機電企業擁有大約135萬件發明專利,其中有半數是不會產生盈利的閑置專利,特別是像手機、薄型電視機等有多家機電企業競爭的領域,閑置專利更多。而這些閑置專利的維持費用可觀,如何活用是企業的一大課題。此基金將收集來的專利有償借貸給新興國企等來獲利。此外,該基金還從多個企業中聚攏專利持有人以達到商業化的目的,在防止專利無限制地流到境外、促進國內企業研究開發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這是一個美國的專利律師(計算機專業)的講座。先下圖。

當然,拿了人家的東西,還是要為人家打廣告,

當然,拿了人家的東西,還是要為人家打廣告,

有這樣一個事例,美國的聖誕節與我國春節相似,前一個月都有購物風潮,歷史悠久的柏克萊書店收到了大量訂單,而正在這個繁忙時刻,亞馬遜公司訴至法院稱,柏克萊書店網頁上的點擊銷售方式(具體方式我也沒明白)侵犯了亞馬遜公司專利權,這本來是一件不起波瀾的事件,卻讓柏克萊書店陷入險地。亞馬遜公司稱需要在訴訟期間凍結柏克萊公司訂單,以便查證,如果真的凍結,它對客戶的影響以及違約責任的賠償足以令其破產,於是柏克萊公司選擇庭外和解,並支付了大筆和解費。

有這樣一個事例,美國的聖誕節與我國春節相似,前一個月都有購物風潮,歷史悠久的柏克萊書店收到了大量訂單,而正在這個繁忙時刻,亞馬遜公司訴至法院稱,柏克萊書店網頁上的點擊銷售方式(具體方式我也沒明白)侵犯了亞馬遜公司專利權,這本來是一件不起波瀾的事件,卻讓柏克萊書店陷入險地。亞馬遜公司稱需要在訴訟期間凍結柏克萊公司訂單,以便查證,如果真的凍結,它對客戶的影響以及違約責任的賠償足以令其破產,於是柏克萊公司選擇庭外和解,並支付了大筆和解費。
現在知道資本主義的的可怕了吧,事實上不久柏克萊公司關門歇業了,主要想說明的是美國對於知識產權方面的專業運用實在是太強大了,一個公司,擁有數項組合專利技術,而僅僅靠著專利賠償收入就能產生成倍利潤,在美國,專利技術是科學,但也可以理解為產業鏈。
美國專利申請需要的條件是律師,於是要求專利律師個人專業的高水平,如一個生物專利律師,需要至少生物專業碩士以上學歷,考過當地律師資格考試(美國各州自主考試,總體來說加州最難,本周律師到其他州執業的話,也需要考試,不過程序和內容更為簡潔),並經過數年的實習期,你就可以合格了。當律師被委託後,需要了解申請人專利的構造,然後以其專業知識對它進行分析,提出申請方式的意見,以求對委託人也就是專利持有人權利的最大保障。
可以說,沒有專業律師這種完善體系,美國的專利申請方面會亂得一塌糊塗,而一些隱藏性的不被公眾熟知的法律內容,會給專利申請人更多障礙,比如一個谷歌的職員,他在休假期間完成了一項很不錯的技術,想申請專利,而如果他不願浪費,完成作品的草稿紙是谷歌公司生產的,並且以此申請到了專利,那麼谷歌公司會站出來: You ! Out! It"s my patent.這種劫掠式的成果搶奪,只是因為一個無關緊要的疏漏,這也是專利律師的職責所在。
由於美國對於知識產權的重點保護,若是遭到了專利侵權訴訟,那麼相應的,該公司與訴訟權利相關的商品就會下架,這種損失難以估量,公司都會小心翼翼,不敢逾雷池半步,寧肯事先支付使用費。這是一個用嚴法來尊重知識的國家,當然我國與其不同。
我國專利數量居全球第一,但佔大多數的是包裝,外觀專利。其實這也不應該受到指責,面對盜版,山寨等社會現象,是個企業都會頭疼,當然這種現象的更深層原因不追究,我國專利申請條件是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新穎性是指一件在該地區從未出現過的新事物,比如八十年代風靡大陸的卡拉OK,雖然其早在港澳地區流行。08年以前,也有很多國外的留學生把歐美的流行事物帶到中國,還申請了專利。而受制於加入世貿,我國在奧運年後開始大幅度修改知識產權法,並實現了全球聯網,(當然開放度不同,但美國更為吝嗇)留學生事件被有效遏止。事實上我國已經建立了相對先進的專利法,只是面對經濟發展做出部分妥協,不過隨著法制社會的健全,一部分問題如專利法庭的設立(海淀區首家),世界範圍內專利侵權的打擊(專利是區域管理制)會逐步得到解決。
其實很多都是記憶中出來的,有待查證。出現的錯誤請指正。


建築著作權差別。

建築作品概念範圍不同。美國把圖紙之類算建築作品了。中國歸美術作品類了。大體這意思。
還有侵權判定的不同。模糊記得美國比較嚴。
判定侵方面中國3步法。米國四步法。
好多好多差別,看了都忘了。語言也不夠準確。當笑話看吧


知識產權差異,我感覺更多的是人與人之間法律觀念的差異,中國人根本沒有法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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