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如何開除佔有股份的高管?


謝邀。

問題表述的不夠清楚,可以分為兩個層面理解:將高管解職(開除)和剝奪股東權。

對於前者,要看公司章程和該高管簽訂的僱傭合同,來判斷應該適用何種程序解除高管的職務,是通過董事會、股東會投票表決,還是總經理就有權利解除該高管的職務,以及是否需要做出相應賠償。

對於後者,股東權是財產權,除非存在@秋霞提到的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否則無法通過投票等程序剝奪。在中國公司法修改後,「股東除名」從理論上是有可能的,但對於股東已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出資義務的,實踐中幾乎沒有見過成功的除名案例,如果進入訴訟很難預料結果;如果股東之間簽有股權回購協議,有可能按照約定的價格由其他股東回購全部股權,但如果協議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也會引起糾紛。不管是哪種情況,董事會都是無法剝奪股東權的。

總結一下,從公司法制度設計來說,將高管解職是比較容易的,因為這是公司管理的基本要求;而剝奪股東權,則非常困難,因為保護股東權利,尤其是小股東權利是公司法的價值取向。


謝邀~~
首先要先知道何為高管,我們平時說稱的高管,在公司法上是指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佔有股份的高管」,即該高管同時又擔任公司的股東。那麼你想開除的就是一個股東。
即,問題變為:「如何開除一個公司的股東?」
我的分析如下:
第一,出現了「公司僵局」的情況。
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續運行中由於股東、董事之間矛盾激化而處於僵持狀況,導致股東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決策,從而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甚至癱瘓的狀況。
我國《公司法》關於公司僵局,主要是第183條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請求法院解散公司之前,必須是要有一個「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條件。但是《公司法》並沒有明確什麼是「其他途徑」。
但是,《公司法》鼓勵公司自治的原則, 注意尊重公司章程的效力和股東內部約定。即,在沒有法律明確的規定下,公司可以制定相關的公司章程來解決公司潛在的問題或者已經發生了的危機。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先查看本公司章程中有無」股東除名「制度的規定:
1)如果章程中規定了「股東除名」制度,則可直接按公司章程規定, 強制轉讓某股東全部股份以取消其股東資格,強迫其退出公司。
2)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股東除名」制度的規定,則可依據《公司法》第44條的規定,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就可以作出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可規定「股東除名」制度或者也可直接規定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有權決定除名某股東。

第二,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公司可解除股東資格。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還是要提醒一下:
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經營過程中,股東之間又難免發生出現矛盾,影響合作,使公司陷入僵局,危害公司穩定運營。為防範未然,公司可以考慮在取得股東同意的情況下,在章程中規定完善的股東除名制度,包括除名程序、表決程序以及減資程序等。不過,公司應注意,不能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規避法律,變相的將某股東除名,侵害股東利益。

我只能想到這種兩種情況,可能分析的還不到位,還是想請@Raymond Wang來給點意見,我已經邀請他了~~~


謝邀。

股東兼任的執行崗位:
屬於董事會任免的職位就直接罷免,屬於經理任免的可以董事會決議方式讓經理執行。

股東會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話可以不按出資額分配表決權,利用這個條款可以讓股東失去表決權。另外,可以試試通過公司分立某些股東和資產剝離出去。
但都需要股東會通過,董事會只能起草好動議,召集股東會表決試試。

股東權利:
貌似「開除」不了。


高管,顧名思義即高級管理人員,就是指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董事會職權]規定:董事會有權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這裡的解聘即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情形以及條件。即勞動者在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開除」。而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等於剝奪其股權。


董事會開除佔有股份的高管,只能理解剝奪其管理許可權,即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但是不能剝奪其股東身份。除非,其持有的股權不是實際持有,或者附帶條件的。也就是,被開除高管的股權在取得之時就附帶條件,處於不穩定狀態。否則,高管實際出資取得的股權,如果不是因為賠償是無法剝奪的。


當初股份不值錢,隨便就給出去了,現在想隨便要回來,哪有那麼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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