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建築物會涉及侵權?版權和侵權是如何認定的?
有無相關先例可循?
相關消息:
投建方:石家莊「獅身人面像」系拍戲臨時場景
媒體盤點中國山寨版全球「著名建築」(圖)_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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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以此白心的疑問:
「我記得鄭成思在《知識產權法》里講過一個複製權的問題,侵犯了建築物的外觀形象。 獅身人面像比較特殊,是歷史文化遺產,即使算建築物,也有保護期的問題,不知道保護期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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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美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先說說能侵什麼權,再說說如何認定侵權。
1. 著作權法
1.1. 受保護主體的範圍
如果建築物是在著作權保護期年限之內(各國不同,中國是作者壽命+50,美國根據情況,壽命+70/出版+95/創作+120),則建築作品有可能享受著作權保護。
1.1.1. 受保護年限
如果超過保護期,則該設計進入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大家可以儘管抄,而不會有著作權法責任。所以獅身人面像、金字塔、白宮什麼的,肯定是沒有著作權責任的。但是有的太新的,不是歷史性的,則由於在保護期之內,受著作權保護。比如這個:
石家莊現魔法學校酷似霍格沃茲引網友報考
哈利波特小說是1990年代初期創作的,而哈利波特電影第一部則是2000年至2001年創作的,作者JK羅琳和電影製片人David Heyman都還活著。這個石家莊霍格沃茨的設計,應該是主要借鑒的電影里的設計,因為書里應該是沒有細化的具體建築安排。不管怎麼說,這個建築顯然還在保護期內,所以石家莊這個學校有可能構成侵權。
1.1.2. 受保護的建築類型
之說以說「有可能」受保護,這是因為就算滿足年限要求,不是所有的建築都有資格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根據美國聯邦Copyright Act的§101,受保護的建築作品(architectural work)必須得是"the design of a building."
什麼是"building"? 並非所有建築都是building,根據37 CFR 202.11(b)(2),building是「能住人的,被預期為是永久性的、固定的結構,譬如住宅、辦公室;能進人的,被預期為是永久性的、固定的結構,譬如教堂、博物館、涼亭什麼的」。根據37 CFR 202.11(d)(1),building不包括橋、立交橋、大壩、通道、帳篷、房車、船、活動板房。
37 CFR 202.11
1.1.2.1. 能進人
如果進不了人,顯然不屬於building,不以建築受保護,但是其有可能構成雕塑,按雕塑受著作權保護。雕塑的判定,為首先看其有沒有功能,沒功能則構成雕塑;若有功能性的話,其美學性和功能性能不能分離,即其在設計上有沒有獨立的裝飾性(這個設計方案里有一部分設計是沒有功能的),設計師有沒有給予了獨立的,與功能無關的,美學考量。能分離、有獨立美學考量,則為雕塑。
比如,電信公司的手機基站塔,不是建築,有功能,沒有獨立的美學考量,所以既不是建築,也不是雕塑,從著作權法角度看,可以隨便抄。
1.1.2.2. Permanent and Stationary
如果是工廠造出來的modular home,根據(b)(2),似也不屬於building,因為其並非永久性的、固定的。不過這個不好說,由於(b)(2)里強調"intended to be," 因此如果版權人強調雖說這是組裝房屋,但我在生產的時候就計劃是組裝之後不再挪動,則或許能算是構成building。這個問題顯然是有現實意義的,比如遠大當年吹的那個空中城市,就是組裝建築。
1.1.2.3. 法定排除範圍
回到building的排除範圍,(b)(2)和(d)(1)實際上給了大家不小的山寨空間,假使該「建築」也不構成雕塑。比如,你想山寨一個茅以升的錢塘江大橋,沒問題(功能考量為主,沒有獨立的、光為了好看的設計);你想山寨一個紐約的High Line Park,應該沒問題(因為屬於人行通道,另外雖然好看,但基本都是有用的);你想山寨一個朝鮮國徽上的那個水壩,沒問題(純功能性的);你想山寨一個北京西直門立交橋,沒問題(純功能性的,雖然實際上功能為負)。
山寨金門大橋懸一點,因為其設計有獨立的美學考慮,帶有可分離的裝飾性設計。南京長江大橋也是這樣,那個橋頭堡沒什麼大功能,基本是為了好看而做的設計。
1.2. 受保護的設計範圍
就算一個建築受著作權法保護,並非該建築上所有的設計都受保護。
根據Copyright Act的§101,有著作權的建築,其受保護的設計為「整體形式,及空間和元素的安排和組合」 ("the overall form as well as the arrangement and composition of spaces and elements in the design")。另一方面,有著作權的建築,其「個體的標準化設計」("individual standard features")不受保護。
所謂「個體的標準化設計」,是指常用的門、窗、外牆的磚,等等。道理很簡單,就好像我蓋了一個房,買了鋁合金的窗戶安上了,之後我不能轉過頭來禁止以後的人用鋁合金的窗戶,說你們這是抄襲我。
這個邏輯實際上延伸自電影、戲劇和文學作品著作權中的scènes à faire規則,比如,講二戰的電影里,人物互相行納粹舉手禮的情節,文革電影里,廣播里響起《大海航行靠舵手》的情節,這些情節不受保護。
1.3. 判定侵權
問題在於,除非你是高迪或者柯布西埃那種的,你的設計元素很有可能大多數現成的,而作為設計師所做的更多的是組合元素。那麼如何判定侵權?
1.3.1. 聯邦第四巡迴法院/聯邦馬里蘭地區法院的規則: Nelson-Salabes, Inc. v. Morningside Holdings.
如果被告採取了和原告一樣的對設計元素的獨特組合,則被告構成對原告建築設計的侵權,縱使那些被組合的設計元素單獨來看是不受保護的(比如,都是標準化設計)。而判斷一樣與否的標準,則是看對兩個建築整體感覺是否相同,即"total concept and feel"是否相同,感覺相同即構成侵權,小的區別不影響侵權的構成。
"total concept and feel"是美國著作權法經常愛用的一套判斷標準,總體說來比較照顧原告/著作權人,重點在於在對比中不剝離不受保護的部分,而且不用一模一樣,只要「氣氛上是好像已經一樣了的感覺」,就行了。
這是nelson-salabes中原告和被告的設計,感受一下total concept and feel。
一審法官認為,原被告方案里都出現了這三個元素,因此構成了total concept and feel的相同,因此構成了組合的相同,因而構成了侵權:
octagonal entrance
protruding gables
bay windows
1.3.2. 聯邦第十一巡迴法院規則:Intervest Construction, Inc. v. Canterbury Homes, Inc.
對於通過組合常見的、現成的設計元素而形成的建築設計方案,建築作品的著作權僅限於作者對這些常見元素的選擇、組合和安排,而判斷組合是否相似,不是對比兩個建築的感覺是否相似,而是僅對比兩個組合是否相似。在對比中,不受建築著作權保護的設計元素不能被考慮。
看起來,保護的都是組合,但判斷標準實則完全不同,導致實質上的保護強度完全不同。在十一巡迴法院的標準下,由於只比組合不考慮常見、現成設計元素,因此單純的相同設計元素的重複出現並不構成侵權,只有這些相同的設計元素被以相同的安排方式組合起來,才構成侵權。另一方面,出現新的元素、組合的變化,則可能會使組合不再相似。
這是本案原被告的戶型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感受一下:右邊是原告,左邊是被告。如果按total concept and feel,很明顯這個構成侵權,各室的功能幾乎一樣,布局幾乎一樣。
十一巡迴則不認為他們相同,因為:
1、中間客廳的型兒不完全一樣。
2、廚房變大了。
3、正門從單開門變成雙開門了。
4、主卧有門了。
這些小細節的改變,被認為是使得建築師的組合實質性的產生了區別,因此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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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標法
商標的有效期能一直續展,故能一直受保護。但商標取得保護資格難度相對大一些。
2.1. 受保護的建築類型
2.1.1. 有名
建築物的外觀要是想獲得商標權保護,是按商業外觀("trade dress")中的產品設計("product design")進行的保護。與產品設計相對應的是產品包裝("product packaging"),建築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能算。
trade dress的規則特別之處,在於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的Scalia大爺寫Wal-mart Stores, Inc. v. Samara Brothers, Inc.判決,product design只有具有「第二含義」("secondary meaning")才受商標權保護,第二含義即消費者一看見這個圖案,就會想起來一個特定已知或者未知的商家("a mental association in buyers』 minds between the alleged mark and a single, known or unknown, source of the product")。未知的意思在於,知道不知道是誰做的不要緊,知道這個是個特定商品就行了。比如,小時候吃的那些零食,你不知道廠家具體叫什麼,但你知道,包裝長這樣的,裡面裝的就是那家生產的零食。
這個對於絕大多數不是名勝古迹的建築物來說,滿足第二含義的要求基本是比較困難的。
2.1.2. 無用
聯邦商標法§2(e)(5):有功能性的商標不能被註冊,就算有第二含義也不能註冊。
為什麼商標法和著作權法都強調沒用、沒功能性?因為國會認為,功能性的東西是專利法的職責範圍,而且更重要的是,專利權的有效期才二十年,而商標權卻是不限期,因此如果讓一些假商標真專利混入商標的隊伍,會導致對技術的壟斷,違背美國國父在制定憲法知識產權條款時的本義: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商標之所以不限期,是由於商標不是為了科技進步、文化發展之目的,而是為了保護正當競爭,方便消費者辨認產品源頭。
回到功能性上來,商標法上的功能性比著作權法的還要嚴格,不僅僅一般意義上的功能性會導致商標不受保護,美學意義上的功能性("Aesthetic Functionality")也會導致商標不受保護,即當一個裝飾性的設計如果被作為商標保護,會導致競爭對手可選設計方案的範圍受限("limits the range of adequate alternative designs"),顯著地抑制競爭,則該商標不受保護。所謂可選設計方案,是指能看得過去的設計方案,特別難看的alternative不算。
2.1.3. 不俗
商標法最基本的原則是商標不能是通用的("generic")。Abercrombie Fitch v. Hunting World, Inc. 對於文字類商標,一般指「蘋果牌蘋果」這種情況。對於建築,同理,不能是「樓房型樓房」。
2.1.4. 總結
這三個要求疊加在一次,意味著建築物取得商標權還是比較有難度的,總的來說應該是僅限於有名的、比較有特點的建築。
2.2. 侵權
就算一個建築受商標權保護,你也得必須有消費者混淆("confusion")或者商標淡化("dilution"),才能構成商標侵權。
混淆就是說把山寨的當真的了。淡化則是說,山寨的導致原版的指向性收到了影響,即blurring,或者山寨的損害了原版的光輝形象,即tarnishment。
2.2.1. 混淆
混淆在建築領域是比較困難的,不是光看照片混淆,而是得由於混淆導致原來要去埃及的遊客錯去了石家莊,「我到河北省來」,而且一直以為石家莊那個才是真的。
這是由於,confusion一般是指point of sale confusion,即在交易時(買門票)必須得還是被迷惑的。而另一種一般不適用於商業外觀商標的迷惑類型是initial interest confusion,這個是看照片時的混淆,但在Gibson Guitar Corp. v. Paul Reed Smith Guitars, LP中,第六巡迴法院認為,對於商業外觀,經營者有權做的像競爭對手,gibson不能禁止別人的吉他長得像gibson。
2.2.2. 淡化
2.2.2.1. Blurring
Blurring,是大家以後一聽別人說獅身人面像,心裡就想,哎,你說的是河北那個還是埃及那個。
這個機會大一點,但是前提是原告的商標必須有名。其他相關的關鍵要素還包括,原告是否對商標一直是獨佔使用「the extent to which the plaintiff is engaging in substantially exclusive use of the mark.」 Visa International Service Assn. v. JSL Corp.
在獅身人面像這個情況里,埃及要想贏實際上比較困難,因為埃及過去也沒有一直控制住不讓別人用金字塔。想想拉斯維加斯Luxor那個獅身人面像,再想想北京世界公園。世界各地都一直有山寨的。
2.2.2.2. Tarnishment
Tarnishment,是山寨了一個獅身人面像,底下有一個小門,一進去一看,哦,裡面原來是洗頭房,做大保健的。這是被告把原告的商標搞猥瑣了("the mark is portrayed in an unwholesome or unsavory context, making it loses its ability to serve as a wholesome identifier.")。Deere Company v. Mtd Products Inc.
或者山寨了一個帝國大廈,是居民樓,但是建築質量特別差,樓板有裂縫,導致大家覺得叫帝國大廈都是豆腐渣工程。這是被告把原告的商標搞山寨了("the public will associate the lack of quality or lack of prestige in the Defendant"s goods with the Plaintiff"s.")。Deere Company v. Mtd Products Inc.
這得是實際造成了這種不良影響才行,即原告得舉證被告的洗頭房確實讓大家覺得原告的獅身人面像也變得很猥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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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專利
專利有效期二十年。
要想獲得專利權保護,你得有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實用性。
新穎性要求意味著所有名勝古迹都沒戲了,因為只要公開使用超過一年,就不算新穎了。
就算是新建築,其在非顯而易見性上也會困難頗大。即申請人必須證明該設計對本領域擁有一般技能的一般技術人員並非顯而易見的。建築,歸根結底,常常是現有設計元素的組合。證明組合奇絕到一般建築師都想不到,難度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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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沒有有效期,在被披露之前能一直受保護。
建築的外觀說來應該是構成不了商業秘密,因外觀既沒有秘密性("secrecy"),也沒有對外觀的保密措施("reasonable efforts to safeguard the confidentiality")。內在設計倒有可能,但光抄個型應該是構成不了商業秘密侵權。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
討論建築物是否涉及侵權,我們需要先分析建築物可能存在哪些方面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通常分為3大類: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其它如商業秘密等暫不考慮。
1、關於建築物的著作權
建築物作為一個造型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明確將建築作品與美術作品並列,確定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
建築作品是建築設計思想的表達,任何能夠將建築設計思想表達出來的形式,都可以認為是建築作品,例如建造好的建築物本身、設計圖紙、建築模型,甚至包括CAD設計信息等等。
2、關於建築物的專利權
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該條款規定了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體的範圍,只有符合上述屬性的外觀設計才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
建築物是不動產,雖然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工業產品,但是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3、關於建築物的商標權
建築物的造型設計可以申請商標保護。新修訂的商標法實施以後,三維標誌(立體商標)是商標法認可的保護對象。
建築物的著作權是從建築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的,著作權人之外的民事主體如果實施複製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專利權和商標權則需要申請,在獲得國家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獲得相關權利,否則,不享有該知識產權。
近些年中華大地陸續湧現了許多類似與白宮、天安門等建築物,叫人嘆為觀止。由於白宮、天安門等建築物歷史較久,基本不存在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因此,不大可能會侵犯到知識產權。
近日曝光的山寨獅身人面像這件事比較搞笑,首先可以明確的是:肯定不會侵犯埃及的知識產權。其次,我認為埃及文物部門有點反應過度了,絕不會因為中國某地有個山寨的獅身人面像導致遊客只看山寨的而不去埃及看正宗的了,要知道旅遊體驗是一項對於綜合環境的感受:包含當地的地理、人文、歷史、氣候、風景等等。如果說一個山寨的物件就能夠解決旅遊觀光的需求,那遊客只要在家抱著電腦瀏覽網上的照片就可以了。
巴黎的埃菲爾鐵塔、中國長城等等世界著名景點,其各種複製品、玩具等等在全球範圍內不計其數,不僅沒有影響當地的旅遊,反而擴大了知名度,吸引了更多的人前往觀光旅遊。樓上幾位都提到保時捷股份公司與北京泰赫雅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未經建築作品著作權人許可複製其作品的,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複製」是排除「必要設計」和「內部設計、裝潢」等非著作權法保護的要素後兩個建築作品構成實質性近似。這個案子後面的一個故事是法院判決的執行。北京泰赫雅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一直遲遲沒有執行法院的判決。建築物侵權的法律救濟很不容易。
版權法進路
建築物當然有可能成為建築作品,受版權法保護。
但埃及獅身人面像和白宮,早就過了著作權財產權的版權保護期。在我國,這個保護期通常是作者終生+死後50年。
由於題目中的複製是1:1精確複製,就算有細節差異,也恐怕和保護品完整權也沒什麼關係。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中文文本 http://whc.unesco.org/archive/convention-ch.pdf
英文文本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實施指南 英文版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遍查該公約,世界文化或自然遺產所在國並無權利禁止他人在他國進行複製。
這種事情不是第一次發生了。比如:
Replica of Austrian village built in Guangdong|Society|chinadaily.com.cn
大部分奧地利人的做法是 「feel lucky and proud」(這個小鎮在2005年以前,每年只有50個中國遊客,被山寨之後,有好幾千...)
1. 引用了公約,卻沒有找到請求權基礎;
2. 居然有個考古學家引用了埃及《文物法》...
要求中國政府在中國領域內適用埃及文物法作出行政處罰,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的悍然侵犯。我一介草民強烈要求外交部進行強烈抗議。
更玻璃心的是部分國人,這個痛心疾首啊...
一直覺得這個是不是個人造新聞,宣傳的一種手段
對方要起訴肯定會諮詢律師,律師應該會告訴他們這個不侵權吧
網上查了下,金字塔景區門票:成人票60埃鎊,持國際學生證享受半價優惠。進入胡夫金字塔需另外購票,票價100埃鎊,學生證無優惠。
又查了下新聞:埃及文物部門主席阿里表示,無論出於什麼目的建造複製品,都侵犯了文物所在國主權,山寨版獅身人面像細節處理方面與原版差距較大,這也會影響到遊客對埃及古文物原貌的了解失真,也會直接影響到埃及旅遊業以及連帶影視產業的收入。
埃及文物部門主席阿里·阿斯法爾:「我們要知道施工方建造獅身人面像的出於什麼目的,如果像我們聽說的是為了拍電影為了娛樂,在這個情況下,按照國際公約,施工方必須通知埃及方面,如果用來影視製作這必定會影響埃及相關的旅遊收入。」
有查看了下&<1972年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未發現有關於「山寨」的規範條款;
樓上的回答說是建築物版權侵權,我查了下國內的相關立法,如下:
2010年修訂後的《著作權法》,將建築作品納入了著作權的保護範圍。根據該法律的規定,建築物外觀形象設計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包括建築作品和工程設計圖。建築物的版權具體是指的什麼呢?《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建築法及其實施條例此處的建築產品,應當是建築物本身的外在形象。
但我還是有個疑問: 我記得鄭成思在《知識產權法》里講過一個複製權的問題,侵犯了建築物的外觀形象。 獅身人面像比較特殊,是歷史文化遺產,即使算建築物,也有保護期的問題,不知道保護期是多久呢?
做個一個相關的案子。什麼類型的建築?怎麼用?這些都有關係,目前這一塊的法律如下,供參考: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山東天笠廣告有限責任公司與青島海信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復函,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屬於合理使用,對於「合理的方式和範圍」,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再行使用」。
廣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構成侵權行為。該法條中的形象一般指個人形象,但也有延展解釋適用於建築物形象的可能。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德國保時捷股份公司訴北京泰赫雅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建築作品侵權糾紛案中判決著作權法對於建築作品所保護的,應當指該建築作品在外觀、造型、裝飾設計上包含的獨創成分。未經建築作品著作權人許可複製其作品的,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謝邀。
看到很多建築設計侵權問題的回答,感覺作為建築師發個聲或許還是有必要。
觀點:侵犯建築知識產權是高難度高科技的活兒,除非盜取設計圖紙直接複製無法實現。
流水別墅是建築大師賴特在熊跑溪上為私人業主設計的一個周末別墅,由於設計獨特被譽為美國建築的代表。去參觀過的人都知道,進入建築內部以後不許拍照、錄像。以講解流水別墅為職業的專業人員會告訴你,在室外所拍攝的所有照片資料未經許可也都不可用於出版。不過接下來,她(他)還會自信地笑著補充說,這座建築是獨一無二的,時代發展到今天,人們已經無法再複製一個完全意義上的流水別墅,因為地點不可以複製,還因為即使將流水別墅原地拆了重建,由於建築法規、施工工藝等限制,也不可能造出一摸一樣的建築來。
薩沃伊別墅是建築大師柯布西耶的警世之作,同為國家和民族的榮耀,法國人的保護意識沒有那麼強,在位於巴黎遠郊僻靜優雅的別墅院子里,人們可以室內室外盡情拍照攝像。
不過國內確實有仿品流水別墅,也確實如講解所言無法做到仿得很像,除了地段環境差異,房子的規模、實用功能,房間尺度、建築層高等等都不一樣,以至於中國著名大學建築學教授薛先生見到後給了兩個字評價:造孽。
無獨有偶,國內也有人打薩沃伊別墅的主意,記得很多年前的一個創意是將它上下顛倒過來,將房頂著地柱子朝天,這創意還確實有幾分道理,因為這座別墅的屋頂是平的,翻個過兒來放在使用功能上真的成立。再加上它方方正正的外輪廓,適合它存在的場地還真的不少。
問題來了:這些仿製是否侵犯了知識產權?我試著回答一下下。
建築有兩個核心價值:功能與文化。
首先,建築的功能價值主要是它所形成的內部空間,大到機場候機大廳、上下飛機廊橋,小到住宅的廚房餐廳卧室樓梯露台,將它們按照規則有機地組合起來,就是老子道德經所講的「鑿戶牅以為室,當其無,有室之用」,也就是建築的使用價值。這些內部空間在每棟建築都是曾經有過又反覆出現的,通常意義下沒有可能創造一個不曾定義過的空間,或者說你只能複製一個。好在這些空間的微差以及不同方式的組合以後,結果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差異,除非你直接完整的拷貝別人的原始設計文件。
再者就是建築的文化價值,約等於通俗所講的建築風格,建築文化表現在建築部品的樣式,比如中國斗栱,羅馬柱式,泰式屋頂,扎哈的流線造型……,建築風格、特別構件、特別裝飾、特別造型等等都屬於這一類。
同樣是美國建築大師,約翰波特曼發明了「共享空間」,他為1967年開業的亞特蘭大凱悅大酒店設計出高達22層的中庭,在長安街沿線最高建筑北京銀泰中心也可以看到他創作的原汁原味地「共享空間」。自從桃樹廣場開始使用以來,「共享」這個概念和設計手法被全世界的酒店、商場、辦公樓等設計者廣泛複製引用無數次,當今世界幾乎無處不在。至少到今天,92歲高齡的波特曼先生沒有向其他設計者主張過知識產權,除了大師的大度以外,個人以為在知識產權的界定上存在無法實現的障礙。
綜上:侵犯建築知識產權是高難度高科技的活兒,除非盜取設計圖紙直接複製無法實現。
再看看問題的引子,獅身人面像與其說是建築,不如說是個藝術雕塑,石家莊複製事件與建築設計知識產權沒有實質性關聯。這個事件不如說是藝術品複製,果然如此那就不屬於建築設計侵權範疇了,或許需要換個標題再討論。
設計,尤其是建築設計,難說侵權。多是一些設計手法的相似之處,無法判斷,我感覺相似很正常。就連最初的概念概念設計,都有很多是一樣的。設計是大家的,甚至想法也不是你最初就有的。就連大師密斯凡德羅也一直在致敬帕提農神廟,不是嗎。
《建築作品的範圍及複製侵權的認定》 ,可以看看
同意上述各位答主意見,補充一下,建築物永遠不會侵權,是設計者,或者建設單位有此可能
蟹妖 首先建築的構造以及外形的知識產權是可以規範並且公正公開的 對於這種獅身人面來說並不存在這個問題 其根本在於 這一項建築是無主的 沒有歸屬就沒有產權 當然 輿論可以抨擊 但這麼做從社會關係和知識產權上來看 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吳曉宏律師 說這個屬於外觀專利的保護範圍。
我現在就是在做專利代理的
據我的了解,《專利法》第二條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明確說應該是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而且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也要求是可以重複製造並且批量生產的工業產品的外觀才能申請外觀專利。
在《專利審查指南2010》版第83頁裡面則明確說明,取決於特定地理條件,不能重複再現的固定建築物,橋樑等,不屬於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
我個人認為,起碼外觀專利這個方面是不保護的,著作權的方面另講。但是我經驗不足,有不對的地方,希望指出。請參考「2008年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之一「保時捷公司訴北京泰赫亞特公司建築作品侵權糾紛」。
只能以實際的影響損益來界定侵權吧,但近於無法估計,加上地域性,扯皮的成本大於標的;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山寨是一種致敬的方式。
結論:這類情況,應該通過文化道德層面的爭議來解決,打打口水戰也無妨,對傳播信息知名度也有好處,法律層面不太適用。當然,法律人士可能不會那麼想,多混口飯吃重要。這其實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我才疏學淺,從知產訴訟的角度發表一些觀點,算是拋磚引玉吧。
先回答第二個問題:版權和侵權是如何認定的?
版權是權利人對於作品、標識所享有的權利,未經允許,他人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
而侵權,則是一個人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權利,這裡的權利可以包括人身、財產、商標、專利等等,也包括版權。
然後回答第一個問題:建築物(尤其是類似白宮、獅身人面像這樣的山寨建築物)什麼情況下涉及侵權?
這個就千奇百怪各種原因都可能有了。不過總而言之,侵權的可能性很小。
1、商標侵權
比如埃及文物保護組織在中國申請了獅身人面像的商標,平面也罷立體也罷,而石家莊建這麼一個獅身人面像(以下簡稱「獅子」)。只要商標和這個獅子在某一方面有足夠的相似性,那麼這個文物保護組織是可以主張商標侵權的。
2、外觀設計侵權
如果一個玩具公司在中國製造獅子玩具,然後就這個玩具申請了外觀設計。那麼這個玩具公司可以去告石家莊的獅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為什麼是玩具公司?因為外觀設計所保護的得是工業產品,需要能夠批量、重複生產的,建築公司造的樓通常不具備這一特點。
這種可能性不是很大,因為獅子已經被公開了很多年,就它去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是還是有難度的,即使申請下來,能不能拿來打人還是一個問題,但也不排除可能性。
3、實用新型專利侵權
這個就得看石家莊的獅子在建設的過程中有沒有用什麼受保護的建設技術。實用新型保護的是結構或產品,如果石家莊獅子在建設過程中正好某一部位用了受保護的結構,那麼恭喜了……
同2,這種專利存在的可能性小,但不能排除
4、著作權因為獅子已經存在了很久,這種情況下只能保護作品不受醜化之類的權利了。如果覺得石家莊獅子醜化了埃及獅子,那是可以告的。
建築物外觀侵權屬於版權侵權,也就是說 原建築設計師的設計搞 版權 被對方抄襲等行為,但是版權侵權的界定很模糊,尤其是對圖形類的 ,稍有改動就有很大差別,具體如何界定得市具體案例來定!
使用別人註冊商標作為建築物的宣傳中心,這個屬於商標方面的知識產權侵權。建築外觀等屬於外觀專利等方面的侵權。版權在建築上表現的範圍也很廣,包括建築圖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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