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作者被侵權時,怎樣證明該作品是自己的原創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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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邀請有經驗的大牛們談談。現在大家常見的首發在網路上的原創作品,不像紙質的手稿一樣可以固定保存,如果進行維權,需要打官司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證據,經過怎樣的證據收集整理,才算具有法律效力呢?
作為一個從事版權運營業務7年的老兵,我可以很負責人的告訴大家,這個問題基本上是各類創作者諮詢我最多的問題了。回答這個問題,其實專業的知識產權律師可能會更嚴謹一些,在此,我只是希望能以我的從業經驗,給大家提供一些基本的方法和思路。
首先,給大家舉幾個例子:
在國外,有的作家將自己的文稿通過郵局郵寄給自己,收到後不拆封,等到需要證明的時候拿出來,依靠信封上郵戳的時間和裡面的文稿就可以證明是自己的原創作品。這個方法簡單有效,雖然已經是互聯網時代了,但仍然被很多人沿用。
國內一些書畫家,在創作時旁邊架一台攝像機,全程記錄自己的創作過程,錄像內容有時間、有細節,難以偽造,也是很好的原創證明材料。
還有一些紫砂、瓷器的大師,在作品創作完成後,到專門的藝術品鑒證備案中心進行備案。備案中心通過顯微攝像技術,在作品上選擇幾個特定的點,放大1000倍後進行拍攝留存。這種細微的紋理其他人是很難仿冒的,完全可以證明作品的原創性和真實性。
現在,時間戳技術也已經用的比較多了,該技術能夠通過提取作品電子文件的特徵信息並附以國家認可的準確時間,來證明作品的原創屬性。作者可以向國家授時中心及其下屬的服務機構申請這項服務,費用也不高。
最常規的是到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或各地的版權局進行版權登記,套路大家都很熟悉,我就不過多解釋了。
例子舉完了,大家有什麼體會?好吧,不難為大家了,我幫大家「體會」一下。
不同的內容由於創作方法和載體不同,採用的證明方式也不同。文字、音樂、視頻這樣的作品,現在基本數字化了,可以採用郵寄、時間戳這樣的方式;書畫、雕塑這樣的實物作品,沒辦法數字化,只能採用各種物理的方式間接證明。但無論採用什麼方式,最重要的是要證明3點:1.創作的人是否是作者本人;2.作品完成的時候是什麼時間;3.創作的內容是否就是特定的某個內容。針對這3點,採用任何合理合法的證明方式,我認為都是可行的,有區別的地方在於訴訟的時候法院對證據的認可程度。比如,對於同一篇文稿,侵權者拿出了時間戳證明,原創作者拿出了郵戳證明,儘管郵戳顯示的時間更早,但法院仍有可能判原創作者敗訴,因為郵戳可以偽造,而時間戳幾乎是偽造不了的。
寫到這裡,我已經能夠隱隱感受到眾多創作者的複雜心情--這麼多麻煩的方法,還不一定管用,我們到底該怎麼辦?
好吧,先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針對創作者舉證和維權的困難,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地方的版權交易所或知識產權中心、甚至是一些負責人的媒體都在積極尋找解決的方法,很多機構也推出了知識產權保護、維權、推廣、運營的服務,希望通過努力幫助創作者保護自己的知識資產,獲得應有的資金回報。目前來看,書畫、紫砂、瓷器、影像、文學等領域已經有比較多成功的實踐,大家不妨找這樣的機構去合作。不好的消息是,儘管大家都很努力,但服務的深度、廣度、靈活性、最終效果,離創作者的要求還是有差距,還需要不斷的創新、探索才能最終完善。所以,還希望大家能夠多多鼓勵、多多支持。我們相信,中國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不解決版權問題就沒有出路,我們需要堅持,大家需要耐心。
最後再提醒一下。大家在創作的過程中盡量保留證據,哪怕是一張照片、一段錄音、一封郵件……都可以,不要怕麻煩,在真打官司的時候任何有價值的證據都不多餘。另外就是,這些證據盡量去公證處做公證,不能全部做的,也要挑重要的做。公證之後的證據,法律效力是明顯不同的。終極建議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千萬不要輕易驚動侵權的人,否則對方有了準備維權就更難了。切記、切記。
前提是事前沒有做保護措施、但遇到了侵權行為,對嗎?如果是這樣,那麼在維權過程中的確就需要進行一些諸如公證類的補救措施了。前面有知友答過,可參考。另外一方面,如果我們加強事前的預防措施,發生侵權時就會佔有先機——最原始的保護自身版權的方式,通過給自己寄信,讓中立的郵局替自己證明,有了電子郵件之後,大多數人的見證者變成了郵件伺服器。當然,相對最有效力的方式是進行版權登記,這在全世界範圍內是有共識的一種手段。
簡單來說,從問題的題面來看:發生侵權時,第一反應就是提出強有力的證據。事前做過作品版權登記是最佳方案;沒有做過預防措施的,通過公證或其他手段進行證據保全,也能滿足具備法律效力的結果。如何進行著作權登記?什麼情況下需要進行著作權登記? - 版權保護
當然,補充一點,給自己寄信這種方式,嚴格意義上來說,並不能算特別「具有法律效力」的作法,我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作為國家版權公共服務機構,可以幫權利人來「收」這封信!這就是我們剛推出不久的作品保管業務,詳細介紹請點擊:http://111.205.32.13/custody/out.action將數據寫入比特幣的區塊鏈啊。比特幣可以提供時間戳服務,永久記錄在全網公開的區塊鏈上,理論上來說不能修改。以下是其他人的回答。我只是搬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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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曾陽的回答 截圖如何證明當前時間?
我們可以使用比特幣系統構造出一個存在證明,從而解決問題1:
比特幣系統每隔10分鐘會產生一個新的block,同時產生一組比特幣,這個過程類似彩票開獎,同時會產生一個Blockhash值,這個值可以類比於彩票的中獎號碼,想提前猜中這個值幾乎不可能。
首先,我們有:
這是一張截圖,我們先將當前最新的Blockhash寫在圖上,查詢Bitcoin Block Explorer得知當前最新的Block #275848對應的hash是
0000000000000000df141a5f0b3062f680c2357ab3bbbb6261b85b3e8d93084d
這個Block誕生的時間是
2013-12-19 12:23:28 UTC
此時,我們證明了這張圖不可能在Block #275848誕生之前準備好。也就是說,這張圖至少在2013-12-19 12:23:28 UTC之後才存在。
隨後,我們求出帶有hash值的截圖的摘要值:
我們分別以
ae8b2054457c3c2c0e5a022ef235b056
60f07d8acd9399afc35470cf399c1767b246e5b1
這兩個摘要值作為私鑰,產生對應的比特幣地址,然後將少量比特幣匯入這兩個地址,最後再從這兩個地址將所有比特幣匯出。
這樣,我們就完成了存在證明的第二步。這一步交易的交易時間被比特幣系統所記錄,具體時間為:2013-12-19 12:45:37UTC
豆知識:比特幣系統中的所有交易記錄都會被所有人獲得,所有人都會知道這兩個地址被人匯入了比特幣。但是他們不能從這兩個地址反過來推算出你所使用的私鑰。
由於目前沒有一個已知摘要值就能產生對應的圖片文件的程序,所有我們可以斷定,在交易完成之前(2013-12-19 12:45:37UTC),你就已經擁有了這張圖片。
最後,我們就證明在世界標準時間2013年12月19日 12點23分至45分期間,我擁有這張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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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比特幣的區塊鏈的時間戳記錄原創作者可以低成本同時又能很簡便地證明自己是最早創造出的作品。
具體的原理請看這裡 時間戳服務與存在證明
1、比特幣區塊鏈不可偽造。
2、比特幣的區塊鏈全網公開,任何人可以查看並錄入特定的數據。
3、比特幣每10分鐘生成一個數據塊並全網廣播被世界各地的比特幣玩家記錄。
4、取得最新A時間的數據塊A的hash值,將它與自己原創的作品打包混合計算出新的hash值H。
5、通過交易比特幣的方式將H記錄在B時間的比特幣的數據塊B上。
6、只有你擁有能證明交易記錄H的相關比特幣地址的私鑰(密碼)。
從而證明了你的作品是你在A~B時間之間廣播到整個互聯網上的。
一般從A到B時間10~60分鐘不等,只要你不在這段時間內發布你的作品,我想A~B時間就是這個作品的加密hash值在互聯網上最早出現的時間(注意是這個作品的hash值而非作品本身,所以放心大膽地公布在網上的同時並不會泄露這個作品本身的任何信息)。
通過比特幣錄入一次特定的信息從而證明自己對某一物品的所有權花費也就兩次比特幣的轉賬手續費而已,按當前比特幣的價格來說也就幾毛錢。但它能永久、安全地保存這些信息保證信息不被偽造並能隨時隨地地查看這些信息。
不過以上的操作步驟對普通人來說仍然非常麻煩,需要用到好幾個專業工具。雖然利用比特幣進行存在證明和所有權證明成本低廉、可靠,但遺憾的是使用的學習成本高昂,幾乎是反人類的。比特幣幾乎可以無限擴展很多奇思妙想的應用,但到今天為止它依然只是一個投機工具。這篇探討比特幣的時間戳和存在證明的文章發出來一年半多,但到今天連一個一鍵生成比特幣時間戳的工具都沒人開發。
得票最高的方法都很好,我再添加一個比較省事的方法。
把作品保存成文檔(pdf,jpg,doc),然後取SHA1或者更強的數字指紋。
將數字指紋發表到公共可看到並且有時間戳的地方,比如Twitter,Facebook。
由於指紋不可逆且唯一,只要你能證明那個賬號是你,就能證明你在時間戳的時候擁有那份文檔。
記得保存好原始文檔,生成指紋以後不能有任何改動。
大家可以Google一下hash calculator,有不少在線服務,大家可以試試。
真的要用的時候還是推薦下載一個在自己機器上算,你也不想把自己作品上載到一個陌生網站上吧。
隨著計算機使用的普及,大家通常都是使用計算機進行文字創作,將文字儲存在計算機中,或者是在網路上直接發表的文章或評論。但是,大家都知道,網路上的信息較容易被複制和篡改,一篇文章發出去,其他人能夠很輕易的將其複製並署上自己的名字,讓人分不清到底誰才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了。同時,計算機上保存的作品也會因為網路或者計算機本身的原因而丟失。底稿、原件一旦丟失,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無法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自己是作品的著作權人。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目前大家通行的一個做法是,在作品創作完成後,創作者會將作品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自己或自己的信任的親朋好友,以郵件發出的時間來證明自己是最先創作該作品的人,在其後出現的與該作品雷同的創作便是抄襲和複製,抄襲的人自然不是作品的合法著作權人了。但是,這種方式有一個問題,在郵件的傳輸過程中極有可能被他人攔截並進行信息乃至生成時間的篡改。此外,由於互聯網的不穩定性而導致郵件發送失敗,他人無法成功接收含有作品的文檔。如此一來,證據的保存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
那麼能否從技術層面找到解決該問題的方法呢?
這段時間我正好有和懂技術的好友聊到這個問題。在這裡給大家提供幾種解決證據保存問題的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作者將作品轉換成PDF格式,並在文檔內打上作者信息的水印,如個人的姓名或網站的名稱,他人想要轉載該作品也只能轉PDF格式,而文檔內是含有作者信息的水印,因此即使被他人使用,依然能知道作品的出處。這是比較初級的一種保護方式。
第二種方式,作者向權威機構提供自己的真實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等,經過實名認證後,機構頒發CA證書給作者。作者將作品轉換成PDF格式,將申請的CA證書加入文檔中,從而以權威機構頒發的CA證書證明作者的著作權,這種方式比第一種方式更為可靠和可信。
第三種方式,是在第二種方式的基礎上,嵌入取時技術,即在作品上顯示創作時間,以創作時間的最先性加上實名認證的CA證書,雙重保障證明創作者合法著作權人的法律地位。但該方式存在一個問題,就是使用、操作起來比較麻煩,網路使用者絕大部分追求簡單、快速的操作,絕大部分是不會採用該種方式來保護自己的著作權。
但是,各個創作者需要注意的是,你圖操作行為的一時方便,很可能會讓你經歷更為痛苦和繁瑣的維權過程。因此,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避免他人輕易的竊取自己的智慧成果,費一點心,為維權預先設置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因為著作權事後維權是十分困難的,在此時,你很難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作品是自己所創作。
據我所知,其實,目前有一些平台專門提供便捷的CA證書申請通道與取時服務。在該平台上,用戶提供相關實名信息,平台幫助用戶提交實名信息給CA機構,CA機構審核通過後即可向該用戶頒發CA證書,用戶完成作品後通過該平台可完成證書的簽署及取時服務。此外,用戶還可以直接將作品託管在該平台,從而避免作品原件丟失,這樣就大大方便了創作者證據保存和維權。
法律效力都是有的…只是證明力的大小還有因為證據規定能否採納而已,比較保險的就是去公證,這樣的證明力會高。另外因為目前網路文學的特點,如果沒有找到和平台的簽約合同,需要將後台也截圖公證
本來我這個是開給@Ira Vieky 知友的@,她沒有授權就被轉到空間了,因為知乎私信不能發圖,所以開了個答案,
又因
@Everglow 知友在評論中表示自己的也在其中,所以乾脆都艾特出來。列位兄台如果也沒有授權,圖儘管抱走。
@北冥有魚
@機智de二逼
@幻月天傷
@Cherry Cyanogen
@GenSyhius美亞存正雲。
不是廣告,利益無關
我幫朋友用過,方便有效!
有時間詳解
美亞這個產品非常貼心
當時一個行動不便的老人要立遺囑,我用這個10分鐘幫他辦好了。
當時一個行動不便的老人要立遺囑,我用這個10分鐘幫他辦好了。大體流程是實名註冊認證後就有了基本的免費存儲空間,針對題主的問題,在網上進行創作時,可以對自己編輯的網頁進行存證,也可以將整理好的創作文稿上傳,一旦發生侵權,可以將當時存證的內容在線提交公證,此時才產生公證費,存證雲可以出具正式公證文書。
我懶,給個鏈接自己看吧http://www.cunnar.com/
如果覺得我的回答有幫助,也可以點擊http://www.cunnar.com/register.html?i=MjA3MDg4NQ== 您用這個鏈接認證後可以為我增加存儲空間
想到韓寒,自己所有的手稿都保存了,還被方舟子說是代筆,也是慘
前面幾位對著作權案件的舉證方法的介紹已經很具說服力了,並且在傳統著作權的保護上很具可操作性。
我這裡主要針對題主所問:「首發在網路上的原創作品,不像紙質的手稿一樣可以固定保存,如果進行維權,需要打官司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證據,經過怎樣的證據收集整理,才算具有法律效力呢?」從舉證規則的使用和舉證方向上做一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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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一般法院針對侵犯著作權案件提供的舉證須知如下:
一、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被告若為法人,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需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的,請提供授權委託書。
二、提供侵權作品及被侵權作品。
三、提供侵權作品與被侵權作品中侵權部分的具體證據。
四、如經版權局處理過,提供版權處理、處罰的書面證據。
五、如作者死亡,應提供其直系親屬證明及作品處於保衛 期內的證據。
六、出版合同、表演、錄音錄像、節目播放合同。
七、付酬證據。
八、被告提供自己不侵權的一切證據。
當然,這些可能遠遠不夠支持你的主張,或者你拿不出這些證據。
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對著作權侵權案件的舉證特點有所了解。
從大的框架上來說,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著作權人和相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專門登記機構進行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登記。登記文書是登記事項屬實的初步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我們說,民訴證據不需要證據確鑿,只需要體現高度概然性。這是一切民事訴訟案件的舉證指導原則。因在網路發布的作品具有無形性、分散性的特點,作者對作品也無法實際佔有,但其創作過程一般不會伴隨著相應的「資料」。因此要求主張權利的人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是作者,客觀上是相當困難的。即便如文字作品,其「底稿」、「原件」是創作的重要證據,但稍作追究,實際上所謂的「底稿」、「原件」是否就是客觀的「底稿」、「原件」,本身都難以證明,因此又能說明什麼問題呢?所以要求原告必須充分證明自己是作者,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符合現實的。正是基於作品創作的這個特點,有關國際公約、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大都採用了作者身份推定製。這樣做減輕了作者在行使著作權時對自己身份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也為法官判定著作權人資格提供了依據;便於著作權的實際行使,便於處理著作權糾紛。目前,我國法律對如何證明著作權人規定了幾個規則:
1.原告提交證據證明作品上署有其名的,即推定原告為著作權人,除非有相反證據推翻。也就是說,原告舉出了其為作品的署名作者的證據,即完成了其為著作權人的證明責任,法官不得再要求原告進一步舉證;被告否認原告為著作權人的,應由被告舉出相反的證據證明。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作者即為著作權人,原告只要證明其為作者就達到證明其為著作權人的效果。
2.原告提交了所主張著作權的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查證屬實的,可以認定原告為著作權人;被告否認原告為著作權人的,應由被告舉出相反的證據反駁。
基於法律規定以及上述分析,關於權利人認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是:權利人只要舉出能證明自己是權利人的初步證據就達到了證明要求;對方對權利人提出異議的,應由對方舉證證明;對方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充分的,應當確認主張權利人享有權利。
採取這樣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也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著作權應當受到尊重,即使在作者不明的情況下亦如此,這一思想貫穿在各國的著作權法中。德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身份的推斷 :
(1)在已出版的著作複製物或造型藝術著作原件上被稱為著作人的人,在相反的證明提出之前被視為該著作的著作人;本條亦適用於以假名、藝名公布的名稱。
(2)如果著作人未按第(1)款規定署名,則推斷在著作複製物上署名的編者有權主張著作人的權利。如果沒有編者,則推斷出版者被授予此項權利。」當不存在編者時,就推定出版者取得了上述授權。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伯爾尼公約》第15條的第3款也有類似規定:「對於不具名作品和上述第一款所述作品以外的筆名作品,如果出版者的名字出現在作品上,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出版者即視為作者的代表,並以此資格有權維護和行使作者的權利。當作者披露其身分並證實其為作者時,本款的規定即停止適用。」這些規定體現了一種思想儘管作者必然不為人所知,但他的著作權仍然必須受到尊重,佔有人或者出版者承擔起確保這類作品受到尊重的義務。
在確定了舉證規則和方向之後,對網路作品而言,除上述舉證手段外,再列舉幾個有針對性的舉證手段:
一、在網路上首發的原創作品,一般帶有發布平台的時間戳,其實這類作品最常見的侵犯著作權手段就是冒名轉載、發行。這種情況,提交發布平台的賬號密碼等能證明身份的信息即可。
二、一部作品的誕生,很少是一蹴而就的,在數字環境下,在計算機上的創作可以提供創作過程中不同版本的備份以證明作品在權利人手中的產生過程。
三、可以在發布前,向版權保護部門的在線平台進行預登記(目前國內已開通多家)。如前文所述,登記文書是登記事項屬實的初步證明,儘管審核通過進行保護可能需要一段時間,但在先的登記已經具有證明力。
類似的方法有很多,但行之有效的確實很少。對著作權的保護歷來是各國比較頭疼的一個問題,由於立法的滯後性,現在網路著作已經成為著作權侵權領域的重災區。所謂:「聖者渡人,賢者自救。」要保護著作權,依靠事後亡羊補牢的方法難度太大,因此重視對自己著作權的保護,要從著手創作作品的那一刻開始。
(給知乎的排版跪了啊……)
談幾點自己的看法:
1. 個人比較關注電子著作版權這一塊,包括網路文學作品、音樂及動漫畫等的版權認證;
2. 版權認證的問題不在於如何保護,而在於作品被侵權時候的舉證;
3. 從法律上來說,作品完成的時候,作者享有的著作權天然就產生了。但是如何證明自己的著作權,需要證據證明自己的創作過程,這一點會比較麻煩;
4. 利用打水印和郵戳的方法,很大程度上仍存在被偽造的可能性。去知識產權局登記,避不開收費+登記程序麻煩的問題;
5. 區塊鏈自帶時間戳屬性,無疑為解決著作權證明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方案,需要解決的是法律認可度問題。也就是說,在訴訟中,法院對於區塊鏈舉證信息的認可程度;
6. 設想場景:小明創作了一段電子作品(可能是音樂、動畫或者小說):1)將作品和自己的身份信息一同上傳至伺服器;2)區塊鏈認證網路將信息打包記錄於區塊中,並打上時間戳;3)輸出認證成功提示,且在電腦終端顯示該區塊的標籤信息;4)小明可以通過索引,或者區塊標籤調出作品的完整信息,用於舉證;
7. 比特幣網路未必是適合的解決方案,原因:1)區塊確認耗時太久;2)比特幣網路每秒交易次數遠達不到大規模應用需求;3)比特幣區塊所能記錄的信息有限;
很多時候都不是不能證明是不是自己原創的問題。而是受到侵權無可奈何。對方裝聾作啞。官方視而不見。
還有現在那麼多微博,微信公眾號。大的小的,只要它盜,有人看。觀眾有得看,並不在意。也只有我們朋友之間畫被盜用了,才相互通知。
熟讀並背誦全文
我覺得可以試一下版權中心的作品保管業務。
由於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是國家級版權公共服務機構,因此該機構出具的作品保管的證明材料具有較高的公信力,可在作品的創作、使用和傳播過程中可即時發揮證明的作用,為著作權人的主張合法權益提供便利。
該作品保管服務集申請、繳費、入庫、出庫、提取、續保、信息公告等功能於一體,其開發的作品保管平台採取全線上服務的形式,在短短2個工作日內即可完成作品保管,同時出具保管憑證並發出公告。保管服務初步設置了6、12、18、24個月的期限可選,分別對應的費用為60、120、180、240元,到期後可以續期。有人說,「複製黏貼」是互聯網最偉大的發明。井噴式的新媒體內容背後往往存在著「不經意」的侵權事件,最近一個專門做知識產權的平台——北京納傑知識產權將幫助原創作者更好的維權。
國內的版權意識相對薄弱,尤其在信息膨脹的互聯網世界中,維權是好像是一件費力而不討巧的事。對此,我們可以從視頻和音樂這兩個例子來說說互聯網的版權環境:一個是13、14年國家出台政策規範視頻版權,另一個是15年對線上音樂版權的整治,它們直接引導互聯網影視和音樂領域的版權付費。「未來針對文字內容的版權政策就會使整個版權服務行業有明顯的變化」。
除了政策引導,還有最近出現的分答、知乎、頭條等平台越來越多的強調版權和原創性,特別是頭條的原創作者維權開創了有一個新局面。未來更多類似應用的出現也將助力互聯網版權服務平台的發展。
當然,做版權市場還是有挑戰的。比如,現如今轉載方的意識和主動賠償觀念不強,文字性內容因為創作門檻相對低而在侵權認定和版權溯源上有難度等,針對這些問題,北京納傑知識產權根據多年的經驗制定出了一系列的解決方案,能夠很好解決問題。
如果現在的你還在為自己的版權被侵權而煩惱,還在為自己應有的利益被侵犯來憂愁,那還等什麼,趕緊來聯繫我們吧!讓我們來解決您的煩惱,讓我們來驅散您的憂愁,北京納傑知識產權——一家專門做知識產權的平台。您值得擁有!
原創井噴的時代,誰來幫你做維權
看到樓上有關於區塊鏈技術的推薦,其實目前已有將該技術運用防侵權且已做比較成熟的公司。理念跟樓上提到的很類似,在創作過程中留下證據,寫入區塊鏈保障其作為電子證據採信的客觀有效性。
但對普通創作者來說用啥工具用啥技術,麻煩不?成本高嗎?可能都會成為門檻,但這家公司做得很親民,註冊完基本是傻瓜式存證,存證後還有相應配套的被侵權取證工具、給力的線上律師諮詢、公證及代理維權等服務,而多數服務目前都是免費開放的。推薦給還在糾結如何防侵權的原創作者使用,不是廣告,不放鏈接,感興趣的朋友可以搜索「易保全」。
寫完書,把複印稿自己給自己郵寄一份,別拆開,留檔,郵戳備查。
把自己的作品和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保全公司做存證保全,可以隨時去公證處公證,我公司就是做這個服務的,不是廣告!
找公證機構進行證據保全公證。通過保全公證的證據與法院依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有同等效力。
資料來源:律師在辦理網路版權維權業務中證據公證保全的運用——以實踐審判案例為視角--《使命與發展——第四屆西部律師發展論壇論文集》2011年最簡單的證明自己文字著作權的辦法,拍下作品某一頁的文字,然後馬上發布在微博或者朋友圈等能證明是私人所有的公開媒體工具。現在國家正在進行網路實名制登記,所以最好用自己身份登記過的公開媒體工具,而且最好發布在多個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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