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池是怎樣構成的?怎樣發揮作用?


「池」(pool),在英文中作為名詞和動詞皆有共同、全部、總的、匯聚、聯合之含義。對於一些概念比如資金池(cash pool)、證券池(securities pool),人們雖不一定非常明白其意義,但也能大致感覺到其為某種事物的集合、聚合。

對於「專利池」之理解亦可如法炮製。專利池可以認為是專利的集合。那麼問題來了——

1. 專利池是哪些專利的集合?
2. 為什麼這些專利要集合在一起,而這麼做有什麼限制?
3. 這些專利又是怎樣集合到一起的,而這其中又涉及到哪些主體之間怎樣的關係?
4. 這一過程中需要考慮哪些問題?

飯要一口一口吃,問題要一個一個答……

1. 專利池是一個技術標準中全部或部分基本專利的集合,而這些專利可能分屬眾多不同的專利權人。當然,也有其他觀點認為所謂專利池就是——專利聯盟,即兩個以上的公司為某種與專利有關的目的而組成聯盟;平台——將不同權利人的專利集中在一起的平台,可用於許可,也可用於防禦;交叉許可——同一個專利池中的專利權人可以相互交叉許可使用彼此的專利。

2. 根據第1問的回答,如果按照傳統的做法,標準實施者必須逐一獲得所有專利權人的許可,費時費力,交易成本高昂;如果按照專利池的方式將所有授權囊括其中,則N個專利授權,一步搞定,實惠又高效——有利於降低專利許可談判成本,有利於樹立行業、產業專利許可費定價基準。
然而,專利池的形成也受到反壟斷法的嚴加審視和制約。因為,專利池可能是相互競爭關係的專利技術的聯合,且參與聯合的各方也可能是競爭對手,這種聯合有可能具有壟斷的傾向和妨礙市場競爭的嫌疑。目前,反壟斷當局對於如何組建「合法」的專利池形成了較為統一的意見,而依據這些意見組建的專利池方能免於事先提起反壟斷審查。歸納起來,這些意見的要求有:(1)有獨立的第三方評估;(2)只能以互補性專利入池(「互補性」技術有時不容易界定,為了保險起見,實踐中進入專利池中的都是某一技術標準中的必要專利,從而確保專利之間沒有競爭性);(3)不能限制權利人在池外進行許可;(4)不得披露被許可人保密的具體經營信息;(5)許可條件應遵循FRAND原則;(6)有入池專利的退出機制;(7)防禦性設計只能針對同樣標準的必要專利。

3. 專利池自形成至終止的過程大致如下圖所示:


專利池中的權利主體主要有專利權人、許可管理人(Licensing Administrator,負責專利池運營的主體)及被許可人三方。


其中許可管理人與專利權人之間既可以是代理關係,也可以是許可關係(專利權人將專利許可給管理人,並允許其進行分許可)。許可管理人與被許可人之間是許可關係。
實踐中,許可管理人與多個專利權人之間的協議可以相同的,也可以區別對待的,因為合同的基本原則是遵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許可管理人與不同的被許可人之間的協議則一概相同,這是因為許可條件應當遵循FRAND的原則。

4. 專利池也不是那麼容易「玩得轉」的,因為各專利池涉及的行業、產業、技術標準各異,很難有「萬金油」式的方案。但是,還有一些問題是各個專利池在其組建過程中需要加以考慮的:(1)許可哪些專利;(2)是否必須接受第三方的獨立評估;(3)針對哪些產品進行許可;(4)針對產業鏈上哪一環節進行許可;(5)許可費及其分配問題;(6)如何應對實施了技術標準又不願支付專利費的公司;(7)專利權人如何進行防禦。至於這些問題到底要怎麼分析,那不是三言兩語能說清楚的,暫且先點到此為止。


簡單來說,專利池就是由一個組織統一管理一堆專利,一般是同一個行業內的。
其目的主要有兩種:保持競爭優勢、降低研發成本。保持競爭優勢就是禁止或者提高池外企業進入本技術領域的門檻,降低研發成本就是專利池內企業可以免費或者低價使用專利池內的技術,從而降低研發成本。一般專利池內企業每年都要向專利池管理機構交一定的管理費用。
舉兩個比較有名的專利池例子,一個是國外DVD藍光技術專利池打垮了中國DVD產業,一個是美的等四家國內企業的電壓力鍋專利聯盟穩固了國內企業在電壓力鍋上的地位。


謝邀~
先說專利池的概念哈。
專利池,一種說法是:源自英文「Patent Pool」,有時也被稱為專利聯盟。
感覺稍微有點奇怪吧?為什麼這兩個詞會代表同一個東西?
其實想想就知道了,所謂專利池,可不僅僅是那一組專利本身,它實際上意指相關企業之間基於共同的戰略目標,以一組密切相連的專利技術為紐帶而達成的一種策略性聯合。
所以,實際上專利池的實體,是包括持有專利的那些企業或機構的。如果一個專利池中專利持有者不止一家,那麼實際上這就是一個專利聯盟
專利持的歷史其實很悠久了。
歷史上的第一個專利聯盟——縫紉機聯盟——出現於1856年的美國,而該專利池幾乎囊括了美國當時所有縫紉機專利的持有人。
在知識產權局組織的一些培訓中,有專家曾講到專利聯盟的一些內容,我把其中一些內容摘錄一下(希望不要引起糾紛哈,好怕怕 T_T):

根據很多專家的研究,在專利聯盟的發展過程中,美國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美國是專利聯盟的發源地,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同時也是專利聯盟的主要舞台。通過觀察美國專利聯盟的發展,可以很好了解專利聯盟的演變過程。

那麼,美國專利聯盟的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自由發展期,也有稱為默許期,自19世紀中期(1856年)至20世紀早期(1912年)。在這一時期,是美國政府認為基於專利的排他性原則,專利聯盟不受反壟斷法的詳細審查,因此,專利權人的利益在這一時期得到很大擴張,專利聯盟從產生走逐步向興盛。

——限制發展期,包括強烈反對期和模糊期。

強烈反對期自20世紀早期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

到19世紀末,專利池在美國已經十分普遍。但同時,由於涉嫌壟斷,專利池的發展也受到越來越多爭議和阻礙。

應該說,自專利制度誕生之日起,關於其壟斷和自由競爭的爭議就從未停歇。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至20世紀90年代是模糊期,在這一時期,專利聯盟仍要受到反壟斷法的嚴格審查但逐漸鬆動。

——規範發展期,也有稱大力支持期,自20世紀90年代至今。

進入20世紀以後,特別是20世紀中葉以來,隨著技術進步和全球化的發展,一方面,技術發展越來越趨向於複雜,技術研發成本不斷增加,產業技術標準化程度不斷提高,企業對於產業共性技術的需求越來越大;

另一方面,產業分工越來越細化,產業鏈不斷延長,高新技術產業呈現技術、產品、業務融合發展趨勢,專利叢林現象的出現使得專利擴散成本和侵權風險大幅提升,這些都在不斷弱化產業寡頭的壟斷能力,並為專利聯盟的發展創造條件。

特別是,由於技術創新越來越成為帶動企業和產業發展的主要因素,注重保護技術創新的「親專利政策」再次成為主流。
專利聯盟(專利池)通常表現出以下共同特徵:
一是與技術標準緊密結合。

通常情況下,先由部分企業結成技術聯盟,共同研發推出候選的技術標準,然後由政府或標準化組織採納為法定標準或者由行業聯盟接納為事實標準。一旦技術聯盟共同研發的技術成為技術標準,專利聯盟即以此為基礎而形成。
二是經過必要性評估。
主要是指進入專利池的只能是必要專利。構建專利池之前一般都要進行專利評估,以確定哪些專利是可以放入專利池中的必要專利。評估工作一般交由獨立的第三方執行,且評估的結果也會隨著專利授權情況和技術的變化不斷調整。
三是制定知識產權政策,設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專利聯盟的知識產權政策一般由專利聯盟成員協商制定,但也需同時滿足反壟斷法規和標準化組織的政策和要求。
再說專利池是怎麼發揮作用的。
用一個例子說吧:
80後應該都知道,90後可能沒什麼印象了,就是著名的「中國DVD產業覆滅記」!
1997年10月,全球6家DVD技術開發領先企業日立、松下電器、三菱電器、時代華納、東芝、日本勝利組成了「DVD
6C專利聯盟」,向第三方授予一攬子的DVD專利許可。
1999年6月11日,6家公司正式發布對外許可公告,對外許可DVD.Video播放、DVD—ROM驅動、DVD解碼、DVD-Video和DVD—ROM碟片等技術的必要專利。
隨後,IBM、三星、三洋、夏普等公司也加入進來。
與此同時,國產DVD正是蓬勃發展的時期。我國企業首先將DVD技術與電視、音響合成,成為獨立消費類電子產品,大量出口到歐美國家,以2001年為例,所銷售的1400萬台國產DVU中,約1050萬台是出口到歐美市場的。
到2002年,國產DVD產業卻遭遇了當頭一棒:6C聯盟向中國的DVD廠商發出"最後通牒",單方劃定達成許可協議的最後期限為2002年3月31日,逾期將訴諸法律。中國電子音響協會代表中國DVD廠商與DVD專利聯盟開展了談判,但最終仍然是國內DVD廠商都拿到了專利許可費的收費清單。
最終每台DVD的收費標準並未公布與眾,且形成了多個收費版權,據說每台DVD的利潤不足10美元,而DVD生產企業所需支付的專利許可費為9美元,中國企業成為名符其實的打工仔,已無利可圖,只要匯率、利率發生變化,生產企業虧損的結局幾乎是註定的。此後我國80%的企業或轉產或倒閉。此案也成為境外跨國公司聯手通過專利壁壘打跨中國產業的經典案例,也為中國政府和企業上了一堂極其生動知識產權戰略課,對我國專利戰略的實施產生了深遠影響。

好了,搬運完畢


專利聯盟的知識產權政策一般由專利聯盟成員協商制定,但也需同時滿足反壟斷法規和標準化組織的政策和要求


所謂專利池(patent pool ),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達成協議,相互間交叉許可(cross-licensing )或共同向第三方許可其專利的聯營性組織,或者是指這種安排之下的專利集合體.

專利池通常由某一技術領域內多家掌握核心專利技術的廠商通過協議結成,各成員擁有的核心專利是其進入專利池的入場券.

專利池依其是否對外許可可以分為開放式專利池封閉式專利池. 開放式專利池成員間以

各自專利相互交叉授權,對外則由專利池統一進行許可. 封閉性專利池只在專利池內部成員間交

叉許可,不統一對外許可. 開放式專利池是現代專利池的主流,其對外許可方式通常為一站式打

包許可,即將所有的必要專利捆綁在一起對外許可,並且一般採用統一的許可費標準,許可費收

入按照各成員所持必要專利的數量比例進行分配. 專利池對外的專利許可事宜或委託專利池成

員代理,或授權專設的獨立實體機構來實施,有的專利池同時也允許其成員單獨對外進行專利許

可.

專利池的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消除專利實施中的授權障礙。不同的專利之間存在三種關係:障礙性關係、互補性關係和競爭性關係. 障礙性專利往往產生於在先的基本專利和以之為基礎後續開發的從屬專利之間,從屬專利缺少了基本專利就不可能實施.相反,基本專利沒有從屬專利的輔助往往難以進行商業化開發. 因此,障礙專利之間的交叉許可就顯得十分必要. 互補性專利一般是由不同的研究者獨立研發形成的,二者之間互相依賴,各自形成某項產品或技術方法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同障礙性專利一樣,互補性專利也需要相互授權才能發揮作用. 競爭性專利(替代性專利)是指在某項發明實施過程中可以相互替代的專利,二者是非此即彼而不是互為依存的關係。排除競爭性專利進入同一專利池是對專利池進行反壟斷審查的重要內容。
  2. 降低專利許可的交易成本。專利池對其他廠商實行一站式打包許可,並採用統一的標準許可協議和收費標準,從而被許可廠商不必單獨與專利池各成員分別進行冗長的專利許可談判,極大地節約了雙方的交易成本.
  3. 減少專利糾紛,降低訴訟成本。專利池成員間的專利爭議可通過內部協商解決,而無需對簿公堂. 專利池所擁有專利的清單以及被許可廠商的名單都會公佈於眾,一旦有廠商侵犯專利權會很容易被查出,同時也減少了間接侵權的發生. 專利侵權行為的減少意味著專利訴訟的減少. 並且,即使出現了專利糾紛,專利池作為一個整體代表專利池成員參與訴訟,可使訴訟過程大為簡化. 由於專利訴訟的成本高昂,動轍上百萬美元,因此專利池形式可以極大地節約訴訟雙方的訴訟成本,不但減輕了企業負擔,也避免了社會法律資源的巨大浪費.

專利池的形成大致上需經以下步驟,

  1. 形成技術標準,結成專利池。技術標準或由標準化組織制定,或由技術上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制定。
  2. 評估必要專利,構建專利池。出於反壟斷的考慮,得以進入專利池的專利必須是必要專利,或者稱之為核心專利,只有這樣方能保證所有專利之間不存在競爭關係。
  3. 制定知識產權政策,設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專利池的知識產權政策一般由專利池成員協商制定,其內容主要包括知識產權許可的基本原則、許可費標準以及許可方式等等。專利池對外通常實行一站式打包許可,由一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負責相關事務. 管理機構不僅全權代表專利池統一對外許可,還負責處理有關專利糾紛談判和訴訟事務. 管理機構的設立一般採用兩種方式:一種是由專利池另行成立專門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獨立實體,專利池成員首先與該獨立實體簽署專利授權協議,再由該獨立實體統一負責知識產權許可事務。

以上內容整理自朱雪忠老師的一篇論文,標準和專利戰的主角——專利池解析,更詳細的內容,可參閱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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