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其原創內容中的版權聲明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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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作者在文末及個人主頁聲明轉載須經本人同意,並支付報酬,但是未設置禁止轉載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作者在內容中聲明不得轉載等類似字眼,實際是對自己作品的傳播進行限制,著作權法默認複製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是作者的權利,因此,除非作者自己寫:歡迎轉載。否則,轉載行為理論上是不被許可的。


上面的話看似和現在互聯網領域未經許可轉載情況泛濫的現狀相悖,但如果不是真的想把商業模式做大,獲得別人的授權後才能轉載肯定是必須的,這也是我一直認為清華南都之類微博大號商業模式沒有辦法做大的原因,只要別人沒有寫歡迎轉載,其他情況下,他們轉載其實都面臨被維權的風險。


當然,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版權聲明,轉載方就可以不經許可使用作者的作品了: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四十條,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不過聲明對於《著作權法》規定的情況無效,在這個情況下,聲明了別人還是可以使用你的作品:

《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


作者在原創內容中增加版權聲明首先是一件非常值得肯定的事,表明大家對自己知識資產的認識進一步提高了,並且有了自主保護的舉動,這對整個社會來說都是巨大的進步。

就個人的版權聲明來說,效力肯定是有的,至少對惡意盜版者來說是一種震懾,對善意的使用者也提供了一份明確的使用說明,但客觀的來看效力確實有限。我認為主要是兩方面的原因:一是,權利聲明人人都可以寫,大家完全有理由懷疑加在原創內容上的權利聲明是否真是原創作者自己的意願,進而懷疑內容本身的原創性;二是,大多數作者畢竟不是專業的版權人士,寫出來的版權聲明可能本身就不是很完善,甚至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也會降低版權聲明的嚴肅性和效力。

關於如何寫好一份版權聲明,我個人有幾點建議:

1.清晰、完整的寫明原創作者的身份和對原創內容所擁有的權利。需要注意,有的時候一個原創作品可能是幾個人共同創作的,或者以某個人為主其他人輔助完成的(如文字配插畫的情況),這就需要列明每個參與者的身份,並且事先商量好由誰來主張權利,寫在版權聲明中。

2.明確的寫出對原創內容允許的使用方式。這一點有些難度,主要是因為使用方式很多,而且不斷有新的方式出現,作者很難一一列舉。這裡的技巧是,作者可以將不允許的使用方式列舉出來,比如:不允許用於企業宣傳,其他的就是允許的方式,難度是不是降低了?當然,還可以要求使用者無論以什麼方式使用都需要通知作者,這樣有助於作者了解自己作品被使用的情況。

3.寫清楚聯繫方式。如果不願意被打擾,可以留電子郵箱。這樣如果有遵紀守法的人想用什麼特殊的方式使用內容或想給作者付稿費就可以比較方便的聯繫到作者了。

當然,前面已經說過這種版權聲明的效力是很有限的,如果想得到更好的保護可以選擇做版權登記或給作品加時間戳,但無疑都會成本更高、更麻煩一些,這就要看作者自己的選擇了。


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有這麼一段話:「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如果作者「聲明轉載須經本人同意,並支付報酬」,那麼言外之意就是不能不經同意就轉載,也就是禁止轉載。然而,在實踐中,網友通常會「無視」這句話,但如果是有關機構轉載,就屬於侵權了,而且即便這機構是報刊,也無法適用法定許可,因為著作權人聲明了「轉載須經本人同意」。建議還是先徵得他的同意~

另外,國家版權局2015年4月22日下發《關於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通知要求,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對標題和內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刪節的,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和作品的原意,但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通知指出,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並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作品來源,轉載他人作品時,不得對作品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對標題和內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刪節的,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和作品的原意,但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凡轉載包含著作權人獨創性勞動的消息、通訊、特寫、報道等作品時,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知要求,報刊單位之間相互轉載已經刊登的作品,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此外,報刊單位可以就通過約稿、投稿等方式獲得的作品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雙方約定權利由報刊單位行使的,互聯網媒體轉載該作品,應當經過報刊單位許可並支付報酬。報刊單位可以與其職工通過合同就職工為完成報刊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約定。互聯網媒體轉載此類作品,應當經過報刊單位許可並支付報酬。


此外,通知還指出,報刊單位和互聯網媒體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版權管理制度。報刊單位與互聯網媒體、互聯網媒體之間應當通過簽訂版權許可協議等方式建立網路轉載版權合作機制,各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互聯網媒體的版權監管力度嚴厲打擊未經許可轉載、非法傳播他人作品的侵權盜版行為。國家版權局《關於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


一直對此話題很關注,也有很多思考和閱讀。所以來試著說一點自己的想法,參與討論。

我覺得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版權和別的權利不一樣,是「要自己主張」的一種權利。如果別人謀殺了你,他天然就要收到法律制裁,可版權的話,你不主張,公權力不會幫你行使。從法律上來說,你不聲明,也一樣收到法律的保護——但,你聲明或者不聲明,此權利你得自己主張

因此「版權聲明的效力如何」——這個問題的實質——就變成了「維權成本」高不高。目前來看,相對於賠償,維權成本非常高。傳統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例,大多是原告精疲力竭,賠償少的可憐的結局。那麼互聯網的版權呢?

互聯網版權最大的特點是生命周期很短。一條微博如果發出來後的20秒沒有被轉發,它就沒機會被轉發了。你一篇文字寫出來,72小時內叮咣被轉了,此文的商業價值其實已經被透支了大半——互聯網世界裡的信息流速如此快,版權的生命周期往往可不是著作權法說的50年,而是5天都不到!反過來說,媒體/自媒體採用他人的版權作品,很大程度上也是看重其「新鮮」——因此,保護互聯網上的版權,緊迫性,快速的反應很重要。

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那麼,版權值多少錢啊到底?這東西沒有公允的計量啊,於是只能自己聲明。而這裡的困境就在於,聲明「本文禁止轉載」並沒有確認侵權/維權的成本——因為它必須得確認到一個具體的數字。理論上如果我自己聲明「此文禁止轉載,如轉載需支付一百萬元人民幣」,也比單純的禁止轉載要強。——在自己的博客或專欄上,長篇大論地撒嬌,滿地打滾地讓網友為自己鳴不平,也是夠徒勞的。

在我看來,單純的「禁止轉載」是……稻草人。當然稻草人也不是沒用的。可以嚇跑鳥兒。

到底有沒有更好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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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ce Lesig是一個哈佛大學教授,一位激進的律師。他反對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特別是版權的過度保護,對人類創造力的禁錮,於是他發起了一個對整個數字世界(cyberworld)產生巨大影響的運動,叫做Creative Commons。

Creative Commons(Creative Commons)是一組協議,簡單地說就是對於自己這份圖片/文字/視頻/任何互聯網的內容發布的權利的公共界定,它有幾種開關:

1. 署名(Attribution,簡寫為BY):必須提到原作者。
2. 非商業用途(Noncommercial,簡寫為NC):不得用於盈利性目的。
3. 禁止演繹(No Derivative Works,簡寫為ND):不得修改原作品, 不得再創作。
4. 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簡寫為SA):允許修改原作品,但必須使用相同的許可證發布。

你需要做的就是在你的post結尾附上:本文遵守CC-BY。附上鏈接即可。

聽上去CC很蠢,同樣沒啥意義,但是它了不起的地方在於它的普及——互聯網人口中的很大比例都遵守了它,這使得它成為了准法律意義上的公共規則——它的意義不在於「禁止你如此如此做」,而在於「鼓勵你按規定做」!換句話說就是「只要你署我名字並且一字不改,你就可以轉載。」滿滿正能量有木有。

儘管Creative Commons的宗旨和版權保護正相反——它旨在促進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的擴展,鼓勵內容的流通。當然其背景是歐美國家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過度強勢,很大程度上會扼殺人的創造力,比如:某阿姨在廣場上跳Get Lucky的廣場舞+自拍視頻發youtube,然後被Daft Punk的唱片廠牌起訴罰十萬美元的話,有沒有覺得,有點兒無辜呢。。。——但這種規範的聲明方式確確實實地幫助版權所有者以更低的成本,去與未知的整個世界溝通——如果你用我的作品,請遵守此規定。again,正能量有木有?

----&<法治在線&>的結尾主持人深情面對鏡頭總結的分割線-----

這就是為什麼我一直覺得,應該存在一個真正能夠適應互聯網版權交易的程序化平台或者類似的服務,幫助你以價格和轉載條件等明確的、規範的、可量化、可比較的方式進行系統性的,有實踐意義的聲明。比如,我聲明「我的所有文字,可以以xx元/千字的標準,在表明出處和作者信息的情況下,完全不修改地,在xxxx媒體類型/範圍中進行付費轉載,付費方式為...」。

因為,如果把版權視作你的一份資產,只有當它1有明確對價的時候,2具有良好流動性的時候,侵權所對應的損失才更明確,維權才有根基。別忘了,版權這東西可不是什麼道德問題,而是純粹討價還價的問題——作者們議價的能力得以提高,才是最好的保護。


關於版權聲明,先說一些背景上的東西吧。歷史上來說,美國在加入伯爾尼公約之前都是將版權聲明作為著作權保護的要件的。具體而言,在早期的1909法典下,如果發布的作品沒有標記版權聲明,就意味著該作品進入了公共領域,大家可以隨意轉載、使用;如果發布的作品標記了版權聲明,才可以獲得聯邦著作權保護。後來,在1976年法典下,版權聲明仍然是必要的,但法律給了著作權人一個5年的期限去補救這一形式要件,也就是說在作品發布5年之內,作者都可以做出聲明,獲得著作權保護。再之後就是伯爾尼公約後時代,這種版權聲明變成了一種可選地非實質性要件,它剩下的最大價值可能就是可以用來駁斥innocent infringer defense,就是說萬一有「無辜的」侵權人說哎呀我不知道你是著作權人啊你看你也沒有任何版權聲明,我怎麼知道要找誰拿許可吖,這種情況。在美國法下,這種情況的侵權人(innocent infringer)在知悉或應當知悉著作權之前,是不需要向權利人支付經濟賠償的(也就是說,經濟賠償以知悉或應當知悉為起點)。所以一般來說,大家還是願意在作品後面標記那麼一行版權聲明,不需要什麼成本,卻可以達到很好的預防效果,向公眾宣誓主權。

回到中國,版權聲明既不是著作權的形式要件,也不能拿來對抗所謂的innocent infringer defense(中國的著作權侵權賠償中沒有類似制度)。在合同法意義上講,諸如」未經本人同意不得轉載,如需轉載須支付報酬「這種聲明,實際上算是一種要約邀請,就是邀請有意向使用該作品的大眾來和作者坐下來談談,看是不是能達成一個協議。它的法律意義在於:
(1)可以對抗一些法定的合理使用,比如《著作權法》第22條下的(四)(五);

(四)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2)排除法定許可的適用
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許可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使用作品,但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說白了就是可以先斬後奏。法定許可制度明確規定了「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情形除外」。
(3)證明侵權人的主觀過錯
這個也比較好理解啦,就是我作品上明白寫了這是我的作品,說了不讓你用,要用就來找我談,你還是自己用,這不是紅果果的惡意么。


目前我國著作權人維權困難,主要面臨無法證明權利歸屬實際損失。很重要的原因在於:作品完成時第一時間沒有採取相應保護措施。一旦發現被侵權後,再去被動證明權利歸屬需要花費大量精力。

另外,作者在其原創內容中的做出的版權聲明,不是法律確認手段,但是能夠起到警示作用,是主動維權的積極措施。有效保護自身的權利應該樹立創作與保護並重的觀念,作品一旦完成,立即採取版權登記、版權公示等多種手段,積極主張權利。


對於這個問題,個人覺得版權聲明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質意義。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著作權法、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路均規定了合理使用的情況,在這些情形下可以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或不經許可、需要支付報酬就可以使用作品,但同時對某些使用進行了例外規定,即作者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這樣的規定,其實是在合理使用的範疇內要求權利人自身要盡到注意義務,也就是如果權利人自身如果未做聲明,則他人可以援引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規定作為使用依據。如果自身做了聲明,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了要求,則其他人在使用時就應尊重權利人的主張和要求。


首先謝邀請
其次要解釋一下:
a.我不是法律專業畢業
b.我只是在日本某動畫公司的管理部門工作
所以我僅能提供基於在日本工作產生的個人見解,不知是否適用題主,並且也許甚至會出現錯誤,望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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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
在日本基本上已經很少適用「版権」這個詞了。
因為說到版權的話就會想到這個權利來自「出版物」,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更多的「權利」可能並未經過「出版」。除了一些特別的地方例如同人作品(同人漫畫同人小說)稱為版權物以外。
現在日本(法律層面)都在普遍使用「著作權」這個詞。

著作權
和中國不一樣的是,日本的著作權不用「爭取」或者不用像排名第一答案那樣需要「自己主張」。
在日本,著作權是當作者把這個作品完成即享有的權利。這東西和商標不一樣不需要去註冊而且當著作權和商標發生衝突的時候一定是著作權勝利。

基於網路這一媒體的著作權的探討(日本)
日本的網路發展的比中國早(但發展速度和規模應該比不過中國),所以基於網路的著作權問題很久之前就已經在討論而現在也基本形成了一定的規章(具體是否有法律條文今天時間只有20分鐘所以請允許我下次再查找補充)。這裡我只做總結性評述。
1.我們所說的轉載,也就是將整篇文章複製發表。這種情況沒有疑問,必須和原作者取得聯繫。
2.部分引用,在原作者沒有標註可否引用·轉載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進行部分引用。但都需要自覺標出引用的出處。
3.比較特殊的是,在推特(世界微博- -可以這麼說嗎)上面的文字和文章。存在很多爭議,而且也存在很多的實際案例。
最後比較被大家認同的說法是:
在使用推特本身的轉發以及通過推特的合作方進行轉載的情況下,不需要取得原作者的同意,也就是說在推特平台內轉發不需要取得原作者同意。
當進行轉載(不是推特的轉發功能,而是到了推特以外的地方,例如將別人的推文做成一本書,或者是用來直接拿過來貼在其他網站上)的情況下應該得到推主的同意,至少日本怕打官司不怕麻煩,取得聯繫是共識。
但是要注意的是:在推特問題上日本遵守的是推特以及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著作權法的規則,所以140字及以下的推文不擁有「著作權」(當然詩歌等等短文學除外),僅僅是擁有「推文所有權」,並且沒有提出被轉發或者轉載後,可以以「侵犯著作權」來進行起訴的說法。

好了,回到題主的問題上:
作者在其原創內容中的版權聲明效力如何?
比如作者在文末及個人主頁聲明轉載須經本人同意,並支付報酬,但是未設置禁止轉載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按照我對題目的理解,感覺題主說的應該是 作者在其(發表至網路)的內容中的版權效力 問題…
所以…對享有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進行「轉載」,不管作者是否設置禁止轉載,都需要經本人同意並且支付報酬。
對微博等不享有著作權的「內容」進行轉載,按照法理說應該是侵犯原作者權利,但和微博的商業模式相抵觸。
如果真的不希望無償被轉載,還是只在網上公開一部分...剩下的部分請「付費購買」比較好。


先放結論:「未經同意禁止轉載」這樣的版權聲明,就是警示和震懾作用。它和街道上的污水蓋上寫「盜取污水蓋將追究法律責任」和綠化帶上的「光纖網路受國家法律保護」一樣的效果。

著作權自作品完成時就有了,著作權已經誕生,就擁有法律規定的17項權利屬於作者,也就是說,即使作者沒有聲明,按照法律規定,也是未經同意不得轉載的,除了大家前面提到的合理使用的那幾條情形外。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是,無論原作者有沒有聲明不準轉載,都可以合理使用,也可以不支付報酬。第二十三條是,如果是編進教科書的話,除非事先聲明,否則還是可以使用,但要支付報酬。

因此,作品公開發表後,默認就是禁止未經同意的轉載的,除非作者自己聲明歡迎轉載。

但是禁止轉載的聲明也不是完全沒用,在版權意識不強的互聯網用戶里,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就好像「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之類的警示語一樣,讓想轉載(而版權意識不強)的人緩一緩、想一想,但是對於那些故意、惡意侵權的人,就沒有什麼作用了。比如很多微信營銷公眾號,抄襲轉載的次數多了,知道作者維權難,自己的違法成本低,因此這類聲明對他們是沒有用的。

所以回到題目下,無論作者是否設置了禁止轉載,都是法定禁止轉載的,除非得到作者同意。作者聲明歡迎轉載就是表示同意的其中一種方式。(合理使用除外)


嚴格來說,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不註明也不影響維權的。但是,至少能夠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吧。就和「此地禁止隨地大小便」的作用差不多。在唱片領域作用似乎更明顯一些,如果註明不接受任何機構代理版權的話,一些機構就不能以默認代理版權的名義將你的版權低價授權給某些演出之類的活動使用。


效果?就跟「人家不要啦」差不多吧。


ok,就從純法律角度中的著作權進行解讀,學藝不深,只能從條文入手:

一、必須要有的權利意識!!
除了涉及《著作權法》中關於「合理使用」,「法定許可」這兩種法定情形外,未經作者許可轉摘,都屬於侵犯著作權。(複製權)!!
對,這意味著很多時候,你都有權利維權!!

二、「合理使用」,「法定許可」。
先籠統一點說:
上述兩種情形都屬於可以不經作者同意直接使用。
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無需付費,後者需要給付一定報酬。

題主的疑問在於事前禁轉聲明效力:
在合理使用可以事先禁止轉載情形下:
1.時事性文章
2.公共集會演講。

在法定許可中可以事先禁止轉載:
1.報刊,雜誌刊登發表後
2.錄音製品
3.用於九年義務教育教材

接下來是「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的情形。

合理使用之情形及條文(均來源於《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法定使用情形以及條文: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 (第二款)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四十條 (第三款)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我點開回復然後沉默了很久,最後還是默默地關掉了

我點開回復然後沉默了很久,最後還是默默地關掉了

..對這種人我都不知道能說什麼


法律門外漢也跑來說兩句,因為怕有做廣告的嫌疑,我就把名字都省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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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我一個互聯網的朋友說,現在有一家杭州的互聯網公司在做電子數據版權保護。據說非常有效的解決了網路上版權保護這個問題。把電子數據上傳到他們的雲端,加蓋一個發布時間,就能優先證明版權所有。

聽起來還算合理

不知道產品用起來如何~~~如果真的這樣的話,那些抄襲啊,維權啊,其實都能減少大量,畢竟實打實的法律證據在手。


排名前幾的是回答已經詳細的從法律角度做了分析,在實踐中來說,你可以自己寫一篇較好的東西,然後注釋:非經本人許可,不得轉載,轉載須支付稿酬試試吧。
在國內,知產的保護力度不是很大所以及其易受到侵犯;在國際上,有TRIPS協議,有其他法律,有專業維權人員,因而侵犯知產的法律後果很大。
知產這東西,從確權,用權到維權在我國法律圈子裡還不是很發達,大多停留在一些技術性的權利方面,在非技術性的文字音樂等方面還是比較滯後的。


就算禁止轉載都沒什麼用…
不過聊勝於無吧
至少想打官司時可以甩對方一臉一臉一臉
【哈哈原諒我對這種擅自盜用行為的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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