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貸比為何會有「存廢之爭」?除了它還有什麼替代指標能更好的控制相關風險?
銀監會發布的數據顯示,6 月末,銀行業存貸比的數據達到 72.43%,而今年一季度末,存貸比這一數據還僅為 64.68%,2012 年全年存貸比最高也只有 65.31%。「從這一行業平均數據來看,不少銀行可能跨越了 75% 的紅線。儘管此前也有銀行出現過存貸比超標的情況,但是今年的情況可能會更嚴重。」一位股份制銀行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在去年,中國引入巴塞爾協議Ⅲ的討論中,業界就有呼聲廢棄存貸比的考核指標。現在銀行業存貸比指標接近 75% 的監管紅線之時,對於 75% 比例的設定以及這項指標的約束性,業界再次提出爭議。存貸比整體飆高逼近紅線 再掀存廢之爭
存款準備金率、資本充足率、
存貸比都是監管層控制銀行經營槓桿率的工具。
存款準備金率:更多的屬性是貨幣政策工具,央行控制商業銀行貨幣乘數的手段。
資本充足率:由巴塞爾協議提出, 現在是國際銀行監管的基本準則 。用大白話說就是世界主流商業銀行的監管層經過協商,得出了這個指標,並且世界主流商業銀行普遍認可資本充足率指標比較合理。
存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75%「,95年頒布的法律,最新修改於03年。呃,中國特色指標。
為什麼存貸比的爭議比較大呢?
一是存貸比和資本充足率兩個指標的設計初衷比較接近,都是為了控制商業銀行經營槓桿率,防止風險在商業銀行系統內過度聚集,以至於微小波動引發系統性風險。資本充足率是國際主流商業銀行監管層協商得出的指標,存貸比是我國金融發展初級階段時候經濟金融口的官員制定的指標,雖不至於到拍腦袋的地步,但指標合理性的技術含量孰高孰低還是很容易判斷的。
二是相比商業銀行自有資本,存款在經營過程中波動性比較大,所以存貸比指標,不像資本充足率適合全時段控制,一般只能在特定時點進行考核。我國商業銀行沖月末存款時點數現象就來源於此,嚴重時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流動性風險。(陛下,您還記得六月末的錢荒嗎?)
三是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和銀行業發展的深化,利率市場化的趨勢,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已經不再是單純的存款、貸款。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興起,表外理財產品和同業資產規模快速增加,存貸比存在的意義降低,反而由於存貸比的存在,商業銀行不得不用複雜的產品形式和交易結構將貸款表外化、去信貸化,平添交易成本,降低市場效率。
那你說,能廢掉存貸比嗎?難度還是挺大的,存貸比畢竟寫入了商業銀行法,要廢掉就得先修改法律,修改法律就得提請人大,十分麻煩。央行和銀監會的領導估計想,老闆沒明確表示,我去提這麼麻煩的事,老闆也不一定高興,大家都是打一份工,我還是別自找麻煩了。
——2013年10月11日更新重要信息——
2013年10月11日,銀監會發布了更新版本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相較於2011年的第一次徵求意見稿,這次銀監會格外重視,除了中國銀監會就《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還另行發布中國銀監會關於《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該公告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詳細的闡述說明。裡面對於存貸比這個指標的作用、存廢也進行了官方解讀,重點抄錄如下:
六、關於完善存貸比監管
存貸比是《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法定監管指標。從國內外實踐來看,存貸比在管控流動性風險、控制信貸過快增長和維護銀行體系穩定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經營模式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存貸比監管也出現了覆蓋面不夠,風險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慮銀行各類資金來源和運用在期限和穩定性方面的差異,難以全面反映銀行流動性風險等問題。
為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和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多元化的趨勢,銀監會不斷對存貸比監管加以完善,如將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所對應貸款、支農再貸款從存貸比分子中扣除,並從2011年開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貸比指標,在抑制銀行突擊吸存、降低存款波動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
鑒於存貸比是《商業銀行法》中的法定監管指標,《流動性辦法》仍將存貸比納入,作為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之一,並與《商業銀行法》中的相關表述保持一致。同時,銀監會高度重視改進存貸比監管的相關工作,密切關注金融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以及我國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將在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充分聽取業界意見的基礎上,按照與時俱進、積極穩妥、逐步完善的原則,不斷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辦法,並積極推動立法機關修訂《商業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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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原答案,可以搭配來看:
一、反對「存貸比是一個主要用於考核的標準」,只能說是存貸比是一個用於考核的主要標準,因為存貸比的產生不是為了考核,而是為了控制風險,主要是流動性風險。
存貸比可以和存款準備金率搭配起來看,相當於從兩端約束了存款資金的流向,存款的一部分用於發放貸款,一部分繳存央行,剩餘的部分留著清算。準備金率主要是為了控制貨幣乘數,由於不涉及本題,有需要的可自行查閱相關資料或留言。存貸比主要是為了控制流動性,簡單來說就是為了當客戶需要把存款取出來的時候保障銀行留有足夠的資金,如果沒有存貸比限制,銀行可以把所有的存款都用於放貸,但是當客戶需要取款的時候銀行只能讓貸款人先把貸款還了才有錢讓存款人取款。由於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就是簡單的存款和貸款業務,所以存貸比這個限制就兩字:簡單幹脆。
至於我國這個75%的由來,而不是74%或者76%,我表示我所理解的和我所知道的還無法解釋,可能是那些專家研究出來的吧。因為不是每個國家都有存貸比限制,也不是每個有存貸比限制的國家都定在了75%。反正,這個75%的比例被定出來了,還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這部可以說是我國銀行業的最高等級法律。人行和銀監圍繞其中的「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二)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這一項展開了具體的細則制定,比如存款、貸款餘額的統計口徑,時點和日均的要求,甚至還允許個別情況下突破紅線。不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銀行也充分開展金融創新避免存貸比超標,一般有兩種做法,一是做大分母,即增大存款規模,但惡果就是出現違規攬儲的現象,尤其是季末沖時點,二是做小分子,即減小貸款規模,不良後果就是大量信貸業務被轉移到表外、同業等形式,脫離規模總量的控制。
因此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爭議:一、什麼樣性質的存款和貸款應計入存貸比考核指標,比如同業存款是否該計入。二、 存貸比多少適宜,比如有種觀點認為75%的比例被認為偏低,以致存貸比對貨幣政策的影響甚至大過準備金率的影響。 三、存貸比是否有必要,如果存貸比起不到控制流動性風險,那是否應該以更好的指標代替。
隨著銀行業務發展以及金融混業的逐步顯現,銀行已不再單純地只從事存款和貸款業務了,中間業務的大力發展,融資方式和手段的擴充,特別是與同業、信託、基金、證券、保險等機構開展合作,變相地吸引客戶的資金投入到信貸業務中,並以銀行的身份背書。今年6月中旬出現的個別銀行同業違約、銀行業普遍缺乏流動性的現象,就是給存貸比這個指標打了一個重重的耳光。可以說,原來那個簡單幹脆的存貸比已經無法滿足現代化商業銀行的需要了,也無法起到控制流動性的原有作用了。
原文中「目前看來,存貸比的指標已經不是一個控制流動性的指標,銀行的流動性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同業資金解決。」這句話是對的,但是從6月份的事件來看,同業資金也存在流動性的問題;「在存款處於增長規模緩慢的背景下,存貸比對控制貸款增長還是很有意義的。」這句話不完全對,控制貸款增長主要還是依靠準備金率、貨幣供應量和窗口指導,前兩個是國際通用,後一個是我國特有,但這句話可以解釋實際意義,正是剛才所說的存貸比大過了準備金制度對於貨幣政策的影響力。
二、也反對「資本充足率替代存貸比」,各種指標雖互相關聯,此消彼長,但每一種監管指標有其側重的地方,不能一概而論,比如資本充足率控制的主要是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準備金率控制的主要是貨幣乘數,存貸比控制的主要是流動性風險。資本充足率無法替代存貸比在流動性風險上的重要性。
提到資本充足率可以代替存貸比的人中,認知有一個誤區,因為存貸比過高的銀行往往資本充足率也較低,那是銀行存貸比的分子——貸款餘額,有很大一部分也體現在資本充足率的分母——加權風險資產中,所以這兩個指標有很大程度上的相關性,使得有人認為兩者取一即可。但存貸比在控制流動性風險上的作用一直沒有其他更為有效的指標出現來代替,直到巴塞爾協議三的問世。
巴三與巴二最大的區別是將流動性監管提到了和資本監管相同的高度上來,英文好的有興趣的可以去巴塞爾協議三的英文官方網站看看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banks (Basel III),抬頭赫然就能看到,巴三就兩大塊:資本和流動性。巴三的資本部分,可能熟悉的人比較多,跟此題關係也不大,略過了。而流動性部分,主要在Basel III: The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and liquidity risk monitoring tools,提出了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 流動性覆蓋率這個指標,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和未來30日的資金凈流出量的比例,簡單來說就是要求銀行對資金的進出的管理要更加精細化,並配以高效優質的流動資金儲備抵禦風險。但是剛提出來時,各個國家都抱怨要求太嚴格,需要更長的寬限期,因此在2013年1月,巴三重新修訂了流動性的要求和寬限期。
至於我國的銀監會,在2010年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0〕52號)上提出「銀監會在借鑒國際良好經驗和總結國內銀行業實踐的基礎上發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方法、技術和監管程序等作了詳細的規定;設置存貸比、流動性比例、流動性缺口率、核心負債依存度、最大十戶存款比例和最大十戶同業拆入比例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彼時存貸比還是流動性監管指標第一位。但轉眼到了2011年,在《中國銀監會關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1〕44號)中提出「建立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流動性比例、存貸比以及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客戶存款集中度以及同業負債集中度等多個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這個時候,存貸比已經排在了幾個流動性指標的中間位置。特別是銀監會緊跟潮流,制定的新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於2011年10月公開徵求意見,關於就《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其中第三章第一節第三十五條「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寫進商業銀行法的存貸比只能排老三的位置了,哎喲,真憋屈死了呢。而巴三大力倡導的流動性覆蓋率儼然後來者居上,成了最重要的一個比例,洋人的東西果然好用。可惜的是,本來這個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在徵求稿里提出要在2012年1月開始實施,但最終卻沒有正式實施,也沒有正式文件發出,就這麼一直到現在還停留在了徵求意見階段,至於是不是各家銀行抱怨並阻撓這個辦法還是另有內情那我就不得而知了。流動性管理辦法無法落地,資本管理辦法也就難以配套,巴三的兩條腿到了中國,只能說是一隻腳走路。因此很多人只拿新資本管理辦法說事,而不知道還有一個尚在腹中的新流動性管理辦法。而且,會去看國際監管政策的英文原版的人不多吧。
至於存貸比能不能廢,最終的大方向會是廢除,因為我國整體上的監管還處於相對偏嚴,監管指標過多,一段時期還出現過各別指標互相矛盾的情況。但伴隨著利率市場化的到來,銀行會擁有更多的自主權,監管指標會更加統一規範並且適度減少。但這是一個長期過程,目前國際上的監管政策也是在次貸危機後逐步討論並實施的,其合理性還需要時間的檢驗。如果最終完全廢除存貸比指標,應該考慮流動性管理政策的正式出台以及實施的效果。而且修改商業銀行法是個很高層面的事,光部級聯席會議就得開好多輪了,還要上交到全國人大討論。
存貸比主要是為了衡量風險,但作為國家層面來說,主要為了防止系統性風險,不讓金融體系出現劇烈的流動性短缺、槓桿過高等風險。銀行作為系統性重要的金融機構,國家對其控制存貸比實際上是控制了槓桿率,從效果上來看是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延伸和加強。
但是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和深化,出現了一些變化,使得之前的存貸比的意義不再明顯。首先是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的興起,使得存貸比對控制表外項目毫無約束,並且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深入,表外業務會越來越大,最終基本達到利差收入、傭金收入、投資收入1比1比1的格局,趨近西方銀行的收入結構。其次,存貸比的考核非常死板,調整不靈活,而且是AOE,對整個金融體系內的商業銀行都有效。第三,之前的哥們提到了,就是明顯的沖時點效應,不再贅述。
總而言之,存貸比是定位於金融市場還不發達、金融體系不完善、以存貸款業務為主時期的金融市場,隨著金融深化、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勢必會對該比率進行改良,甚至替換。
之前有人提過一些方法了,存款保險制度、損失撥備都是針對最壞情況所做準備,其實與存貸比的替換性還不夠強。巴塞爾協議中提出了資本充足率的概念,中國也根據其精神,由銀監會頒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2007年)和《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2012年,參考地址: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79B4B184117B47A59CB9C47D0C199341.html),可以說資本充足率是替代存貸比的較好指標,經過巴塞爾協議三的修改,資本充足率計算辦法已經又有了較大提升,可以較好地適應金融市場的監管需要,相關信息樓主可以去再查查(展開就太多了。。。)
補充:
我個人認為存貸比的最主要作用還是控制風險,主要是控制信貸規模、防止各類系統性風險。
我看之前有一位回答者講存貸比主要考核流動性風險,這一點我不是很贊同,從存貸比出現的日子來看,在上世紀80、90年代,那時候沒有其他更好的指標考核其他類別的風險,中國一直採用存貸比來考核各種風險,直到資本充足率等一系列的考核資本充足情況的指標出現,那時候最初設計這個指標也是為了考核整體風險,有今日資本充足率地位一般。當然,提及今日存貸比的作用,它已經不像上世紀那般重要了。
所以,樓主所問的問題,更多的是一個歷史問題,就像是你們家一直騎自行車,後來有錢買汽車了,你問有沒有必要把自行車扔了,可能比較好的回答是逐漸用汽車替代自行車,但是自行車在某些領域依然有很大的作用,比如近途的一些小地方騎自行車好。一樣的道理,存貸比在考核流動性、信貸規模等問題上依然是有作用的,但是其整體效果可能不如新的一些指標好用了。
首先先講一下啥是存貸比:
存貸比,即為商業銀行貸款餘額和存款餘額的比率。通俗一點來講,存貸比不得超過
75%的意思是,當客戶向銀行存款100元時,銀行最多可以向外貸出75元。可以看出這一比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幫助限制儲戶在商業銀行儲蓄資金的風險。然
而該指標同樣削弱了商業銀行在貸款量上的話語權,從而部分降低了貨幣在經濟系統當中的流動性,減弱了金融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因此若取消存貸比可以加速我國的銀行市場改革,加強各大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力。此外,對家機構認為取消存貸比或對中小銀行影響較大。由於中小銀行儲蓄規模較
小,因此當前可貸出餘額較低。在存貸比取消後,中小銀行將能夠獲得更大的自由度。然而與此同時,這又對商業銀行以及監管部門在風險控制上提出了新的要求。
取消存貸比要求之後,監管部門又會通過使用何種指標來限制商業銀行從來保障儲戶的風險呢?
一般來講,資本金的
多少是衡量金融機構抗風險能力的一個重要指標。資本金越為充足,表示該銀行抗風險能力越強。作為國際銀行監督管理基礎的《巴塞爾協議》也將資本金充足率作
為一項硬性指標來要求各大金融機構提高自身的抗風險能力。通常來講,在衡量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時,業界甚至會單獨考量金融機構的一級資本(Tier I
Capital),也就是核心資本從而判斷機構的抗風險能力。在金融危機中,較低的資本金比例就被認為是雷曼兄弟和美林走向破產和被收購的原因之一。而資
本金比例較高的高盛和摩根斯坦利測在金融危機中頑強的生存了下來。
在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杆巴塞爾協議Ⅲ中,巴塞爾委員會引入了兩個流動性監管新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FR)。
根據協議,流動性覆蓋率要求將於2015引入;凈穩定融資比率要求將在2018年引入。2014年2月,我國銀監會正式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
法》,根據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引入了新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同時仍將存貸比作為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之一。本次調整也可被視為我國銀行業擁抱巴塞爾
III協議的一項具體措施。奇點認為,相較於單一的依賴於存貸比,新流動性監管指標的引入將使得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更加完善。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林毅夫大大的理論是用小銀行解決小企業融資問題,銀行大小不多說,看官就粗略的以工農中建交為大,其他當小吧^_^。
背景交代完畢,存貸比來啦!這玩意歷史背景及是什麼,前面幾個大哥的回答很到位,小弟不再贅述,直接說意義了啊!
從銀行層面來講,現在用這個來控制風險已經不像之前那麼重要了,重要的是控制著銀行滾雪球的速度,此處停頓五秒,麻煩看官邏輯一下小弟為啥這麼說。哦!資金池融資和貸款融資對企業來說成本不一樣。這就解釋了小銀行玩著命的拉存款結果他還是小銀行,大銀行你愛存不存還是大銀行。
題主肯定是小銀行或同情小銀行的,要不不會忿忿的提出這個問題^_^這又是為啥?因為小銀行大野心!不想做小企業,也想做大項目了,按理說小銀行的資金規模足以滿足小企業了,可他不甘心啊!成立的時候就是奔大項目來的。這一目的其實挺盲目的,因為大項目特點是資金規模大,放寬時間長,風險低,收益小,根本不是你小銀行能玩的轉的,還非要做,不作死就不會死,被逼無奈用理財池資金(這錢用來做項目,懂財務的同學想像一下短期借款用於長期投資粗神馬狀況就懂了^_^),最終差點作死(去年錢荒)。
想當大銀行的小銀行不是好銀行。既然小銀行不按林大大的意願來,估計不會有好發展了。看阿里金融,為啥這牛逼?各種擦邊球打的,金融屆忍氣吞聲沒人管?因為他解決了小銀行沒能解決的問題:小企業!有精英決策層的人給他撐腰,甚至放任其有類似貨幣基金的東西!何其大膽!再問,天朝缺大銀行么?不缺!解決不了小企業融資的小銀行對金融屆除了促使行業提高服務質量外,不對社會利用閑置資金(銀行本質)起到太大作用,因此,小銀行的春天即將結束,存貸比只是壓死小銀行諸多辦法中的一種。
剛學走路時怕步子邁得太大扯著蛋,就給戴上腳鐐。現在有人覺得長大了,孩子知道步伐大小了,讓他走自己的路去吧,而且你不讓他走,他已經學會騎自行車了,不是扯著蛋的問題,而是摔跟頭的問題了,該教他交通規則而不是戴腳鐐了。
以美國為例,他們不採用存貸比或類似的指標,是因為美國的存款準備金率是法定的,即「法定存款準備金」,他們動用該指標調節金融市場是要通過國會的,而我們的存款準備率央行是有許可權調整,但是由於存款準備金率的槓桿作用太大,所以用存貸比可以通過銀行實現對市面上流通的人民幣的雙邊制約。
LCR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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