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購美國大型上市公司,併購美國上市公司有哪些注意事項?
2014年11月17日,哈里伯頓與貝克休斯兩家世界油氣服務領域排名第二和第三大的公司聯合宣布了驚世交易(十年來行業內交易排名第三,按哈里伯頓2014年11月12日收市價計算,交易給貝克休斯的股權賦值為346億美元,企業價值(EV)為380億美元,交易以股票加現金的方式進行。併購美國大型上市公司,用什麼顧問,採用什麼方式,需要哪些注意事項?
先簡單回答一個,注意幾個點。
2014年11月17日,哈里伯頓與貝克休斯兩家世界油氣服務領域排名第二和第三大的公司聯合宣布了驚世交易(十年來行業內交易排名第三,按哈里伯頓2014年11月12日收市價計算,交易給貝克休斯的股權賦值為346億美元,企業價值(EV)為380億美元):根據雙方於2014年11月16日所簽署的合併協議(Merger Agreement),貝克休斯將與哈里伯頓為本次交易所設立的併購子公司(MergerSub,名字挺有趣,叫Red Tiger LLC)合併,交易以股票加現金的方式進行。合併後,原有貝克休斯的股東將成為哈里伯頓的股東,貝克休斯股東手上的每股換來哈里伯頓公司的1.12股,同時還獲得19美元的現金,該價格比起2014年10月10日(哈里伯頓向貝克休斯首次報價的前一日)貝克休斯的股權有40.8%的溢價)。交易完成後,哈里伯頓將增發約4.88億的股票給原來貝克休斯的股東,貝克休斯的股東將在合併後的公司中約佔到36%的股權,公司合併完成後,哈里伯頓將繼續保持在NYSE(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原有的「HAL」代碼不變。以2013年兩家公司財務數據做基礎,合併公司的預測財務報表(pro formafinancial statement)中,營收將達到518億美元,合併後的公司將有超過13.6萬員工,在全球超過80個國家作業。交易雙方對此交易的口徑是「Creating a Worldwide Oilfield Services Leader」(創立世界油服業領導者)。
從中國公司和參與國際併購交易人員的角度,我們來看看這起世界油氣行業的超大型交易對我們併購大型美國上市公司有一些什麼樣的注意事項或者啟示:
第一,收購大型美國上市公司,應該聘用什麼樣的外部顧問?從已經宣布的情況來看,哈里伯頓的牽頭財務顧問是Credit Suisse(瑞信),BofA Merrill Lynch(美國銀行旗下美林)也是財務顧問之一;Baker Botts(2015年Vault排名第二的能源所)和Wachtell,Lipton , Rosen Katz(2015年Vault總排名第一、併購交易排名第一的律所)為其外部法律顧問;BofA MerrillLynch作為牽頭行,和Credit Suisse一起,為交易的現金部分提供債務融資。從貝克休斯一方看,Goldman, Sachs Co. (高盛)是其財務顧問,DavisPolk Wardwell LLP(Vault總排名第五的律所) 和 Wilmer Cutler Pickering Hale and Dorr LLP(此所在美國的反壟斷法和反壟斷法訴訟、證券訴訟等方面均為領先)是其外部法律顧問。可以看出的是,在這種世界級併購交易中,久負盛名的投行機構和傳統的華爾街併購律所是佔有優勢地位的。同時,由於是行業性併購,在服務的外部律所中,必然要加上行業領先的律所(如Baker Botts);從被合併方的角度看,由於該交易涉及到重大的合規(反壟斷申報)及股東訴訟的可能性,聘用一家在合規方面及證券訴訟和反壟斷訴訟領先的律所自然是題中應有之義。當然,還未披露的Lobby firm(遊說機構)、PRfirm(公關公司)、HR Consulting firm(人力資源諮詢機構)等,必然也可以想像是業內的頂尖機構。至於財稅顧問(Accounting and taxfirm),由於四大會計師事務所(Big 4, PWC, EY, Deloitte和KPMG)四家高度集中的行業態勢,想必也跑不出這幾家。在併購前期,考慮好如何聘用外部顧問,如何設置好外部顧問的組合問題,是中國公司參與併購交易的團隊需要仔細考慮的問題。
第二、收購大型美國上市公司,採取什麼樣的方式?一般來說,併購大型美國上市公司100%股權,一般採用Tender offer(要約收購)或one –step Merge(一步兼并)兩種方式。在交易涉及到政府審批的時間較長或者交易所支付的價金涉及到併購方的股票作為對價時(均是在Friendly Takeover-友好收購的情況下),一般採用one-stepMerger的方式;惡意併購、政府審批不是問題的交易、對併購的時間要求比較高的交易(在不進行第二步Merger情況下)或者全現金交易的時候(當然不排除Tender offer的對價也包括股票),往往併購方會考慮Tender offer的方式。當然,選用何種方式進行併購,稅務、時間、審批、融資等均是需要考慮的因素。哈里伯頓與貝克休斯的交易,交易性質是友好收購,且對價涉及到股票,監管涉及的審批預計時間較長,所以採用的是One-step merger的方式:這種方式要求目標公司(貝克休斯)與併購方(哈里伯頓)先談判、簽署好Merger Agreement(合併協議),合併協議需要取得各自公司董事會批准,且應按照各自公司註冊地公司法要求去取得股東大會的批准。股東大會批准的通過率,根據公司註冊地法確定,眾所周知的原因,由於特拉華洲公司法的先進性和自治性,美國大公司設立在特拉華洲的居多,所以哈利伯頓、貝克休斯和Merger Sub(哈里伯頓為此次合併交易設立的併購子公司)均是註冊在特拉華洲。對於中國公司來說,需要按照交易的特性,選擇好要約收購還是一步兼并的方式,並掌握不同交易方式下的流程和特徵。
第三,收購大型美國上市公司,採取何種交易模式?在Merger的方式下,一般有Merger(合併)、Forward Triangular Merger(正三角形合併)與Reverse TriangularMerger(逆三角形合併)幾種。Merger就是買方和目標公司合為一個新公司;正三角合併是目標公司併入買方下設的Merger Sub後,目標公司不再存續;逆三角形合併是買方下設的Merger Sub併入目標公司後,目標公司存續。
Forward Triangular Merger與Reverse TriangularMerger用簡單的圖來表示如下就分別是:
可見哈里伯頓與貝克休斯的交易是採用的正三角形合併的方式。採用正三角合併還是倒三角合併的方式,主要看合併雙方對交易的規劃、稅務後果的評價(比如哈里伯頓與貝克休斯的合併協議中先決條件之一就是合併交易需要在美國所得稅下被認定為無稅的重整)等因素。有些時候,逆三角形合併的方式可能會規避第三方在合約下的同意權(看具體合同條文的寫法)。對於欲併購大型美國上市公司的中國公司來說,實現做好稅務籌劃,設立好併購的Merger Sub,選定交易模式,需要事先和外部財稅顧問、法律顧問進行充分溝通。
可見哈里伯頓與貝克休斯的交易是採用的正三角形合併的方式。採用正三角合併還是倒三角合併的方式,主要看合併雙方對交易的規劃、稅務後果的評價(比如哈里伯頓與貝克休斯的合併協議中先決條件之一就是合併交易需要在美國所得稅下被認定為無稅的重整)等因素。有些時候,逆三角形合併的方式可能會規避第三方在合約下的同意權(看具體合同條文的寫法)。對於欲併購大型美國上市公司的中國公司來說,實現做好稅務籌劃,設立好併購的Merger Sub,選定交易模式,需要事先和外部財稅顧問、法律顧問進行充分溝通。第四、併購大型美國上市公司交易的訴訟風險問題。由於交易涉及到的兩家公司均是NYSE(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大型美國上市公司股東訴訟的傳統由來已久,在大型併購交易一宣布的時候,往往就有律所代表公司股東進行訴訟,一般都是以交易低估了公司價值、公司不正當的排除了更高報價、董事會或者管理層存在利益衝突或者公司對併購信息的披露不完整或有誤導性等為由。在哈里伯頓與貝克休斯合併交易宣布後,已經有針對此交易案的幾起股東訴訟提交到了法庭,表示合併交易嚴重低估了貝克休斯的價值,聲稱貝克休斯的董事會成員違反了受託責任且有自我交易的情況,哈里伯頓和Merger Sub協助了該等受託責任的違反,交易不當的有利於哈里伯頓,且協議的規定不適當的排除了第三方提交更高報價,要求法院頒髮禁令制止該交易,並責令責任方賠償相關損失。如前面所述,貝克休斯在開始交易的時候就已經考慮到了相關股東訴訟的問題,所以聘用了Wilmer CutlerPickering Hale and Dorr LLP律所,事先已經做好了準備;並且雙方在合併協議中對股東訴訟也放了一條,及貝克休斯將給予哈里伯頓參與針對貝克休斯或其董事的股東訴訟的機會,貝克休斯與股東的和解需要得到哈里伯頓的同意(不得無理由拒絕)。鑒於此類股東訴訟在大型美國上市公司併購中常見,對於擬併購大型美國上市公司的中國,特別是在進行大型上市公司併購的交易的時候,對股東訴訟要有一定的心理準備和相關外聘顧問的準備。
第五、併購大型美國上市公司的上市合規和披露問題。前面說過,兩家公司都是大型美國上市公司,美國證券法上對上市公司施加的披露義務本就不小,再加之合併交易的體量又如此巨大,兩家公司的上市合規義務都很繁重。由於交易涉及到哈里伯頓新發股票,因此根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哈里伯頓於2015年2月6日向美國證監會提交了S-4註冊表,全面披露了該合併交易的各方面內容。貝克休斯作為被兼并的一方,又受到股東訴訟的壓力,其關於交易公開披露的事項幾乎做到了事無巨細均予以披露。如果讀者有興趣,可自行登入美國證監會的網站,就會看到貝克休斯關於合併交易的披露已經詳細到了包括公司和哈里伯頓對合併後整合工作的進行情況通報、公司僱員對此交易的提問的管理層回答等。對於中國的公司來說,在購併大型美國上市公司的時候,事先和外部顧問做好上市公司的合規及披露預案,與目標公司達成上市公司合規和信息披露的相關策略,值得注意。
第六、交易所涉及的監管批准問題。由於合併雙方的體量都是世界級的油服公司,可以想見的交易所面臨的反壟斷審批壓力是巨大的,除了美國的反壟斷審批,還有歐盟、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中國、印度、哈薩克、墨西哥、俄羅斯、沙特等主要國家的反壟斷審批需要獲得。雙方對獲得反壟斷審批的難度有充分的準備,第一是提前的準備,在哈里伯頓向貝克休斯發出的報價信中,就表示已經對反壟斷審批進行了法律專家和經濟學專家進行了研究,同時已經初步識別了一些的能併購其擬剝離資產的潛在買家(中國油服公司的機會?);第二是時間上,在合併協議中,雙方將獲得反壟斷審批的時間最晚定在了2016年4月30日。雙方預計反壟斷審批的獲取將花費一年左右時間;第三是雙方的努力程度,雙方在合併協議中均需要採取最大合理努力(Reasonable Best Efforts,實務中往往將其等同於最大努力-BestEfforts, 因法院近來的判例往往在最大努力中嵌入了合理-Reasonable的因素)。且併購方哈里伯頓已經在交易文件中同意,如果基於監管批准的需要,其準備剝離價值最高可達75億美元營收的資產。如果交易因為哈里伯頓未能按照合併協議所規定的義務去獲得反壟斷審批而終止(在其他先決條件均已滿足的情況下)或者反壟斷機構禁止該交易,哈里伯頓將向貝克休斯支付35億美元現金的反壟斷終止費(「Antitrust Termination Fee」)。對於中國的公司來說,在購併大型美國上市公司的時候,提前做好政府審批的各種準備是關係到交易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外部法律顧問、經濟學家、政府公關機構等等,需要在交易開始、甚至是準備階段就介入。
第七、交易的確定性問題。除了常見的在交易文件簽署後,目標公司出現重大不利事件(Material Adverse Conditions)、交易先決條件(ConditionsPrecedent)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得到滿足等常規情況外,併購交易雙方如何保障交易的確定性,成為重大問題。在哈里伯頓和貝克休斯的合併文件中,雙方都做出了Non-Solicitation(不主動招攬)承諾,及任一方不得主動去招攬任何第三方而達成不同於雙方合併交易的其他交易。不主動招攬承諾是對交易確定性保障的重要保證。當然,對於目標公司來說,如果在股東大會投票前,出現了更高的報價,從目標公司董事會的Fiduciary duty(受託責任)角度來講, 目標公司董事會有義務與更高報價方締結交易。「Fiduciary out」(受託責任出口)條款成為上市公司必須要的條款,貝克休斯在合併協議中,對受託責任出口進行了要求。從哈里伯頓的角度看,受託責任出口的其他交易如果達成,其有權要求貝克休斯補償10億美元現金。進一步的看交易確定性,儘管哈里伯頓需要對合併交易從花旗和瑞信等銀行借約86億美元的過橋貸款以支付合併交易對價中現金的部分,但合併交易並沒有將融資完成作為交易的先決條件之一(No Financing out),從貝克休斯的角度看,不將融資完成作為交易的先決條件之一為其提供了較好的交易確定性。對於中國的公司來說,在交易文件中規定好在重大不利事件等發生時退出,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鎖定交易對手,不讓目標公司能輕易從交易中撤出,需要對併購的交易文件的整個機制有較為深入的掌握。
限於篇幅,本文並未對大型美國上市公司併購的具體細節問題展開討論。但當中國公司在進行大型美國上市公司併購交易的時候,除了做好戰略規劃、經濟測算、常規的盡職調查等之外,關註上述提到的幾個問題,對交易的風險控制,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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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曾被Legal 500評為亞太地區最佳公司法務之一
票數最高的那個太官方,我來通俗地回答一下吧。注意事項:1,要建立在堅實的戰略基礎上,有豐富的國際貿易經驗,作為國中人收購美國公司困難重重。中國有太多的機會導向而非戰略導向,所以基本步驟包括,制定併購戰略計劃,評估,談判,審慎調查,併購,整合
2,要建立好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作為國際資本市場流通的規律是哪個市場最活躍就往哪走,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好,併購失敗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3,要有國際化人才。大家都知道,聯想成功收購IBM與其聘請的談判官有著莫大的關係,這個就不贅述了
4,要正視跨國併購中的政治博弈。跨國的大併購不可能不涉及政治,通過資本市場的併購本身就是政治博弈。其障礙因素大概有,冷戰思維作祟,公司制度差異,缺乏溝通
5,併購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法律問題。併購作為特殊的法律交易過程,可能會發生複雜的法律關係,在併購前一定要了解目標公司的經營狀況,整體業務框架,同時在簽訂合同時就要就相關事項要求賣家作出承諾或簽訂保障條款,要格外謹慎賣家排除責任的條款和聲明
6,好吧,我實在編不下去了,作為一個啥啥沒學好的大一法科狗,唯一能給出的建議就是,得有錢
我知道併購其中需要一個企業境外投資備案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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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為例,說明下:
你必須要了解到的:
&<2016年11月、12月人民銀行、外管局、發改委、商務部就當前對外投資形勢下加強對外投資真實性和合規性監管出台了一系列監管措施&>
這個普及下:
&<各銀行暫緩操作2016年11月28日後需購匯付款的,以及超過500萬美元的匯款業務操作。單筆購匯、付匯外幣支出等值500萬美元(含)的交易,需向國家外管局做大額彙報。外匯出境須在有關部門(人民銀行、外管局、發改委、商務部等)監管約談,完成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同意後再予辦理。&>
估計你會問為什麼?
國家就是下發的這樣政策,我們只有適應環境。。。。。。。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
涉及與我國未建交國家(地區)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家(地區)的境外投資、涉及多國(地區)利益的境外投資、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能源礦產類境外投資、需在國內招商的境外投資等,仍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執行,由地市級商務管理部門初審後轉省級商務委,並由省級商務委轉報商務部核准。
下列境外投資項目,還須另經省級發改委核准:
前往未建交、受國際制裁國家,發生戰爭、動亂等國家和地區,或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投資的項目;
涉及基礎電信運營,跨界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幹線、電網,新聞傳媒,或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其他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
以上不分金額,由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國務院核准。
主要材料:
境內投資主體在辦理對外投資備案或核准手續時,除按現行規定提交《境外投資備案表》或《境外投資申請表》、營業執照複印件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對外投資設立企業或併購相關章程(或合同、協議);
2、相關董事會決議或出資決議;
3、最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包括盡職調查、可研報告、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環境分析評價等)
5、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從日報趕來的圍觀群眾表示,po主都要收購300多億刀的公司了,還需要來知乎問這個問題??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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