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公司跟詞曲創作者是怎麼簽約的?唱片公司簽約詞作者簽約前創作的未授權歌詞版權是否算簽約方?按照慣例,合同里是否會約定簽約前未授權的作品簽約後歸誰所有?


正規的傳統模式如下:

唱片公司(Record Company)和詞曲創作者不簽約。 唱片公司只和藝人簽約,簽的約叫做Record Deal。即便該藝人有詞曲創作者的身份 - 唱片公司也不是和該身份簽約。

和詞曲作者簽約代理權的是版權公司(Publishing Company又譯出版公司),其來源是早期給作曲家出版樂譜的出版公司。同樣,版權公司是和詞曲作者身份簽約 - 即便此人同時也是歌手。

「歸誰所有」這個不是正規的定義。版權公司和詞曲作者簽的約- Publishing Deal,的含義是「詞曲作品獨家代理協議」。版權公司並不"擁有"旗下詞曲作者的的創作品版權,版權公司有的只是管理權,同時收取一定百分比的管理費用。即所有關於相關作品的使用Request都必須途經該版權公司 - 版權公司把相關要求反饋給詞曲作者 - 詞曲作者決定是否同意。

Publishing Deal里 - 首先需要聲明的就是合同時間,從某年月日至某年月日起,某某人為某某公司的專屬詞曲作者。版權合約所涵蓋的作品,指的是這段時間內的創作。而另一個重要的時間是代理期限,有的時候有一定年限,有的時候是永久(更準確的說是「著作的著作權保護期屆滿」,根據不同地區的著作權法,這個年限也不一樣。參考值是50年。)。該版權公司將在代理許可權內管理合約內所涉的作品。

注意。某些的Publishing Deal會包含詞曲作者的所有歷史作品,這個情況通常發生在某個已成名著名詞曲作者對自己原先的版權代理公司不滿意在代理許可權到期後更換公司的情況。這個情況的發生所需的必要條件之一,是該詞曲作者和之前的版權代理公司所簽協議中,代理期限(例如十年)已過。已成名的創作者通常不會簽太長時間的約,除非有很大的Advance。

以上。希望有所幫助。


程暘回答的比較全面了,想補充的是除了他提到的獨家詞曲代理協議以外,版權管理公司和詞曲創作人的合作方式也可以是非獨家的single based或者album based deal。即在規定合同期間內,詞曲創作人需要完成符合要求和一定數量的詞曲創作,即按單首簽,或者十幾首打包式的所謂的專輯簽(註:此處並非唱片藝人發行意義上的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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