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對專利進行估價?
看到收購案中經常會涉及到專利的價格,想問下這個價格是怎麼估算出來的?比如Google 收購 Moto,Microsoft 收購 Nokia。
12.01 發覺有個錯別字,改之…
謝邀@Joni X
關於價值評估方法,馬文同學已經回答的差不多了,我基本上屬於完全同意的狀態,我不是資產評估師,這方面不是專家,也沒啥發言權。那麼,我不妨回答下題主的問題的後半部分,專利的這個估算的價值,是如何變成合同上白紙黑字的價格的。我會直接引用馬文同學提到的三個方法,差不多就這個意思。所以我回答的不是如何評估價值,而是合同中最後的那個價格是怎麼來的。
首先強調幾點
1.不要孤立的去看某一個專利在某個特定時間/場合下的價值/價格,那沒有意義,大部分的專利單獨拿出來都是沒什麼價值的,常規的技術轉讓/許可,往往都是技術包(N個專利+商業秘密);
2.考慮專利的價值的時候,請不要忘記其實更多的是專利背後隱藏的商業秘密,尤其是方法專利(在此不展開,我只能說一個NB公司的核心專利,那都是用來cover一個核心的商業秘密,並且通過接續等各種手段不斷擴展家族以延長保護的,這是個專利申請的戰略戰術問題,也不展開)。
3.方法專利和產品專利,技術許可和技術轉讓,在談判的時候價格確定方式有時候會大相徑庭,
4.價格也會分一次性的一口價(Lump-sum),或者按照每單位產品計算loyalty。前者在方法專利,尤其是高投資額,生產普通產品的大工業上最常見;後者往往是產品專利,比如每生產一台手機為裡面某個配件或者功能支付權利人若干專利費。
5.知乎上都是IT向較多,而我這裡基本上會以大工業為答題的基礎,相對於大工業,我個人覺得IT業技術更集中些,投資總額相對較低,有些比例可能有不同,文章中會提示。
我都是憑記憶,下班後在電腦上打出來的,因為不是寫論文,也不會刻意去查資料,屬於實踐總結+經驗心得,理論性歸納會較差,邏輯性我盡量保證。會增加案例以保證閱讀的樂趣。
為了保證不涉及一些利益衝突,泄密或者別的什麼,時間會攔在2011年之前的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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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始一切工作之前,有一個問題必須確定,到底是許可還是轉讓?
簡單來說,許可就是允許你用,而轉讓是把整個專利權轉讓給你。題主問到的收購情況下,專利權利往往都是發生轉讓,但是也有例外,如果我沒記錯Nokia只不過是給了Microsoft一個專利的長期許可。
先談轉讓吧
很少有單獨的專利整體轉讓的case出現,它們的佔比相對很少,實踐中,更多的專利往往是MA伴生的。很容易理解,一個值錢的專利是一棵搖錢樹,你可以許可給足夠多的人,最大化其利潤,HP不就是專門許可專利的么?把專利轉讓不就是竭澤而漁么?除了迫不得已,沒人會那麼干。而一個許可不出去的專利,基本價值也很低了,就算轉讓也賣不出好價錢不是?
但是不是說沒有(少數情況下,公司瀕臨破產自救、大規模改變經營領域也會發生大規模的專利轉讓)。比如某家在知乎上被討論了很多的美國M記公司(顯然我不是說麥當勞),當年從一個較為傳統的行業轉行到一個前沿科技行業的時候,一股腦的把自己在原來行業裡面的專利技術賣給了美國的C記和英國的B記。後來M記在新領域內繼續發光發熱(在原來領域它也很牛掰,細分類下穩吃規模更大的德國B記和美國D記)。而很有意思的是,拿到部分「遺產」的C記和B記在此基礎上發揚光大,B記和C記不僅自己做,還到處許可,許可總收入遠超M賣給他們那時候的價格N倍。對了,為了讓自己的技術賣的更好,B記和C記還進行了長達15年的掐架,為美國律師業帶來了豐厚的業務。
在轉讓的時候,在按照價值法評估後,往往會考慮專利技術(包)中專利進入第幾個年頭,其中公開了多少比例,下一代技術出現時間,市面上是否有其他同類競爭技術,和轉讓方迫切程度,有意向受讓對象的積極程度和多寡,達成合同價格。
而且,黑體字那部分才是關鍵,是的,你沒看錯,其實就跟菜場里買白菜一樣...談判時的強弱對比對價格的影響是巨大的,尤其在雙方各做個一個估值的情況下,按照誰的意向走就看誰在談判桌上籌碼多了。所以有時候,一個專利技術包,轉讓的價格還會比許可的便宜:)
看看上面例子裡面的M記吧,M記也賣許可,但是比後來的C記和B記都便宜很多,如果M記多拖個幾年,肯定能賣個更好的價錢,但是當時的M記等不起,他要在新領域搶跑到,於是就賤賣了。而C記和B記更會做marketing,在M記退出之後,形成兩極,自然而然把這組專利技術的價格推高了...要知道,在他們大肆許可的時候,下一代的技術已經在東方嶄露頭角,並且在5年內就要商業化了...不過當時市面上其他公司可不知道。
許可
許可的話,除了專利技術(包)中專利進入第幾個年頭,其中公開了多少比例,下一代技術出現時間,市面上是否有其他同類競爭技術這些轉讓時候就會考慮的因素外,許可所特有的一些因素也會作為談判中的籌碼,或者是雙方律師爭奪利益的所在(利益不光是錢,還有權利),許可的能力(方法專利,所許可的年產量),期限(在還涉及到商業秘密的情況下,你還可以理解為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期),是否允許分許可(許可的權利),許可地域限制(權利範圍有多大),排他性(壟斷的買賣總是margin高),專利本身涉訴情況,技術改進的使用權利等等。
這時候,如果有其他同類競爭(替代)技術存在的情況下,市場法就有用武之地了,另一方的公開報價或者是之前案例的實際價格往往是很好的定價參考,畢竟每個人都在承認同一個技術總在不斷老去失去價值,被後來者居上。而如果很不幸沒有同類競爭(替代)技術,那麼被許可方只能按照價值法算好一個底價,據理力爭了,這時候雙方哪一方比較強勢就很重要,不過想來看官也能明白,一方是唯一的技術源,有一群人哭著喊著要許可,另一方只有一個技術源可以談,跪著求著要人家快點給自己許可技術(我們不談商業間諜哈),被許可分結局往往會悲劇,曾經看到過W記以評估價的3.5倍的價格獲及某技術許可...這可是某個大眾化化工品的生產方法啊,而且該產品在地球上誕生了應該超過1000年了,這直接導致這個案子中的W記使用新一代的被許可技術與上一代技術相比,經濟效益的優越性大幅降低到幾乎看不到...還好還有其他優越性。
還有就是,許可情況下會涉及到被許可的capacity的問題。同一個技術,建造一套裝置,可以是1年10萬噸,也可以是1年100萬噸,但是這個許可費就大相徑庭了。許可方都是按照成本分攤額+基數XCAPACITY的簡單方式呈倍數提高許可費的。
同樣的,是否允許分許可,允許在多大的地域範圍內銷售許可的產品,是否在該範圍內排他,許可方未來技術改進的使用權利等,每一個都要磨去一大堆的唾沫和A4紙...不展開了,都快9點了。
這點上,大工業和IT行業就會顯示出明顯的不同,大工業產品因為TC的關係,往往都有自己的輻射半徑,有些是一洲、一國,有些甚至只有幾百公里。尤其是在方法專利而不是產品專利的情況下,因為產品本身會是一個很常見的不受專利法保護東西,那麼許可的時候往往都會談到地域限制,和排他限制。而IT行業,我注意到好像很多電子產品都沒有這樣的限制。
插播,進入9點了,腦子有點糊了,發現如果真的要說明白怎麼談專利轉讓/許可,實在是可以出書了(突然想起來還真的有書是專門介紹技術許可談判的),罷了罷了,我再說一個問題就趕快發了吧...
第二個問題就是用哪種方式來計價?
剛才我們已經提到了, 價格也會分一次性的一口價(Lump-sum),或者按照每單位產品計算Royalty。
每單位產品計算Royalty,常見於產品專利的許可,這種情況下,Royalty往往都會按照每個使用該專利產品若干金額的方式計算(這個顯然不是題主關心的,我們速度過)。
此時,往往就會談到一個固定的百分比或者金額的問題,專利本身所能帶來的收益(使用vs不使用),專利本身的life(包括公開多久和對技術壽命的預期),市場上曾經有過的許可的費用,是否有可替代技術方以及報價,都是雙方談判的籌碼。
PS,外國投資者在國內成立JV或者WFOE,無論是產品專利還是方法專利,往往都會採用這種方式計算許可費。個人認為,因為有自己的參與,數量計算的清楚,可以細水長流地慢慢收;同時因為本身就是自己的全資子公司,這筆錢可以在稅前會計利潤的時候就提走,貌似這種情況下面臨的繳稅比企業所得稅要少,亦不失為一種有效避稅的方式,特別是如果打到國外的許可方是在那些避稅天堂的情況下(不是會計師,如果錯誤請指正)。
一口價(Lump-sum),方法專利往往都是用這種方式(JV和WFOE不算)而作技術轉讓的時候,考慮到這是一鎚子買賣,自然也是一口價了。定價規則跟上面談的也差不多,唯一有一個特點的是,如果是一個EPC項目,許可的價格會放到E裡面去,按照大工業做諮詢的F社的一般操作規律,E會佔到12%,最高20%...IT業肯定不適用,因為IT業在裝置投資上的成本會低很多,而且技術更新換代更快,那技術的佔比由時候反而會更高。的確,按照行業不同會做調整的。
還有就是,在技術交叉許可,有點類似於NBA的球員交換,差不多就可以了...
哎,我剛才吃完晚飯是怎麼了,把個簡單的問題複雜化到那麼多,打了那麼多字刪除怪浪費的,跑題就跑題吧,大家看看,真有興趣的我們單獨聊。
首先要明白價值和價格的定義是不一樣的,通常所說的的估價都是指評估對象在特定情況下的特定價值。
專利的估價屬於無形資產評估的一類,無形資產包括專利、專有技術、著作權、商標、商譽等,先了解一下無形資產的共有特徵:非實體性(好理解,無形資產沒有物質實體形態,部分有一定的有形表現方式,如專利文件、商標標記、技術圖紙、工藝文件等)、控制性(必須為特定主體所控制)、效益性(成為無形資產的前提是其必須能夠以一定的方式,直接或間接地為其控制主體創造效益,並能在較長期限內持續產生經濟效益)。
專利的價值主要由專利技術本身、技術壽命、評估基準日、評估目的、價值類型、開發成本、歷史收益等因素決定。拋開這些先決條件討論專利的價值是不嚴謹的。
國際上通用的價值評定方法有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三種。
1、成本法基本公式:專利資產評估值=專利資產重置成本X(1-貶值率),重置成本指現時市場條件下重新創造或購置一項全新專利所耗費的全部貨幣總額,分別對應自創專利和外購專利,但專利資產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開發成本是否全部計入)、弱對應性(成果具有較大隨機性和偶然性,不是投錢就能出成果的)和虛擬性(因前兩點,使專利的成本往往是相對的),所以成本法有較多爭議;
2、市場法是指利用市場上同樣的或者類似資產的近期交易價格,經過直接比較或者類比分析以估測資產價值的各種評估技術方法的總稱。因專利資產具有非標準型和唯一性,因此市場法是受到很大限制的,只有在充分、活躍的市場交易情況下市場法的公允性才被認可。
3、收益法則是通過確認專利資產帶來的超額收益並通過一定的折現方法來確定專利資產評估值,公式不列了,百度一下吧。收益法是應用的最多的。
另外專利還有一些其他無形資產沒有的特點和特徵:專利資產確認比較複雜、專利資產收益能力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時間特徵、地域性特徵、排他性特徵、共享性特徵等,都會在計算過程中對專利價值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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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中說的收購案中涉及的專利價格,一般由兩步確認:
1、由雙方都認可的一家資產評估公司針對收購行為出具一份該專利資產的資產評估報告,報告結論是該專利資產以收購交易為目的、某評估基準日下的資產價值;
2、雙發拿著這個評估報告談判,你來我往並最終確認交易價格。
謝邀。樓上說的比較詳盡,我就補充擴展一下。我接觸到比較多的就是用RFR,relief from royalty方法。核心就是考慮royalty rate,簡單說,就是你擁有這項專利、技術所獲得的收益。以前有25%-33%rule,不過現在已經過時了,該方法只適合1950s的美國企業。現在一般來說通過還是看市場同行的royalty rate再加上自身特殊性來進行調整,royalty source是一般用的database。而在RFR方法中,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就是,在考慮revenue stream的時候,要考慮過時性(obsolescence factor),今天的技術、專利到10,20年之後就不那麼值錢了。所有尤其在revenue projection很長的情況下,更需要考慮進這個因素。
謝邀。樓上諸位從專利評估的角度說的都比較詳盡了,我從企業價值評估的角度簡要談。
題主標題問的是專利估價,但舉例中談到的谷歌收購摩托羅拉、微軟收購諾基亞,都是企業價值評估的例子。
2011年8月15日,谷歌宣布講以每股40.00美元現金收購摩托羅拉移動,總額約125億美元。
字面上看,這125億美元是企業整體價值,其中涉及的可能不單單是對專利的估價,更多的是對企業價值的評估。
那麼一個擁有大量無形資產(如專利權)的高新技術企業是如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的呢?
高新技術企業資產價值相對傳統企業有一些特點:企業無形資產比重大,高風險、高收益、企業增長速度快等。這些特點都決定了採用傳統的價值評估方法(收益法、成本法、市場法)對高新技術企業來講存在很多缺陷。
一般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價值評估思路是這樣:這類企業的價值首先是基於技術轉化為生產的巨大價值,同時另一個價值源泉是其自身的未來發展潛力。評估這類企業的時候,可以把企業的高新技術、股權,看作是一種看漲期權,然後應用期權定價模型對其看漲期權進行評估。
以專利權為例,高新技術企業擁有的專利權代表企業對這項專利技術在專利期限內享有排他的獨佔權。企業開發某項專利產品的時機有待於市場的變化,當新產品的期望銷售收入超過開發製造這種產品的成本時,企業就會應用相應的技術專利。否則,企業寧願繼續等待時機或者放棄開發。設i是應用專利技術開發製造產品的成本的現值,v是從產品開發和營銷中獲得的期望現金流量現值,擁有產品專利的損益等於v-i(當v&>i時)或等於0(當v&<=i時)。因此產品的專利可以看成是一種看漲期權,產品本身是標的資產。
繼續以專利權為例,期權定價法的具體實現:企業在開發專利過程中發生的研究費和註冊費用可以視為期權費,標的資產的現時價值是現在生產該產品的預期現金流的現值,追加的投資為期權的執行價格。運用期權定價模型對專利權進行評估時,還需要輸入的變數包括:標的資產價值的波動程度(可估算)、期權的期限(即專利的保護期限)和無風險利率、紅利收益率(考慮紅利收益率的修正模型)。將以上數據確定後運用到期權定價模型中進行評估。
類似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陷入財務困境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都可以視為看漲期權,可運用到期權定價模型中對企業進行估值。
在純粹商業環境下,再往後5年,都不用相信任何在中國境內開展專利評估業務的公司。
除非是專利的許可或者轉讓牽涉到政府、銀行、國企央企這樣的官方半官方機構參與,需要經過一個所謂有資質的專利評估公司走個過場,不然第三方專利評估的概念就是個噱頭。
題主想知道的是國際巨頭到底是如何算專利的,之前的幾個說的都是國內的情況和商業的邏輯,商業邏輯的部分可以聽聽,國內的情況可以大致看看,至於國際巨頭到底怎麼估的,對於這個問題國內能回答的估計國內沒有幾個人。
之前聽過騰訊知識產權主管提到過這麼句話:即使馬老闆給他1個億去買專利他也不知道如何去做。
至於國內的情況吧,
馬文 同學是不是正規單位不知道,反正在國內,對於不正規的評估單位對於無形資產的評估是很隨意的,隨意到你想評多少就可以評多少,事實就是如此。
萬人往 同學估計和我都是專利業內人士,寫了好多,說實話沒看,不過對於最後的例子倒是挺好:
對於專利(其他的無形資產,哪怕是有形資產一樣)作價買賣真的和NBA球員差不多,要知道NBA裡面有太多高薪低能或底薪高能的球員,這種估值交易說白了就是拿今天賭明天
專利價值是無形資產評估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股份制經營的一個重要方面。無形資產是企業的重要資產之一。財政部規定一般企業在股份制改造資產評估中無形資產所佔比例可以佔20%,國家科委對應高技術產業企業其無形資產所佔的比例可達30%。在美國籌建高技術企業時,技術資產所佔的比例可達40%,特殊高技術企業可達60%,而我國無形資產的評估工作才剛剛開始。從本章起將分別論述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資產的作價計算方法。由於發明專利價值的計算方法有多種,並各有特色,應根據企業的類型、產品的性質具體情況有選擇地使用。
3.2.1 「新增利潤」計演算法(日本新技術開發集團公司曾使用過)
1. 批量生產情況
企業的新增利潤是由於使用專利技術,降低了生產成本,提高了產品質量、銷售價格上升銷售數量增加等因素而實現的,因此這種新增利潤可以從使用專利技術後的盈利和未使用專利技術時用普通方法生產的盈利相減得出。即:
公式:
G?=(P?-C?)×N?-(P-C)×N
其中: G?——?財政決算年度由於使用了專利技術所增加的利潤額
Pf——在上述情況下的產品銷售價格
C?——在上述情況下的生產產品成本
N——在上述情況下的產品銷售數量
P=在實施專利技術前-決算年度採用普通方法生產的產品銷售價格
C=在上述情況下生產的產品成本
N=在上述情況下生產的產品銷售數量
在專利技術所生產的產品是開創性產品時,(P-C)×N可以略去。
注1: G=gain的G,P=Selling Price的P,C=productions Cost的C,N=selling Number或Propuction Number的N。
注2:在採用普通方法生產期間,產品的銷售價格,成本和銷售數量變化幅度較大時,應取採用專利技術和多年財政年度決算期的P、C、N的平均值加以計算。
2. 產品全部自用的情況
(1) 用專利技術生產和普通技術生產同類產品時,公式:
G?=(C-C′)×N?
其中: G?—增加的利潤
C=實施專利技術後在f財政決算年度內產品(部件)的生產成本
C′=用普通法生產在第f財政決策年度內的生產成本或從其他地方外購的成本
註: 這裡所說的和「普通技術生產同類產品」是指將採用專利技術生產的中間產品( 部件)適用於最終產品,對最終產品的質量、生產成本、銷售價格、銷售數量沒有特別顯著變化的情況。
(2) 用專利技術生產和普通技術生產不同類產品時,公式:
G?=(P?-C?)×N?-(P-C)×N
其中: Pf=由於將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部件)用在最終產品上,在f決算期內的,最終產品的銷售價格
Cf=上述情況下的生產成本
Nf=上述情況下的銷售數量
P=用普通方法生產的產品(部件)用在最終產品上,在採用專利技術前一決算期內銷售價格
C=上述情況下的生產成本
N=上述情況下的銷售數量
(3) 產品(部件)一部分銷售,餘下部分自用時,實施專利技術應該增加的利潤(Gf)應為銷售部分、依公式(1)計算得到的Gf(1)和自用部分依公式(2)或(3)計算得到的Gf(2)或Gf(3)之和
① G?=G? (1)+G? (2)
② G?=G? (1)+G? (3)
3. 產品產量無法統計的情況
在港口、道路、橋樑、通信設施、建築物等設施上,應用專利技術時,其產量難以統計,只能採用新技術後和原來採用的方法對比來評估經濟效益。例如:耐用年數增加,使用頻率提高,建築費用降低以及其他效益。
在評估這些效益增加量時,可以用經費評估的則計算成金額,如果由於採用新技術在前述的諸多因素中反而有不利因素,這些不利因素如果能用經費評估,則計算成金額,然後將增加 的利益減去不利因素的金額,看作為採用新技術增加的利潤。
3.2.2 「經濟預測」計演算法(日本發明協會曾使用過)
1. 權利的評價
公式:
Vk=P·Q·I
其中: Vk=評價額(4)
P=p-m行銷期間總盈利,P=期望利潤,m=期望損失
Q=[SX(]r[]W[SX)]權利攤派率,r=實施費率,W=總利潤率
_1_
I= (1+i)
n
貼現率,i=總資本的收益率,n=行銷年數
應用說明:
P是根據調查測算得到的期望利潤減去同類型企業開始實現損益平衡時損失額,而得出的總 盈利。
Q是表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專利權給企業盈利作出貢獻的程度。r是實施費(參見公式5),W為全年銷售盈利除以銷售總額。
I是為獲得期望盈利期間投下總資本的投資收益率,並將其折換成現行價。
例:P=1000萬元,r=6%,W=0.1,i=0.05,n=5,則
0.05 1 3 1
Vk=1000×0.1 × (1.05)
5
=1000×10× 1.312
=228.7萬元
(2) 實施費計算方法
公式:
R=(V×π)[S×(α+β)+D] (5)
其中:R=實施費,V=商品單價,π=權利用率,S=標準實施費率,β=生產有效率,α= 市場開拓增減率,D=習慣差別
應用說明:
V是表示單位商品價格,一般指出廠價或成本價,是否包括裝費、運輸費、保險費等依商品性質而定,在簽訂合同時應該予以明確。
π是表示專利權對所生產的產品有何種程度的利用率,這要綜合對象產品的物理量,經濟價值,外觀特性進行判斷,全部應用時為
Ⅰ. 隨程度不同可以遞減(如1→0.5-0.3等)
S隨商品行業不同而有所差異,通常為0.3(參見本書表2-3行業提成率)。
α是專利權在生產方面的有效利用率,可從該技術對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創新產品所起的作用來估算。一般以多位專家的估算值進行綜合而成和標準提成率(表2-2)相當程度為0.5比 較優良的情況下可以取0.6。
β是市場開拓增減率,也就是商品投放市場難易度可以根據銷售部門,例如,百貨公司、批 發市場那裡獲得信息,預測市場需求和標準實施費率(表2-2)相同程度為0.5,優秀專利可達 0.7。
D是習慣差別,一般產業界都有表可查
例: V=1000元,π=0.5, S=0.03
α=0.6, β=0.7, D=0[ZK)]
則R=(1000×0.5)(0.03×(0.6+0.7)+0)
=500×0.039
=19.5元
r=0.0195≈2%
3.2.3 綜合評估測定方法
在對專利價格進行評價,有時利用公式計算感到困難,可以採用綜合評估測定該種評價方法可以用於對企業內部職工所作的發明予以獎勵時使用。這些評價方法在日本、德國的企業都廣為採用。
1. 發明價值的評估方法(德國西門子公司曾使用)
該評估方案是將構成發明價值的要素分為經濟價值、技術價值、專利權價值、合同價值和競爭價值五個方面,將每一項又分為小、中、大、重大四個等級進行打分,然後進行加權平均 。
(1) 經濟價值
主要評價發明對產品質量改進銷售額增加、成本降低等新利潤的直接和間接影響。 (2) 技術價值
主要看該發明是否能促進整個公司技術進步。
(3) 專利權的價值
主要評價專利權取得後對企業的影響和阻止基他企業取得專利權的價值。
(4) 合同上的價值
主要評價申請專利轉讓的可能性,及時回收開發成本的多少。
(5) 競爭上的價值
主要評價和相關企業或發明可能應用領域中的競爭關係。
表3-3 專利價值的評價
評價內容
價值級別
小
中
大
重大
(1) 經濟價值
0~4
4~11
11~21
21~35
(2) 技術價值
0~2
2~6
6~12
12~20
(3) 權利價值
0~2
2~6
6~12
12~20
(4) 合同價值
0~2
2~5
5~9
9~15
(5) 競爭價值
0~1
1~3
3~6
6~10
2. 評估應用例
在給企業職務發明專利進行獎勵時,採取評分的進行,在評分前要由專利部門撰寫技術、經濟價值評判表,以及有關調查資料分發給評審委員會,評價一般在發明後專利實施3年、5年 、7年、10年和13年幾個期間進行。
示範例1:未實施發明(提案)評價標準
(1) 發明級別:①創造性優秀程度 ②新穎性優秀程度
(2) 經濟效果:預測發明實施後可以節省材料或工時或已有的實踐
(3) 實用程度:①操作上的實用程度(機械化、工人的接受程度、操作難易程度) ②將來的實用程度
(4) 應用範圍:①一般工序都通用 ②限定於特殊工種;
(5) 完善程度:①不能獨立完成,需要指導 ②需要一定時間才能完成 ③其他。 以上各項的加權係數為:
發明級別3,經濟效益3,實用程度1,應用範圍1,完善程度2;
打分標準:(優)4分,(良)3分,(中)2分,(下)1分;
根據學歷乘以適當係數:專科畢業1〓中技術畢業1.1〓高中畢業以下1.3。
根據上述評分和係數加權確定的得分標準為:優30分以上,良25-29分,中18-24分,下10-1 7分,不極格10分以下
示範例2:專利公告後3年,評估委員會可依下述標準評分:
(1) 獎勵金支付加權係數標準
① 經濟效果(6),②發明環境(2),③構思程度(1),④應用範圍(1)
(2) 經濟效果評分標準
表3-4 經濟效益得分標準
效果
得分
效果
得分
10萬元以下
10~20萬元
30~60萬元
60~120萬元
120~300萬元
1
2
3
4
5
300~500萬元
500~700萬元
700~900萬元
900~1000萬元
1000萬元以上
6
7
8
9
10
(3) 發明環境
職務發明(一般生產車間)6~10分,職務發明(研究所或其他類似機構)1-5分。
(4) 發明級別
發明專利6-10分;實用新型及其他1-5分
(5) 應用範圍
在一般行業都有廣泛的應用6-10分;
只能在其他工廠類似車間應用1-5分。
(3) 綜合評分:將上述得分乘以加權係數得到總分就可以確定獎勵金額。
例如:經濟效果9分×6=54分,發明環境4分×2=8分,發明級別8分×1=8分,應用範圍8分× 1=8分,合計78分。〖LM〗
表3-5 實際獎勵的金額及評分
等級
得分
獎勵金額
每分獎勵額
特級
1
2
3
4
5
6
7
8
9
90分以上
80分以上
70分以上
60分以上
50分以上
40分以上
30分以上
20分以上
10分以上
5萬元
4萬元
3.45萬元
2.6萬元
2萬元
1.5萬元
1萬元
0.6萬元
0.3萬元
0.1萬元
800元
700元
650元
600元
500元
500元
400元
300元
200元
(4) 專利技術許可他人實施,從企業許可技術提成獎勵企業發明人的標準。
以實施期間年技術轉讓提成費收入及標準,但1項專利最高額不超過6萬元。
表3-6 許可實施提成費獎勵
許可實施費收入額
支付比例
1萬元以下
1~3萬元以下
3~5萬元以下
5~10萬元以下
10萬元以上
40%
30%
20%
10%
5%
評估一個專利的的價值通常在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兩個方面來進行:
內部因素:
- 最優化的專利組合價值;
- 將專利戰略同總體的商業戰略想結合;
- 專利發明者獲得的收益。
外部因素:
- 融資戰略;
- 技術許可;
- 兼并或者收購業務;
- 破產或者不良資產。
根據以上因素,結合專利的發明者的影響力。依據專利是否是破產後的銀行資產或者是正在生產產品使用的專利來具體評估其價值。
除了專利的貨幣價值外,收購專利,也可以從側面提升企業在某些領域的形象,並且在某些新型的技術領域佔據領先的地位。
具體得出一個專利的價值,要依據以下幾方面的指標:
- Froward Citations(引用)是最重要的指標,外部鏈接會對形成一個引文網路用於專利評估過程中,被引用次數越多,越能證明它在研究上的地位和將來的價值;
- 專利家族的大小;
- 專利的預期試用期;
- 專利申請書所存在的異議;
- 專利索賠的質量和數量。
結合以上的評估背景和影響評估的因素,聯合不同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的專利估值機構,結合本公司的成本預算、市場預算、收益預算,對專利得出一個恰當的評估結果。
看了幾位大大的回答和下面的評論,莫名覺得評估從業者快被黑出翔了
哦特別是我們做評估的女生
幾位評估師也好從業者也好其他相關領域的專家也好把評估基本方法都介紹得挺詳盡了
唯一無法贊同的一點,即最高票答案把商譽歸為無形資產,不過要是扯起來就跑題了
但是我非常贊同答主強調了評估(報告/結論)得出的是一個在特定時點、基於特定經濟行為的特定對象/範圍在的特定價值類型下的評估值,而且是作為該經濟行為下的價值參考
即是說,評估機構作為專業的獨立第三方,對現有情況下的該項資產的市場/公允價值作為判斷,報告使用人可以參考評估結論,也可以不參考,至於最後交易對價是多少,是經濟行為各方談判協商的結果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境外估值機構多提供以價值區間而不是單一評估值為形式的評估結論】
【國內的評估行業這幾年也在逐漸向國際慣例上靠,這是一個大趨勢,但鑒於國內評估是源於最初的國有資產管理需要應運而生的,具有很強的特殊性,所以這條路還比較長】
每個評估報告都會限定+強調上面黑字幾項並且在報告中作披露
所以拋開這些談評估/估值都是耍流氓
回到專利等IP的評估方法,我接觸過的涉外的IP評估【項目雖然很小】主要涉及的還是許可費節省法,也就是Wendi Z說的RFR,ta解釋得已經挺清楚的了,重點和難點主要就是費率和壽命的確定,依然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就不多說啦
最後私心DB一句:關於評估機構/評估師是不是靠譜,是不是扯淡,要是認真回應才枉為評估人
如何對專利估價,首先需要確定一個問題,專利有什麼用。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了:「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
所以,專利只有一種用途,即禁止別人使用。
對專利的估價也只能從這個原則出發,即如果不讓別人用,別人有多難受。
所以,專利的估價主要考慮兩點:
1)不讓人用所需要付出的成本;2)別人為了消除難受而願意支付的費用。
前一點,需要考慮執法環境,執法對象,舉證難度等因素。
後一點,需要考慮專利技術受歡迎的程度,規避的難度,以及所對應的產品的市場容量。
讓我透過通俗的兩句話回答您
- 專利是透過個人認同為起點辦理的一項證明,本質上他不真正已經具有公認價值。
- 價值必須至少透過一次正確的角色使用、利用過程的結果,才能評估其價值是否合宜,其利用的角色是否合宜。
謝謝你的邀請,因為我還沒有實務經驗,我就按照我暫時學的回答一下:(在估價之前必須明確經濟行為是什麼,就是評估的結果為什麼服務,評估基準日,對象範圍這些關鍵問題,確定價值類型,再選擇方法參數等等)如果只是專利權的評估,作為無形資產,幾乎不用成本法估價。收益法是較為常見的評估方法,就是考慮這個因為這個專利權可以獲得的額外收益或是超額的收益,按照收益的期限(這個期限和專利權年限有關,也要考慮到技術進步等因素)以一定的折現率折現後的價值。市場法因為需要調整的參數很多而且可比較的市場成交實例有限,使用也有一定的難度。但是收購中最後的資產價格不一定就是估價結果。
國際上通用的價值評定方法有三種: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
企業融資過程中,尤其是股權融資,高新技術企業往往擁有自主專利權,此類權利如果對應的是可市場化程度較高的產品,則企業的未來收益會較大,那麼,用什麼比例和溢價融入股權投資資本,就牽扯到專利權的估值問題,以上回答,讓我有一點新思路,但是,看來系統的估值方法尚無定論
專利的做法也很多,現在我們用的較多方法就是收益法了
比如計算出專利的技術提成率,預計收益情況和折現值來計算。
偶爾也會用到成本法(尤其是面對成批量的專利評估),成本法比較簡單,就是多少人團隊多長時間可以研發出這個專利,然後考慮一些管理費用啊,設備啊之類的。
市場法我沒用過,因為市場完全不透明。
實務中用的較多的為利潤分成法,歸根到底是現金流量折現法。具體的利潤分成數據可以自己測算,也可以採用行業可比數據進行摘取。這樣子就把專利的評估問題變成了一個項目評估的問題,或者說是一個企業所有者權益評估的問題。測算上總是會有些問題,但是已經算比較靠譜。實物中,比較難的是不可辨認資產的評估,這部分不屬於商譽也不屬於無形資產,例如人力資源,客戶關係,這類問題有很好的研究價值。
望對你有幫助。
有的回答看醉了..仨approach介紹一遍有個卵用。非專業人士請勿強答這些技術題,百度知道咩?!
做過不少valuation review,拋磚引玉寫兩句。
公司併購完成後要進行PPA以計算Goodwill。包括Patent在內的所有其他IA的FV需要由Valuer進行計算,Consideration與NAV的差額即為Goodwill。
具體而言,IA主要以MPEEM或RFR計算。其中通常用RFR計算如Patent等方便收錢的IA,通常用MPEEM計算如Trademark等不方便收錢的IA。
操作中考量與包括但不限於:-
1. 未來的Impairment,若高估未來的報表有機會難看;
2. Arm『s-length Transaction,Consideration太高,又不想Goodwill太高,就做高IA;
3. 進行WARA Test。WACC, WARA, IRR間差異需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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