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三一集團訴奧巴馬案在7月15日勝訴?

美國東部時間2014年7月15日早上10時許,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由漢得遜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維金斯大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就三一集團在美關聯公司羅爾斯因俄勒岡州風電項目被禁止訴美國外資委員會(「CFIUS」)和奧巴馬總統案做出判決。在一份長達47頁的判決中,合議庭推翻相應地方分區法院傑克遜法官批准美國政府相關動議的判決,一致認定:
一、 三一集團在美關聯公司羅爾斯(「Ralls」)在BC項目中具有受憲法程序正義保護的財產權。
二、 奧巴馬總統下達的禁止Ralls俄勒岡州BC風電項目的總統令違反程序正義,剝奪了Ralls在BC項目中受憲法保護的財產權。美國政府需要向Ralls提供相應的程序正義,包括CFIUS/總統做出相關決定所依賴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關信息後回應的機會。
三、 CFIUS就BC項目針對三一各公司下達的各項命令,不因奧巴馬總統令的下達而自動規避法院的審查。初審法院應就Ralls對CFIUS各項命令的挑戰和訴求立案並進行實質審查。
三一集團和Ralls歡迎華盛頓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上述判決,並為三一集團和其關聯公司在美維權取得的歷史性重大勝利而高興。三一和Ralls堅信其合法權益終將得到公平正義的保護。


仔細研讀判決結果,此案肯定不如某些媒體宣傳的那樣「意義深遠」、「歷史性的勝利」,但確實也是美國法治精神的體現:凡事要講道理,講規則;政府不能亂來。
我有幾點體會:
1、民告官,政府要舉證
「Ralls」狀告CFIUS和奧巴馬,說白了就是一個在美國的,民告官的案子。這一點,美國、中國都一樣,「舉證責任倒置」,政府要對自己的決定說明理由,進行舉證,提供職權、法律、事實的依據。只有這樣設置,公權力才能不肆意妄為。但此案中,初審法院對三一集團要求查看有關禁令的事實證據予以駁回,未予立案進行實質性審查,這就好比只告訴你違法了,被禁了,而不告訴你為什麼。確實有違程序正義。上訴法院基於程序正義,要求進入實質性審查,遵循了司法的基本原則。
2、國家安全,是不可泄露的天機?
美國初審法院駁回三一要求實質性審查的申請,並不是毫無理由。CFIUS和奧巴馬提出禁令的理由是「威脅美國國家安全」,對此,初審法院沒有進入實質性審查,程序上就沒有給三一機會。上訴法院指出,美國政府需要向Ralls提供做出相關決定所依賴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關信息後回應的機會。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美國國家安全的信息,都是不能示人的秘密。有些信息是秘密,有些信息可以公開。對於不是秘密的信息還要經得起質疑。即使涉及國家安全的秘密內容不能對外公布,但是對於哪些是秘密,哪些不是也得有個說法。這樣就避免了國家濫用權力,濫用國家安全這個理由。
3、第一回合勝,第二回合未必
上訴法院給了三一集團新的程序的機會,但並不意味著「Ralls」收購BC項目重獲批准,或者美國政府需要給三一賠償。上訴法院的判決只是一個階段性勝利,而不是整體勝利。在任何一個國家,國家利益都是最高利益,國家安全更是最重要的國家利益,而且無論是本國政府,還是本國的司法系統,都可能對於外來企業的安全威脅,做出過於敏感的判斷。實質審查並不意味著偏見消除,可以預料,三一仍然要花費巨大的精力和時間應對接下來的訴訟程序,而結果並不一定是他們期待的「史無前例的」,也許仍是委屈和不公。要解決這個問題,是中美互信,和國際投資自由化的問題,涉及中美BIT談判,太大了,在這裡我們就不談了。
4、司法獨立,法院才是真正贏家
在我眼裡,三一不一定是最後的贏家。但賺了眼球和尊重,也算不枉了這些律師費用。就像媒體說的,"中國企業告倒了美國總統"!所以,你們看,美國法院在宣誓什麼?他們在向世界宣傳美國,宣傳司法獨立、規則至上的美國精神。在美國,你不僅可以告總統,而且還能告的贏,判你贏的還是美國的法官。這個,你們有嗎?判決結果告訴我們,任何國家機關都希望無限制擴大權力而又不願意解釋清楚理由,在中國有各種說不清道不明的屏蔽,在美國也有蠻橫的機構。但是,健全獨立的司法系統,確實是我們沒有的。作為國際業務越來越多的中國律師的一員,希望不僅能在美國這樣玩,在國內也能開始玩起來。

註: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簡稱CFIUS),是美國管理外國投資的專管部門,審查外國在美國投資對國家安全的影響。監督與評估外國投資併購美國企業,視其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影響程度,授權進行相關調查,並視情上報總統,總統在接到報告後15天內作出是否阻止交易的最終決定。


作者:瞎扯
鏈接:如何看待三一重工起訴奧巴馬? - 瞎扯的回答 - 知乎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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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該事件的背景資料。

  三一集團與奧巴馬、美國政府的糾紛始於2012年4月。當時,羅爾斯從希臘電網公司Terna US處,收購位於美國俄勒岡州海軍軍事基地附近的Butter Creek風電項目,並取得了該項目建設的所有審批和許可。為此,三一重工先後投入了1300萬美元。

  但僅僅過了兩個月——2012年6月,三一重工突然收到CFIUS要求,需要就該風電項目舉行聽證會。

  聽證會後,2012年7月25日,羅爾斯方面收到了CFIUS第一次臨時性禁令,以「涉嫌威脅國家安全」為由,要求相關風電項目立即停工。

  同年8月2日,三一重工收到CFIUS發出的第二條臨時性禁令,禁止該項目的任何轉讓,而且CFIUS稱他們對被禁項目並無賠償機制。

  自此,三一重工與美國政府之間的糾紛序幕拉開。2012年9月12日,羅爾斯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分區法院向CFIUS提起訴訟。

  針鋒相對。同年9月28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發總統令,支持CFIUS的裁決,以涉嫌威脅美國安全為由,中止該風場的風電項目。10月1日,羅爾斯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分區法院遞交更新修正訴訟書,追加美國總統奧巴馬為被告,將美國總統與CFIUS一起推向了被告席。

  2013年10月9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分區法院就羅爾斯起訴奧巴馬做出初審判決,駁回了三一重工針對奧巴馬發出的總統令違反程序正義的訴訟請求。三一重工一審敗訴。

  2014年7月15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的合議庭,再次就羅爾斯起訴CFIUS和奧巴馬一案做出裁定。法院認為:奧巴馬下達的禁止羅爾斯的俄勒岡州butter creek風電項目的總統令違反程序正義。三一重工二審獲勝。

美國當地時間2015年11月4日,三一集團在美關聯公司羅爾斯(Ralls Corp.)宣布,與美國政府正式就收購位於俄勒岡州四個美國風電項目的法律糾紛達成全面和解。羅爾斯據此撤銷了對奧巴馬總統和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的訴訟,美國政府也相應撤銷了對羅爾斯強制執行總統令的訴訟。

因收購美國海軍基地附近風電項目而引發的三一重工訴奧巴馬案,終於有了最終結果。此案的核心,是所謂的美國國家安全,以及總統令的程序正義問題。

  結局就是美國政府正式就收購位於俄勒岡州四個美國風電項目的法律糾紛達成全面和解。

  羅爾斯據此撤銷了對奧巴馬總統和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的訴訟,美國政府也相應撤銷了對羅爾斯強制執行總統令的訴訟。

  三一重工(600031.SH)總裁向文波在結果公布後,接受媒體採訪時稱,「達成全面的和解,標誌著一在美國起訴奧巴馬總統,和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取得完美的結局,或者說徹底的勝利。因為這個判決的下達,事實上說明,首先,三一重工在美國的這項投資並沒有危害美國國家安全。另外,三一在美國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另外,這項判決,也為三一風電在美國的發展,掃除了障礙。」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還得從事情發生的2012年說起。當時三一關聯公司羅爾斯從希臘電網公司Terna US處,收購了俄勒岡風電Butter Creek風電項目,包含4個風電場,並計劃安裝三一製造的風電機組。

後面,就是國內媒體熟知的一段了:「在併購發生前,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就審查了風電場的規劃位置,且在與國防部磋商後通過了規劃,得出了『沒有危害』的結論。在取得該項目建設的所有審批和許可後,三一集團及羅爾斯公司先後投入了1300萬美元。」

這時,本案的另一個重要角色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The Committee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下稱CFIUS)登場了。

CFIUS,是一個美國對外國投資的專管部門,審查外國在美國投資對國家安全的影響。1975年由福特總統下令建立。該委員會一直由美國財政部長擔任主席,其他成員還有美國8個部門的長官,即國務卿、國防部長、商務部長、司法部長、國土安全部長、能源部長、貿易代表辦公室主任、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而管理與預算辦公室、經濟顧問委員會、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土安全委員會都派出人員列席參會。國家情報主管以及勞工部長同樣列席,但無表決權。

可以說,這個機構掌握著美國企業併購的生殺大權,具體權力有多大?一般來說,它有權監督與評估由外國人發起或與外國人有關的兼并收購,並視其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影響程度,授權進行相關調查,並視情況上報總統,而美國總統則需要在接到報告15天內作出是否終止交易的決定。

如果這一段像繞口令似的大段文字還不能使你對它的權力有直觀的認識,那就這麼說吧:美國有個國內稅務局(IRS)知道吧?Niubility吧?沒錯,CFIUS對美國企業的威懾力大約就和IRS對美國老百姓的威懾力差不多。

就是這麼一個大傢伙,開始找羅爾斯麻煩了。羅爾斯公司的這四個風電場都位於博德曼海軍武器系統訓練基地(Naval Weapons Systems Training Facility Boardman)附近,其中一座位於該基地所屬的空域之內,而另外三座離這一空域距離都小於8公里。美國海軍在此培訓無人機和電子戰飛機的操作員/飛行員。

據此,列席CFIUS的那位國家情報主管提出了一些潛在的國家安全隱患。因此該委員會要求羅爾斯公司從此風電場撤資。2012年7月25日,羅爾斯公司收到來自CFIUS第一條禁令,要求風電項目立即停工,理由是「涉嫌威脅國家安全」;8月2日,又收到了第二條禁令,禁止該項目進行任何轉讓。

不讓干,又不讓轉手,更坑爹的是CFIUS沒有賠償機制,它不會為發出的禁令補償羅爾斯公司一個子兒。

根據當時美國鼓勵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如果羅爾斯在當年12月31日完成併網發電,可以拿到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30%的一次性現金返還。現在,風電場不能造了,現金返還不用想了,預期的發電收益也沒了;不讓轉讓,連先期投入的資金也要打水漂了。據估算,羅爾斯的損失總計將達到2500萬美元。這下子,羅爾斯公司急了。

2012年9月12日,羅爾斯正式把CFIUS告上法庭,起訴理由是被告的行為「違法且未經授權」。這場中國企業與美國政府間的訴訟大戰正式拉開了序幕。

 以上資料來源於互聯網,作者搜集整理。轉載須說明。


美國東部時間2014年7月15日早上10時許,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由漢得遜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維金斯大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就三一集團在美關聯公司羅爾斯因俄勒岡州風電項目被禁止訴美國外資委員會(「CFIUS」)和奧巴馬總統案做出判決。在一份長達47頁的判決中,合議庭推翻相應地方分區法院傑克遜法官批准美國政府相關動議的判決,一致認定:
一、 三一集團在美關聯公司羅爾斯(「Ralls」)在BC項目中具有受憲法程序正義保護的財產權。
二、 奧巴馬總統下達的禁止Ralls俄勒岡州BC風電項目的總統令違反程序正義,剝奪了Ralls在BC項目中受憲法保護的財產權。美國政府需要向Ralls提供相應的程序正義,包括CFIUS/總統做出相關決定所依賴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關信息後回應的機會。
三、 CFIUS就BC項目針對三一各公司下達的各項命令,不因奧巴馬總統令的下達而自動規避法院的審查。初審法院應就Ralls對CFIUS各項命令的挑戰和訴求立案並進行實質審查。
三一集團和Ralls歡迎華盛頓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上述判決,並為三一集團和其關聯公司在美維權取得的歷史性重大勝利而高興。三一和Ralls堅信其合法權益終將得到公平正義的保護。
為中國企業驕傲!


我覺得美國真好,還可以這麼干。


快船隊老闆的私有財產誰保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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