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固定資產折舊是否合理?
李克強:進一步開放國內快遞市場 推動內外資公平有序競爭
這個會議確定了幾項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案:
一是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超過100萬元的,可按6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雙倍餘額遞減等方法加速折舊。
二是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是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
業,儀器儀錶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按規定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雙倍餘額遞減等加速折舊方法,促進擴大高技術產品進口。根據實施情況,適時擴大政策適用的行業範圍。這麼做的目的是:要用既利當前、更惠長遠的改革辦法,完善現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通過減輕稅負,加快企業設備更新、科技研發創新,擴大製造業投資,促進大眾創業,這對於傳統產業「破繭化蝶」,增強經濟發展後勁和活力,實現提質增效升級和持續穩定增長,具有重要意義。
我的問題是:
1.這樣加速折舊會出現大量的表外固定資產(這個不知道定義對不對,比如說提完折舊沒有殘值的資產,或者直接費用化的資產),這種現象以前一般都是要盡量避免的,那麼現在這麼做合理么?
2.那些表外的固定資產要怎麼管理呢?財務報告又怎麼反映呢?特別是支出當期費用化了,那資產還算不算做固定資產了呢?以後報表要怎麼反映呢?
——更新——
國家稅務總局前幾天發文了,說了這個的處理辦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講得還是挺詳細的 你可以去看看,尤其是表格的填報和說明。
因為我不懂怎麼鏈接,所以你自己百度下文件,或者可以去國家稅務總局的法規庫看看。
——原答案————
哈哈哈,碰到一個專業對口的問題了。馬克,明天電腦回答。
先列結論:
1 這個對企業肯定是有利的。
2 會計是會計,稅法是稅法,他們在所得稅上的聯繫是,稅法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通過調增調減得來的。會計上該咋做帳就咋做,稅法上有特殊規定,納稅調整就好。
不知道大家是否明白會計知識,所以就白話一點,所以舉例特別簡單,涉及到有一些公式不夠嚴謹的問題,但基本原理就這樣的。
先普及一點知識,通常大家會說,利潤要交所得稅,這個說法是不對的,準確地說,是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計稅依據來交企業所得稅。
會計是根據會計準則來做帳的,簡單的說,會計利潤=收入-成本費用。
而稅法上,應納稅所得額=稅法收入-稅法規定的成本費用。
舉個例子吧,假定現在我投了個企業生產某產品,所以買了相應的機器,花了120萬,預計這些機器可以使用10年,所以會計上採用用年限平均法,假定殘值為0,折舊期為10年。
經過一年經營,我的收入為100萬,材料人工水電等花了50萬,機器折舊12萬,故會計利潤為100--50-12=38萬。
從稅法角度來講,如果允許加速折舊,按規定年限的60%來加速折舊,而稅法規定」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所以加速折舊以後,這個機器在稅法上的折舊期就是6年,年折舊為20萬,所以稅法的應納稅所得額=100-50-20=30萬。
如果企業執行的是25%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那麼應納企業所得稅=30*25%=7.5萬元。
看出問題了沒?咦,本來是就38萬元利潤交稅,由於有了合理的政策調整一下,就變成了30萬的應納稅所得額來交稅了。這就是政策的意義。
然後我再梳理下幾個關鍵點:
1 區分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利潤=收入-成本費用
應納稅所得額=稅法收入-稅法成本費用
這兩個公式一樣嗎?大致一樣,有些地方有區別:
比如買國債,取得了國債利息5萬,會計上是作為收入的,但是稅法鼓勵這種行為,所以這個收入就是免稅收入。
比如企業環保排放不達標,被環保局罰款20萬,會計上當作是費用,但是稅法上認為這個違反法律法規,這個費用稅法上是不允許作為費用的。
比如一個機器設備入帳價值80萬,會計上認為只能用8年,稅法規定最低折舊10年,買入第一年,那麼會計上能入成本費用的就是10萬,稅法上只能入8萬。
額滴個神吶,企業每天的業務那麼多,會計要弄個會計利潤已經累得半死了,難道還要從稅法角度來理一次稅法的收入、稅法的成本費用么。。。。。。想想都有一種加班到天亮的感覺。。。。
嗯,實際上沒這麼可怕啦,稅法上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採用的是間接法。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調增調減的處理,就可以把會計利潤變成應納稅所得額了。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假定某企業核算出來的會計利潤是100萬元,就開始列舉的三筆業務來說,5萬國債利息不徵稅,那就調減;罰款20萬稅法不允許扣,就調增;機器設備會計10萬,稅法8萬,那就調增2萬,故應納稅所得額=100-5+20+2=117萬元。
一方面,是怕企業亂來。嗯,就是這麼滴。比如我買個機器設備,你說他能用幾年,3年5年還是8年,這個行業內也許有標準,但是稅局不專業啊,未必真曉得這個用多長時間啊,所以稅法採用了一個簡潔的辦法,直接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再比如,企業的招待費,弄些餐飲票什麼滴就可以報銷了,這個內控可以控制費用,規定接待比例。但是稅務局沒轍吧,我哪知道你今天訂餐的標準高不高,低不低,哪知道你這個票是自己吃的,還是招待客人用的。所以也用的簡潔的辦法,直接規定。「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
另外一方面,就是通過稅收政策給企業一定政策的優惠。這個可以通過各種方式進行。
比如安置殘疾人,按實際支付給殘疾人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所以實際支付3萬,稅法上允許扣6萬。
比如這裡的加速折舊。原來稅法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現在把最低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法等使用了以後,折舊的時間提前了,所以應納稅所得額減少了,要交的企業所得稅少了,給企業節約了必要的財政資金。
加速折舊不影響會計處理。所以會計上你該怎麼著就怎麼著,按會計準則正常處理就好。
稅法上規定與會計規定不一致的地方,在納稅申報時,通過納稅調整來處理。只用調整納稅申報表就好,不用調整會計帳目。稅法與會計本來就是有差異的。
具體操作辦法:建台帳。
比如120萬元的機器設備,會計折舊10年,年折舊額12萬。稅法規定最低折舊年限也是10年,而加速折扣以後就是6年,年折舊額20萬元。
前6年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是可以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減的,每年企業可以少交8*0.25=2萬元。後四年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每年多交12*0.25=3萬元。雖然總量守恆,但是很明顯可以看到,企業的納稅時間推後了,爭取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前6年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是可以進行應納稅所得額調減的,每年企業可以少交8*0.25=2萬元。後四年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每年多交12*0.25=3萬元。雖然總量守恆,但是很明顯可以看到,企業的納稅時間推後了,爭取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僅僅如此么?只是一個時間價值么? 哈哈哈,NO!好會計會把這個政策用得棒棒噠!
(1)那個機器的折舊時間未必是10年啦,那只是我舉的一個例子啦。以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是10年 8年 3年 6個月,反正稅法規定的有最低折舊年限,你必須是那個年限啦。如果上例中,會計折舊6年,稅法折舊6年(以前是10年哦)
(2)嗯,另一個問題是,這個機器用到2020年的時候,我就必須納稅調增么。如果機器已經用得差不多了,我可以提前報廢啊,作固定資產損失啊。我可以賣掉啊,重新買啊。這個就看你如何合理地使用各項政策咯。
PS:評論中 Jacky Lee 提出的問題,我仔細地思考了,也跟人討論過,從政策理解的角度來講,應該是允許作納稅調整的。但是實務經驗多的人都會知道,連國家稅務總局答題的網站上,都會在回答的答案後面補充一句,具體請諮詢當地稅務機關。可見,很多時候,如果政策理解的差異,各地政策的理解是不盡相同的。(所以,真正正確的做法是,請諮詢當地稅務機關,哈哈哈)
看了這麼多回答,特別是點贊數第一的答案(也就是 @周召 的回答)和裡面的評論,實在是必須出來說說,那個回答是錯的。而大部分對的答案的點贊數都很低,因為就像 @libbtt 說的,這跟會計處理沒有半毛錢關係,跟會計體制也沒有半毛錢關係(哎,現實總是這麼缺乏爆點)。引述匯付天下財務總監的話說,「該政策的調整,應該主要影響稅務口徑的利潤,對財報利潤影響有限,也會使得財報和稅報的分離更加常態化。」[1]
李克強說的顯然是稅法不是會計,也就是說公司財報該怎麼出還怎麼出,就是所得稅少收(推遲收)而已。第一條和第三條「允許按規定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會計準則哪來的規定年限?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只說「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狀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只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年限:房屋建築物20年,電子設備3年等。而第二條說的更明顯:「稅前扣除」。
實際企業怎麼操作?很多企業稅法怎麼規定會計就怎麼做,方便嘛,不用做納稅調節嘛。這是合理的需求,企業可以說雙倍餘額法就是和固定資產的使用狀況比較符合,畢竟也是一個會計估計,合理和前後一致,問題都不大。但是反過來不能說會計就一定要按照稅法的做法。比如那100萬的研發設備,會計上也一次性進費用,那就不大妥當了,要是一個上市公司這麼干,這固定資產一下子就沒了,那投資者還不拿著財報去告他們?
最後順便 @Jian Lou ,在大陸以外的地方,稅法規定特殊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也是很常見的,中國現行稅法和會計的差異算小的了。說兩個我遇到過的例子,香港的Profit Tax中就有很複雜的加速折舊規定,比如製造業的廠房和機5-30器,第一個納稅年度(還不一定會計年度的第一年)抵扣60%,接下來每年抵扣剩下來價值的10%-30%。這就是一個公比小於1的等比數列,在稅法上世世代代都折不幹凈啊。美國IRS的Federal Income Tax也有MACRS(Modified Accelerated Cost Recovery System),有些房產也是一上來就可以抵扣50%甚至100%的。這些地方的財務報表中關於固定資產的納稅調整那就是最平常的事情了。
[1]:李克強:部署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先講下自己的見解:
1,為什麼會出這個政策?
這兩年推出一系列改革政策,從開始的很籠統的大方向,高概括的口號式改革:P到今年的具體化政策(比如微小企業三萬優惠政策)。
樂觀地看改革深度越來越深,越來越具體。
悲觀地看,改革難度越來越難,效率低。這麼具體的改革要總理親自拍板。下面的專門部門都不主動想辦法自行改革,讓利與民。對此很無奈。
2,這個政策對公司的影響
加速折舊稅前扣除。
對於盈利很多的公司當然是好事,他們可以不用想方設法隱藏利潤了。
另外,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這些公司肯定願意多購買些固定資產。促進商品流通。
但,對於處在虧損的企業來說,這政策意義並不大,本來就不用交所得稅,虧一百萬和虧一百塊意義是一樣的,除非能在五年內把虧的賺回來。
從稅局角度來說,等於把企業所得稅推遲徵收。
但,每年稅局是有稅收任務的,不知道地方稅局會不會罵娘。哈哈。
另,企業稅收很多時候是和稅局的一種博弈,這裡不展開。
回題主問題。
百度一下,表外固定資產是指:賬外固定資產
企業賬外固定資產,是指雖為本企業所有,但不構成其帳面固定資產原值,不計提折舊基金,帳表以外的固定資產。
看具體情形有可以把以前的記錄全部推倒,追溯調整。
也可以難得糊塗,將錯就錯,以前歷史就不管,把現在的改正就好了。
在財務報表怎麼體現?
有好多種情況,如果都折舊,攤銷完了,即費用化了,那麼體現在資產負債表裡的所有者權益中的利潤分配。利潤表裡,如果是本年折舊完的,則體現為成本或費用。不是本年折舊則不體現。
沒折舊完的體現在資產表裡的資產或者負債,看具體分析才行。
表外固定資產,是指經營租賃獲得的固定資產還是遊離於報表數據以外的固定資產?
如果是經營租賃,那租賃費用可以直接稅前扣除,折舊由出租方計提,折舊政策對租入方沒有影響。
如果是指遊離於帳外的固定資產,那完全就沒有影響,你都不按照規定在帳中體現,形式上就不是公司的資產,當然也就不存在折舊的問題,折舊政策變動肯定也就影響不到這一塊,就比如你不是個學生,學校的任何規定對你有影響嗎?聽說過遞延所得稅嗎?
這個政策只是影響所得稅申報,和會計上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沒有半毛錢關係,所以你的問題是不成立的。
稅法上我們這麼處理,會計上我們照合理的方法處理就可以了,這裡面我覺得就是一個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問題
一、看這個會議所確定的三項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案的意思。
1、從政策上支持研發性支出。
一是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超過100萬元的,可按6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雙倍餘額遞減等方法加速折舊。
2、從政策上考慮了通貨膨脹的因素,以前的劃線是2000元以下。
二是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3、擴大了政策優惠的行業範圍。
三是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 業,儀器儀錶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按規定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雙倍餘額遞減等加速折舊方法,促進擴大高技術產品進口。根據實施情況,適時擴大政策適用的行業範圍。
二、會計制度、稅務制度是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分別主管的。
李克強總理主持的國務院會議現在確定的東東,會計制度會儘快修改跟進的。這個會議是有權威性的。
三、就像 @程天藍 解釋的。首先要區分【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
會計和稅務是由不同的部門主管的,這次的會議只是說了稅務上的事兒,不關會計上事兒。所以會計原本該咋辦就咋辦~
【會計利潤】=會計收入-會計成本費用
【應稅利潤】=稅務收入-稅務成本費用
栗子:A企業買了預計可使用年限為10年的生產設備,花了60萬,假定殘值為0。經過一年的經營,A企業收入150萬,原材料、生產車間水電、人工、三費之類的花費80萬。
1、【會計利潤】=150-80-(60-0)/10=64
企業的會計根據該生產設備的性質選擇了【年限平均法】來折舊。
2、【應稅利潤】=150-80-(60-0)/(10*60%)=60
由於這個會議,對於生產設備,設備的折舊年限變為原來的6成。每年的折舊變大了,會計利潤不變,那麼應稅利潤就變少了,應交所得稅也變少了。
3、【企業所得稅】=【應稅利潤】*所得稅率=60*25%=15
四、【會計利潤】+(應調增調減的項目)=【應稅利潤】,@程天藍 寫的很全面。
稅法上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採用的是間接法。
【會計利潤】+(應調增調減的項目)=【應稅利潤】
栗子:A企業買了預計可使用年限為8年(但稅法上認為是10年)的生產設備,花了80萬,假定殘值為0。經過一年的經營,A企業收入150萬(不含國債利息5萬),原材料、生產車間水電、人工、三費之類的花費80萬(不含被環保局罰的20萬),購買國債取得利息5萬,企業環保排放不達標被環保局罰了20萬。
1、買國債,取得了國債利息5萬,會計上是作為收入的,但是稅法鼓勵這種行為,所以這個收入就是免稅收入。
2、企業環保排放不達標,被環保局罰款20萬,會計上當作是費用,但是稅法上認為這個違反法律法規,這個費用稅法上是不允許作為費用的。
3、這個生產設備入帳價值80萬,會計上認為只能用8年,但稅法規定最低折舊10年,買入第一年,那麼會計上能入成本費用的就是10萬,稅法上只能入8萬。
【會計利潤】=150-80+5-20-10=45。
【應稅利潤】=【會計利潤】+(應調增調減的項目)=45-5+20+(10-8)=62。
五、正確理解【折舊】。
買了固定資產要計提折舊,提完折舊不是說這個固定資定就報廢了,而是說,這些折舊(當初買固定資產所花的錢)已經轉到企業產品的成本費用上去了!
六、如何利用【加速折舊】。
加整折舊是說,固定資產在前期計提多一些,後期計提少一些。對於企業來說,為了少交稅,就想計提多一些折舊。
那就可以利用這個【前期】。
在【前期】即將到期之至,將此固定資產報廢,記入營業外支出,再重新買一個新的,重新獲得【前期】。(當然也有廠商包換的情況,固定資產用了一年多,壞了,供應商免費更換了設備,舊設備拉回廠里,沒有做報廢處理,會計上應該怎麼處理?)10.9更新
真是對樓上無腦噴子無語了。
「作為審計師出身,是最恨這種「政策」的,國外的情況不是很清楚,但在中國,似乎各個政府部門、行業監管機構都可以輕易凌駕於會計準則之上。」
會計法都沒看過就在這噴。動不動就說是體制的錯,來這裡騙贊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布。
麻煩先看看會計準則的制定流程再來答題好不好,國務院會議確定的事項,明年會計制度馬上會跟進修改,就像當年生產性固定資產進項稅可抵扣一樣,也是先由國務院會議決定的。
真是無語,吐槽不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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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談談我的幾點看法吧。
一、可以加速折舊的是「研發」用固定資產,這讓一些科技型企業的稅賦成本和收入更加匹配。因為通常產品從研發到上市需要一定的時間周期,在購進設備的當期很有可能研發行為離形成成果和收入還很遠,加速折舊理論上可以減輕企業在當期的稅務負擔,等相關研發成果形成了現金流入再交稅。
二、低於5000元的固定資產可以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其實這個早該實行了,現在通貨膨脹這麼厲害,5000元對很多企業來說微不足道,像電腦,辦公桌什麼的,雖然不怎麼易耗,但已經是相對低值了。
三、題主可能對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沒有接觸過,固定資產一般企業採用台賬管理,也就是對固定資產登記造冊,每半年一年檢查核對一下。財務報表提供的是經營成果相關數據信息,固定資產折舊提完在財務報表層面的意義是是告訴管理者這樣一個信息:當初買固定資產花的錢已經分期攤進成本費用里了,換句話說意味著當初投資在固定資產上的這些錢已經收回了(在企業賬面盈利的的條件下)。而並不是說固定資產折舊提完了就扔那不管了。認真看文章,其實就很明顯的了。是合理的。而且這個推動的根源,其實也是因為會計制度和納稅的計算方式的差異造成的。
目的非常明確。
會議指出,順應新技術革命潮流,推動中國經濟向中高端水平邁進,必須更大力度推進企業技術改造。要用既利當前、更惠長遠的改革辦法,完善現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通過減輕稅負,加快企業設備更新、科技研發創新,擴大製造業投資,促進大眾創業,這對於傳統產業「破繭化蝶」,增強經濟發展後勁和活力,實現提質增效升級和持續穩定增長,具有重要意義。
方向合理,細節還在研究。
實際的企業運作中,應該能緩解部分企業的納稅壓力。
因為購入設備本身就是消耗了較大的資金,不能計算為當期費用只能慢慢折舊,於是當年花了大量的錢,還得到一個頗高的利潤,不得已要交一大筆所得稅,無疑對企業的現金流影響過大。這樣的延後繳納稅款用處一樣很顯著。
合理不合理?當然合理了。直接說結果就是:企業可以少交所得稅了。
雖然說會計準則里有個叫遞延所得稅的東西處理會計和稅務的差異,但是在現實中,大部分中國的企業,尤其是不涉及上市的中國企業,會計在做賬的時候追求的不是符合會計準則,而是追求符合「稅務準則」,做到「直接拿著財務報表就能繳稅」。用行話說,就是儘可能減少納稅調整。再翻譯一下就是:減少和稅務局「溝通」的成本。
換個角度來想,國際上大部分國家的會計準則對企業的固定資產會計政策的折舊期限沒有限制,那麼企業在制定會計政策的時候當然可以按照稅法的要求來制定啦。現在總理髮話了,稅務局也出文了,會計們在做賬的時候自然樂得按新的「稅務準則」做賬。
那麼新的「稅務準則」帶來的影響是什麼呢?
舉個簡單的例子,花了4500塊買的電腦,原來稅法規定只能分三年抵稅,每年抵1500塊,現在4500塊全都能抵稅,一台電腦本年能少交750的稅。算上錢的時間成本,對企業而言就算是少交稅了。
另外,我這裡提出幾個反問,樓主可以嘗試思考一下:
1,「這種現象以前一般都是要盡量避免的」,為什麼你認為沒有殘值的資產和直接費用化的資產要盡量避免呢?這樣會帶來什麼不好的結果么?
對企業來說,固定資產就是拿來用的,其會計處理方法並不影響企業對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和管理。在李總理髮話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直接費用化就是加速折舊的一種)可能會在彙算清繳時增加與稅務局的溝通成本,甚至招致處罰;現在新的法規出來了,部分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沒問題了,對企業來說就沒啥不好的結果了,只有稅務局會不太開心。
2,樓主覺得財務報告怎麼反應這些直接費用化的資產呢?這個問題樓主自己想看到解答並不難,隨便找一份上市公司的報表,看以下兩個部分:
a,翻到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部分,找固定資產的會計政策。如果有加速折舊或者直接費用化的固定資產,一般來說企業都會在這個部分披露:哪些資產要加速折舊,具體又是怎麼個加速折舊法;
b,翻到附註的固定資產部分看看。一般固定資產的披露都會分三部分:原值,累計折舊,凈值。你想看的固定資產就在「原值」里喲。不過一般來說絕大部分公司都不會具體披露這些「原值」對應了具體哪些設備房產什麼的,不管是加速折舊的還是「正常」折舊的。
減稅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鼓勵大家現階段增加固定資產投資......現在GDP數據多難看啊.....
這個政策擺出了一種過了這村沒這店的架勢,要買設備的企業還不得趁機入貨啊。管控制費的要哭暈在廁所了
1.加速折舊會帶來表外固定資產嘛?苦苦理解半天,也沒想到表外固定資產可以怎麼形成的。加速折舊帶來所生產的產品成本費用增加,從而攤薄企業利潤,減少企業所得稅。企業選擇了這條路之後,要麼通過加大投入擴大資產規模消減稅費,要麼老老實實的等著慢慢給國家交稅,為人民服務。上面所述的政策只針對部分行業的企業,及研發設備,是否合理要看企業的具體情況。如果企業的利潤高,在合理的準則內合理運用,給老闆省錢,升職加薪不是夢吶
嚴格的財務報告披露,固定資產在中披露時,分正常在用、未使用不需要使用、已計提完折舊仍在用等類別。題主所稱的「表外固定資產」在財務報告披露中應屬於已計提完折舊仍在用類別的,在報表附註一項固定資產中披露。如果設備好用的話,可能超過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年限,設備殘值扔反應在報表內;不好用就是處理、變賣及報廢等途徑轉移出報表外了。(上面@周召 兄,也提到了固定資產在企業是設有固定資產台賬的,會有相應的原值、設備編號、稅費等情況的統計情況)
與其讓中小企業買發票來沖,還不如用政策鼓勵你們加大生產設備的投入…
————華麗的分割線——————
不好意思,居然兩個月前的回答,到現在才想起來補充...
1.加速折舊的目的是希望企業加大當期(短期)固定資產投入,企業購入固定資產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消費行為,對提升社會整體的總消費是有很大好處的。尤其是規定中關於5000元內的固定資產,這個還能是什麼?無非就是電腦、辦公傢具等...正好再來一輪「依舊換新」。
2.加速折舊製造一種「加大投入、政府埋單」的假象。因為,即便沒有這條規定,我想很多中小企業,在所得稅方面也是能逃則逃、能避則避,有幾個會傻乎乎地把利潤做到天上去?然後分四分之一給政府?貌似當期你可以用固定資產抵扣部分應稅所得額,但仔細想想,這部分其實原先各位老闆大人也不用會繳納的部分,改頭換面讓你支出了。
3.加速折舊對正常納稅來說,只是將近期該繳納的稅,延後到未來繳納罷了。例子就不舉了。
結論前置:這三項措施對公司而言是一個巨大的利好,既可以在會計核算上繼續採用保守的折舊方法讓利潤好看點,同時,在稅收抵扣上按照加速折舊法進行,可以很好地改善其現金流。
什麼是加速折舊政策
加速折舊政策,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準予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的政策。加速折舊主要是早期折舊金額大,晚期少,這樣,企業早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稅務利潤就低,相應其應繳納的所得稅就少。雖然總稅負未變,但稅負前輕後重,好像是政府給予了企業一筆無息貸款一樣,相當於政府在前期扶持了企業發展,後期企業的交稅能力就會增強。
加速折舊的直接好處是不用馬上就交稅,因此增加了企業的流動資金,盤活了現金流,企業的現金負擔好很多。
對國家而言,加速折舊政策意味著當期財政收入的減少;對企業而言,這意味著能夠實現延期納稅,使企業可以更大膽地投入研發,加快設備更新推進技術改造,因為企業越是這樣做,越能得到稅收優惠。
現行加速折舊政策的解讀
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具體為:
一是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超過100萬元的,可按6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雙倍餘額遞減等方法加速折舊。
解讀:所謂加速折舊對企業的影響主要在於抵扣的時間差所造成的交稅現金流的影響,總共抵扣的數額是相同的,但前期允許一次性抵扣或加速扣除,就可以儘快回籠現金,加快企業設備更新的速度。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在會計核算上,企業可以繼續按照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採用直線法或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可以與稅收折舊政策不一致。所謂加速折舊政策對企業的利好,主要是作為稅收優惠政策減少了稅收利潤,也就是應納稅所得額。
二是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解讀:由於現在會計準則沒有規定固定資產的價值,僅是給出了判斷固定資產的特徵和條件,所以,判斷是不是固定資產的權利交給了企業,但企業為了省去納稅調整的麻煩,一般仍然按照單位價值2000元的標準來執行。現在明確不管是什麼企業,只要原值低於5000元的固定資產,就可以執行稅前扣除標準,相當於這些資產在會計上是作為固定資產進行管理,但在抵扣上按照低值易耗品的處理方法,可以一次性抵扣。
三是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錶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按規定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雙倍餘額遞減等加速折舊方法,促進擴大高技術產品進口。
解讀:這是將加速折舊的利好政策進一步擴大到生物、計算機、信息服務等新興產業,這意味著改善企業的現金流的同時,政府希望在穩增長的基礎上對調結構進行引導,使企業儘早收回投資,更新固定資產,加快淘汰落後的技術設備,提升中國先進位造業產品在全球的競爭力。
現行加速折舊政策對會計報表的影響
目前市場上有人表達了這三項措施可能會影響到企業當期報表的擔憂,認為調整之後,企業當期成本增加,會影響到它的利潤。其實這種擔憂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影響的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所謂的「稅收利潤」,對於會計利潤不會產生明顯的影響,因為在會計核算上,還是可以按照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來計提折舊的,當然也可以採用加速折舊法,但這是會計核算方法,與具體的稅收政策無關。比如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測算,按照國務院最新的固定資產折舊加速政策,A股所有上市公司第一年預計總共節省的稅收可以高達2333億元,這將是2013年所有上市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流總額的7.8%。投資者不用擔心這些上市公司的利潤因此會變得難看,因為加速折舊政策影響的是稅收利潤,至於它的會計利潤,上市公司仍然可以選擇比較保守的折舊方法。可以這麼講,中國的上市公司為了利潤好看,很少有採用加速折舊法的,這三項措施對中國上市公司而言是一個巨大的利好,既可以在會計核算上繼續採用保守的折舊方法讓利潤好看點,同時,在稅收抵扣上按照加速折舊法進行,可以很好地改善其現金流。
稅收利潤是按照稅收政策對會計利潤調整出來的,這三項措施是稅收優惠政策,不是會計核算規定,它影響的是稅收利潤,進而影響到企業的現金流。加速折舊政策前期會帶來「稅收利潤低現金流好」的效果,當然後期會帶來「稅收利潤好現金流差」的效果,但企業在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上,該怎麼核算還是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根據固定資產的實際情況,選擇最合適的折舊方法,因此,這三項措施對會計利潤沒有明顯的影響。
現行加速折舊政策實施的目的和意義
通過加速折舊政策減輕企業前期納稅負擔,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增強了企業活力,有助於穩定當前經濟。另外,採用加速折舊政策的槓桿,企業將更積極地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更新技術設備,企業提質增效了,國家的經濟也就提質增效了,這是中央推動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根本目的所在,是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又一個重要舉措。
先說結論:合理,但這不是一個新政策,現行會計準則就允許加速折舊,該政策對企業的財務核算和納稅都沒有影響,也不需要國務院常務會議來重複規定。
財務核算方面,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允許企業選擇合理的方法計提折舊,包括自主選擇固定資產標準(就是那個5000)、折舊年限、折舊方法和加速折舊、殘值,做賬空間本來就很大,所以政策只是在重複現行準則的規定。
納稅方面,企業納稅依據稅法而不是財務核算,所以理論上財務規定變化不會引起納稅義務變化;而且稅法在研發費用方面有專門的優惠政策,所以政策只是在重複現行稅法的規定,不會給企業減負。
最後,這個政策屬於會計制度的範疇,屬於財政部的法定職能範圍,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一個正在執行中的會計核算方法,也是醉了。作為審計師出身,是最恨這種「政策」的,國外的情況不是很清楚,但在中國,似乎各個政府部門、行業監管機構都可以輕易凌駕於會計準則之上。
就固定資產折舊來說,會計準則要求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理論上不存在會議里指出的「規定年限」,而這個「固定資產使用壽命」以及「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是不會因為一個會議而發生變化的。同一類固定資產,如果根據這個會議發生了折舊年限或者折舊方式的變化,那隻能說明1)這個固定資產之前的折舊年限或者折舊方式不合理,或者2)新的折舊年限或者折舊方式不合理。
這個政策從報表上來看,有兩個直接影響:1)設備購買後的開始幾年增加了折舊費用,在設備使用的後幾年減少了折舊費用,2)設備購買後開始幾年減少所得稅費用(報表)及應交所得稅(現金流),在設備使用的後幾年增加所得稅費用及應交所得稅。如果說新的折舊年限和折舊方式不合理,那上述影響中,折舊費用和所得稅費用的差異在審計過程中會是一個問題,而應交所得稅沒有問題,因為應交所得稅基本是獨立於會計之外的,完全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如果影響金額較小,在審計師可以接受的範圍內那還好說,但如果影響金額超出了審計師可接受的範圍,那麻煩就比較大了。這就是為什麼審計師特別恨這種「政策」。你沒法完全不理會「政策」,但完全按照「政策」又是和會計準則相背的。
對於這個問題里的固定資產折舊政策,會議精神是「允許」而不是「強制」,所以企業還有一層選擇權,如果企業選擇不執行,審計師相對壓力小點,但如果企業強硬的要執行這個政策,審計師的壓力就會很大,我猜最後的結果,應該是審計師讓步的多。
從政策角度,政府部門可以靈活調整的應該是稅收政策,你發文讓所有企業所有固定資產折舊全部在一年內稅前扣除,作為審計師我也一點意見都沒有啊,可你這樣隨便改會計處理,還動不動就和會計準則衝突,這不是搗亂是什麼,之前遇到過「強制」要求的「政策」,那才叫一個頭疼啊,唉,苦不堪言。都說在四大做審計累,好多時候都是因為這些莫須有的事情累啊。
10-09 補充琢磨了一下,這個事情其實可以跟會計沒有關係,完全是稅上的事兒。
當然這裡有多少人理解「稅會差異」我不知道,簡單來說,就是根據會計準則要求做的賬和和根據稅法要求做的賬是不同的,這個差異在會計上是認可的,其中很大一部分體現在「遞延稅」科目。
這個政策如果只在稅收上實行,就對會計結果沒有影響,而其中的差異會在固定資產應該有的折舊年限內完全內部消化。
回答題主的問題:上述加速折舊政策,不影響資產實物管理。
- 是否有殘值。為資產核算與管理方便計,財務一般會設定統一的殘值率。
- 折舊政策,是一種會計估計,和真實的資產處置(報廢、轉讓等)不存在因果關係。會計核算上,按會計準則,提完折舊的資產不再計提折舊。實物管理上,只要實際未進行處置,仍應按照企業的資產管理辦法正常管理。
- 如果資產實物存在,但不在任何管理系統中體現,那屬於管理問題,和折舊政策無關。即使「賬銷案存」的特殊情況,也不是折舊政策導致。
作為一個財務人員而言,其實蠻討厭這種政策的。
因為執行這一政策會導致會計利潤與稅務利潤出現長期的不等。
明顯增加我們財務人員的工作量,而這種工作量的增加,並沒有體現我們財務人員的敬業態度與業務水平,是不被公司領導認同的。
再者,對於稍有前景的可持續發展的公司而言,執行該政策的實際意義微乎其微。
個人感覺,有勞命傷財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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