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在海外犯罪(受害人為當地公民)之後逃回國內,可不可以逃脫法律制裁?

假設某中國人在美國殺了一個美國公民,然後逃回國內,美國警方要求抓捕,中國政府是不是有權利不放人。
網上看到這麼一段話:

中國人在國外犯罪案件,犯罪地在國外,犯罪嫌疑人又是中國公民,我國司法機關和犯罪地的司法機關都有權依照各自的國內法對案件行使司法管轄權。如犯罪行為侵犯的是我國國家利益或公民的利益,就應該由我國司法機關管轄為宜;如犯罪行為侵犯的是外國國家和公民的利益,且犯罪嫌疑人實際控制在國外司法機關手中,則由外國司法機關處理為宜;如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我國和外國的國家或公民利益,則主要侵犯了哪一方的利益就由哪一國司法機關管轄。當然,如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後回到了我國境內,即使他侵犯了外國的國家或公民利益,根據「本國公民不引渡」的原則,案件應由我國司法機關行使管轄權,而不能將犯罪嫌疑人移交外國處理。

按照這個說法,中國政府不會引渡本國公民給外國,這樣的話,不是一個巨大的保護傘嗎?那麼中國人海外行兇只要逃回國內即什麼事都沒有了……
請律師來回答吧!!
請注意:問題裡面的限定條件--被害人為海外公民!!!


謝邀。

首先,不管是否和其他國家簽訂了引渡協議,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國國籍,就不會被引渡,這是所謂「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目前的幾個答案在引用法律條文上有問題)

《引渡法》

第八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引渡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如果中國公民在境外犯罪後逃回中國,不會被引渡至國外受審,這和受害者是否為外國公民並沒有關係。

《刑法》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十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理論上說,中國公民在境外的犯罪行為應當適用《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實踐中則有很多問題,由於犯罪行為發生在境外,取證很困難,所以實際鮮有因在境外犯罪而被起訴、判刑的案例。因此某種程度上說,逃回國內確實會「逃脫法律制裁」。

附:關於「本國國民不引渡」的官方釋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應當拒絕引渡。這一規定也被稱為「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規定不引渡中國公民,即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主要基於兩點考慮:一是為了更有利於維護我國刑法規定的屬人管轄權。我國刑法規定了對我國公民犯罪的屬人管轄權,即使我國公民的犯罪行為是在國外實施的,只要犯的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我國司法機關就擁有刑事管轄權。二是出於保護我國公民的考慮。由我國司法機關行使刑事管轄權,就可以使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我國公民不在外國接受審判,也不會在外國的監獄中服刑,更有利於罪犯的改造。在適用這一規定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確定被請求引渡人是否屬於我國公民,要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包括《憲法》、《國籍法》等進行審查。只要依照我國法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就屬於我國公民;二是對於經審查被請求引渡人屬於我國公民的,不論引渡請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條約規定的引渡條件,也不論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是否觸犯了我國刑法,我國是否有管轄權,都必須拒絕引渡。應當注意的是,在引渡法制定前,我國與有些國家簽訂的雙邊引渡條約中,有的未將本國國民作為絕對不引渡的條件,而是作為相對不引渡的條件,如《中泰引渡條約》第五條關於「締約雙方有權拒絕引渡本國國民」的規定。在辦理與泰國之間的引渡案件時,本國國民不屬於應當拒絕引渡的情形,而是可以拒絕引渡的情形。


早年間的事,真事。

在北美的堂弟二、在歐洲的堂弟三和國內的我、即堂兄一,彼此勾聯,意圖在境外伺服器上,架設針對外籍人士的情色類網站,並逐步整合堂弟三當時已建成並運營中的東歐地下盜版光碟網路。以牟利為目的。

由於即將開展的情色事業極具敏感性及相當風險,出於審慎考慮,遂決定由老大背鍋,向姑父進行非正式法律諮詢,以同學案例為名。

背景:姑父西政法碩,當時法博在讀研究生。為省內某大所合伙人、主任,並帝都某知名所合伙人、副主任,兼任某省律協自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姑父聽完案例簡報後,很重視,三思之後囑我通告同學暫緩。續與所內數位資深律師探討後,召我相詢:他們是否有歸國可能,是否已肯定入籍,他們中是否有現居國內者。得到我老老實實的逐一答覆後……

不行!

理由如下:
其一、居於境外中國公民,違反國內法律,仍可追究其境外犯罪事實。
其二、居於境內中國公民,其對外籍人士所實施的仍屬國內法定之犯罪行為,且其犯罪實施地在境內,當然可以中國公民在境內實施的犯罪行為被追究刑責。
其三、雖然受害人非特定為中國公民,但無法排除受眾或非法服務消費者中,有中國公民之可能。

結論:高風險,低收益,你們三個,該讀書讀書,該工作工作。你讓那兩個小王八蛋,少動歪門邪道的心思。你是老大,怎麼也跟著胡鬧!blablabla~~~~

哦。(?? . ??)

所以,這樁大生意,完蛋了。前期投入全打了水漂,初核賬面損失一百刀左右。

試營業收入約三千刀,未入賬,一人一千,分了拉倒。

如此厚利,都到嘴裡咬了一口,我們兄弟,都能剋制慾望,吞下吐不出的,再將口水抹了,扭頭視而不見。

望題主也能懸崖勒馬,避免繼續滑墜。

若掉落犯罪深淵後,待刑責加身時,悔之晚矣!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警鐘長鳴,克己守法!

做一個新時代的守法好公民。

正告該題目下,所有出主意的「法律專業人士」,你們所出具的非正式法律意見,雖未經收費,但仍應秉持專業之態度,向題主傳遞經專業評估後的清晰意思之表達:即,能否在現行對該法律主體具管轄權之法律範圍內,有效避免其所表述行為所應承擔之法律風險。若完全可以,則曰可行。如存有被追究刑責之可能而無論概率之大小,即應將其行為可能觸發之最惡劣後果,如實且明白無誤的告知題主。似所列條款不知出處,管轄權模凌兩可,所致後果含糊其辭,法律邏輯難以自洽,九曲十八繞結果尚需實證,甚至玩弄文字遊戲等等行為,已足令我等非專業人士充分表達對爾輩鄙夷齒冷之態度,並為此驚詫之意思。

這不是課堂辯論,是法律實務。
你所提意見,或將成為該當事人真實行動之依據。

慎之。慎之。慎之。


刑法的管轄有四種。
屬地、屬人、保護和普遍管轄
所謂屬人管轄,就是只要是我國公民,無論在哪裡做了觸犯我國刑法的行為,無論被害者是誰,我國法律都有權管轄。
當然這只是理論上的,如果確實是發生在國外對外國人的犯罪,我國警方和檢方不一定會偵破和提起公訴,因為警方、檢方是按照地域辦公的。
此外,本國公民是不引渡的,任何引渡條約裡面都會有這一條,國際慣例


如果中美雙方有引渡條約的話,會引渡。
如果沒有的話:
殺人行為在中美兩國都是刑事犯罪,因此即便他逃回國內也會被逮捕;
鑒於司法主權,中國通常不會引渡給美國,而是自己審判。
好好看刑法學管轄那一章就都明白了。


在兩國法律中同時構成犯罪,且在我可定性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罪行,在我國就同樣需要接受法律制裁,這是我國刑法上的屬人主義原則。但中國軍人或國家工作人員在海外犯罪則沒有最低三年有期徒刑的限制,須嚴格懲戒。


還記得諾蘭神作蝙蝠俠第二部《黑暗騎士》么
「中國政府不會允許本國公民被引渡。」
所以這位美籍新加坡演員扮演的涉嫌洗錢犯罪的香港籍公民劉大會計也就只有蝙蝠俠才有本事抓回美帝了


原因回答第一的先生都講的很清楚了,補充說幾句外衍。現實里,本國政府要求外國引渡本國人都艱難異常,紅色通緝令那些讓人痛恨的傢伙們為什麼難以逮回,其中引渡是之中的最大難題。何況是要求引渡外國人?你幾時看見美國人把自己國家的公民引渡給我們?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一為保護本國公民利益,二是本質上體現了司法政治主權之獨立的優先性原則。當然除非你國國力特牛,中泰簽訂的刑事司法引渡條例也出現了相對不引渡例外情形,不久前湄公河大案,不是就引渡了糯康這廝?

其實一個老百姓都通俗易懂的例子,自家的孩子不管在外犯了錯與否,自有我的家法管教,就不勞您費心了。你說護犢子也罷,自己打幾巴掌叫管教,別人動一指頭可是打臉了。法理人情,人性的里子,世界上那裡都一個道理。

雖說中國刑法管轄權界域很寬,不過放心,只要不是什麼財產標的額、暴力破壞性影響力太大的大案子,司法資源這裡是個無奈的短板。司法訴訟還未進入大爆炸時代,法官、警員配額就已是極度缺乏,生活中許多不大不小的案子,最後很多不都不了了之了?缺人,也非補幾個人那麼簡單,人力資源的穩定培養、配套資源的持續建設,時間成本經濟成本都太大。

法治雖貌似美好,這個大系統一旦運轉起來,就成本而言絕對比現在的治理成本大。且還停不下來。核動力航母厲害不?沒幾個國家玩的起。任何制度都要符合國情,否則水土不服,世界各地拿來主義顯而易見的例子也不少嘛!


這是涉及犯罪管轄的問題,不請自來回答一下。我國刑法的管轄原則適用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的原則。(1)屬地管轄,行為地和結果地任何一方發生在在中國領域上包括航天飛行器,適用我國刑法。(2)屬人管轄,犯罪主體是中國公民,犯罪侵害人是中國公民,適用我國刑法。例外就不說了,本問題不涉及。所以本國人在外國犯罪適用中國刑法,但是~~~~~~ ①如果此中國人在外國所犯之罪在外國刑法不為罪的,中國就包容了,如果為罪受刑罰且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中國減輕或不在處罰。②如果最低刑在3年以上的,回國後還要受罰,在國外受過刑罰了,適當折抵。


可以啊,所以貪官都往美國跑


本國公民不引渡,本國法院有審判權。孩子在外闖了禍爸爸媽媽護著孩子可以理解。你可以關起門來自己打孩子,但難道還有把孩子推出去讓外人打的道理嗎?


本著公平公正不侵害他國主權的做法。


當地法院會根據衝突法來選擇適用準據法,這裡肯定不會選擇中國法律,當地法院會先調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為中國國籍,確認為中國國籍之後,根據衝突法確認該準據法為屬地法,再根據法律條文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

除非上述某一環節與中國實體法和公共秩序有衝突,中國政府基本都會默認該法院的判決,當然,要講證據。


2017年1月,周立波在美國因持槍和攜帶毒品被警察拘押後又保釋了,周的行為肯定是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但是這鳥人回到國內後,法院會不會處理就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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