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奔驰在江苏价格垄断被罚 3.5 亿这个消息?

奔驰在江苏价格垄断被罚3.5亿 部分经销商也遭罚
看了一下,大众奥迪好像也不同程度的遭罚了,只是想知道企业有哪些行为是会触及《反垄断法》,此外这个3.5亿的罚金这个数额是怎么出来的,处罚依据又是什么?

后续报道及处罚决定
《江苏曝光奔驰垄断案详情 3.5亿罚单精确到“分”》后附了对奔驰方三位当事人的处罚决定。


2015年5月5日补充:

2015年05月05日,《奔驰反垄断调查因经销商举报 3.5亿罚单被指隔靴搔痒》,时代周刊披露:

该罚款额度是以奔驰公司2014年度在江苏省销售的E级和S级两款车型7%的销售额为依据来进行处罚的。而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经销商的罚款额则是按照其2014年同一市场两款车型销售额1%来计算。

……

“接下来要关注的是处罚会不会扩大化,这次暴露出来的只是江苏省的经销商,那么全国其他地方的经销商是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资深汽车分析师张志勇对时代周报记者抛出了疑问。

对比《奔驰因价格垄断被重罚3.5亿元 部分经销商连带遭罚》 中引用的江苏省物价局公告

另查明,奔驰汽车的苏州经销商自2010年11月起,南京、无锡两地经销商自2014年1月起,在奔驰公司组织下多次召开区域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部分配件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那么,为什么执法者没有对经销商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配件价格操纵行为根据违法者各自上年度配件销售额作出处罚,而是仅仅按两款车型销售额1%来计算罚款?!

---------------以下为2015-04-24 回答
谢邀:)
昨天简单写了一篇评论《从奔驰案管窥&<反垄断法&>运行之谜》一万字多一点,有点长,已投稿给媒体,但估计太犀利也太长,八成发表不了,仅供各位知友参考。
以下是对题主的简答,陆续更新。

倘若不讨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系统性的选择性执法,以及执法者以限缩查处范围换取当事人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甚至《宪法》等问题不谈(参见《从奔驰案管窥&<反垄断法&>运行之谜》、《“风暴式”反垄断执法引发的追问》),仅就《反垄断法》适用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如下梳理。

1. 涉及哪些违法行为

从江苏物价局对奔驰案发布的公告来看,该案一共涉及奔驰和其经销商的两类行为,即:
奔驰涉嫌限制两类车型的转售价格;
奔驰涉嫌组织经销商操纵零配件价格。

2. 适用哪些法条
对于限制转售价格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奔驰方面可以主张适用第十五条,如果其确实实施了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话,并有可能被豁免禁止。
事实上奔驰从2014年夏开始被调查,直到2015年1月中旬一直在提出申辩,江苏局也有尊重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参见吉强:《省物价局:奔驰汽车反垄断调查仍在进行》,新华报业网,2015年1月14日。

但是当2015年2月9日高通最终选择接受国家发改委的处罚,“放弃抵抗”后,奔驰的心理阵线似乎也随之崩溃了。于是,2015年3月4日,界面网在《消息称奔驰反垄断调查最终被罚5亿 远低业界预期10亿》:

在近期召开的奔驰中国区党委会上,公司透露了反垄断罚款范围将在5亿元以内,这一数字大大低于业界预期的10亿元。

这是一位奔驰公司内部知情人士33日向界面新闻记者透露的消息。记者还从奔驰内部证实,奔驰方面主动交代了中国一些区域的确存在垄断行为,这一举动换得了发改委不进一步主动出击查处,被交代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所以处罚额度比预估大大减小。

对于组织经销商操纵零配件价格行为,可能适用《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如果有证据证明这本身属于限制零配件转售价格的一部的话。如果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五条,可能在相关细化规则或法律解释出台之前仍有些障碍,因为奔驰本身和经销商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3. 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在适用前述《反垄断法》法条时会有一系列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尤其是证据认定上,但目前执法者披露的信息太少,难以一一探析。
但有一点是已知的,即:根据《反垄断法》的自身逻辑和欧美实践,
如果厂商分担了经销商的主要经营风险,例如为后者因库存积压而导致的损失而提供大量补贴,那么两者之间是否构成了真实的代理关系,并可以被视作为单一经营者,就不再适用《反垄断法》第二章规范两个以上经营者间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具体奔驰是否给相关涉案经销商提供了足以覆盖主要经营风险的补贴和奖励,以至于后者成为奔驰的真实代理人,而事实上失去了定价自由空间和偏离指导定价的动力,则取决于相关证据资料和奔驰主张抗辩的主动性。但这些是执法者还没有公布,似乎也不愿意披露的。

4. 行政处罚
发改委系统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非常非常的混乱,恣意性之大,超出笔者的想象,例如《20141030 国家发改委查处限制价格竞争协议个案尺度、情节对照表》中的统计和对比。

理论上讲,《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如何计算所谓的上一年度销售额,有许多门道:

  • 例如,这个“上一年”是指哪一年?违法行为结束的上一年,启动调查的上一年,还是处罚决定作出的上一年?
  • 又如,销售额是指哪里的销售额,江苏省,还是全国范围、全世界范围的?如果只是针对违法行为涉及到的产品销售额,那么对整车限制转售价格、零配件零售价格的操纵是否该分别计算罚款,为何都按上年度它们各自销售的7%处罚,而没有区分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长短?

更何况《消息称奔驰反垄断调查最终被罚5亿 远低业界预期10亿》:

记者还从奔驰内部证实,奔驰方面主动交代了中国一些区域的确存在垄断行为,这一举动换得了发改委不进一步主动出击查处,被交代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所以处罚额度比预估大大减小。

这样做执法者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哦!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为什么执法者敢这样和当事人做交易呢?上级同意了吗?还是上级都被蒙蔽了?然后,再糊弄媒体,媒体不深究或不懂专业,再继续糊弄老百姓。

如果反垄断执法最终演变成个别执法机关领导欺上瞒下、为了政绩和升官而铤而不惜践踏法治去铤而走险的工具,那岂不是太危险了?岂不成为用谎言编织“新衣”欺骗“皇帝”的裁缝?

哦,差点忘记了《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了执法者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但从目前的官方公告和报道来看,江苏局没有没收奔驰违法所得。

5. 民事赔偿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 规定: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反垄断法》生效快7年了,发改委系统反垄断执法机构查了不少违法案件,但至今我还没听说有一位消费者从违法者那里获得了赔偿。
唯一的例外是2013年国家发改委依据《价格法》查处的液晶面板价格操纵案。但获得不当得利返还的只是液晶电视厂家。

更新完毕。


谢邀。奔驰公司及其经销商被处罚,何也?我们要看到这个问题的本末和法理基础。我们从《反垄断法》角度说开去,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部分车型ES整车与部分配件的限价协议,这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纵向垄断协议的条款,具体违反了十四条中的限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第14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何为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行业中,但处于不同经济阶段且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所定立的旨在排除和限制其他竞争者的经营活动的协议。此处表现为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汽车经销商间的联合。【相关类似纵向垄断可参考,2012年度茅台公司要求经销商最低限价,此亦同于奔驰限价,违反纵向垄断,13年贵州物价局介入,茅台被罚2.47亿元,占其上年度销售额的1%】;另外由于奔驰公司主持江苏省内(南京无锡苏州等)经销商对部分零配件加以固定,经销商间达成固定零配件价格的垄断协议,此行为违反《反垄断法》横向垄断,即第13条第1款中的(一),即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第13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江苏省内奔驰经销商缘何被罚?这是因为他们符合构成垄断协议的2个要件:(1)该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江苏省内各个汽车经销商是相互独立的,他们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2)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江苏省内各奔驰汽车经销商在奔驰公司主持下,达成固定部分零配件价格的协议,存在通谋或协调一致。各经销商间达成固定部分零配件的协议是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协议,旨在避免或减少竞争风险。简而言之,各经销商是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其达成的固定部分零配件价格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一)。我们知道了法理基础,那么奔驰公司和经销商承担行政罚款,究竟合不合法?从构成“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而言,《反垄断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从江苏省物价局处罚的额度来看,奔驰公司被处罚3.5亿元,占其上年度销售额7%,而省内三地经销商被罚786.9万元,占其上年度销售额1%。物价局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奔驰公司以及相关经销商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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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另一案例,以帮助理解:
以前听浸淫此医药行业十余年的朋友说,医药行业控销模式是渠道与价格并控。价格是行内潜规则的核心,一般是上下游各销售环节研究出一个低价,货品不得低于此价格出货以讨好厂方。厂家和经销商合起来坑买方,然后医院等医疗机构就被绑架了,医院为了自己吃饱得塞点什么给过去。

我听了,想了想,这样的价格形成跟市场作用八杆子打不上,而是厂商和经销商约好的结果!那么其实不就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触碰到价格反垄断条款的禁脔了么。

这次一看发改委通报,嚯,美敦力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心脏血管、恢复性疗法和糖尿病业务领域医疗器械产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185亿元。这可不就是纵向垄断么,不罚你罚谁?

注:
纵向垄断是指在上下游,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间达成了排除、竞争协议。比如厂家和上下游经销商定好商品销售价格什么的。

解读了通报,这里的交易相对人是平台商和一级经销商。美敦力通过各种方式,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
1.限定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转售价格、投标价格和到医院的最低销售价格,并通过制定下发各经销环节的产品价格表、内部考核、撤销经销商低价中标产品等措施,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2.采取了纵向限制销售对象和销售区域、限制经销竞争品牌产品的措施,强化价格垄断协议效果。

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部分条文:

第十四条【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 【垄断协议的豁免】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blablabla…

上述美敦力的行为肯定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的,也不符合15条的豁免,那必然是被国家发改委一抓一个准。所以这罚款不冤,真的不冤。至于医院给美敦力塞红馒头的事儿,还是问问小栓?


20150425修改措词。
上面大部分答案是站在法律的角度,我来站在车主的角度回答。

作为奔驰车主,首先限价,加价等问题,政府监管不力,我等忍气吞声无可奈何。
现在罚款又关我们什么事?车都买了,坑也被坑了,这3.5亿跟我们有关系吗?

没有!

这就好比说警察看着你被小流氓胖揍,揍完了警察再过来敲小流氓一笔,然后拍拍屁股走人,接下来怎么办?接着挨揍呗,而且可能揍得更惨。

也就是说,政府的不作为导致消费者受害,现在政府出来罚款,这些钱最终奔驰难道不会捞回来?最后买单受害的还是消费者,赚大头的还是政府(有待商榷,求辟谣),羊毛出在羊身上嘛。

罚款,有个毛用?

虽说我是个自干五,但这事也太扯了。罚款解决不了问题,特别是这个问题。商人为利,没有制度的约束,罚款只会让商人变本加厉,捞得更狠。

与其罚款这种简单的以暴制暴,不如将反垄断政策落到实处比较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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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答主就是受害者之一,买台CLA260等了半年,加了37000,虽说没人逼我买,但实在是很喜欢这台车,只是钱交完以后感觉就像吃了苍蝇一样恶心(为了爱,忍了)。

有人说是我活该,可不,假入你爱上了一个妹子,你丈母娘非要一千万礼金,你他喵的死心眼就是真爱这个妹子,你咋办?

另外,拜托,政府!请从3.5亿中分我点吧!请喝茶就算了- -


罚完了看价格是不是下降呗,99%还是继续高价卖配件,反正罚多少钱最后都是消费者来买单。


谢邀
题主的问题,新闻里说得很清楚,看内容就知道了
这里有个关键点是,奔驰利用自己的地位去要求经销商,而经销商与奔驰是买卖关系,也就是商业伙伴。商家从奔驰处进货,至于多少钱卖给消费者,奔驰本无权过问。但奔驰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限定了经销商的售价底线,所以奔驰的行为才会触犯反垄断法。
如果是直营店,就是奔驰自己开店卖车,统一销售价格,就不会被罚了。

至于哪些行为,当垄断法给出了定性指标,仔细阅读也可以了解。
具体的违法表现各个案例都不尽相同,还是参考反垄断法的内容吧


没钱花了,找点儿钱花。


谢邀!
本人从事法律工作主要对劳动人事关系方面的研究。


谢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前未有涉猎,斗胆就就该问题发表一点粗浅看法,我在题主的问题
中找出几个关键词“奔驰、江苏、3.5亿”,分拆成几个问题进行回答:
1、为什么奔驰被罚?
2013年下半年,一些媒体关于进口豪华车“暴利”的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随着央视的介入,关于豪华车暴利的话题更是不断升温,奔驰、宝马、奥迪、路虎等被曝光的车型高于欧美市场2~3倍的国内售价令人咋舌,也就顺理成章地引发了有关部门(国家发改委)的注意,从而进行反垄断调查,被曝光的车型之一的奔驰作为我国高价豪车的代表自然成为被反垄断调查的对象,此次被罚也就并不为怪了,实际上,不光是奔驰,奥迪、克莱斯勒和12家日本车企也因垄断被罚(2014年9月湖北省物价局、上海市物价局分别对奥迪、克莱斯勒开出2.4858亿元和3168万元罚单)。
2、为什么是江苏对奔驰进行处罚?
2014年7月起,针对多家汽车巨头的反垄断调查在全国进行,江苏省物价局受国家发改委指定,负责调查奔驰汽车垄断案。
3、为什么罚金是3.5亿?
江苏省物价局调查发现,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奔驰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转售价格。奔驰公司通过加大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对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进行约谈警告、减少政策支持力度等多种方式,促使垄断协议得以实施。江苏省物价局据此确定,奔驰纵向价格垄断,对下游售后市场的零部件价格以及维护保养价格进行控制。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江苏省物价局认定,奔驰公司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推动作用,依法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计3.5亿元。对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共计罚款786.9万元。
4、此事有何积极作用?
官方的评价是:这是继今年2月上旬发改委对高通处以人民币60.88亿元(约合9.75亿美元)罚款后,又一高额处罚垄断案。彰显中国反垄断特别是针对高档商品、垄断技术、全球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查处力度越来越大;彰显反垄断工作正在步入常态化。
我的评价是:此举或将使奔驰等一批进口豪车的在我国的售价明显降低(反正这和我是没关系了,再降价我也买不起,买得起也养不起)。
以上。


谢邀。
首先,企业的哪些行为会触犯发垄断法,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当然主要适用于境内。反垄断法集中规定的垄断行为有三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在第五章又规定了行政垄断。垄断协议有些国家称为卡特尔,分为横向与纵向两种,横向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纵向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主要表现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格(奔驰案就是这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表现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出售或低价购买,以及低于成本销售,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及搭售。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要求一个经营者市场占有率达到特定市场的二分之一,两个达到三分之二,三个达到四分之三,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罚款数额的确定在反垄断法中也有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责另停止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达成垄断协议未实施的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个问题在第一段中已回答,不再赘述。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在发垄断法的规定中找到答案,建议楼主可以去看看法条规定。另外,所有的罚款,最后都是由老百姓来买单的,强烈的感觉中国的市场调整不能再仅靠罚款、征税来解决问题了,最终富了国家,苦了百姓。


谢邀!

本人专业是环保法,对于反垄断的法的问题没有研究,不敢发言。

欢迎有人提环保法方面的问题。


谢邀
新闻大家可以看看。罚的钱也是从消费者身上得来。看后期车价了。不过,羊毛出在羊身上。消费者应该明白羊毛出在羊身上。。。


首先谢邀啦。限定商品最低售价,垄断市场,违反了反垄断法被罚款是应当的。其实我们国家反垄断实施地不咋地,中国出口的东西被人家罚了多少,那手笔“卡卡卡”!这个罚款事件是个好的开头哦!给力!


谢谢!谢谢题注邀请。
看了新闻主要是因为: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处罚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认为:有法有据,处罚得当。鹅毛都出自鹅身上,这些罚款都是从百姓身上赚钱的,国家拿去应该还利于民。


谢邀~~这个问题其实仔细看一下《反垄断法》可以找到答案。《反垄断法》规定了四种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该行为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此案中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这是一种纵向垄断协议,即: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处罚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谢邀~并不是因为奔驰违反了《反垄断》而造成了“垄断”的局面,而是由于扭曲的进出口制度使得其不“垄断”就很难。或者可以这么说,“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是其在中国市场存在的必要条件。进出口制度不改革,深受其害的只能是消费者。


泻药,网上搜了一下处罚他的原因,主要是这些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某些车型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就限制了呢?车商到厂家去提车到各个城市的4S店卖给顾客,其实是车商和车厂的一个交易过程,而且随着车辆和钱款的交付,这个交易已经完结了。车商和顾客多少钱卖什么车,车商肯定有他自己的考量,比如说房租啊、税务啊、员工工资等等等的,卖多少钱这是车商自己的事。但是也存在这种情况,车厂会在协议中要求车商必须把这个车子最低不得低于多少多少钱卖出去,要不然我就不再卖车给你,让你没生意做。车厂为什么要这样?举个同样的例子,当今中央大力反腐和贯彻八项规定,公款消费少了,最大的受害者之一就是五粮液、茅台这样的酒厂。按说这两个酒虽然名声在外,但实际的价格上水分还是很大的,有人为托高的嫌疑。但是这两个酒厂为了维护这个酒中贵族老大哥的身份,即便市场的购买力已经大大下降,但酒厂依然给各地的经销商发函,不得降价销售,不能砸了我酒中贵族的牌子,否则就和你终止供销协议,你卖不出去货,大不了厂家在代理费上给你减免点罢了,总之一句话,死挺着不降价。硬挺了大半年,才迫于销量的缩水而同意小幅度降价,到现在这两个酒的价格不是依然坚挺吗?
同样的道理,大众、奥迪、奔驰,至少在大陆的市场,占有率很高,而且像奥迪、奔驰也算是有身价的贵族车,所以即便现在在车的材料上和成本上已经省之又省(前几天不还有新闻多款车包括大众都不装钢制后保险杠而已塑料、泡沫代替了吗),但还是死挺着不降价。
死挺着不降价,但又用大不如前的材料来忽悠顾客,这当然不公平了。一份价格一分货,按理你应该降价才对,可是厂家威胁商家不能降价销售,消费者要用车也只好含泪买,即便知道被坑爹了。。。。。。。这就是限定最低交易价格。作为厂家而言,利益最大化了。
上述扯这么多,只是说明为什么要罚他,因为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厂家都是不对的。
至于为什么开出这么大的罚单来:反垄断法规定的处罚标准如下——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想想大众、奥迪一年在中国市场上的销量是多少,而且他们这么搞了好多年,就知道这个罚单其实也不算天价。


利用市场主导地位控制价格,或者利用价格优势对国内产业产生了危害,现如今大部分的垄断罚单针对的是外国企业,原因主要就是基于保护主义


反垄断法就是彻头彻尾的权力寻租。


开篇先抛两个问题:
iphone6现在卖那么贵,而且是每一个门店都卖同样的价格(包括代理商和自营店),试问这算不算转售价格维持的垄断销售?
iphone6的自带配件一样是由苹果公司发布,一样价格不便宜,一样是在不同门店保持同样的价格,试问这算不算垄断?
以上两个问题的答案是否与【奔驰】在内地的定价策略如出一辙?
其实现在的小米、魅族不也是吗?
然后,再来讨论【垄断】的含义。
垄断是啥?经济学中对垄断的定义是:
1、关键资源垄断--某个企业独占某种生产资源,其他企业怎么也得不到;
2、政府创造垄断--其他企业进入该行业有政府制定的保护壁垒,行业不是自由进出的,例如水电行业;
3、自然垄断--垄断企业随着产量递增,而平均总成本递减。
以上任一其一都可以算作【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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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们再看:
1、关键资源垄断
例如只有中国出产大熊猫,所以这就是老天爷赏饭吃,天生垄断的命。但是,在更大的市场中,基本没有啥资源是可以被完全独占的。【奔驰】生产汽车的原材料,只要你肯出价格就能买的到。
2、政府创造垄断
这一种的垄断性质较容易实现。例如水、电、煤气、交通行业全部为国有,这在欧洲也是如此。那么综观整个中国的汽车行业,国内国外车企随意进出该行业,只要相关生产销售手续齐备你就可以,【奔驰】显然也没有垄断汽车行业。
再看【奔驰】的壁垒,其赖以在全球称霸的原因自然在于人家的生产线和发动机专利技术,在这一点上,它的确形成了垄断,但这种垄断更多的是对先进技术的保护。反过来说,也是对那些水平一般的制造商的激励——只要你们积极研发,一样可以产出自己具有先进技术的汽车,形成技术壁垒,造成品牌垄断,注意只是【品牌垄断】而已!
3、自然垄断
在这一点上需要基于时间轴去考量。
在汽车为稀罕物的年代,需求量很小,小量的需求根本不会刺激汽车行业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大量企业的涌入,因此也就不会造成大面积竞争,那么此时汽车厂家的产量很低,在低产量运行时,对人力成本和原材料成本的需求量很小,导致边际成本递增幅度也小,其增长幅度抵不上平均固定成本的下降趋势,最终是平均总成本出现递减趋势,实属垄断模式。但是,【在长期中】,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需要汽车,此时供给就会被激活,聪明的企业纷纷投身汽车行业,整个行业形成竞争态势,那么此时每家企业为了应对大量的需求就要加大人力和原材料的投入,此时边际成本快速上升,平均总成本开始回涨。那么,【奔驰】汽车在全球年销量如此之高,其人力与原材料成本不断递增,平均总成本也势必递增,更别提它在全球营销推广的大力投入,其平均总成本怎么也不可能随着产量增加而减少吧?按照经济学的概念,【奔驰】公司已经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垄断企业了。最主要的是,它并没有不让别的汽车企业进入汽车行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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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要说【奔驰】垄断,只能称其为【垄断竞争】!
这是在汽车市场上发生的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模式。
【奔驰】公司充其量只是具有先进技术的、高昂价格的、独一无二品牌的汽车制造商而已,也仅此而已。
它符合的是在全球汽车行业里,许多不同品牌一起瓜分全球市场的【垄断竞争】企业的概念。
而在高端市场中,【奔驰】与宝马、路虎、法拉利、特斯拉们属于一起竞争的【寡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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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说完垄断定义,再说一下开篇提到的第一个问题--【转售价格维持】。
这次的重罚主要针对的就是这个概念,以《反垄断法》为依据,认为奔驰公司在销售通路中强迫经销商签订协议,保障其E级和S级汽车的销售价格统一,除此之外还要求经销商在汽车配件上保持一致的高价格,这在经济学上被称为【转售价格维持】。如果单纯从《反垄断法》看一点毛病没有,奔驰的确触犯了相关法律,但要知道的是,政府这次处罚打着的旗号可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使用《反垄断法》。
那么,问题就来了。
1、经销商可以自主对奔驰汽车进行定价,此时会发生价格战,吃亏的是经销商自己,因为利润薄了。所以,经销商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要么降低销售服务水准以降低成本;要么每个经销商之间达成默契协议,造成一个【卡特尔】(垄断集团)的出现,大家的价格相差无几,而这个价格又由谁来管制?【默契价格】就一定比奔驰的【转售价格】低吗?假若【默契价格】与【转售价格】差不多,那这个重罚还有意义吗?如果低于【转售价格】,那么好了,经销商就该开始动歪脑筋了——为了保持跟以前一样的利润,那我就降低服务水准甚至对车做手脚,在配件上弄虚作假。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2、假如有一个经销商率先大降价,那么消费者就会趋之如骛、排队抢购。此时就又催生了一个行业——【黄牛】。那么黄牛收取的中介费最终还是消费者付的,而这个费用其实就是奔驰的【转售价格】减去大降价经销商的【销售价格】,需求量大的时候甚至会高出很多,与此同时还不能保证得到好的服务。例如在中国做的风生水起的大众,其4S门店的牛气作风不必多说吧,排队拿号等车、加价提车的事屡见不鲜。如果这种情况出现,不如干脆来个奔驰汽车拍卖,价高者得,呵呵。
3、有部分经销商退出市场,一旦降价血拼开始,很可能造成部分经销商利润下降,转而退出奔驰销售,转卖其他利润高的品牌汽车了。那么此时市场供给下降,在需求不变甚至持续增加的情况下,造成的还是价格回涨到奔驰的【转售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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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奔驰汽车的价格是一个特别明确的信号。其代表了奔驰的高品质,更重要的是它天然的区隔了不应该买奔驰的消费者和有能力认可购买奔驰的消费者。奔驰把价格定到天上去了,除非是傻子,否则没人买;奔驰把价格低到跟国产汽车差不多的水准了,除了消费者乐呵乐呵,死的最惨的不就是咱国家的汽车行业吗?他们本身就没有高精尖技术和品牌价值与奔驰抗衡,现在价格战打起来了,他们还有活路吗?当然,这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奔驰这样玩的话,政府又该指责奔驰是恶意竞争、占领市场份额。

综观【奔驰】公司,既没有不让别的车企竞争,也没有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只是利用【价格】作为品质与服务水准的信号,在向中国消费者明确的暗示——价高质优!在用价格保障了那些有能力和支付意愿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买不起和不愿意买的人,【奔驰】理所当然的没有义务去降价迎合了。

所以,对这次的重罚可以说是政府拉低国内汽车行业的竞争水准,对奔驰经销商的后续作风变化,拭目以待。

补充一句:要想给进口车降价,先把关税给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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