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監管部門要對光大證券進行處罰?

這次光大證券烏龍事件,如果發生損失,光大自己虧損,如果歪打正著,也是他們運氣,為啥監管部門要插手處罰呢?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呢?


監管部門還未對光大證券進行處罰:「上交所和上海證監局正在對原因正在調查,目前尚未有結果。」

但本次光大證券被處罰,是大概率事件。

因為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使用巨額資金連續掛高價買入已涉嫌操縱證券價格(注意還有第四款這種口袋大殺器)。且其旗下全資子公司光大期貨同日增持空單7千多手做空股指期貨,也涉嫌違規套保。更別提光大證券董秘午後那越描越黑的「澄清」。

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主席令第四十三號)

具體到規章制度層次,「自營業務」和「套期保值」都有明確的指引,顯然有違規之處:

  •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協會制定,證監會轉發實施)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xxfw/fgwj/bmgz/200803/t20080304_78139.htm
  •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與套利交易管理辦法》(中金所制定) http://www.cffex.com.cn/tzgg/jysgg/201202/P020120202589674463617.pdf

按說市場經濟,應該買者自負、願賭服輸。為何要對交易行為,特別對機構的交易權利進行限制?

洪曦有過很好的總結,說金融就是三件事:第一是信用,第二是槓桿,第三是交易。交易是實現價值必要手段,有信用就可以利用信用等級差套利,套利空間大於融資成本就可以利用槓桿放大。信用是本,槓桿是放大器,交易是兌現。http://weibo.com/1886056737/A4IqveT3C

金融類機構信用的賦值,除了市場化取得外,許多是通過法規、政策等直接獲取。例如券商自營賬戶並非全部真金白銀,而是信用賬戶。「現在監管部門對券商自營賬戶信用保證金槓桿比率沒有明確規定,交易時可任其下單,只要收盤後結算把資金湊齊就行。」http://www.21cbh.com/2013/8-17/2MMzE0Xzc0NDA2MA.html

因此,機構在獲取特權的同時,必須讓渡出相應的權利來平衡。這就是對交易權利限制的合法性出處。

回復中再補充幾句:

根據目前信息,我不認為光大是故意拉升指數然後做空套利。16日的買盤可能確實是輸入錯誤,跟進的股指期貨空單則是發現錯誤後的緊急對沖手段,然後董秘在一片慌亂中口不擇言。

風控失當、信息披露前後矛盾的違規基本坐實,但也僅限於此。至於「背後500億海外資金」,可信度甚低。這麼大的資金量進出,動靜甚大,外管局那一關就很難過;而且,看不出光大證券高管有任何動力在這種必然曝光的事件上進行違規操作。http://weibo.com/1652362000/A5bylwfrs?type=repost

對於本次事件監管機構的最終處理,頗值得關注。因為這是風向標:新的監管層會用市場化手段,還是行政化手段來解決經濟問題?

當年327國債事件的處理,連行政化手段都顧不上了,直接徹頭徹尾用政治手段處理經濟問題,而且手段非常流氓。導致國債期貨交易至今都未能恢復,市場元氣大傷。

這次光大816事件,如果沒有新事實出現,就事件本身而言,應該採用寬容和更加市場化的手段來化解。只要本著「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即可。

例如股指期貨賣空前的短暫信息不對稱,是光大用幾十億真金白銀買來的。當然,董秘亂澄清的失當言論會付出代價。

現在,光大的空單倉位完全暴露,在成熟市場,這是絕佳的被圍獵對象,市場先生會讓光大得到慘痛教訓。就像今年公開做空康寶萊的 Bill Ackman。


光大證券的自查報告中已經提到:「8月16日公司"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凈資本"指標超過了100%的監管紅線」。具體的說,這項指標是違反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規定。
凈資本是凈資產減去各種雜七雜八的扣減因素後算出來的。舉例來說,如果證券公司買了10億元的股票,而這些股票全都是滬深300成分股,那麼公司的凈資本就要扣掉10*5%=0.5億元。如果這些股票都是ST股票,那麼公司的凈資本就要扣掉10*50%=5億元。大體上,公司購買的資產風險越高,凈資本就扣得越多。
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有很多限制。如果凈資本扣得太多,金額低於證監會規定的指標,這就算違規了;如果凈資本金額足夠,但是各種比例超限了,這也算違規。
光大證券8月16日交易了大量的(可能得有50多億元)股指期貨產品,股指期貨屬於證券衍生品,因此它的「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金額就很大,比凈資本的比例超過100%,不符合證監會的規定。
根據證監會《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凈資本指標超限的處理並不很嚴厲,不過是限期整改而已。

除此之外,光大證券還暴露出風險控制體系上有問題。一個重大Bug在系統設計製作、測試、運行風險監控等環節都沒有發現,明顯是以上工作環節都有毛病,這不是個別人、個別軟體的問題,而是整體都有點問題。
凈資本指標超限不一定會造成什麼嚴重後果,但是如果整個風險控制體系都有毛病,那保不齊會在其他什麼地方再出事,後果就很難講了。
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一向盯得很緊,證監會可能會嚴肅處理光大證券這方面的問題。

有兩點需要說明。
第一,很多人猜測光大證券可能涉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或虛假信息披露,我覺得這些猜測缺乏依據,光大證券的主要麻煩還是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
第二,和金融機構一樣,法律同樣禁止個人、從事非金融業務的機構操縱市場。操縱市場是個針對全體市場交易者的罪名,而不僅針對金融機構。


光大證券事件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烏龍指,第二部分是7000手股指期貨空頭。
首先,我們討論光大證券是否是市場操縱行為,市場操縱行為必須符合以下特徵:1.集中資金連續大筆競價,掛出委託撤銷委託,造成市場急劇波動;2.對敲,與他人串通,或通過自己操作的賬戶大筆對敲,製造繁榮假象,吸引投資者跟風;3.媒體,操縱媒體言論,發表對市場的虛假言論,比如獲得最新的內幕信息等等,吸引不明就裡的投資者跟風。光大證券只有第一點有點嫌疑,但是如果經過監管部門調查後,確認是光大證券程序化交易系統交易員烏龍指一筆敲出至漲停價,那麼第一點顯然是不成立的,但是如果光大證券第一筆敲至漲停之後,第二波上漲有光大證券連續拉抬參與競價,那麼就顯然屬於操縱行為,必須處罰。
其次,7000手空頭期貨,很大部分這部分的問題基於前面是否屬於市場操縱行為的結論,如果是市場操縱行為,那麼這7000手空頭期貨也屬於操縱的一部分。如果不是市場操縱行為,這7000手,是正常意義的套期保值,沒有違反任何自營投資股指期貨指引,除非這7000手大大超過現貨持倉市值,這需要監管部門的調查結果才得知。
綜上,需要監管部門查清交易細節才可做明確判斷,個人傾向於認為光大證券就是敲錯了,趕緊補上期貨防止損失,因為這年頭即使借券商10個膽,他也不敢一筆敲漲停來操縱大盤,就算是有人想操縱大盤,也不可能是券商自營這樣的角色。


前面的同學都說了很多,我再補充一點八卦吧,請大家不要轉發到微博上:
1. 光大證券的董秘為何言語不一?
這是一個很大的迷,為什麼董秘會發布這麼言行不一的言論,真相是早上出事的時候,出事的部門只聯繫了交易所,既沒聯繫上海證監局,也沒告訴董秘!!!董秘真的不知道是自己公司出的事情。
2. 光大證券出事的具體細節是什麼?
既然公告已經寫得很清楚了,我就再稍微補充下,當時系統做的是市價委託,這個時候設置的價格=0,然後程序計算可用資金的時候, 可用資金 = 可用資金 - price*qty. 乖乖。 price=0...
3. 光大到底哪裡違規了?
除了超過凈資本外,下午的空單涉嫌內幕交易,因為:光大證券作為上市公司,再未發布公告的情況下,利用信息不對稱來做空。雖然是套期保值,但是依然逃不脫內幕交易的嫌疑。既然下午的空單涉嫌違規,為什麼合規部門沒提出異議呢?乖乖,重點來了,下午做空單這件事,居然沒叫合規總監參加。。。
4. 交易所承擔什麼責任么?
嚴格來說,交易所也有責任的,在上午出現大幅波動的情況下,居然說系統沒問題,這個時候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臨時休市,公告說明。中金所也一樣,居然讓那麼大的空單下去了。。他們是知道真相的。


個人感覺,這次光大事件拉開了序幕,一直有傳聞,中央要對中信,光大,華潤類似的企業下手,這類央企不比中石油,國電,工行,建行這類親兒子,也不比魯能,東航這類遠房親戚。
中信,光大,華潤類似的企業,中央管也不好管,用也不好用,說也不好說,今天光大自己搞砸了,正是送上門來了。
看了證監會今天發的公告,應該是想趕在周一開盤之前,穩住市場。不知證監會有沒有維穩辦,呵呵,開個玩笑。
監管部門的處罰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當然,最後也神棍一下,前幾年中信泰富搞砸了,媒體一頓狂轟亂炸,最後也不了了之,今天的光大也排出化險為夷的可能,但是今天美國大報又爆出光大高管子女在大摩任職的醜聞,相信不是偶然和巧合。

走著瞧!


能夠平息這次事件的最佳解決方案是:1、司法介入光大,依法處理當事人和責任人2、巨量現貨場外平倉,找社保或匯金或光大集團接盤並承諾鎖定1年不許賣出;期貨空單平倉,所得全部用於賠償異動後股市、期市的交易損失。3、出台機構股市期市巨量交易異動監控制度,4、暫停光大期貨、保薦、和兩融業務一年


不談依據什麼法條,談談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法條吧。
美國有「反壟斷法」,最近美國航空公司與全美航空集團的合併就遭到依據此法的起訴。
說起來,這倆航空公司合併不是你情我願自負盈虧么?為啥美國司法機構要介入呢?

我認為的關鍵是,法律的目的不是做最「合理」的事兒,而是在很大程度上體現法條制定者與執行者的意志和姿態。為啥會把法條制定成這樣,固然有防止老鼠倉啊之類的理由(對於反壟斷法就是防止損害公平競爭侵害消費者權益),但是說到底是為了體現法條制定者與執行者對於「公平正義」的追求,以此來支持他們所提倡的價值觀和社會秩序,安撫民眾
至於他們究竟能不能通過這些實現真正的公平和正義呢?過程公平與結果公平,大多數正義還是程序正義,這都是政治哲學在爭論的問題了。這裡就不多展開哈。


大資金的交易跟小散顯然不一樣,不可以通過資金優勢控制短時間內市場走勢賺錢。
就像大蒜價格一樣,一般人買幾斤可以,買幾噸也可以,可你花幾個億跑到山東掃光掃光當個交易段內大蒜,然後將交易價格打到1000一斤就沒意思了。
光大也不是最大的券商,假如這個不處罰,那中信海通那些家族財團每天就可以把大盤打得上下翻飛的,最後市場邊緣化大家都受傷。


個人認為合理的措施
1.證監會首先要對整個事件過程和原因徹查,給投資者一個解釋
2.其次,對光大的涉事部門、風險控制部以及合規部進行調查,找出風險控制中的存在的漏洞和疑點,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理,當然也包括合理的罰金
3.對證券市場中的機構存在操作風險和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清查
個人認為,對於烏龍指,以上這些措施足夠處理本次事件

如果調查結果確實是因為操作失誤導致的事件,個人認為證監會對光大不該加以其他的處罰或者禁令
市場經濟,一切交易都是市場行為,市場風險中包括操作風險,即使光大自身和其他投資者蒙受損失,他們處在這個市場中就應該接受這個市場中包含的操作風險。

包括之後光大期貨增加7000空單的行為,我認為,光大為了對衝風險,鎖定損失,此舉無可厚非

至於網上傳言的各種陰謀論,個人認為不可信,說光大有意為之操縱股價實現套利,我想它要真這麼大膽得去做,也不必做這麼明顯,弄得眾人皆知,畢竟證監會不可能對這麼明顯的有意操縱市場坐視不管。


轉移公眾視線,就是給自己一個台階。


這次的處罰,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
偶然性在於光大本身的操作錯誤引起;
必然性在於,習總和小李早就磨刀霍霍,等著金融證券行業的大白豬自己出點縫兒來開刀;大陸的證券行業,勢必在小李的調整範圍內,而且是靠核心部分,這次事件,就是個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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